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區行政權力清理審核方案

時間:2022-05-01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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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區行政權力清理審核方案

為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強化對行政權力的監督,扎實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根據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省級行政權力事項清理審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級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權力清理審核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現就區級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權力清理審核工作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格按照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和“環境優化提升年”的要求,圍繞建設服務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和廉潔政府的總體目標,對區級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清理,摸清權力底數,明晰職責分工,編制運行流程,建立裁量基準,確保行政權力依法、公開、規范、廉潔運行,為優化社會經濟發展環境提供制度保障。

二、清理審核標準和依據

(一)行政執法主體

1.法定行政執法機關:是指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在某一領域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構成要件:

(1)在法律、法規的總則中有專門條款明確的主管部門;

(2)機構改革中由“三定”方案明確的行政機關。

法定行政執法機關具有行政執法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在管轄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被授權的行政執法機構:是指由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其構成要件:

(1)在法律、法規的具體條款中有專門明確授權;

(2)被授權者一般為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

被授權的執法組織具有一定的行政執法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做出具體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3.受委托的行政執法組織:是指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行政機關委托從事行政執法活動、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其構成要件:

(1)在法律、法規或規章的具體條款中有可以對其進行委托的規定;

(2)受委托組織應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

(3)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委托。

受委托組織不具有獨立的行政執法和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必須以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由委托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

(二)行政權力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清理審核行政權力的依據:

1.以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對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行政權力予以取消或廢止。

2.以部門“三定”方案為依據,按照機構改革中省、市、區政府的相關規定,對工作機構已經調整而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及時修改和行政執法職能未做出相應調整的行政權力予以規范;

3.以相應等級的規范性文件或有權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為依據,主要適用于行政征收類和其他行政權力類的清理。

三、清理審核范圍

(一)區級行政執法主體

根據全面清理、分類處置的要求,列入本次清理的主體是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

(二)區級行政權力

清理的權力事項是指由法定行政機關或組織實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具體行政行為,具體分為以下五類:

1.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行政許可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省政府規定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此次清理以4月清理規范的區級行政許可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結果為基礎,各部門要做好與《國務院關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市級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決定》的對接工作,確保取消和承接下放事項的落實。

2.行政處罰,即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的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對具有裁量權的處罰事項,根據《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城區人民政府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若干規定〉的通知》,在9月份規范清理的基礎上,參照上級主管部門公布的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按照處罰法定、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條件、運行的范圍、裁決的幅度、事實要件確定標準做出準確、科學、詳盡的規定,細化處罰適用規則和標準。凡法律、法規、規章對處罰標準設定了彈性或幅度的,要逐條、逐款、逐項制定出明確的處罰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凡處罰規定明確了上限與下限裁量權的,要在幅度范圍內再劃分出若干個處罰檔次,并結合以往的執法工作實際,制定出不同的處罰適用條件和裁量幅度,填寫。

3.行政征收,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組織依法無償收取一定財物的行政行為,包括稅收征收、行政事業性收費、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資金和基金的征收等。根據國務院規定,以有權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為依據的考試培訓費、檢測費等有償服務性收費不作為行政權力納入行政征收范圍。

4.行政強制,即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組織依法對人身或財產實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包括勞動教養、強制拆除、查封、扣押、凍結、取締、代履行、執行罰等。

5.其他行政權力,指除上述四類以外的其他依法設定的行政權力,包括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征用和行政裁決等。

四、填報要求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經清理后的行政權力事項應按規定表式填寫,具體要求如下:

(一)權力編碼。待各單位清理的行政權力上報審核確定后填寫。

(二)權力名稱。行政許可類應當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名稱或用法律、法規詞匯組合而成的簡稱;行政處罰類應當用法定受處罰行為名稱或用法定詞匯組合而成的受處罰行為簡稱;行政征收類應當用法定名稱、規范性文件及其他有權批準機關的批準文件確定名稱;行政強制類應當用法律、法規規定應受強制的名稱或用法律、法規詞匯組合而成應受強制的簡稱;其他行政權力類中的權力名稱有法定名稱的用法定名稱,無法定名稱的用相應的規定詞匯組合而成的簡稱。

(三)實施主體。應填寫具體負責實施該行政權力的法定行政機關、法定授權組織或委托組織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和性質,并按法定、授權、委托的順序排列。

(四)權力依據。是指具體行政權力來源的依據,并寫明具體條款及內容。對于同一權力名稱下有不同位階依據的,從高到低依次排列。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類應填寫是否收費及收費的依據、標準,行政征收類應填寫征收標準。

其他行政權力類中的“項目種類”是指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征用、行政裁決等,對于不屬于前列任何一項的,則列“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公共法律法規不需羅列。貫徹執行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要具體到法律條文的條、款、項。已明令廢止的法律文件必須立即停止執行,不得作為執法依據。

五、實施步驟

第一階段:清理階段(6月25日至7月10日)。

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自行組織清理,具體包括:本單位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依法受委托行使或委托其他單位行使的行政權力事項;對于獨立的法定授權組織行使的行政權力,由該法定授權組織負責清理;對于由部門管理的被授權組織行使的行政權力,由部門統一部署清理并上報。各部門、單位清理結果于7月10日前書面報送區法制辦,同時書面報送清理結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和清理結果電子版。其中,區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審核確認登記表和“三定”方案于7月1日前書面報送。

第二階段:審核確認階段(7月11日至8月25日)。

區法制辦組織有關部門對報送的行政權力分階段進行審核確認,并就審核確認中遇到的具體問題與有關單位進行磋商。清理審核結果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確定。

第三階段:公布階段(8月26日至9月10日)。

清理審核結果經區政府常務會議確定后,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對已經確認公布的行政權力,由各單位按照要求,編制行政權力事項目錄及目錄下每項權力的靜態信息,根據法定程序和單位內部運行程序編制權力運行流程圖,制定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的規則,并報送區法制辦審核確認。

建立行政權力動態調整機制。當行政權力依據發生變化或機構職能調整時,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公布或者機構職能調整確定后30日內按規定格式和要求向區法制辦申報審核,區法制辦20日內回復審核意見并對行政權力事項進行調整。未經區法制辦審核確認的行政權力,不得行使。

六、組織協調

區政府成立區級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權力事項清理審核辦公室,由區法制辦具體負責總體協調和組織指導清理工作,抽調有關部門工作人員負責清理結果的審核工作。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成立主要領導掛帥、分管領導負責、有關科室參加的行政權力清理工作班子,并確定專人作為此項工作的聯系人,按照本實施方案的要求抓實抓好行政權力的清理報送工作,確保按時完成工作任務。聯系人名單于6月27日前報區法制辦。區法制辦要對此項工作進行督察指導,掌握工作開展情況,及時發現并解決存在的問題。對工作不力、敷衍了事、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務或者造成工作失誤的部門,要在年終考核時予以扣分,并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