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11 05: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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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工作方案

為全面摸清我委監管企業“家底”,核實企業資產質量,明晰產權,做好監管企業業績考核、績效評價以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基礎工作,我委決定從20*年10月起,組織各監管企業分批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清產核資工作目的

(一)全面摸清企業家底,真實、完整地反映國有資產狀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促進企業提高會計信息質量。

(二)全面清查核實各項資產損失情況,并根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規定進行處理,促進企業解決歷史遺留問題。

(三)規范企業會計核算和財務報告制度,真實反映企業經營實力。

(四)為做好國有資產經營預算、業績考核、績效評價奠定基礎,為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創造條件。

二、清產核資范圍

清產核資企業的范圍為市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

三、清產核資工作步驟

國資委監管企業的清產核資工作具體分為三個階段進行,第一批企業從20*年10月份開始。

(一)前期準備

1、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國資委制定清產核資工作內容和要求,設計報表、報告內容及規范格式。

2、市國資委組織清產核資工作培訓班,培訓各職能科室和監管企業參加清產核資工作的主要人員,具體講解清產核資政策、制度、辦法及清產核資報表等。

(二)組織實施

1、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中介機構由市國資委統一委托、企業聘請。

2、組織監管企業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全面完成帳務清理、資產清查、數據匯總、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監管企業初審和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上報等主要工作。

3、市國資委對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和相關材料進行審核,逐個下發批復意見。

4、各企業根據市國資委批復文件調賬,將賬務處理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辦理相應的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三)匯總整理和制度建設

完成清產核資后,對監管企業國有資產實際狀況進行匯總整理分析,并針對在國有資產監管和企業資產及財務管理中發現的問題,由市國資委、主管部門和企業制定相應措施,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監管、資產管理、風險控制、資產損失責任追究和經營業績考核等方面規章制度。

四、清產核資工作內容

(一)賬務清理。以清產核資資產清查時間點為基準日對各企業及其所屬子企業的各個會計科目進行全面核對和清理,做到賬賬相符、賬證相符、賬表相符。

(二)資產清查。對企業各項資產進行全面清理、核對和查實。重點做好應收款項、對外投資、賬外資產的清理,以及有關抵押、擔保等事項的核對。

(三)損益認定。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對申報的各項資產損溢和資金掛賬進行認定。

(四)資金核實。市國資委根據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資金掛賬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組織進行審核并批復準予賬務處理,重新核定各企業實際占用國有資本金數額。

(五)價值重估。指對企業帳面價值和實際價值背離較大的主要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按照國家規定辦法、標準進行重新估價。

(六)完善制度。指企業在完成清產核資工作后,認真分析在資產及財務日常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鞏固清產核資成果,防止前清后亂。

五、清產核資工作組織領導

此次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由市國資委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分步實施,各監管企業具體組織開展清產核資工作。

(一)市國資委成立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國資委主任吳瑞祥同志任領導小組組長,總經濟師易曄同志任領導小組副組長;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改革發展科、業績考核科、紀委監察室等科室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下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產權管理科、資本經營預算科參與配合),由易曄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部署,制定清產核資規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對企業及中介機構清產核資進行督促、指導、核查等日常工作。對中介機構的選定委托、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確認和批復等重大事項由市國資委清產核資工作領導小組決定。

(二)各監管企業應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成立清產核資工作組,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任工作組組長,并指定財務、資產、技術、設備等有關內部管理機構負責人作為企業清產核資工作組成員,按照市國資委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制定本企業清產核資方案,組織實施清產核資工作,并對匯總的清產核資結果和清產核資報告進行初審。

(三)各中介機構要成立相應的清產核資組織協調機構,明確所長或主管副所長任主要負責人,抽調一批具有較高業務水平的骨干參加清產核資工作。

六、清產核資工作要求

為確保清產核資工作質量,提高工作效率,開展清產核資的企業應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清產核資工作應認真執行現行的有關規定,做到全面徹底、不重不漏、賬實相符,切實摸清家底,保證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全面、真實、可靠。

(二)在清產核資工作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反映存在的問題,對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按清產核資政策認真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并取得合法證據,不得虛報、瞞報。

(三)監管企業對清查出來的各項資產損失和資金掛帳,應認真清理、分類,查明原因,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國家清產核資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認真研究提出處理意見,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四)監管企業在清產核資工作中,要及時將工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工作組織和意見或建議,通過簡報、情況反映、專題報告或階段工作總結等形式報送市國資委。

(五)清產核資結果申報材料具體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清產核資表、中介機構專項審計報告及有關備查材料。其中,清產核資工作報告主要包括企業清產核資基本情況簡介、清產核資工作結果,對清產核資工作暴露出來的企業資產、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原因進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等。

(六)監管企業對經批準核銷的各項不良債權、不良投資及實物等資產損失,要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統一移交市弘湘國有資產經營公司進行管理、追索和處置,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七)監管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妥善保管清產核資工作檔案。清產核資各種工作底稿、各項證明材料等會計基礎材料應裝訂成冊,按規定存檔。

(八)監管企業要積極接受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并主動配合中介機構進行各項取證、鑒證工作。各企業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以及申報的清產核資工作結果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承擔責任;中介機構對所出具的鑒證證明、清產核資報告的可靠性、合法性承擔責任。

(九)嚴肅紀律。市國資委、監管企業、中介機構相關人員要嚴格依法依規開展工作,規范工作行為。對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進行嚴肅查處,追究其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