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時間:2022-11-28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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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有力的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體系,高效有序地做好省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防治,避免和最大程度地減輕災害造成的損失,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結合福建實際,制定本預案。
1.3指導思想
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處置突發地質災害的長效機制,掌握應對突發地質災害的主動權。
1.4工作原則
預防為主,以人為本。建立健全群測群防、專業監測網絡和地質災害預報預警、應急處置機制,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屬地管理,條塊結合。建立健全按災害級別分級管理、條塊結合、以各級人民政府為主的管理體制。
1.5適用范圍
處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地質災害,適用本預案。
地震和洪水引發的地質災害依照相關的規定處置。
2機構和職責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出現超出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協助、指導應急和救災工作的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時,根據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議,由省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下稱“省應急指揮部”)負責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工作的指揮和部署。需要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出專家組的,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議,報省應急指揮部批準后上報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參照省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成立相應的地質災害應急防治指揮部。
發生地質災害災情或者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時,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地質災害搶險救災的需要,成立地質災害搶險救災指揮機構。
3地質災害險情與災情分級
地質災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規模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地質災害災情四級。
3.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0人以上,或者潛在可能造成的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地質災害災情;
因地質災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斷,嚴重影響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3.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因地質災害造成鐵路繁忙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線路、民航和航道中斷,或者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地質災害。
3.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3.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受地質災害威脅,需轉移人數在100人以下,或者潛在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險情;
因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災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地質災害災情。
4監測、預防預警和報告
4.1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預防為主的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報告網絡體系建設,開展地質災害調查,加強對臺風、暴雨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應急調查,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建立和完善地質災害群測群防網絡和專業監測網絡。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地震、氣象、水利等部門要密切合作,構建防汛、氣象、地震互聯并覆蓋全省的地質災害監測網絡,連接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市、縣(區)的地質災害監測、報告、信息系統,及時傳遞地質災害防治指揮和險情災情、汛情、氣象等信息。
負責地質災害監測的單位,要廣泛收集整理地質災害預防預警的有關數據資料和信息,進行地質災害中、短期趨勢預測,建立地質災害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料數據庫,實現各部門監測、預報、預警等資源的共享,不斷提高監測質量。
4.2預防預警
4.2.1編制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本級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部門,在每年第一季度擬訂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要標明轄區內主要災害點的分布,特別是受臺風影響嚴重的地區還應標明臺風可能引發地質災害危險點,說明主要災害點的威脅對象和范圍,明確重點防范期,制訂具體有效的地質災害防治措施,確定地質災害的監測、預防責任單位與責任人。
4.2.2值班制度
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在汛期,各級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實行24小時值班;凡逢臺風暴雨時,按照當地防汛抗旱指揮部的部署,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實行雙人值班,領導帶班;當發生地質災害時,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值班,認真接聽各地雨情、汛情、險情、災情報告,并按規定報告、轉達、處理。
4.2.3地質災害險情巡查
在汛期,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人員加強對地質災害重點地區、地質災害隱患點和易發生地質災害地區的巡查、監測和防范,發現災情和險情要及時處理和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已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志,確定預警信號和撤離路線。根據險情變化及時提出應急對策,組織群眾轉移避讓或者采取排險防治措施。情況緊急時,應強行組織避災疏散。
4.2.4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和避險明白卡的發放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根據已查出的地質災害危險點、隱患點,及時將群測群防工作落實到具體單位,落實到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和村(居)委會主任以及受災害威脅的村(居)民;將涉及地質災害防治內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災工作明白卡(下稱“防災明白卡”)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防災避險明白卡(下稱“避險明白卡”)發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眾的防災意識和能力。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印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點的概況、威脅對象及范圍、監測責任人、避險方式、避險場所與撤離轉移路線、災情預警與報告、聯系人電話等。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所選定的避險場所和避險路線進行安全性評估,確保避險場所和避險路線萬無一失。
4.2.5汛期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與防御措施
根據《福建省防洪條例》規定:汛期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由弱到強依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等五個等級,三級、四級、五級時預報。
三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較大;
四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大;
五級:地質災害發生可能性很大。
福建省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氣象局負責,預報預警結果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通過福建電視臺等媒體向社會。
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到本區域有可能發生地質災害的預報預警后,依照群測群防責任制的規定,逐級將有關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區域內的村(居)民。各單位和當地村(居)民對照防災明白卡、避險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災的各項工作。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為三級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應根據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災工作;鄉(鎮、街)、村(居)防災負責人應適時組織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進行巡查;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防災責任人、監測人、村國土資源和規劃建設環保協管員(下稱“協管員”)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的監測、巡查和防范。一旦發現險情立即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采取防災避險措施。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為四級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24小時值班室值班,做好搶險救災準備;鄉(鎮、街)、村(居)防災負責人組織對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進行巡查,防災責任人、監測人和協管員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的監測、巡查和防范;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啟動《村(居)汛期地質災害防御群眾轉移預案》,根據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及時組織危險性較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內的群眾轉移避讓。
當地質災害氣象預報預警為五級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24小時值班室值班,領導帶班,并組織做好防災救災工作;縣(市、區)應及時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啟動《村(居)汛期地質災害防御群眾轉移預案》,立即組織地質災害隱患點和危險區域內的群眾轉移,并組織對其它區域進行巡查和防范,派出應急小分隊或者包村干部指導防災抗災救災工作。
汛期地質災害轉移對象: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山坡、邊坡建筑物內的群眾;易發生泥石流山溝及溝口(低洼)地帶的群眾;已查明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群眾;其他在汛期易發生地質災害、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地帶的群眾。
4.3速報制度
4.3.1速報范圍
發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發生人員死亡和失蹤的小型地質災害災情;避免人員死亡的成功預報實例。
4.3.2速報時限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發生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速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應速報省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接到中、小型地質災害報告后,應在2小時內報告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時直接報省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禁止隱瞞、謊報或者接受他人隱瞞、謊報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
4.3.3速報內容
地質災害速報的內容,主要包括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地質災害類型、災害體的規模、可能的引發因素、發展趨勢和受威脅的人員與財產等,同時提出采取的對策與措施。對發生的地質災害災情速報內容,還應包括死亡、失蹤和受傷的人數以及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發現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有新的變化時,必須及時續報。
5應急響應
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按照險情和災情等級,實行分級響應。地質災害應急處置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防止災情的加劇和危害的擴大。必要時,可以在搶險救災區域范圍內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省應急指揮部在省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特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和救災工作。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的應急和救災工作,負責指揮、協調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和救災工作??h(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具體組織中型地質災害的應急和救災工作,負責小型地質災害的應急和救災工作。
5.1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響應(Ⅰ級)
發生和發現特大型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后,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開展應急調查與監測,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立警示標志,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引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有關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組織群眾轉移避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避災疏散。
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到險情和災情報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調集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力量趕赴現場,協助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防止災害發生或者險情和災情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二次人員傷亡。
特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發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省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省級相應應急預案,組織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組成應急處置小組,加強監測,調查地質災害成因,分析其發展趨勢,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和災害體規模,研究采取相應的應急防治措施。各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現場調查防范、搶險救災、善后處置、信息報送以及交通、醫療、物資、通訊、電力、治安保障等各項工作。及時將地質災害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和調查處置結果向省政府和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工作組赴災區指揮或者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5.2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響應(Ⅱ級)
發生和發現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開展應急調查與監測,劃定危險區域并設立警示標志,判定地質災害級別及引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根據地質災害災情和險情,立即將有關信息通知到地質災害危險點的有關責任人和該區域內的群眾,組織群眾轉移避災,情況危急時應強制組織受威脅群眾疏散避災。
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到險情和災情報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調集有關部門和搶險救災力量趕赴現場,協助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搶險救災工作,防止災害發生或者險情和災情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二次人員傷亡。
大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發生后,在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省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省級相應應急預案,組織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組成應急處置小組,加強監測,采取相應的應急防治措施。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成員單位分別負責現場調查防范、搶險救災、善后處置、信息報送以及交通、醫療、物資、通訊、電力、治安保障等各項工作。
必要時,報請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派工作組赴災區指揮或者指導應急處置工作。
5.3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響應(Ⅲ級)
發生和發現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初步判定地質災害引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
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到災情和險情報告后,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設區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地質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中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發生后,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本市應急指揮部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具體指揮、協調、組織各有關成員單位分別負責現場調查防范、搶險救災、善后處置、信息報送以及交通、醫療、物資、通訊、電力、治安保障等各項工作。組織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的專家和人員及時趕赴現場,加強監測,采取相應的應急防治措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險情和災情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省人民政府派工作組協助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4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應急響應(Ⅳ級)
發生和發現小型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相關的應急預案和和搶險救災指揮系統,采取應急處置措施,組織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調查,判定地質災害引發因素、災害體規模等;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搶險救災,防止災害發生或者險情和災情進一步擴大,避免搶險救災可能造成二次人員傷亡。
必要時,設區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組協助縣(市、區)人民政府做好地質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5.5應急響應結束
經專家鑒定地質災害險情或者災情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質災害事件的緊急處置工作已經完成;地質災害引發的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災害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撤銷劃定的地質災害危險區,應急響應結束。其它緊急應急措施的解除,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在確認地質災害危險區域內巖土體處于穩定、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才能穩妥地組織已轉移的群眾適時回遷。
6保障措施
6.1救災隊伍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建設,確保災害發生后應急防治與救災力量及時到位。專業應急防治與救災隊伍、武警部隊、鄉鎮(村、居)應急救援志愿者組織,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練,提高應急防治與救災能力。
6.2救災資金及物質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防災工作的需要,將地質災害防治與救災經費納入計劃與預算。
地質災害應急防治與救災資金及物資分別按省財政廳《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和省經貿委《省物資儲備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6.3地方救災物資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儲備用于災民安置、醫療衛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搶險救災物資,保證搶險救災物資的供應。
6.4應急技術保障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組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專家組,為地質災害應急防治和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參與地質災害災情、險情會商,對突發地質災害應采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參與制訂地質災害應急工作方案和處置技術方案,對地質災害應急響應的結束、后期評估提出建議和技術指導。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地質災害防治的調查和研究,可根據工作需要,組建地質災害應急處置技術組。
6.5宣傳與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公眾防災、減災知識的宣傳、培訓、普及,對廣大干部和群眾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地質災害防治知識教育,不斷提高公眾的防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時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防治與救災演習和培訓工作。受臺風影響嚴重的地區,要加大地質災害防治宣傳力度,細化地質災害防范措施。
6.6信息
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的,按照《福建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6.7監督檢查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上述各項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保障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檢查,及時總結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的經驗和教訓。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各部門、各單位落實地質災害應急防治的相關責任。
7預案管理與更新
7.1預案管理
市、縣(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及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設區市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區)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報設區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7.2預案更新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修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突發地質災害應急預案的更新期限最長為5年。
8獎懲與責任
8.1獎勵
對在地質災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貢獻需表彰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
8.2責任追究
對引發地質災害的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追究,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處理;對不及時按本預案要求報告地質災害險情和災情信息,不服從指揮調度,在地質災害應急防治中失職、瀆職的有關人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9附則
9.1名詞術語的定義與說明
地質災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
地質災害易發區:指具備地質災害發生的地質構造、地形地貌和氣候條件,容易發生地質災害的區域。
地質災害危險區:指已經出現地質災害跡象,明顯可能產生地質災害且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區域或者地段。
次生災害:指由地質災害造成的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災害,如水災、爆炸及劇毒和強腐蝕性物質泄漏等。
生命線設施:指供水、供電、糧油、排水、燃氣、熱力系統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設施。
直接經濟損失:指地質災害及次生災害造成的物質破壞,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結構、設施、設備、物品、財物等破壞而引起的經濟損失,以重新修復所需費用計算。不包括非實物財產,如貨幣、有價證券等損失。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