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分工負責制有關問題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03-05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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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風區關于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

有關問題調研報告

按照市委組織部指導科的部署和要求,我區組織專人重點對常委分工負責制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調研,主要采取了座談討論、征求建議等形式進行了調研。

一、新時期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的重要意義

一是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的需要。過去,各級地方黨委通常設置書記、副書記五六名,有的甚至六七名,接近甚至超過常委會成員的半數。黨委內部關于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干部任命,書記辦公會一旦形成了統一意見,到常委會上通過只是一個形式,出現了書記辦公會代替常委會的現象,這就嚴重削弱了集體領導,違背了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同時過去存在分工不分責現象,遇事推諉,顯示政績邀功請賞的事,爭相個人負責,而排憂解難承擔責任的事,就強調“集體領導”了。這樣的結果也助長了個人說了算和攬功推過的歪風,又與民主集中制原則和黨的領導制度背道而弛。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體現了民主集中制原則下的集體領導和常委分工負責相結合,明確了責權、分工,取消了書記辦公會,集體領導制度得到了健全,專斷、無約束等問題能得到有效控制,達到了更好地貫徹民主集中制要求。

二是提高黨委工作效率的需要。以往,不少黨委常委分工負責的工作,常常還有一位副書記分管,僅在常委會內部就形成了兩個工作層次,增加了工作協調的難度,從體制層面制約了執政能力的發揮和工作效率的提高。進而形成了領導層次過多,領導成員分工重疊、互相扯皮,民主集中制貫徹不力,權力過分集中而又缺乏有效監督的局面。針對這種情況,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常委可以直接同書記匯報工作,不必通過副書記,減少了領導層次,同時有利于減少黨委與政府之間的職能重疊,有效避免了權力運行中的“雙軌制”問題,打破一個方面的工作由兩個或多個領導平級主管的格局,防止出現下級多頭請示匯報和推諉扯皮的現象,進一步達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是減少各級黨政領導班子職數和人員的需要。當前,

按照中央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各級地方黨委都在進一步轉變職能,優化領導結構,改進管理方式,相應地也出現了一系列的改革,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科學分工,權責明確、減少職能交叉,縮短工作鏈條,提高工作效率。這樣一來原職能重疊,一份工作多人分管的局面肯定會被打破,同時也就存在著部分領導被分流的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也是減少領導職數和人員的需要。

二、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應注意的問題

一是注意常委分工是否科學的問題。所謂常委分工負責制就是常委之間科學分工并負責任,因此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要注意常委分工是否科學合理的問題,要針對不同常委的特點和專長進行科學分工,同時在常委分工中盡量解決分工過細或覆蓋不全等問題,進而避免工作交叉和管理空白現象的發生。同時,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對待不斷出現的新任務,應該由誰負責這個問題應給予重視,做到分清職責。

二是注意不良競爭的問題。常委實行分工負責制后,崗位責任和崗位目標等得到了強化,常委之間的競爭意識增強,都力圖追求分管工作的好成績,進而會出現人、財、物、時間等要素的不良競爭,常委之間的不良競爭將不利于地方黨委發展。

三是注意崗位之間協作弱化,調控不夠到位的問題。常委工作的分工強調了分而忽略了全,常委之間缺乏協作容易造成工作的忙、亂和低效。分工后各常委做各自己的事,各唱各的調,雖同向但容易不協調或不同步。加以缺乏反饋調控,漸漸會造成封閉獨立和失控。因此,地方黨委正職在分工后要警惕調控不到位問題,保證分工后的職責權效的動態對應。

三、對常委分工負責制的意見和建議

一是正確處理好黨委集體領導與常委分工負責的關系。集體領導是實行分工負責的基礎和前提,分工負責是實現集體領導的有效途徑和保證,正確處理好兩者關系,實質上就是要實行決策權和實施權相分離的原則,在黨委討論決定時,常委都要認真負責地行使表決權,決議形成后,按照常委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常委不能超越集體領導的權力,做到對上“不超權”,同級“不爭權”,對下“不攬權”,用權“不專權”。

二是正確處理好正職與副職的關系。黨委正職對副職必須高度信任,放手讓副職工作,作為自己的得力助手;作為正職一定要有民主作風,平等待人,同副職多溝通,多商量,不搞個人說了算,善意地對待副職,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副職,不能以個人親疏、好惡評價副職。作為副職,既要關心全局工作,積極參與集體領導,又要按照集體的決定和分工,認真履行職責,自覺維護領導集體的威信,自覺主動支持正職的工作,副職是協助正職進行工作的,直接向正職負責,要尊重正職,自覺維護正職的核心地位。副職要正確識位,正確定位,工作到位,決策補遺,工作補正,講話補充,遇事補過,服從不盲從,參謀不亂謀,用權不越權,重情不濫情,重節不喪節。

三是正確處理好少數人意見與多數人意見之間的關系。少數服從多數,這是黨的組織原則,也是每個常委必須遵守的。在通常情況下,多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必須按照多數人的意見形成決議。同時,還要考慮少數人的不同意見。這些不同意見往往還會包含著一些合理因素和正確成分,認真考慮這些意見,可以完善和發展多數人的意見;如果認定少數人的意見是正確的,或者比多數人的意見更趨于合理,黨委書記在黨委會議上則不必急于表態,而應積極引導,盡可能使大家的思想轉變過來。實在不行,如屬非急于決定的,可暫且休會,待下次會議再議。在休會期間,黨委書記一方面可做耐心細致積極誘導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也可組織人員進行調查研究,開展科學論證,從而爭取到大多數同志的贊成,順利形成決議。

四是正確處理好交流、溝通和競爭的關系。競爭與合作是一對比較難以統一的矛盾,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常委之間關系緊張,破壞團結和諧的氛圍。在黨委工作的管理中,單方面突出某個常委分管工作的職能作用是不正確的,黨委負責人應該努力營造整體協作機制,適度淡化競爭。黨委的一切工作都是為了促進地方經濟全面、和諧地發展,黨委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合作,才能促進地方黨委整體發展。針對分工后常委之間的無序競爭和缺乏協作,地方黨委負責人要認真做好分工后的宏觀調控工作,不斷協調各方面的關系,組織相關人員多進行對話交流,加強信息溝通,召開必要的會議,以使整個組織以最高效率正常運轉。

四、對改進和完善地方黨委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建議

1、加強“三會”建設

實行黨代表常任制。健全和完善黨的代表大會制度,實行黨代表常任制是樹立和維護黨的代表大會作為黨內最高領導機關的權威地位和擴大黨內民主的現實需要。為此,一是建立完善黨代會年會制度,每年召開一次大會;二是適當調減黨代表職數,科學確定結構比例,確保代表素質;三是組織代表開展經常性的視察調研活動;四是建立黨代表意見、建議提案制度,充分發揮黨代表的作用。

強化全委會決策權。健全和完善黨的集體領導制度,充分發揮全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作用,關鍵是要確保全委會對重大問題的決策權。一是適當增加全委會召開次數,一般應每季度召開一次,同時嚴格控制參會范圍,不宜把全委會開成全委擴大會;二是明確全委會的決策職責范圍,凡是重大項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重大額度資金使用以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問題的決策,都應由全委會研究決定;三是實行全委會對重大決策票決制和決策意見書備查制,充分發揮每一位委員的作用,確保決策民主化。

推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優化黨委常委會的組成結構,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避免職責交叉、分工重疊,做到權責明確。即,黨委只設書記一職,不設副書記或只設1名專職副書記崗位,人大、政協的主要領導進常委班子,黨委設分管組織、宣傳、紀檢、政法、群團工作的常委。統戰工作由擔任政協主席的常委分管;政府除常務副職進常委班子外,再進一名副職,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或分管經濟、或分管農業、或分管穩定工作;同級軍事機構的主要領導進常委班子。

2、理順三種關系

理順黨與國家機關的關系。一要明確黨委與政府的職能分工。黨委的職責主要是進行科學決策,政府的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黨委的決定、決議,抓好工作落實。因此,凡涉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大方針、政策、工作總體部署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經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門按照職責權限決策和管理,黨委不再直接干預政府施政過程,實現黨對經濟工作和社會事務從直接領導向更注重發揮協調作用與間接領導轉變,使黨委總攬而不包攬,協調而不取代。二要支持人大依法行使權力。加強人大領導班子建設,減少人大領導班子中的安置性干部,推進人大與黨政干部的“雙向交流”,明確規定到人大任職的基本條件。特別是要把資歷深、能力強、有威信的黨政領導交流到人大任職,同時,實行新提拔黨政領導干部到人大掛職鍛煉制度,增強依法執政理念,努力改變黨委、政府是“一線”,人大是“二線”的狀況,使人大的干部隊伍充滿活力,為人大依法行使權力提供有力的組織保證。

理順黨委與國家機關中黨組的關系。加強對同級國家機關中黨組自身建設的領導既是黨委的一項重要職責,也是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重要手段,各級黨委要理直氣壯的實施對同級國家機關中黨組自身建設的領導。制定《國家機關黨組工作條例》,進一步規范黨組的地位、職能和作用。國家機關中的重大問題,包括向黨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都應由黨組討論決定,防止以行政會議代替黨組會議,或少數人決策重大問題。建立黨組定期向黨委報告工作制度,主要報告國家機關中黨的建設情況、黨委決定決議貫徹等情況,接受黨委對工作的考核、評議和監督,確保黨委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在國家機關得到正確貫徹落實。

理順黨的領導與依法執政的關系。一是推進黨的執政行為法律化。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雖然已經寫進了憲法,但法律條文還比較抽象,應在憲法中增設相應條款,并在有關法律、黨章和政協章程中充分體現出來,對黨的執政地位、執政方式、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以及和其他派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為黨的執政活動提供法律保障,確保黨能夠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執政,充分體現一黨執政的國情。同時,黨要善于把自己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全社會遵循的行為規范。特別要確保通過法律規定和程序,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為實現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證。二是堅持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黨要按照法定權限、法定程序實施對國家政權的領導,實現以政策為主向以法律為主的領導方式轉變,把堅持黨的領導和嚴格依法辦事緊密結合起來。要進一步強化權力必須接受法律監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違法就要受到追究的觀念,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自覺維護法律尊嚴。尤其在干部選任管理工作中,對由人大任命或選舉產生的領導干部,任期未滿,黨組織一般不能對其調整,確保民主的權威性和法律的嚴肅性。

3、健全三項機制

健全和完善科學的決策機制。以完善決策程序、擴大決策民主、確保決策落實為目標,建立一整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廣泛集中民智、切實珍惜民力的科學有序的決策制度體系。一是建立健全黨內重大決策征求意見制度。決策前必須深入基層和群眾中廣泛征求意見,上級黨組織作出的與下級組織有關的重要決定、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必須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必須組織黨員進行充分討論。二是建立和完善專家咨詢及聽證會制度。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常設的專家咨詢委員會,從社會各階層、各方面聘請一批優秀代表組成聽證團體,在重大事項決策前要召開專門的專家咨詢論證會和社會各界人士聽證會征求意見。三是建立和完善政協民主協商制度。充分發揮政協聯系廣泛的優勢,黨委研究決策重大事項前聽取政協黨組和政協常委會的意見,決策后向政協通報重大決策及意見的采納情況,調動其為決策出謀獻計的積極性。四是建立和完善決策過程備案制度。規定決策的必備程序,明確各個決策環節的責任主體和責任人,對決策的過程進行詳細的記錄,每一項重大決定的出臺都要形成一套完整的資料,以備查閱。同時,對決策失誤情況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實施細則,根據備案資料追究相關責任,確保決策科學。

健全和完善有力的監督機制。要防止權力濫用,就要采取有效的辦法對黨的組織、黨員和領導干部所掌握的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從當前情況看,一要強化民主監督。黨代會、人代會、政協會不僅要對自己選出的領導機構的工作報告進行審議,而且要對工作報告、領導班子及班子成員的滿意度進行民主測評,對黨委、紀委班子及成員測評的結果在黨內公開,對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領導班子及成員的測評結果面向全社會公開。建立黨委委員聯系黨代表、人大常委會常委聯系人大代表、政協常委會常委聯系政協委員制度,定期聽取聯系人意見,接受聯系人監督,建立聯系工作考核辦法,確保民主渠道暢通。建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凡是黨委的重大舉措,包括一個時期的工作目標、工作思路和工作重點、重要改革措施的出臺和進展情況等,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進行公告和宣傳。二要強化對監督機關的監督。解決監督機關缺位、越位的問題,關鍵是要推行審理案件公開制,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人民檢察院受理、立案、審案、結案及處理的依據公開;要推進立案程序的制度化、規范化,對于來自黨內外群眾的反映或舉報,哪些可以立案,哪些不予立案,有據可依,防止少數人說了算;要改革和完善紀委和檢察院報告工作的制度,紀委向黨代會、檢察院向人代會報告工作引入詢問、質詢的機制,代表有權對監督機關不作為、少作為、難作為的問題提出追究相關責任的要求。三要整合監督資源。改善紀委常委的組成結構,人大、政協的黨員常委可以兼任紀委常委,使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民主監督有機結合,形成監督的合力。也可借鑒西方獨立檢察官制度或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將職責相近的黨委紀檢機關,政府監察、審計部門,檢察院的反貪部門予以合并,成立專門的監督機關,實行中央直管,增強監督的威懾力。

健全和完善公正的干部選拔任用機制。一是完善民主推薦干部制度。當領導職務出現空缺時,在哪些單位推薦?為什么在這個單位推薦?要有充分體現民主的制度保證,有據可依。要引入競爭機制,創造機遇面前人人平等的條件,使多個符合任職條件的人選在民主推薦和競爭中脫穎而出,避免把視野限定在少數符合條件的人選中“矮子里面拔將軍”。要全面推行差額考察干部制度,通過對考察對象的全面比較,實現好中選優。二是改進干部考察方法。既要廣泛深入地聽取知情人的意見,又要增加工作實績量化考核的內容,還要引進現代人才測評技術,對干部進行能力素質測試。把民主推薦、工作實績考核、能力素質測試三方面有機結合起來,防止以票取人,防止重用“圓滑世故”的干部,防止形成負效應的用人導向。三是推進干部任用決策民主化。全面推行重要干部任用全委會票決制,逐步推行差額票決制,更好地發揮全委會在選拔任用干部中的作用,有效防止干部任用少數人說了算。四是完善干部選舉制度。全面推行差額選舉制度,適當提高差額的比例;規范候選人產生方式,每一候選人的產生都必須經過民主推薦的程序,杜絕“強弱搭配”,搞事實上的等額選舉;改進介紹候選人的內容,既介紹候選人的基本簡歷,又用紀實的方法介紹體現候選人能力水平的主要工作;全面推行黨務、政務公開,允許候選人向代表作競職演講,使代表充分了解候選人,從而較好地擴大和正確地行使對干部的選擇權,使干部執政既對上負責又對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