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06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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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方案

一、專項治理的范圍和內容

(一)專項治理范圍

此次專項治理范圍是全縣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事業單位以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為重點。

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

事業單位是指按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于批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5〕15號)規定所設立的各類社會服務組織。

(二)專項治理內容

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

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

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

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

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

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

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

二、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2009年6月1日起至2009年11月30日基本結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共分為四個階段:

(一)動員部署階段(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10日)

各單位要落實領導責任,成立領導組及其辦公室,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等工作。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二)自查自糾階段(2009年6月11日至6月30日)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和落實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并按“填報說明”的規定如實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1)。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縣直主管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各單位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鄉鎮、縣直各單位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并于6月25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階段(2009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要成立三個重點檢查小組,對治理“小金庫”工作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于納入治理范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低于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報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清查、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可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由縣各重點檢查小組于2009年10月31日前報送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階段(2009年11月1日至30日)

各單位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置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要深入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縣治理“小金庫”領導組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

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于2009年11月28日前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由其對全縣“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審定后報省、市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三、專項治理的政策規定

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

(一)“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于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各部門、各單位對其所屬單位進行的內部檢查,視同自查。

(二)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并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對設立“小金庫”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設立“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設立“小金庫”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三)對專項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縣主管部門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整改;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四)對在專項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五)《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下發后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以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六)對專項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問題,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四、專項治理的組織領導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成立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主要負責指導和協調“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關政策規定和治理措施,協調解決有關重要問題。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財政局,具體負責“小金庫”專項治理的日常組織協調工作。

各單位要比照縣里的做法成立由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機構,并設立日常工作機構。各單位機構設立情況請于2009年6月10日前報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

五、專項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各單位要采用適當的方式進行動員部署,迅速行動,建立機構,切實做到思想、領導、組織、責任到位。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多形式、多層次、多角度地宣傳報道治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工作內容和政策規定,對治理工作中發現并查處的典型案例有選擇地予以公開曝光。通過編發工作簡報,在報刊、廣播、電視、網絡開辟專欄等方式,及時通報治理工作進展情況,著力推進治理工作。

(二)暢通渠道,落實制度。縣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和各單位“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暢通群眾意見反映渠道,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要認真做好舉報電話和人民來信來訪的受理工作,建立舉報登記和查處督辦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舉報一件、查處一件。同時,注意發揮網絡舉報作用。要認真執行信訪工作保密制度,切實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依紀依法從嚴懲處。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查出并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5%的獎勵,獎金最高限額為10萬元。

(三)溝通協調,健全機制??h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及辦公室要主動加強同各單位的溝通和聯系,加強對方案制定、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案件移送等工作的督促指導,建立分工明確、運轉順暢、配合有力的專項治理工作協調機制??h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有關紀律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典型,對有關責任人員及時作出處理;縣財政、審計部門要做好重點檢查和違反財政法律法規問題的處理處罰工作;縣宣傳部門要協調有關新聞單位做好宣傳工作;縣公安機關要做好“小金庫”有關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處理工作;縣稅務部門要做好有關涉稅問題的查處工作;縣人民銀行要協調商業銀行對專項治理工作給予支持配合,對專項治理中涉及的賬戶查詢、資金凍結和劃轉等事宜,依法及時辦理,特別是對“小金庫”舉報線索的核查取證工作,有關金融機構要積極配合。

(四)強化督導,務求實效??h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組將派出督導組,分赴各單位加強督促指導,總結和宣傳好的經驗做法,督導查辦典型案件,評估驗收治理效果。對治理工作組織領導不力、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不認真,以及拒絕接受重點檢查的部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整改。各鄉鎮和縣直各單位也要結合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對所屬單位治理工作進行督促指導,確?!靶〗饚臁睂m椫卫砉ぷ魅〉脤崒嵲谠诘某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