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生活保障方案
時間:2022-09-12 0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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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建設的意見》(皖政〔2007〕3號)有關規定,為完善我縣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保障機制,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保障對象
已經破產倒閉或名存實亡、停產多年,沒有繳費能力且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三權在縣”的城鎮老集體企業和城鎮新辦合格集體企業中,符合國家原政策規定錄(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符合退休條件的固定職工。
二、保障標準
已經享受低?;蚱渌钛a助,但水平達不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補齊到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未能享受低保待遇或其他生活補助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基本生活費。
三、辦理程序
(一)符合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職工,本人提出申請,原所在企業提供個人檔案。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提供個人檔案,報縣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在發放基本生活費前,在所在社區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二)凡今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條件職工的資格審查工作,于每月1日—20日按上述(一)的規定程序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人員從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費。
(三)符合條件的職工基本生活費,仍由縣勞動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現行方式負責發放。
四、監督管理
(一)縣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范圍和程序,對申請人的條件認真審查、審核。
(二)縣勞動保障部門應為每個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建檔立卷,納入社區管理;同時要建立健全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礎信息數據庫,單獨管理。
(三)縣勞動保障部門在次年1月15日前,要將上年度本地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情況(含職工名單、年齡、原工作單位、發放銀行、銀行卡號、發放金額、職工本人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報省勞動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五、資金來源及補助方式
發放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由省財政與縣財政按1:1比例配套解決。發放所需資金,由縣財政先行籌集發放,年終由省財政據實進行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