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管治方案
時間:2022-02-24 03: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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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實《市委、市人民縣政府關于開展全民創業行動、創立創業型城市的意見》(字[2012]50號)文件精神,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培養、規范、指導、扶持創業孵化基地(以下簡稱“孵化基地”)的建立和健康有序發展,特制訂本方法。
第二條孵化基地是指經認定的為創業者供應生產、免費供應創業指導、融資服務、治理征詢、人才培訓、技能創新、事務署理、司法援助等服務的實體。
第三條市級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證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務局施行,各縣(市)區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同級人社部分會同工信、財務等相關部分施行。
第四條孵化基地建立要與當地的財產發展、城市建立和社會發展相結合,科學規劃、合理結構;積極培養和支撐科技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物加工型、資本綜合應用型、出口創匯型、商貿流暢型等小企業的發展。
第五條孵化基地建立要堅持縣政府扶持、市場化運作的準則,充分發掘社會資本,有用應用城鄉各類園區、閑置場地、廠房、校舍、樓宇等合適堆積創業的場合,經過縣政府出資、社會力氣投資、多元化投資等多種方式,為創業者和小企業供應生產、運營場地支撐。
第六條孵化基地建立要與社會化服務相配套,在完善基本設備的還,發揚基地的綜合孵化效果,加強服務手段,提高服務功用,為孵化對象供應便捷、優質、高效的創業服務。
第七條孵化基地具有下列功用:
(一)供應生產運營場地和基本辦公前提。
(二)協助孵化對象處理開業手續。
(三)創業項目標開拓和對接,引進融資服務。
(四)供應司法、管帳、審計、評價、專利、企業治理、計謀設計、市場籌劃、國際營銷等征詢服務。
(五)協調相關部分,協助孵化對象享用省、市鼓舞創業優惠政策和其他扶持辦法。
(六)開展免費創業指導、創業培訓和企業治理營業培訓。
第八條孵化基地該當符合下列規范和前提:
(一)請求建立孵化基地的單位應具有自力法人資歷,有固定的辦公場合和健全的財政準則,有響應專業常識和技藝的服務治理人員。
(二)孵化生產、加工型企業的廠房面積4000平方米以上;孵化商業、服務類企業的場地上積400平方米以上;有響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信、收集等基本配套設備。
(三)孵化基地入駐個別工商戶或企業不少于20家,安頓從業人員不少于100人。
(四)孵化基地有優越發展前景,具有延續滾動孵化的功用。
第九條進入孵化基地的企業該當具有以下前提:
(一)企業注冊地及辦公運營場合須在孵化基地內,企業產權清楚,自立運營,自傲盈虧。
(二)請求進入孵化基地的企業或個別工商戶成立時間不到2年。
(三)在孵化基地孵化的時間普通為不超越2年。
(四)企業注冊資金普通不得超越200萬元。
第十條申報單位向企業注冊地人社部分提出請求,并供應以下資料:
(一)《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請求表》。
(二)孵化基地可行性申報(基地建立基本狀況、創業服務狀況、進駐企業狀況、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三)相關證實文件:企業或事業法人執照副來源件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一條人力資本和社會保證部分會同相關部分進行搜檢,對符合前提的孵化基地予以認定。
第十二條對被認定的孵化基地,頒布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孵化基地享用的以下扶持政策:
(一)對符合前提的孵化基地,可依據基地建立規劃和吸納創業就業狀況,賜與恰當補助。
(二)各級國土、規劃、財務、國資、工商、住房和城鄉建立、稅務、城管、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本和社會保證等相關部分要對孵化基地執行相對傾斜政策,優先協助處理報批手續,優先布置地盤運用,免收城市基本設備配套費。
(三)孵化基地開展創業培訓或技藝培訓的,按就業資金治理規則請求創業培訓補助或技藝培訓補助。
(四)對在創業促就業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獻的孵化基地賜與響應表揚和獎勵。
第十四條孵化對象享用的扶持政策:
(一)符合前提的自立創業人員,可請求小額擔保借款;符合前提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請求最高限額200萬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越兩年,詳細貼息方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對持有《就業賦閑注銷證》的注銷賦閑人員興辦企業或從事個別運營的,按有關規則減免營業稅、城市建立維護費、教育費附加和小我所得稅;自其在工商部分初次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收屬于治理類、注銷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對孵化對象吸納符合認定前提的“4050”人員、零就業家庭成員、城鎮低保家庭成員、殘疾人和掉地又賦閑的農民家庭成員五類非凡就業堅苦人員的,按規則賜與崗位補助。
(四)對孵化對象招用就業堅苦人員,與之簽署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交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則賜與社會保險補助。
(五)對注銷賦閑的高校卒業生在擇業期內自立創業并不變運營6個月以上的,從本地就業專項資金中賜與每人不超越3000元的一次性創業津貼。
(六)對進入孵化基地的自立創業者,正常運營一年以上,可在第一年享用免交房錢、在第二至三年享用房錢減半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本和社會保證、工業和信息化、財務等部分對孵化基地進行指導監視。
第十六條孵化基地采取動態治理機制,對已認定的孵化基地每年進行一次復查。對不符合孵化基地規范和前提的,將作廢其孵化基地資歷,回收創業孵化基地牌匾,不再享用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本方法自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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