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行政許可綜合辦理預案
時間:2022-06-14 08: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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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證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許可權力,體現行政管理的效能和便民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行政許可綜合辦理是指依法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根據許可事項的具體情況,分別采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辦理方式。
本縣范圍內行政許可事項依法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實施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365便民服務中心履行縣人民政府有關綜合辦理行政許可的管理職能,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
第四條行政許可的統一辦理,由縣人民政府確定一個行政許可機關為受理機關,具體負責行政許可申請的受理,行政許可決定的送達。
第五條受理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在二日內抄告相關行政許可機關;各相關行政許可機關接到受理機關抄告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后,應在十五日內提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意見,并書面反饋受理機關。
第六條受理機關接到相關行政許可機關的反饋意見后,應及時進行研究,并在十五日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七條受理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
受理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
第八條行政許可的聯合辦理,由縣人民政府明確一個主辦部門,實行一門受理,同步審批,限時辦結。
第九條聯合辦理由縣365便民服務中心采取召開聯審會議或確定第一責任窗口受理的辦法,協調各相關行政許可機關在法定期限內辦結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條采取聯審會議制度的,會議應明確各項行政許可事項的主辦部門、協辦部門。主辦部門、協辦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聯合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十一條聯合辦理的期限不得超過四十五日。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后在法定期限內送達。
第十二條行政許可的集中辦理,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在指定地點集中辦理??h365便民服務中心為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
第十三條凡涉及經濟發展、公共管理以及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且可以實行窗口式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應進縣365便民服務中心辦理。
第十四條凡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各主辦或責任部門對相關協辦部門承擔協調、督促責任,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審查并反饋給主辦部門,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作準予許可,并承擔相應責任。因客觀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按照《縣行政許可延期辦理辦法(試行)》辦理。
第十六條行政許可監督機關按照《縣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暫行辦法》的規定,對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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