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建設項目收費管控方案

時間:2022-02-02 08: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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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設項目收費管控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收費的管理,簡化行政審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實現應收盡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市行政區劃范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的基本建設工程項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設)收費,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我市基本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行政性、事業性規費和政府性基金,由建設或施工單位向市非稅局集中繳納。

第四條基本建設項目集中收費,應當堅持便民、高效、有利于資金統一收繳的原則。

第二章繳費項目和標準

第五條市非稅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負責收取基本建設項目在報建、辦證過程中,應繳納的下列非稅收入:

1、市住建局負責收取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綠化補償費;

2、市人防辦負責收取的人防易地建設費;

3、市房管局負責收取的廉租住房配套建設資金、房屋登記費、白蟻預防費;

4、市地震局負責收取的抗震設防費、防雷設施確認費;

5、市工信局負責收取的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6、市發改局負責收取的價格調節基金;

7、市文物局負責收取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費、發掘費;

8、市城管局負責收取的建筑施工清掃保潔費;

9、市財政局負責收取的防洪保安基金;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以省物價部門和常德、市本級文件規定的標準為準,其中1—9項收費項目的依據發生變更或者廢止的,相應的收費項目應當同時變更或者廢止。

第六條基本建設項目涉及的服務性收費,由繳費單位與收費單位協商解決。

第三章繳費和減免程序及繳費把關監管

第七條市非稅局應建立基本建設項目信息網絡,與執收單位的審批、辦證系統對接,實現非稅收入的把關征收、收費監控、信息共享。

第八條基本建設項目繳費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基本建設項目報建前,建設單位必須到市規劃局領取并如實填寫《基本建設項目基礎信息表》(見附件),經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對相關內容、數據進行審核、確認后,將《基本建設項目基礎信息表》交市非稅局收費窗口,由市非稅局將該基建項目的相關信息錄入信息網,并自動生成該基建項目所涉及相關規費的應繳項目、金額等數據,打印繳款通知書;

2、建設單位持繳款通知書,到市非稅局的銀行窗口一次性繳清全部規費,銀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執單據上加蓋收訖專用章;

3、建設單位持加蓋銀行收訖專用章的收款回執單據和市非稅局開具的分類收費繳費憑證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有關批準文件。辦理批準文件的審批機關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行政性、事業性規費或政府性基金。

第九條市非稅局應將基本建設項目繳費情況,快速、準確地反饋給執收單位,各執收單位在審批、發證過程中,要嚴格把關,未按規定繳費或未按規定程序審批減免的,不得辦理許可證照等相關手續。

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等審批、發證部門是基本建設項目涉及非稅收入征收的把關部門,其中:人防易地建設費、抗震設防費、防雷設施確認費、白蟻預防費、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散裝水泥專項基金、文物考古調查勘探費、發掘費共8項非稅收入由市規劃局把關;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綠化補償費、防洪保安基金、價格調節基金、廉租住房配套建設資金、建筑施工清掃保潔費等非稅收入由市住建局把關;市房管局在辦理房屋產權初始登記前進行總把關。

超建面積在報建面積3%(含3%)以內的基本建設項目,由市住建局、市規劃局按相關政策規定處理,不再補繳基本建設項目涉及的各項非稅收入(不含土地出讓金)。超建面積達3%以上的基本建設項目,其超建面積部分所涉及的各項非稅收入(不含土地出讓金),按新的基本建設項目對待,分別由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把關。

第十條基本建設項目在報建過程中,只有符合下列情形,方可按相關程序辦理減、緩、免的審批手續:

1、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有優惠條件規定的;

2、市本級有關會議紀要有優惠條件規定的。

減、緩、免范圍僅限于基本建設項目中應由建設方繳納的各項規費,施工方應繳納的各項規費不得減、緩、免。

第四章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基本建設項目規費征收的票據,統一使用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嚴禁巧立名目和使用其他票據收取基本建設項目規費。

第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規費全部上繳市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貪污、私分。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應收資金由市非稅局集中收取,上繳市財政后,收入總額的60%撥付給執收單位。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每月按相關規定與各執收單位進行結算。

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對市規劃局、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履責情況分年度考核,各按照全市全年基本建設項目征收非稅收入總額的1%給予工作經費。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對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建設項目收費行為,建設單位有權向監察、財政等部門舉報。

監察、財政等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結果回復舉報人。

第十七條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應當定期對建設項目收費工作進行聯合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責任單位改正;因責任單位履職不力原因造成規費漏繳、少繳的,由市財政局從該單位的公用經費中等額扣回。

第十八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的基本建設項目收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