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及內容
時間:2022-12-14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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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
物權法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權法上講的物,是存在于人體之外,能夠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滿足人類某種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質對象,主要指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比如汽車、電視機等。
以物與物之間是否具有從屬關系為標準,可以把物區分為主物和從物。凡兩種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一定經濟目的組合在一起時,起主要作用的物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輔助作用的物為從物。區分主物與從物,其意義在于: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對主物的處分及于從物。
二、物權及物權的分類
《物權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p>
(一)物權法定原則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確定,不允許依當事人的意志自由創設?!段餀喾ā返?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痹撛瓌t具體包括以下兩項內容:第一,物權的種類不得創設,即不得創設民法或其他法律法規未規定的新類型的物權;第二,不得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異的內容。
(二)物權的種類
1.所有權與其他物權
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對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物權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權利。其他物權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它是在所有權權能與所有權人發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由他物權人對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
2.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他物權得區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確保債務履行而設立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3.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權利物權
這是按物權的客體所作的分類?!段餀喾ā返诙l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币詣赢a為標的的物權,為動產物權,如動產所有權、留置權、動產的抵押權等。以不動產為標的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如不動產所有權、房屋典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動產的抵押權等。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為權利物權,如設定在土地使用權上的抵押權、權利質押權等。
三、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的追及效力
物權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權的標的物不管輾轉流入什么人的手中,物權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請求其返還原物。而債權原則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債權的標的物在沒有移轉之前,債務人非法轉讓并由第三人占有時,債權人不得請求物的占有人返還財產,只能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和承擔違約責任。
(二)物權的優先效力
物權的優先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當物權與債權并存時,物權優先于債權。例如,甲、乙、丙三人將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給丁,后甲欲轉讓自己在共有財產中的份額,甲要將房屋出賣給戊,丙以共有人的身份主張優先購買權,丁則根據其租賃權主張優先購買權。這時,丙得實現其優先購買權。第二,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設立多個物權。同一物之上有數個物權并存時,應確定物權實現的先后順序,這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
四、物權的變動
根據《物權法》第6條的規定,物權變動是指,不動產物權和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一)物權變動公示原則
所謂公示,是指物權在基于民事行為發生變動時,必須或者應當將物權變動的事實通過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會公開,從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權變動的情況,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損害并保護交易安全。
在物權法上,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公示手段;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以交付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
(二)物權變動公信原則
公信原則,是指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對于公示的權利狀態的信賴。例如甲將乙的房屋登記在自己的名義下,并將該房屋轉讓給丙,丙因信賴登記所顯示的權利狀況,而與甲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則盡管甲不是真正的權利人,但法律上仍承認該項交易所導致的所有權移轉之效果,以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并維護交易安全。
《物權法》第6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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