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政府采購分離實施方案

時間:2022-06-04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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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縣政府采購分離實施方案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區政府采購市場,提高財政性資金的使用效益,從源頭上有效遏制腐敗的產生,依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和要求,我區應進一步完善規范政府采購的工作,實施政府采購“采管分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執行與監管的工作機制。結合**區政府采購工作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推進“采管分離”工作的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實踐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目標要求,為推進政府采購健康有序發展。**區政府采購建立“采管分離,職能分設,規范運行”的政府采購機制,按照《政府采購法》的總體要求,堅持公正、公平、公開和誠實守信原則,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完善政府采購制度,不斷提高政府采購工作效率,以推動我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地發展。

二、推進“采管分離”工作的原則

中共中央關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指出,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實行管理職能與執行職能分離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區政府采購管理與采購執行相分離,必須堅持權力制衡原則;相互監督原則;便捷高效的原則,為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發揮積極作用。

三、工作職責

(一)本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工作職責

區財政局是本區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區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采管辦)是區財政局行使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職責的業務科室。具體工作內容為:

1、政策管理。主要包括,貫徹實施有關政府采購法律規定、財政部以及市財政局制定的政府采購政策;制定本區政府采購實施辦法及管理制度;根據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擬定本區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等。

2、執行管理。主要包括,審核政府采購預算;批準政府采購實施計劃;依法審批具體采購項目采購形式和方式的變更;抽取評審專家;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培訓活動;歸集、匯總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受理政府采購投訴等。

3、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本區范圍內的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機構、政府采購機構監督檢查;考核集中采購機構業績;其他政府采購事務的監督管理。

(二)區政府采購中心工作職責

區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是本區的集中采購機構,其性質為采購機構和非營利法人,根據采購人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要求辦理采購事宜。主要工作內容為:

1、按照本區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規定和政府采購法定流程,組織實施集中采購;

2、負責制定集中采購機構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

3、負責辦理各部門委托采購事宜,簽訂委托協議;

4、負責研究制定項目集中采購具體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5、負責自行組織招投標活動;

6、接受詢問或質疑并予以答復,配合采管辦處理采購投訴事宜。

7、按規定內容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媒體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告、中標公告等有關采購信息;

8、負責組織簽訂采購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9、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機報送集中采購統計信息;

10、管理政府采購項目文件檔案;

11、根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其他政府采購事項。

四、實施步驟

(一)健全組織機構

1、健全“區政府采購委員會”的機構

完善區政府采購委員會職能,調整區政府采購委員會組成人員(調整后組成人員名單見附件)。其主要職能是審批本區政府采購目錄,指導推進政府采購工作,協調政府采購關系等等。

2、重組完善區政府采購中心機構

區政府采購中心為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依法獨立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活動。只負責對采購目錄內的集中采購項目依法執行集中采購,不管理政府采購資金。

采購中心在人員結構上必須有相應的專業技術力量。即:配備采購專業人員以及采購管理人員若干名。專業人員通過社會公開招聘。在工程招投標功能上與區招標中心建立聯系備案機制,實行一定范圍內的資源共享。

(二)進一步明確采購當事人工作職責

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等。

1、采購人要求

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對屬于采購目錄內的集中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中心)采購等。

2、供應商要求

誠實守信,按采購法律法規與制度的要求,參與采購活動。

3、采購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中心)和具有政府采購業務資格的社會機構。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中心)必須按前述職責規定,組織實施集中采購工作。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評審,不得干預或影響政府集中采購正常評審工作。

其他政府采購機構,不得違規接受集中采購目錄內的政府采購項目委托采購。

(三)建立操作流程

“采管分離”后,政府集中采購基本流程如下:

1、集中采購目錄。采管辦在《上海市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的基礎上,結合財政預算的要求和本區的實際情況,擬定**區政府采購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報區政府采購委員會審批。并將批準的采購目錄發送采購人和采購中心。

2、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編制。采購人根據采購目錄,按照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在編制部門預算的同時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包括集中采購實施計劃、自行采購計劃和分散采購計劃。

3、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審批。采購人將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包括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送采管辦審批。

4、集中采購項目委托采購。采購人根據批準的集中采購實施計劃,與采購中心辦理委托集中采購事宜。采購中心與采購人簽訂委托協議,并將委托協議及時送采管辦備案。

5、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采購中心按有關規定和委托協議的約定開展集中采購活動。其中涉及評審專家抽取的,由采管辦負責執行。

6、發出預中標或推薦成交供應商通知書。采購中心按照協議約定的時間向采購人發出預中標或推薦成交供應商通知書。

7、簽訂采購合同。采購人接到預中標或推薦成交供應商通知后30日內,確定中標或成交供應商,并與中標商或成交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同時將合同副本送采管辦備案。

8、組織驗收。在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并履約后,采購人根據政府采購合同對供應商提供的產品及時組織驗收,采購中心應當做好配合工作。

9、采購資金支付。集中采購項目資金由采購人負責開出付款聯系單送區財政局審核,并由區財政局直接支付給供應商。

10、反饋采購情況。采購中心按月向采管辦報送政府集中采購項目月度執行情況。

五、計劃安排

總體目標是2009年1月1日起采購中心正式獨立運作,受托辦理本區政府集中采購事項。此前計劃安排如下:

(一)自本方案批準后一至兩個月內,采購中心完成基本崗位人員招聘,并實施上崗培訓。

(二)準備兩個月左右的過渡期,即維持現有的政府集中采購購買中介機構服務至今年年底。采購中心利用這段時間,制定內部規章,設置崗位職責,制定工作流程。同時,掌握采購文件的編制,以及采購現場活動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