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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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為加強扶錫農貿市場管理,實現“管好市場,服務社會”的目標,結合我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市場物業管理
(一)扶錫農貿市場物業包括所管轄的集貿市場房地產和市場生產經營設施等。上述資產屬村集體所有,任何人不得隨意占用、破壞。
(二)市場商鋪臺位由市場管理中心統一管理。要積極引導、教育經營者服從管理,配合職能部門開展的各項管理工作,愛護市場設施及周圍環境。
(三)維護和完善市場內設施,保證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租賃后的商鋪臺位只準用作經營,不準改作他用,不能隨便改變原結構或破壞商鋪及臺位外貌及其配套設施。如需改變結構的,由經營者向市場管理中心提出申請,經市場管理人員同意后,方能改動;否則,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建的經營戶負責。
(四)市場內建立安全生產制度。要引導、教育經營者做好治安和防火工作,出現事故時,經營者之間要互相照應,共同維護市場的治安和安全。
二、市場經營管理
(一)市場商鋪及臺位的租賃應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物有所值”的原則,充分結合農貿市場供求關系,實現最好效益。
(二)市場各商鋪、固定臺(攤)位的定費標準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備案,商鋪、固定臺(攤)位價格變動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公開招租和公開投標方案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改變市場設施、調整行市結構或增減行市臺(攤)位,必須報市場管理中心審批后,再送村委會審核,經批準才能動工。
(三)市場管理人員按照規定收取市場設施租賃費和有關費用,并及時上交。
(四)市場管理人員必須約束經營者遵守法規和市場內各項規章制度,按照約定的地點或區域經營,不得隨意擺攤設點,占道經營。(規章制度 )市場管理人員應當與經營者簽定書面合同,就擺賣規范、交易商品種類、水電使用、衛生、消防、治安等方面作出約定。
(五)各商戶要保持市場的清潔衛生,不準隨處拋丟垃圾,不準在商鋪臺位搭建任何建筑物,不準在市場內亂拉繩索晾曬物品,不準在市場內堆放危險物品。停放車輛時,按指定的地點停放。
三、市場管理中心監督管理
(一)市場管理中心必須定期檢查、督促、處理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和環境衛生工作,及時更新市場設施,協調處理各種突發事件,進一步健全各項制度和防護措施。
(二)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檢查本單位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本單位的收費和管理情況,組織管理人員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對管理人員進行業務技能培訓。
(三)市場管理中心要經常組織安全檢查,發現存在漏洞和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防止案件、事故的發生。
(四)市場管理中心要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市場管理公約,并教育經營者嚴格遵守。對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的經營者,應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進行處理:
1、不按規定繳納市場設施租賃費的,按漏交額加倍收費。
2、不按市場規定亂擺亂賣的,按應繳攤位費加倍收費后,再安排到適當的位置上擺賣。
3、違反市場管理規定經勸阻仍不改正、或拒不服從市場管理中心管理的,取消其進場經營資格。
4、不遵守衛生、防火規定及進行危害市場人財物安全行為的,取消進場經營資格,造成損失的追究其有關責任。
(五)市場管理中心對下列事項實行公開:
1、市場管理人員姓名、職務、職責;
2、市場管理制度;
3、攤位及其他設施的安排、租賃費價格;
4、舉報電話號碼;
5、市場經營者違規行為處理結果。
四、市場管理人員的行為規范
(一)持證上崗,遵守勞動紀律和工作人員“十要十不要”工作原則,做到文明管理,禮貌服務。
篇2
第一條為了促進本市技術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市從事技術交易和技術交易服務,適用本條例。
技術交易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交易活動。
技術交易服務包括技術交易場所服務、技術交易經紀服務、技術交易咨詢服務、技術評估服務、技術信息服務等。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技術市場的培育和扶持,引導技術市場健康發展。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本市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和區、縣工商行政、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對技術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技術交易準則
第五條從事技術交易,必須遵循自愿平等、有償互利、誠實信用和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六條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應當對其擁有的技術的合法性承擔責任。
當事人一方明知或者應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術而與之進行技術交易,視為侵害他人技術權益。
第七條技術交易當事人轉讓技術,應當將該技術在實施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技術風險的責任在合同中約定。
第八條技術交易項目的價款、使用費或者報酬,由當事人根據研究開發成本、應用后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許可使用范圍以及技術市場供需狀況等因素議定;也可以經無形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后,由當事人議定。
第九條技術的擁有者可以將其技術作價向技術交易當事人另一方投資入股。
第十條從事技術交易,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技術合同。
第十一條技術交易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國家重大經濟利益、環境保護,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技術交易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竊取或者侵占他人擁有的技術從事技術交易;
(二)以欺騙、脅迫等手段從事技術交易;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第十三條鼓勵設立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
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服務規范,為技術交易提供場所、經紀、咨詢、評估、信息等服務。
第十四條各類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和客觀、真實、科學的原則。
第十五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方向和與其相對應的專用名稱;
(二)有與服務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專職的專業人員中應當具有一定數額的中級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固定的場所和必需的資金、設施;
(四)有組織章程和服務規范。
第十六條設立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在設立后的十五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設立經營性技術交易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在辦理登記后的十五日內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本市設立技術市場基金,為加快技術在應用領域的擴散,促進技術市場的發展,提供各種形式的支持。
技術市場基金的設立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技術市場的管理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檢查技術市場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管理技術市場基金;
(三)負責管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四)統一考核技術市場經營管理人員;
(五)負責技術市場的統計和分析;
(六)對繁榮技術市場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七)依法處理技術交易中的違法行為。
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有關技術市場的法律、法規,檢查本區、縣內技術市場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負責本區、縣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
(三)負責本區、縣舉辦的技術交易會的備案工作;
(四)負責本區、縣技術市場的統計;
(五)對繁榮技術市場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對本區、縣技術交易中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市技術市場辦公室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技術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擁有的技術的自我保護。
第二十條本市實行技術合同認定和登記制度。技術交易的當事人持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向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申請認定和登記。經認定和登記的,由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機構發給認定登記證明。
技術合同經認定和登記后,當事人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未經認定和登記或者不予認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和本市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從技術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對該技術項目直接完成人的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在技術交易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根據技術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未在技術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一方在仲裁裁決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十三條偽造、騙取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非法享受的稅收等優惠,由有關部門追回。
第二十四條在技術交易中,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技術交易服務機構在業務活動中有欺騙、脅迫等行為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根據情節輕重,沒收其違法所得,責令改正,責令停業,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技術市場管理人員,貪污受賄,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行政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訟。
篇3
為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優化土地資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定義)
*辦法所稱的土地交易市場,是指由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匯集和土地交易信息,公開實施土地交易活動,辦理土地交易事務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管理部門和承辦機構)
市房地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土地交易活動。
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辦法的規定,實施相關管理工作。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是*市土地交易市場的承辦機構,按照*辦法的規定具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第四條(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的職責)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供土地交易活動專門場所,為土地交易、信息咨詢等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場所;
(二)匯集、*市土地交易信息;
(三)接受委托組織實施土地交易活動;
(四)從事與土地交易相關的其他事務。
第五條(政務公開)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將土地交易規則、運作程序、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守則和工作人員監督辦法等在顯要位置張掛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抽選評標專家)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建立土地招標的評標專家庫。實施土地使用權招標活動前,應當在公證處的公證下,隨機抽取評標專家。
第七條(公開土地交易信息)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以下信息: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二)可以以協議方式出讓、租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供地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三)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的招標、拍賣、掛牌公告和交易結果公示;
(四)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轉讓信息和交易結果公示;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居住房屋)的信息和交易結果公示;
(六)其他需要公布的土地交易信息。
前款第(一)至第(五)項的信息,還應當通過中國土地市場網、*房地資源網、房地產交易服務網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的范圍)
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
(二)經濟開發區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
(三)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不包括居住房屋),但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以委托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在土地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公開交易規則)
依法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以下統稱“公開交易”)方式出讓、租賃土地使用權的,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按照國家和*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規則,組織公開交易活動。
經公開交易活動后,中標人、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合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租金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協議規則)
工業用地和商業、金融、旅游、娛樂、服務業、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供地公告后,規定的申請用地期限屆滿只有一個用地申請者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協議出讓規則與申請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意向書,并將該意向書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公示期滿后,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合同的,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內公示交易結果。
有兩個以上申請用地者的,應當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
第十一條(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規則)
經濟開發區下列成片開發的土地使用權分割轉讓,應當以公開交易方式進行:
(一)涉及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
(二)除工業用地和經營性用地以外,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經公開交易活動后,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規則)
出讓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報送原出讓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經審核同意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意向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意向書,也可以直接委托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實施拍賣、掛牌交易。土地使用權人與意向受讓人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意向書的,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公示轉讓意向書,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受意向用地申請。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沒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向轉讓雙方當事人出具公示結果報告單,由當事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有其他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按照*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拍賣、掛牌交易活動。
第十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則)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向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提交申請報告,由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根據土地審批權限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通知土地使用權人收回土地使用權;經審核需要收購并與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協商同意收購的,通知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收購儲備;經審核同意轉讓的,核發準予轉讓通知書。
土地使用權人取得準予轉讓通知書的,屬于劃撥土地使用權隨房屋建設工程轉讓的,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交易活動。其他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可以按照*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實施交易活動,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也可以由土地使用權人與受讓人簽訂房地產轉讓協議,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后,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的,房地產轉讓結果、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土地收益數額應當在土地交易市場公示。
第十四條(其他土地使用權轉讓規則)
按照*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約定公開交易的方式。經市房地產交易中心組織公開交易活動后,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按照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的要求,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五條(交易服務費用)
市房地產交易中心接受委托提供土地交易服務的,可以根據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相應服務費用。收取的服務費用應當嚴格管理,依法接受審計。
第十六條(投訴舉報)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在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設立檢舉或投訴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土地交易違紀違規行為的檢舉、投訴。
土地交易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市或者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以及市房地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接受賄賂、、泄露秘密、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制訂業務規則)
市房地資源局應當根據*辦法的規定,制訂土地使用權入市交易業務規則。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規范公路建設市場秩序,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促進公路建設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公路建設市場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路建設市場,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區封鎖。
第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指:
公路建設市場主體是指公路建設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建設的項目法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咨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公路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國公路建設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和監督執行公路建設的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市場動態管理,并依法對全國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公路建設行業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五)全國公路建設市場信息;
(六)指導和監督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七)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實施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檢查;
(三)建立本地區公路建設招標評標專家庫,加強評標專家管理;
(四)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信息,并按規定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公路建設市場的信息;
(五)指導和監督下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公路建設市場管理工作;
(六)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公路建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二)配合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進行公路建設市場準入管理和動態管理;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四)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建設市場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市場準入管理
第十條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均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地方保護,不得對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項目法人負責制。項目法人可自行管理公路建設項目,也可委托具備法人資格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行項目管理。
項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組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技術和管理能力應當滿足擬建項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收費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實行備案制度。
收費公路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或依法核準后,項目投資主體應當成立或者明確項目法人。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將其或者其委托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的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項目法人或者項目建設管理單位,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有關管理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公路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后,方可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第四章市場主體行為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在公路建設市場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執行公路建設行業的強制性標準、各類技術規范及規程的要求。
第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十七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專家或者委托有相應工程咨詢或者設計資質的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采納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批復意見;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
(三)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齊全,是否達到規定的技術深度要求;
(四)工程結構設計是否符合安全和穩定性要求。
第十八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項目管理隸屬關系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交通主管部門審批。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批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條申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批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的全套文件;
(二)專家或者委托的審查單位對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意見;
(三)項目法人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說明材料。
第二十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的,批準使用,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使用,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組織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不得規避招標,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和投標人實行歧視政策,不得實行地方保護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條公路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應當依法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等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
第二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與中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訂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合同。
國家投資的公路建設項目,項目法人與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簽訂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依法實行施工許可制度。國家和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點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實施,其他公路建設項目的施工許可按照項目管理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實施。
第二十五條項目施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項目已列入公路建設年度計劃;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完成并經審批同意;
(三)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經交通主管部門審計;
(四)征地手續已辦理,拆遷基本完成;
(五)施工、監理單位已依法確定;
(六)已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已落實保證質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六條項目法人在申請施工許可時應當向相關的交通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圖設計文件批復;
(二)交通主管部門對建設資金落實情況的審計意見;
(三)國土資源部門關于征地的批復或者控制性用地的批復;
(四)建設項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名單、合同價情況;
(五)應當報備的資格預審報告、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
(六)已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材料;
(七)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予以許可的,應當將許可決定及時通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職責,為項目實施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文件。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后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管理和技術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以滿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組織生產,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進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配備人員和設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健全監理管理制度,保持監理人員穩定,確保對工程的有效監理;
(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后服務工作;
(六)試驗檢測單位應當按照試驗規程和合同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資料。
第二十九條公路工程實行政府監督、法人管理、社會監理、企業自檢的質量保證體系。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負監督責任,項目法人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負責,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負現場管理責任,試驗檢測單位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產品或者服務質量負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監督檢查時,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十一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職責。
第三十二條發生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后,從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有關主管部門,不得拖延和隱瞞。
第三十三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合理確定建設工期,嚴格按照合同工期組織項目建設。項目法人不得隨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況,確需縮短合同工期的,經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縮短合同工期,但應當采取措施,確保工程質量,并按照合同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三十四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設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按照工程進度,及時支付工程款;按照規定的期限及時退還保證金、辦理工程結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不得擠占挪用建設資金。
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款管理,做到??顚S?,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項目法人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第三十五條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和土地管理的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和節約用地。
第三十六條公路建設項目法人、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對勘察設計中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提出設計變更的意見,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設計規范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設計變更虛報工程量或者提高單價。
重大工程變更設計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批準。
第三十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經項目法人批準,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委托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但不得轉包或者二次分包。
監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轉包。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可以將非關鍵性工程或者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并對分包工程負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范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指定采購或者分割工程。
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須報監理工程師審查,并報項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條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農民工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農民工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并將勞動合同報項目監理工程師和項目法人備案。
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按時支付勞務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農民工安全。
勞務分包人應當接受施工單位的管理,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勞務作業。勞務分包人不得將其分包的勞務作業再次分包。
第四十條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農民工的管理,對不簽訂勞動合同、非法使用農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要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項目法人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交通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的規定及時組織項目的交工驗收,并報請交通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五章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市場行為的動態管理。應當建立舉報投訴制度,查處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省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建設市場的信用管理體系,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的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在招投標活動、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基本情況、承接任務情況和其他動態信息,并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項目法人應當將其他從業單位在建設項目中的履約情況,按照項目管理的隸屬關系報交通主管部門,由交通主管部門核實后記入從業單位信用記錄中。
第四十五條從業單位和主要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應當作為公路建設項目招標資格審查和評標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處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部規章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實行地方保護的或者對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四十八條從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申請公路建設從業許可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從業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條項目法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質量、施工工期等義務,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質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誤的,取消其2年至5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條施工單位有以下違法違規行為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由有關部門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拖欠分包人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亂占土地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變更設計中弄虛作假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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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經營管理規范,商品質量管理規范,市場衛生管理規范,市場車輛管理規范,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第一部分 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戶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部分 市場衛生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三、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四部分 市場車輛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每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三、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第五部分 監督考核管理規范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誠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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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資,是指種子、農藥、肥料、農業機械及零配件、農用薄膜等與農業生產密切相關的農業投入品。
本辦法所稱農資經營者,是指從事農資經營的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資市場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二)依法監督檢查轄區內農資的質量,對不合格的農資進行查處;
(三)依法受理并處理轄區內農資消費者的申訴和舉報;
(四)依法履行其它農資市場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農資經營者和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須經批準的,或者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在登記注冊時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六條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企業從事化肥連鎖經營的,可以持企業總部的連鎖經營相關文件和登記材料,直接到門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申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應當有相應的住所、經營場所;企業注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于3萬元人民幣。申請在省域范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申請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從事化肥經營的企業,企業總部的注冊資本(金)不得少于3000萬元人民幣。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或者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書面委托為其代銷種子的,或者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
第七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向其成員銷售農資的,可以不辦理營業執照。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八條農資經營者應當依法從事經營活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從事下列經營活動:
(一)依法應當取得營業執照而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者超出核準的經營范圍和期限從事農資經營活動的;
(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過期、失效、變質以及其他不合格農資的;
(三)經營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偽造、涂改國家標準規定的標簽標識標注內容,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假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之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的農資的;
(四)利用廣告、說明書、標簽或者包裝標識等形式對農資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適用范圍、有效期限和產地等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農資經營者應當對其經營的農資的產品質量負責,建立健全內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在進貨時應當查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按照同種農資進貨批次向供貨商索要具備法定資質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原件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以及產品銷售發票或者其他銷售憑證等相關票證;
(二)農資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批發業務的,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農資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銷售憑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修理、更換、退貨等三包責任和賠償損失等農資的產品質量責任;
(四)農資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農資存在嚴重缺陷,可能對農業生產、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農資,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時追回不合格的農資。已經使用的,要明確告知消費者真實情況和應當采取的補救措施;
(五)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并落實農資的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一)審查入場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對無證無照的,不得允許其在市場內經營。
(二)明確告知入場經營者對農資的質量管理責任,以書面形式約定入場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進銷貨臺帳、質量承諾、不合格產品下架、退市制度,對種子經營者還應當要求其建立種子經營檔案;
(三)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消費糾紛;
(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發現經營者有本辦法第八條所禁止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下列制度,對農資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一)實行農資經營者信用分類監管制度;
(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實行農資市場巡查制度;
(三)實行農資市場監管預警制度,根據市場巡查、消費者申訴、舉報和查處違法行為記錄等情況,向社會公布農資市場監管動態信息,及時消費警示;
(四)建立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絡,及時受理和處理農資消費者咨詢、申訴和舉報。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管理農資市場,依據《行政處罰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活動;
(二)向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農資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等資料;
(五)查封、扣押有證據表明危害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農資,以及直接用于銷售該農資的原材料、包裝物、工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資市場監管工作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損害農資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資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農資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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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食品市場巡查工作,強化食品市場日常監管
(一)食品市場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h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巡查計劃,突出巡點,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頻次,提高巡查效率,層層落實巡查監管責任,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管重心下移,切實把市場巡查的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不斷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場巡點,提高日常監管規范化程度
(三)查主體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上墻懸掛、是否通過年檢驗照,許可和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四)查經銷食品,看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查包裝標識,看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六)查商標廣告和裝潢,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況;
(七)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八)查經營者自律情況,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創新巡查監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場監管水平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以工商所為單位,對本轄區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和明確巡查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和任務,實行“兩圖一書”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轄區食品經營布局圖、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并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十)工商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日常信息;引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十一)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信息,及時收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數據信息。
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切實提高食品市場監管效能
(十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運用無線網絡執法平臺、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積極引導和指導商場、超市推進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的電子化管理,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購、貯存、運輸、交易、退市和食品質量管理等環節的電子監控體系,積極推動有條件的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逐步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并加快與工商所信息化網絡體系的對接進程,為實現網上監管創造有利條件。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積極推進流通環節商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網絡建設工作的意見》,遵循“統一標準、整合資源、擴大功能、優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從總局到工商所五級縱向貫通以及橫向聯接的信息化網絡體系。同時,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食品市場質量、食品抽樣檢驗和食品安全監管數據庫,并與工商機關其它方面執法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加強數據的采集匯總、分析研判和綜合利用,逐步實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網上查詢、網上咨詢、網上受理、網上查辦、網上調度指揮、網上應急處置、網上動態監管、網上信息”。
五、強化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嚴厲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十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落實記載市場巡查事項和處理結果,并經巡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建立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檔案,充分利用巡查監管情況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場巡查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五)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市場巡查監管情況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巡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十六)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以當地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和與當地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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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市場作為供求雙方實現對審計產品的出售和購買的實現方式,是一國商品市場的組成部分,具有一般產品市場的特點。在這個審計產品市場上,有以下市場要素:供給方,即會計師事務所;購買方,即需要向社會或有關利益主體提供經審計的會計信息的市場主體,或需要以審計后的會計信息作為決策依據的投資者、債權人、政府相關部門等;市場客體,即審計報告、鑒證報告等審計產品;供求關系,即供給方和需求方圍繞審計產品而展開的一系列活動所造成的或業已存在的供給方和購買方之間的關系。供求關系以價格為調節手段,相關利益主體圍繞價格進行競爭,以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這種競爭又會隨著基本市場環境的完善程度呈現出不同的競爭特點,例如,完全競爭市場的自由競爭,不完全市場的壟斷競爭,以及寡占市場的競爭。當市場因為規則或其他原因而出現市場本身所不能解決的問題時,便需要政府的監管,以彌補市場本身的缺陷。
同時,審計市場上,作為審計客體的審計產品是一種信息產品。作為一種信息產品,又具有一般產品所不具有的特點,即具有公共產品的特點。審計師的審計報告在提供給一個使用者使用后并不減少其使用價值,即具有非排他性;審計信息可同時提供給無限多的使用者使用即具有非競爭性。正是由于審計產品的公共性的存在,使審計產品產生了外部不經濟的經濟后果,容易產生社會上的一些使用者“搭便車”,即使用審計信息而不付費,使實際審計產品供給量小于達不到帕累托最優的審計產品供給量,造成供給不足。這要求政府進行干預,以達到帕累托最優。
以上審計市場的兩種特性,無論是作為一般市場產品,還是作為一種信息產品,都需要政府一定程度上的監管,以彌補市場本身的功能的不足;單純依靠市場的力量難以達到社會福利的最大化。同時,由于市場競爭中,以價格為核心的自由競爭機制是市場存在的優勢形態,即相對于政府管制的經濟來說是具有明顯的優點,也就是說,政府的監管職能是作為市場功能的補充,而不能代替自由競爭的市場。
在商品市場中,到底自由競爭的力量和政府監管的力量各占多大的比重?或者說,政府的監管采取體積方式與自由競爭市場結合,能夠使市場達到帕累托最優,使市場運行效率最大化,這便成為各國理性的市場監管當局關注的焦點。同樣,審計產品市場作為各國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同樣存在上述問題。
對審計產品市場而言,各國市場對審計產品的供給者,即審計主體提出資格要求,要求審計產品供給者必須達到各國市場對審計服務的最低資質,包括會計知識、審計知識、必需的法律知識、財務知識等,以及運用這些知識的技能和職業道德方面的要求。既然是為了解決市場上的信息不對稱而對審計產品產生需求,那么在審計市場的監管上,特別強調審計主體資格等信息的透明性。類似的,在監管過程中,必須有既定的,明確地對審計質量的要求,也就是說,必須有相當明確的監管規則,來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并對違規行為進行懲戒。而在一定的時期,審計市場的監管又必須考慮大的市場環境,例如一國的政治穩定程度,經濟發展狀況,法律完善程度等,來對審計監管的各種資源(包括注冊會計師協會管理力量,政府中相關的部門,社會其他團體的相關監管力量等)進行整合,并對監管的力度、范圍、方式等做出必要的調整。然而,這種調整并非監管者單方可以做出的,而是社會相關各方力量多次博弈達到的一種策略均衡。這種對審計主體資格的準入限制,對審計行為的約束和懲戒,以及為達到監管目的而對監管的范圍、程度、方法的調整,對監管的資源、對象、市場要素進行事例的系統,稱之為審計市場管理機制。審計市場管理機制一般包括以下這些方面:對審計市場中供給方和需求方的監管,對審計執業行為的規范,對違規者的懲戒。這些監管又由不同的機構來實施,具體包括行業自律組織,政府部門和獨立監管機構。而監管的依據大致有法律法規、行業準則等。
從上面對審計市場管理機制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國的審計市場管理機制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屬性:
1、是市場經濟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會計信息市場監管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對自由市場競爭的一種補充。是為了促進和保證市場功能的發揮,而不是代替自由市場的基本運行規律。
2、對市場中審計產品的供需雙方之間關系的協調是對審計產品供需雙方與市場中其他相關主體(例如同業之間,事務所與合伙人,社會管理機構等)之間關系的協調。
3、是對相關的社會資源的一種動態的整合,是審計市場管理要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互相儲存的有機的系統。這個系統是對其他市場運行機制的支持,同時,這個審計市場管理系統又依賴于其他的社會系統,如法律、政治、社會文化傳統等系統。也就是說,該系統自成一個系統,同時又是其他系統的子系統或母系統。這是我們分析審計市場管理時必須考慮各國的具體的經濟、政治、歷史等情況,又要將其放到國際經濟發展的大環境中進行考察的系統論依據。
這些性質表明審計市場管理機制不同于與其他管理機制的質的規定性,那么其外在的表現性有哪些呢?
首先,各國在進行審計市場管理時,無一例外都非常重視審計準則等市場規則的制定,通過制定明確的審計準則進行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并通過審計準則規定了進入注冊會計師審計行業需要具備的資質條件,無一例外要求首先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資格,并通過審計準則對審計師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
其次,在進行行業自律管理時,無疑是發揮了注冊會計師作為具有專門知識的專門人才的力量;在進行獨立管理時,需要在獨立機構中吸收專家的加入;在進行政府監管時,同樣離不開熟悉注冊會計師行業知識的專業人員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的參與。換句話說,審計市場管理離不開注冊會計師的力量,離不開注冊會計師行業協會或公會的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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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培育和發展測繪市場,規范測繪市場行為,維護測繪市場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測繪事業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從事測繪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測繪業者相互間以及他們與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之間進行的測繪項目委托、承攬、技術咨詢服務或測繪成果交易的活動。
測繪市場活動的專業范圍包括;大地測量、攝影測量與遙感、地圖編制與地圖印刷、數字化測繪與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地籍測繪與房產測繪、海洋測繪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
第四條測繪市場活動當事人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禁止測繪市場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非法封鎖、壟斷行為。
第二章測繪市場活動當事人條件
第七條進入測繪市場承擔測繪任務的單位、經濟組織和個體測繪業者,必須持有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頒發的《測繪資格證書》,并按資格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作業限額從事測繪活動。
第八條從事經營性測繪活動的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測繪業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九條測繪事業單位在測繪市場活動中收費的,應當持有物價主管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
第十條測繪項目委托方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其委托行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外國的組織、個人單獨進行測繪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進行測繪活動的,須報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臺港澳人員在大陸進行測繪活動的,須報經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第三章測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委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方的權利:
(一)檢驗承攬方的《測繪資格證書》;
(二)對委托的項目提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技術、質量、價格、工期等要求;
(三)明確規定承攬方完成的成果的驗收方式;
(四)對由于承攬方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經濟損失,提出賠償要求;
(五)按合同約定享有測繪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委托方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履行合同;
(二)向承攬方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可靠的基礎資料,并為承攬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向測繪項目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測繪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
(四)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收費標準。
第十四條承攬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攬方的權利:
(一)公平參與市場場競爭;
(二)獲得所承攬的測繪項目應得的價款;
(三)按合同約定享有測繪成果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四)拒絕委托方提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不正當要求;
(五)對由于委托方未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提出賠償要求。
承攬方的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全面履行合同,遵守職業道德;
(二)保證成果質量合格,按合同約定向委托方提交成果資料;
(三)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測繪任務登記的管理規定,向測繪主管部門進行測繪任務登記;
(四)按合同約定,不向第三方提供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
第十五條進行測繪市場活動時,當事人不得對他人的測繪成果非法復制、轉借,不得侵犯他人測繪成果的所有權和著作權。
第四章測繪項目的招投標及承發包管理
第十六條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金額超過五十萬元的及其他須實行公開招標的測繪項目,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承攬方。
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測繪項目招、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測繪項目進行招標時,須組織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與當地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成。
重大測繪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專家組成。
第十八條招標單位須制定規范的招標文件,為投標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投標單位須按招標文件的要求填寫標書。
第十九條投標單位應以其實力參與競爭,禁止投標單位之間或招投標單位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方利益。
第二十條評標工作應實行公正、公開的原則,當眾開標、議標、確定中標單位。
第二十一條測繪項目的承包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所承攬項目的主要部分。測繪項目的承包方,可以向其他具有測繪資格的單位分包,但分包量不得大于該項目總承包量的百分之四十。分包出的任務由總承包方向發包方負完全責任。
第二十二條測繪項目的招投標及承發包,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禁止行賄、受賄、索賄、賬外暗中“回扣”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條測繪項目當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合同,使用統一的測繪合同文本。測繪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簽訂測繪合同的正本份數,由雙方根據需要確定并具有同等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由雙方分別保存。
第二十五條在測繪會同中應明確規定合同標的技術標準。合同工期按照國家測繪局制定的《測繪生產統一定額》計算。合同價款按照國家測繪局頒發的現行《測繪收費標準》或國家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測繪收費標準計算。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雙方應當全面履行測繪合同。測繪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解決。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結算價款,不得拖欠。
第六章質量與價格管理
第二十八條進入測繪市場的測繪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技術規范和質量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確保測繪產品質量。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中未作規定的,雙方可在合同中約定并按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是對測繪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驗的指定單位,測繪單位應當按規定如實向其提供抽查樣品,測繪項目委托單位也可以委托其進行產品檢驗。
第三十條對已交付使用的測繪成果,因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出現質量不合格并造成損失的,由測繪單位負責。
對于重大質量責任事故,測繪單位須向測繪主管部門及時報告。測繪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測繪項目承攬和測繪成果交易收費標準為國家測繪局頒布的《測繪收費標準》。除國家定價的測繪產品以外,其他測繪產品價格實行市場價格。
第三十二條對已列入測繪收費標準》的測繪產品計費不得低于《測繪收費標準》規定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五。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未領取《測繪資格證書》進行測繪或者超經營范圍進行測繪的或者通過偽造、涂改、借用、租用《測繪資格證書》的手段非法經營測繪業務的,由市(地)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會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測繪、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可以并處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百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未按規定進行測繪任務登記,未匯交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的,由市(地)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責令停止測繪;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
第三十五條測繪成果不合格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測繪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由市(地)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企業登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非法復制、轉讓或者轉借測繪成果的,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可以并處不低于違法所得的罰款。
侵犯測繪成果著作權的,由著作權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測繪項目承包者的分包量大于總包量百分之四十的,或向沒有相應測繪資格的單位、個人分包或轉包的,由市(地)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測繪;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測繪主管部門吊銷其《測繪資格證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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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對公眾開放的休閑、娛樂、集會等活動的廣場管理。
納入本條例管理范圍的廣場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公布。
第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成立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對廣場的日常管理;城建、園林、城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履行行政管理職能。
第四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遵守社會公德,文明游覽、休憩,維護廣場秩序和環境衛生,接受廣場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五條廣場管理組織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管理,維護廣場秩序,保證廣場建筑物、構筑物及市政公用設施完好,精心養護廣場花草樹木,保持廣場整潔美觀。
第六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市政公用設施,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廣場地面鋪裝物、噴水設施、凳椅、廣場鴿舍、公告欄、畫廊、雕塑、公用電話、燈飾、標志牌、井蓋、隔離護欄等市政公用設施;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開挖地(路)面。
第七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綠地和花草樹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綠地,在綠地內堆放雜物,挖坑取土;
(二)折損、刻劃樹木,采摘花果;
(三)踐踏綠地、花壇。
第八條進入廣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愛護環境衛生,保持廣場整潔美觀,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或者亂扔、亂倒廢棄物;
(二)車輛裝載的貨物撒落、飛揚、泄漏;
(三)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
(四)吊掛、晾曬、焚燒物品;
(五)捕捉、傷害廣場鴿;
(六)帶入的寵物對他人構成危害或者影響環境衛生的;
(七)在噴水設施中洗涮;
(八)隨意擺設經營性攤點;
(九)聚餐、酗酒及從事賭博、迷信等其他不文明活動。
第九條機動車、非機動車進入廣場,應當遵守廣場交通管理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區域內通行;
(二)不在規定的地點停放車輛;
(三)沖洗車輛。
第十條廣場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在征得廣場管理組織同意后,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一)組織文娛、體育、展覽、咨詢、宣傳等活動;
(二)設置廣告或懸掛、張貼宣傳品;
(三)養護、維修、設置市政公用設施。
因組織各種活動損壞廣場設施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廣場設施損壞的,應當賠償損失,并根據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第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50-500元的罰款;
(二)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10-100元的罰款;
(三)有第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5-50元的罰款;
(四)有第九條規定行為之一的,可給予警告或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進入廣場的單位或個人,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出示執法證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沒款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收據。罰沒款收入上繳同級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