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增值稅交流材料
時間:2022-05-15 1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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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征點是國家鼓勵和支持個體經濟發展,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的一項重要舉措。為了進一步確保這一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到位,*州國家稅務局經*州人民政府同意,下發了《*州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延州國稅發〔20*〕125號),自20*年1月1日起調整我州個體經營者增值稅起征點:銷售貨物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一律調整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增值稅起征點一律調整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提高起征點不僅是對下崗失業人員的一項稅收優惠,同時也惠及所有個體經營者,而且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僅以琿春為例,20*年1月1日由納稅戶變為未達起征點個體工商戶達到1700戶。在落實這項政策的過程中,地稅稅收工作受到了很大沖擊,引發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否達到起征點難以準確核定
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的界限,即稅法規定課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征稅對象數額未達到起征點,其全部數額都不征稅;達到或超過起征點,其全部數額都征稅。由此可見,起征點規定得越高,則起征點臨近點的稅賦差距就越大。以市場內兩個相鄰攤床為例,甲業戶月銷售額為4950元,乙業戶月銷售額為5000元,根據現行起征點規定,甲業戶不需繳納增值稅及相關的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而乙業戶則要繳納220元的稅金(這里不考慮個人所得稅因素),多賣50元卻要多交220元,這樣顯失公平。此外,由于起征點臨近點稅賦差距的加大,準確核定納稅人的銷售收入、合理確定征與不征的范圍顯得尤為重要。然而,以我們現有的征管手段,對個體工商戶的銷售額是否達到起征點并沒有科學合理的確定依據,也不可能達到上述的精度,只能根據投資、規模、地段、人員等因素來確定其銷售收入。對于相對集中的市場,考慮到平衡,一般情況只能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全部放棄征收,這樣不僅損失了稅收收入,同時也喪失了稅收的公平。
(二)國地稅信息溝通困難
地稅部門征收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是以入庫的增值稅為計稅依據的,增值稅未達起征點的戶不應征收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這對國地稅間的信息溝通提出了要求。當前,國稅系統與地稅系統分別采用兩套稅收征管軟件,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化水平不同步,無對接條件,要達到信息溝通非常困難。以琿春為例,年初取得國稅確定的1700戶未達起征點名單,除企業名稱外沒有可用信息,尤其是企業的經營地址無法取得,使得信息比對工作成為難點,增值稅起征點調高后相應稅種的調整工作不能及時開展。盡管州局明確要求“在辦理未達起征點納稅人認定時,應要求納稅人出具國稅部門下達的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后進行認定?!钡捎谄鹫鼽c無執行期限的限制,對于那些不是新開業的業戶,不可能持國稅的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專門到地稅部門辦理重新認定,這是國地稅分設給納稅人造成的不便。而且起征點政策不是一項依申請行為,因此,不能因為納稅人未主動申請就不予落實。為在稅收執法上不出問題,大部分地區只能采取變通的辦法,即對于銷售貨物的納稅人城建稅在14元以下的及銷售應稅勞務的納稅人城建稅在12.6元以下的,(納稅人所在地在城鎮、農村的依相應稅率計算),將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全部調整為零,這種方法又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公平。此外,在地稅日常稅收征管中,也發現部分被國稅確定為未達起征點戶的實際經營收入超過了起征點,但是由于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無法單獨核定,只能放棄征收。
(三)納稅人有政策空子可鉆
依法納稅是納稅人應盡的義務,每個納稅人都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稅款。但是作為納稅人,從其自身利益出發,總是希望少繳點稅。增值稅起征點的提高無疑為某些納稅人提供了偷逃稅的機會,他們紛紛采取化整為零、回避起征點的手段,將一個納稅人分解為若干個不需納稅的個體,個體工商戶戶數激增,父子齊上陣、夫妻分經營、換湯不換藥旨在謀求各項稅費的減免。僅琿春市購物中心一個市場今年新辦稅務登記500余戶,有的業戶更是一分為七,而面對這種合理的“節稅”,稅務機關沒有有效的控制方法及依據加以制約,不僅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給稅收管理造成了極大困難,而且對于那些守法經營及無法分割經營的行業也不公平。
(四)稅收成本加大
由于個體工商戶戶數大量增加,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進行個體稅收征管。此外,增值稅起征點的提高,分布在農村、鄉鎮以及集貿市場的個體工商戶絕大部分達不到起征點。按照國稅發〔2003〕80號文件規定,對未達到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納稅人,除稅收政策規定的以外,一律不得免征個人所得稅。而個體工商戶的個人所得稅沒有明確的起征點規定,對于無法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其必要費用也無法扣除,按照延州地稅發〔20*〕90號文件規定,對于小規模經營的納稅人按照應稅所得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即使銷售收入幾百元的個體戶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對于地處偏遠的業戶,地稅部門只能上門征收,有時為了征收幾十元的稅款要花費上百元的汽油費,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也加大了稅收成本,這與稅收效率原則相悖。
(五)對地稅軟環境建設存在不可忽視的影響
軟環境建設是當前稅收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而納稅人滿意不滿意又是衡量軟環境建設的一個硬指標。對于未達起征點的納稅人來說,如果說原來看到的是收多與收少的問題,那么現在看到的則是收與不收的問題。由于增值稅起征點的提高,許多業戶從國稅部門得到的是“不收”的實惠,而對于地稅部門只是“減少”部分定額,于是難免產生這樣的想法:同樣是國家稅收,國稅都不收了,地稅為什么還要收,從而導致對地稅產生抵觸情緒,影響地稅部門的軟環境建設。因此許多地區都把增值稅起征點提高作為年初分析軟環境建設不利因素的一個重要內容,有的地區甚至為此放棄了對于未達起征點戶的正常所得稅稅收征管。
二、針對上述存在問題,提出如下解決對策
(一)加強國地稅信息溝通,建立科學合理的定額核定體系
在現有國地稅分設的條件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對未達起征點戶管理工作的協調,及時溝通相關信息。積極推進計算機核定定額,準確確定核定參數及指標,提高定額核定的科學性,有條件的情況下實行國地稅聯合開展定額核定工作,通過地稅部門的參與來提高核定的準確度,也確保對同一納稅人的定額核定基數相同,有效避免定額核定過程中的“人情稅”、“關系稅”的發生。積極開發國地稅征管軟件的接口,使國地稅信息共享程度不斷提高,使地稅部門落實起征點優惠政策的工作由原來被動等待納稅人申請轉變為主動為納稅人落實相關政策。此外,在征管過程中,地稅部門發現已達到起征點的業戶,能夠利用征管軟件共享信息進行約束,促使國稅部門合理核定其定額,減少人為因素干擾。
(二)科學劃分未達起征點戶的類別,降低稅收成本
對于經營收入與起征點相差較大的業戶,如4000元以下的未達起征點戶,減少日常征管工作量,除對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實行“簡并征期”的稅收征管辦法外,半年或一年進行一次定期巡查;對于與起征點相近的業戶,則應加強和規范日常管理,及時掌握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一旦經營收入達到起征點,及時進行調整。通過分類管理將有限的人力資源從繁重的日常征管中解放出來,加強對重點稅源大戶的稅收管理,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這樣既鞏固了多年形成的個體稅收征管基礎,同時也符合放水養魚、涵養稅源的要求。
(三)改變優惠方式,消除臨界點影響
對于起征點規定存在的問題,建議采取以下兩種優惠方式加以解決:一是改“起征點”為“免征額”,消除臨近點影響。免征額是稅法規定的課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對于免征額部分的課稅對象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部分征稅。采取免征額的方式,使處于臨近點的業戶稅賦相近,差距縮小,不會出現跳躍,稅負更趨合理。二是采取全額征收的辦法,不設起征點,做到應收盡收,充分體現稅收的財政職能,而對于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員等弱勢群體,可采取民政福利部門扶助、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進行扶持。
(四)加大稅法宣傳力度,改善稅收服務環境
不僅要加強對起征點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確保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同時也要加強各項稅收政策的宣傳力度,使納稅人能夠及時掌握了解各項稅收政策和管理規定,促使其知法、懂法,增強守法觀念,提高納稅的遵從度。深化政務公開,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大力推行陽光作業,對于未達起征點戶實行定額公開,自覺接受納稅人及社會各界的監督。不是簡單地以減稅、讓稅來換取納稅人對于地稅部門軟環境建設的認可,而是把為納稅人服務的重點放在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公平稅負、優化環境上,使納稅服務工作貫穿于稅收征管工作的全過程,通過構建和諧的征納關系,消除對軟環境建設的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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