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
時間:2022-10-06 0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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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務院的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為加快創業投資企業發展,進一步拉動投資、擴大內需、促進全省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特制定我省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設立方案。
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宗旨和作用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以下簡稱“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效應,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引導基金的主要作用:一是將政府的政策性目標與創業投資的市場化運作相結合,通過引導基金的示范作用拉動省內外社會資本設立和發展一批創業投資企業,增強其資本實力,有效解決中小企業創新創業融資難的問題。二是創新政府投資方式,把政府直接投資項目轉變為通過引導創業投資企業按市場機制選評項目、投資項目和管理項目,提高投資質量和效率。三是發揮政府引導投資方向的作用,吸引創業投資企業加大對處于創業前期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提升我省中小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促進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我省已經具備設立引導基金的條件。一是我省擁有中小企業59萬家,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5000多家,可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優秀的創業項目資源。二是目前我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較快,截止2009年5月底,全省共備案創業投資企業28家,合計注冊資本28億元,實際投資13億元左右。三是我省已經涌現出一批具有較高風險鑒別能力和較強風險承受能力的個人與機構投資者,為引導基金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創造了較好的市場條件。四是我省經濟增長較快,財政實力不斷增強,為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奠定了基礎。五是創業板的正式推出,引導基金退出渠道將更加通暢。
二、省級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和規模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6號)明確規定,引導基金的資金來源是:支持創業投資發展的財政性專項資金;引導基金的投資收益與擔保收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益等。
綜合考慮我省實際情況,確定省級引導基金總規模為10億元,2009年首期引導基金4億元。以后年度根據財力狀況和引導基金投資運作情況,逐步擴大引導基金規模。
有條件的市和開發區要根據本地的財力狀況和創業投資發展情況,成立本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創新管理模式,與省級引導基金搞好協調配合,共同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省級引導基金與國家級引導基金、市級引導基金之間應當建立協調配合機制,以規避風險,形成合力,科學合理使用資金,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三、省級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理事會為引導基金的決策機構,由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科技廳、中小企業辦和山東省魯信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魯信集團”)的有關負責同志組成,對省政府負責。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由省發展改革委1名領導擔任,理事5人,由理事會成員單位各派1名領導擔任。理事會主要負責引導基金重大事項的決策指導,建立健全創業投資項目評審、新聞媒體公示和銀行資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對受托管理機構的經營考核和激勵約束機制,監督引導基金規范運作。理事會可從年度投資收益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日常運轉經費,用于支付咨詢評估費、受托機構管理費等費用。理事會辦公室設在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落實理事會決策事項。
魯信集團受理事會委托履行引導基金名義出資人權利,對外行使引導基金的相關權益和義務,主要負責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和跟進投資企業的調查評估、注資組建、運行監管、退出回收等日常規范性管理工作。魯信集團要嚴格按照《山東省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山東省省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章程》等有關規定規范運作,同時要定期向理事會報送引導基金投資計劃、參股創業投資企業及跟進投資企業運作情況和相應的財務文件。
四、省級引導基金的投資運作方式
引導基金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統籌兼顧,積極吸引省外資本來我省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和扶持省內社會資本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基金參股新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應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2005年第39號令)有關規定在我省注冊設立,并在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必須有明確的投資方向,主要投資于山東省行政區域內重點高新技術領域的未上市中小企業,優先扶持種子期、起步期等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發展,培育壯大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競爭優勢的高新技術企業。
引導基金前期主要以股權投資方式階段性扶持創業投資企業設立與發展,在引導基金運作相對成熟后,進一步開展跟進投資等其他運作方式。引導基金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時可采取承諾注資的方式分期到位。引導基金對單個創業投資企業的參股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該創業投資企業實收資本總額的35%,不能成為第一大股東。省級與市級引導基金,二者同時以參股方式扶持同一家創業投資企業的,政府引導基金的合計參股比例不得超過50%。引導基金不參與參股創業投資企業的日常管理,但可派董事監督其按照《投資人協議》、《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范運作,切實保障引導基金資產安全。在利潤分配上,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優先保證引導基金的收益水平,引導基金的具體收益率參照不低于同期國債利率和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確定,具體的收益保障方式可視情況參照市場慣例予以落實。引導基金參股期限原則上最長不超過7年。
引導基金參股投資形成的股權可以通過上市、股權轉讓、企業回購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讓人的情況下,引導基金可以隨時退出,其他股東具有優先受讓權。
五、省級引導基金的監管和風險控制
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科技廳、中小企業辦是引導基金的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引導基金監管制度,加強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管,對引導基金實行單獨考核、全過程管理,確保資金規范運作。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中小企業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公共性原則,對引導基金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引導基金政策目標、政策效果、擴大引導基金投資規模、資金投向及其資產情況進行評估,并納入公共財政考核評價體系。理事會、魯信集團、各參股創業投資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運作和有效使用引導基金。魯信集團應接受理事會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對引導基金日常管理與運作事務的審計檢查。對引導基金運作中的各種違規行為和創業投資企業弄虛作假騙取引導基金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揮霍浪費引導基金等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導基金應按照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引導基金不得用于貸款或股票、期貨、房地產、金融衍生品等投資,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閑置資金只能存放銀行或購買國債。引導基金本金以及投資形成的股權,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進行管理。
六、省級引導基金設立方案的組織實施
省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責,密切合作。省發展改革委要切實履行創業投資行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省財政廳等有關部門制定引導基金管理章程等配套規章制度。省財政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要抓緊制定完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
省科技廳、中小企業辦應切實履行科技型中小企業、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及時制定并不斷完善高新技術企業發展規劃和重點企業項目投資指南,合理引導創業投資企業資金投向,加強項目資金使用跟蹤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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