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匯報

時間:2022-10-25 10: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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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匯報

紀檢監察機關對紀檢監察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這是改革和完善黨的紀律檢查體制、加強黨內監督的一項重大舉措。但是,由于實行統一管理的時間還不長、經驗還不多,因此相關制度建設還處在起步階段,缺少長遠規劃,有的制度還未制定出臺,已有的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一些問題,需要不斷完善。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派駐監督工作的開展。本文想結合近幾年來的派駐監督工作實踐就構建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制度體系作一初步探索。

一、目前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中存在的薄弱環節

2012年開始,派駐機構由市紀委監察局直接領導,使得派駐機構保持了相對的獨立性,權威性也得以增強。一方面,派駐機構干部的考察考核、提拔任用由市紀委、監察局直接負責,有利于他們放手大膽開展監督工作;另一方面,派駐機構的業務工作由市紀委、監察局直接領導,重要情況和問題直接向市紀委、監察局請示、報告。派駐機構可以直接決定是否立案調查駐在部門有關干部的問題,這有利于派駐機構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大查辦案件的工作力度。近幾年來,各派駐機構牢固樹立“加強監督是本職,疏于監督是失職,不善于監督是不稱職”的觀念,把監督作為派駐機構第一位的職責,切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派駐機構監督工作不斷取得新的明顯成效。但同時,派駐機構監督工作還處于摸著石頭過河階段,尤其是這些年查處的中央國家機關大量違紀違法案件表明,派駐監督制度還不健全,還存在不少漏洞和缺陷,需要我們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

一是缺少指導派駐機構工作的統一的規范性法規。從性質定位上講,派駐機構是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指派。并代表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駐在部門實施黨內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的專門監督機構。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主要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但由于缺少制度保障,派駐機構監督往往處于尷尬位置。有的駐在部門“穿新鞋走老路”,部分駐在部門領導仍把派駐機構視同內設機構;有的派駐機構的角色定位仍有偏差,遇到情況多向駐在部門領導請示匯報。因此,有必要制定規范性法規以加強派駐監督工作的權威性和規范性。

二是缺少完整的工作配套法規和具體工作細則,導致派駐監督工作存在很大隨意性。一直以來,派駐機構除貫徹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外,就沒有一套完整的監督制度來執行,許多情況下造成監督失控、工作被動,個別部門存在派駐機構邊緣化、監督檢查表面化的情況。以干部考核工作為例,由于沒有明確具體的制度規定,派駐機構是否參加干部考核工作,往往由駐在部門根據需要隨機決定,派駐機構給出的意見也得不到駐在部門黨組的足夠重視。派駐機構常常被架空,監督成了走過場,流于形式。一些派駐機構承擔了不少與紀檢監察關聯不大的工作,有的甚至還承擔了駐在部門的具體業務,這在很大程度上擠占了派駐機構的時間和精力,不可避免地弱化了派駐機構本應履行的工作職能。

三是派駐機構與派出機關聯系不規范。派出機關與派駐機構是一種聯系、指導、協作的關系,這種關系如何在工作中體現卻缺少具體的制度保障。派駐機構往往與派出機關溝通交流不多,一方面,遇到重要情況和問題往往做不到直接向派出機關請示報告,而是向駐在部門黨組請示,結果經常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一方面,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的支持力度不夠。派出機關如何支持派駐機構大膽履行監督職責,遇到阻力如何為派駐機構排憂解難等都沒有具體的制度規定。

四是派駐機構統一管理的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備。派駐干部同派出機關的機關干部同是紀檢監察干部,應當一視同仁,但由于缺乏具體辦法,在實際工作中往往做不到一視同仁,派駐機構干部有被邊緣化的傾向。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配套制度都有待于盡快出臺,以便從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加強對派駐機構工作的領導。

二、構建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對于加強和改進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積極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促進派駐監督工作穩步發展,對于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具有現實而又深遠的意義。

(一)積極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有助于理順派駐機構與派出機關的關系,進一步強化派駐機構的監督職能。通過制度理順派駐機構領導體制,明確派駐機構“監督者”的身份,使得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更加嚴格、有效。積極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一方面,能夠使派駐紀檢監察干部“監督者”的身份更加明晰,有效解決“有責無權”的尷尬,對所在部門領導班子特別是“一把手”的監督力度一定會增大;另一方面,能夠加強派出機關對派駐機構的業務指導,促進雙向溝通,派駐機構實施監督和查辦案件工作直接受派出機構領導,重要情況和問題直接向派出機關請示報告,獨立性、權威性將愈加突出,監督將能真正到位。

(二)積極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有助于促進駐在部門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提高執政能力。積極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有利于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經常性監督,促使其強化執政意識,增強執政責任,提高執政本領,堅持執政為民,從而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方式和工作方式,更好地實現科學執政、民主執政和依法執政。

(三)積極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有助于推進反腐倡廉建設,實現“關口前移、預防腐敗”的目的。積極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就是要對派駐監督工作的組織機構、職能職責、工作方法等重要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一方面,明確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是部門和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責任主體,促使部門領導把反腐倡廉工作擺上重要議程,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同業務工作一同布置、檢查和落實;另一方面,通過制度明確派駐機構協助駐在部門領導班子組織協調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充分發揮派駐機構接觸群眾廣泛、了解情況比較全面的職能優勢,及時發現和糾正駐在部門各級領導干部在作風和廉政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督促領導干部正確行使僅力,自覺抵制腐敗,保持清正廉潔,有效防止或減少權力失控、決策失誤和行為失范等問題,達到“關口前移、預防腐敗”的目的。

三、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應當把握的基本原則

制度建設是一項長期任務,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在構建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的過程中應當堅持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充分調動廣大干部群眾的主觀能動性,循序漸進、扎實推進。注意把握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一)把握體系建設的實踐性。制度建設根植于工作實踐,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是根據派駐監督工作實踐提煉形成的制度建設綱要和基本框架,必須堅持實踐性原則。一方面,要認真總結幾年來在派駐工作實踐中積累的新鮮經驗和成功做法,努力把這些經驗上升和轉化為制度成果;另一方面,全體派駐機構工作人員要在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下,勇于實踐、大膽探索、積極創新,深入探索派駐監督工作的特點和規律,加強對制度缺失、操作性和針對性不強等方面問題和不足的研究,使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不斷完善。

(二)把握體系建設的漸進性。賀國強同志曾指出,紀檢監察機關對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是一項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的新生事物。因此,派駐監督制度體系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健全完善。要堅持漸進性原則,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反腐倡廉工作發展新部署以及派駐監督工作發展的新要求,按照近期具體、中期原則、遠期宏觀的原則,研究確定制度體系和具體制度建設的規劃、思路、內容,先易后難,成熟一個制定一個,循序漸進地推進制度建設進程,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孽性,逐步建立形成特色鮮明、富有成效的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

(三)把握體系建設的民主性。做好派駐監督工作,加強對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干部隊伍的監督,必須緊緊依靠駐在部門干部群眾的支持。在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建設過程中,必須堅持民主公開原則,實行開門立制、陽光立法,既要讓廣大干部群眾更多地了解制度體系建設的根本目的、主要內容,享有更多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又要能集中民智,反映民意,使制度體系所包括的各項制度更加符合客觀實際,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助于整合各方力量,共同參與搞好派駐監督工作,提高黨內監督的整體水平。

四、建立健全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制度體系,提高派駐監督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制度體系建設是一項系統性工程,政治性、政策性、專業性都很強,科學構建派駐機構監督工作制度體系,需要調動各層次、各方面力量積極參與,認真謀劃、扎實推進。

(一)加強派駐監督理論研究工作。

理論來源于實踐,也指導著實踐。沒有理論的指導,派駐監督工作將會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目前派駐監督工作還處在不斷探索、發展和完善的階段,實踐經驗不足,理論基礎較為薄弱,在實際工作中也遇到了這樣那樣的問題和困惑,這些問題的解決,一方面需要在工作中不斷去探索和實踐,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加強對派駐監督制度運行規律和特點的研究,以較為完備的理論體系作為支撐,才能推動派駐監督工作不斷向前發展,并永葆生機和活力。而且,作為一項要長期推行的黨內監督制度,派駐監督工作要想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發揮更大的作用,理論研究工作還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預見性,要加強對派駐監督制度運行中前瞻性問題的研究和思考,為派駐監督制度的發展完善明確前進的方向。

(二)抓緊制定和完善派駐機構監督工作的有關法規制度,使派駐監督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要深入研究現有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及時提出調整、修改和補充的意見建設。從當前派駐監督工作急需而又具備解決條件的問題入手,認真總結經驗,把基礎性制度建設與配套制度建設結合起來,實體性制度建設與程序性制度建設結合起來,逐步建立健全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派駐監督工作制度體系。一是要明確監督的主體。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的規定,要明確派駐機構是駐在部門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的主體,這樣才能使監督者有章可依,被監督者有規可循。合理劃分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的工作職責,重點理順派駐機構與駐在部門機關黨委的工作關系,明確各類責任主體。對哪些工作應由駐在部門完成,哪些工作應由派駐機構協助完成,哪些工作應當由派駐機構單獨完成,都在進一步明確規范。同時,應明確同行業紀檢監察派駐機構的縱向業務指導作用,使派駐機構監督的定位更準確。二是要明確監督職責。建立健全派駐機構加強監督的具體工作制度,設定嚴格的法定程序,落實相關監督權力。要落實知情權,建立駐在部門與派駐機構工作相互溝通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要落實參與權,通過參與駐在部門重要工作和專項檢查等,履行對駐在部門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監督檢查的職責。要落實建議權,對駐在部門重大決策、干部任免調動和獎懲等提出建議。要落實查處權,按規定對駐在部門干部違紀直接查處。要落實報告權,對駐在部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情況直接向派出機關報告。要落實否決權,在涉及“三重一大”問題上,派駐機構要嚴格把關并可就反腐倡廉問題行使一票否決權。三是要明確監督結果的運用。派駐機構的監督結果要與年度考核獎懲、評先評優、職級升降相掛鉤,對執行規定比較好的予以表揚獎勵,對違反規定的要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行政或紀律處分。四是要完善派駐監督配套制度。建立干部交流制度和競爭性選拔機制,預防“出不去、進不來、流不動”的狀況。建立科學考量和獎懲機制,制定科學考核評價派駐機構領導干部的標準和辦法。

(三)嚴格執行已有的各項制度,切實做到“有章必循、執紀必嚴”。

總書記強調,制度的效用取決于制度的執行力,抓好制度執行,既是制度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檢驗制度建設成效的重要標志。要嚴格“依紀依法”開展派駐監督工作,認真抓好已有的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全體派駐機構工作人員要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認真抓好制度的學習,全面了解和掌握派駐監督工作的基本規章制度和工作要求,要通過切實加強制度執行的組織領導、加強制度的宣傳教育、加強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制度的行為等措施,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讓制度成為派駐機構行使監督權的“尚方寶劍”,讓制度真正成為領導導干部頭上的“緊箍咒”以制度打消他們的犯錯念想,以制度中斷他們的不軌之行,逐浙使領導干部把制度當做自已的“保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