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性和經營服務性收費方案
時間:2022-01-25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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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依規全面規范收費行為,實現收費合法有序、公開透明,切實減輕企業和群眾負擔,進一步優化我市經濟發展環境。
二、原則和依據
(一)原則
1.合法原則。凡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或國家、省政策規定。
2.公開原則。凡屬收費,必須按照“軟環境建設年”和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的要求,做到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程序全面公開,并且必須依法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收費依據。
3.審批原則。凡屬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經國務院和省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凡屬機關、事業單位經營服務性收費,必須經省、市價格部門批準。
(二)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
2.《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04]100號)。
3.《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發改價格[2006]532號)。
4.《關于重新修訂和2009年全省性及省本級部門和單位非稅收入項目目錄的通知》(遼財非[2009]242號)。
5.《關于清理規范經營服務性收費的通知》(遼價發(2009]15號)。
6.《關于修訂和公布*市2009年非稅收入項目目錄的通知》(鐵市財發[2009]123號)。
7.《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
8.《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遼政發[2008]44號)。
9.相關單位實施收費依據的法律法規。
三、清理范圍
凡市直各行政事業性單位、中省直單位或受業務主管部門委托征收單位現行的下列收費均列入本次清理規范范圍:
(一)各行政(含黨群、司法)機關、事業單位(含中省直)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各類基金;
(二)收費主管部門委托所屬社會組織征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國家和省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決定從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或明確為經營服務性的收費;
(四)價格部門依據有關規定批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五)收費單位依據有關規定收取的與行政管理職能相聯系,具有一定強制性、約束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六)除上述收費外的各收費單位自行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
四、方法和步驟
(一)自查清理階段(8月10日—9月10日),各單位對現行有效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及收費金額分別按收費性質(行政、經營、其他)填入《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統計表》、《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統計表》、《其他收費項目統計表》,同時提出清理規范的意見,由單位主要領導簽字后攜帶相關依據文件于9月11日前一并報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審改辦)。
(二)審核反饋階段(9月11日—10月10日),由市審改辦初步確定保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以書面形式反饋各收費單位征求意見,對有異議的提請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審改領導小組)研究。
(三)審定公布階段(10月11日—11月25日),經市審改領導小組報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后,編制《*市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目錄》,以市政府令形式頒布實施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五、幾點要求
(一)此次清理規范收費工作是國家和省、市政府今年部署的重要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難度較大,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這次清理規范收費工作對優化我市發展環境、保持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重大現實意義,認真切實做好此項工作。
(二)清理規范收費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審改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審改辦牽頭,市物價局、財政局、法制辦、編委辦、監察局、公共行政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共同配合完成。各收費單位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成立清理規范收費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此項工作。
(三)各收費單位要認真研究現行的收費政策,如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有異議,應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溝通,并形成書面意見報送市審改辦。
(四)對國家和省設立的、實際不發生的收費項目,對不適應本地區經濟發展的收費項目,對收費標準過高需要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都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填入清理規范意見欄內)。
(五)各收費單位要按照清理規范收費的原則和政策依據,對本單位的收費性質細致區分,按照附件的填寫說明,對現行各類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對象、收費文件依據,批準機關和收入使用范圍及上年收入額等內容要認真填報。凡不據實填報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一經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凡瞞報、漏報的,一律視為自動放棄收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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