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費用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19 09: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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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免費用申請書

篇1

您好!感謝您在百忙之中看我的申請,希望您能耐心讀完這封信,感激不盡!!

我叫言進,自幼與父母失散,由養父養大。養父是個流浪漢,帶著我四處打工謀生,居無定所。十歲那年養父因患疾病無錢醫治最終離世。我小學沒有讀完就開始自己謀生,以替人打小工甚至乞討求得生存,饑餐露宿,顛沛流離。從山東到安徽,再從安徽到重慶,幸得火鍋店長收留。開始因為沒有戶口只得以臨時工身份暫居奇火鍋,溫飽方得到基本保障。去年8月份媒體先后播報了我的身世,最終在好心人的幫助下尋得親生父母,戶口問題得到解決,年紀不小的我不久也娶妻生子。在此,祝愿這些幫助過我的人、世上好人一生平安!

天有不測風云,孩兒出世后不久便大病不止,四處求醫,在貴醫院的醫治下,孩子的病情終于有了好轉。言進對貴醫院的恩德感激不盡! 然而,一開始的病急亂投醫已經花去了我的多半積蓄,雖然貴醫院給了我的孩子新生,但是在貴醫院的費用已經將我的積蓄全部花光。雖然父母健在,但是老人是一輩子農民,已經將其所有奉獻給我們了;由于孩子剛出生也沒有來得及辦理保險。情急關頭,只得再次懇請貴醫院可以幫我們一把,減免我們的醫療費用,救救我們的孩子!

言進知道,貴醫院的醫療技術在全國都是一流的,也只有貴醫院有辦法救治我的孩子。但是貴醫院的醫療費用也是言進傾家蕩產也還之不及的。骨肉情深,但凡貴醫院可以減免孩子的醫療費用,言進愿意付出自己的一切! 如果言進的請求使得領導您為難,那么能否在用藥方面有所轉換呢?不用或者少用價格高昂的藥物,盡量使用一些價格便宜而且見效快的藥物?相信貴醫院的高超醫術配上價位不高的藥物,同樣可以使得我的孩子脫離苦海。localhost言進也愿意為貴醫院效犬馬之勞! 孩子是父母身上的肉,相信貴醫院可以理解我們做父母的迫切心情。

希望貴醫院可以理解我們,支持我們,成全我們!言進與妻兒會永遠銘記貴醫院的恩德,為之傳誦!

最后,祝愿貴院領導身體健康,工作順利,萬事如意! 言進泣拜!

篇2

市工商局城區分局二OO*年上半年工作總結暨下半年工作基本思路

××××年是貫徹“十六大”精神的第二年,是振興老工業基地的第一年,半年以來,城區分局黨總支在市局黨組的領導下,在市局有關職能科室的指導下,帶領分局全體干部職工,堅持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以振興老工業基礎為已任,以省工商局提出的“執法服務環境年”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環境建設年”為主線,牢牢樹立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工商職能,結合地方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結合地方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結合全年總體工作思路,扎實地開展了執法服務工作,為轄區經濟發展起到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截止到目前,分局各項指標完成情況是:個體工商戶發展到戶,從業人員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發展戶,從業人員人,同比增長%和%;私營獨資企業發展到戶,從業人員人,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發展戶,從業人員人,同比增長%和%;市場業戶發展到戶,其中今年上半年新發展戶*,同比增長%;轄區實現市場成交額億元;辦理各種行政處罰案件件,其中一般處罰件,即時處罰案件件,罰沒款入庫額元;收繳各項規費元,同比增長%,收繳會費元;接待消費者投訴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元;安排下崗職工再就業人次,免收各項費用萬元。

一、上半年工作簡要回顧

半年以來,城區分局立足工作職能、結合轄區經濟發展和分局隊伍建設的實際,重點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立足職能,服務老工業基地振興

篇3

1、缺乏統一完整的立法規定。《規定》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而《辦法》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均僅限于民事、行政訴訟,而不包括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國家賠償訴訟,沒有制定統一的司法救助法,難以全面對司法救助制度進行規范和設計。

2、司法救助范圍過于狹窄,而且存在隨意擴大和縮小的傾向?!兑幎ā芳啊掇k法》采取列舉式規定,很難窮盡,而且審判實踐中,經常存在兩種傾向:一是司法救助范圍被擴大;二是司法救助范圍被縮小。

3、司法救助的內容規定不具體。首先,申請減免交訴訟費用是否包括證人、鑒定人、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生活費、住宿費和誤工補貼沒有規定;其次,再審案件、支付令案件、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可否申請司法救助無規定;再次,救助內容只有緩、減、免訴訟費用,沒有規定其他救助內容,明顯過于單一。

4、司法救助條件規定不科學?!兑幎ā返诙l以“經濟確有困難”、《辦法》第四十四條以“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作為救助條件,但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而“經濟確有困難”在實務中很難界定和把握,沒有具體標準可比對,導致司法救助隨意性較大。

5、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營利性法人和外國國民是否屬司法救助主體規定不明確。

6、司法救助實施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兑幎ā芳啊掇k法》對實施司法救助的程序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操作細則,審批程序不透明,不利于當事人進行司法救助。

為此,筆者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對我國司法救助制度內涵與體系進行重構:

1、重新界定概念及確立基本原則

筆者認為,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為了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則得以真正實現,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對部分經濟困難、訴前、訴中、訴后陷入困難或者需要法律幫助以及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的經濟救助和法律幫助。這個定義和原來的定義相比在救助階段、救助對象、救助方式、救助內容上都進行了擴容,它將更好地滿足人民對司法的需要,保障公民訴訟權利的充分及時行使。我國司法救助制度的重構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一是合法權益及時救濟原則;二是弱勢群體優先救助原則;三是經濟困難先決原則;四是公開、公正原則。

2、擴大適用范圍和主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要求司法救助制度必須具有普適性和平等性,即司法救助范圍應涵蓋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及司法ADR;不僅包括一審程序、二審程序,還包括再審程序、督促程序和執行程序;享有司法救助權利主體應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既包括福利性單位,也包括營利性法人,既包括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也包括被告、被上訴人、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被執行人,不僅適用于中國公民或組織,而且還根據國際條約適用于其他國家的國民。

3、擴大適用條件及救助內容

司法救助適用條件為:(1)有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有勝訴可能;(2)有證據證明經濟確有困難且年收入或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3)符合司法救助主體和適用范圍;(4)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司法救助內容主要應包括:(1)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緩交期限為立案階段,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僅適用于原告、上訴人、申請人、再審申請人、申請執行人;減交、免交為立案后至宣判階段,減交比例為總額30%,減免交在作出判決時一并決定,并均在法律文書上載明。減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免交適用情形為《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五種情形,但只適用于自然人;(2)民事、行政訴訟、刑事自訴、刑附民訴訟、國家賠償訴訟而有勝訴可能時指定人,適用于當事人文盲而又無人的情形;(3)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人,適用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刑事案件;(4)設立法律咨詢機構,為當事人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和相關訴訟信息;(5)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金制度。(6)建立執行救助金制度。

4、完善啟動、審批程序

(1)由當事人申請啟動。在立案審查階段、審理階段或執行階段,由當事人依照不同的救助內容書面提出申請并附有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是由縣級民政、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優撫對象和收入的證明等),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啟動司法救助程序。如決定救助,對當事人請求緩交訴訟費用的,應當在、上訴或申請時提出,由負責立案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報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在決定立案之日作出準予緩交的決定并在宣判之日補交;對當事人請求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的,由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或合議庭提出意見,經庭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于申請刑事救助金和執行救助金的,由審判人員或執行人員提出意見,經庭(局)長審核同意后報院長審批。對其他救助內容的,則由審判人員或合議庭審查決定即可。法院經審查決定予以司法救助的,應當制作《司法救助決定書》并書面告知當事人辦理相關手續,對于沒有獲得救助的,應告知其不能救助的原因及理由,并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2)由法院依職權啟動。適用這種啟動方式的案件應當限制在現代型訴訟,即圍繞著離散性利益、擴散性利益、集團性利益引發的紛爭。如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消費者權益受損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等案件。建議立法規定法院對此類案件除訴訟費用救助外的其他救助內容,可依職權啟動司法救助程序。

5、增設撤銷、復議程序

如果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有不當企圖或行為時,經對方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發現,應當作出撤銷司法救助的決定并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對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準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書面決定后三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上級法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書三日內予以復議并書面答復。

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征收和繳納的范圍:(一)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含事業編制人員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三)失業保險費: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四)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五)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依法調整社會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和費率。

第四條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扣除,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繳入財政部門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有關部門應當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做好服務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私分、變相私分和違規使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負責社會保險擴面工作;負責指導經辦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并對其預、決算進行復核;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負責統一社會保險代碼、統一登記、統一核定、統一繳費工資總額工作;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運營情況的監督,對基金支出戶及財政專戶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并按規定嚴格執行預、決算;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受理、征收基數核定和稽核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核算、個人賬戶管理和社會保險金發放工作;負責及時將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提交地方稅務機關;協助地方稅務機關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執法檢查和清欠工作。

第八條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征收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將社會保險費繳入財政專戶,定期與有關部門對賬;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反饋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參與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的研究制定,負責社會保險費清欠工作;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

第九條財政部門參與編制并負責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核算管理工作,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對賬,確?;鸢踩\行;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征收和發放中資金缺口的補助建議和方案;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條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行政監察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部門的履職情況依法實施監察。

第三章征繳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機關,依據政府批準的社會保險收支預算研究制定,并抄送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繳費單位應當自登記成立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在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繳費手續。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終止繳費的,應當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結果,然后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繳納或者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后,再到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繳費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等,定期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社會保險費數額;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數額,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依法履行對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代扣代繳義務。

無代扣代繳單位的繳費個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核定全年的繳費數額并確定繳費方式后,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繳費手續。

第十五條繳費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一)不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二)不設置賬簿或者銷毀賬簿、憑證的;(三)賬目混亂,原始憑證殘缺不全,難以計算的;(四)拒不提供用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有關繳費資料的。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并按核定數繳納社會保險費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地方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實際繳納數據。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繳費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將情況及時告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并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同時將處理情況反饋給地方稅務機關。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重新核定前,繳費單位按照原核定數額繳納當月的社會保險費,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重新核定數額后,補足應繳納或者退回多繳的社會保險費。

第十七條繳費單位因解散、終止、破產、撤銷等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應當依法清償所欠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在分立、合并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明確繼續繳納的單位及其責任,并按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社會保險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未按時足額繳納、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責令1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地方稅務機關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繳費單位的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存款,凍結期滿,繳費單位仍未繳納的,從其存款中扣繳數額相當的款項;(二)扣押、查封其價值相當于應繳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的財產,扣押、查封期滿,繳費單位仍未繳納的,依法予以拍賣或者變賣,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所欠費款和滯納金。凍結、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繳費單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滯納金后,應當立即解除以上措施。

第十九條征收社會保險費及滯納金統一使用省財政部門監制的繳款書或者完費證。

第二十條地方稅務機關在征收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督促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需退戶的繳費單位或者繳費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繳費憑據復印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送同級財政部門復核,辦理退戶手續。需調戶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繳費憑據復印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調戶手續。需辦理更正事項的,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單位繳費檔案和個人賬戶,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查詢繳費記錄或者個人賬戶提供免費服務。當事人提出查詢記錄清單與實際情況不符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建立征繳信息互聯網絡和信息共享制度,為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和支持,共同

做好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及職工個人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工會應當督促繳費單位向本單位職工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繳納、使用和欠費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印有關資料,并應當依法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商業秘密。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申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和隱匿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在進行監督檢查時,對同一對象的同一事實不得重復檢查、交叉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或者聯合檢查的,應當書面檢查或者聯合檢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的,被檢查單位或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對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征收、繳納和管理使用社會保險費的違規違紀問題,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在責令限期繳納期滿后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地方稅務機關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費額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改正,對繳費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篇5

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失效]

發文單位:國家科委

文號:國家科委令第4號

日期:1989-3-15

執行日期:1989-3-15

失效日期:20xx1006

1989年2月15日國務院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以下稱技術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條所稱的法人,是指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企業法人。

該條所稱的公民,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

法人的聯營組織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作為一方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

第三條 技術合同法所稱的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信息和經驗作出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技術方案。

第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是指:

(一)在職人員承擔本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本崗位的職責;

(二)退休、離休、調動工作的人員在離開原單位一年內,繼續承擔原單位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課題或者履行原崗位的職責。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單位提供的資金、設備、器材、未公開的技術情報和資料。但是利用單位提供的物質技術條件,按照事先約定,返還資金或交納使用費的不在此限。

調動工作的人員既執行了原單位的任務,又利用了所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由其原單位和所在單位合理分享。

第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是指特定的當事人之間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所取得的使用、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使用權是指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轉讓權是指通過技術合同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該項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

第六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非專利技術包括:

(一)未申請專利的技術成果;

(二)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三)專利法規定不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成果。

第七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是指對技術成果單獨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不包括僅提供資金、設備、材料、試驗條件的人員,進行組織管理的人員,協助繪制圖紙、整理資料、翻譯文獻等輔助服務人員。

該條所稱的技術成果文件,是指專利申請書、科學技術獎勵申報書、科技成果登記書等確認技術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榮譽的證書和文件。

第八條 就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技術合同,由有關科學技術保密機關核定密級后,按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七條所稱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是指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經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核準符合發明一等獎或者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條件的技術成果。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十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

當事人可以在訂立合同前就交換技術情報和資料達成書面的保密協議。當事人不能就訂立合同達成一致的,不影響保密協議的效力。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就相互關連的幾個科技項目或者幾類技術合同合訂為一個合同,也可以分訂成幾個合同。

第十二條 法人訂立技術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人員在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由本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訂立下列技術合同應當經過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的手續:

(一)就列入國家計劃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的重要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批。

(二)就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術訂立的合同,由核定密級的機關審批。

(三)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權、專利申請權的合同,由其上級主管機關審批。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經中國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

(四)就易燃、易爆、高壓、高空、劇毒、建筑、醫藥、衛生、放射性等高度危險或者涉及人身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訂立的合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當事人就前款各項訂立合同前,已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履行了必要手續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名、蓋章后成立;訂立合同時未經有關機關批準或者未履行必要手續的,合同自有關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履行必要手續后成立。

第十四條 技術合同的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由當事人根據技術成果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開發技術的成本、技術成果的工業化開發程度、當事人享有的權益和承擔的責任,協商議定。

價款、報酬、使用費中包含非技術性款項的,應當分項計算。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價款、報酬和使用費的支付方式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分期支付,也可以采取提成支付或者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方式。

約定提成支付的,可以按照產品價格、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后新增的產值、利潤或者產品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以按照約定的其他方式計算。提成支付的比例可以采取固定比例、逐年遞增比例或者逐年遞減比例。

約定提成支付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查閱有關會計賬目的辦法。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給付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得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返還或者將定金抵作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

第十七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財產抵押。抵押人不履行合同的,抵押權人可以從抵押財產中或者將抵押財產變賣、折價后優先獲得清償。合同履行后,所抵押的財產應當返還。

法律、法規規定限制流通的財產不得用作抵押。

第十八條 由第三人作保證人的技術合同,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也可以另行訂立保證合同。

約定保證條款的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和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成立。

附有保證合同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生效。

保證人是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關系人。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保證人承擔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的連帶責任。但是,保證人只對擔保的部分承擔責任。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賠償損失后。有權向被保證人請求追償。

沒有相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或者履行合同能力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保證人。

第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十三條所稱的委托書應包括以下內容: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業務、委托權限、期間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技術合同法第十四條所稱的中介機構,是指為技術成果商品化提供服務的組織。

中介機構可以通過技術中介合同,為促成當事人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活動,促進合同的全面履行;組織或者參與技術成果的工業化、商品化開發;承辦訂立合同的業務、合同爭議的調解工作;提供法律顧問、技術咨詢、市場調查和情報信息服務。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參照技術合同法第十五條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約定技術合同的條款。

合同中有關驗收標準、履行期限、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應當通過協商解決。通過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按照合同內容適用下列規定:

(一)技術成果的驗收標準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或者專業技術標準履行;沒有標準的,按照本行業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承擔義務的一方可以隨時向另一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一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另一方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另一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的,技術開發合同在研究開發方所在地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在受讓方所在地履行,技術咨詢合同在顧問方所在地履行,技術服務合同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視為違反技術合同的損失賠償額。違反合同的一方支付違約金以后,不再計算和賠償損失。但是,合同特別約定一方違反合同給另一方造的損失超過違約金時,應當補償違約金不足部分的情況除外。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根據違反合同的一方給另一方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額。該項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損失一方的收益的減少或者支出的增加。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不得超過合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的總額。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不得顯失公平。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侵害另一方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違反保密義務的,除按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外,應當停止侵害、采取補救措施并賠償損失。該賠償額應當相當于侵權人侵權期間的非法所得或者被侵權人被侵權期間的實際損失。

第二十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條所稱的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因素或者社會因素引起的客觀情況。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可抗力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免除其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不可抗力僅造成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不解除其履行其余部分的義務。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間內出具合同不能履行的證明。當事人應當采取適當措施減輕損失。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有關技術合同無效的各項含義是:

(一)“違反法律、法規”,是指訂立合同或者依據合同所進行的活動是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的行為。

“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訂立合同的目的或者履行合同的后果嚴重污染環境、損害珍貴資源、破壞生態平衡以及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是指通過合同條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標的技術的基礎上進行新的研究開發,限制另一方從其他渠道吸收技術,或者阻礙另一方根據市場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實施專利和使用非專利技術。

(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指侵害另一方或者第三方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屬于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一條所列情況之一的技術合同,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宣布合同無效。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布合同無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執行工作中發現屬于前款合同的,有權進行查處。但是,涉及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侵害他人技術權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委托當地科學技術委員會作出結論后,再行處理;涉及專利侵權的,委托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結論后再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布技術合同無效后,對合同無效負有責任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無效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對合同無效均負有責任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或者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被宣布無效的技術合同,應當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侵害他人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的合同被宣布無效時,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履行的,必須停止履行。

侵害他人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合同被宣布無效后,取得非專利技術的受讓方可以繼續使用該項技術,但應當向權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侵害他人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等技術成果完成人權利的合同,宣布部分條款無效后,不影響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技術合同:

(一)當事人對合同標的或者技術成果權屬有重大誤解的;

(二)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顯失公平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技術合同,應當就所增加、減少或者修改的合同條款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

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應當就合同提前終止的日期和因此所引起的損失的處理辦法達成書面協議。

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的同意;經向技術合同登記機關登記的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應當向原登記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況之一的,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時,當事人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另一方,并自通知發出之日起終止履行合同義務。

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說明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實際情況,并出具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 技術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時,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技術合同由于下列原因終止:

(一)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二)合同被宣布無效或者撤銷;

(三)合同解除;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合同。

技術合同終止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或者雙方在一定期限內對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賠償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第三十四條 技術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不得通過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非法牟取利益。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是指當事人在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技術方案,但在技術上沒有創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變更、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訂立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經費、基礎設施、技術情報資料等條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選擇適當的研究開發方案,避免重復研究和開發。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技術開發合同,必須符合計劃和項目任務書的要示;就其他項目訂立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政策。

第三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技術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三)研究開發計劃;

(四)研究開發經費或者項目投資的數額及其支付、結算方式;

(五)利用研究開發經費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技術情報和資料保密;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十)驗收的標準和方法;

(十一)報酬的計算和支付方式;

(十二)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三)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

(十四)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五)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應當附項目計劃書、任務書以及主管機關的批準文件。

第三十八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研究開發經費,是指完成研究開發工作所需要的成本。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委托方應當提供全部研究開發經費。

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結算辦法。合同約定按照實際支付的,研究開發經費不足時,委托方應當補充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剩余時,研究開發方應當如數返還。合同約定包干使用的,結余經費歸研究開發方所有;不足的經費由研究開發方自行解決。合同沒有約定經費結算辦法的,按包干使用處理。

第三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二十八條所稱的報酬,是指研究開發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人員的科研補貼。合同約定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作為使用費和科研補貼的,可以不單列報酬。

第四十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采取下列一種或者幾種方式提交研究開發成果,但是其數量不應當超過合理的范圍:

(一)產品設計、工藝規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圖紙、論文、報告等技術文件;

(二)磁帶、磁盤、計算機軟件;

(三)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

(四)樣品、樣機;

(五)成套技術設備。

第四十一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有權檢查研究開發方履行合同和研究開發經費使用的情況,但不得妨礙研究開發方的正常工作。

研究開發方有權要求委托方補充必要的背景資料和數據,但不得超過履行合同所需要的范圍。

第四十二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遲延支付研究開發經費,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研究開發方不承擔責任。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研究開發經費或者報酬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返還技術資料,補交應付的報酬,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或者所提供的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委托方應當承擔責任,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和協作事項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賠償因此給研究開發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逾期六個月不接受研究開發成果的,研究開發方有權處分研究開發成果。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約定的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退還委托方。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償有關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方賠償損失。

第四十三條 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研究開發方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方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研究開發方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賠償因此給委托方所造成的損失。

研究開發方將研究開發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方有權制止并要求其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因此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研究開發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經委托方催告后,研究開發方逾期兩個月未退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工作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賠償因此給委托方所造成的損失。

由于研究開發方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方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條所稱的投資,是指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以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研究開發項目所作的投入。采取資金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第四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條所稱的參與研究開發工作,包括按照約定的計劃和分工共同進行或者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研究開發工作。

當事人一方提供資金、設備、材料等物質條件,承擔輔助協作事項,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不屬于合作開發合同,應當按委托開發合同處理。

第四十六條 合作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成立由雙方代表組成的指導機構,對研究開發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協調和組織研究開發活動。保證研究開發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十七條 合作開發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逾期兩個月不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義務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所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研究開發成果,按照合同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驗收。合同沒有約定驗收的,按照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四十九條 研究開發成果驗收時,當事人各方有權取得實施技術成果所必要的技術資料、試驗報告和數據,要求另一方進行必要的技術指導,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成果具備實施條件。但合同終止以后,一方仍然需要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繼續提供技術服務的,應當另行訂立合同。

第五十條 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的技術成果,根據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專利權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為當事人共有的,共有人應當約定利益分配辦法。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均有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利,由此所獲得的利益歸實施、使用方。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征得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分享。

第五十一條 國家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主持部門就列入國家計劃的項目與研究開發單位訂立的委托開發合同的技術成果,國家主管部門或者項目主持部門有權決定該項技術成果的實施。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三條所稱風險責任應當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一)課題在現有技術水平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二)研究開發方作了主觀努力,并且該領域專家認為研究開發失敗屬于合理的失敗。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十三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的技術轉讓合同包括:

(一)專利權轉讓合同,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所有權或持有權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所訂立的合同。

(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訂立的合同。

(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人作為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四)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擁有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提供給受讓方,明確相互之間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受讓方支付約定使用費所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應當以轉讓特定和現有的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使用權和轉讓權為內容,不包括轉讓尚待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或者傳授不涉及專利或者非專利成果權屬的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訂立的合同。

第五十五條 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五條所稱的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是指實施專利的期限、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地區和方式。但是,當事人不得以合同條款約定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所列的不合理限制,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五十六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三)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四)專利實施和實施許可的情況;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六)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五十七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發明創造名稱和內容;

(三)發明創造的性質;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清單;

(五)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

(六)價款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五十八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經實施發明創造的,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在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

第五十九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者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所約定的權利與義務由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承受。

第六十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合同約定的專利權移交受讓方所有或者持有,保證該項專利權真實、有效。

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向轉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

第六十一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將合同約定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移交受讓方,并提供申請專利和實施發明創造所需要的技術情報和資料。

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按照合同約定向轉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

第六十二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辦理專利權的移交手續,或者受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不辦理專利權移交手續,或者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價款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的當事人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三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提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或者所提供的技術情報和資料沒有達到使該領域一般專業技術人員能夠實施發明創造的程度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讓方不履行合同,遲延支付價款的,應當支付違約金;不交付價款或者不支付違約金的,應當返還專利申請權,交還技術資料,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發明創造的有關技術情報和資料或者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價款,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反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另一方所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四條 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受讓方就發明創造專利被駁回的,不得請求返還價款,但轉讓方侵害他人專利權或者專利申請權的情況除外。

第六十五條 專利權轉讓合同成立后,該項專利被宣布無效的,轉讓方應當返還價款。

第六十六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發明創造的名稱和內容;

(三)實施許可的范圍;

(四)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專利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保密事項;

(六)技術服務的內容;

(七)驗收標準和方式;

(八)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就共有專利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征得共有專利權人的同意。

當事人根據中國專利局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而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受讓方享有普通實施權,并且無權許可他人實施。

第六十八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應當在合同有效期內維持專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內,專利權被終止的,合同同時終止,轉讓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專利權被宣布無效的,轉讓方應當賠償由此給受讓方造成的損失,但已經給付的使用費不再返還。

第六十九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可以采取獨占實施許可、排他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等形式;對于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采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銷售許可。

前款的許可形式可以包含給予受讓方再轉讓許可。再轉讓許可應當是普通實施許可。

第七十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技術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主要義務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除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外,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就同一專利與第三方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除履行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義務外,不得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實施該專利。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訂立相互實施許可合同,約定免費互易實施另一方的專利,或者根據實施專利的效益約定一方給另一方以適當的補償。

第七十二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賠償由此給受讓方所造成的損失。

獨占實施許可合同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范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十三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賠償由此給轉讓方所造成的損失。

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十四條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三)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五)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六)驗收標準和方法;

(七)使用費及其支付方式;

(八)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九)技術指導的內容;

(十)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二)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第七十五條 作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的技術成果應當是實用、可靠,并能夠在合同約定的領域內應用的技術。

未經鑒定的技術成果可以轉讓。在按照國家規定需要進行鑒定的產品、工藝上使用的技術成果,可以在訂立合同前鑒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或者終止后鑒定。鑒定結論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轉讓階段性成果,應當保證在一定條件下重復試驗可以得到預期的效果,并在合同中載明后續開發的責任。

第七十六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提供合同約定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非專利技術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的技術指標的,轉讓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轉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使受讓方遭受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七十七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給轉讓方所造成的損失。

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泄露技術秘密,給轉讓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第七十八條 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三條所稱的后續改進,是指在技術轉讓合同有效期內,一方或雙方對作為合同標的的專利技術或者非專利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セ菔褂煤罄m改進的技術應當另行訂立合同。

第七十九條 專利申請提出以后、公開以前,當事人之間就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所訂立的技術轉讓合同,適用有關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規定。受讓方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并不得妨礙轉讓方申請專利。

專利申請公開以后,原合同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關規定。

專利申請被批準以后,原合同即為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適用有關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規定。

專利申請公開后被駁回的,原合同即告終止,專利申請未公開而被駁回的,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五章 技術咨詢合同

第八十條 當事人可以就下列技術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技術咨詢合同:

(一)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

(二)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

(三)其他專業性技術項目。

但是,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提出實施方案、進行實施指導所訂立的合同,是技術服務合同,不適用有關技術咨詢合同的規定。

第八十一條 技術咨詢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咨詢的內容、形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委托方的協作事項;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六)驗收、評價方法;

(七)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八)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九)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八十二條 技術咨詢合同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主要義務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顧問方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的經費由顧問方負擔。

第八十三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應當對技術項目進行調查、論證,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補充、修改,保證咨詢報告和意見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

委托方應當為顧問方進行調查論證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提供、補充有關資料和數據。

第八十四條 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或者顧問方提出的咨詢報告和意見,需要保密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范圍和期限。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有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的權利。

第八十五條 顧問方應當維護委托方的技術、經濟權益。在合同有效期內,顧問方就同類技術項目與委托方的競爭單位訂立技術咨詢合同的,應當征得委托方的同意。

第八十六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期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委托方遲延提供合同約定的數據和資料,或者所提供的數據、資料有嚴重缺陷,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給顧問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或者不補充有關技術資料、數據和工作條件,導致顧問方無法開展工作的,顧問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七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遲延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咨詢報告和意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顧問方不提交咨詢報告和意見,或者所提交的咨詢報告和意見水平低劣,無參考價值的,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顧問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交的技術資料和數據之日起兩個月內,不進行調查論證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顧問方應當返還已付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十八條 當事人可以在技術咨詢合同中約定對咨詢報告和意見的驗收或者評價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合乎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八十九條 咨詢報告和意見經驗收合格后,合同即告終止。顧問方對委托方按照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并付諸實施所發生的損失不承擔責任。但是,合同約定由顧問方決策并指導實施的情況除外。

第六章 技術服務合同

第九十條 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稱的特定技術問題,是指需要運用科學技術知識解決專業技術工作中有關改進產品結構、改良工藝流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耗、保護資源環境、實現安全操作、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問題。

第九十一條 以常規手段或者為生產經營目的進行一般加工、定作、修理、修繕、廣告、印刷、測繪、標準化測試等訂立的加工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安裝、施工合同,不屬于技術服務合同。

第九十二條 技術服務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三)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五)驗收標準和方式;

(六)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八)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九十三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技術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主要義務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服務方完成專業技術工作、解決技術問題需要的經費,由服務方負擔。

第九十四條 服務方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充、修改或者更換。

服務方發現前款所述問題不及時通知委托方或者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復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 服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當中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議。委托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答復。

服務方不及時通知委托方并未采取適當措施或者委托方未按期答復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六條 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或者服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范圍和期限以及各方承擔的保密義務。當事人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在短期內難以發現缺陷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服務方應當負責返工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第九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樣品和工作條件,影響工作質量和進度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服務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給服務方所造成的損失。

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報酬或者違約金的,應當交還工作成果,補交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委托方遲延接受工作成果的,應支付違約金和保管費。委托方逾期六個月不領取工作成果的,服務方有權處分工作成果,從所獲得的收益中扣除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剩余部分返還委托方,所獲得的收益不足抵償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方賠償損失。

第九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服務方遲延交付工作成果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服務方逾期兩個月不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服務方應當交還技術資料和樣品,返還已付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務方應當減收報酬并采取適當補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嚴重缺陷,沒有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的,服務方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服務方對委托方交付的樣品、技術資料保管不善,造成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一百條 技術培訓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職業培訓、文化學習和按照行業、單位的計劃進行的職工業余教育。

第一百零一條 技術培訓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培訓內容和要求;

(三)培訓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教員資歷和水平;

(五)學員的人數和質量;

(六)教員、學員的食宿、交通、醫療費用的支付和安排;

(七)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八)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考核標準和辦法;

(十)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一)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一百零二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學員質量;

(二)教育學員遵守紀律,聽從指導;

(三)按期支付報酬。

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配備合格的教員;

(二)制定和實施培訓計劃;

(三)按期完成培訓工作,保證培訓質量。

第一百零三條 技術培訓需要必要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提供和管理有關場地、設施和試驗條件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的,委托方應當負責提供和管理。

第一百零四條 培訓方發現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委托方發現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改派,接到通知的一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改派。未及時通知或者未按約定改派的,責任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學員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逾期兩個月不派出學員或者不改派合格學員的,培訓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賠償培訓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二)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的,應當補交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技術培訓合同的培訓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配備的教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影響培訓質量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逾期兩個月不派出教員或者不改派合格教員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培訓方應當賠償委托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二)未按照計劃和項目進行培訓工作,導致培訓結果達不到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 技術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進行聯系、介紹、組織工業化開發并對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所訂立的合同。

第一百零八條 技術中介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項目名稱;

(二)中介內容和要求;

(三)技術服務的內容;

(四)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五)報酬、活動經費及其支付方法;

(六)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七)爭議的解決辦法。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可以單獨訂立技術中介合同,也可以在委托方與第三方訂立的技術合同中約定中介條款。

單獨訂立的技術中介合同,自委托方和中介方簽名、蓋章后成立。約定中介條款的合同自委托方、第三方和中介方簽名、蓋章后成立。

委托方和中介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前就中介方的活動經費達成書面協議,委托方與第三方不能就訂立合同達成一致的,委托方應當向中介方支付活動經費。

第一百一十條技術中介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如實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關背景材料;

(二)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中介方的活動經費;

(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報酬。

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真實反映委托方和第三方的履約能力、技術成果和資信情況,促成委托方與第三方成交;

(二)誠實守信,保守委托方和第三方的技術秘密;

(三)為委托方和第三方訂立、履行合同提供約定的服務。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中介方的活動經費是指中介方在委托方和第三方訂立合同前,進行聯系、介紹活動所支出的通信、交通和必要的調查研究等經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活動經費的數額,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委托方應當支付中介方實際支出的活動經費。

中介方的報酬是指中介方為委托方與第三方成交,并為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應當得到的報酬。該項報酬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任意變更主張,致使中介方徒勞和喪失信譽的,應當消除影響,恢復信譽,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逾期兩個月不支付報酬或者活動經費的,中介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補交報酬或者活動經費,賠償中介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技術中介合同的中介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隱瞞第三方真實情況,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隱瞞委托方真實情況,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二)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因此給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第三方所受到的損失。利用中介關系以自己的名義擅自提供、轉讓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技術成果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介方與委托方或者與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利益的,中介方和委托方或者第三方應當負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經委托方同意,中介方可以轉中介,但不得要求委托方為轉中介方支付報酬和活動經費。

第一百一十六條 公民訂立技術合同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可以代為辦理經費結算業務。

第七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一百一十七條 技術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調解。

就列入國家計劃的科技項目訂立的合同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機關調解。

通過中介機構訂立的合同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中介機構進行調解。

當事人因技術成果的權屬發生爭議時,可以請求有關科學技術委員會調解和處理。

經調解達成和解后制作的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應當自動履行。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技術合同爭議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一方或者雙方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可以約定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約定向技術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于涉及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和轉讓權以及技術成果完成者權利的爭議,仲裁機構應當委托有關科學技術委員會或者專利管理機關作出結論后裁決。

第一百一十九條 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一條所稱的仲裁決定包括仲裁決定書和由仲裁機構送達當事人的調解書。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對仲裁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仲裁機構復議一次。復議的仲裁決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沒有在技術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可以在技術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期限內就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有關利害關系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技術合同無效或者維持合同有效決定不服的,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復議一次。對復議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科學技術委員會就技術成果權屬所作結論不服的,可以請求上級或者原科學技術委員會復議一次,對復議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八章 技術合同的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技術合同法第八條所稱的技術合同管理機關,是指各級科學技術委員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主管部門。

技術合同管理機關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和本條例的規定協同進行技術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全國技術合同登記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合同登記機構,負責合同的認定和登記工作。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以委托有關機構,受理技術合同的登記申請。

第一百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的合同進行審查。對于符合技術合同法規定的合同應當按照合同類型分類登記,核定技術性收入總額,發給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對于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為主要內容,但包含部分非技術交易的合同,應當就其屬于技術合同的部分進行登記。

第一百二十六條 技術合同成立后,當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區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當事人不在同一地區的,向研究開發方、轉讓方、顧問方、服務方所在地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第一百二十七條 技術合同經認定并登記后,當事人可以憑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向有關專業銀行申請科技貸款,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收。當事人是單位的,可以按照技術合同法第六條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使用和轉讓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第一百二十八條 技術合同法第六條所稱的獎勵,是指單位根據使用職務技術成果和通過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所獲得的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技術成果完成者的獎金。

該項獎勵費用從實施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利潤和使用、轉讓技術成果所獲得的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一百二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有關獎勵的數額和比例。

第一百三十條 當事人違反國家保密規定,泄露國家重要科學技術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倒賣技術合同或者訂立假合同,騙取科技貸款或者經費用于非法經營的,截留利潤、偷稅漏稅、濫發獎金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財政稅務機關、審計機關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技術合同法施行前訂立的技術合同,本條例實行后仍在履行的,經當事人達成書面協議可以適用技術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涉及國防的技術合同的實施辦法,由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會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另行制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由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