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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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條例

篇1

(國務院令第375號)

工傷保險條例》已經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規定執行。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執行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預防工傷事故發生,避免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第六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第二章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第八條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并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適用所屬行業內相應的費率檔次確定單位繳費費率。

第九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了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數額為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費費率之積。

第十一條工傷保險基金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

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可以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異地參加統籌地區的工傷保險。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的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投資運營、興建或者改建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占基金總額的具體比例和儲備金的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章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二十五條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七條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第五章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二條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三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二)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并負責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三)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

(四)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

(五)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六)為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免費提供咨詢服務。

第四十五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按照協議和國家有關目錄、標準對工傷職工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費用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并按時足額結算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及時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調整費率的建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辦機構應當定期聽取工傷職工、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以及社會各界對改進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第四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工傷保險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五十一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并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五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為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六條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保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七條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瞞報工資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鑒定意見的;

(二)提供虛假診斷證明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第六十三條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篇2

上海市工傷保險條例最新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

第三條 (征繳管理)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公示與救治)

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工傷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第五條 (管理部門)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工傷保險工作的統一管理。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傷保險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工傷保險經辦事務。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和區、縣醫療保險事務中心(以下統稱醫保經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工傷保險經辦事務。

第六條 (監督)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部門制定工傷保險的政策、標準,應當征求工會組織、用人單位代表的意見。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工作實行監督。

第二章 工傷保險基金

第七條 (基金來源和儲備金)

工傷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工傷保險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儲備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財政墊付。儲備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繳費原則)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從業人員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費率。

第九條 (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城鎮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確定。

第十條 (費率)

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實行基礎費率,基礎費率統一為繳費基數的0.5%。

對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在基礎費率的基礎上,按照規定實行浮動費率。

浮動費率根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事故發生率等情況確定。浮動費率分為五檔,每檔幅度為繳費基數的0.5%,向上浮動后的最高費率(基礎費率加浮動費率)不超過繳費基數的3%,向下逐檔浮動后的最低費率不低于基礎費率。浮動費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的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一條 (支付范圍)

工傷保險基金用于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的宣傳、培訓等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的支付。

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和監督)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存入本市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依法對工傷保險費的征繳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財政、審計部門依法對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經費)

社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開展工傷保險所需經費,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核定,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四條 (認定工傷范圍)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視同工傷范圍)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從業人員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從業人員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工傷排除)

從業人員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十七條 (認定申請)

從業人員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在本辦法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所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工傷認定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按照要求補正材料,逾期不補正但未超過法定申請期限的,可以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 (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人依法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且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出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

第二十條 (調查核實和舉證責任)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根據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不同情形,提交相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或者法律文書。

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一條 (認定程序)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工傷認定時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恢復。工傷認定時限中止、恢復的,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二條 (工傷認定決定載明事項)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的基本情況;

(二)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間或者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以及醫療救治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三)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者認定為不屬于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四)認定結論;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六)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加蓋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二十三條 (告知義務)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向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送達工傷認定決定時,應當書面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

第四章 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

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鑒定機構)

市和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以及工會組織、社保經辦機構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和區、縣鑒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受市鑒定委員會的委托,負責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人員的再次鑒定等具體事務。

區、縣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

鑒定委員會依法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材料)

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向區、縣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職業病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二)工傷認定決定;

(三)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工傷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 (鑒定程序)

鑒定委員會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應當從其建立的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并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診斷。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人員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時限可以延長30日。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送達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書面告知辦理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手續,提供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八條 (再次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市鑒定委員會對職業病人員申請再次鑒定的,應當另行組織專家組,進行再次鑒定。

市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九條 (復查鑒定)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社保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提出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申請。

第三十條 (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

鑒定委員會進行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期限,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鑒定費用)

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再次鑒定結論維持原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沒有變化的,鑒定費用由提出再次鑒定或者復查鑒定申請的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承擔;再次鑒定結論或者復查鑒定結論有變化,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定期復查鑒定的,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就醫原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人員治療工傷應當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職業病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傷情穩定后,應當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確需轉往外省市治療的,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

工傷人員需要進行工傷康復的,應當選擇與市醫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機構。

第三十三條 (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支付)

治療工傷所需醫療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按照本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用藥范圍以及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等規定執行。

工傷人員到工傷康復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工傷康復服務項目、工傷康復診療規范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人員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工傷人員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所需醫療費用不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四條 (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的結算)

工傷人員發生的工傷醫療和康復費用,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工傷康復機構結算。

工傷人員在非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急救或者按照本辦法規定到外省市治療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其個人先行支付后,按照規定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報銷,經市或者區、縣醫保經辦機構審核后,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五條 (住院伙食費補助、交通食宿費標準)

工傷人員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工傷人員到外省市就醫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食宿費,交通費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交通工具乘坐費用實報實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食宿費標準的確定及其適時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六條 (輔助器具配置)

工傷人員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選擇到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符合國家和本市輔助器具安裝配置項目和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并由社保經辦機構與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結算。

第三十七條 (停工留薪期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期限根據定點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情診斷意見確定。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人員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 (生活護理待遇)

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九條 (致殘一至四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5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3個月;四級傷殘的,為21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致殘五至六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一條 (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 (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三條 (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待遇調整)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根據全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 (與其他賠償關系)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的,由第三人支付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保經辦機構有權按照規定向第三人追償。

由用人單位或者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其他工傷保險待遇的費用,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賠償后,應當予以相應償還。

第四十六條 (因工外出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人員的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標準,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待遇停止)

工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八條 (保險責任確定)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從業人員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從業人員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勞務派遣單位的從業人員在勞務派遣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由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承擔,具體認定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定。工傷保險浮動費率責任由用工單位承擔。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九條 (境外賠償)

從業人員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條 (辦理享受待遇的手續)

從業人員因工傷亡的,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手續,并提供下列相應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二)工傷醫療費用支付憑證;

(三)工傷人員與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待遇享受人的身份證明及與因工死亡人員的供養關系證明;

(五)下落不明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應當自接到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工傷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待遇標準并按時足額支付;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六章 特別規定

第五十一條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規定)

招用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

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執行,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二)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參照本辦法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且不得低于全市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

(三)致殘一級至四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享受的傷殘津貼為基數,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致殘五級至十級的,由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五十二條 (協保人員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使用經就業登記的協保人員的,協保人員的工資收入不計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基數。

協保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核定用人單位下一年度的浮動費率。

第五十三條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的規定)

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照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基數和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后,其按照規定在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進行登記的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可以享受本辦法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五十四條 (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的特別規定)

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項目標準和支付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選擇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的,由工傷人員在首次申領待遇時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并以協議方式確認。一經確認,不再變更,其工傷保險關系終止,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

因工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選擇按一次性領取的方式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其工傷復發醫療費以及經鑒定委員會鑒定可以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經確認配置輔助器具費等,由工傷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支付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另行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有關待遇計發的特別規定)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十級工傷人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低于3896元乘以與傷殘等級相應的下列月份數之積的,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予以補足:一級傷殘的,為24個月;二級傷殘的,為22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0個月;四級傷殘的,為18個月;五級傷殘的,為16個月;六級傷殘的,為14個月;七級傷殘的,為12個月;八級傷殘的,為10個月;九級傷殘的,為8個月;十級傷殘的,為6個月。

按照本辦法規定計發的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當年度傷殘津貼和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布的上述兩項工傷保險待遇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指引條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相關機構的法律責任)

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的,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市醫保經辦機構、社保經辦機構不按時足額結算費用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責令改正,工傷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可以解除服務協議。

第五十八條 (應參保未參保或者未按規定繳費的規定)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保經辦機構依法追償。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第五十九條 (爭議處理)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保險待遇方面爭議,適用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

第六十條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單位和個人對市或者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人工資的定義)

本辦法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二條 (關于適用范圍的特別規定)

國家對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傷保險另行作出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調整。

第六十三條 (施行日期和廢止事項)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號、并根據20xx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的《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工傷保險風險分類由3類調整為8類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xx)對行業的劃分,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將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劃分為一類至八類。

篇3

《財經》實習記者 蘭方

在貴州工人劉漢黃因工傷賠償糾紛刺殺臺商、河南工人張海超為證明工傷“開胸驗肺”等事件連續引發關注之際,實施僅五年的《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迎來首次大修。

7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在參與征求意見稿討論的專家看來,此次修改在很大程度上是為進一步明確認證工傷的細節,減少執行爭議而作的調整。其中,調整的重點主要在于: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加大對不參保企業的懲戒力度,將工傷預防列入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等方面。盡管在細節上仍有諸多尚待完善之處,但不少專家均對此方向表示肯定。

然而,要改變中國近年來工傷事故居高不下、工人勞動保障程度偏低、工傷維權艱難、企業違法操作頻繁的現實,這些調整僅僅是一個開始。

提高保障小步走

工傷事故始終是盤桓在發展中國家經濟生產領域的陰影。征求意見稿首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機動車事故傷害不再被認定為工傷的改動,遭到熱議。而事實上,此類通勤事故僅占工傷事故的一小部分。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的“三工事故”是工傷事故的主體。

面對工傷事故頻發、受傷工人得不到及時救治和妥善賠償等問題,20世紀80年代末,中國政府即著手對工傷保險制度進行改革。1996年,有關部門出臺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時至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正式施行,中國的工傷保險制度已基本成型。目前工傷保險已覆蓋1.4億職工,累計有400多萬人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

原《條例》共64個條文,征求意見稿擬對其中23處做出修改,主要涉及工傷認定范圍、工傷認定程序、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懲戒及工亡職工的待遇水平等。

在取消對通勤事故保障的同時,征求意見稿刪除了“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的”這兩種不得認定為工傷情形。這一改動基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工傷職工基本生活的原則,在工傷認定中不再絕對排斥社會危害性較小的違規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據國務院法制辦估算,修改后最多可縮減程序30%左右。

此次修改還擬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一概納入工傷保險制度之內,加大了對不參保用人單位的懲戒力度和對未參保職工的權益保障;在待遇方面,則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由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至60個月提高到60個月至80個月。

緩解程序之困

從當前工傷保險制度的設計上來看,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已進入到工傷保險有關法規政策的覆蓋范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非法用人單位招用的勞動者以及合法單位非法使用的勞動者,在發生工傷時,均需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相關費用。

但在現實中,未參保工傷職工的傷亡待遇卻難以落實。沒有勞動合同,沒有工傷保險――這正是絕大多數農民工現實的處境。在此種情況下,一旦發生工傷,工人維權之路極其坎坷。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律師向《財經》記者講述了他的兩個案例:一個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車禍,車主逃逸。僅僅勞動關系的認定就經過了仲裁、民事一審和二審,花了整整兩年時間;另一名員工因公外出受傷,于2006年啟動工傷認定程序,在行政復議,行政一、二審的程序中走了兩遍,最終確認為工傷,花了三年時間。

而對于沒有工傷保險的職工,隨后還有工傷索賠程序。如果對賠償標準不滿意,又需要勞動仲裁,可能啟動民事一審、二審,若用人單位惡意抵賴,還可能再啟動強制程序。黃樂平律師曾經估算,若遇到第三人侵權、職業病鑒定等情況,最極端的案例要進行21道程序。

因為程序的繁瑣而放棄維權的農民工不在少數。大多數工人與用人單位匆匆“私了”,完全缺乏談判優勢的農民工拿到極少的賠償,從此陷入疾病與貧窮的深淵。

征求意見稿在工傷認定程序上做出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二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者也可繞開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但是,征求意見稿并沒有對工傷認定前的勞動關系爭議和后續的民事索賠程序作出規定。黃樂平律師曾有兩方面建議:對于勞動關系爭議,可以在工傷認定中一并做出調查處理;在工傷賠償方面,則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墊付,再由社保部門向用人單位追償。“因為參加工傷保險是企業的義務,監督企業參保是社保部門的職責。不能因其失職,而把這個風險轉嫁到勞動者身上。”

擴面隱憂

事實上,對于依法參保者,不僅可以基本避免確認勞動關系和索賠層面的麻煩,也將受益于認定程序的限縮。因而,整個制度完善的核心,仍在于擴大制度覆蓋面。

根據人保部官方統計,截至2008年底,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已達到13787萬人,農民工參保人數達到4942萬人。而具體的覆蓋率是多少,卻因為分母統計口徑難以確定而無法獲知。據人保部2006年的統計,該年底,全國參加工傷保險人數10268萬人,工傷保險覆蓋率為69%。

在國際勞工組織專家朱常有看來,中國工傷保險制度最大的問題就在于覆蓋面不足?!皡⒓庸kU成本不高,但受傷工人馬上就能得到賠付,對工人和雇主都有好處。”加大對該項保險制度的宣傳推廣力度,極為必要。

但這一項看起來對勞資雙方都大有裨益的制度,卻依然受到一些企業的忽視。“僥幸心理太嚴重?!秉S樂平向《財經》記者分析說,單純一項工傷保險,1%左右的費率,對企業而言可能負擔不重。但現在是五項保險捆綁參保,在企業看來仍是沉重的負擔。企業抱著僥幸心理,不發生事故,不繳納保險。真的發生事故了,工傷索賠周期漫長,足以消磨勞動者的意志,使得雙方以很低的金額“私了”。一些小企業,發生一次重大傷亡事故就可能是滅頂之災,于是它干脆就轉移財產以保全自己,最終受害的還是工人。

“必須加大懲處力度,對不參保企業的懲罰應當超過他們的獲益??梢越梃b〈食品安全法〉的做法,在立法中明確違法用工單位的懲罰性賠償的責任。”黃樂平說。

按照現有《工傷保險條例》,對于不參保單位,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征求意見稿加大了懲戒力度。從補繳欠款、交滯納金、2倍-5倍罰款到強制執行,均有所規范。但貴陽市勞動保障局工傷處顧庶涌則向《財經》記者表示,即使有這些規定,在現實操作中,難題依舊很多。“因為人保部門不是工商、稅收部門,沒有那么多的強制手段。其行政處罰的權限沒有法律的支持,僅有《工傷保險條例》,力度有限。另外,五項保險是捆綁繳納的,不可能單罰用人單位不繳納工傷保險?!鳖櫴勘硎?還是希望在社會保險法層面有一個統籌規定,從法律層面賦予人保部門權限。

預防難題

刺殺臺商的農民工劉漢黃,在進廠的第七天,即因操作沖床機器不當而永久地失去了自己的右手掌。在進車間前,他沒有得到廠方的任何專業培訓。

據統計,在珠三角地區,工作一年內就發生工傷的工傷事故占75%。其中,新上崗僅一個月就發生工傷的有14.8%,上崗幾個月之內發生工傷的占31.1%,上崗一年左右發生工傷的占29.2%。統計數據顯示,80%以上的工傷事故是人為原因造成的,其中絕大多數是可以避免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工傷保險制度有著工傷預防、工傷補償、工傷康復三大功能。但實際上,當前的工傷保險框架下,相關部門在工傷預防方面的工作極其有限。

此次修改,征求意見稿將工傷預防作為工傷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明確寫入條文之中。至于工傷預防費提取、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則由人保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等部門規定。

中國-歐盟社會保障合作項目工傷保險領域高級協調專家葛蔓指出,加強工傷保險制度預防工傷的功能,是立法思想的轉變和進步?!斑@方面不一定要花多少錢,而是要建立起一種預防機制?!?/p>

國際勞工組織專家朱常有介紹說,工傷預防乃國際慣例。工傷預防這筆錢拿出來之后,具體怎么用,需要人保部門和安監部門認真協商。通行的做法,一般集中在宣傳教育、幫助企業建立科學的防范方案和風險評估體系等方面。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呂學靜亦表示,設備的升級檢修,職工的安全教育,以及對安全生產的獎勵,均是預防費用支出的方向。

黃樂平則對此表示謹慎態度:“把預防經費納入基金,是一件好事。但做進預算后,用在什么地方?怎么執行?誰來監督?這些都有待觀察。尤其是這個預防體系怎樣和《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既有法律相銜接,和已有的企業義務、責任相結合,使得這筆錢的支出起到正面促進的作用,都需要審慎考量?!?/p>

人保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財經》記者,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之后,將盡快出臺專門文件,建立工傷預防體系。

然而,要實現“零工傷”的終極目標,僅僅依靠工傷保險制度的完善是遠遠不夠的。

黃樂平向《財經》記者指出,在工傷預防方面,多頭監管的局面依舊存在?!叭吮2抗芄J定和待遇;安全生產部門管事故處理;衛生部管職業病;質檢總局管生產設備標準。管的部門多了,卻誰都沒管好,相互推諉?!敝袊鴦趧雨P系學院副教授陳步雷亦呼吁,盡快結束當前衛生部門、勞動部門、安監部門共管職業安全衛生的局面,建立統一的、權威的法律和監管機制,以改變當前部門雖多卻監管不力的尷尬狀況。

篇4

一、關于領取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的規定

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同屬于社會保險范疇。對于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有可能由于非工傷的疾病導致死亡,工傷保險與養老保險政策都有對符合規定的近親屬發放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規定。待遇項目相同,但給付方式有所差別,如何領取待遇更為合適,需要由具體相對人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領取。如,因具體相對人的年齡與健康狀況不同,是領取定期發放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恤金,還是領取一次性發放的基本養老保險撫恤金,在選擇上會因人而異。為更好地保障相關當事人的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養老保險其中一種社會保險遺屬待遇?!?/p>

二、關于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生職業傷害的處理規定

工傷保險是針對職業傷害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存在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關系構成的前提。隨著勞動者身體健康水平的提高,現實中有一些達到或超過了退休年齡的人員仍在繼續工作,當其遭遇職業傷害后如何保障其權益,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在實踐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過工傷保險予以保障,有的通過民事賠償予以解決。為更好地保障這部分人員工傷保險權益,進一步規范各地做法,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和總結地方實踐,征求意見稿區分不同情況做出了相應規定:

一是對于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的人員,適用工傷保險政策,由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是對于已經按項目等方式參加了工傷保險的此類人員,聘用單位已承擔了參加工傷保險的義務,按照權力義務對等原則,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是對于其他聘用人員,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可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妥善處理。(第二條)

三、關于對“新發生的費用”的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睂τ谑裁词恰靶掳l生的費用”,許多地方建議對此做出進一步界定,以免責任不清晰。為了妥善解決實踐中的問題,減少爭議,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征求意見稿對“新發生的費用”進行了界定,其內容沒有包括《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全部法定待遇項目,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從字面和立法本意上理解,“新發生的費用”意在時間節點上明確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的各自責任,強調的是參保以后“新發生的費用”,如果將所有的待遇項目不分時間節點全部納入,也就不存在“新發生的費用”了。

二是從法理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看,不論是制度法規,還是政策規定,都要有利于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盡量產生積極的社會導向。規定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違法成本,目的是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以利于有效的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如果不做出相應的要求,在政策導向上不利于促進用人單位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對依法參保的單位也不公平。

四、關于工傷認定問題的規定

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待遇的前題和基礎,不論工傷職工所在單位是否參加了工傷保險,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確認為職業病后,都有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權利?!豆kU條例》第十四、十五條明確規定了七種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三種視同工傷的情形,第十六條明確了三種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在工作實踐中,經常出現一些邊界條件模糊不清的情況,如,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但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受到事故傷害后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問題。為增強《工傷保險條例》的可操作性,統一對《條例》的理解和適用,維護法規統一和權威,公平合理地保障工傷保險權益,減少爭議和糾紛,征求意見稿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相關內容進行了細化。

一是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要求參加、且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視為工作原因。

二是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確作息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三是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五、關于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相關規定

為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提供方便、快捷、人性化的服務,始終是我們工作的目標和取向。當前我國用工形式和用工主體多樣化,很多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為方便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方便工傷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和享受相關待遇,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參保方面,明確用人單位原則上應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在用工單位所在地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在工傷職工認定和享受待遇方面,明確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六、關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問題的規定

為有效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明確工傷保險機構職責、解決在認定程序上界定不清引發的矛盾,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幾種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如,職工由于被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等。

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意見(二)(征求意見稿)

一、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養老保險其中一種社會保險遺屬待遇。

二、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發生職業傷害時,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用人單位聘用時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聘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其他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聘用人員,按勞務關系處理,可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相關待遇妥善處理。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職工,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其中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按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因工受傷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工傷醫療費、傷殘津貼、護理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費、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以及參保后解除勞動合同時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參保后新發生的符合條件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四、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要求參加、且與工作有關的活動中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作原因,但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不視為工作原因。

五、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確作息時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六、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未在注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應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建筑施工企業按項目參保的,應在施工項目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

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并按照應參保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于被公安、安全、檢察、法院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九、《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是指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前遭受事故傷害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且在工傷認定申請法定時限內(從《工傷保險條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尚未做出工傷認定的情形。

篇5

職工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時,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哪個單位出了工傷,就由哪個單位依法承擔責任。勞動保障部近日對《工傷保險條例》的8處規定做出補充說明,旨在更全面地保護職工利益。

《工傷保險條例》是從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此次勞動保障部對其作出的補充說明除上述內容外,主要還包括以下方面:除正常上下班途中以外,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出車禍也應認定為工傷;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崗位上突發各類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其中“48小時”以醫院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起算時間;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時,是否需要治療應由治療工傷職工的協議醫院提出意見,有爭議的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出工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單位是否同意不是必經程序;職工因工死亡后,其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應按職工死亡時的條件核定。

北京晨報

 

篇6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第五條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州(地、市)級統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并建立省級調劑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

中央駐青行業單位,省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的工傷保險實行省級統籌。

三、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自籌,并按時足額繳納,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由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在編職工(含在編工勤人員)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撥付用人單位;編制外聘用人員的工傷保險費由單位自籌,一并由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繳納。

四、第十一條修改為: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項目支出:

(一)工傷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轉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費;

(五)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八)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九)喪葬補助金;

(十)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一)一次性因工死亡補助金;

(十二)工傷預防宣傳、培訓費;

(十三)勞動能力鑒定費及其他與工傷關聯的鑒定費;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用于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五、第十三條修改為: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根據需要到事故現場調查核實情況。

用人單位應按照《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時限,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最長延長至90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由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提出申請并認定為工傷的,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執行。

六、第十四條修改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它建立勞動人事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害時醫療診斷證明(死亡證明)及搶救記錄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四)受傷害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近親屬關系證明;

(五)工傷認定申請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七、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決書及其他有效證明;

第(三)項修改為: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相關部門的證明。

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用人單位的法人登記證、營業執照附本(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查詢證明。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及時審核,對申請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補正全部材料后,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對事實或提供資料需要調查核實的,在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應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送達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經辦機構。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因法定情形,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需要中止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八條:工傷認定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過法定申請時限提出工傷認定的;

(二)受傷害人員是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

(三)屬于《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對不予受理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十、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或停工留薪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認定工傷決定書;

(二)勞動能力鑒定表;

(三)工傷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診斷證明、檢查、檢驗資料;

(四)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職工住院治療工傷按實際住院天數每天發給15元的伙食補助費。經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往返交通費按硬臥以下標準憑票據報銷(不包括出租車票);住院前住宿費按不超過三天,每天標準不高于150元報銷,住院治療期間按規定報銷;轉外就醫按實際天數每天發給30元的伙食補助費。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超出部分自理。

十二、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工傷職工需要工傷康復的,由經辦機構批準,到簽訂服務協議的工傷康復服務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十三、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五至十級工傷職工勞動合同期滿或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繳費工資的15個月至7.5個月,其中五級15個月,六級13.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5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5個月。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本人繳費工資的15個月至7.5個月,其中五級15個月,六級13.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0.5個月,九級9個月,十級7.5個月。

十四、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享受《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十五、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用人單位關閉、破產的,應將一至四級工傷人員、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移交長期居住地街道或鄉鎮社會保障服務站,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發放。未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五至十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的,根據新發生工傷的傷殘部位評定傷殘等級,可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其本人傷殘程度最高的級別享受其他工傷保險待遇。

十七、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的工傷人員,在單位參保時同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參保前已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和支付渠道按原有規定執行。參保后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鑒定,按《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新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過去的不予追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或未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

十八、本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均修改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此外,對條文的個別文字作了修改,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篇7

關鍵詞:工傷認定范圍;處理程序;違法成本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

2004年1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為一部保護職工工傷權益的重要立法,這是我國社會保險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但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條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認真總結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工傷保險條例修正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國務院法制辦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見的基礎上,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但對其中的三處刪改,筆者認為值得仔細斟酌與深入研討。

一、工傷認定范圍問題

工傷作為一種職業災害,是指因工作過程中或者與工作有關的突發事故導致的傷害,或者因工作環境和條件長時間侵害職工健康造成的職業病。它不同于一般的傷害最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與工作有關。以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作為認定工傷的主要依據,《條例》規定了七種工傷情形。七種情形中公眾關注度最高的是征求意見稿刪去了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關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國務院法制辦為此給出了六條解釋理由。但是,筆者認為其中的兩條理由是值得商榷的,因此這一條款不但不應刪去,反而應該加以拓展與完善。

國務院法制辦的第一條理由是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現在可以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如果還要請求工傷保險賠償,這樣就會導致受傷職工可以獲得雙份利益甚至多份利益的不公平現象。這一說法看似正確,但卻是一種缺乏理論常識的說法。在理論上,在民事賠償和工傷保險的相互關系上存在著四種模式:選擇模式,“系指被害人僅得于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與勞災補償之間,選擇其一?!泵獬J?,系指遭受意外傷害之勞工,僅能請求勞災補償,而不能以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即完全免除侵權行為人的責任,由工傷保險取而代之。相加模式,系指允許受害雇員接受侵權行為法上的賠償救濟,同時接受工傷保險給付,即獲得“雙份利益”。補充模式,系指“被害人對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勞災補償均得主張之,但其取得者,不得超過其實際所受之損害?!?/p>

雙份利益甚至多份利益的說法指的就是“相加模式”,在“相加模式”下,受害雇員獲得的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的總和可能會超過其所受的實際損害,即獲得超額賠償或補償,受害雇員因此而增加額外收益,與“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這一公認的基本準則相違背。世界上極少有國家采取這種模式?!把a充模式”是工傷補償的現代規則,已經為眾多國家的立法和理論所接受。建立補充模式的目的在于,一方面避免受害人獲得雙份利益,減輕雇主的工傷負擔,節約有限的社會資源;另一方面又可以保證受害人獲得完全的賠償,維持相關法律制度的懲戒和預防功能。它是現代侵權責任制度與工傷保險制度長期磨合的產物,相對前述三種模式邏輯更為嚴密,也更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觀念。因此,我國也應采納國際通行規則,從代位求償制度入手來重建“補充模式”。具體方案是,可不規定民事賠償與工傷補償的先后順序,如果先民后工,自然是補差;如果是先工后民,則工傷基金或雇主應當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

國務院法制辦的第二條理由是:“將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工傷保險范圍,而未將非機動車事故傷害納入范圍的現行規定,導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門和職工強烈反映這一規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惫P者認為,職工普遍認為這一條款不僅不應取消,還應把機動車導致的傷害擴大到自行車、行人,原因有三:首先,這樣修訂縮小工傷認定范圍,必然導致享受工傷待遇群體的相應減少,而社會保險利益具有剛性,對于職工權益通常只能做加法而不能做減法。其次,這樣改動不符合社會保險擴大保障的國際趨勢,國際上有不少國家將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傷害都認定為工傷,很多沒有將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傷害認定為工傷的國家具有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而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體系還很不完善。再次,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是行之有效的,貿然取消不利于保護廣大職工的工傷權益;一旦被拿掉,意味著今后很長的時間內都不可能將上下班途中的意外傷害納入工傷,這種為了實現所謂表面的公平與公正,而忽略了實質的正義,實際上是在開法制的倒車。

二、工傷認定、鑒定及爭議處理程序

工傷爭議一般要經過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待遇賠付三個階段,每一階段都有極為繁瑣的程序。第一階段的工傷認定是以確認勞動關系為前提,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必須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提交勞動合同就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若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應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若用人單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要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可能經歷勞動仲裁、一審和二審程序。確認存在勞動關系后,認定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可先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滿意,還可,乃至上訴到二審法院。行政復議需要一個月,行政訴訟一審為期三個月,二審需兩個月。第二階段是勞動能力鑒定。如當事人對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出的勞動能力鑒定不服,可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復審。第三階段工傷待遇賠付。勞動能力鑒定之后,如果對工傷賠付發生爭議的,其處理程序也是先裁后審、一裁二審。整個工傷認定、鑒定和賠付程序非常復雜、冗長,部分工傷職工難以及時享受工傷醫療費等待遇。

對此,征求意見稿在簡化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上做了兩大修改:一是增加了及時報告制度。征求意見稿規定:“職工發生傷害事故后,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得到及時救治,對死亡職工進行善后處理,并應當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向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倍侨∠诵姓妥h前置程序。征求意見稿規定:“在發生工傷爭議時,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p>

筆者認為,以上兩大修改很有必要,但是僅靠這兩處修改還不能達到簡化工傷認定、鑒定以及爭議處理程序的立法目的,還需要在以下方面加以簡化:一是簡化工傷認定程序,對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實行勞動仲裁一裁終局制度。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職工,如果出現工傷事故受到傷害,單位推卸責任為工傷認定設置障礙的,極可能走完一裁兩審(一審和二審),耗時費力。實行仲裁一裁終局認定事實勞動關系的存在,能快捷推進工傷認定進程,維護工傷職工的利益;二是賦予法院根據事實直接認定工傷并且委托司法鑒定機關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力。我國工傷認定實行的是單軌制,即只有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才有認定的權力,但行政認定程序難以有效維護工傷職工的利益。因此,完全可以在行政認定程序之外賦予法院根據事實直接認定工傷并且委托司法鑒定機關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權力,從而快速解決職工工傷待遇的問題;三是簡化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程序。條例規定: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的工傷認定案件在申請工傷認定前,需要先就勞動關系進行仲裁。仲裁程序的增加,進一步延長了工傷認定程序。為了解決這一突出問題,建議修改為: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可以不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行政復議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不參保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問題

我國工傷保險制度對違法單位的處罰力度過輕,客觀上放任了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豆kU條例》第六十條只規定了:“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背酥?,在《工傷保險條例》中找不到任何關于用人單位如果拒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懲罰性條款,用人單位如果不為職工購買保險,并沒有誰去強制,也無須承擔懲罰責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用工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的處以罰款。而對于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責令限期改正和強制征繳,只不過是強制履行應盡義務;而罰款力度從目前的經濟水平來看,恐怕很難對用人單位有所震懾。強制性的法律,就必定要有強制性的可執行性,強制性的可執行性就必定要有與違法成本的經濟核算。如果違法成本很低,甚至沒有,則強制性就可能成為空文。因此,應加大對違法單位的行政處罰力度,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為此,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工傷保險費的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的,處上年度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數額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拒不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和罰款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筆者認為,這樣的修訂很有必要,但是這種修訂有縱容違法的嫌疑,即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一旦工傷發生,還能通過補繳費來抵消將發生的單位自身的工傷賠償費,而補繳費遠低于工傷賠償費。沒有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不繳費,一旦發生工傷再補繳,這樣用人單位就可以鉆空子,節約違法成本。因此,筆者認為對于這樣惡意不繳工傷保險費的單位,不僅要其補繳工傷保險費,征收滯納金和罰款,而且還應當引入“雙倍罰則”制度,向工傷職工加倍支付未參保期間已經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以此加大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提高執法力度,充分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主要參考文獻:

[1]王澤鑒.勞災補償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M].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3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篇8

問:請您簡要介紹一下《決定》出臺的背景。

答:《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規范和推進工傷保險工作,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由《條例》實施前的4575萬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億人,其中農民工6131萬人。《條例》實施至2009年底,認定工傷420萬人,享受工傷醫療待遇1080萬人次,享受傷殘津貼和工亡撫恤待遇434萬人。《條例》實施至2010年9月,工傷保險基金累計收入1089億元,累計支出649億元,累計結余440億元。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工傷保險制度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職工工傷政策不明確:工傷認定范圍不夠合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冗長;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偏低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從制度層面加以解決、完薔。

問:《決定》對《條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為了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健全工傷保險制度,決定對條例主要作了以下幾處修改:一是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二是調整了工傷認定范圍;三是簡化了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傷待遇標準;五是減少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待遇項目、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待遇項目等。

問:這次修改為什么要擴大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

答:《條例》規定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職工的工傷事宜未作規定,而是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2005年,原勞動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財政部聯合《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和不屬于財政撥款的兩類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作了明確規定,對這兩類之外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問題未作規定,交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目前多數地方未作規定,己出臺的規定也不統一。

為了解決這部分職工的工傷政策不明確、不統一的問題,決定擴大了工傷保險的適用范圍,將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也納入了工傷保險適用范圍。這樣在2011年1月1日新條例施行后,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都需參加工傷保險。

問:《決定》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哪些調整?

答:決定對工傷認定范圍作了兩處調整:一是擴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范圍,將上下班途中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都納入了工傷認定范圍,同時對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限定;二是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調整了不得認定工傷的范圍,刪除了職工因過失犯罪、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增加了職工因吸毒導致事故傷害不得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問:目前社會上關于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的反映比較大,《決定》在簡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誠如你所言,工傷認定、鑒定和爭議處理程序復雜、時間過長的問題一直是社會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稐l例》這次修訂,對簡化程序問題進行了研究,作了3處修改:

一是增加了工傷認定簡易程序,規定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二是明確了再次鑒定和復查鑒定的時限按照初次鑒定的時限執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規定發生工傷爭議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問:《決定》提高了哪些工傷待遇標準?

答:目前部分統籌地區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過低,最低地區約為三、四萬元,全國平均為10.24萬元,不僅難以保障工傷職工及其供養親屬的基本生活,也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為此,決定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數據計算,約為34萬元。

同時,為了避免工亡職工與傷殘職工待遇相差過大,根據工傷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決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的同時,也適當提高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增加3個月的本人工資,五級至六級傷殘職工增加2個月的本人工資,七級至十級傷殘職工增加1個月的本人工資。

問:《決定》減少了哪些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項目,增加了哪些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項目?

答:為了進一步發揮工傷保險基金的作用,減輕用人單位的負擔,決定作了兩處修改:

篇9

廣西壯族自治區個體工商戶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范個體工商戶管理,促進個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堅持平等準入、公平競爭原則,鼓勵、支持、引導和保護個體經濟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社會經濟發展做出顯著貢獻的個體工商戶,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為個體工商戶經營活動提供服務,依法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個體工商戶公布有關監督管理的信息,公開監督管理制度,并規范監督管理行為。

第四條 對符合社會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人員、下崗失業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退役軍人以及其他符合規定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落實優惠政策。

外地人員到本地從事個體經營活動的,與本地個體工商戶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簡化個體工商戶有關證照的辦理手續,對需要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事項,應當公開相關的制度、條件和程序。

第六條 營業執照是個體工商戶從事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者吊銷。

第七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經核準登記的字號名稱依法享有名稱權;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依法自主經營;

(三)依法雇請、招收、辭退員工、學徒;

(四)依法申請取得專利權和注冊商標專用權;

(五)憑營業執照刻制營業用章、合同用章;

(六)自行制定商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屬國家定價和國家指導價的除外;

(七)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帳戶,申請貸款;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有權申報并依法取得相應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個體工商戶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評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享受相應的優惠待遇。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個體工商戶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權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向個體工商戶攤派。

個體工商戶有權拒絕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收費和罰款,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個體工商戶合法使用的經營場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十二條 個體工商戶可以依法成立個體勞動者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應當依照其章程,接受個體工商戶的投訴、咨詢,協調處理有關投訴事項,做好服務工作,并加強自律管理。

第十三條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登記項目從事經營活動;

(二)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直接向負責其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年度報告;

(三)依法建立經營帳簿,繳納稅、費;

(四)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

(五)明碼標價,亮證照經營,執行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采取的價格干預措施和價格緊急措施;

(六)保護員工、學徒的合法權益,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勞動報酬;

(七)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與其雇請的員工、招收的學徒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得向員工、學徒收取押金和扣押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證件,不得以其他非法方式強制保持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 個體工商戶不得與員工、學徒簽訂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員工、學徒因安全生產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第十六條 禁止招用或者變相招用童工。禁止虐待、侮辱、體罰、毆打、拘禁員工、學徒,指使、引誘或者脅迫員工、學徒從事非法活動。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違法扣繳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歸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向個體工商戶攤派的,或者收費和罰款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監)制票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退還已收款物,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個體工商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的法律特征個體工商戶是個體工商業經濟在法律上的表現,其具有以下特征:

1.個體工商戶是從事工商業經營的 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個人為單位,或以家庭為單位從事工商業經營,均為個體工商戶。根據法律有關政策,可以申請個體工商戶經營的主要是城鎮待業青年、社會閑散人員和農村村民。此外,國家機關干部、企事業單位職工,不能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

篇10

關鍵詞:公信力 校內新聞媒體 平面媒體 網絡媒體

媒體公信力一直是學術界和實踐界普遍關注的話題,不僅關系到媒體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對于整個社會系統的正常運轉也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媒體公信力正是媒體依托其傳播內容、傳播方式、傳播者等在受眾中獲得的認可和受信任的程度。這種認可和信任是媒體在競爭中制勝的關鍵性因素,誰的公信力高,誰將處于優勢地位;同時,這種認可和信任也是傳媒輿論導向作用充分發揮的前提和保證。

在各類信息層出不窮,信息宣傳渠道越來越多的同時,各個大學校園也在不斷地加強自身的宣傳建設,建設校內新聞媒體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大學校園內的新聞媒體仿佛就是社會上各類新聞媒體的縮影,種類繁多,從紙質媒體到網絡媒體,都在校園內外聚集了一定的受眾人群。但是這些媒體的內容和質量究竟如何,是否具有針對性、是否具有權威性和影響力,能否達到發行者希望達到的效果,目前國內尚沒有專門針對大學校園媒體的公信力實證調查。因此,了解大學生對媒體的信賴程度是必要和迫切的。高校校內媒體和校外媒體在內容、傳播渠道上存在著差別,高校校內新聞媒體的受眾主要是在校大學生,這和校外媒體的廣大受眾在年齡、文化程度、心理狀況、社會結構層次上都有所差異,因此也不可以完全照搬校外新聞媒體公信力的研究模式。

經過對有關新聞媒體公信力研究的文獻學習,發現公信力研究尚存在的問題有三個方面:一、公信力測評指標不統一;二、網絡媒體的范疇中沒有納入博客新聞以及BBS;三、缺少對校園新聞媒體公信力的研究。本次研究,將以滬上高校的校內新聞媒體為研究對象,采用上海交通大學媒體與設計學院副教授李曉靜在2005年《中國大眾媒介可信度指標研究》所得的媒介新聞報道的可信度指標――客觀性、貼近性、可證實性、權威性――進行實證調查,了解高校報紙、網絡等媒體在學生中的公信力。

研究方法

定性分析。收集有關媒體公信力測評指標研究及公信力研究的文獻資料,從文獻資料中發現研究尚存在的問題以及不足:一、公信力測評指標不統一;二、網絡媒體的范疇中沒有納入博客新聞以及BBS;三、缺少對校園新聞媒體公信力的研究。

收集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兩所滬上高校校內新聞媒體的信息,以報紙媒體和網絡媒體為主,調查其發行量、發行渠道、發行對象等內容,就不同高校的同類媒體以及同一高校的不同媒體進行比較。報紙類,在復旦大學內發行的主要有《復旦青年》、《復旦人周報》、《風景線》,在上海交通大學發行的主要有《上海交大報》、《益友》、《新視界》;網絡類,復旦大學主要有復旦新聞網和日月光華BBS新聞版面,上海交通大學主要有交大新聞網和飲水思源BBS。研究發現,校內報紙、新聞網、BBS基本是兩所高校學生普遍知曉和采納的新聞媒體,電視和廣播由于硬件設施和技術條件的缺乏,普及率不高。復旦大學的報紙發行量及閱讀量高于上海交通大學,但在網絡媒體利用率上卻不及上海交通大學。由此,將校內新聞媒體公信力的研究重點集中在報紙和網絡媒體在不同的大學生人群中的公信力比較研究分析。

通過對上海交通大學在讀本科生的訪談發現,目前校內新聞媒體知曉度及使用頻率最高的是網絡媒體中的BBS,但對BBS的新聞內容可信度大多同學認為需要根據內容和消息來源去主動證實。交大新聞網以及其他校內報紙,由于其主辦方是學校有關部門,信息來源可靠,有專門的把關人進行驗證,因此同學們普遍認為具有較高的權威性和可信度。飲水思源BBS主要的問題在于內容的可證實性和權威性,校內報紙主要的問題在于發行周期長,內容不夠貼切校內學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網絡已經成為當代大學生獲取信息和知識的重要渠道之一,這也是網絡媒體在學生中知曉度和使用頻率高于報紙等平面媒體的原因。

定量研究。在上海各大高校中,挑選復旦大學和上海交通大學的學生作為調查對象,一是因為兩所大學校內媒體的建設已經十分成熟,種類多,內容全,制作和發行較為規范,在校園信息宣傳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二是因為兩所綜合性大學中,復旦大學文科建設成績較為突出,而上海交通大學理工科建設成績較為突出,可各自作為偏文科類和偏理科類大學的代表。

由于資金、人力資源有限,選擇在復旦和交大校園內用街頭攔截面訪的方式進行調研。此次調查一共發放了300張問卷,在復旦大學發放150份,回收148份,其中有效問卷135份;在上海交通大學發放150份,回收149份,其中有效問卷135份。在回收問卷后,針對所得的數據,用SPSS進行錄入,統計出最終結果,并結合數據分析說明問題。

數據分析

由于BBS具有不可忽略的互動性特點,可以作為李曉靜學者研究所得四個測量指標中貼近性指標的測量因子之一,因此本次測量除了根據李曉靜學者研究所得公信力測量指標15個因子,還加上了“互動性強”這一因子。

16個測量因子代表校內新聞媒體不同方面的表現,評分值域為0-5分,0分表示從未接觸過該媒體,1分表示該媒體“在這個方面做得很差,完全不符合”,3分表示該媒體“在這個方面做得還可以,勉強符合”,5分表示該媒體“在這方面做得非常好,完全符合”,3分及格。

據調研,兩校校內新聞媒體公信力評分情況如下:

客觀性。包括⑴公正平衡(反映正反雙方觀點),⑵公平(沒有歧視或者偏見),⑶真實,⑷關注公共利益和社會福祉,⑸客觀,靠事實說話,⑹準確無誤。復旦方面,《復旦青年》在前五項評分中均在4分以上,《復旦人周報》在⑶⑷兩項,日月光華BBS新聞類版面則在⑴⑶⑷三項獲4分以上。其余各項測量因子的得分均低于3分。而《風景線》、復旦新聞網沒有得到3分以上的評分。上海交大方面,《上海交大報》在⑶⑹兩項,交大新聞網在⑵⑶⑸三項,飲水思源BBS新聞類版面在⑴⑷兩項指標評分在4分以上。其余各項測量因子的得分均低于3分?!兑嬗选贰ⅰ缎乱暯纭窙]有得到3分以上的評分。

貼近性。包括⑺宣傳味淡,⑻有人情味,⑼輿論引導功能強,⑽尖銳犀利,⑾互動性強。復旦方面,日月光華BBS新聞類版面除了⑼一項得分較低外,其余均在4分以上?!稄偷┣嗄辍吩冖弦豁?,《復旦人周報》在⑼⑽⑾三項,《風景線》在⑼⑾兩項,復旦新聞網在⑾一項指標評分在3分到4分之間。上海交大方面,飲水思源BBS新聞類版面在⑺⑻⑼這三項獲4分以上評分,《上海交大報》在⑺⑻⑽⑾四項,《益友》在⑼⑽⑾三項,《新視界》在⑽一項,交大新聞網在⑽一項評分均在3到4分之間。其余各項測量因子的得分均低于3分。

可證實性。包括⑿圖文、聲像并茂,⒀信息來源是第一手材料,⒁實用。復旦方面,日月光華BBS新聞類版面在⒁評分在4分以上,復旦新聞網在相同項評分在3至4分之間。上海交大方面,飲水思源BBS新聞類版面在⒁評分在4分以上,《上海交大報》和《益友報》在相同項評分在3至4分之間。其余媒體無3分以上評分。

權威性。包括⒂信息來源是官方,⒃信息來源是專家、權威人士。復旦方面,《復旦青年》兩項評分均在4分以上,復旦新聞網在⒂一項獲4分以上評分。上海交大方面,《上海交大報》、交大新聞網在兩項的評分均在4分以上,飲水思源BBS新聞類版面在⒃一項指標評分在3至4分之間。其他媒體各項指標評分無3分以上。

通過評分可以發現,《復旦青年》、《復旦人周報》以及日月光華BBS在客觀性方面都獲得較高的評價;日月光華BBS在貼近性方面受肯定程度高,與之相對的,《復旦人周報》、《風景線》還不夠貼近大學生群體;各類媒體在可證實性方面獲得的評價一般,其中日月光華BBS在實用性方面獲得了較高的評價;從權威性看,由復旦大學校團委主辦的《復旦青年》受肯定程度很高,相對較弱的是日月光華BBS。

《上海交大報》、交大新聞網和飲水思源BBS在客觀性方面都獲得了較高的評價;貼近性方面,《上海交大報》、《益友》、《新視界》以及交大新聞網全部被指出在報道內容與尖銳犀利的描述相距甚遠,除此之外,《上海交大報》、《益友》在貼近性的其他因子中得分也較低,與之相對的飲水思源BBS獲得了較高的評價;飲水思源BBS同樣在可證實性方面受到了大學生的肯定;《上海交大報》、交大新聞網在權威性方面受到了一致肯定,飲水思源BBS則相對較弱。

研究結論

通過本次實證調查,了解到滬上高校的校內新聞媒體在大學生中的公信力普遍較高,其中,網絡媒體的公信力比報紙類媒體高,網絡媒體在貼近性和可證實性兩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而報紙類媒體在客觀性和權威性兩方面受信賴程度較高。但是,網絡媒體中BBS新聞版面在各個指標中均顯示出了較高的受肯定程度,總體公信力高于其他任何校內新聞媒體。BBS的使用率和關注程度遠遠高于其他校內新聞媒體。

經分析和總結,筆者認為影響校內新聞媒體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媒介特點。網絡媒體使用便捷,信息更新快,互動性強,逐漸為越來越多的大學生所采納和使用,很多大學生熱衷于通過BBS了解信息,在BBS上發表見解、開展討論,其便捷性、互動性、普遍性使得網絡媒體的輿論引導功能不斷得到加強,其貼近性和可證實性與普通的平面媒體相比優勢十分明顯。BBS的開放性,使學生人人都能成為信息的者,并直接參與討論,不受官方的制約審核,同時由于大學生群體所受教育程度高,自身素質高,所的信息在客觀性、權威性方面也并不完全處于弱勢。

采編人員。采編人員即信息的者,系統、嚴密的采編體系、把關人制度讓受眾對媒體報道的客觀性產生較高的認同感。復旦大學的《復旦青年》、《復旦人周報》,上海交通大學的《上海交大報》等都有較系統的采編體系,有專門的編輯對稿件進行審核和把關,記者在采寫時也盡量遵循媒介素養中客觀公正的原則,因此此類媒體在客觀性上為大多數的大學生所認同。

報道內容。媒體報道的內容直接影響受眾對媒體的客觀性、貼近性、可證實性等指標的評價。由于官方組織主辦的報紙媒體主要內容為校領導的活動或校內重大學生活動,宣傳味濃厚,實用性差,因此不被學生所關注和接受,公信力評價也相對低一些。而BBS新聞版面所的信息,往往是大學生本身比較關注和愿意討論的,受眾面廣,信息量大,新聞版面常常充斥著各方面的觀點,正反雙方各抒己見,客觀性評價高,再加上網絡媒體特有的即時互動性,讓新聞網和BBS在貼近性、可證實性方面評價較高。

主辦方。主辦方是官方還是民間對媒體的權威性產生了很大的影響。調查顯示,由黨宣、團委等主辦的校內新聞媒體,其權威性大大高于高校BBS,大學生普遍認為官方主辦的媒體其信息來源是官方或者權威人士,因此在權威性的打分中,官方媒體普遍較高。同時,官方媒體往往過于嚴厲地控制信息的,其公眾信息的透明度也相對缺乏,在可證實性、貼近性方面稍顯遜色。

除了以上四點外,西方的媒介可信度研究中,媒介接觸往往對媒介可信度有正面影響,也對校內新聞媒體在學生中的公信力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對策及建議

根據研究所得數據和原因,結合本人在學習期間的所見所聞所感,現就校內媒體的發展和建設提出一些個人建議:

大力發展BBS為主的網絡媒體。大力發展BBS,營造寬松、民主的討論氛圍。作為目前高校使用率最高的校內媒體,BBS在信息、輿論引導方面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要利用好BBS的輿論引導功能,并不意味著監督者限制學生的討論。即使能限制學生的言論,但不可能從根本上改變學生的想法。因此,在BBS的建設中應該采取寬松、民主的態度,讓更多的學生參與討論,而監督者的職能主要在于引導,幫助學生通過自由的討論得到深入人心的效果。

細分受眾,加強平面媒體的內容建設。由于高校校內報紙的發行量固定,資金來源固定,發行渠道也主要是通過工作人員放到宿舍樓下或者發到宿舍,報紙之間完全不存在社會上大眾媒體之間的殘酷競爭,主辦方和編輯甚少考慮如何增強報紙的競爭力來贏得更多的學生市場。

報紙要達到主辦方的宣傳意圖和效果,必須在內容上加強建設,針對受眾的閱讀喜好對版面和內容作合適的調整??梢赃m當增加實用性的信息,或者通過宣傳意味不那么濃的報道來表達自己的信息,讓受眾更利于接受??s短發行周期,增強互動性,通過組織版面內、版面外活動聚集人氣,讓讀者對報紙保持較高的興趣和關注程度,有利于報紙積累受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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