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經濟開發區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15 09: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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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礦產資源長處,促進礦業經濟快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行政管理
第二條為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特成立礦業經濟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礦業辦)。
第三條礦業辦為政府的派出機構,對全旗的礦產資源開發實行行政管理,并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
第四條礦業辦對礦山企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協調服務,并負責礦山企業的社會事務管理及對外協調聯絡。
第五條礦業辦行使下列職權:
(一)依法制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各項行政規章制度,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在礦業開發建設中的貫徹執行和旗政府政令的暢通。
(二)編制礦業開發的總體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經旗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對入區項目預審后報有關部門審批立項。
(四)配合國土資源、草原監督管理部門對管理礦業經濟開發區內草原、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和征用進行依法管理。
(五)協助入區企業辦理各項手續,協調好蘇木鎮、嘎查、牧民的關系,為入駐企業搞好協調服務。
(六)根據實際需要,組織企業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搞好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七)與公安局治安大隊配合,維護礦業經濟開發區的治安秩序,確保入駐企業員工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八)協助入區企業做好員工的培訓、勞動糾紛解決及其他事務性工作。
(九)旗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入區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有權要求礦業辦協助辦理其職責范圍內的相關事項。
(二)有權依法獨立自主地安排生產經營活動。
(三)享受旗人民政府出臺的優惠政策。
(四)要建立會計、統計報送制度,定期向礦業辦、經濟、統計、國稅、地稅報送有關報表,并接受監督。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七條礦產資源開發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發展循環經濟,走可持續發展之路,不斷提高綜合開發、綜合利用水平。
第八條嚴格按照礦產開發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引進和分布企業,嚴禁工藝落后、設備陳舊和污染嚴重的項目入駐。
第九條在礦業經濟開發區內投資興辦企業,由投資者向礦業辦提出申請,提交《地勘報告》、《劃定礦區范圍批復》、《儲量核實確認批復》和《項目建設可行性研究報告》,經礦業辦審查同意并按程序逐級上報項目投資主管部門,得到核準、備案批準文件后,辦理工商注冊、稅務登記方可入駐。在取得環評報告、水保方案、勞動安全預評價、勞動安全衛生專篇等批復,并辦理土地使用證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條采礦井巷工程竣工后,由礦業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聘請有資質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選礦工藝流程竣工后并通過一段時間的試運行,符合驗收條件后,由礦業辦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聘請有資質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第十二條經批準興建的企業,要按合同約定期限開工建設。確有困難不能如期開工的,經協商可延期;無故拖延的,依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必須證照齊全,否則不得開工生產。
非煤礦山:必須有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煤炭企業:必須有營業執照、采礦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
第十四條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非煤礦山的采礦回采率不得低于80%,選礦回收率不得低于80%;煤礦的采礦回采率不得低于60%。并切實做好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十六條礦山生產經營企業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抵押金標準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勞動用工管理
第十七條區內各用工企業每年應向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就業局、礦業辦上報用工計劃,搞好人才市場對接,優先安置牧民子女和旗內大中專畢業生及待業青年就業,并與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用工企業必須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保證勞動者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十九條用工企業,應依照法律、法規及旗政府的有關規定,為員工辦理社會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及失業保險。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東烏旗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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