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1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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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涉及面廣,往往以高額回報做誘餌,以騙取資金為目的,危害性極大。其主要表現形式是企業、組織或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不僅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而且嚴重損害群眾利益,影響社會穩定,影響國家政策的貫徹執行,嚴重損害了政府的聲譽和形象。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是維護本地區、本行業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第一責任主體,對本地區、本行業的非法集資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社會穩定負總責。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務必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非法集資的危害性,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果斷處置,有效遏制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確保全市金融穩定和金融安全。
二、排查范圍
2008年9月——2009年3月,在各縣(市)區、各行業、各駐銀單位范圍內全面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排查的重點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資企業、獨資企業等各類經營主體;房地產、林業、典當拍賣寄賣、商品物流等行業;聯營入股、項目開發、互聯網、傳銷等多發形式。
(一)非法集資活動的12種主要表現形式。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債券、彩票、股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二)涉嫌非法集資的8類廣告。
1、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非金融單位和個人以支付或變相支付利息、紅利或者給予定期分配實物等融資活動。
2、房地產、產權式商鋪的售后包租、返租銷售活動。
3、內部職工股、原始股、投資基金以及其他未經過證監會核準,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證券的活動。
4、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的活動。
5、地方政府直接向公眾發行債券的活動。
6、除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發行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彩票發行活動。
7、以購買商品或者發展會員為名義獲利的活動。
8、其他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社會集資活動。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嚴格對照非法集資的12種表現形式和8類涉嫌廣告特征,加大對本轄區、本行業非法集資的查處力度;市工商局、商務局、公安局、住房保障局、國資委、建設局、農牧局、環保局、國土局、經委、財政局、文廣局、城管局以及市政府辦公廳信息中心等各主管部門要對涉及本行業的非法集資活動進行徹底排查,確保不留死角。通過轄區政府與行業主管部門的聯動,要摸清全市非法集資案件數量、區域分布、發案特點、主要方式、風險狀況、危害后果;同時,對潛在的非法集資案件和線索進行全面系統地排查,摸清風險底數,防患于未然。
三、排查時間安排
風險排查分為自查、上報自查報告和督查三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2008年9月——10月27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認真學習領會國家、自治區打擊非法集資的有關精神,制定全面、具體、細致的排查方案,明確任務,落實職責,狠抓實施,確保不留死角。自查方案務必于10月10日前報市金融辦。
(二)自查總結階段(2008年10月底前)。
各縣(市)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通過自查,要全面摸清本地區、本行業案件數量、區域分布、發案特點、主要方式、集資數額、參與人數、風險狀況、危害程度等情況,提出處置意見,規劃下一階段排查方案,并撰寫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包括:非法集資項目名稱和涉及單位(個人)名稱;涉案金額、涉及行業和地區、參與人數;針對已發生案件采取的處置預案;具有潛在非法集資風險的線索、條目及處置預案;下一階段排查方案。自查報告應于10月30日前報市金融辦。
(三)督查階段(2008年11月底前)。
根據各縣(市)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的自查情況,*市查處認定取締非法集資協調領導小組將進行督查。對督查中發現的問題予以糾正;對因工作疏漏、措施不力造成危害或潛在危害的予以嚴肅處理。
(四)迎檢階段(2008年11月——2009年3月)。
接受自治區打擊非法集資督查組的檢查。
四、有關要求
(一)建立組織機構,完善工作制度,強化對排查工作的領導。
為加強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查處工作,維護全市正常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穩定,成立“*市查處認定取締非法集資協調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協調全市的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各成員單位嚴格按照部門職責范圍和“誰準入、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組建、誰負責”的原則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涉及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范圍內的非法集資信息報告及處置善后等工作,逐步形成各成員單位既協調聯動、合理處置,又落實責任、分工負責的工作機制。同時,協調領導小組建立聯絡員制度,明確聯絡員會議的工作職責。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擔任,具體負責聯絡協調、案件報告、信息反饋、工作督辦、落實案件查處等工作。聯絡員會議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召集,按季召開,特殊情況下隨時召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各行業主管部門是本地區、本行業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的責任主體,要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防控非法集資工作,并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及時向*市查處認定取締非法集資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查處、打擊非法集資的工作情況。在排查中發現的案件和隱患,要按照“打早、打小,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的指導思想,加大查處力度,做到早發現、早處置、早解決,防止風險的擴大和蔓延。
(二)加大宣傳力度,增強風險意識,力爭從源頭上制止非法集資活動。
處置和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應重在治本,著眼預防,強化宣傳,正面引導。各縣(市)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始終把宣傳教育工作作為一項基礎工作來抓,通過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可以編印抵制非法集資和防范投資風險知識手冊,在公開媒體上開辟專欄等,正確引導社會公眾的投資消費行為,不斷增強全社會的金融意識、風險意識、法制意識,提升對非法集資活動的識別、抵制能力,自覺遠離非法集資活動。同時,要進一步提高金融服務水平,拓寬融資渠道,從源頭上鏟除非法集資活動滋生的土壤,壓縮非法金融活動生存的空間。自本實施方案之日起,凡涉及非法集資活動的12種主要表現形式和涉嫌非法集資的商業廣告,禁止在全市各種媒體刊登、宣傳。如有疑似非法集資的廣告(包括軟廣告),難以認定的,須事先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審核。
(三)突出重點,依法穩妥處置非法集資案件。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政策界限清晰的,要果斷采取措施,控制涉案人員和資產,依法妥善處置。同時,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寧夏回族自治區開展非法集資風險排查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周密的應急處置預案,防止極少數不法分子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上訪,引發群體性事件。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征兆,迅速啟動本地區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導勸阻工作,切實維護社會穩定。要認真做好非法集資處置善后工作,明確債權登記部門,清理債權債務,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做好清償工作,盡量減少群眾損失,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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