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28 02: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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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和《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工作:

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設區市行政區、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國務院和省政府領導認為需要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和省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整合資源,有效聯動。充分利用現有部門和地方應急救援力量,按照條塊結合、資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聯動的原則,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復建設,實現資源共享,建立健全應對和處置突發安全事故災難的聯動機制,形成應對突發安全事故災難的合力。

4.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地方人民政府為主,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部門應當與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會直接組織指揮。

5.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6.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及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職責

(一)組織體系

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省政府安委會、省直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省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省政府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省直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等。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掌握各類應急資源,充分發揮綜合協調作用。省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規定履行本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發生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事發地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政府負責同志為總指揮,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涉及多個領域、跨設區市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省政府安委會或者省直有關單位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需要時報請國務院安委會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三、預警預防機制

(一)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省直有關單位和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它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省屬企業在上報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其控股(集團)公司(總公司)或其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單位、省屬企業和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同時抄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并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直接報告省政府。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各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等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故災難發生地安監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二)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四、應急響應

(一)分級響應

I級應急響應行動由省政府負責實施先期應急響應行動或組織應急響應行動。當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I級應急響應行動時,省政府及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的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國務院及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Ⅱ級應急響應行動由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先期應急響應行動或組織應急響應行動。對發生超出設區市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設區市政府應及時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當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及省直有關部門組織實施Ⅱ級以上應急響應行動時,設區市政府及事故發生地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并及時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直有關部門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III級及以下響應行動的組織實施由設區市政府決定。當超出當地政府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應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并及時向上一級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報告救援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省直有關部門的響應:

當啟動Ⅱ級以上應急響應時,省直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救援,并及時向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它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省直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的響應:

(1)及時向省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保持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設區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事發地政府和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按照省政府安委會領導的指示,通知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和有關專家趕到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或相關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

(7)協調落實其它有關事項。

(二)指揮和協調

進入Ⅰ級響應后,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在省政府或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領導下,按照相關預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省直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設區市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省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和省屬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應通知總部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三)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四)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防疫處置工作。省衛生廳或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根據設區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漆t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五)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規定。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六)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企業應當與當地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3.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七)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設區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持,省政府辦公廳協調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組織社會力量進行支持。

(八)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及時上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省直有關部門。

(九)信息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會同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和單位負責事故災難信息的工作。

(十)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設區市政府宣布應急結束。

五、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省人民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設區市政府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維護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二)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三)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按照規定,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國務院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省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寫出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并及時上報。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省直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設區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定期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及時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并及時向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

(二)應急支援與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2.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4.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5.物資保障

省直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省政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省財政廳制定的《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的規定解決。

7.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需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各級人民政府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提供重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

各級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企業與所在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指導。

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3.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

省直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機構組織演習結束后,及時向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五)監督檢查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七、附則

(一)預案管理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它特殊貢獻的。

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訂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義務的。

(2)不按照規定報告、通報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三)溝通與協作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和省直有關部門應加強與周邊省應急機構的密切聯系,組織各設區市開展交流與合作。

(四)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