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排污企業環保綜治方案
時間:2022-06-23 0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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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整頓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環境違法為重點。
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為進一步加強環境維護.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要求,確定年繼續在全區組織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證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以下簡稱“專項行動”現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加大環境綜合執法力度,緊緊圍繞我區污染減排任務與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問題,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以“轉方式、調結構、促增長、惠民生、保穩定”為總要求。強化監管手段,為切實打造宜居鄉村提供環境質量保證。
二、工作重點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屬污染物排放企業環境違法問題
在年專項檢查的基礎上,結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輔材料、中間產品、產品及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中涉及鉛、鎘、汞、鉻和類金屬砷的污染源。重點查清重有色金屬礦采選及冶煉、含鉛蓄電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電鍍、危險廢物處置等重金屬排放企業及歷史遺留重金屬廢物堆場。進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監督性監測和現場執法檢查力度,重點檢查和監測企業廢水、廢氣(包括無組織排放)排放情況、廢渣收集、貯存及處置情況和應急處置設施情況。在全面排查的基礎上,認真分析篩選一批重金屬污染問題突出的區域、企業,明確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強督促指導,盡快消除環境污染隱患,確保環境安全。同時,要扎實做好環境預警監測工作,逐步建立“車間排污口控制、廠區總排污口控制、入河排污口、出入境河流斷面”四級防控體系,發現問題及時有效處理,防患于未然。
徹底取締關停國家明令淘汰的小電鍍、小制革、小冶煉等落后工藝裝備和生產能力,沒有完成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的地區,應暫停其新增重點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嚴把環保準入關,認真執行新建項目環境風險評估制度,新、擴、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必須將環境風險評價作為重點專題章節,凡未按規定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或預警監測措施、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預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落實不到位的,環保部門不予通過該建設項目竣工驗收。
嚴肅查處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違法行為。認真梳理有關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污染問題投訴、舉報、信訪案件。對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處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產整頓;對超標排放的,依法給予高限處罰,責令限期改正;對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的,責令停產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關閉;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內的重金屬排放企業,一律取締關閉;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一律取締。嚴格禁止向城鎮下水道排放重金屬超標的廢水,污水處理廠因此不能正常運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許可,并予以處罰,造成城市排水設施損壞的,承擔賠償責任;嚴格禁止含有重金屬的工業廢物混入生活垃圾違法處置。
進一步規范重金屬排放企業環境管理。督促重金屬排放企業建立特征污染物產生、排放臺賬和日常監測制度,定期報告監測結果,并向社會公布重金屬污染物排放和環境管理情況。督促企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規范原料、產品、廢棄物堆放場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屬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督促重點防控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實現預防重金屬污染的全過程監管。
(二)強化城市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氣環境質量
集中力量重點抓好揚塵污染控制區內的建筑、拆遷及市政工程工地、堆場、道路、物料及渣土運輸、裸露地面等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環保部門要充分利用揚塵污染源信息系統、降塵監測評估網絡和揚塵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報制度三個有力載體,加強對全區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建設、城管執法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強化各類工地監管力度,確保防塵措施落實到位。對防塵措施落實不到位、造成揚塵污染、影響空氣環境質量的單位要及時查處,嚴肅處理,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鞏固治污減排成效,大力推進治污減排
重點抓好1家省控、5家市控重點企業和區控重點單位的環境監管。嚴格污染源在線監控、日常執法檢查、項目核查督查等,確保污染治理設施正常運行,發揮污染減排效能。要把“區域、流域、行業限批”作為重要措施,充分發揮“限批”的威懾力。嚴肅查處故意不正常運轉脫硫設施,使用旁路偷排、煙氣連續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對那些不運行環保治理設施,仍然存在直排、偷排現象以及整治措施不到位、嚴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的環境違法企業,都要嚴格實行限批。
加強對工商河、西圩子豪聚賢片區中水處理站運行情況的檢查。嚴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加強監管,對長期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污泥未能實現安全處置或不能按時完成限期整改任務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要依法追究其責任。同時,要嚴厲打擊排入市政管網嚴重超標、影響污水處理廠運行工業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減少因工業企業外排廢水嚴重超標致使城鎮污水處理廠外排污水超標的現象。
(四)繼續開展環保專項行動督察,鞏固整治成果
全面檢查年國家、省、市政府掛牌督辦的典型環境違法案件和國家、省、市轉辦的重點環境信訪案件等突出環境問題整治措施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淘汰落后產能、設備的取締關閉情況,超標、超總量污染企業限期治理完成情況以及未批先建建設項目停止建設、停止生產情況,防止污染反彈。
三、工作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6月上旬)。根據有關要求,結合實際,確定整治重點,成立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全面完成專項行動的動員部署工作。
(二)集中檢查和整治階段(6月中旬—10月)。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本實施方案確定的整治重點進行集中檢查和整治。其中,重金屬排放企業整治情況于6月25日前報送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總結階段(11月)。認真總結專項行動的成效與不足,提出加強長效管理的措施,并寫出專項總結,于11月20日前報送市專項行動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由分管區長任組長、區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專項行動領導小組(名單附后),負責全區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和調度。
(二)完善部門聯動措施。各部門要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加強協調配合,不斷完善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和環境違法違紀案件移送制度,充分發揮部門聯動優勢,切實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聯合行動、公眾廣泛參與、共同解決環境問題的工作格局。
(三)掛牌督辦突出問題。要圍繞專項行動的工作重點,確定一批影響較大的環境違法違紀案件,不斷加大掛牌督辦力度,落實責任,跟蹤督查。對違法性質嚴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市政府將直接掛牌督辦。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監察機關、環保部門要嚴格貫徹執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和《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以及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濫用職權、縱容包庇的有關人員,要依法依紀追究相應責任。
(五)加大社會監督力度。要精心制定宣傳計劃,責成專門部門組織實施。要及時公布環保專項行動進展情況、違法企業名單和典型環境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要通過新聞媒體跟蹤報道,加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鼓勵群眾積極廣泛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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