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源污染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07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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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監督管理,防止水質污染,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行政區域內所有生活飲用水源的保護工作。
第三條按照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要求,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依法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各水源地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二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具體范圍另行下文),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縣環保局對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縣發改局、經信局、住建局、水利局、農業局、畜牧水產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安監局、衛生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公用事業局等管理部門及飲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源的義務,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飲用水源保護
第六條為提高飲用水源水質,保障生活飲用水清潔、衛生、安全,縣政府依法對相應的水域和陸域劃定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并實施分級保護管理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污染防治由縣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直接監督管理。
第八條環保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在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設置界碑,明確各級保護區地理界線。供水單位應在一級保護區內取水口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和禁止事項告示牌。
第九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體傾倒工業廢渣、廢水、城市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十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必須分別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
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看?;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置油庫;
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畜禽和網箱養殖活動;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
禁止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原有排污口應依法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三)準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十一條因污染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或可能造成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的,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消除或減輕污染危害,同時立即通知供水單位,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即時報告環保、水利、衛生防疫等有關部門,接受調查處理。環保部門接到報告后,應在1小時內向縣政府和上一級環保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有關單位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單位和村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飲用水保護管理的法律、法規,接受環境保護、水利、規劃等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二)建立健全并組織落實本單位飲用水保護責任制度;
(三)保持污水處理或者其他防治污染設備設施的完好和安全運行,并制定防止污染水源的應急措施,禁止將未經處理的污水直接排人水體。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改造或者更新需暫停使用的,必須提前5個工作日報縣環保局審查批準,經批準并在采取防止水污染措施后,方可進行。
(四)當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質污染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減輕污染。并立即向所在地鄉鎮政府和縣環保局報告,縣環保局根據實際情況啟動水污染事故緊急預案。
第十三條縣環保局對一、二級保護區內的污染源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在總量超標的情況下,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環保局責令有關單位減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在保護區內排放污染物超過排放標準的,由縣環保局責令其限期治理。
第三章管理部門職責
第十四條縣環境保護局對本縣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方針政策,組織實施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劃方案。
(三)協調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工作。
(四)負責飲用水源保護監督、監測和管理。
(五)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事故和環境違法行為。
(六)履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五條縣直其他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協同環保部門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縣住建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規劃管理,協調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有關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
(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糾正并依法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用地行為,優先安排飲用水源保護工程用地。
(三)縣水利局負責水資源規劃和管理,合理調度水資源,做好水土保持,防止生態環境破壞和水土流失。
(四)縣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源衛生質量的監督管理。
(五)縣公安局、安監局負責劇毒、危險品運輸和使用的安全管理。
(六)縣發改局、經信局、財政局等單位應按照飲用水源保護要求,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和建設項目布局,落實飲用水源保護資金及各項政策。
(七)縣公用事業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飲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清理處理工作。公用事業局、自來水供水單位負責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水體清理和保潔工作。
(八)縣農業局、畜牧水產局、林業局等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農業源、畜禽養殖污染防治、退耕還林、生態修復等工作。
(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縣城規劃區和建制鎮建成區內的違反飲用水源保護的行為。
第十六條飲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教育和督促村(居)民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做好區域內生活污水和垃圾集中清運處置工作,支持配合縣環保局和其他有關單位查處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源保護區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飲用水源保護區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各負其責,協調一致的原則。各管理部門應當密切協作和配合,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建立健全和落實管理責任制度,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章處罰
第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和重點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違反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治管理規定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予以處罰;在縣內其他范圍違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由縣環保局或有關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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