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的“分界”與合法的“越界”
時間:2022-03-24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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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人們的自由幸福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我們必須高度關注社會的分化與整合問題,為此就要研究如何才能實現合理的分界與合法的越界。而在今天強調社會的合理分界并普遍樹立界限意識和合法的越界意識,顯然是十分必要的。
分化及其相應的整合,既是包括生
物進化在內的自然運動的形式,也是人類社會及其思想文化演進發展的基本方式。現代社會的突出特點是高度的分化及由此帶來的多樣性和活力,但這也增大了整合的難度。作為人的有意識活動的過程和結果,社會的分化和整合不能不與人們的能力、需要及價值選擇相關,并直接表現為各種界域或界限的區分、互依與跨越。因而,以“合理的分界與合法的越界”為視角來探討社會的分化與整合問題,就成為具有重要意義的課題。
社會的形成與界別的區分
自從人類誕生于自然界,就開啟了人與自然和人與人的分化整合的歷程。人由于自我意識的產生而有了應然的價值觀念和活動取向,與周圍世界發生了“為我”的“自為”的關系,于是,一種不同于自然運動的新的運動方式和秩序,從而也是新的界域——人類“社會”出現了。在人類社會中,人的心理、意識或精神有著極高的能動性和系統整體性,因而成為相對獨立的“心理世界”或“精神世界”。這就是我們平時所說的“自然”、“社會”和“精神”三界。社會學所講的“社會分化”一般指“社會”的群體之間和個體之間的區分,但它不能不與另外兩界內在相通,密切相關。
歷史地看,人類在能力極其低下的原始時期,只能靠自然血緣關系相互依賴,以氏族的形式共同生存;其社會分化主要表現為人們由于性別與年齡差異的簡單勞動分工。后來,隨著生產的發展、人口的增多、交往的擴大和需要的多樣化,人們的勞動分工和社會角色也愈來愈多樣。進入文明時代之后,在個人之間有了基于所有物和物品交換的“我”與“你”的區分,在群體之間則有了自由人和奴隸的嚴重分化。于是,人類內部不僅有了親疏之分,還有了等級式差別和壓迫性關系。伴隨著原來的氏族共同體的解體,一方面,人類基本的生產和生活單位逐步縮小為夫權制家庭或家族;另一方面,隨著社會財富和支配性權力在一些人手里的積聚而促成了以地域、文化和民族來劃分的國家。國家的出現既意味著人們在政治、經濟和文化上有了“上層”與“下層”、“上流”與“底層”的等級式界分,又旨在將社會的分裂和沖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圍內,這表明階級社會的秩序本身就蘊含著內在的緊張。但在傳統農業社會,由于人們要“靠天吃飯”即順應自然為生,因而自然秩序就被視為社會秩序的依據;階級和等級的分野,也往往被給予擬自然理解,如將上下尊卑的等級式關系類比為“天”與“地”的關系。傳統社會及其政策還極大地限制了勞動分工和社會職業的分化,造成社會自組織能力和活力的嚴重缺乏。馬克思將小農們形象地比喻為一袋馬鈴薯,說明了他們缺少“有機團結”。但另一方面,大家族和傳統國家似乎又象一個“大生命”,其成員分別充當它的某種器官,或“頭腦”或“臂膀”或“手足”,這種功能性的分化與整合主要憑借的是自上而下的隸屬和支配關系;同時,相當普遍的自然主義信念和整體主義道德意識也對這個“大生命”的整合與維持發揮了重要的意識形態功能。那時的人們并非沒有個人自由的愿望和要求,但它不可能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并且只要個人與家族長或長輩們發生了利益和意志的沖突,獲勝的一定是后者,因為他們直接代表著共同體。
只是到了市場經濟社會,社會分化才既表現為人們在社會地位和經濟狀況上的差異,又表現為復雜的勞動分工和職業分化,社會變得千姿百態,既富有生機,又充斥著各種矛盾。而隨著人的社會反思能力和調控能力的提高,他們也越來越對社會分化與整合提出“合理”性要求,這就特別涉及到社會的“分界”與“越界”問題。
合理的分界
從社會學和政治學意義上講,社會分化實際上意味著各種社會邊界、界限的明確和界域、界別的區分?!胺帧迸c“界”總是相互關聯的。
一般而言,事物的分化就是“界”的形成或區分。“界”首先指事物由其內在矛盾所規定的存在狀態或運動形態的邊界或范圍,它指示著事物的特殊性及相對穩定性。由于事物就是在這一邊界或范圍內保持其規定性的,所以不能隨便受到干擾和破壞。并且,正是由于事物的性質和界限的確定,它才成為具有內在結構、規則和尺度的系統,產生“自己運動”的動力和與周圍環境進行物質與能量交換的能力。而這又意味著事物總是處于相互的聯系和作用中,所以,事物的邊界或界限又有一定的模糊性和變動性。事物的邊界也是事物之間的交界處即“界面”,界面是交界雙方的中間地帶,因而也是交界雙方相互滲透與貫通的橋梁。事物的“界”的這種雙重性功能———既把事物區別開來、分別給予規定和限定,又將其聯系起來、使之相互依存和作用的功能,表明了事物的“分”與“合”即分化與整合的辯證關系。自然界的“界”是如此,人類社會和人的精神世界的“界”更是如此,且由于關聯著“應當”與“合理”的問題而增大了人們正確認識和把握的難度。質言之,由于社會性的分界不是單純的知識性分類,而必定包含某種規范性要求,所以只要人們的立場和看問題的角度不同,就會給予不同的理解和對待。
從中國思想史來看,人們對“分”、“界”的合理性與否不僅特別關注,而且形成了兩種對立的態度和觀點。如莊子既說明了“分”、“成”、“毀”、“復”的“通為一”的循環,又特別指出分界的負面問題。他說:“有以為未始有物者,至矣,盡矣,不可以加矣!其次以為有物矣,而未始有封也。其次以為有封焉,而未始有是非也。是非之彰也,道之所以虧也?!?《莊子·齊物論》)莊子所說的“封”就是事物的界限,事物有了區別與界限,就會進一步生出“是非”,是非之爭越顯著,完滿的道也就越虧損了。近代思想家康有為借助儒家“三世”說和佛教思想資源,在其《大同書》中提出“破九界”,即國界、級界、種界、形界、家界、業界、亂界、類界、苦界,最終使人類進入完全自由的境界,這種理想顯然包括了太多的烏托邦空想。與之不同,荀子則高度重視“分”的意義,他不僅一般性地突出善惡、性偽、是非、天人等等的分別,肯定勞動分工和職能分化的積極作用,更重要的,他還將人們在文化價值和等級名分方面差異的分辨和確定,提升到社會治理之道的高度來看待。在荀子那里,分與合并不兩立,而恰恰是良好有序的群體得以組織起來的關鍵,這就叫“明分使群”。近代學者嚴復翻譯穆勒的《論自由》而名之為“群己權界論”,所要辯明的群己之界是以個人自由為基礎的社會公正,用他的話說:“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無限制約束,便入強權世界,而相沖突。故曰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自由為界。”(《〈群己權界論〉譯凡例》)嚴復關于“群”和“群己權界”的論述與荀子的思想多有相通之處。
上述引證說明,批評否定“分”、“界”者關注的主要是“分”與“界”所帶來的消極問題;給予積極評價的,則看重它的規定性和建設性。亞當·斯密和涂爾干關于“勞動分工”的論述,就主要揭示了勞動分工與社會職能的分化對于生產效率和社會利益的普遍提高,對社會有機性的加強所具有的根本性作用。著眼于分與界的辯證法,汲取歷史的經驗教訓,可以說,明分劃界是完全必要的,沒有分界的世界只能是一片混沌,強制推行無差別的平均主義則只能導致死水一潭。社會分化和分界的合理的價值標準,就是看它在歷史可能性的基礎上,是否有利于個人與公共利益的維護、人的自覺能動性的發揮和良好的社會秩序的形成。只有廣大社會成員及其組織形成內部動力機制和自律能力,才能積極地發展自己并展開良性的互動關系。
具有現代意義的合理分界可以概括為下述幾類情況,一是對個人生命和人的生活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及其時空界限的明確。人的生命及其生活條件要獲得社會的承認與尊重,除了要靠倫理道德和風俗習慣,還要憑借政治與法律對人們平等地位的確認與保護。二是對人的各種權利即由法律所界定的個人的生活和活動的性質、范圍,如人們可以享受什么、支配什么的明確。有別于傳統社會的是,在現代社會,個人普遍成為社會能動的單元,他們在政治和法律上是平等自主的,關系是建構的,角色是后致的,工作和生活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因而才需要明確個人的權利,并在保護人權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公正。三是人們結成的各種共同體的區分。傳統的基于血緣、地緣的共同體的分化和削弱,恰恰是個體獲得獨立性的重要條件?,F代共同體則越來越依賴經濟、政治、文化、精神等因素和規則來建立和界定了,它小可小到數人,大可大到國家聯合體。共同體之間又有相互交叉或隸屬的關系,從而使個體的角色也多重化。四是人們通常所稱的社會各界的確定,如工商界、藝術界、教育界等等,這些界別與社會的部門、行業(職業)、階層、團體等或相類或重合。社會界別的區分使各自具有了一定的自治和自律性,能夠相對獨立地運作和發展,并滿足人們的歸屬感、事業感和自我超越的需要。五是社會的領域如政治、經濟、文化諸領域的區分;以及公共領域與私人領域的劃界。當代學者認為,貨幣、行政權力和話語溝通分別是經濟、政治和文化系統得以分化和整合的力量。而以“理”為尺度的公共領域和以“情”為尺度的私人領域的界分也是現代社會生活的必然要求。這一點我們從過去由于公私界限不清所帶來的諸多經濟和道德問題即可理解。
合法的越界
人從自然中的分化和人類內部的分化,以及由此引發的各種矛盾和張力,是人類及其社會生成和發展的重要動力與基本形式,因而在總體上是積極的。但是,社會的分化和分界畢竟是原來整體的裂變或分離,是事物向著不同方向的變化,如果不能適時地整合或形成必要的聯系,就會導致社會的疏離、磨擦、沖突甚至分裂;并且,分界在給予事物以規定的同時,也會給事物以限制,造成事物的片面性和封閉性。亞當·斯密就指出過勞動分工給人們帶來的片面性,馬克思則揭示了自發的分工勢必導致社會力量成為外在于個人的強制力量。因而,講“合理的分界”就不能不講“合法的越界”。
我們這里所說的“合法”,既包括歷史和文化傳統意義上的正當性,更是指在現實上要有利于人們的生存和發展,符合他們的愿望并得到其擁護贊同,因而也有利于整個社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在非極端的正常狀態下,還要在形式上合乎法定程序。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越界,都屬于干涉和侵權,必須堅決反對。在筆者看來,對界限的合法跨越可以概括為下述幾種情況。一是重視界面的作用。界面是事物之間的中間地帶,具有公共性。不同事物和界別的界面也是不同的,如規則或不規則、狹窄或寬廣等。但就人類社會而言,人越是個體化,他們之間的界面也就越具有多樣性和公共性。甚至在過去看來完全是私人領域的家庭之中,也有了一定的公共性。二是圍繞界面的互依、互動與互滲。界面總是發揮著中介作用,使交界的各方既相互區分,又相互滲透與過渡。進而言之,一切相對的東西都是互為對象的,每一方都是自身與對象的中介,并要通過對方觀照和確證自身,而這也必定在各對象之間形成某種共通性和整體性。三是跨界性的溝通、交往與合作,它不只發生于界面處,還包括交界各方的整體。當代的跨地區、跨國別、跨文化的交流、協作,不僅有利于共同問題的解決,而且有利于各民族的相互理解和世界的和平與發展。應運而生的跨學科、跨文化的比較研究,也發揮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學科分界雖有必要,但決非不可逾越的壁壘。人們面對的問題是跨界的、復雜的,對它的探討和解答也必須是綜合性的。四是原有界限的全面突破和事物的重組。當著事物原有的界限越來越成為外在的形式,甚至嚴重妨害了事物發展的內在要求,它就要被全面突破,從而為新事物的形成開辟道路。這種突破或變革不是單純的破壞,因為它就是原有要素發育成長的要求,并為事物的新的組合和新的范圍的確定做準備。合法的兼并就屬于這種情況。五是聯合或融合。與前者不同,這里強調的是和平的自愿的交往與結合。從訴諸暴力到和平地解決爭端,本來就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表現,而自覺地聯合起來以求共生共榮,更是現代人的使命與責任。當然,結合或融合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關鍵在于人們自己的能力、愿望和客觀條件。并且,在現時代,我們應將“和而不同”作為具有普遍意義的原則,因為只有這一原則才符合事物多樣統一、動態平衡的邏輯,才能確保分化的積極成果即確保人們的獨立性與個性,尊重差異、包容多樣,而不至于使“整合”重歸不是完全平均就是等級式壓迫的舊模式。在“和諧”、“和而不同”的理念基礎上形成的社會價值觀也將成為維系社會團結的重要精神力量。其實,公共領域的“公共”本身就是以承認人們的個性差異和自主權利為前提的,較之私人領域,它不過要求人們理性地、建設性地對待其交往關系,遵守他們自己制定的“游戲規則”而已。至于本來就超出合理限度的“分化”如貧富兩極分化,則完全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減弱或消除。而不合理的“整合”如“壟斷”,由于嚴重限制了人們公平的競爭和自主選擇的權利,也必定是不合法的,同樣要加以破除。
總之,為了人們的自由幸福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我們必須高度關注社會的分化與整合問題,為此就要研究如何才能實現合理的分界與合法的越界。而在今天強調社會的合理分界并普遍樹立界限意識和合法的越界意識,顯然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