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治辦法
時間:2022-02-05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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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調動全縣各級各部門向上爭取項目資金的積極性,進一步做好項目前期工作,規范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管理,加快我縣項目建設,根據上級文件精神及縣委、縣政府有關會議要求,特設立縣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以下簡稱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是指項目建議書制作、可行性研究、環境影響評估、安全影響評估、初步設計、向上申報及協調等項目前期工作中發生的各種費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是項目建設成本的組成部分,列入項目建設總預算。
第二章經費來源
第三條縣財政每年按當年地方財政收入的1%安排縣級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設立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專戶,由縣財政局負責管理,實行專戶核算,??顚S?,滾動使用。
第四條凡從上級爭取到的項目無償資金,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一定比例(上級明文規定不能提取的除外),由項目承辦單位或業主從自有資金中償還縣財政墊付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具體比例如下:
(一)私營業主項目資金由相關部門與私營業主簽署協議,按協議約定償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二)農業、林業、水利、農村公益事業、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按實際到位資金的8%償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三)其他項目按實際到位資金的10%償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第三章經費使用管理
第五條下列項目經批準可使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一)列入國家或省級有關發展和建設規劃的項目;
(二)屬于國家鼓勵發展,對縣域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需要提前開展項目調查、開發包裝和儲備等前期工作的項目;
(三)列入縣級中長期規劃的國有投資建設項目;
(四)列入縣級年度計劃的重點建設項目。
第六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使用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明確項目前期階段性工作內容和進度,有明確的項目業主和專門的工作班子,已編制項目前期經費支出預算計劃;
(二)已按項目管理的要求開展了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估、用地預審等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項目承辦單位如需使用項目前期工作經費,要向縣政府出具用款申請報告,填報《縣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審批表》(見附件1),經縣發改局和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分管領導簽署意見,再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審批。
第八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使用,按照“統籌安排、突出重點、配套投入、注重效益”的原則,參考項目申報單位的工作任務、工作需要及財力狀況進行安排。具體由縣發改局負責指導項目前期工作的開展,并根據全縣項目建設的實際情況,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全年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使用計劃。
第九條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使用分為無償使用和回收使用兩種。
(一)對于國家投資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民生項目建設,采用撥款方式,由項目承辦單位無償使用。具體操作由縣財政局根據《縣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審批表》審定的內容及項目包裝合同、付款憑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辦理。
(二)其它符合國家政策投資方向的項目則實行回收使用的方式。其項目承辦單位,可按規定的程序先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專項資金中借款,由縣財政局根據項目包裝合同和發票,實行直接支付。在爭取上級項目資金到位后,再由項目承辦單位按規定比例償還。
(三)對沒有被批準或批準后又被取消的建設項目,其發生的前期工作經費由使用單位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批準,再作核銷處理,轉為無償使用。
第十條所有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零星開支,先由項目承辦單位自行安排解決,年底或前期工作告一段落時,縣財政根據項目承辦單位實際發生的費用,從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钪薪o予適當補貼。
第四章獎勵辦法
第十一條從當年籌集到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中拿出不超過20%的資金,用于獎勵爭資立項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對向上爭資超過全市爭資總額10%以上的部分,且超過部分達到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予以計獎,獎勵標準按爭資超額資金的2-5%對單位進行獎勵,其中30%可用于獎勵有功人員。
第十三條獎勵金額由爭資單位按實際到位資金提出申請,并填寫《縣爭資立項獎勵資金審批表》(見附件2),由縣發改局、縣財政局審核后,報領導小組集體審定后兌現。
第十四條屬我縣獨有的重大項目,其獎勵辦法實行“一事一議”制度,由領導小組集體研究另行決定。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資金不予獎勵:
(一)需要本級財政償還的項目資金;
(二)國家有明文規定,不需要爭取,按政策分配的資金;
(三)上級補助給單位的工作經費;
(四)民政部門補助的人員經費;
(五)個體私營企業改造項目資金。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每年底或項目前期工作告一段落時,項目單位要將前期工作進展情況報縣發改局匯總,由縣發改局向縣委、縣政府匯報。
第十七條縣紀檢監察部門、縣審計局、縣發改局和縣財政局按各自的分工職責,依法對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財經紀律,擠占、截留、挪用、套取或浪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的單位和個人,除追回違紀違規使用的前期工作經費外,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對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對經檢查未通過的前期工作,要按檢查結果意見,由原前期工作承辦單位繼續完成,增加的費用由相關的責任單位自行負擔。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發改局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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