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與產權心得體會

時間:2022-09-29 08: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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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與產權心得體會

多年來,我們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對土地市場秩序、礦產資源管理秩序進行一輪又一輪的重復性治理整頓,卻始終難以收到根本的治亂效果。這是為什么呢?在農村調研時,農民自發保護土地的做法對我有所啟發,我認為可能也對國土資源管理制度建設有一定的啟示。

在我的農村老家,時期將耕地、林地分給了各農戶,賦予了農民土地所有權,農民成為了土地的“業主”。后來,農村合作社運動中將土地收歸集體所有。再后來,改革開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又把土地承包給農民經營。在這個長達50年的過程中,雖然政策制度幾度變遷,但那里的農民始終有一條默認的潛在規則,即仍然強調主張自己對時期的“業主”權利(農民稱之為“老業主”),即雖然土地現在實際上歸其它農戶經營,但“老業主”仍然不愿放棄自己對原有土地的監護權利(實際上是一種虛擬的權利)。

在農戶承包經營過程中,“老業主”主動義務地擔當了土地合理利用和保護的監護人(尤其是耕地),對經營者對土地的撂荒、破壞和轉用進行了相當程度有效的監督(給我的感覺,這種監督比之行政監督似乎更為有效。)。其實“老業主”這種虛擬的產權和對土地的監護行為得不到任何利益回報。農民僅僅是出于一種樸素的“守業思想”,出于對土地的一種深厚樸素的感情。他們甚至認為,如果哪天政府又重新承認自己對土地的“老業主”身份,土地的保護就與自己的利益密切相關了。

以上例子可以給我們以下重要啟示:

1、產權制度是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的核心。對這一點經濟學上早就做了深刻的論述,著名的科斯定理經典地論述了產權明晰對于資源優化配置的至關重要的意義。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對私人來說即使是虛擬的產權可能也對資源配置具有重要意義,對公有主體來說,即便產權明晰也可能實現不了帕累托最優。我把前一種現象總結為“所有者明確,產權虛置,相對有效率”;把后一種情況總結為“所有者虛置,產權明確,相對無效率”。國土資源作為重要的自然資源,從總體上看,長期以來處于一種低效配置的狀態,根源在于產權制度。對于國土資源、尤其是土地的產權制度安排在我國理論界好像一直是一個思想禁區,原因是大家認為在這一制度上是“非公即私”,而主流的意見認為在我國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行不通。從現實來看,我們需要在制度創新上跳出“非公即私”的簡單邏輯。如何通過制度創新,構建一種新的有效率的資源管理模式,應成為這次制度建設的重點。如探索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新的所有權模式,賦予農民等相關主體更多的權利,通過設立土地銀行、土地股份等形式,由過去的單一所有權制向復合型的所有權結構轉換,把國家所有、集體所有轉換為國家和個人共有的產權結構。從而充分調動廣大人民保護資源的積極性,避免“公用地悲劇”的產生。

2、充分相信群眾、依靠群眾,切實賦予人民權利、維護人民利益應該成為制度建設的出發點。這也是我們黨和政府在長期革命和建設實踐中總結的三大法寶之一。我們過去在制度建設中過分地強調公權力,強調政府意志,而對私權的保護顯然不夠。這樣自然容易形成公權與私權的對抗,形成“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死循環,難以解開重復性的治理整頓的死結。個人認為,在整體管理制度體系設計中如何考慮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突出廣大人民、突出農民在整個制度體系中的合理地位,堅持走群眾路線,應該成為我們加強管理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考慮。

3、管理制度建設要考慮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我們放棄離土地最近、最懂得珍惜土地的農民不依靠,卻勉為其難地完全依靠行政體系,以至于雖然付出了高昂的行政成本,但卻收效甚微,實在有舍本逐末、舍近求遠之嫌。在維護土地市場秩序中,最有資格當行政監察員的,應該是億萬農民。而歷史也證明,這是一條低成本、高效率的管理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