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協會建立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時間:2022-01-05 08: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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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律師參與基層法律調解工作的情況和主要問題
當前,各種矛盾糾紛呈多發、突發和復雜化態勢,其中人民內部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訴訟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重。審判資源的有限性與民事案件數量多之間的矛盾加劇,已影響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與效率,人民法院對法院調解制度進行了改革。比如,朝陽區就民(商)事案件分別推出了“法官助理進行庭前調解”、“特邀調解員主持調解”及“律師主持調解”等三項制度。*律師積極參與和支持法院調解等調解工作,化解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有效地緩解了審判壓力。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工作方面,東城區、西城區等針對本地改革發展的熱點、難點問題,認真組織律師擔任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或開展人民調解與治安調解聯動試點,從事矛盾糾紛的調處和基礎性工作,在政府與人民群眾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對話的橋梁。這些探索和嘗試,有力推動了調解機制的社會化、專業化發展。
律師群體總體上法律專業素質高,又貼近社會、貼近群眾,了解群眾的要求、心態,容易發現矛盾糾紛情況。因此,律師參與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發揮法律的專業作用,可以很好地處理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矛盾糾紛,既幫助人民法院和政府部門緩解了案件量激增、公共資源有限的壓力,維護社會穩定,也提高了律師業的社會地位和整體形象,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和生命力。在看到工作進展和有利條件的同時,我們必須重視和認清一個深層的問題:調解工作中,律師協會的行業組織和服務功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產生了律師參與調解工作的組織化水平不高,大大制約了律師作用在各行業、各領域的發揮。這種局面既不適應提高調解工作水平、推進調解體制創新、拓寬調解領域的要求,也不適應行業協會進行業務指導、促進內部改革與建設的要求。我們必須進一步解放思想、加強改革創新,充分調動律師業的積極性,進一步完善律師參與調解工作的體制和機制建設。
二、美國、香港律師協會參與調解的情況
(一)美國律師協會的調解事務
美國律師協會設立常務委員會,負責從事爭議解決方面的工作。主要職責是:
1.鼓勵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為協會會員、立法者、政府部門和公眾就調解各方面的問題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2.研究快速而高效的調解辦法,從事包括立法范例等的研究和發展,使現行法律程序與法院調解程序相適應;
3.保持在全國的指導地位,擴大全國和各州律師業在調解中的作用,進行專業和普通的培訓項目。
工作方式是:研究調解方式的適用,促進調解的使用及其作為一個重要實踐領域的發展,也為調解形式的理解和適用提供協助、并為其成員提供將調解融入其實踐的方法。
(二)香港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的調解事務
香港律師協會通過建立專門委員會、制定調解員的名錄、工作程序等進行調解事務。
1.制定調解員名冊。調解員分為一般調解員、家事調解員和家事調解督導員三類。
2.調解員認可程序。
3.指引與手冊,包括調解員守則、家庭事務調解員指引、家庭事務調解督導員指引。
4.調解員專業課程及認可。
5.聲明。香港律師會調解員名冊是一種公眾服務,目的是提供愿意從事調解工作的會員的信息,這些會員已經獲得了被認可的調解職業資格,或者他們另外具有被承認的司法/調解的重要經驗。但是,香港律師會同時聲明不保證、擔保或認可本名冊上任一會員在任一具體爭議中擔任調解員、仲裁員或調停人的能力或適合性。
三、律師協會在調解體系中的組織優勢、法律地位
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通過組織管理律師隊伍,發揮法律服務主力軍的作用來履行法律服務職能。截至6月,全市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共7371家,人民調解員共96607人,執業律師(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共12426人,律師協會專業委員會共54個??梢?,在律師協會建立人民調解組織,組織引導規模大、素質好的律師隊伍參與人民調解工作,是推進律師協會建設的一個創新舉措,有利于提高律師參與多元化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機制的組織化程度,有利于發揮律師協會的綜合優勢,提升律師協會的行業威信,有利于充實律師協會管理和服務會員職能。同時,這對于解決當前調解工作存在的調解人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高問題,充分發揮專業化與社會化調解方式的綜合優勢,充分發揮區域性與專業性調解組織的綜合優勢,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借鑒中外經驗,律師協會從行業管理和服務的角度出發,組織具有專門業務能力的會員依據法律和事實,調處社會矛盾糾紛,在矛盾當事人中處于中立人、調解人的地位。律師協會在當事人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下主持制作的調解協議,屬于人民調解協議的一種,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與其他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為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依據,通過法院裁判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
四、關于在律師協會建立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議
建立律師協會調解制度,應當研究和借鑒其他行業調解組織組織建設、開展工作的經驗和做法,應當適應和符合律師業的特點、律師協會的性質和任務,應當汲取美國、香港等國家(地區)調解制度的實踐經驗。
1.組織機構。在律師協會內部設立律師調解管理機構,配備若干名精通法律、又有調解工作經驗的專職人員,專職負責律師調解管理、協調工作。建立律師調解專項業務培訓制度,對律師進行觀摩庭審、專題講座等實體法方面的培訓外,還要從提高調解能力入手,對做好群眾工作、制作調解協議、提高調解技巧等方面重點培訓。建立律師調解表彰和獎勵機制,平時注重總結和發現在律師調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律師和單位,適時進行表彰和獎勵。
2.工作規章。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考現有律師調解工作規定和我市律師實際,制定配套規章制度,從源頭抓好律師調解制度建設。參考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制定統一的律師調解收費標準,增加律師調解收費的透明度和合理性,既保障了當事人調解中的知情權,也促進律師參加調解工作的積極性,預防和減少不正當的低價競爭行為。制定《律師調解申請書》、《律師調解委托協議書》、《律師調解工作登記表》等格式文本,進一步方便群眾,簡化、規范律師調解行為。
3.信息建設。根據律師的專業特長,在律師協會調解組織建立律師資料庫,根據糾紛類型和當事人要求,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律師參與調解工作。本著自愿、就近的原則,為當事人提供律師人選,同時根據律師工作效果、當事人的滿意程度,采取優勝劣汰的原則,讓精于的律師發揮更大作用,將怠于調解工作的律師出局,使律師專業資源得到最合理的分配和最充分的運用。
4.建立律師調解長效機制。定期召開法院、司法行政機關、街道鄉鎮基層組織、律師事務所參加的會議,總結經驗,查找不足,制定改進措施。對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多方沒有聘請律師的民事案件,法官應當啟動律師調解機制,以書面告知形式建議當事人可委托律師進行庭外調解,如果當事人愿意接受律師調解,但又無法委托律師的,由法院與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及時聯系,司法行政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并告知當事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當事人自行或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從律師資料庫中篩選符合要求的律師,如屬法律援助案件,則由司法行政機關直接指派律師參加調解工作。
5.隊伍建設。調解員隊伍的素質是調解工作質量及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但是,目前調解隊伍素質狀況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社會矛盾糾紛特別是人民內部矛盾的發展變化。從工作發展和社會需要出發,對律師按照專業進行分門別類,建立一支調處各種類型糾紛的律師調解員隊伍。
6.宣傳教育。針對目前廣大群眾對于矛盾糾紛解決體制和方式的了解十分有限的問題,大力宣傳律師調解的基本內容和優點,讓更多的群眾認識和接受調解制度,讓當事人依靠調解手段解決糾紛,使律師調解方式發揮更大的作用。建設刊物、信息等輿論陣地,加強與報紙、雜志、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的聯系,報道律師工作的最新動態,總結律師調解經驗,推廣有效辦法,及時公布律師調解的重大信息和典型案例,逐步形成重視調解的社會氛圍和運用調解的法律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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