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時間:2022-02-03 11: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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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為目標,通過清理,使我區規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適應我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清理范圍

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圍是,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區政府和各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所有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規范性文件原則上應宣布廢止,確需繼續執行的,納入清理范圍。

根據《*市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市政府117號令)規定,規范性文件是指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財務等)不屬于規范性文件,不適用本方案。

三、清理標準

(一)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宣布失效:

1、適用期已過;

2、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規定的事項、任務已完成,實際上已經失效。

(二)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宣布廢止:

1、主要內容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特別是沒有法律依據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項目;

2、主要內容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如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違法設定行業壟斷、地區封鎖,違反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關系原則,影響環境和資源保護,影響節能減排,含有“零地價”、“零執法”、“掛牌保護”等內容,違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等;

3、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代替;

4、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廢止或失效。

(三)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修改:

1、個別條款與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

2、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

(四)規范性文件內容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以及上級規范性文件,適應我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有必要繼續實施的,可予保留。

對上述情形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清理部門認為應當修改或廢止的,可結合具體情況提出清理意見。

四、清理工作分工

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誰制定誰負責,誰實施誰清理”的原則進行,具體分工為:

(一)區政府辦公室負責提供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和正式文本。

(二)區政府法制辦負責:

1、對全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

2、整理匯總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將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職責分工分派給執行部門先行清理,并對執行部門提出的清理建議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區政府審批;

3、建立繼續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廢止、失效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4、結合執行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對需要修改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修改,報區政府審批。

(三)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負責:

1、對本部門以及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見;

2、對本部門執行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提出清理建議,送區政府法制辦審核;

3、建立繼續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廢止、失效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4、對需要修改的本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后向社會公布;對本部門執行的需要修改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見,送區政府法制辦審核。

部門聯合發文的,由原主辦部門負責清理,其他部門配合。

因機構調整原發文部門已撤銷或合并的,由現在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負責清理。

對不能認定為規范性文件或內部管理制度的,一并報送區政府法制辦審核。

五、工作步驟

(一)部署準備階段(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

1、區政府制定全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

2、區相關單位、部門對清理工作進行部署,明確工作機構和人員,制定清理工作計劃。清理工作機構和人員及其聯系方式于4月20日前報區政府法制辦;

3、區政府法制辦組織具體負責清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二)部門清理階段(2009年4月30日至7月15日)。

1、各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清理,對每件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見,分別填入附表1-4,并將清理結果匯總填入附表5。

2、各部門對本部門執行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清理,對每件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建議,分別填入附表6-9,并將清理結果匯總填入附表10。

上述各表填寫的清理意見或建議須經本部門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并加蓋部門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于7月15日前送區政府法制辦。對擬修改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部門應當提出具體修改意見一并送區政府法制辦。

(三)修改完善和法制審核階段(2009年7月15日至11月31日)。

1、各部門對本部門擬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組織進行修改。

2、區政府法制辦在各部門清理的基礎上,對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逐件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區政府審批。

3、區政府法制辦對擬修改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組織進行修改,并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

(四)建立目錄和公布階段(2009年12月31日前)。

1、各部門完成本部門及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和修改后,對繼續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廢止、失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分別建立目錄,并通過本部門網站和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2、區政府法制辦完成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和修改,經區政府審批后,對繼續有效(含保留和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廢止、失效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分別建立目錄,并通過區政府網站和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

2008年12月31日以前的規范性文件,凡未列入繼續有效規范性文件目錄的,一律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六、有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此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影響大,各部門領導要充分認識這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從依法治國,維護法制統一的高度,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為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切實擺上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明確具體工作機構,組織精干人員,保障清理工作條件,精心組織,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按時、高質地完成清理工作。

(二)開門清理,接受監督。清理工作中要廣開言路,通過召開專家論證會、執法一線人員和行政管理相對人座談會,利用網站、新聞媒體等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增加清理工作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三)認真細致,保證質量。開展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認真細致,摸清本部門制定和執行的規范性文件基本情況,,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遺漏。清理時對每一份規范性文件都要嚴格審查,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

(四)及時溝通,加強督導。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要及時向本部門領導匯報,有關清理范圍和標準等問題,要及時向區政府法制辦反映,以便及時研究解決。區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及時了解有關部門工作進展,研究解決清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全區清理工作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