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觀設計單位考察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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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園林法規
一、引言
法制化是現代社會的主要特征之一, 制定完善的園林法律和法令已經成為城市建設與管理法制化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發達國家經過長期的實踐, 已建立起一系列的園林專業法;國外把園林法令納入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等領域, 促使園林法制得以健康的發展。
二、我國園林立法現狀
我國現階段對于園林相關法律法規來自三個層次:
1.國家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1994/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第九屆人代會第30次會
議通過
《國家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
《城市綠化條例》1992/6/22等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11/18
《國家園林城市申報與評審辦法》
2.行業規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編制綱要(試行)}} 2002年240號
《居住區景觀設計導則(試行))) 2004/6/7
《公園設計規范》
《城鎮規劃與園林綠化規范》2003年修訂
3.地方性法規、條例(以北京為例)
《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于1990年4/21
《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條例》1998/6
《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1991年1/1
《北京市綠化補償費繳納辦法》1990年6/20,《關于加快本市綠化隔離地區建設暫行辦法》、《關于北京市城市綠地植物種植的若干意見》、《關于北京市建設工程綠化用地面積比例實施辦法的補充規定》、《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示范文本等[ 2]
三、現行園林法規存在的問題
1.園林法規體系構建的缺失
從宏觀上講,城市園林綠化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與社會整體資源配置、經濟發展模式、社會文明程度、人們的道德規范等有著緊密的聯系。研究園林法制就必須分析以上諸因素對其產生的影響,探討其發生、發展、相互促進和制約的關系。在現階段市場經濟體制逐步成熟的條件下,園林有形市場的建立、市場游戲規則的確立等問題如不順利解決,將會干擾甚至阻礙今后園林行業的發展。園林綠化建設涉及國土資源、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諸多方面,法律上涉及各相關法律關系的制約和彼此間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這些關系問題在園林法制活動中不可避免地發生碰撞。如何兼顧發展,最大限度地縮小矛盾,相互協調,成為園林法制殛待解決的問題。
2.園林法規內容中忽視可持續性的要求
我國現階段園林設計的主要內容體現在改善城市環境的要求上,包含有對舊城區的景觀改造,河道改造,城市廣場、城市公園、企事業單位、居住區環境建設上。相關的景觀建設行為正如火如荼的展開,然而在具體的操作過程中,這一層面的景觀設計,更多的是注重審美的需求,相當大部分的工作是在做建筑和城市的“裝修”,而忽視了作為管理控制手段的景觀,即缺失可持續性的園林法規內容。
對現存景觀管理的忽視,尤其對于具有文化價值的管理保護的缺失如下:
例:武陵源風景區、園林法規可持續性內容的缺失,改建和擴建過程中無法可依。
武陵源自古地處邊遠,舊時交通閉塞,舟車隔絕。其開發以1979年由張家界國營林場開放接待游客1. 3萬人次開始,到2002年接待游客量560萬人次,據不完全統計,1988年,充斥在景區內的各色建筑面積已達36萬平方米,違章建筑面積3. 7萬平方米。在保護與開發的博弈中,開發無限“風光”。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自然遺產委員會專家對武陵源的考察報告中,“對武陵源的旅游業基礎在1992年評估后的發展速度十分震驚”,并對該景區亮出“黃牌”警告,責令整改。分析造成這一情況的過程,我們不難看出產生這一事件的原因:1990年以前,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的開發建設,基本上處于“無規劃、無管理”階段。1990年,經國務院批準的《湖南省武陵源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頒布實施,但沒有及時編制重點景區和旅游城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沒有按照總體規劃執行,而且審批權限過于下放。致使風景名勝區建設快速膨脹,并且品質較低,規劃管制過松,未經審批的違章建筑迅速擴展,是武陵源城市化最快的一個階段。2001年湖南省人大頒布了((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遺產保護條例》并開始實施,這是在我國目前尚無保護世界自然遺產的專門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出臺的第1部保護世界自然遺產的地方性法規。結合武陵源遺產保護、管理的實際,對森林、野生動物、環境、地質地貌、國土保護、建設管理、旅游管理、工商管理等制定了33個禁令。規范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使規劃建設走上了法制化軌道,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得到了控制,品質得到了提升。
2000年4月,武陵源風景區建筑物拆遷總體方案出臺,“連同居民住房在內將有近34萬平方米的建筑物被拆除,耗資至少3.45億元”,“自1990年到現在,景區所有門票收人也不過這個數,等于白干了”。
四、國外相關問題的啟示
1.日本
在日本,《景觀法》將景觀設計體系分為景觀規劃(Landscape plan)和區域設計(District plan)兩個部分,“景觀規劃區”是區別于城市規劃區的單獨指定的,由比城市規劃區更廣的范圍,包含有自然公園(Natural park)、準景觀地區(Semi-landscape district)、景觀地區(Landscape district)、景觀農業促進區(Landscape agriculture promotion area)、景觀重要建構筑物(buildings important for landscape)、景觀重要樹木(Trees important forlandscape)、景觀重要公共設施(Publicfacilitiesimportantforlandscape)個部分,使景觀1)與城市建設的相關部門如城市規劃、建筑設計、市政設施之間建立了一個共同的平臺;2)與農、林、漁業之間建立平臺;3)與歷史及自然區域保護之間建立平臺,形成大統一的景觀概念。在各個分區范圍內,景觀規劃注重控制性法規、條例和居民協議(agreement)的建立和與相關法之間的協調(如城市公園法、城市規劃法、道路法、廣告法等),通過市民的協作和控制規范共同作用,使區內景觀的得以協調發展。
2.美國
美國是自然文化遺產資源豐富且管理較為成功的國家,以美國國家公園體系為例:美國是首先以國家力量介入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和首先提出世界遺產地概念的國家,也是自然文化遺產保護較為成功的國家。目前,美國的自然文化遺產體系主要由:國家公園(由內務部國家公園管理局管理)、國家森林(由農業部林業局管理)、國家野生動物保護區(由內務部魚和野生動物管理局管理)、國土資源保護區(由內務部土地再生局管理)、州立公園(一般由各州政府的自然資源部管理)和某些博物館等組成。其中的國家公園體系規模最大、制度最先建立、最完善,且包括了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疾烀绹鴩夜珗@體系,美國1970年通過的《國家公園事業許可經營租約決議法案》:“國家公園是不管現在還是未來,由內政部長通過國家公園管理局管理的已建設公園、文物古跡、歷史地、觀光大道、游憩區等為目的的所有陸地和水域”。在管理機制上,由于普遍采取了垂直管理模式,加之管理者對自身角色準確的定位,管理者較好地行使了對其預定的職能:美國國家公園的管理者將自己定位于管家或服務員的角色(steward),而不是業主(owner)的角色,即其不能將遺產資源作為生產要素投入,更無權將資源轉化為商品牟利,管理者自身的收益只能來自崗位工資。這樣,既避免了地方政府帶來的干擾,也基本避免了由于管理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護與利用之間的矛盾。
參考文獻:
[1]馮采芹等編譯:國外園林法規的研究
[2]北京市園林綠化局規劃發展處編[M].北京市園林綠化局園林法規匯編,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