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經驗交流二

時間:2022-11-09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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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經驗交流二

新一輪政府機構改革已經進行,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每一員,都會思考一個共同問題——國務院會配置我們什么職責。但,認真回顧近些年來的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擺正工商行政管理的位置是十分必要的。

一、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工商行政管理起了重要作用

回顧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是伴隨改革開放壯大起來的,我們管理了很多方面的工作,做出很大貢獻。市場經濟發展是需要行政干預的,國家需要調節哪方面,我們就做哪些工作。你是否知道八十年代工商行政管理以管理集市為主,同時發放營業執照、查處市場案件。

改革開放初期沒有個體工商戶,工商局只登記集體企業中的商業、服務業和修理業。1981年左右搞了各類性質的工業普查和國營商業企業普查,對全部工業企業進行登記,對國營商業企業開始登記,接著在1984年左右對建筑業進行普查登記,再接著對金融業進行普查登記,對交通運輸業進行普查登記……,一直登記到目前所有以營利為目的活動,包括診所、中介、展銷會、直銷、經記人等。通過對市場主體登記核準營業執照,把住市場準入關,穩定了市場秩序,推動了改革開放政策的落實。

也是從1979年以后,工商行政管理增加了對個體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合同管理、商標廣告管理,當時統一稱之為“六管一打”,再以后各地增加的管理職責更多了,什么生產要素市場管理、房地產市場管理,只要規范哪一方面的市場秩序,工商就增加哪方面的職責,有的地方將城市內街面也交給工商管了,不得不成立街面流動“商販輯查隊”等。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了,目前市場經濟的框架形成,或者說中國的市場經濟基本成熟,需要的是不斷完善和發展,國家賦予的很多職責已經完成歷史的使命。還有一些職能需要專門和專業的管理,這就是細化政府職能,也就是我闡述個人觀點工商應該有那些職責,在明確職責的前提下,才能法制化、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

二、工商行政管理的職責就是通過行政干預,維護市場秩序,而不是業務主管部門

在市場經濟制度建立以后,行業內部的自律已經起著作用,有些行業的開辦只到工商機關備案,不用核發營業執照。

比如金融業,有中國人民銀行的管理就足夠了,因為開辦和經營金融業務,必須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我們工商繼續登記,起不到任何監督作用,可以認真地思考一下和自己問自己,我們那個工商局的管理干部能看懂銀行的業務,從中監督和查出問題。

再比如建筑業,有城建部門管也就足夠了,進入建筑市場主體資格的認定,城建部門是行家,懂建筑專業,即能把關又能監督。回顧剛開始對建筑業進行登記的時候,為了管理有序我們單位專門有一位干部管理建筑工程隊,可惜的是我們的人不是高手和電子眼,建筑工程隊到全國各地,實際是管理不了人家,只是每年不情愿地回來年檢。

交通運輸業也是后來登記發營業執照的,現在有交通部門就能管理好。陸地鐵路、空中民航、海上船只,分別有鐵路和交通部門從宏觀管理管理就能到位,如果仍然是這些企業所在地的工商去管理,不用說我們對業務精通如何,能管些什么具體問題。

旅店業、廢品收購業、修鎖業、印章業、爆破業等特種行業,公安部門局級管理到位,社會治安才保持穩定,我們工商再管理又有什么具體的內容。

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經濟活動,有農業主管部門就可以了,不用營業執照。

郵政業、電信業、信息產業有信息管理部門就滿可以管理好。

新聞出版業、電視電影廣播音像業由文化部門管理更能管理好,藥品生產和銷售業、衛生機構,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更為妥當。

國有大中型企業,已經國家計委立項或批準,有主管部門,我們能夠深入到國有大中型企業中監督檢查的工商干部應該說是的有水平的,但更贊同是對這些企業的免檢和進入前政府批準制度,不如直接由國家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減少多個“婆婆”。

或者說上述行政主管部門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都具有行政管理職能,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本身是副部級的國務院直屬部門,與其它部級的關系是協調關系。工商行政管理通過行政干預手段來管理這些行業有待于思考和研究。

改革開放以后,市場經濟的發展起來了,客觀要求行政管理的細化,明確了職責和職權,這些行業以前存在著多家管理問題,這里認為,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工商只從程序上核發營業執照或不核發營業執照。比如,醫療藥品市場,有衛生部門;農資市場,有農業行政執法;文化市場,有文化部門的行政執法隊……。

這里不贊成繼續聯合執法,因為過去在聯合執法過程中產生問題很多,集中表現在程序上不合法和責任上的不清晰,長期存在下去必然是多家行政執法部門管不了一兩件小事。

三、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永遠的主題

工商行政管理的本質是服務于人民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是必然的,就同其它行政管理部門一樣體現是深層次的。面對經濟違法者,嚴肅執法,整個市場秩序和環境就會良好,就是對全國人民的最好服務,這就是工商行政執法是嚴肅的有規范和程序化的一面。這里提倡人性化地工作,但不贊成表面文章式的服務,來工商局辦理的人都給送上一杯水,一把椅子,一份報紙……,有的路途遠的免費就餐等增加了工作量,多了行政成本。

這里舉個例子,前一時期社會反映到銀行排隊,等候時間過長是什么問題,表面是客戶多,工作人員少,實質是銀行為減少業務成本,在撤銷儲蓄門點同時,又不斷大批量拓寬銀行日常業務所致,每一位窗口工作人員每天要辦理幾百件業務。

而我們工商的窗口分工明確,這是咨詢,這是注冊,這是發營業執照……,幾個人一天就辦幾個營業執照,行政成本太高了,工作時間工作量不足,必然是將精力放在其它方面,聊天、上網、炒股……。

現在工商行政管理不是改革開放政策初期,國家調控的方面多,這個行業整頓,那個行業檢查,現在基層工商所的工作量占大頭的在收個體戶管理費,假設一名管理員一年能收費20萬元,那么一個月也不到2萬,管轄區有100戶,每戶才200元,每天要工作5戶。

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收費不是行政執法行為,早晚要取消,而查處市場違法基層工商所又做了多少呢。也舉一個例子,每年在報刊上都會有工商局的末年檢公告或查找不到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告。表面過錯在企業或個體工商戶,他們違反了登記管理條例,實質上我們具體工作是浮在辦公室樓里,常年不下企業,連是否正常生產經營都不清楚,何談管理呢。所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是工商行政管理在國家機關機構改革新的格局中面對的迫切問題。

四、改變工商行政管理“重登記、輕查處”的局面

學習過外國的營業執照的頒發渠道,有的只是“憑證”由社會團體組織頒發,有的由法院頒發,登記機關只對登記注冊的程序審查和負責,這樣工作量就相對要少,或者說有的國家就沒有工商局。這里要闡述的觀點是領取營業執照的作用一是經營者是受法律保護的,有一定的權力也履行一定的義務,二是經營者在社會上信譽憑證,方便聯系和開展業務,登記注冊工作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含金量并不高。

現在我國也有一定數量的無證經營者,在他們看來領取營業執照的作用不但不大,反而要繳納各種費用。

也可以回顧我國工商行政管理的歷史,改革開放以前,工商業務在財稅部門,當然也沒有工商局,基層名稱工商稅務所;前的工商業務在政府內設市場管理委員會或工商行政管理科,當然以前的工商管理是“窄義”的主要是管理農貿市場和打擊投機倒把,核發營業執照的只是服務業、手工業等。再以前的解放初期發營業執照有的在供銷社,有的在政府內的工商科,一個縣才188戶口。

以前是計劃經濟和集體經濟,不是市場經濟,所以我們現在的登記管理戶數是質的變化,不可比照,但發營業執照作用沒變,是行政許可行為。特別是目前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當要促進某行業發展時,登記注冊資本就要低一些,市場準入容易,當限制某些行業發展時,登記注冊資本就要高一些,市場準入難度大。

我國有工商行政管理業務以來,查處經濟違法行為一直沒有間斷,但這里認為,查處經濟違法行為這一職責有一定距離,經濟秩序表現的是市場運行健康有序發展。

以前,無營業執照社會上稱為黑工廠、黑店不光彩的意思,現在無營業執照一般稱為黑戶,這個黑戶已經沒有不光彩的意思,而是指不在工商登記注冊戶,僅從這一點的變化可以看出管理上有大量工作去做。

明顯有營業執照與無營業執照就是合法與不合法界定,這固然產生不正當競爭,就影響市場秩序。有些人說現在改革開放什么都允許經營,當然也沒有以前的投機倒把了,這里不這樣認為,社會市場運行中上仍然存在著投機行為,危害的是其它經營者和消費者(當然不是計劃經濟時期沖擊國家計劃完成)。

舉幾個例子,以前某個商品調價是國家機密,文件下達的同時經營者要清點庫存,由于調價所產生的利潤上繳國庫。現在不是這樣,一聽汽油漲價,盡量增加庫存,牟取差價利潤,汽車來加油只給相當于到下一個加油站的量,苦了司機。還有一個例子也能說明問題,豬肉連續漲價時傳說有些人大量庫存鮮豬肉上百噸,幾個月轉手出售,凈獲取利潤幾十萬元,面對市場這些變化,我們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沒有敏銳性和責任使命感,有多少工商人員到冷凍企業調查研究分析,為決策提供依據。今年春節后食用油大幅漲價,食用油料的生產周期是一年,在幾天時間大幅漲價,用供求矛盾來解釋是不通的,行政干預正常庫存是穩定市場有力杠桿,我們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是這樣,還是放任自流。

這里粗淺認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必須查處經濟違法行為,目前重點是打擊國家法律不允許上市流通的物品投機倒把行為、打擊傳銷、打擊非法生產和經營、打擊欺騙性有獎銷售、打擊與人民生活相關“緊缺”商品的“囤積居奇”行為、打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短兩”等。

衡量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要采用科學的量化標準,以一個縣為統計單位,類似國家經濟發展GDP值一樣,一年辦了多少經濟案件、罰款金額有多少、行政干預多少違法經營者、為政府提供多少有分量的調查報告……。

總之,只有依法承擔國家配置的職能,抓住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重點,才能建立法制化、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的工商行政管理的監管長效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