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1 03: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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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聽到學校學院下發的減免學費的通知,欣喜之余,找來紙和筆,慎重地寫下了這份申請。
我是思想政治教育1202班的趙xx,嚴格說來,寫這份申請,我的條件都還不夠,因為我的學習在班上并不優秀,但我又想,學習的原因并不純是自身的原因。至少我還堅持每天上課不曠課,按時上交作業,每天晚上去上自習,我的態度是認真的,我盡了一個學生的本分。又想到如果學費減免,不管可以減多少,對家里的父母來說,都會給他們省下好多活,省好幾份心,于是我寫下這份申請,不管能否被申請,我想,還是試一試。
我本人來自云南,出生在一個農村家庭,父母均務農。家里沒有兄長,唯一的經濟來源就是農作物。父母親都奔六十歲了,父母含辛茹苦把我送到大學,明知讀大學會花掉一大筆費用,但孩子讀大學的榮耀明顯蓋過了艱辛體力勞動的疼痛,他們毫不猶豫、義無反顧的送我來到這個夢中的天堂,于是我成了村里第一個上大學的孩子,我的心里很懂得作為一對父母看到自己培養長大的孩子有出息那種心情,我也很高興能給父母帶來這份驚喜和成年禮。
來到武漢這座城市,我的生活費也在見漲。之前父母從我姐夫那里打聽到說武漢的消費每月得400塊,都顯得有些擔憂,。因此,來到學校,我首先就考慮和打聽貸款的事,我的貸款申請書甚至在家里就已寫好帶了過來。幸好貸款最后妥善解決,學費暫時得以省心。但父母都知道,貸款就是一筆債,不管什么債,都是有期限的,都是要還的,期限一到必須還給國家。因此,盡管我貸款事宜也解決,父母在家卻更加不敢放松,一年到頭辛苦地籌錢,為了每年能多賺點錢,他們種起了烤煙這種強體力活,本來家里就沒有勞動力,誰不想過得清閑,何況都是幾十歲的老人了,但實在沒辦法,爸媽常說:“如果年輕一點,出門打工還有人要,就不用在家里做這些,這樣的年紀,是沒人要了”,言語傷感而無奈。我把爸媽的每一句話,做的每一件事都記在心里,因為那都與我相關。于是每年暑假,我都沒有留在武漢打工,而選擇回家。我有我的想法,一來可以陪爸媽,二來可以分擔一下重擔,越年邁的人,越經不起折騰,我總怕父母因勞累過度而受到傷害,留下什么可怕的后遺。而寒假過年的團聚日子我卻放棄了回家而又留在武漢,要么去打工,要么在校內勤工儉學,我總結了一下我做過的活有家教、發單、餐飲、婚慶和校內勤工助學。我能力有限,賺的錢也不多,但有這樣的心和行動,我就已經很高興了。
在生活上,我堅持了多年的儉樸依舊堅持著,從離家住校上初中開始,我在生活上就沒有給自己優待過,吃飯只保持在溫飽或以上一點水平。那個時候覺得自己在其他方面都思想幼稚,唯有好好讀書勤儉節約這一點顯得自己特別懂事,每次見父母給生活費的那種小心謹慎和飽含殷切都讓自己不敢亂花錢,并在學習上始終保持上進的狀態。在大學里來,也一樣,只求吃飽,不講色香味俱全;給家里打電話也只用寢室的座機,快上大三了才買了個便宜手機,買“電腦”這種事想都不敢想,與我無關,也不用去想,看到一些被認定為貧困生的同學爭著買電腦,覺得很好笑,似乎沒有電腦就活不下去了。不管我周圍的環境怎么變化,我始終知道我在做什么,我要做什么,我來自這樣一個家庭,我該有這樣的生活,沒有羨慕、沒有自卑,真實地過著我的大學生活,有什么困難,克服一下就過去了。為何要去想入非非、絞盡腦汁地去為一些本來很自然的事而費盡心思、心神不寧。
也快到大四了,回顧這三年的大學,在這里依舊要特別感謝學校學院對我的關心和照顧,尤其是一部分經濟上的補助,我也會在學習上對自己不放松。本次我權衡了一下我的條件,有意申請( )元的學費減免,還望給位領導、老師和同學審查批準。靜候佳音。
此致
篇2
尊敬的領導:
你們好!我是20xx信息級中護一班的學生,我家在一個小鎮上,家里生活條件窘困。
父親XX年不幸去世,母親沒有正式工作只能靠打零工掙些微薄的收入,因姥姥常年有病在身已經欠下外債,交學費變成了一件痛苦的事,我很想給母親減輕壓力,因為實在承擔不起所以想學校申請減免學費。
我一直很努力學習,希望以后有能力回報社會和母親,在以后的學習中我會更加努力做到最好,不會辜負學校的培養和家人的期望。
我誠懇提出減免學費申請,希望領導能切實了解和關切我家的具體情況,給予我們力所能及的最大幫助。我們誠惶誠恐,感激萬分。
此致
敬禮!
篇3
村委會貧困戶申請書范文
我叫xxx,是本村xx組的農民。在春節即將到來之際,我向織提出申請,請求組織
本來,我一家的生活還過得下去,我直未想過要給組織添麻煩。但今年我家遇到特殊情況,家境確實不好:一是我女兒年考上了外省大學,為了湊足大學所需的昂貴的學費、住宿費、生活費費用,我家不僅用光了有的積蓄,還借部債;二是我八十多歲的老父親因腦血栓住醫院治療,又用了不錢。這樣一來,我家日過得常困難。因此,我特向組織提出申請,請組織考
我決好好勞動,盡快改變家庭困境,以減輕組上的壓力和感謝
村委會(蓋章)
XX年X月X日
村委會貧困戶申請書范文
因為家庭濟困難,我現在非常需要的學校給予我一定程度的貧困補助,幫我和我的家人過難關,
關于我的家庭況:我出生在一個貧困家庭,家中現有四口人,父母都是文盲,知識淺薄,在家耕種,時而去外面擺攤賣東西。因為多的*苦勞累,如的身體狀況都不好,
低,所以每年的家庭收入微薄,幾乎不出。我有一個姐姐,上小學二年級時候因病世,這對于我的父母來說猶如晴天霹靂,父母的精神幾乎崩潰,現在家里省吃儉用,將大部分收入用于的學業。而我年的學費開支加上生開支就近4000,疑對家庭的巨大負擔。多年來,父母從來沒有買一件像樣服,總是穿別人家送給他們。更不的是,在我中時,父親出了車禍,讓父親的雙
如今我面對這無情的現實,手足無措。我深深地告誡自己,要努力拼搏,學業不能半途而廢。如今我的業各科都是班里名列茅的,我希望以努力換取明天的美好
現在有國家的教育策大力扶持,我感覺到了希望。希望學校能夠考慮給我減免學費,我衷心希望領導給我一個順利完成學業的機會,將以200%的努力投身習,不斷進步!將個能夠回饋社會,幫助他
此致敬禮!
希望同意!
XX年X月X日
村委會貧困戶申請書范文
本村轄自然村個,共有農戶戶人,其中貧困戶戶,貧困發生率為%,2015年農民人均收入元,村集體經濟收入萬元。(各村可根據本村自條件、礎設施建設、經展狀、文教生和社會保障情況進
特申請為貧困村。
篇4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我縣企業投資項目管理制度改革,促進企業投資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和<市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不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類、限制類企業投資項目,按本辦法規定實行核準制。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
第三條《縣政府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所稱“上報國家、省、市核準”是指上報國家、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省、市經濟委員會核準?!赌夸洝分兴Q“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是指各級政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我縣為縣發展改革物價局)。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統稱為項目核準機關。
第四條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應按要求編制項目申請書,報送項目核準機關。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進行核準,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五條外商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辦法另行規定。其他各類企業在本縣境內投資建設的項目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項目申請書的內容及編制
第六條申請人(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一式五份。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機構編制。其中按《目錄》規定應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經初審后報國家核準的項目,其項目申請書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資質的機構編制(上報國家核準的需具備甲級資質)。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情況。包括主要產品、生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股東構成等情況。
(二)擬建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規模、產品方案、技術設備方案、建設地點、投資規模、投資構成、投資來源、項目法人組建等。
(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
(四)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應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可能性、合理性和資源的可靠性進行研究和評價,要符合資源總體開發規劃、綜合利用、節約資源和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要求。
(五)生態環境影響分析。包括對自然環境、生態環境、社會環境以及風景名勝等特殊環境的影響。建設項目要進行環境條件調查,進行環境影響分析,提出環境保護措施。
(六)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考察投資項目所耗費的社會資源和對社會的貢獻,評價投資項目的經濟合理性。分析擬建項目對當地社會的影響和當地社會條件對項目的適應性和可接受程度,評價項目的可行性,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目標與社會發展目標的協調一致。
第七條申請人在向項目核準機關報送申請書時,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權限規定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分級規定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核準程序
第九條企業投資建設須核準的項目,應按國家、省、市、縣核準權限,向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書。
縣屬企業投資建設應由國務院、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或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意見或初審后,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申請書,由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管理權限核準或逐級向上級投資主管部門申報。
第十條項目核準機關經審查認為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書后當場或在2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文件,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申請人申報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的,項目核準機關予以正式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項目核準機關在受理項目核準申請后,如有必要,應在4個工作日內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項目核準機關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并對評估結論承擔責任。咨詢機構在進行評估時,可要求申請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
第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進行核準審查時,如涉及其它行業主管部門職能,應征求意見。相關部門在收到征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須向項目核準機關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逾期沒有及時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第十三條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在進行核準審查時,應采取適當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所在居民及團體的意見。對于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應在受理企業投資項目申請書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對項目申請書是否核準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或向上級項目核準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于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7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審核結論的,經本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延期理由。
項目需委托咨詢評估、征求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核準期限內,但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所需時間。
第十五條對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申請人出具項目核準文件,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準的項目,應向申請人出具不予核準通知書,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六條申請人對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第四章核準內容及效力
第十七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根據下列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
(二)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區域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城市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三)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四)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五)未影響國家經濟社會安全;
(六)合理開發并有效利用資源;
(七)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八)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申請人依據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城市規劃、安全生產、招標投標、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第十九條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2年,自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日前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原項目核準機關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決定。項目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原項目核準機關申請延期的,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原項目核準機關報告。原項目核準機關應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準手續。
第二十一條對應報項目核準機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或者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的項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建設、質量監督、外匯管理、安全生產監管、水資源管理、消防、工商管理、招投標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后續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項目核準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不得變相增加核準事項,不得拖延核準時限。
第二十三條項目核準機關的工作人員,在項目核準過程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咨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準文件的,項目核準機關應依法撤消對該項目的核準。
第二十六條項目核準機關要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銀行監管、安全生產及行業管理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監管。對于應報政府核準而未申報的項目、雖然申報但未經核準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項目核準文件的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相應的項目核準機關應立即責令停止建設,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附則
篇5
第二條海域屬國家所有,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凡在我市管轄海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取得海域使用權。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讓金、海域轉讓金。
海域出讓金,是指國家將海域使用權在一定時限內出讓給使用者,并由使用者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海域轉讓金,是指海域使用權人轉讓海域使用權時,由轉讓人按轉讓海域使用權所得增值額的一定比例向國家繳納的資金。
第四條以申請審批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用海項目,海域使用金按照規定的用海類型、海域等別以及相應的海域使用金標準計算征收。不同用海類型、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詳見附件1。
按照農業用海標準征收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項目,在尚未換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前改變農業用途的,按建設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標準補繳海域使用金。海域類型界定表詳見附件2。
第五條為提高海域資源配置效率,除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用海、國防建設項目用海、海洋保護區、有爭議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在同一海域具有兩個以上意向用海的單位或個人的,應依法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海域使用權的項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額即為招標、拍賣的成交價。
由市海洋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和市建設交通委等部門制定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方案時,其招標、拍賣的單價不得低于同用海類型、同海域等別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標準。
第六條海域使用權發生轉讓,轉讓人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轉移登記前,按照轉讓海域的增值額的40%繳納海域使用金。
轉讓海域的增值額,是指海域轉讓價款扣除海域轉讓者受讓該海域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和該海域設施重置費后的余額。轉讓海域使用權的海域設施重置費,需經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七條填海造地、非透水構筑物、跨海橋梁和海底隧道等項目用海,實行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其他項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按年度計征海域使用金。
凡屬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的,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一次性繳清。如用海單位和個人一次性繳納有困難的,經市海洋局批準后,可以采取分期繳納方式,但首期繳納不得低于總額的40%,最后一次繳納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過項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凡屬按年計征海域使用金的,第一年應在辦理海域使用權初始登記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自第二年起,應于每年6月底前繳納本年度的海域使用金。
第八條對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列規定計征海域使用金:
(一)使用海域在3個月以內(含3個月)的經營性臨時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25%一次性計征;
(二)使用海域超過3個月且在6個月以內(含6個月)的用海,按照年征收標準的50%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三)使用海域超過6個月且在1年以內的(含1年),按年征收標準一次性計征海域使用金。
第九條下列用海項目,依法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軍事用海。
(二)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包括公安邊防、海關、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監、出入境檢驗檢疫、環境監測、漁政、漁監等公務船舶專用碼頭用海。
(三)航道、避風(避難)錨地、航標、由政府還貸的跨海橋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經營交通基礎設施用海。
(四)教學、科研、防災減災、海難搜救打撈、漁港等非經營性公益事業用海。
第十條除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外,對下列各類經營性用海,經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減繳或免繳海域使用金:
(一)除避風(避難)以外的其他錨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設施用海。
(二)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名單的項目用海。
(三)遭受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經核實經濟損失達正常收益60%以上的養殖用海。
(四)專業漁民養殖用海,可按每戶不超過30畝的用海面積,免征海域使用金。專業漁民是指戶籍屬于專業漁業鄉(鎮)、村、組,沒有土地或人均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土地不足0.1畝,長期從事漁業生產活動,漁業純收入占家庭純收入總額的60%以上的漁民。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用海,申請人應當在收到《項目用海批復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提出減免海域使用金的書面申請:
(一)減免國務院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分別向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減免本市審批項目用海應繳的海域使用金,申請人分別向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提出書面申請。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自受理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后30日內,由市海洋局對申請減免海域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市財政局會同市海洋局以書面形式聯合批復申請人。
海域使用金減免申請書應提出減免理由、減免金額、減免期限,并提供能夠證明項目用海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等內容。
第十二條本市審批的項目用海,除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的項目用海和養殖用海項目外,凡涉及減免應繳中央國庫的海域使用金的,由市財政局和市海洋局在批復申請人前,聯合報財政部和國家海洋局審批。
本市減免海域使用金的上限,為繳入本市國庫的海域使用金。
第十三條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法定免繳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禁止擅自轉讓,也不得用于經營或變相經營。
篇6
方便申請人
充分告知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該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制作方式。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的權利。
明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的補正方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補正期限。
方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
《辦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明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和期限。
《辦法》規定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申請人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方式?!掇k法》采取了更寬泛的做法,如果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復議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同時也符合海關要求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基本要求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對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解釋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時,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繼續主張權利的途徑;告知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權利等。申請人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不服、向上一級海關提出督促申請的,如果上一級海關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規定的,上一級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理由。
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事項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給予答復。
這些事項包括: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提出異議;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對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提出異議;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請求解答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引入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規定了對《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解釋和解答制度。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人員應當就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還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缎姓妥h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
規定了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
具體包括:和解的原則、和解協議的簽定、復議機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解協議的履行;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要求、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調解書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聲像檔案。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意見,舉行聽證的復議案件,當面聽取意見、聽證的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行政復議當面聽取意見、聽證活動的聲像檔案,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和復制。
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
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擔任。
調查取證。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案值較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主張復議案件一般有可能,都應當舉行聽證。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三是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四是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五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復議聽證的案件采取盡可能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規定依法可以公開聽證的復議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聽,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受聽證場所、安全保衛等因素所限,不能滿足旁聽要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對廣大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治宣傳教育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聽證;也可以邀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有關新聞輿論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旁聽。
海關生效法律文書的公開。
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海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監督。
為了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對于錯誤的行政復議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應當采取執法監督的方式,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
鞏固《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時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按時反饋整改結果,必要時采取內部案件通報的方式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復議建議書》從四個角度加以應用。
一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二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三是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四是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充分發揮海關行政復議信息化優勢,要求通過“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備案系統”收集、整理和歸納在審及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制度,每半年向本機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組織培訓。
為了提高海關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規定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全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各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起所屬復議人員進行培訓。
篇7
1**二手房,在**市財政局財政征管分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
2.**區的二手房(**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區的二手房(**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區的二手房(**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黃埔區的二手房(黃埔區房管部門受理的),在黃埔區契稅征收點辦理申報納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3.《**省契稅實施辦法》
4.《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法〔19**〕30號)
5.《關于**市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標準的通知》(*國房字〔20**〕375號)
提交資料:
序號資料名稱備注
1房地產價格審核書房管部門出具,屬房地產拍賣過戶和法院裁決的不需提供。
2房地產權證書包括:房地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權屬證明書、產權情況表(查冊表)。
房地產價格審核書與產權證書地址不一致的,還須提供公安部門的門牌地址證明。
3購房發票
4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書
5土地出讓金繳款通知書房屋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的提供。
6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評估書房屋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時免征、緩征土地出讓金的提供。
7房地產交換合同房屋交換的提供。
8身份證明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包括:工商登記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
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包括:身份證或軍官證或護照或戶口簿或其他身份證明(曾改名的還須提供戶口簿或改名證明)。
委托辦理的須提供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托書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和人的身份證明。
9已經審批的**省契稅減免稅申請表房屋在權屬轉移過程中一方曾發生更名、改制、合并等需先行辦理、減免契稅手續的提供。
10拆遷補償協議因拆遷而重新購置房屋的提供。
11法律文書屬法院判決或仲裁委員會仲裁的提供。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
屬破產企業出售房地產的,須提供法院判決的破產文件、成立清算小組文件,以及清算小組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委托書。
12拍賣成交確認書屬房地產拍賣過戶的提供。
13合并、分割報告書房地產涉及合并、分割的提供。
14土地使用權交易登記
申請表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提供
15關于土地市場價格評估結果的復函由國土房管部門出具,屬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提供。
16公有住房返售申請表公房返售的提供。
17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說明:
1.以上資料需出示原件和提交復印件各1份,復印件規格為A4紙,并加蓋單位公章。
2.房屋在權屬轉移過程中,一方曾發生單位更名、政府行政性劃撥資產、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組、合并、股權轉讓等改制或其他符合減免契稅情況的,需攜帶申請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新舊營業執照復印件、工商變更核準登記證明、股東會決議、轉制時的資產評估報告、房地產權證書等資料先行辦理減免契稅手續,取得《**省契稅減免稅申請表》;不符合減免契稅規定的,應按規定申報繳納契稅。
3.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的,應按規定補繳土地契稅。
4.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原為劃撥,改為轉讓或出讓時免征、緩征土地出讓金的,應先行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二樓59號窗辦理委托評估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基準地價評估書》后,應按規定補繳土地契稅。
申報納稅程序:
納稅人提交納稅申報資料工作人員受理申報、審核資料打印《**省契稅納稅申報表》一式兩份交納稅人簽名確認打印繳款書給納稅人。
繳款手續:
納稅人在10個工作日內憑繳款書到指定銀行繳款,交付現金或刷卡的,銀行收訖后蓋章確認退還繳款書第一、二聯;交付支票的,4個工作日后憑回執到銀行取回繳款書第一、二聯。
領取完稅證手續:
工作人員收回繳款書第一聯存檔,打印契稅完稅證,其中第二、四聯完稅證及納稅申報表第二聯交納稅人,納稅人確認簽收。
辦理時限:
1.領取繳款書:納稅人按次辦理納稅申報份數10份以上的,自受理次日起3個工作日;10份以下的,在受理當日。
篇8
第一條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進口產品存在補貼,并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章補貼與損害
第三條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一)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四)出口國(地區)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一)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二)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三)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四)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本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
(五)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
第五條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
第六條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無償撥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
(二)以貸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接受貸款的企業在正常商業貸款條件下應支付的利息與該項貸款的利息差額計算;
(三)以貸款擔保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在沒有擔保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的利息與有擔保情況下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之差計算;
(四)以注入資本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資本金額計算;
(五)以提供貨物或者服務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該項貨物或者服務的正常市場價格與企業實際支付的價格之差計算;
(六)以購買貨物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政府實際支付價格與該項貨物正常市場價格之差計算;
(七)以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依法應繳金額與企業實際繳納金額之差計算。
對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補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確定補貼金額。
第七條損害,是指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補貼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八條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貼可能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二)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于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補貼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四)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五)補貼進口產品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六)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補貼因素歸因于補貼。
第九條補貼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并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不屬于微量補貼,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補貼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以及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1%的補貼;但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2%的補貼。
第十條評估補貼進口產品的影響,應當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
第十一條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補貼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應當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并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一個單獨產業。
第十二條同類產品,是指與補貼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補貼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三章反補貼調查
第十三條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補貼;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十六條外經貿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后,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就有關補貼事項向產品可能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發出進行磋商的邀請。
第十七條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補貼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補貼調查。
第十八條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補貼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以下統稱調查機關。
第十九條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外經貿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調查機關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外經貿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后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調查機關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調查機關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調查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于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在反補貼調查期間,應當給予產品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繼續進行磋商的合理機會。磋商不妨礙調查機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并采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十五條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補貼、損害作出初裁決定,并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應當對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外經貿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七條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并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補貼、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的;
(四)補貼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于可忽略不計的;
(五)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磋商達成協議,不需要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六)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
第四章反補貼措施
第一節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采取以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征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第三十條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外經貿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自反補貼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第二節承諾
第三十二條在反補貼調查期間,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或者出口經營者提出修改價格的承諾的,外經貿部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外經貿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
調查機關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
第三十三條出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不作出承諾或者不接受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補貼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出口經營者繼續補貼進口產品的,調查機關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第三十四條外經貿部認為承諾能夠接受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后,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或者征收反補貼稅。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的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外經貿部不接受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調查機關對補貼以及由補貼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在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的情況下,未經其本國(地區)政府同意的,調查機關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
第三十五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止或者終止調查后,應出口國(地區)政府請求或者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調查機關可以對補貼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補貼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補貼或者損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外經貿部可以要求承諾已被接受的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諾的有關情況、資料,并予以核實。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承諾的,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后,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立即決定恢復反補貼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并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但違反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第三節反補貼稅
第三十八條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補貼稅。
第三十九條征收反補貼稅,由外經貿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反補貼稅適用于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但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二條反補貼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金額,分別確定。對實際上未被調查的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補貼稅的,應當迅速審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補貼稅。
第四十三條反補貼稅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
第四十四條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并在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將會導致后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補貼稅,高于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坏陀诂F金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退還。
第四十五條下列三種情形并存的,必要時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
(一)補貼進口產品在較短的時間內大量增加;
(二)此種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
(三)此種產品得益于補貼。
第四十六條終裁決定確定不征收反補貼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征收反補貼稅的,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期間已收取的現金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應當予以解除。
第五章反補貼稅和承諾的期限與復審
第四十七條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八條反補貼稅生效后,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承諾生效后,外經貿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履行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并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履行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四十九條根據復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諾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復審程序參照本條例關于反補貼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一條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補貼措施的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的終裁決定不服的,對依照本條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征收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依照本條例第五章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十三條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公告,應當載明重要的情況、事實、理由、依據、結果和結論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采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補貼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任何國家(地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產品采取歧視性反補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外經貿部負責與反補貼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第五十七條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本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年3月25日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中關于反補貼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出口補貼清單
1.出口國(地區)政府根據出口實績對企業、產業提供的直接補貼。
2.與出口獎勵有關的外匯留成或者類似做法。
3.出口國(地區)政府規定或者經出口國(地區)政府批準對出口貨物提供的國內運輸或者運費條件優于對國內貨物提供的條件。
4.出口國(地區)政府直接或者間接地為生產出口產品提品或者服務的條件,優于其為生產國內產品提供的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條件,但特殊情形除外。
5.對企業已付或者應付的與出口產品特別有關的直接稅或者社會福利費,實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減免或者延遲繳納。
6.在計算直接稅征稅基數時,直接與出口產品或者出口實績相關的扣除優于國內產品的扣除。
7.對與出口產品的生產和流通有關的間接稅的減免或者退還,超過對國內同類產品所征收的間接稅。
8.對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貨物或者服務所征收的先期累積間接稅的減免、退還或者延遲繳納,優于對用于生產國內同類產品的貨物或者服務所征收的先期累積間接稅的減免、退還或者延遲繳納,但特殊情形除外。
9.對與生產出口產品有關的進口投入物減免或者退還進口費用,超過對此類投入物在進口時所收取的費用,但特殊情形除外。
10.出口國(地區)政府以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虧損的費率,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或者保險,或者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者外匯風險提供保險或者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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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作為國家重要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許可是稅務行政管理中經常使用的重要手段,其稅收征管行為必將受到行政許可法的規范,行政許可法的實施,是對現行行政管理方式的深刻變革,對稅務機關產生的影響是深遠的、多方面的,下面就六個方面具體闡述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對國稅征管工作產生的重大影響:
一、對稅收征收管理方式的影響
按照行政許可法對設定行政許可范圍及設定行政許可權限的規定,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在內的稅務機關都不能自行設定行政許可項目。此外,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在實施條件、程序等方面的要求比原來的要嚴格得多。因此,原來以行政審批方式管理的一些稅收征管事項勢必要改變管理方式。這對我們習慣進行審批管理的思路和手段提出了挑戰,必須對現行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進行調整,探索新的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一是要探索實行一網式稅務許可服務,將涉稅許可事項、程序和申請書格式全部納入稅收征管軟件和網絡管理,逐步做到網上申請和辦理稅務許可。二是要實行一站式稅務許可服務,把稅務許可的申請受理一律放在辦稅服務廳前臺一站內辦理。三是要實行一窗式稅務許可服務,保證在基層辦稅服務廳各窗口都能夠為納稅人及時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領購、減免稅受理等各項許可。四是要建立無償許可咨詢制度。在辦稅服務大廳、辦公場所實行許可申請無償咨詢制度、首問責任制度和申請書文本示范制度。五是要全面執行一次告知、兩次辦結制度和當場受理、當場辦理制度。對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當場或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補正。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如非初次發票領購,要當場受理并作出準予購票的許可決定。六是全面開通稅務許可內部直通車。對涉及多層級實施、需要下級稅務機關審核報上級稅務機關許可決定的事項,要一律使用內部直通車報送,變納稅人跑許可為稅務機關跑許可。七是推行并聯式聯合許可辦法。對一項許可涉及國稅、地稅兩家實施的前置性許可事項,如辦理統一代碼的稅務登記,應實行國稅(地稅)受理、抄告地稅(國稅)、聯合辦理、限時辦結的并聯式許可模式。
二、對稅務行政許可的影響
目前,稅務系統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最突出的問題是不具備許可主體資格的稅務機構亂許可。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以及省級政府規章具有行政許可的設定權。但是,從稅務系統來看,一些地方仍然或多或少存在一講管理就是審批、自己為自己設審批的現象。一些不具備行政許可獨立主體資格的稅務內設機構,卻在以自己的名義、蓋自己的公章對外實施許可執法,造成眾多稅務機構齊許可的混亂局面,給納稅人帶來諸多不便。對部門規章設立的稅務許可,應盡快上升為法律、行政法規;對稅務總局以及與相關部委規范性文件設定的許可,應盡快上升為國務院決定,或者依法予以取消;對省級稅務局及省以下各級稅務機關設定的許可,或者自行增設的許可條件,要堅決予以取消。
行政許可法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標準、程序、期限都要公開,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以外,也應當公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重大利益的,可要求舉行聽證?,F行的稅務行政審批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透明度不夠,甚至暗箱操作現象,廣大群眾難以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必須大力推行稅務行政許可公開,有效約束執法行為,做到取信于民,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稅收環境。我們必須在這個問題上求真務實,依法推進稅務機構和體制改革,明確誰能許可誰不能許可,依法讓許可權歸位;加強許可主體執法權監督,規范稅務許可權行使。
三、對工作效能的影響
行政許可是規范與效率的統一體。這幾年,由于少數稅務機關一味追求嚴管,層層設立程序,導致稅務許可程序過于煩瑣和僵化,行政效率低下。比如,納稅人申請辦理發票領購審批,需要具體管理人員、股所長、分管局長等多人審核簽字,來回讓申請人跑好幾趟、折騰好多天。行政許可法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一個窗口對外制度,實行統一、聯合、集中辦理制度,從許可申請方式到受理程序和期限,都體現了便民快捷的原則。這就要求稅務機關必須進一步樹立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事,不斷簡化程序,壓縮時限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納稅人辦事,防止多頭審批、重復審批,克服和辦事拖拉現象。同時也對加快征管機構改革,合理設置征管機構、配置稅收管理資源,有效實施征收管理和提高征管效能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對行政許可責任的影響
行政許可法對行政機關違法、越權以及不遵守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同時規定實施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收費,以確保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這就要求稅務部門必須強化責任意識,勤政廉政,要認識到行政許可不僅僅是一種權力,更是人民賦予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亂許可或者濫許可都是違法的,因此導致納稅人合法權益損失的要負賠償責任。依法行政遵循的最大原則是合法,體現的最大價值是公平、公正。稅務系統要堅持依法許可,秉公執法。這就要求稅務機關清醒認識到“許可責任”不僅意味著稅務機關行使的每一項許可權力背后都連帶著一份責任,意味著該許可不許可的行政不作為也要承擔失職責任,還意味著違法行使許可權必須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必須敢于對民負責、能夠對民負責、愿意對民負責。
五、對監督檢查的影響
為了解決重許可輕監管、只許可不監管的問題,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作出了明確要求。因此,要加強監督制約,建立對稅務許可申請實質內容的二人實地核查制度,形成互相監督;建立重大稅務許可事項回避制度和聽證主持人回避制度,防止影響執法公正;建立稅務許可受理與決定相對分開制度,除當場受理能夠作出許可決定的之外,應堅持受理人員不決定,決定人員不受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減免稅審批、大額出口退(免)稅審批等重大稅務許可集體決策制度。要堅決克服重審批輕監管、只審批不監管的問題,按照誰許可、誰負責、誰監督的原則,加強對行政許可活動的監督檢查,把事前審批與事后監管有機統一起來。稅務機關不但要依法實施行政許可,還要對被許可人實施行政許可行為進行有效監督。要將直接管理與間接管理、動態管理與靜態管理、事前行政許可與事后嚴格監督、加強管理與提高服務有機統一起來,充分利用間接管理手段、動態管理機制和事后監督檢查加強對納稅人管理,提高服務水平和效率。要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建立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備查備案制度,對擅自設定稅務許可的,應責令改正或依法予以撤銷。加大稅收執法檢查力度,及時糾正稅務許可違法行為。認真貫徹執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對不該許可準予許可、該許可不予許可的,要責令改正,給予經濟懲戒和行政處分。
六、對行使行政許可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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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以《全國國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和《全國地稅系統稅收執法責任制崗位職責和工作規程范本(試行)》(以下簡稱“兩個范本”)為主要標準。
第三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采取內部考核和外部評議相結合的辦法。
內部考核是各級稅務機關對所屬各單位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考核。
外部評議是納稅人和社會各界對各級稅務機關及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的監督和意見反饋。
第四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結合稅務管理信息化建設,大力推進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信息化自動考核。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六條縣及縣以上稅務機關應成立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負責對本級和下級稅務機關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組織領導。
單位主要負責人任領導小組組長,其他領導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為小組成員。
第七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考核范圍及內容
第八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范圍包括“兩個范本”所列的稅收執法行為及與稅收執法直接相關的管理業務。
第九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考核如下內容:稅務登記、逾期申報、延期申報、稅款征收、稅款催繳、延期繳納稅款、欠稅管理、發票管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稅收優惠政策認定、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政策性退稅審批、金稅工程、稽查選案、稽查實施、稽查案件審理、稅務執行、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見考核評議辦法附件。
除上述考核內容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增加考核內容。
第四章考核評議方法
第十條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采取日??己伺c重點考核相結合的方法。
日??己耸侵父骷壎悇諜C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對下一級稅收執法崗位通過日常管理進行的定期考核。
重點考核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下級稅務機關不定期進行的考核。
第十一條稅收執法人員應對其實施的稅收執法行為進行自查,對自查出的問題要及時糾正。
第十二條日??己藨敯凑铡抖愂請谭ㄘ熑沃瓶己嗽u議指標》進行,各級稅務機關及內設機構負責人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考核結果填寫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報告表,報送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重點考核應當對所屬各單位的稅收執法情況和日常考核結果不定期進行。
省級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地市及地市級以下稅務機關考核每年至少兩次。
第十四條對考核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需經被考核人確認。
第十五條外部評議可采用發放評議表、設置意見箱、公開監督電話及電子郵箱、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進行。
第五章考核評議結果處理
第十六條對日??己税l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單位負責人應督促責任人員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對重點考核、外部評議等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上級稅務機關應責成有關單位限期整改。
第十八條對日??己藨l現而未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應當加重日常考核人的過錯責任。
第十九條對考核評議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各級稅務機關應及時通報考核評議結果。
考核評議結果作為年度單位評比和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考核評議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附: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指標
一、逾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申報清冊》與《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對逾期未申報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二、稅款催繳
(一)考核內容
是否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二)考核路徑
將《逾期未納稅清冊》與《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罰決定書》等進行比對,查看對逾期未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是否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三、延期申報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申報;
2、是否按規定核定預繳稅額。
(二)考核路徑
1、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內容是否真實、程序是否合法;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2、將《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與《核定定額通知書》等進行核對,檢查已審批的延期申報納稅戶是否核定應納稅額或核定應納稅額明顯偏低。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申報管理崗、領導崗。
四、延期繳納稅款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審批延期繳納稅款。
(二)考核路徑
將《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看是否真實;查閱《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延期繳納稅款管理崗、領導崗。
五、稅款征收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違規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
2、是否混淆稅款入庫級次。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填開的各類完稅憑證,與相應的各類納稅申報資料、核定資料等應征憑證進行比對,看是否存在多征、少征稅款、提前征收、延緩征收的現象;
2、查閱填開的各類入庫憑證,與《稅種核定表》比對,看是否存在混淆稅款入庫級次的現象。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核定應納稅額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六、欠稅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欠稅進行了公告;
2、是否對欠稅進行準確核算。
(二)考核路徑
1、將《欠稅清冊》與公告記錄進行核對,看是否依法進行公告。
2、將《欠稅清冊》與納稅申報表、稅源管理欠稅臺帳、會統欠稅臺帳等進行核對,看數據是否一致,是否進行準確核算。
(三)涉及崗位
國稅:申報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款征收崗、稅源管理崗、欠稅綜合管理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七、稅務登記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行為進行違法違章處理;
2、是否按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是否按規定制作非正常戶認定書;
4、是否按規定對非正常戶進行公告。
(二)考核路徑
1、將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與已填發的《限期改正通知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核對,看對逾期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是否做出違法違章處理。
2、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看有關崗位是否按規定辦理稅款清繳、發票及證件繳銷等手續。
3、根據《非正常戶認定書》實地檢查,看是否有不符合非正常戶的納稅人。
4、查閱《非正常戶認定書》,看是否有對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納稅人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的書面記錄。是否有應認定而未認定的非正常戶。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發票繳銷崗、稽查實施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登記管理崗、稅源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發票繳銷崗、減免稅管理崗、稽查實施崗、領導崗。
八、發票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發售發票;
2、是否按規定停供發票;
3、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是否按規定代開發票。
(二)考核路徑
1、將《領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申請書》、《普通發票領購簿申請審批表》,與發票發售臺帳進行比對,看發售的發票是否符合核定的種類、數量。
2、將《停供(收繳)發票清冊》與發票發售臺帳等進行核對,看在停供發票期間是否有發售發票行為。
3、查閱《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稅務登記變更表》與《發票繳銷情況分戶統計表》進行核對,看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注銷及變更時是否按規定繳銷發票。
4、查閱《代(監)開發票分戶明細賬》、《代(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審批表》等資料,將已開具發票的內容與相應的稅收繳款書或稅收完稅證進行核對,看開具的發票是否符合開具范圍、是否按規定征收稅款。
(三)涉及崗位
國稅:發票發售崗、發票繳銷崗、發票用票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購票審核崗、代開發票管理崗、發票發售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將銷售額超過小規模標準的納稅人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
2、是否按規定認定、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計算機系統或納稅人《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統計的年度銷售額,看對年應納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是否仍按小規模納稅人進行征收管理。
2、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是否資料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到企業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看取消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稅收優惠政策認定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二)考核路徑
將《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出口退(免)稅認定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批事項核查崗、稅收政策管理崗、領導崗。
十一、減免稅和所得稅稅前列支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稅前扣除申請。
(二)考核路徑
將《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或《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所得稅稅前列支申請審批表》等,看是否按規定受理和審批減免稅申請、所得稅稅前扣除申請。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綜合管理崗、非居民企業綜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待查事項核查崗、減免稅管理崗、稅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二、政策性退稅審批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受理、審批和辦理政策性退稅。
(二)考核路徑
將《退稅申請審批表》和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進行核對,看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將納稅人報送的附報資料與調查報告相核對,必要時實地核查,看是否真實;查閱《退稅申請審批表》,看審批是否合法;查閱《收入退還書》,看是否按規定辦理退稅。
(三)涉及崗位
國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增值稅優惠政策性管理崗、消費稅政策管理崗、企業所得稅政策管理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減免退稅管理崗、申報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文書受理崗、稅源管理崗、退稅管理崗、納稅申報管理崗、稅款征收崗、稅收會計統計管理崗、領導崗。
十三、金稅工程
(一)考核內容
1、是否進行重復認證;
2、是否按規定進行數據備份;
3、是否設置、修改金稅卡時鐘;
4、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的錄入和變動是否及時準確;
5、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及時傳遞;
6、防偽稅控的企業發行是否符合規定。
(二)考核路徑
1、防偽稅控稽查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查詢重復認證數據,將考核期內認證數據相核對,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2、數據備份路徑(磁盤或光盤)。數據備份文件名:報稅bk*.dbf(及相關登記、稅收庫);認證*.rdb;協查*.mdf(或相關);稽核*.mdf(或相關);發行backup。
3、電子信息:發行系統:系統顯示發行卡時鐘;認證系統:系統維護金稅卡設置;報稅系統:系統設定金稅卡時鐘修改;人工信息:金稅工程各系統運行情況記錄。
4、查詢新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變更認定一般納稅人信息,錄入的信息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基本信息》是否一致;查詢取消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信息,是否未按規定刪除金稅工程各系統企業信息。
5、防偽稅控認證子系統,查詢統計按企業認證數據,選擇發票范圍為“密文有誤發票”;查詢《認證不符、密文有誤發票暫扣通知單》、《協查資料傳遞單》。檢查認證不符或密文有誤的發票是否及時扣留并及時傳遞。
6、偽稅控企業發行系統,查詢統計選擇本考核期間的企業信息。查詢《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兩卡一器”發行明細表》、《“兩卡一器”收繳清單》。企業信息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是否一致;變更登記需要進行重新發行或更換發行的,與《防偽稅控企業認定登記表》、《防偽稅控企業變更事項登記表》是否一致;刪除信息與《“兩卡一器”收繳清單》是否一致。
(三)涉及崗位
國稅:金稅工程設備管理崗、金稅工程信息管理崗、金稅工程數據采集崗、發票發售崗、領導崗。
十四、稽查選案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查辦、上報舉報案件;
2、是否按規定分配案源。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登記表》、《重大稅務違法案件摘要舉報表》、《轉辦單》或舉報案件登記管理臺帳,與舉報信息進行核對,看接收舉報的涉稅案件是否有上報、反饋查處結果記錄。
2、查閱《稅務文書傳遞卡》、《稅務文書資料附送清單》,將已審批、擬定的日常檢查計劃或專項檢查計劃、《待稽查納稅人清冊》與其他相關崗位、部門轉來的舉報、納稅評估、協查、日常、專項檢查、上級交辦、轉辦等案源線索、《稅務違法案件線索報告單》、《增值稅納稅評估移交單》進行核對,看傳來的偷、逃、抗、騙稅等違法嫌疑的案件線索是否有接收、分配稽查任務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案源管理崗、舉報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舉報管理崗、案源管理崗、領導崗。
十五、稽查實施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對稽查案件進行立案;
2、是否按規定調取、退還納稅人賬簿、資料;
3、是否如實查證納稅人的違法行為;
4、是否按規定回復協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稽查立案案件清冊》中未立案的稽查案件戶數,核對稅務稽查案卷材料,看是否按規定立案。
2、查閱《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等案卷資料,看是否按規定的權限和時間調取和歸還納稅人的賬薄資料。
3、查閱稅務稽查案卷資料,將《稅務稽查報告》與調查取證材料進行核對分析,必要時實地進行核查,看稅務稽查調查取證資料是否符合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有明顯的稅務違法行為或偷稅、騙稅違法行為而未如實反映、報告。
4、查閱協查臺帳,核對《協查處理單》,看是否按規定的時間回復的協查結果,回復的結果與事實是否相符。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綜合管理崗、協查受托管理崗、協查檢查崗、領導崗。
地稅:案源管理崗、稽查實施崗、協查管理崗、領導崗。
十六、稽查案件審理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的時限審結案件;
2、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定性是否準確;
3、是否按規定處理(罰)涉稅違法行為;
4、稅務行政處罰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程序;
5、是否按規定移送稅務稽查案件。
(二)考核路徑
1、查閱分配的案件審理任務記錄或審理臺帳的接收審理任務日期,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中審結案件報告結束日期進行核對,看是否在規定的期限審結。
2、將稅務稽查審理臺帳、《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稅務稽查報告》以及案卷中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審理所確認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是否得當,定性是否準確,計算是否準確,處理(處罰)是否恰當。
3、查閱制發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與《稅務稽查審理報告》、《稅務稽查報告》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核對,看對查出的涉稅違法行為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罰)。
4、查閱《稅務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已制發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稅務文書送達回證》進行核對,看實施行政處罰案件是否履行告知程序(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5、查閱《稽查審理臺帳》或《稅務稽查審理報告》,與《重大案件審理提請書》、《重大案件審理交接單》、《涉稅案件移送意見書》進行核對,看達到重大案件審理、涉稅犯罪案件移送標準的案件是否有移送記錄。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稽查審理管理崗、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案件審理崗、領導崗。
十七、稅務執行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執行處理(罰)決定;
2、是否按規定實施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
(二)考核路徑
1、查看審理、執行臺賬或稅務稽查案卷的《執行報告》,將已經入庫的稅款、罰款、滯納金復印件與《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比對,看二者是否一致。對未及時入庫的以及有逃避納稅嫌疑的,是否依法采取相應的措施。
2、查閱實施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案卷材料,核對相關執法文書,看實施和解除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權限、程序等。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源管理崗、稽查實施管理崗、稽查實施崗、稽查執行崗、稽查執行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稽查實施崗、稅源管理崗、稅務稽查執行崗、領導崗。
十八、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處罰聽證;
2、是否按規定程序組織行政處罰聽證。
(二)考核路徑
1、查閱聽證申請資料的日期、內容并與《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進行受理。
2、查閱《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聽證處理報告和《聽證筆錄》等,看組織聽證的程序、期限等是否符合規定。
(三)涉及崗位
國稅:稅務聽證管理崗、領導崗。
地稅:稅務聽證崗、領導崗。
十九、稅務行政復議
(一)考核內容
1、是否按規定受理行政復議;
2、是否在規定的時限辦理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的決定是否合法、適當。
(二)考核路徑
1、將《復議申請書》、《不予受理復議決定書》與《稅務處理決定書》或《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核對,看是否按規定受理稅務行政復議案件。
2、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日期并與《復議申請書》的日期相核對,看是否超出法定的期限。
3、查閱《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依據是否合法,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處理決定或處罰決定是否恰當,等等。
(三)涉及崗位
稅務行政復議崗、領導崗。
二十、稅務行政訴訟
(一)考核內容
是否按規定制定答辯狀。
(二)考核路徑
查閱《答辯狀》的內容、日期,看是否符合《稅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試行)》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