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糾紛處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25 1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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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織機構
成立*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指患者死亡或重大傷殘并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不穩定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衛生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維穩辦、綜治辦、信訪局、衛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民委、殘聯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衛生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衛生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要負責重大醫療糾紛處理、協調工作。
二、處理原則
1.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糾紛,依法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2.重大醫療糾紛需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并向患者及家屬告知。對患者死亡且不能確定死因或者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醫療機構應向死者家屬告知尸檢時限和尸檢結論的時間等有關情況,正確引導死者家屬同意對死者尸體做尸檢。
3.重大醫療糾紛在領導小組領導下處理,醫療機構自行協商解決醫療糾紛須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三、處理程序及部門職責
1.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糾紛后,相關科室負責人必須在10分鐘內向醫療機構負責人報告。醫療機構負責人員接到報告后應在10分鐘內到達現場,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防止事態擴大,并立即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向市衛生局和患方所在縣區相關負責人報告。
2.患方所在縣區相關負責人在接到醫療機構報告后,應立即組織相關人員及時趕到事發地點(醫療機構),并積極做好家屬的穩定工作,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協助醫療機構妥善處理好醫療糾紛,避免糾紛激化。
3.市衛生局接到縣區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或患方的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認為屬于重大醫療糾紛的,應立即向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報告,并應立即派人員到現場指導、協調處理工作,同時,將有關調查情況向市處理重大醫療糾紛工作領導小組匯報。
衛生行政部門對疑難病例必要時可組織相關專家就患者的病情、診斷、治療等問題提出分析意見,并進行初步判定,并將意見及時向患者家屬進行反饋,同時做好家屬穩定工作。
4.公安機關在接到醫療機構報警后,應當迅速出警到達現場,依法維護醫療機構正常的醫療、工作秩序,保護醫患雙方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并對有以下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理:
(1)在醫療機構擺設靈堂,舉行各種形式的祭祀活動影響醫療機構正常工作秩序的;
(2)沖擊或占據辦公、診療場所的;
(3)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的;
(4)故意損壞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財物的;
(5)侮辱、威脅、恐嚇、毆打醫務人員的;
(6)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
(7)圍堵醫療機構出入通道和診療場所,限制人員和車輛出入的;
(8)拒不按規定將尸體移放法定停尸場所,陳尸要挾鬧事的;
(9)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
5.司法行政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應及時派人到現場協助做好排糾工作,正確引導醫患雙方依法解決紛爭,切實維護雙方合法權益。
6.民政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要及時派人協助做好對尸體的處置和相關的善后處理工作。
7.市政府辦、維穩辦、綜治辦、信訪局等相關部門,在接到重大醫療糾紛報告后,應及時做好處理糾紛的協調和調度工作。
8.民委應協助做好少數民族患者重大醫療糾紛處理中的相關溝通協調工作。
9.市殘聯應做好殘疾人及其家屬的溝通和解釋工作。
四、責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其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1.衛生行政部門未依法依規處理糾紛的;
2.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
3.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4.依法應當給予處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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