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31 01:45: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聘任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聘任申請書

篇1

我自愿申請參加中教一級職稱聘任評審。我于XX年分配進江西省萬年中學工作,進行過循環教學,并于XX年取得了中教一級職稱資格證書。

一、教學:

我努力做到課前準備好、課中講解透、課后督促勤。課堂上力求貼近學生實際,最大限度地運用自己所學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課后積極參加各種途徑的學習,使自己的教學能力得到不斷提高。

教書之余,我自覺學習與教育相關的知識,提高了個人的教學能力;購買一批書籍認真學習,提高了個人的文化知識素養。為拓展視野,廣交語文教育界朋友,開有實名博客“柴國華新浪博客” 。

二、師德:

在生活和工作上,我嚴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謹遵“正人先正己”的古訓,時刻提醒自己,重視“為人師表”的職業形象,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與校領導和同事們和睦相處,講團結、講正氣,日常注意關心學生的冷暖,用愛心構筑與學生們、同事們的橋梁和紐帶,努力和每一個學生、每一位老師都成為好朋友。

三、業績:

1、XX-XX年度獲萬年縣委、縣政府頒發的“優秀教師”榮譽證書。

2 、XX年高考學生周海琴全縣語文單科第一名,XX年高考學生曾蓓全縣語文單科第一名,XX年高考學生姚一帆全校語文單科第一名。按實考人數計算所教班連續三年(XX—XX)獲高考語文平均分第一、優秀率第一、高分段絕對人數第一。XX年至今有多名學生高考作文入選江西省高招辦編選的年度高考優秀作文評析,萬年縣每年有一兩篇入選。

3、指導學生參加作文大賽并獲獎,指導學生在《中學語文》《讀寫月報》《中學語文園地》發表文章。

4、在《名作欣賞·鑒賞版》《中學語文教學》《語文教學通訊》《語文學習》《閱讀與寫作》《語文月刊》《考試》等刊物二十余篇。

5、參與XX——XX江西省省級教研課題《現代文閱讀教學探幽》(編號ea09—086)。

現在我各個方面考核合格,已經符合申請聘任中學一級語文教師的資格,特向上級領導提出申請,請領導給予批準!

特此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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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參加人事局組織的計算機、外語職稱考試

2、考試合格后,由本人向學校申報

3、學校申查申報人資格

4、送區職改辦、教委資格審查

5、專業組審查

6、評審委員會審定

7、下發文件

篇2

公司是有很多個員工組成,每一個員工都是公司的組成一部分,為防止影響公司運行,在離職前需要寫辭職申請書,下面就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2021財務優秀辭職個人申請書5篇,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2021財務優秀辭職申請書一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

我是___,我是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的,為公司工作了有_年了,現在我的年紀也不小了,現在向您正式的提出辭職,并向您遞上辭職信,望領導給予批準。

身為公司的財務,我的工齡算是比較長的,現在隨著我的年紀越來越大,我的能力也在逐漸的下降,并不能再去向之前那樣做好這工作。財務要做的工作很多,而我現在覺得自己是有心無力的,很多東西都在忘卻,我想應該也是我的身體出了一些小問題,也可能是我對這工作厭倦了,因為別人都是年齡越大,經驗越足,都是陪伴自己多年的工作,怎么可能輕易就忘記。確實也是如此,我常年都在熬夜加班,作息特別的不正常,我的睡眠也不好,到現在這個年紀了,很多地方都在退化,我也深感無奈。我有時候看到數字都覺得眼花,一點都不想去在看了。尤其是在最近,我更是都不想碰賬本,不想去費腦筋算賬。公司這么大,雖然也有其他的財務人員,但是我主管的事情還是比較多的,大部分交給他們做,我又不放心,硬是自己要去在查一遍賬的,如此就更加勞累了,真是艱難啊。

我現在是不得不停止做財務類的工作,只能靜養,而且必須是強制休息的,原先還不想這么快辭職,但是近來身體很是不爽,以及對財務還有反感。我想這應該是我做了太多這類的工作,讓我現在身心疲勞,很難再去拾起來了。雖然多少有些遺憾,畢竟以后我可能都不會再去做財務了。長時間緊繃著心對賬和長時間看著電腦,讓我的眼睛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在近期去醫院做的檢查時,醫生強烈建議我多看些綠色植物,不要看手機和電腦了,這也是壓垮我心態的事情。如此便只能這樣跟您提辭職了,不然我也不會選擇在這時離職。畢竟這段日子公司很忙,我一走,大部分的財務就都壓在年輕人的身上了,他們又還沒有很熟悉所有的事情。

我只能說抱歉,讓您現在為難,但是也希望您能諒解,我現在的狀況也確實是不適合做這工作了,希望您看在我盡心盡力的為公司服務,望您批準。我離自己正式離職還有段日子,我會盡量在這段時間里把工作交到其他財務身上,讓他們去對接我做的工作,望安心。

此致

敬禮!

辭職人:___

2020年__月__日

2021財務優秀辭職申請書二尊敬的領導:

您好!

時光荏苒,轉眼間在__工作已有半年,非常感謝您給我這個機會學習相當接近會計價值的稅務知識。

由于個人職業規劃與一些現實的因素,經過慎重考慮,我很遺憾在這個時候向您提出辭職申請,敬請批準。

從最初選擇進入公司到如今選擇離開公司,整整有半年的時間了,回頭看看這半年,自己心里也是無限的感慨,從學生時代參觀__雄偉的廠區到現成為其中的一名員工,我感到很驕傲。

正是在這里有過歡笑,有過淚水,更有過收獲。

非常感謝我的直線領導_經理給予我工作的極大幫助,使我從書本中對稅務的定義過渡到現實企業的操作中。

從來到公司第一天開始,我很在乎也很重視這個機會,很認真也很努力對待這份來之不易的工作,除了為了糊口外,這半年,所學到的知識與經驗,將是我會計職業生涯中的第一筆寶貴財富。

接手工作兩個月了,迅速的崗位調動以及工作量的大量增加,使我不能及時有效地調整自己,從而導致生理及心理的疲憊,主客觀因素很多,但主觀能動因素是主要的,在做好稅務工作之余我至今沒能準確理解__的工作原理。

再三考慮到自身職業規劃,我感覺自己不適合也不能勝任預算方面的工作,在這個層面上我辜負了您的希望,做了逃兵,在此說聲:對不起。

因此我也無法繼續再為公司服務了,所以選擇盡早離開,相信我的這個決定對您對公司都是最好的選擇。

我考慮在20__年_月底前您覺得方便的時候離開公司,這樣您將有時間去尋找適合人選,來填補因我離職而造成的崗位空缺。

能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會站好自己最后一班崗,做好交接工作,盡力使工作平衡過渡。

選擇離開,我很遺憾,遺憾不能再聆聽領導同事們的教導,遺憾不能再分享辦公室的快樂氛圍,也遺憾我什么也沒能留下,我能做的只有祝福公司業績一路飆升,各位領導同事工作順利,身體健康。

再次感謝您對我的知遇之恩,感謝同事___、___在工作中生活上對我的幫助,以及公司每一個一直以來愛護和幫助我的同事。

對于我之前的任性和無知,還請各位諒解!再次對大家說一聲,謝謝!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__年_月_日

2021財務優秀辭職申請書三尊敬的張總、各位領導:

您們好!

感謝你們這么多年來在工作和生活上對我的指導和幫助,更感謝你們對我無微不至的照顧和給予我的信任。

盡管有很多不舍,但是今天我還是很遺憾自己在這個時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辭職請求。

首先非常感謝您的知遇之恩,讓我有幸于二零__年十月加盟杉杉公司。

在杉杉工作的這段時間里,您教會了我很多工作技巧處理問題的思路及方法,讓我受益匪淺,終身難忘。

同樣我從一名普通財務人員成長為一名財務總監,也非常謝謝您的提拔與信任。

會計部的各位同事,謝謝你們給予我的幫助和指導,大家相處十分融洽,一起開心工作、快樂學習,非常感謝你們的陪伴,你們是一個很棒的集體。

我知道,公司給了我成長的機會,往后也會給我更多的發展空間,這是金錢不能衡量的。

可是通過這段時間的工作,我發覺自己對這份工作缺少一份熱情,缺少一股干勁。

慢慢地我開始思考自己是否適合在這一職位發展,能否勝任往后的工作。

現在由于我私人種種原因(注冊會計師考試、司法考試等),同時也為了今后能實現保薦代表人的夢想,經過反反復復的考慮,所以我決定辭職。

我知道,這是一種不負責的行為,或許有點任性,但我確實有許多不成熟的思想及行為有待改進。

我不想因為我的個人因素而影響到公司的運作,因此我作出了這個決定。

在杉杉戶田的日子,我學到了許多,很感謝各位領導、同事對我的教導以及公司給予我人生中的成長、工作、學習機會,這讓我沒齒難忘。

離開這個公司,離開這些曾經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領導們的諄諄教誨,舍不得同事之間的那片真誠和友善。

同時也愿公司早日實現世界最先進鋰電材料供應商這一宏偉目標,祝愿公司不斷興旺發達!

請批準我的辭職申請,再次向各位表示最衷心的感謝與歉意!

此致

敬禮!

辭職人:

__年_月_日

2021財務優秀辭職申請書四尊敬的領導:

您好!

想了很久,還是決定將辭職的這句話說出口,或許這個決定可能對公司來說非常的突然,但是對我來說卻是十分明確的一個決定。在工作能力方面,相信您也應該有一點了解,我的工作還是干的不錯的,自從擔任公司的財務經理來的這五年,我沒有給公司損失過任何一筆錢,也沒有讓公司出現過什么大的財務規劃錯誤的地方??赡芄疽彩强丛谖业墓ぷ髂芰Φ姆萆?,給我的工資一漲再漲,給了我許多的成長的機會。但是,很抱歉的是,我真的要辭去這一份工作了,畢竟我的身體狀況真的不能夠在支持我這么高強度的工作下去了。雖然這個崗位的工資十分地可觀,領導也是十分地看重我,但是跟金錢相比身體健康在我心中更加的重要。錢有很多可以賺的地方,也有很長的時間可以賺,但是生命確實失去了就再也找不回來的,我現在的身體狀況,我害怕繼續做下去的話會惡化成什么樣子。

回想五年前,當時還是您面試的我,這轉眼的時間五年就過去了,那個時候公司還是處于新開的狀態,所有的成就基本上都是這五年發展起來的,很難想象五年的時間公司成長了這么都。這五年不僅僅是公司飛速發展的五年,也是我迅速成長的五年,可以說我的成長就是通過公司的發展得來的。公司的發展給了我許許多多鍛煉的機會,給了許許多多的挑戰,讓我在工作里面不斷發現自己的缺點,工作的需求又在不斷地促使我改變,推動者我往前發展。公司給了這么大的幫助,領導給了我這么多的信任,我很抱歉不能夠用自己的努來匯報了,不能繼續為公司發光發熱,不能跟著公司繼續發展,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我實在是沒有辦法了,我不想也不愿意拿自己的健康來做賭注。所以在拿到檢查見過的時候,我就已經有了辭職的想法了,不過看到前段時間公司各種事情,所以才拖到現在才說。

看到檢查結果的時候,我真的是嚇了一條,我是怎么也沒想到,身體狀況已經差到了這種情況,所以我平時仗著自己年輕總是不注意身體問題是真的不好的。所以這里也希望領導一定要注意身體,注意健康問題,千萬要保證合理的休息以及合理的飲食,千萬不能向我一樣忽視這些問題,到現在只能后悔了。

此致

敬禮!

辭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2021財務優秀辭職申請書五尊敬的公司領導:

您好!首先感謝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時間閱讀我的辭職信。

我是懷著十分復雜的情緒寫這封辭職信的。自我進入公司之后,由于您對我的關心、指導和信任,使我獲得了很多機遇和挑戰。經過這段時間在公司的工作,我在原料采購領域學到了很多知識,積累了必須的經驗,對此我深表感激。

由于我自身經驗的不足,近期的工作讓我覺得力不從心。為此,我進行了長時間的思考,覺得公司目前的工作安排和我自我之前做的職業規劃并不完全一致。

為了不因為我個人的原因而影響公司的生產銷售進度,然后經過深思熟慮之后我決定辭去這份工作。我明白這個過程會給您帶來必須程度上的不便,對此我深表抱歉。

我會在這段時間里完成工作交接,以減少因我的離職而給公司帶來的不便。

為了盡量減少對現有工作造成的影響,我請求在公司的員工通訊錄上保留我的手機號碼1個月,在此期間,如果有同事對我以前的工作有任何疑問,我將及時做出答復。

十分感謝您在這段時間里對我的教導和照顧。在公司的這段經歷于我而言十分珍貴。將來無論什么時候,我都會為自我以前是公司的一員而感到榮幸。然后我確信在公司的這段工作經歷將是我整個職業生涯發展中相當重要的一部分。

祝公司領導和所有同事身體健康、工作順利!

再次對我的離職給公司帶來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時我也期望公司能夠理解我的實際狀況,對我的申請予以思考并批準。

此致

敬禮

辭職人簽名:

篇3

受理日期:

注 冊 號:

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公司名稱: (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 咨詢電話:96633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本企業申請設立登記,并承諾申請書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證件是真實的、有效的,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承擔因材料虛假所引發的一切法律責任。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如下:

序號文件、證件名稱在對應欄內打鉤

⒈公司董事長或執行董事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⒉全體股東共同委托的人證明。

⒊公司章程。

⒋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證明

⒌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⒍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選舉(委派)、聘任的證明

⒏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⒐公司住所所有權證明及使用證明

⒑國家授權部門或者省、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國家證券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股份有限公司)

⒒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籌辦公司的財務報告。(股份有限公司)

⒓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證件。

謹此確認。

法定代表人: (簽字)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填寫須知:1、申請人應仔細閱讀有關企業(公司)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及本申請書每頁注解說明;

2、提交的文件、證件應當使用a4開紙;

3、所填內容不應涂改,如不慎錯填,應在修改處加蓋股東(多家投資的應加蓋最大股東)的印章,如全部為自然人投資應由被委托人加蓋名章或按手印。

4、填寫本申請書應當字跡工整,并使用鋼筆、簽字筆或毛筆填寫或簽字。

注意事項:1、企業法人股東出資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的,提交該股東資產的審計報告;

2、申請從事的行業或經營范圍應當與企業名稱的行業特點一致。

首問責任人審查情況:

經辦人代號: 年 月 日

注:申請人應當按工商部門經辦人提出要求補齊材料,如同一問題多次提出沒補齊,由擬辦企業負責人來遞交申請材料并說明情況

委 托 書

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公司股東會于200 年 月 日作出的決議,現委托

作為申請人,   有限公司向你局申請辦理開業登記,請予受理。

(股東蓋章、簽字)

二00 年 月 日

人身份證

復印件

(出示原件供核對)

機構名稱:

機構證號:

員證號:

員姓名:

聯系電話:

注:

篇4

該項目針對我國目前施藥技術落后、農藥使用量大、有效利用率低、現代施藥裝備缺乏等關鍵問題,圍繞高稈作物、水稻、果樹及蔬菜等主要農產品對現代施藥機械產品的迫切需求,跟蹤當前國際施藥技術與裝備發展的最新技術,通過高效低污染安全施藥技術、現代施藥裝備及專用動力裝置、施藥作業過程自動控制技術等核心技術的研究,提高農藥的有效利用率,減少農藥使用量,降低農業生態環境污染,提高農產品品質;創制適合于高稈作物、水稻、果樹及蔬菜病蟲草害防治的現代施藥裝備,實現施藥的精量化、機械化、自動化和安全化。

該項目共設置5個課題:(1)高稈作物高效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2)水田超低空低量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3)密植型果園仿形定向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4)籬架型作物高效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5)蔬菜高效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項目安排總經費為7000萬元,其中國撥經費3500萬元,地方和單位配套3500萬元,課題實施期限為2008年5月至2010年10月。

二、指南內容

課題1.高稈作物高效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

主要研究內容:重點開展高稈作物高穿透性噴霧技術、超高地隙自走式底盤技術、作業過程機電液中央控制技術等核心技術的創新研究,解決施藥作業效率低,勞動強度大,農藥有效利用率低的問題。

課題2.水田超低空低量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

主要研究內容:重點進行低空噴灑霧滴沉降規律研究、超低量可控均勻霧化技術研究、輕量化低空低量航空噴灑系統研究、無人駕駛超低空自動導航與噴霧控制技術研究、以及農用無人駕駛輕型直升飛機的適用性改制研究等工作,創制適應于大面積水稻病蟲草害防治的農用超低空輕型直升飛機及低量施藥裝備。

課題3.密植型果園仿形定向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

主要研究內容:重點進行果樹靶標邊界仿形霧流場分布規律的研究、果樹靶標邊界仿形低量噴霧技術研究、仿形霧流場與靜電場耦合效應研究、節能型低噪風機特性與專用風機的研究、高通過性自走式底盤設計技術研究與裝備的研究、以及基于機電液中央控制技術的靶標邊界仿真低量噴霧控制系統研究等工作,創制適應于我國大部分密植型果園病蟲草害防治的邊界仿形低量施藥裝備。

課題4.籬架型作物高效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

主要研究內容:重點開展籬架型作物專用底盤和施藥設備,高效、低量、低污染施藥技術,關鍵工作部件、籬架自適應控制技術、流失與飄失霧滴的回收利用技術等核心技術的創新研究,提高農藥有效利用率和作業效率。

課題5.蔬菜高效施藥技術研究與裝備創制

主要研究內容:重點研究適合溫室蔬菜和大田蔬菜病蟲害防治的專用霧化裝置、溫室無人駕駛自走底盤(包括自動定位系統、自動導航系統、自動對靶系統等)、大田高地隙自走底盤、溫室病蟲害防治專家決策系統及噴霧量自動調控系統等核心技術,切實減少農藥使用量,解決目前農藥用量大、殘留高、對消費者健康威脅大的問題。

三、注意事項

1.課題申請者應針對指南內容,圍繞課題總體目標和任務進行申請,不能只針對課題部分目標和任務進行申請。本批課題申請鼓勵企業參與申報,產學研結合。課題主持單位和參加單位應具有良好的相關前期工作基礎和產學研聯合攻關的成功經驗,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較好的試驗測試條件,財務狀況良好,并確保落實配套經費。

2.課題申請者應根據本申請指南提出的課題名稱、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考核指標等要求,編寫《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項目課題申請書》。

3.課題必須由法人(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單位自行組合形成課題申請聯合體,并確定課題牽頭申請單位和課題申請負責人,每個課題參加單位(含牽頭申請單位)原則上不超過6家,由課題牽頭申請單位具體負責課題申請。課題牽頭申請單位與參加單位應簽訂研究開發合作與知識產權分享等相關協議。

4.課題申請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一年以上、過去兩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包括:大學、科研機構等事業法人;中方控股的企業法人。

5.課題負責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55歲(含)以下(按指南之日計算);

(3)具有高級職稱或已獲得博士學位;

(4)具有領導課題組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

(5)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6)過去三年內在申請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6.具備以下條件的港澳臺和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可作為課題負責人:

對于港澳臺的科技人員,在滿足上述(第5條)2-6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有正式的合作協議或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合作期或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且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海外華人科技人員,包括取得外國國籍和永久居留權的,在滿足上述(第5條)2-6項條件的情況下,只要正式受聘于課題依托單位,且聘任期覆蓋課題的執行期,每年在課題依托單位工作時間不少于6個月的,并由課題依托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7.課題負責人及主要參加人員不得違反以下限項申請的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國家科技計劃實行限制申請及承擔課題數量規定。每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家主要科技計劃(包括863計劃、973計劃、支撐計劃)課題,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家主要科技計劃課題數(含負責主持的課題數)不得超過兩項。

篇5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4。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經國家宗教事務局批準開辦,學制3年以上并已正式開辦4年以上;

2、有負責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專職、兼職人員;

3、有健全的聘用外籍專業人員的規章制度;

4、能夠為外籍專業人員提供基本的工作條件,并具備相應的外事接待能力和安全保衛能力;

5、有對外籍專業人員教學評估和鑒定制度。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聘用外籍專業人員資格申請表;

2、宗教院校簡介;

3、具備許可條件的證明、說明或文本;

4、擬聘請渠道情況說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會同同級人民政府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國家外國專家局進行審查,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外國專家歸口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和國家外國專家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二項宗教院校聘用外籍專業人員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5。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能夠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規章,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一般應具有碩士以上學位,或者具有相當的學力,在擬聘任的專業學科領域有較高造詣;

3、擬聘從事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應受過語言教學的專門訓練并具有一定的語言教學經驗;

4、外籍專業人員授課的課時比例不超過院??傉n時的30%。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宗教院校的《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復印件;

3、擬聘請外籍專業人員的計劃(包括聘用人數、擬教授課程、課時安排和在華工作期限等內容);

4、宗教院校課程設置及其任課教師情況;

5、擬聘的外籍專業人員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學歷證明、所服務的機構及派遣單位、經派遣單位審核的簡歷、派遣單位出具的無不良記錄的證明。其中,擬聘擔任語言教學的外籍專業人員,還應提供受過語言教學專門訓練和從事過語言教學的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全國性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舉辦的宗教院校,由該宗教團體向院校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的申請材料后,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2、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全國性宗教團體的申請或者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曰起3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三項我國五種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天主教)以外的外國宗教組織

與我國政府部門或宗教界等交往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7。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外國宗教組織在所在國(地區)有合法地位并無不良記錄;

2、外國宗教組織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擬在中國境內的交往話動不違反中國的法律;

3、外國宗教組織對華友好。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中方單位的申請書,包括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人數等;

2、中方單位及主要參加人員的基本情況;

3、外國宗教組織及其主要成員的基本情況。

四、行政許可程序

1、中方單位向國家宗教事務局提出申請。

2、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四項外國人攜帶用于宗教文化學術交流(超出自用數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8。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所攜帶的宗教用品不含有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以及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構成危害的內容;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接收單位是我國宗教團體或宗教活動場所;

3、經有關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接收單位的申請書;

2、所攜帶的宗教用品的目錄、樣品、數量及用途說明;

3、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經全國性宗教團體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同意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六、附則

自用數量的范圍指每種1至3個基本單位(本、冊、盒等)。

第五項邀請以非宗教身份入境的外國人講經講道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序號369。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被邀請人遵守中國的法律,尊重中國各宗教堅持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

2、被邀請人為宗教教職人員;

3、擬講經、講道的場所是經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

4、邀請方是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邀請單位的申請書;

2、被邀請人的有關背景情況、宗教教職身份及入境身份說明;

3、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的情況;

4、被邀請人擬講經、講道的寺觀教堂民主管理組織同意的書面材料。

四、行政許可程序

全國性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提出邀請的,報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國家宗教事務局或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六項大型宗教活動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二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

2、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不會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

3、確有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需要,并具備組織大型宗教活動的能力和必要的條件;

4、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場地符合安全要求;

5、擬舉辦的大型宗教活動有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安全責任明確、措施有效:

6、擬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三年內舉辦的大型活動沒有不良安全信息記錄;

7、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經政府有關部門事先批準的,應當得到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活動的目的、內容、地點(路線)、起止時間、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參加活動的人數、參加活動的人員所在地域構成等情況;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組織系統、安全工作人員數量和崗位職責,場所建筑、設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車輛停放、疏導措施,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措施,突發事件或意外事故應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儀軌和宗教傳統習慣的說明;

4、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對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說明和承諾書;

5、有關部門對擬用于大型宗教活動的場所建筑、設施的安全鑒定文件;

6、上述行政許可條件第七項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7、其他材料(擬使用宗教活動場所以外場所的,應當提交場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證明,場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門的,應當提交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四、行政許可程序

1、舉辦活動的宗教團體、寺觀教堂在擬舉行活動日的30日前向活動舉辦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聽取活動舉辦地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意見,作出許可決定。

邀請境外宗教組織或個人參加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七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該宗教的建筑規制,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3、符合國家有關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

4、施工期間能夠基本保證信教群眾開展宗教活動;

5、有必要的建設資金。

三、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4、規劃、文物、建設、消防、環保等部門的審核意見;

5、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證明;

6、保證宗教活動正常開展的情況說明;

7、建設資金證明。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響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2、擬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變宗教活動場所現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動場所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決定:屬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1、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2、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或者提出審核意見。

3、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審核意見和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八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設立商業服務網點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2、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3、擬設立商業服務網點的經營內容不違背該宗教的禁忌;

4、擬設立的商業服務網點與該場所的環境相協調;

5、符合國家有關文物、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商業網點的經營范圍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擬設立商業網點的位置示意圖。

四、行政許可程序

宗教活動場所向其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九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內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五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擬舉辦的陳列展覽、擬拍攝的電影電視片已經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2、展覽和拍攝內容不違背我國宗教法規、政策和該宗教的儀軌;

3、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

4、不影響信教群眾開展正常的宗教活動;

5、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在宗教活動場所舉辦陳列展覽、拍攝電影電視片的理由及展覽、拍攝內容等;

2、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3、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申請方向宗教活動場所登記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登記管理部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登記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目內,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項宗教團體、寺觀教堂編印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印刷品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編印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信教群眾的宗教生活或者宗教教學、宗教研究的需要:

2、符合《宗教事務條例》、《印刷業管理條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

3、主要編寫人員具有較高的宗教學識;

4、有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內容包括編印目的、內容提要、字數、印刷數量、發送范圍等:

2、擬印制的書稿或者擬印制的樣品;

3、編寫人員情況說明;

4、全國性宗教團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出具的審核意見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編印單位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后,到省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準印證。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日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批意見。

第十一項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審批

一、行政許可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1、該宗教在當地有悠久的傳播歷史,信教群眾眾多;

2、當地信教群眾有強烈要求,并征得當地居民的同意;

3、擬建造的造像符合該宗教教義教規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設資金,其來源為宗教團體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自籌,政府、企業以及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為建造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投資;

5、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6、符合有關建設規劃要求;

7、布局合理。

三、行政許可申請材料

1、申請書;

2、該宗教在擬建造像所在的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歷史情況說明;

3、擬建造像所在的縣級行政區域內信教群眾情況說明;

4、征求擬建造像所在的鄉、鎮(街道)范圍內居民意見的情況說明;

5、符合當地建設規劃的證明;

6、資金預算及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7、初步設計方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8、該宗教的全國性宗教團體出具的關于造像符合教義教規要求的意見書;

9、保證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該宗教團體或者該宗教活動場所宗旨的活動以及其他社會公益事業的承諾書。

四、行政許可程序

1、擬修建大型宗教造像的宗教團體或者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向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

2、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征求擬建造像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及縣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必要時,征求當地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建設等部門的意見。擬同意的,報國家宗教事務局。

3、國家宗教事務局作出許可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篇6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維護考生利益,促進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規范化,保障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和給予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四條文化部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ㄗ灾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四)實施和指導實施對全國的藝術考級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對藝術考級機構的評估工作;

(六)負責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七)協調有關部門對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作出決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

第六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是在文化部領導下的藝術考級指導機構,由文化部聘請專家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職責是:

(一)開展藝術考級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等方面的研究;

(二)審定藝術考級專業目錄、藝術考級標準、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三)制定藝術考級考官資格認定標準,審定藝術考級考官資格;

(四)制定藝術考級輔導教師資格認定標準,指導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制定藝術考級機構評估標準;

(六)論證申請單位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資格,并向審批機關提供書面論證結果。

第七條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中心,是在文化部領導和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指導下的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印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制《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協調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六)完成文化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八條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藝術團體、專業協會和藝術事業單位。

第九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主要業務與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相關,并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自編并正式出版發行的藝術考級教材;

(四)申請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必須有本單位的相應專業的考官,并且本單位考官應當占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六)專門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申請跨?。ㄗ灾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報文化部審批;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文化部備案。

第十一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批準的,核發《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作出決定之前,應當將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提交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進行論證。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擬開辦的藝術考級專業,設置考場范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四)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文件;

(五)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六)自編并正式出版發行的藝術考級教材;

(七)擬聘請的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并向文化部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后,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四條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由審批機關收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停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機關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藝術考級機構不交回《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藝術考級資格。

第十五條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申請《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10年以上專業藝術學習經歷;

(二)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良好的示范、教學指導及鑒賞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

第四章考級管理

第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八條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在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前向社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批準的開考專業及設置考場范圍,必須注明收費項目和標準。考級簡章前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托相關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良好的社會信譽。

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議規定范圍內,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藝術考級機構委托承辦單位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議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前5日內,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城市的,報?。ㄗ灾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其他城市的,報當地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縣內的,報當地縣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并負責對藝術考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三條考場內執考考官由藝術考級機構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1名相關專業的考官。

執考考官應當持有《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以備查驗。

考官只能在《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載明的受聘機構所開展的藝術考級活動中執考。

第二十四條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并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考場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系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忌蛭闯赡昕忌谋O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后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六條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

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七條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八條文化部對藝術考級機構實行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考級簡章的;

(二)組織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后未按規定將發放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藝術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考級活動,宣布考試無效,并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損失由藝術考級機構賠償:

(一)未按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的;

(二)執考考官及其行為不符合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實行回避的;

(四)考級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停止1年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委托承辦單位未按規定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

(二)發放未經監制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

(三)向被宣布考試無效的考生發放《社會藝術水平考級證書》的;

(四)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設置考場范圍的;

(五)違反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多收費的;

(六)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條件的藝術考級機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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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最基本條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那么公司章程的申請書應該如何設計呢?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股東簽名(蓋章):

二00三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二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萬元。股東以認繳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并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認繳額

第五條 股東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比例及出資時間如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或首期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約定如下: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⑴ 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⑵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⑶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和監事; ⑷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 ⑸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⑹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⑺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⑻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九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⑴ 遵守公司章程; ⑵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⑶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⑷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⑷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⑸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⑹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⑾修改公司章程; ⑿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議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書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權履行執行董事的職權。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立董事會,設執行董事_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會負責,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叁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⑴ 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⑵ 執行股東會決議; ⑶ 決定公司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⑷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⑸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⑹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⑺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⑻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⑼ 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⑽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⑾、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⑿、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設經理_名,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⑵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⑶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⑷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⑸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⑹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 ⑺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公司設立監事_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①檢查公司財務; ②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紀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③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 公司營業期限N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⑴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⑵股東會決議解散; ⑶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⑷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⑹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公司章程申請書范文三_____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經全體股東討論,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 ___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___ 萬元。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期限: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__ 年。

第六條:本公司章程對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第二章 股東(自然人或者企業)

姓名(名稱)住址、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由下列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自然人:姓名: __ 出資方式:__

認繳出資額: __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__ %

自然人:姓名: ___ 出資方式:__

認繳出資額: __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 __ %

自然人:姓名: ___ 出資方式:___

認繳出資額: ___ 萬元 占公司注冊資本__ %

自然人:姓名: ___ 出資方式:___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東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方增加資本時,股東可以優先認繳出資;

三、參加股東會會議并根據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四、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五、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九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股東應當足額繳納本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未按照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二、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股東在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第四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

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將轉讓的出資,則視為同意轉讓(股東

只有兩個的,轉讓出資必須征得另一股東同意);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一條:公司設立由全體股東組成的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全力機構,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條:股東會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

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四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

使職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年 __ 月份召開

第十六條: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情,

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召開股東會議,應當與會議展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九條:本公司因規模較小,所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根據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設執行董事(兼公司經理)一名,由股東會選舉 產生;監事 ___ 一 名。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項的方案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實施,執行董事行使職權時,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對規模較大需要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關章程的規定,參照本規范章程另行擬定。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已經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公司決策重大事項的會議。

第二十四條: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其他個人的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同時,不得將公司資金借貸給公司股東。

第二十五條:董事、經理不得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活動的,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條: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根據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條,公司的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條: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一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清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資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券。

第三十三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工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三十四條: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三十五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六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公司首屆全體股東會議通過,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并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設立登記,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送有關管理機關備案,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時,以法律、行政法規為準。

第四十條:除本章程規范章程載明的事項外,股東還可以另行擬定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公司的財務和會計,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等。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篇8

第一條為推行政務公開,規范政務服務活動,保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服務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活動。

第三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務服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行政務公開,保證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建立健全“一站式服務”、“一個窗口對外”的監督管理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供政務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廉潔、公開、規范、高效、便民、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政務服務行政機構,對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集中受理、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等政務服務工作提供服務、實施監督,名稱統一規范為地方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政務服務中心)。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的政務服務,應當在本級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因特殊情況不宜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提供的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事項,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是否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第八條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在同級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監察窗口并派駐工作人員,負責檢查監督、調查處理政務服務中心各部門窗口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經費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工作的部門、機構,應當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部門窗口,派駐窗口工作人員。政務服務事項數量少或者受理次數少的行政機關,經政務服務中心審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窗口代為受理相關申請。

第十條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的政務服務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政務服務中心各項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辦事指南;

(三)對進入或者退出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要求進行初審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四)對依法決定撤銷或者停止執行的已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保障該事項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執行;

(五)協調和監督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適時通報政務服務工作情況;

(六)對下級政務服務中心報送本級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機構審批的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情況進行監督協調;

(七)對各部門、機構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置窗口提出具體意見,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各工作窗口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八)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政務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

(九)對下級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工作進行指導;

(十)完成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門的職責:

(一)按照規定將本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

(二)制定本部門集中受理、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各項規章制度、辦事流程并組織實施;

(三)對涉及本部門多個機構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建立聯辦會審制度,對需要多個部門審批的政務服務事項,應建立相應的協調決策機制;

(四)按照規定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工作窗口,選派、調整窗口工作人員及指定窗口負責人;

(五)在辦事窗口依法、規范地公開本部門的政務服務事項;

(六)對只進行形式要件審查的政務服務事項,應授權本部門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窗口當場辦理;

(七)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政務服務事項,部門內部其他職能處(科)室應配合工作窗口做好現場查驗、技術論證等工作;

(八)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辦公條件及正常的工作經費;

(九)對政務服務中心發出的政務服務事項督辦函及時處理并按期回復;

(十)協助政務服務中心處理當事人的咨詢、投訴;

(十一)完成政府交辦的其他政務服務事項。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的職責:

(一)依法受理、辦理本部門按照規定納入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

(二)根據本部門授權,只進行形式要件審查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場辦理。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督促本部門在承諾期限內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三)遵守政務服務中心各項管理規定,接受政務服務中心的監督協調;

(四)負責政務服務中心與本部門的工作銜接;

(五)接受當事人的辦件咨詢,實行政務公開、限時辦結、首問責任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三章政務服務

第十三條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有關部門、機構一律不得在本機關或者其他場所受理、辦理。

第十四條納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及其辦事指南,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準在銀行設在政務服務中心的窗口統一繳納,所收資金直接進入同級財政國庫。

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窗口的工作人員不得收取現金。收費必須使用省財政統一印制的票據,確保票款相符。政務服務中心應加強對政務服務事項相關費用收繳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政務服務中心及有關部門對進入政務服務中心的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進行審核時,應當審查其法定依據、申請條件、申報材料、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聯系方式等,并予以公示。

行政機關對本部門進入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受理的政務服務事項辦事指南應按照政務服務中心的統一格式印制,并供申請人免費索取。

第十七條申請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的申請書必須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免費提供申請書格式文本。

政務服務中心、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將經審定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在其網站上公布,并允許公眾免費下載。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辦事指南和申請書格式文本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行政機關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其承諾期限為該部門辦理該行政許可的最終期限。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所需的時間,應當在辦事指南中告知。

第十九條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申請,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受理日期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辦理期限從該受理日期開始計算。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場或者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并向申請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工作窗口的部門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通知書》,并在通知書上說明具體理由。

第二十二條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行政機關只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形式要件進行審核的,經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窗口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要求,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核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完成審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書面的準予決定。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所在部門作出的準予許可決定的相關信息應當予以公布,公眾有權免費查閱。

第二十四條政務服務中心應當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開展網上受理、網上審批工作。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充分利用現代通訊手段,及時將許可決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許可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行政許可、行政審批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可以確定由一個內設機構集中辦理或者牽頭辦理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

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協調辦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制定各工作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員的管理考核辦法,加強對窗口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考核工作。

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年終考核的優秀指標,由人事部門單列,不占選派單位指標,并適當高于其他單位比例。

各部門、機構應將窗口工作人員在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表現,作為其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責任追究制度。

政務服務中心應當建立健全政務服務的投訴舉報制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完善辦事群眾對政務服務質量考評制度。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機構應選派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工作能力強的專門從事政務服務工作的人員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選派的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穩定,工作未滿一年的原單位不應更換。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政府工作部門對政務服務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應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政務服務中心各工作窗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務服務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務服務中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教育幫助、通報批評,責令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行為,由有關部門按照《四川省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進行處理:

(一)在政務服務中心受理或者辦理政務服務申請的同時,又在其他地方受理或者辦理申請的;

(二)未按規定在政務服務中心收費窗口收取行政許可等相關行政事業性費用的;

(三)在受理或辦理政務服務事項過程中索賄、受賄或違規收費、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由于窗口工作人員失誤造成政務服務事項延期辦結或在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未在承諾期限內依法辦結政務服務事項的;

(六)其他違反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規定的。

篇9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建立和諧勞動關系為目標,以關注民生、維護穩定為出發點,以貫徹《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為主線,切實加強基層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基礎與能力建設,建立上下聯通、齊抓共管的調解機制,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消除在萌芽狀態。

二、組織體系

(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具體負責全區勞動關系協調、勞動爭議調處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重大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

(二)各街道、鎮要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勞動保障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工會、勞動保障事務所、司法所、綜治辦、婦聯等相關部門組成。調解委員會設在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合署辦公。各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所所長任調解委員會副主任,負責日常工作。同時明確1名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人員擔任調解員,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三)全區各類企業都要建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5人以上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由企業代表和工會成員(或職工代表)組成,主任由工會成員或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同時明確1名調解員,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對職工人數不足25人的企業,可設立行業性調解組織,具體負責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各街道、鎮要按照屬地管理的要求,指導和督促轄區各類企業組建好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四)各街道、鎮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建工作,要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轄區內各類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工作在2009年10月底前完成,并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三、工作職責

(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作職責

1、全面負責全區勞動關系協調和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督促、檢查、指導各級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和運作;

2、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對各級調解委員會工作人員進行法律法規和業務培訓;

3、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對調解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二)街(鎮)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負責指導、督促轄區內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建立工作;

2、負責對轄區內各類用人單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指導、督促用人單位的規范用工;

3、負責協調和調處本轄區各類用人單位勞動糾紛和勞動爭議。

(三)企業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

1、做好本單位規范用工行為的相關工作,努力建立和諧雙贏的勞動關系;

2、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預防工作;

3、及時調處、化解企業勞動爭議和糾紛,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四、工作規則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首先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協調和調解,達成協議的須記錄在案并制作調解書,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向轄區街道(鎮)調解委員會申請協調和調解。自街道(鎮)調解委員會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調解事項、理由和時間,口頭申請的應做好書面記錄。

3、街道(鎮)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必須進行調查,查閱相關材料和憑證,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要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調解。調解活動由調解員主持,爭議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場;必要時可邀請其他部門成員或有關單位負責人協助調解。

篇10

名稱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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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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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職稱)

聯系電話

陜西教育學院系(部、處、室、館、科)(下稱甲方),根據教學、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實際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規、規章、政策和我院人事制度改革文件的規定,按照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任的原則,與(下稱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聘任合同。

一、聘任期限

1、本合同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2、試用期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為個月。

二、工作崗位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自愿受聘在崗位從事工作,并履行下列工作崗位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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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根據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和聘任崗位的職責,結合乙方應聘時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標,制定聘期內詳細的崗位職責和工作任務目標。

2、甲方對乙方履行崗位職責的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3、甲方對乙方的工作成果擁有知識產權(中國現行知識產權法有明確規定的或另有合同約定的除外)。

4、甲方為乙方提供合同上規定的工作培訓條件和保障。

5、其它;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作為甲方職工,享受學院和甲方在政治、學術、教學和科研經費支配等方面規定的權利。

2、乙方享受學院和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的社會保障、住房改革等方面規定的權利。

3、乙方享受本合同規定的權利、待遇和保障。

4、乙方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和崗位職責。

5、其它:

四、工作報酬及待遇

1、乙方在受聘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以后隨工作變動,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甲方與乙方協商再作調整。

2、乙方享受所聘崗位與聘任層次相對應的崗位津貼,并根據有關規定享受其它津貼。

3、乙方因工負傷、致殘及職業病的待遇,探親、結婚、喪假的待遇,女性工作人員生育的待遇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費的報銷標準和醫療期按國家及甲方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工作紀律

1、甲方應嚴格遵守人事法規、紀律,努力維護乙方人事權益。

2、乙方應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勤奮工作、盡職盡責,保守工作秘密。

六、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一)合同的變更

在下列情況下,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合同:

1、甲方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認為有必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的。

2、乙方根據所從事的工作及自己貢獻情況認為有關條款需要變更的。

3、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已經修改的。

(二)合同的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任條件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3)不履行職責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的;

(4)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更負傷,醫療期欺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

(2)訂立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甲方不履行合同應承擔的義務或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2)履行公民義務,批準應征入伍的。

(三)合同終止

1、本合同執行期滿之日,聘用合同即行終止。

2、合同期內,乙方因被判刑、勞動教養、開除、除名,從決定之日起,聘任合同自行終止。

3、合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自行終止。

(四)合同續簽

因工作需要,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本合同終止前30天內通知對方,經另一方同意,可續簽合同。合同到期后未辦理續簽手續但事實聘任關系仍然存在的,視為續簽與原合同相等期限的合同,可補辦續簽手續。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1、甲方對作為優秀人才引進的乙方,根據其學歷層次、教學和科研水平,按照《陜西教育學院優秀人才引進管理暫行辦法》中的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住房、購房補貼、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等費用。

2、乙方在聘期內嚴格執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如乙方違反約定,需向甲方退還有關費用,并按約定向甲方支付聘期年限補償費和違約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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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簽條款,雙方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違約,任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賠償金確定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九、爭議處理

如果雙方發生爭議,在雙方協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協商的情況下,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向學院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組提交《陜西教育學院人事爭議調解申請書》,申請調解,或向陜西省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事爭議仲裁部門申請調解或仲裁。

十、本聘用合同期限不受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限制。

十一、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十二、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學院人事處各持一份。

十四、本合同未經合法授權代簽或涂改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