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付價格異常波動工作方案

時間:2022-01-12 1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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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價格異常波動工作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應對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波動或者可能顯著波動等價格異常情況,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省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預案》、《市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價格異常波動包括一般價格異常波動和重大價格異常波動兩個級別。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和服務品種較少,波及范圍不大,市場秩序出現混亂跡象,人們的購買心理發生明顯變化,社會經濟活動受到一定影響,如不加以控制則有可能繼續惡化的情形。重大價格異常波動,是指發生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和服務品種較多,波及范圍較廣,市場秩序開始混亂,人們產生恐慌心理,社會經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情形。

第三條因各種異常因素,引發市場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即為價格異常波動。

(一)出現流言傳播、短時間內市場購買相關商品頻率明顯增加等價格異常征兆;

(二)發生爭購、搶購商品現象;

(三)短時間內主要消費品及服務價格出現重大異常波動;

(四)居民消費價格月環比漲幅超過1%或者連續三個月同比漲幅超過4%。

第二章工作原則和工作制度

第四條價格應急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快速反應原則。發生價格異常波動時,物價部門要第一時間作出反應,第一時間作出預警,第一時間報告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第一時間采取價格應急措施。

(二)綜合調控原則。針對價格異常波動的不同情況,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輿論等手段,調控市場,平抑價格。

(三)依法行政原則。價格應急工作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定。

(四)部門聯動原則。價格應急工作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政府各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工作。

第五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制度:

(一)預警和應急值班制度。物價部門要常年設置固定和移動專門值班電話,實施預警值班和應急值守相結合制度。值班電話要保持24小時暢通;平時固定電話實行工作日8小時預警值班,移動電話要隨時有人接聽,信息報送網絡工作日8小時正常運行;應急狀態下,實行節假日值班,固定和移動電話安排專人24小時值守,并增加臨時值班電話,信息報送網絡24小時正常運行,確保監測信息上傳下達,快速處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

(二)價格預警報告制度。物價部門應加強市場價格動態日常監測工作,對發現的可能引發價格波動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應立即向市政府和上級物價部門作出預警報告,并自動進入價格應急監測狀態。價格預警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征兆或已發生異常波動的情況,包括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或已發生異常波動的具體品種、發生時間、區域范圍及價格變動幅度等;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或已發生異常波動的原因、趨勢、影響和社會反應;相關措施建議;其它需要報告的內容。

(三)應急監測報告制度。進入價格應急狀態后,物價部門應立即開展價格應急監測工作。價格應急監測分為日監測和周監測。對人民生活必需品包括米、面、肉、禽、蛋、鮮菜、奶、食用油等實行日監測;對其他商品如建材、煤、生產資料等實行周監測。價格應急監測期間,物價部門應安排專人及時對市場進行監測,隨時接聽預警專線電話。實行日監測的,每天上午10時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和上級物價部門報告價格應急監測情況;實行周監測的,每周五上午10時前報告,緊急情況隨時上報。

(四)情況通報制度。物價部門應將價格警情、監測信息、工作情況等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內部通報。要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適時相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供求和價格監測信息,公告價格法規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舉措,就群眾關心的價格問題答疑解惑,正確引導市場預期。

(五)價格干預措施特別審批制度。發生價格異常波動且需要采取價格干預措施或價格緊急措施時,由物價部門報請市政府按法定程序報批。價格干預措施主要包括: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價格緊急措施主要包括:臨時集中定價權、部分或者全部凍結價格等。物價部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物價部門報告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的執行情況。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期間,對定價權在市政府的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商品和服務價格調整事項,市物價部門可實行調整前審批或報備制度。價格干預措施或者緊急措施解除后,物價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市政府設立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由財政、發改、物價、糧食、商務、民政部門的分管負責人擔任。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市場價格形勢,認定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

(二)提出平抑市場價格的措施,指揮物價部門開展價格應急工作;

(三)根據低收入價格指數上漲情況,適時啟動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進入價格應急工作狀態后,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實施價格應急聯動。發改部門負責研究分析主要商品(糧食、棉花、化肥)市場供求狀況,負責價格應急期間糧食等重要物資的供需銜接和儲備、出庫工作;物價部門負責市場價格監測預警報告、落實價格干預或緊急措施、應急價格監督檢查、啟動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等工作;糧食部門負責糧食的貨源組織、調撥、供應工作;商務部門負責組織生活必須品的貨源供應及維護市場流通秩序工作;民政部門負責按照市政府關于啟動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的要求,發放一次性價格補貼、調整低保標準工作;財政部門負責啟動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所需資金。

第八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價格應急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物價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價格應急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調處置全市范圍內發生的價格異常波動事件;

(二)負責收集、核實、傳遞、通報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執行價格應急領導小組的各項工作部署;

(三)及時做好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預測、分析,判斷價格異常波動情形,認定價格異常波動級別,提出預警和應對意見;

(四)協調開展應急價格監督檢查;

(五)對價格應急工作進行督查和指導;

(六)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工作措施

第九條出現一般價格異常波動時,價格應急辦公室應當按照以下步驟,協調有關部門采取相應工作措施:

(一)有關工作人員應迅速到位,進入價格應急工作狀態,分析判斷市場價格形勢,提出應對措施,及時報告市政府和上級價格應急辦公室。

(二)根據上級規定并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價格監控、監測品種、范圍和監測頻率,開展價格預警和應急監測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價格應急辦公室報告有關情況。

(三)有關公告。公布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重申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通報政府即將采取的價格應急措施;提醒經營者加強自律,守法經營;告誡違法經營者立即停止并糾正價格違法行為;告知廣大消費者保持冷靜,不要盲目跟風,并舉報違法經營者。

(四)組織開展應急價格監督檢查。對確屬價格違法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對不構成價格違法的,給予提醒、告誡。

第十條出現重大價格異常波動時,除采取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措施外,還應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時提出擴大商品生產、促進商品流通、實行財政補貼等保障市場供應和穩定群眾生活的措施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協調民政、財政等部門,報請市政府批準,啟動物價上漲與提高困難群眾生活補貼和保障標準聯動機制,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發放一次性價格補貼或調整低保標準。

第十一條本辦法規定的價格異常波動情形平息,市場價格連續15天平穩運行,相關工作應從應急狀態轉為日常狀態。

第十二條物價部門要開設專門的價格監測專線電話、傳真、網絡通訊等,及時全面掌握價格異常波動的情況和原因、趨勢,并適時協調做好監測信息的和情況通報工作。

第十三條物價部門根據價格監測報告制度確定的價格監測點,遇有所經營商品或服務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征兆或已發生異常波動情況時,必須及時報告市物價部門。物價部門可根據價格監測預警需要,指定相關企事業單位為臨時價格監測點,并對該點范圍內的價格情況實施跟蹤監測。

第十四條物價部門要充分發揮價格服務電話、企事業單位物價員和農村價格監督網絡的作用,充分利用公共媒體等社會資源,建立價格監測預警聯系制度,發現情況及時進行調查核實,準確預報預警。

第十五條市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物價部門做好價格應急監測預警工作;有關價格監測點要如實向物價部門提供情況及資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經營者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由物價部門根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對拒不執行價格監測規定,拒報、瞞報及偽造、篡改價格監測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參與價格應急工作的人員違反有關保密規定,未經批準泄露市場價格波動情況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有關部門不執行法定價格干預措施或緊急措施的,由市政府或者物價局責令改正,并可以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物價部門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