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問題報告
時間:2022-10-11 11: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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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是新形勢下加強選人用人監督的新要求,是深入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的具體體現,是實現選人用人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舉措。建立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度,要從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責任要求,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標準,失察失誤的基本內容以及追究責任的辦法加以規范,使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有章可循,確?!陡刹咳斡脳l例》工作全面貫徹落實。
一、明確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責任要求。
從《干部任用條例》的規定來看,民主推薦、組織考察、決定任用是選人用人的關鍵環節,要避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首先必須明確三個環節的責任要求。
(一)推薦責任。堅持“誰推薦誰負責”的原則,規范推薦程序,明確推薦責任要求。
1、單位推薦責任
(1)組織人事部門的民主推薦是根據職位空缺和個別提拔任用進行民主推薦,在推薦過程中,要按照空缺職位和個別提拔職位的要求,明確推薦條件、范圍、職位,按照民主推薦的要求進行民主推薦。
(2)各級黨委(黨組)推薦本單位優秀人才,應符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所推薦人選必須是本單位后備干部,且近兩年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等次,推薦工作結束后由黨委(黨組)寫出書面推薦材料上報。
2、個人推薦責任要求。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人才,是領導干部的重要職責。領導干部應本著對組織和干部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舉薦自己熟悉和了解的優秀人才。領導干部向黨組織推薦干部必須填寫推薦表,寫出書面推薦材料,說明推薦理由和擬任職務,并且本人簽名承擔責任。
3、參加民主推薦人員的責任要求。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應是本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及下屬單位負責人,參加民主推薦人員應本著對組織負責,對他人負責和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堅持獨立思考,根據自己掌握的情況如實推薦干部。
4、負責民主推薦工作人員的責任。民主推薦組織者對民主推薦全過程負責,負責公布推薦職務、任職條件、推薦范圍、提供干部名冊,并提出有關要求。負責維護推薦秩序,清點人數,分發和回收推薦表,做好民主推薦的統計匯總工作。
(二)考察責任。堅持“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深入細致地開展干部考察工作。
1、組織考察工作單位的責任:應根據考察任務組建考察組,制定考察方案,培訓考察人員;建立干部考察登記制度,如考察工作人員姓名、考察的單位及時間、被考察人的姓名及職務、談話人數和名單、參加民主推薦人數、考察結果等都如實進行登記,整理綜述考察資料。
2、考察組的責任。實行考察組長負責制,考察組應根據考察任務和考察方案,制定具體工作計劃,深入群眾、深入實際,詳細了解和掌握考察對象的實際情況,在全面考察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形成干部考察材料,客觀公正地反映被考察對象的優缺點,并在考察材料上署名,提出具體的使用意見。
3、參與談話對象的責任。應按照考察組的要求,本著對黨的事業和干部個人負責的態度,如實反映被考察對象德、能、勤、績、廉的表現,并對自己的談話內容負責。
4、被考察對象的責任。積極配合考察工作,正確對待組織考察,如實匯報自己的情況,主動反映自己的問題或缺點。
5、被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的責任。按照考察組的要求配合考察組做好考察工作,搞好民主推薦和個別談話的組織工作,如實提供被考察對象檔案材料,近期考核情況和工作業績表現等。
6、審查部門的責任。紀檢、監察、政法、審計、計生等執紀執法部門要指定專人對考察對象在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計劃生育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并寫出具體審查材料。
(三)任用責任。堅持“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任用干部。
1、組織人事部門醞釀提名的責任。組織人事部門對已經考察的干部人選要進行充分醞釀,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經集體討論形成一致意見后確定向黨委(黨組)提交討論任用人選。沒有經過考察或考察時群眾反映有問題尚未查清的人選,暫緩提交黨委(黨組)討論,提交黨委(黨組)討論的人選應報送真實、規范的簡介材料。
2、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用的責任。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用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不得以書記辦公會代替黨委(黨組)會議。不準個人決定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集體意見。黨委(黨組)到會成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暫緩作出決定。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形式進行表決,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當場宣布表決結果。黨委(黨組)成員對討論決定任用情況負有保密責任。
3、實行任前公示的責任。對經討論決定擬提拔任用的領導干部,要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任前公示,并認真掌握和調查核實公示中群眾反映的問題,對反映的問題經核實影響干部任用的,應提出暫緩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議。
二、科學制定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標準。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均屬選人用人失誤。
1、任職后發現任職前有經濟或其他問題,按規定不能提拔任用的。
2、任職試用期間或任職近期內因個人品德、能力、水平等不具備選拔任用干部的標準,造成工作重大失誤或明顯不勝任現職的;
3、在選人用人過程中,有關部門審核把關不嚴,選拔任用干部不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任職資格的;
4、不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辦事,造成選人用人失誤的;
5、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紀律選人用人的。
三、明確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的內容
明確界定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內容,是建立選人用人失察失誤責任追究制的前提,選人用人失察失誤是多方面的,從《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程序來看,容易導致選人用人失察失誤主要有三個環節,即推薦失誤、考察失誤、決策失誤。
(一)推薦失誤。民主推薦是選人用人最基礎的環節,推薦結果真實與否直接關系到選人用人的質量,按《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推薦的主體分為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和單位黨組織推薦及組織人事部門推薦。
1、領導干部個人提名或推薦失誤。主要是指領導干部個人在推薦提名干部時,動機不純,不負責任地推薦干部,包括憑個人好惡、私人感情進行推薦;或收受財物進行利益交易;或憑個人的地位、權力和影響,向組織部門施加壓力的:或推薦干部時,不如實向組織介紹真實情況的。
2、單位黨組織推薦失誤。主要包括單位黨組織不按《干部作用條例》規定的程序、方法進行民主推薦的;不如實向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結果,歪曲民意,弄虛作假,欺騙組織的;單位推薦干部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研究確定的。
3、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失誤。主要包括民主推薦時,應有組織人事部門負責推薦,而沒有實地組織推薦的;組織人事部門推薦時,不堅持原則不按程序辦事的;不如實向組織匯報推薦結果,隱瞞事實、歪曲民意的;泄露民主推薦結果的。
(二)考察失誤??疾焓沁x人用人的關鍵環節,能否選準人用好人,考察環節起著重要的作用,考察過程中容易導致失誤,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擬定考察對象的失誤??疾鞂ο髴鶕裰魍扑]結果進行確定,盡管有量化的標準來參考,但如果沒有正確把握,也容易出現失誤。主要包括,沒有科學地分析民主推薦結果,簡單地以票取人的;沒有經過民主推薦,直接確定為考察對象的;沒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少數或個人確定考察對象的。
2、組織考察的失誤。組織考察的失誤主要包括,組織(人事)部門沒有按規定制定考察方案,隨意進行考察的;組織(人事)部門對派出的考察組成員素質把握不嚴或考察成員少于2人的;需要回避沒有回避的;違反考察工作紀律,泄露考察機密,造成考察失真失實的。
3、考察人員的失誤??疾烊藛T的失誤主要是指考察組成員在考察過程中的失誤,主要包括沒有按考察方案進行考察的;考察過程中,對群眾反映的問題,沒有深入調查核實,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的;隱瞞考察事實真相的;違反考察紀律,吃請收禮、通風報信、泄露考察機密的;考察材料反映不真實,不全面、不具體的。
4、被談話人的失誤。被談話人的失誤主要包括:被談話人(特別是單位主要負責人)沒有如實向考察組反映真實情況的;故意捏造隱瞞事實真相,刻意中傷或夸大其詞的。
5、審核把關的失誤。組織人事部門在考察的基礎上對其人選的審核把關失誤主要包括,擬任用人選的基本情況不準確的(包括工齡、學歷、年齡、任職資格、培訓等);按照規定沒有征求紀檢、監察等執紀執法部門的意見的;對人選的綜合評價不準確的。
(三)決策任用的失誤。決策任用是選人用人的最后環節,也是綜合選人用人前幾個環節的最后結果,這一環節的失誤主體是組織人事部門和黨委(黨組)。失誤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人事部門提名醞釀的失誤。組織人事部門將沒有經考察或未經過醞釀和征求意見的干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的;未經過書記辦公會醞釀,直接提交黨委(黨組)討論的。
2、討論決定的失誤。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時,參加討論的成員沒有達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以書記辦公會、少數人研究或圈閱等形式,代替黨委(黨組)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臨時動議決定任免干部的;黨委(黨組)成員個人決策干部任免的;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不考慮組織人事部門經考察研究提出的意見,或未經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并作出用人決策的。
四、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責任追究
選人用人的各個環節是一個有機的整體,既有密切聯系,又有相對獨立性,如果在某一環節發生失察失誤,則有可能導致在選人用人結果上的失誤。因此,對選人用人中出現的失誤,應分清是在哪一個環節中出現的失察失誤,然后,根據情節輕重,依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和《中國共產黨黨員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以教育批評或黨紀政紀處分,嚴重違法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1、對推薦階段的責任追究。推薦包括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單位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推薦和個人自薦等形式。不論什么形式的推薦,都必須堅持誰推薦誰簽名誰負責的原則。以便于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責任追究。被推薦人任命后,如在試用期內發現嚴重問題或有違法行為的,要追究推薦人或組織者的推薦責任,推薦人應做出合理解釋和說明;對推薦材料不實,有夸大被推薦人的德才表現的,或在推薦測評過程中弄虛作假、有意欺騙組織的,應給予推薦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在推薦過程中收受被推薦人的財物、謀取私利者,應給予通報批評、誡勉、降職、免職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直到追究推薦人的刑事責任。對向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帶“病”上任的,情節較輕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造成組織人事部門用人失誤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2、對考察階段的責任追究。對干部的考察,必須明確考察人員的職責和權利,考察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內容、方法、要求和程序辦事,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和誰考察誰負責的原則,做到有章可循、違章必究。對在考察過程中,惡意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或借機謀取私利、跑風漏氣、打擊報復者,情節較輕的,應給予黨內警告或黨內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或造成組織上用人失誤的,應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留黨察看處分,同時,調離工作崗位。對考察人員在考察過程中工作不認真、不細致、不深入,沒能發現被考察者任前之“病”,一年內發生嚴重問題或有違法行為的,應給予考察人員通報批評、誡勉或黨紀政紀處分。
3、對任免(審批)階段的責任追究。討論研究干部的任免(審批)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1)對干部工作中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對重大違紀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視情節輕重,應給予負有直接責任的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相應的處分。(2)對程序上走了過場,實際上是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造成用人失誤,給黨和人民的利益帶來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應責令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辭職或免職,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3)主要領導有提示、授意、暗示下屬,發表帶框框意見,影響干部公正使用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4)對有異議、問題不清的任免對象沒有停止審議,繼續做出任免決定,造成用人失誤的,給予有關領導和責任人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黨內職務。(5)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紀律決定任用干部的,已作出的干部決定一律無效,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五、建立健全選人用人責任機制
選人用人失察失誤所造成的后果是相當嚴重的。實行責任追究只是減少和避免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的一種補救措施,要真正減少和避免選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誤,必須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責任機制,形成事前預警、事中監督、事后責任追究的科學選人用人體系。
一是要建立健全干部推薦責任機制。在推薦干部時,不論是單位黨組織推薦、組織人事部門推薦,還是領導干部推薦都必須規范推薦程序,明確推薦干部的范圍、形式、對象、責任等,對所推薦的干部必須認真負責、實事求是,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必須填寫《領導干部推薦表》,并附上署名的推薦材料,推薦材料內容應包括被推薦者的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情況,重點介紹政治思想品德和工作實績,應如實地反映被推薦者的主要缺點和不足,凡因推薦失當,造成選人用人失察失誤等后果的,推薦者或推薦單位第一責任人就應受到責任追究。
二是要建立健全干部考察責任機制??疾烊藛T在考察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責、權和考察的內容、方法、程序、紀律、監督等要求辦事,要填寫《干部考察登記表》,對考察對象、考察方式、考察時間及考察組結論性意見等情況進行登記,考察組組成人員應在考察登記表上簽名,對考察對象承擔考察責任。對在干部考察中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泄露考察、醞釀干部任免情況,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造成不良影響的,或因考察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考察結果嚴重失真失實,群眾議論較多,反映較大的,都應對考察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三是建立健全干部任免(審批)責任機制。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各項規定,特別是要嚴格遵守“十不準”的工作紀律。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原則、條件、程序、紀律,造成干部任用失察失誤的,必須對責任領導干部實行責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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