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取證調研報告

時間:2022-09-05 10:37:00

導語:稅務稽查取證調研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稅務稽查取證調研報告

稅務稽查是稅務行政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稽查是對稅務稽查基本要求,而稅務稽查的合法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稽查取證的充分性、規范性和合法性。近年來,廣大稽查人員的稅收法制意識不斷加強,稽查取證工作質量得到了明顯的提高,但仍與依法行政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尚不能完全適應稅收法制化進程。下面,筆者結合稅務稽查工作實踐,對當前稅務稽查取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成因及其對策作一些粗淺探討。

一、當前稅務稽查取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稅務稽查取證缺乏充分性。具體表現在:一是缺少對違法手段方面證據材料的收集。如對查出的利用虛假納稅申報手段偷稅的稅務違法案件,稽查人員往往忽視被查納稅人檢查所屬期內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明細賬頁等證據材料的收集,使稽查中對違法手段的界定缺乏充分性。二是確認違法事實的證據材料收集不全面,缺少一些重要要素的證據材料。如對發生銷售不申報納稅的違法案件,稽查人員有時只收集了資金流動方面的證據,而未收集確認銷售方式和貨物流動方面的證據。三是缺少與稽查處理有關的直接證據材料。如稽查人員往往忽視各所屬月份納稅申報表等證據材料的收集,使稽查處理中滯納金的加收缺少充分證據。四是證據材料單一,有些案件只憑收集的單一間接證據進行定性,缺少各種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如有的稅務案件,僅憑一份談話筆錄或一份當事人陳述就對稅務違法事實進行了確認。

(二)稅務稽查取證缺乏相關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取證材料與所反映的違法事實之間缺乏關聯關系。二是取證材料與所確認的違法性質之間缺乏關聯關系。如對一些收受虛開發票案件,稽查人員在《稽查報告》中定性為惡意收受,但又未收集到充分的證據來證實其惡意性質。三是各種取證材料之間缺乏相關性。如有的案件,所收集的各種證據材料有相互矛盾之處,卻沒有反映或判斷相互矛盾的各種證據真實性的材料,使各證據間缺乏關聯。

(三)稅務稽查取證缺乏規范性。主要表現在:一是各種類型的證據的收集形式不規范。如所復印的證據材料,不按規定注明原件的出處和復印人;所采集的電子證據,不制作反映所復制的電子證據的出處、電子文件大小及類型。二是證據采集的程序不規范。如在當事人拒絕接受有關稅務文書時,不按規定邀請具有獨立身份的人士見證送達程序,從而使反映見證送達程序的證據材料缺乏規范性。三是證據收集中使用的文書不規范。如稽查中在收繳假發票、發票印章等非法作案工具時,往往不按規定使用收繳專用收據,而經常使用一些不規范的文書。

(四)稅務稽查取證缺乏深刻性。具體表現在:一是缺乏對違法事實深刻的邏輯分析判斷,影響了違法定性的準確性。如對收受虛開發票、假發票的違法案件,一些稽查人員不能充分運用邏輯分析方法,調查出與此相關的物流、資金流和票流的真實情況,使稽查取證深度明顯不夠。二是缺乏對違法動機的理性分析判斷,影響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確運用。

(五)證據材料缺乏明晰性。具體表現在:一是證據材料所反映的數據與稽查報告所確認違法數據不一致時,不注明差異原因。如目前不少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記賬憑證與原始憑證不是一對一,而是多份原始憑證對應于一張原始憑證,因此,稅務稽查取證時,記賬憑證上所記載的數據就會與原始憑證上所反映的數據產生一致,而稽查人員在收集這類問題的證據時往往不注明差異原因,使稽查證據的清晰性受到明顯的影響。二是對內容和數據不清晰的證據材料,稽查人員往往不對其內容和數據作具體說明。如對賬外經營檢查中所取得的賬外經營證據材料經常是納稅人自行填制的,內容和數據一般都不標明項目類型,稽查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只對其進行復印,而不對其中的數據和內容作進一步說明,證據缺乏應有的清晰性。

二、稅務稽查取證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稅收法律法規不健全。一是稅務稽查取證方面的法律法規缺乏系統性,有關規定散見于《稅收征管法》、《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或規章之中。二是各種稽查取證方式的規范收集要求尚不全面,缺少對照相、錄音、電子數據復制等取證方式的具體規定。

(二)稅務稽查取證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抖愂照鞴芊ā芬幎ǎ憾悇諜C關只具有賬簿資料、經營場地、詢問等檢查權,缺少諸如搜查、經營者住宅檢查等權力,使一些蓄意利用賬外經營偷逃稅等嚴重違法行為難以得到及時有效的取證。

(三)部分稽查人員缺乏稅收法制意識。一些稽查人員對依法稽查、依法取證的重要性仍然認識不夠,重稽查成果,輕稽查取證;重直接證據的收集,輕間接證據的收集;重違法事實證據的收集,輕稅收違法手段證據的收集;重涉稅證據收集,輕處罰裁量運用證據的收集等“四重四輕”現象在日常稽查中仍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

(四)部分稽查人員缺乏與從事稽查工作相適應的業務素質,對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掌握不夠,對各種違法事實應收集哪些證據才能充分證實違法事實的存在、采用何種程序取證才是合法的、所收集的證據材料該如何處理才是規范、有效的等問題,心中沒底。

三、解決稅務稽查取證問題的對策

(一)統一稽查取證工作標準,提升稅務稽查取證的效率。制訂的取證工作標準要盡可能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要針對各種違法性質和違法手段,具體明確獲取哪些證據,要針對不同的證據類型,分別規定規范的取證要求,使稽查人員在稽查取證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稽查取證的規范性、統一性。

(二)完善稅收法律法規,賦予稅務稽查部門更有效的稽查手段,為充分有效地對稅務違法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提供強大的法律保障。

(三)加強行政執法監察、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和崗位目標考核,促進稽查人員稅收法制意識的提高,使稽查人員在稽查取證中確立兩個理念:一是收集證據時要遵循“違法推定”理念,盡可能按最嚴重的違法情節收集證據。二是確認違法事實時,對證據材料的審查,要遵循“合法推定”理念,站在納稅人的立場上看證據,盡可能發現證據的不足之處,向對納稅人最有利的方向定性,確?;槿∽C的充分性。

(四)加強稅收法律法規等業務培訓,不斷提高稽查人員業務素質。業務培訓不僅包括《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法,還包括各稅種實體法規。通過培訓,不斷提高稽查人員的稅收法制水平,使稽查人員明白應取何證,怎樣取證,為從根本上解決稽查取證中存在的問題奠定堅實的業務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