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動物疫病防治預案
時間:2022-11-07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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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確保我市在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能迅速、有序地進行應急處理,保障我市畜牧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特制定本預案。
一、本預案所指重大動物疫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對人體健康和畜牧業發展有影響的一類動物疫病;二類、三類動物疫病呈爆發流行的;新發現的動物疫病或已經消滅又發生的動物疫病以及其他有嚴重影響和危害的重大動物疫?。ㄈ缈谔阋?、高致病性禽流感、結核病爆發時等)。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做好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所需物資、設備、技術等儲備,經費按年度納入各級地方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財政預算。一旦出現重大動物疫情,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立即統一指揮,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遵循“早、快、嚴、小”的滅病原則,采取預防、隔離、控制、監控、限制易感動物及動物產品和有關物品出入、封鎖、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措施,迅速控制和撲滅疫情。
二、工作原則
堅持防疫先行、預防為主、依法治疫的原則;堅持政府總負責、部門各司其職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依靠科學,快速反應,措施果斷,嚴格控制,防止擴散,堅決撲滅。
三、組織領導
(一)指揮系統
成立**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指揮部負責對全市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應急預案的審核、修訂及補充;負責我市與自治區、中央、兵團、軍區駐烏各單位的協調聯系;負責對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根據需要緊急調集人員、交通工具及相關的設備、設施;儲備必要的防疫物資;決定實施緊急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措施。指揮部建立例會制度,研究決定相關重大事項。
**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總指揮由市長雪克萊提·扎克爾擔任。副總指揮由市委常委王忠孝、副市長隋吉平、市政府副秘書長賽福鼎·艾則孜擔任。
成員單位為各區(縣)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農牧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計委、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貿發局、市城市交通局、市市政市容局、市科技局、市監察局、市環保局、市民政局、兵團農十二師、市畜牧獸醫檢疫草原工作總站、市疾病控制中心等。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市農牧局辦公,工作人員從市畜牧獸醫檢疫草原工作總站抽調,指揮部成員單位派聯絡員參加。辦公室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控制的協調和各項具體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發展趨勢,提出啟動、停止、修改本預案的建議;協調、監督有關部門、地區落實本預案。
(二)各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的職責
1.各區(縣)人民政府
(1)負責領導、指揮轄區內重大動物疫病的應急處理;組織疫情的封鎖,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撲殺、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2)做好對轄區群眾的宣傳教育工作;
(3)籌備撲滅疫情所需的資金,并納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做好所需物資、設備、技術與人才資源的儲備。
2.畜牧獸醫部門
(1)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疫情控制工作;
(2)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疫情的監測、預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對疫情的危害程度做出全面評估;
(3)現場采集樣品進行診斷,提出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范圍和封鎖建議及措施;
(4)參與組織并監督對疫點內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工作;
(5)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6)監督對疫點、疫區內被污染的器具、車輛、飼草料、場所或草場實施消毒或無害化處理;
(7)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貯藏、運輸等活動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
(8)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
(9)評估疫情處理及病畜(禽)撲殺補償所需資金數額,提出資金使用計劃;
(10)培訓防疫人員,組成疫情處理預備隊;
(11)協助對疫點、疫區及周圍群眾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3.計劃部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所急需基礎設施建設的計劃安排。
4.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緊急防疫儲備金和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所需資金。
5.民政部門:負責疫區受災群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
6.交通部門:負責緊急運送控制撲滅疫情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配合畜牧獸醫、動物防疫監督檢查部門對疫區進行封鎖。
7.公安部門:協助做好對疫區封鎖、疫點內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撲殺處理,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確保社會穩定。
8.工商部門:負責關閉疫區內活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9.監察部門:監督畜牧獸醫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執法工作。
10.衛生部門:負責疫區內人員及市場的疫情監測和預防工作。
11.貿發部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所急需的預防物資儲備、調運,加強對畜(禽)屠宰、加工和冷藏的監督力度,嚴防疫區產品進入屠宰、加工、儲存環節,禁止進入市場。
12.科技部門:負責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技術儲備,安排科研項目。
13.市容環衛、環保部門:做好對疫區、疫點的消毒和污穢物品、污染物品的清理、消毒、銷毀工作。
14.中央、兵團、軍區駐烏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做好本系統的緊急疫情處理工作。
四、重大動物疫情報告、通報制度
(一)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發生或疑似重大動物疫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立即派人赴現場進行臨床診斷,采集病料送市畜牧獸醫檢疫草原工作總站檢驗,并采取臨時性隔離、消毒、限制畜(禽)移動、監控等防疫措施。
(二)疫情報告程序:區(縣)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疫情作出初步診斷后,應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區(縣)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要立即向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要在接到報告后12小時內將疫情上報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
(三)疫情報告形式:在報告、傳遞緊急疫情時,應以保密專線方式上報,同時將疫情快報以最快的形式上報同級政府。
(四)疫情快報的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畜(禽)種類、年齡、臨床表現,發病及同群畜(禽)數量和范圍、生產方式和免疫接種情況,已采取的控制措施以及疫病發生原因的調查等。
(五)未經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的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通報或公布疫情信息。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重大動物疫情,否則,一經查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失職行為,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資獎勵。舉報電話為
(七)市人民政府授權市農牧局負責向社會公布重大動物疫情。
(八)中央、兵團、軍區等有關駐烏單位,在本系統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應及時通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
五、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和分級
(一)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
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組建專家組,專家組負責做出重大動物疫病臨床診斷。
(二)由專家成員或其指定人員采樣,根據農業部《關于印發口蹄疫等十四種動物疫病監測規程的通知》(農牧發〔1999〕1號)規定,對所轄地區的父母代種畜(禽)場、商品代養殖場、散養畜(禽)或進入流通領域的畜(禽)采血送市畜牧獸醫檢疫草原工作總站作血清學檢測,必要時送自治區動物防疫監督總站進行血清學檢測或送國家指定動物疫病研究診斷室進行病毒分離和定型。
(三)疫情的分級
1.一級疫情:是指在30日內5個區(縣)以上發生疫情,或30日內疫點數在20個以上;或一個區(縣)在30日內出現疫點10個以上;或某一區(縣)30日內病畜數量:牛超過100頭、豬或羊600只以上;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一級疫情的。
2.二級疫情:是指在30日內3個以上區(縣)發生疫情;或30日內發生10個-20個疫點;或一個區(縣)30日內發病牲畜數量牛50-100頭,羊或豬在300-600頭只;特殊情況需要劃為二級疫情的。
3.三級疫情:是指在在一個區(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病例的。
六、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反應
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根據不同的疫情級別啟動不同的應急反應:
(一)三級疫情的應急反應
區(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疑似疫病的動物進行診斷,在無法診斷的情況下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診,由當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疫情的撲滅工作。
(二)二級疫情的應急反應
區(縣)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必須加強對轄區內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及動物產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的監督管理,發現疑似動物疫情或接到疑似動物疫情報告時,必須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同時對發病動物實行臨時隔離措施,限制同場(戶)動物及其產品的流動,并監督消毒措施的實施。
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動物疫病疫情報告后,必須立即派人到現場,采集病料,送市畜牧獸醫檢疫草原工作總站或自治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驗,對疫情進行診斷,必要時由專家組進行現場診斷。確認動物疫情后,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必須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建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和建議,并立即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按本預案的規定迅速將疫情逐級上報。
疫區區(縣)政府要立即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分別作出封鎖、撲殺、銷毀、消毒、緊急免疫接種、限制動物及動物產品流動等控制和撲滅疫情的決策;封鎖令,組織有關單位,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理,迅速撲滅疫情,拔除疫點。有關部門要做好疫區內群眾的生產、生活安排,保證疫情控制工作順利進行。
(三)一級疫情的應急反應
1.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疫情報告后,應當迅速派人赴現場了解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情況、發病原因,確定疫情嚴重程度,分析疫情發展趨勢,提出一級疫情控制方案,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同時將疫情報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市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立即召開會議,通報疫情,決定啟動預案,對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及時調集人員、物資、資金,督促各區(縣)、各部門落實各項措施;將控制、撲滅方案和其執行進度及時上報自治區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要立即按照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組織有關部門落實。
2.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
(1)在協調和指導疫區控制工作的同時,分析疫情趨勢,提出應急處理工作建議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2)根據疫情和工作進展,必要時建議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召集有關部門通報疫情控制、撲滅和疫區封鎖、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情況,研究下一步對疫區的應急處理和采取的措施。
(3)根據疫區區(縣)政府的申請,調撥緊急防疫所需經費、物資、藥品等。
七、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工作程序
(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應當迅速了解疫情發生情況,分析疫情發展趨勢,并將疫情的詳細情況及控制建議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二)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根據重大動物疫病發展情況享有以下職權:
1.召開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的全體成員會議,研究、決策全市疫情控制有關事宜,決定啟動應急預案,向各區(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宣布進入應急狀態,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2.安排部署全市緊急疫情防治工作,調集市屬各單位及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及其他設施設備,必要時可采取控制和封鎖措施。
3.開展對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知識的科普宣傳工作。
4.調集相關專家指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業務工作。
5.專業技術機構進入重大動物疫病發生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檢驗等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給予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6.待緊急疫情控制后,決定停止實施應急預案,宣布解除應急狀態。
(三)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采取的措施
1.向疫區及受威脅區調撥我市儲備的緊急防疫物資、藥品、疫苗等。
2.組織人員赴疫區指導緊急疫情控制撲滅工作。
3.督促各地區、各部門按照要求嚴格落實各項綜合防治措施,堅決果斷的撲滅疫情。
八、保障系統
(一)物資保障:建立市和區(縣)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物資。儲備庫設在交通便利、具備儲運條件、安全的地域。
1.市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應按上年末易感牲畜存欄數的10%儲備疫苗、藥品和器械;
2.各區(縣)應按上年末易感牲畜存欄數的10%儲備疫苗、藥品和器械。
(二)資金保障
市財政根據疫情情況每年安排資金儲備,隨用隨補,列入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提出使用意見。
各區(縣)根據情況也要安排適當的資金儲備用于儲備緊急防疫物資、撲殺病畜(禽)補償、疫情處理、疫情監測等。
(三)技術保障
1.設立重大動物疫病診斷實驗室,負責我市各地重大動物疫情的診斷和技術指導工作。
2.支持動物疫病有關問題的研究,特別是快速診斷方法、分子生物學、流行病學等方面的研究。
(四)人員保障
1.設立市重大動物疫病臨床診斷專家組,負責為辦公室提供控制和撲滅動物疫病的技術決策建議和現場診斷,其診斷結果可做為現場處理的依據。
2.各區(縣)政府組建撲滅動物疫情預備隊。
九、其它事項
(一)從事動物飼養、經營及其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本預案的執行。
(二)對違反本預案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三)本預案所涉及到的一些專業術語和專業技術規范見附錄。
(四)本預案自之日起起實施。
附件:1.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
2.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定
3.封鎖
4.補償評估
5.消毒
6.應急防疫物資的儲備及管理
7.重大動物疫病現場診斷專家組名單
附件1:
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
一、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的組建(由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共同組織建立),由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抽調,各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人員包括:
(一)獸醫專業人員:包括獸醫行政官員、臨床診斷技術人員、動物防疫人員、動物檢疫人員、動物防疫監督人員、動物疫病檢驗化驗人員;
(二)消毒、撲殺處理輔助人員;
(三)公安人員;
(四)衛生防疫人員;
(五)其他人員。
二、任務:負責按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具體實施有關疫情處理工作。
三、培訓:預備隊組成后,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預備隊員進行系統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一)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動物疫病知識,包括流行病學、臨床癥狀、病理變化、檢驗檢疫要點、免疫檔案的建立、免疫標識的使用等。
(二)預防、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病知識,包括:
1.技術知識:病料采集及送檢,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監測等;
2.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分與管理;
3.隔離、封鎖、消毒、撲殺及無害化處理;
4.動物防疫法律、法規;
5.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與工作程序;
6.其他相關知識。
(三)個人防護知識。
(四)治安與環境保護。
(五)工作協調、配合的要求
(六)其他。
附件2:
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定
一、疫點:疫點是指病畜(禽)所在圈舍及其臨近圈舍或病畜(禽)活動放養場所;或其他屠宰、經營單位被病畜(禽)污染的場所。
二、疫區:發生一頭以上病畜(禽)的自然村為疫區村,1/3以上的自然村發生疫情的鄉為疫區鄉,1/3以上的鄉發生疫情的縣為疫區縣。有疫情但不足以定為疫區縣、鄉者,為發生疫情的縣、鄉。疫區應限制在以疫點為中心,半徑5公里范圍內的區域。高致病性禽流感為半徑3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三、受威脅區:是指疫區邊界以外半徑15—50公里范圍內的區域。
附件3:
封鎖
一、范圍的確定:由疫情發生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范圍,并在其邊界樹立明顯的標識。
二、封鎖令的:由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當地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對疫區進行封鎖,當地區(縣)以上人民政府在接到要求封鎖的報告后,應在24小時內封鎖令。
三、封鎖的實施:對疫區、疫點、受威脅區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
(一)疫點
1.嚴禁人員、車輛、動物及其產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出入。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時,須經所在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批準,經嚴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所有病畜(禽)及同群畜(禽)進行撲殺及無害化處理。
3.疫點出入口必須有封鎖消毒措施,疫點內所有道路、飼養設施和用具、運載工具、圈舍、場地等必須進行嚴格消毒。動物糞便、墊料、飼草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須在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監督指導下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疫區
1.在交通要道設立臨時監督檢查消毒站,配備專人監督管理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流動,對進出人員、車輛進行嚴格消毒。
2.停止對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屠宰、交易和移動。
3.對易感動物進行疫情普查和緊急免疫接種。
(三)受威脅區
1.對所有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
2.對所有易感動物進行疫情監測,了解疫情動態。
四、封鎖令的解除
疫點內最后一頭病畜(禽)撲殺處理14天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禽撲殺處理21天后,或撲殺完最后一頭畜(禽)后經過一個潛伏期,再未出現新的病畜,并進行一次徹底消毒后,經動物防疫監督人員檢查,認為可以解除封鎖時,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向原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令。
附件4:
補償評估
為保護畜(禽)飼養者的合法權益,減少他們的經濟損失,幫助他們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必須在撲殺處理前,對病畜(禽)包括同群畜(禽)進行合理的評估。
一、評估小組:由市、區(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及下設的辦公室人員、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人員和區(縣)、鄉(鎮)主管領導組成。
二、評估對象:被撲殺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規定必須要撲殺的畜(禽)。
三、評估和補償標準:按照自治區財政廳、畜牧廳聯合下發的《關于轉發財政部農業部〈禽流感防治經費管理若干規定〉〈牲畜口蹄疫防治經費管理若干規定〉》(新財農〔2003〕201號)規定的補償標準執行。
四、評估結果:須對被撲殺畜(禽)按畜別、品種、年齡登記造冊,由畜(禽)主簽字認可,評估小組簽名,經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辦公室確認后,方為有效。
附件5:
消毒
一、消毒前的準備
(一)消毒前必須先清除污物、糞便、飼料、墊草等;
(二)消毒藥品必須選用對動物疫病病毒有效的。
(三)備有噴霧器、消毒車輛、消毒防護器械(如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畜(禽)圈舍、場地、飼養設施和器具、道路、運載工具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消毒方式;
(二)飼草料、墊料等,可采取深埋發酵或焚燒處理等消毒方式;
(三)糞便等可采取堆積密封發酵或焚燒處理等方式消毒;
(四)飼養、管理等人員,可采取淋浴消毒;飼養、管理人員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處理;
(五)疫點內辦公區、飼養人員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場所,可采用噴灑的方式消毒。
附件6:
應急防疫物資的儲備及管理
一、應急儲備物資的種類及數量
(一)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滅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A雙價滅活疫苗、豬口蹄疫滅活佐劑苗。禽流感疫苗、羊痘疫苗、炭疽疫苗、布病疫苗。疫苗儲備數量按年度疫苗用量的10%計算。
(二)診斷試劑
口蹄疫VIA抗原及標準血清、口蹄疫瓊擴精制抗原及標準血清、口蹄疫反向間接血凝試劑及標準抗原,禽流感診斷液,炭疽診斷液、結核病、布魯氏桿菌病的診斷液。
(三)消毒藥品
燒堿、甲醛、過氧乙酸、滅毒凈、氯制劑消毒藥品。
(四)常用消毒設備
1.高壓消毒機、便攜式消毒器;
2.消毒液容器:20立升、50立升。
(五)防護用品
透氣連體衣褲、重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手套、防水靴、護目鏡、口罩。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電筒、連續注射器、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疫苗冷藏箱、針頭、采樣瓶、采料袋。
(七)運輸工具
密封防護卡車、防疫車。
(八)密封用具
高強度密封塑料袋、病料轉運箱。
(九)通訊工具
移動電話、對講機。
二、管理辦法
(一)**的應急物資儲備由烏市畜牧獸醫檢疫草原工作總站負責。
(二)應急物資根據其有效期定期進行更換,保持所有應急物資隨時處于有效狀態。
(三)應急物資僅用于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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