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外商投資優惠方案

時間:2022-04-06 1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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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外商投資優惠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善投資環境,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與個人(以下簡稱外商),以及華僑和臺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業(以外商代稱)來我市投資,促進經濟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可以以資金、機器設備或其它物料、專有技術、工業產權等作為投資,來本市舉辦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條鼓勵外商向下列領域(以下簡稱鼓勵類項目)投資:

㈠市場前景好、無污染的工業特別是制造業、汽車零部件產業;

㈡高新技術產業;

㈢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

㈣出口創匯的產業;

㈤能夠實現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產業;

㈥重大基礎類、公益類產業或項目;

㈦屬于國家、省和本市鼓勵發展的其它產業或項目。

第二章稅收財政優惠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減免,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㈠在市經營期10年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注冊的高新技術型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國家“兩免三減半”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㈡對產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企業當年產品產值70%以上的,繼續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已經按15%的稅率征稅的,可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㈢對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㈣對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期滿后,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㈤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商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以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以此為資本,在本市投資舉辦其它外資投資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的40%。外商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擴建產品出口企業和技術先進企業,且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五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享受規定的免征和減征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征地方所得稅。規定的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后,對產品出口型和技術先進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繼續免征地方所得稅9年;屬投資于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礎設施和基礎工業,開發性農業和社會發展事業,以及通過利用、改造現有生產企業進行合資、合作或獨資經營的,繼續免征地方所得稅6年;其它外商投資企業免征地方所得稅3年。地方所得稅免征期滿后可繼續申請免征。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短于上述年限的,地方所得稅的免征以經營期為限。

第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的,免征匯出額的所得稅。

第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在其投資總額內進口的機器設備、零部件等,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流轉稅。

第八條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直接出口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待遇。

第九條新(改、擴)建鼓勵類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從投產之日起,繳納的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兩年內全部獎勵給企業;第3至5年內,獎勵留成部分的50%;投資2000萬美元以上或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和其它重點扶持的項目,可根據不同項目的具體情況,采取更加優惠的獎勵政策。

第三章規費和服務性收費優惠

第十條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在立項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涉及的行政性規費市級留成部分一律免收。

第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在立項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涉及的勘察測量費、工程建設監理費、土地測繪費、資產評估費等服務性收費,其收費標準均不得超過規定標準的下限。

第四章用地優惠

第十二條外商投資鼓勵類項目用地,由開發區管委會和工業區所在區政府依照城市規劃,實行統一征用,統一拆遷補償,統一開發.

嚴格控制生產用地的征地成本。其中:汽車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市區其它工業區(不包括城市建成區內的零星用地)控制在7萬元以內(其中征地補償安置費不超過3萬元);張灣地區控制在5萬元以內(其中征地補償安置費不超過2萬元)。

新(改、擴)鼓勵類項目,投資(不含收購性投入、流動資金投入和生活設施建設投入,下同)100萬美元以上或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使用開發區和其它工業區土地的,免收生產用地的土地出讓金,并在嚴格控制征地成本的基礎上,對生產用地按下列標準給予補貼:

㈠投資300萬美元以上或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每畝補貼1萬元人民幣;

㈡投資500萬美元以上或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每畝補貼2萬元人民幣;

㈢投資800萬美元以上或8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每畝補貼3萬元人民幣;

㈣投資1000萬美元以上或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對100畝生產用地的征地成本實行全額補貼;

㈤投資2000萬美元以上或2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和不同區域的具體情況,另行商定更加優惠的征地補貼標準。

第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也可以以租賃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投資100萬美元以上或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根據不同項目和區域,免收土地租金5至15年。

第十四條凡外商投資開發國有荒地、荒坡、荒山、荒水、灘涂等或投資進行中低產田改造,興建和完善農業基礎設施,引進現代化耕種技術或新品種等項目,在10年內(含建設期)免收場地使用費。10年后,按農業用地的優惠價格收取場地使用費。

第五章投資服務

第十五條加強和完善行政服務中心和經濟發展環境投訴中心建設,為外商提供優質、快捷、便利、周到、安全的生產經營環境和生活環境。對外商投資企業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在市行政服務中心開設專門窗口,實行承諾代辦制,凡我市具有審批權的項目,所有手續由行政服務中心在3至5個工作日辦結。

第十六條實行投資項目領導聯系制度。根據外商意愿,對一次性投資500萬美元以上或5000萬人民幣以上的項目,確定1名市、區領導負責該項目協調工作,負責督促落實優惠政策,協調處理投資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十七條為外資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安全、安寧的環境。每月1至25日,任何單位不得到企業檢查。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食品衛生等部門確需在1—25日到企業檢查的,須報經市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尊重外商的工作、文化和生活習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頒發“外商保護綠卡”,給予必要的保護、照顧和便利。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施行范圍為市市區(包括城、樊城、陽三個城區和高新技術、汽車產業、魚梁洲三個開發區)。優惠政策中涉及財政資金的,按財政體制分級負擔;收益分享的項目按收益比例分擔。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政策。

第二十條本市民間投資和市外投資者(不含國家投資)可參照享受本優惠政策(國家規定僅外資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除外)。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招商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旅行。年月18日市人民政府制定《市鼓勵外商投資優惠辦法》(政發[]23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