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監管煤礦瓦斯專項會診實施方案

時間:2022-08-12 05:40:40

導語:地方監管煤礦瓦斯專項會診實施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地方監管煤礦瓦斯專項會診實施方案

瓦斯防治是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礦瓦斯治理工作意義重大。為進一步清醒認識當前煤礦安全生產面臨的嚴峻形勢,深刻汲取今年以來全國發生的多起煤與瓦斯突出事故教訓,做好全縣煤礦瓦斯防治工作,切實提高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瓦斯事故的發生,根據縣政府七月份安全例會安排部署,結合2021年全縣煤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及目標任務分解的通知(柳應急函〔2021〕35號文),縣局決定開展瓦斯專項會診(與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專項檢查一并進行),同時結合我縣煤礦實際,制定本方案,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一、總體目標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樹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理念,圍繞瓦斯治理“十四五”規劃,落實“先抽后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和“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體系,完善瓦斯防治相關制度措施,實現瓦斯“零超限”、煤層“零突出”目標管理,推動瓦斯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和綜合治理,確保我縣煤礦安全生產平穩態勢。

二、組織領導

縣應急局成立瓦斯專項會診工作領導組,對全縣煤礦瓦斯專項會診進行統一組織協調指導,研究解決會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組長:

副組長:

成員:煤礦瓦斯防治安全監督管理股、煤礦防治水安全監督管理股、煤礦安全監督管理股及五人監管小組全體成員。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應急局煤礦瓦斯防治安全監督管理股(1423室),辦公室主任由王宏偉兼任,負責全縣煤礦瓦斯專項會診的日常工作。

三、會診安排

202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全縣所有正常生產與建設的礦井。

四、開展方式

瓦斯專項會診分三個階段,采取煤礦自查自改、主體企業排查復查、縣局全面督查檢查的辦法進行。

(一)煤礦自查自改階段(2021年9月1日—9月30日)

各煤礦要對照瓦斯專項會診內容,結合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由煤礦主要負責人召開專題會議研究部署,制定切實可行的自查自整方案,逐條逐項進行排查,形成問題清單,制定并落實整改措施,形成自查報告。

(二)主體企業排查和復查階段(2021年10月1日-10月31日)

各主體企業在煤礦自查自改的基礎上,對所屬煤礦全面進行會診,分管通風瓦斯的副總經理要親自帶隊、親自安排部署,以瓦斯災害隱患排查為手段,突出問題導向,深入剖析、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和制約未來煤礦安全生產的前瞻性問題,鮮明旗幟的提出整改措施,逐礦形成會診報告。確保會診工作措施到位、責任到位、資金到位,不走形式,不走過場。

(三)縣局全面會診階段(2021年11月1日-11月30日)

縣局會診組采用“四不兩直”的方式,主體企業全程參與,對全縣高瓦斯礦井自查自改、主體企業會診結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的同時,會同煤礦所屬五人監管小組全面進行檢查。其余低瓦斯礦井由所屬五人監管小組進行會診(瓦斯抽采管理、達標及規劃方面內容不涉及)。對排查、整改不到位的礦井,要約談主體企業總經理和煤礦負責人。

第一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檢查企業:煤礦。

第二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檢查企業:煤礦。

第三組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檢查企業:煤礦。

五、檢查主要內容

(一)瓦斯管理體系方面

1.煤礦是否建立健全以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瓦斯防治責任管理體系,以技術負責人為首的瓦斯防治技術管理體系。

2.煤礦是否建立健全瓦斯檢查、防滅火、防塵、測風、瓦斯超限分析預警、通風儀器儀表維護及調校的實施、檢查、驗收、審批等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各項制度和崗位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

3.煤礦瓦斯防治機構是否健全,瓦斯檢查工、抽采觀測工、監控值班員、標校員、巡檢工、主扇司機等工種配備數量是否充足,并持證上崗。

4.煤礦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安全費用是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

(二)采掘部署方面

1.建設礦井是否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施工組織設計、作業規程施工。

2.煤礦是否根據煤層瓦斯賦存情況,科學安排采掘計劃,確定回采產量和掘進進尺,實現“四量”平衡;是否存在“抽、掘、采”失調現象,或失調后未調整采掘計劃或者未采取限產、停采措施的現象。

3.煤礦編制年度采掘計劃時,是否核定通風能力,編制《通風能力核定報告》,并經主體企業審查批復,嚴禁超通風能力組織生產。

4.煤礦回采工作面個數是否超過生產能力要素公告規定而組織生產。

5.煤礦是否存在主體企業批準與礦井實際瓦斯治理能力和生產能力不符的產量、進尺任務和生產經營指標。

(三)通風管理方面

1.煤礦是否根據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發育情況和頂底板巖性特征,合理優化通風系統,確保礦井通風系統穩定可靠。

2.煤礦生產水平和采(盤)區是否實行分區通風,采(盤)區進、回風巷是否貫穿整個采(盤)區,是否設置有專用回風巷。

3.煤礦采煤工作面是否存在采(盤)區未構成完整的通風系統前進行回采。

4.下山準備采區是否存在未形成完整的通風生產系統前掘進其他巷道,上山準備采區是否存在未超前至少兩個區段構成采區通風系統前開掘其他巷道。

5.礦井總風量及采掘工作面等各用風地點風量是否滿足要求或超風速組織生產,定期測風數據真實有效。

6.煤礦采掘工作面是否實現獨立通風,是否存在違規串聯通風、微風、循環風作業現象;風門、風墻、密閉等主要通風設施是否管理到位。

7.礦井主要通風機是否按規定定期進行性能測試、定期切換運行;是否按規定進行年度反風演習,有總結報告。

8.高瓦斯建設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是否形成地面主要通風機供風的全風壓通風系統。

9.局部通風主備機能力是否相同并按規定進行切換試驗;是否使用阻燃、抗靜電材質的風筒;特別是抽采措施巷局部通風機是否能夠實現“三專兩閉鎖”并能自動切換。

(四)瓦斯管理方面

1.煤礦是否按照規定要求定期開展瓦斯等級鑒定(測定)工作,瓦斯參數測定儀器是否完好、操作是否規范、數據是否準確。

2.煤礦在生產建設過程中瓦斯等級發生變化或超出突出煤層鑒定范圍,是否及時進行瓦斯等級鑒定(認定)或突出鑒定,是否存在該升級不升級,降低等級管理的情況。

3.相鄰突出礦井的煤礦,是否嚴格按規定開展煤與瓦斯突出鑒定工作。

4.瓦斯涌出異常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瓦斯未得到有效控制前不得組織生產,做到瓦斯“零超限”目標管理。

5.煤礦是否按規定編制并更新礦井瓦斯地質圖和工作面瓦斯地質圖。

6.煤礦掘進工作面設計前是否按規定編制地質說明書,說明工作面瓦斯地質特征等情況,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7.煤礦是否按設置的瓦斯檢查方案、圖表開展瓦斯檢查,做到“三對口”,人員定位系統有跡可查。

8.煤礦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業,或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導致1個月內發生2次或2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現象。

9.煤礦是否對采掘工作面瓦斯、一氧化碳高出正常采掘狀態下有害氣體濃度周平均值一倍以上但未達到報警值濃度的情況進行動態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10.煤礦是否對井下排放瓦斯、巷道貫通、過地質構造等關鍵環節作業全面研判風險,并制定安全措施,做到風險變化早期識別研判,及時預警防范。

(五)瓦斯抽采管理方面

1.礦井瓦斯抽采系統是否正常運行,泵站的裝機能力和管網能力是否滿足瓦斯抽采的需要,實現分源抽采;編制《瓦斯抽采能力核定報告》,經主體企業審查批復。

2.采煤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進工作面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時,是否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

3.煤礦是否執行瓦斯抽采“一礦一策、一面一策”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本煤層、鄰近層、采空區等抽采工藝,強化瓦斯抽采力度。

4.煤礦是否編制瓦斯抽采設計及年度計劃,抽采管網、鉆場、鉆孔等是否嚴格按設計施工,實現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邊采邊抽、抽掘采平衡。

5.回采工作面是否根據瓦斯涌出量及涌出來源采用預抽、高位鉆孔、閉墻插管、大孔徑鉆孔等多種抽采方法治理瓦斯,保證預抽時間及效果。

6.瓦斯抽采鉆孔的長度、方位角、鉆孔間距、有效抽采半徑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7.瓦斯抽采鉆孔工程質量管理是否制度完善、現場管控嚴格,是否實現鉆孔軌跡還原技術,確保鉆孔有效。

8.礦井是否配備有千米定向鉆機、大孔徑鉆機等先進設備,進行區域提前預抽(興無、金家莊、寨崖底、、同德、西坡)、采空區治理等,數量是否能滿足礦井治理瓦斯的需要。

9.下組煤延伸建設的礦井進入二期工程前,新設計的抽采系統是否投入運行,否則不得施工建設。

10.瓦斯抽采管路是否取締皮帶和強度不達要求的材料作為抽采管路擋板。

11.瓦斯抽采管網是否與帶電物體接觸,有防止管路碰撞的措施;管路吊掛是否符合要求,設有接地極,鉆孔(場)、低洼地點等是否安裝足夠的放水器,必要時設置除渣器。

(六)抽采達標及規劃方面

1.礦井是否始終將瓦斯抽采作為瓦斯治理治本之策,推動瓦斯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重點在高瓦斯區域持續推進煤炭規劃區、準備區及生產區實施“三區”聯動式瓦斯抽采。

2.礦井是否應用地面鉆井、井下穿層鉆孔大面積預抽技術、卸壓區域預抽技術加大區域瓦斯治理力度,實現瓦斯應抽盡抽。

3.礦井是否編制瓦斯抽采達標規劃,圍繞“十四五”規劃,按照瓦斯防治“精排一年,細排三年,規劃五年”的要求,研究部署瓦斯防治和生產銜接工作,制定年度瓦斯抽采達標實施計劃。

4.礦井是否根據規劃做好瓦斯抽采達標計劃、設計的實施工作,確定瓦斯抽采目標,明確責任人,制定考核辦法,確保瓦斯抽采保質保量完成目標任務。

5.礦井、采掘工作面是否嚴格按照瓦斯抽采達標評判規定開展抽采達標評判工作,基礎條件是否能夠真正達標,做到采掘前達標、采掘中動態達標、采掘結束后達標總結。

6.礦井是否充分利用瓦斯實驗室測定瓦斯原始含量、瓦斯壓力等參數;是否能實現井下快速測定煤樣瓦斯解析量、損失量、殘存量,分析瓦斯基礎參數,為瓦斯抽采提供支撐。

7.礦井是否配備瓦斯抽采監控系統,是否實時監控管網瓦斯濃度、壓力或壓差、流量、溫度、一氧化碳參數及設備的開停狀態等。

8.煤礦回采工作面評價單元是否劃分合理,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單獨評價的區域分支、鉆場等測點是否實現瓦斯抽采達標分單元評價,計量儀器是否準確。

9.礦井是否充分利用現有的瓦斯抽放綜合參數測定儀,對總管、支管、鉆場(孔)等地點各項參數定期觀測和抽采效果調節,并結合人工觀測與測定數據進行對照,為瓦斯抽采效果評判提供支撐性依據。

(七)安全監控系統方面

1.煤礦安全監控系統是否正常運行,分站、電源及各類傳感器的安設是否符合規定,數據能夠實時上傳。

2.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出現故障是否能夠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恢復,是否存在對系統記錄的瓦斯超限數據進行修改、刪除、屏蔽現象。

3.甲烷傳感器報警、斷電、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是否符合要求,瓦斯超限報警后是否能與人員定位、廣播通訊系統聯動。

4.甲烷傳感器是否按要求使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樣在設置地點調校、測試閉鎖,其他傳感器是否按產品說明書進行調校,調校周期是否超規定。

5.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增加、修改、刪除傳感器測點時,是否經礦井主要技術負責人審批同意后進行變更操作,并記錄備案。

6.煤礦瓦斯超限是否實行分級報警響應機制,是否實現瓦斯超限報警向相關管理人員手機發送預警信息功能。

7.煤礦瓦斯超限后是否能夠及時采取相應措施,落實瓦斯超限停電撤人、分析原因、停產整改和追究責任四項措施。

8.礦長和總工程師是否每天審閱安全監控日報表,分析變化趨勢,及時掌握異常等信息,做到底清數明。

(八)防滅火管理方面

1.煤礦是否按規定開展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工作,有自燃發火期鑒定報告。

2.礦井防滅火系統是否正常運行,綜合預防煤層自燃發火措施是否到位。

3.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的礦井是否編制防滅火專項設計,是否按照編制的設計組織生產建設。

4.礦井是否建立自燃發火監測系統,開展煤層自燃發火指標性氣體臨界值和采空區自燃“三帶”觀測,定期取樣分析,科學研判預警發火征兆。

5.礦井是否按規定設置消防供水系統,啟封火區、動火等作業是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審批;采空區、巷道高冒區和煤柱破壞區是否采取預防自燃發火措施。

6.煤礦是否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非阻燃電纜、膠帶、風筒、瓦斯抽采管路等設備。

(九)煤塵防治方面

1.煤礦是否按規定開展煤塵爆炸性鑒定工作,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2.礦井井上下防塵供水系統是否正常運行。

3.煤礦是否制定清除巷道浮塵、清掃沖洗積塵、撒布巖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運煤系統噴霧降塵等綜合防塵措施。

4.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濕式鉆眼、沖洗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煤巖灑水和凈化風流水幕等綜合防塵措施。

5.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規定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采煤機及掘進機內、外噴霧是否能正常運行。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主體企業、煤礦要認清形勢,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瓦斯專項會診工作,精心安排部署,及時研究解決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當前存在的隱患,保障瓦斯防治工作人財物的投入,確保各項瓦斯防治工作有序推進。

(二)強化監管執法。各會診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根據執法重點內容,時間服從質量,強化檢查方式和責任落實。對會診中發現的隱患、瓦斯抽采達標評判數據弄虛作假等情形,根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采取責令限期整改、停產停建等措施,并實施約談、掛牌督辦、行政處罰。

(三)抓好廉潔自律。會診組帶隊負責人要履行“一崗雙責”,管好自己、帶好隊伍,嚴肅工作紀律,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規定,告知企業并填報廉潔自律反饋卡,及時發現不廉潔的苗頭和傾向,確保檢查工作風清氣正、執法人員清正廉潔。

(四)做好總結分析及信息報送。瓦斯專項會診結束后,各會診組要對檢查中發現的優缺點及時進行總結分析,對缺點提出加強和改進措施建議,對優點進行全縣推廣,形成總結報告,報縣局瓦斯防治安全監督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