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書范文

時間:2023-03-20 18:11:0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意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意見書

篇1

法律意見書

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區分局:

北京大成(太原)律師事務所接受嫌疑人孫某某家屬的委托,指派徐晉紅律師擔任嫌疑人孫某某涉嫌詐騙案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會見嫌疑人并了解基本案情后,現辯護人就本案提出如下法律意見:

一、 本案應當定性為非法經營,而非詐騙罪。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篇2

的法律意見書

( ) 字第 號

至:

自:

致:

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貴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根據貴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向我們提供的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我們假設本案材料已包括已知與本案有關的所有材料以及其向本律師所陳述的相關事實,就貴公司

一案進行法律分析并提出法律意見。

現出具法律意見書如下,供貴公司參考。

一、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事實依據):

1.

2.

.

.

.

二、出具法律意見書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據):

1.

2.

.

.

.

三、本案的基本事實

據本意見書所載明的情況及貴公司相關人員的介紹:(基本事實)

四、雙方的爭議及交涉情況(本案背景)

1.

2.

.

.

.

五、對本案的法律分析:

1. 關于本案

問題。

1.1

1.2 .

2 關于本案

問題。

2.1

2.2

.

.

六、(若是案件一審前,則)對本案解決糾紛的兩種建議方式的比較:

以上是從訴訟角度做的分析,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關于本案的解決方式,可以考慮有訴訟與調解(非訴)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現將兩者對比如下,供貴公司選擇:

1、訴訟需要的時間比較長。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二審,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另外,如果法院做出了對貴公司的有利判決,在對方不主動履行判決的情況下,貴公司還要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而判決的執行仍然需要一定的期間。因此,通過訴訟解決糾紛耗時較長。

2、訴訟需要支付一定的(承擔高)費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交付(需要預先支付包括)訴訟費(原告預先交付,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等(費用)。

但其優點是判決書或法院制作的調解書有強制執行效力。

3、調解(非訴訟)方式解決(雖無需墊付訴訟費),其問題是缺乏權威機構的強制效果。但其優點是可以隨時進行,方式多樣,一般情況下成本較低。

(具體到本案,我們)本律師傾向于先行采用調解(非訴)方式處理本案。

因為:第一…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意見是對目前掌握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基礎上做出的,分析是我們對本案的初步法律分析,供且僅供貴公司參考,不用于任何第三方使用。該分析的前提是假設您告知貴公司及相關人員的情況介紹和提供的資料(情況與事實完全相符,提供的資料)完整、準確、真實,資料的復印與原件相符的基礎上而做出的初步分析意見,也不排除隨案情發展進一步修改的可能。

本意見書不是本事務所和/或本律師向貴公司做出的保證,僅供貴公司內部在處理本案時做參考之用。委托人對本意見的結論有獨立判斷之權利。未經本律師事務所及本律師書面許可,本意見書不得向任何第三人出示,并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本事務所和/或本律師所擁有唯一的解釋權。

天津冠達律師事務所

律師:

篇3

2012年12月,全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座談會”召開,會議明確指出:“積極探索對案件的繁簡分流,進一步簡化《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等工作文書的制作,切實通過機制和制度建設確保把主要力量和精力用在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辦理上。”當前,社會正處于轉型的關鍵期,各種矛盾凸顯,刑事犯罪仍處于高發態勢,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數將仍然保持高位。審查逮捕工作的新形勢,要求改革現行的審查逮捕文書樣式,達到提高辦案效率的目的。如何做好審查逮捕文書的改革,需要作進一步探討。

一、簡化制作《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應堅持的基本要求

1、堅持有繁有簡,區別對待。審查逮捕文書的改革,以提高效率為目的,以增強審查逮捕文書的適用性為途徑。報捕的個案千差萬別,采用同一個樣式的《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不能適應個案的需要。審查逮捕文書的改革,應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用繁簡并用的兩種審查逮捕文書樣式。對報請審查逮捕的案件,通過受理審查環節,將案件劃分為簡單案件和復雜案件兩類,分別采用簡化版、普通版審查逮捕文書格式。

2、堅持有質有效,嚴格依法。案件承辦人應以高檢院制作的審查逮捕文書樣式為普通版的審查逮捕文書格式,并在此基礎上簡化一些結構、內容,設置簡化版的審查逮捕文書樣式。但是,簡化不同于省略。一方面,在簡化文書的工作應遵循法律規定的審查逮捕案件的辦理程序。審查逮捕文書樣式有反映承辦人意見內容的同時,還應有反映部門負責人審核意見的內容,有反映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意見的內容。另一方面,簡化設置審查逮捕文書應體現保質量、提效率的宗旨。簡化審查逮捕文書樣式,在確保審查逮捕案件質量的基礎上,減少一些對審查逮捕案件質量影響不大的審查內容。通過簡化結構和內容的途徑,縮短制作審查逮捕文書的時間,達到案件質量與辦案效率兼顧的效果。

3、堅持有主有次,全面審查。一方面,簡化制作審查逮捕文書,應體現對實體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的要求。既要有實體審查的內容,反映承辦的案件是否符合逮捕條件;又要有程序審查的內容,反映承辦人在審查逮捕環節是否實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行為。另一方面,應體現突出重點,有主有次的要求。簡化制作審查逮捕文書,應對重點事項詳細表述,對次要內容一筆帶過,主次分明、主次得當。

二、適宜簡化制作與不宜簡化制作的案件范圍

1、簡化制作《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案件范圍。簡化制作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范圍,應當屬于輕微刑事案件和事實清楚、經審查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偵查機關認定事實一致的刑事案件。因為這些案件案情不復雜、適用法律不會存在爭議、不需要更多地進行說理。我們認為,可以適用簡化版審查逮捕文書的案件范圍有: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且犯罪嫌疑人對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案件;同案犯已被批準(決定)逮捕或已被判決的共同犯罪且犯罪嫌疑人對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案件;證據不足不批捕,經補充偵查后重新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無逮捕必要不捕后,違反取保候審規定,而重新逮捕的案件。

2、不宜簡化制作《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案件范圍。對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以及證據之間存在矛盾、事實不清、經審查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偵查機關認定事實不一致的刑事案件,應加強對有疑點、矛盾的證據的整理、分析、歸納,要進行充分說理,確保辦案工作精力、提高審查逮捕案件文書制作質量。這類案件一般包括:案情復雜的單獨犯罪案件和共同犯罪案件;本地區出現的新型犯罪案件和重大有影響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解或者部分情節翻供影響定性處理的案件;提前介入中與偵查機關在證據采信、定性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偵查機關提出復議、復核和重新審查的案件。

三、具體建議

1、關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部分。在該部分中,可以根據實際簡化“個人簡歷”和“家庭情況”。在“個人簡歷”中,對非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簡歷,可以省略,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個人簡歷,只需列明與實施犯罪有關的簡歷。在“家庭情況”中,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簡要列明監護人的情況,以便審查監護條件既可,反之,對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則省略該項內容。如果該案犯罪嫌疑人屬于《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的情形,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可以寫在“需要說明的問題”。

2、關于“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部分。在該部分中,除特殊必要外,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不需要在《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中重復敘述,但也并非減少該項內容,而是作一明確指引,如見《提請批準逮捕書》。要轉變之前“敘述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省略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的作法,改為“省略偵查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敘述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的結構,因為《審查逮捕案件意見書》的關鍵在于“經審查認定的案件事實”。

篇4

尊敬的西灶子村民:

一、經國土、規劃局及建委批準如下:

①中南鐵路以北,西灶子村以西土地12.9畝;②廢棄的東、西灶子村中間學校、學校后汪塘8.5畝;一并建設成住戶(宅基地),保障村民居住的需要。

二、成立分房領導小組:由現任村兩委、會計、部分老干部及村民代表組成(見附表),委員會有監督工程質量、執行分配方案、處理發生個性事務的權利,并有決定權。

三、所劃房場首先安置中南鐵路拆遷戶、剩余的宅基地妥善安排歷史以來未安置解決的戶,為使房屋統一規劃、保證質量,降低構建成本,考慮到所建房屋胡同硬化、綠化、年付流轉費、墊土、三通一平費、公用設施費及村莊編制規劃費等等費用屬村集體承擔,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房屋由村集體統一出資建造,把建成的房屋出讓價格不高于本村同等房屋價格的前提下有償出讓給本村村民。

四、基本原則:“依據法律、尊重歷史、公平合理、民主自治、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本村實際情況,依法有序民主決策。

五、房屋共分三期建設,目前一期工程已完成,針對安置戶歷史缺房戶:二期正在籌建中針對缺房戶;三期正在準備中。

(一)具有購房資格的村民

1、戶籍屬于本村(經濟組織內成員優先);2、符合一戶一宅政策;3、符合分戶條件而未分戶的;4、實際在本村居住外嫁或入贅在外無房的(需戶口所在社區/村委開具無房證明,拆遷村分房的算有房戶。)4、屬于老年人居住需求的可購買小戶型。5、分配方式按交訂金先后編號抓鬮。

(二)戶口在本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購房資格

1、欠繳或侵占村集體三資的戶;2、不執行村兩委決議的;

(三)價款和付款

每間房屋價格26000元大寫:貳萬陸仟元整,具有購房資格的村民如有需要,需提前繳納訂金( 20000 元大寫:貳萬元整)

五、本方案經入戶意見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決通過后生效。

六、按本方案規定符合購房資格的戶,由村兩委負責甄別統計,并予以張榜公示,分配由抓鬮方式確定,抓到空鬮的三日內退回定金。

七、對于公示的具有購房資格名單有異議的,應在公示之日起7日內向分房領導小組提出異議,公示期7日內無異議的視為對購房戶認可。

八、村委會將對提出異議后按照本辦法之規定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確需更正的予以更正;提出的異議不符合本方案規定的,不予采納;特殊情況提交分房領導小組審議表決。

需求“寫有或無”,同意的劃"√" 不同意劃“í”棄權的劃“O”

是否有需求

同意方案

不同意方案

棄權

建議

戶:簽名:

篇5

王燕(1979― ),女.安徽合肥人。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國際商務英語學院教師、博士.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

摘要:上訴機構通過解釋信息獲取權授予法庭之友在爭端解決程序中主動提交意見書的權利。表面上看似給予法庭之友司法參與wTo的權利,但從其實際效果來看,法庭之友主動提交的意見書甚少為爭端解決機構所考慮,并因上訴機構制定的相關程序要求,喪失獨立性,淪為爭端方的說客。

關鍵詞:世界貿易組織;法庭之友;爭端解決程序

中圖分類號:DF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0)03-0053-06 收稿日期:2009-09-16

法庭之友,源自于拉丁語Amicus Curiae,原指爭端方以外的人由于對爭議際的有重大利益關系,而主動或應法庭要求向其提交意見書的行為(BryanGarner,1999)。該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法,卻在普通法系中得到長足發展。現代法庭之友制度多被理解為庭外專家向法庭提交獨立意見書,幫助法院調查案件事實的外部專家制度。國際司法程序中法庭之友制度應用廣泛,國際法院、國際人權法院、歐洲法院等司法機構均在一定程度上采納和運用法庭之友制度,WTO也不例外。鑒于WTO貿易爭端所涉及專業問題的復雜性和交錯性,尤其是在涉及到為保護環境、人類健康、動植物生存的貿易限制時,專家組和上訴機構不可避免地需要從成員方以外的民間組織獲取信息和意見,以對事實作出客觀分析。但是,囿于《爭端解決諒解》的封閉性,對爭端解決程序是否向法庭之友開放,允許其主動提交信息未作規定,從而引發WTO成員方的爭議。

一、海蝦一海龜案前WTO對法庭之友意見書采納的司法實踐

在WTO成立初期,專家組審慎遵照DSU第13條有關獲取信息的授權,以及WTO分項協定的要求,根據案情,并聽取成員方意見,向特定非政府組織咨詢意見。

1998年,在澳大利亞限制加拿大鮭魚進口案中,專家組根據DSU第13條和SPS協議第11條尋求專家的信息。專家組認為可以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應爭端任一方的要求或者自行成立技術專家建議小組,或者向相關的國際組織咨詢。爭端各方均對此不表示反對。因此,專家組邀請爭端方向專家組提交對該事項可提供信息的個人專家姓名。同時,專家組還從“食品法典委員會”索取該領域專家的名單。隨后,專家組允許爭端方對被提名的專家作出評論并允許她們表達對個別專家的“強烈反對”。在充分考慮爭端方的意見后,專家組才從名單中選出4名專家,并要求其以個人身份對專家組提出建議。然后,專家組與爭端方進行協商,確定向各專家咨詢的問題。爭端方可對專家們的書面回復作出評論。最后,非政府組織的專家被邀與專家組和爭端方會面討論他們的書面建議并提供進一步的信息。在此案中,專家組為獲取相應信息主動向法庭之友咨詢,并在尋求意見的過程中,每個程序都咨詢并尊重了爭端方的意見。因此,爭端方對此未提出任何異議。這體現出WTO成員方同意專家組根據DSU第13條主動尋求非政府組織的意見,而且對大多數成員而言,澳大利亞鮭魚案中專家組的處理正是對DSU第13條的正確詮釋(PadidehAla’I,2000)。

對于向爭端方履行了告知和咨詢程序后,專家組才邀請非政府組織提交獨立意見的做法,專家組的行為本身就暗含了爭端方的“同意”意志在內,固然沒有爭議。但WTO體制下,也曾有非政府組織未經專家組的邀請,主動提交意見書的情況。如在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專家組認為有必要咨詢專家意見,于是邀請非政府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和“癌癥研究機構”提供了候選人名單及簡歷。來自美國的名為“公眾市民”的非政府組織并未接到專家組的邀請,但也向WTO爭端解決機構設立的專家小組提交了法庭之友陳述,反對美國政府的立場。最終,專家組從“食品法典委員會”和“癌癥研究機構”提交的名單中確定了三名專家,并與當事方協商后,列明具體的科學方面的問題,請求專家們書面回答。至于“公眾市民”所提交的意見書,專家組置之不理。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爭端解決機構并沒有理會非政府組織主動提交的意見書。這體現出WTO初期,爭端解決機構對澳大利亞鮭魚案做法的尊重和延續。直到海蝦一海龜案后,上訴機構立場發生變化,引發了非政府組織在WTO下以法庭之友身份參與的爭論。

二、海蝦一海龜案后WTO對法庭之友的態度

(一)海蝦一海龜案

海蝦一海龜案是首例采納法庭之友主動提交意見書的案例。在該案的專家組評審程序中,

“國際環境法中心”、“海洋保護中心”、“世界野生動物基金”等若干非政府組織聯名向專家組提交了兩份法庭之友意見書,聲稱DSU第13條允許她們的意見被考慮。第13條涉及專家組的信息索取權或事實調查權,原文為:(1)每一專家組有權向其認為適當的任何個人或機構尋求(seek)信息和技術建議……專家組分析了第13條的措辭,拒絕了非政府組織的請求:

“我們并沒有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中包含的信息。我們注意到,根據DSU第13條,尋求信息的主動性及信息來源的選擇應該在專家組手中……另外,我們認為,爭端方慣常的做法是將她們認為與支持她們的案件任何相關的文件,或其中的部分,作為她們的提交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給專家組,并且她們有這樣行動的自由?!?/p>

可見,專家組在解釋DSU第13條時,恪守條約解釋的約文解釋主義。他們認為第13條的“seek”一詞為主動尋求的含義,尋求資料的主動權應該在專家組手中,因此對環境小組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不予考慮。但是專家組對尋求的主體也沒有限定為專家組本身,如果該材料被附在爭端當事方所提交的資料中,專家組愿意對其接受。

該案進入上訴程序后,上訴機構對專家小組的法律適用,尤其是針對非政府組織主動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問題作出了如下的分析:

“強調WTO爭端解決程序只對WTO成員方開放是正確的。對個人或者國際組織,無論是政府間的還是非政府間的,這樣的開放根據目前存在的WTO協定和涵蓋協定都不存在……因此……專家組根據法律在專家組程序中只能接受爭端方或第三方提交的資料并給予正當考慮?!?/p>

上訴機構上述言論似乎支持專家組的作法。然而,上訴機構話鋒一轉,認為這個問題還應和專家組的權限結合一起分析。因此,上訴機構再度轉向DSU第13條。上訴機構著重分析了第13條設定的意圖,第13條意在授予專家組信息尋求權,或事實調查權。而這項權利是裁量的,即任意的,并非一項約束(劉成偉,2006)。這點上訴機構在此之前日本農產品案、歐共體荷爾蒙案中已經作了說明。DSU就設立專家審議小組是否必要或適當的決定,留給了專家組完全的自由。上訴機構接著認為,DSU第13條對于專家組獲取信息權利的授予是非常

寬泛的。專家組可以對外咨詢,也可以不咨詢;可以接受或拒絕外部咨詢的信息,也可以對其作出適當的處理。鑒于DSU授予專家組廣泛的權力這一背景,以及考慮到第11條所揭示的對專家組的要求(mandate)的目的及宗旨,“尋求”一詞不易做過于文本的理解。專家組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接受并考慮或拒絕提交的信息和建議,而無論是否是專家組主動要求提交的。由此,上訴機構認為專家組錯誤地解釋了DSU第13條,同時認為專家組接受非政府組織主動提交的意見書符合DSU第12條和第13條的授權。

我們從上訴機構的論斷中,可以隱約得到一些啟示。上訴機構表面上區分DSU第13條的性質,是一項權力授予還是一項義務或職責,目的是為確立解釋該條的方法定下基調。既然第13條不是一項義務限制,則意味著對第13條的解釋無須過于嚴謹地遵從字面解釋。因而,專家組的信息尋求權包括接受信息,也包括拒絕信息,包括主動尋求的信息,也包括未經請求的信息。自此,上訴機構開創了接受未經請求法庭之友意見書的先例。另外,上訴機構還設置了專家組考慮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標準――信息及建議的“相關性”及“可接受性”。根據此標準,專家組可以決定給予意見書多少的分量。即便專家組決定接受意見書,也不意味著在作出決定時必須考慮意見書的內容。

上訴機構的吃螃蟹之舉引起了很多成員方的反對。印度、巴基斯坦和泰國認為上訴機構對未經請求的非政府組織意見書的接受超越其權限,因為DSU第17條第6款僅授權上訴機構對專家組報告中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的法律解釋作出評論,而且DSU和工作程序沒有直接授權接受未經請求的非政府組織意見書。歐盟作為參與的第三方,也反對美國認為DSU第13條給了專家組從其他來源尋求信息的“主動出擊的裁量權”的言論,反對對DSU進行如此寬泛的解釋。

上訴機構在海蝦一海龜案中先驅性的言論和邏輯推理,廣泛地為專家組在之后的爭端中所引用,成為爭端解決程序在未經請求法庭之友意見書問題上的分水嶺。

(二)英國鋼鐵案

在隨后2000年的英國鋼鐵案中,“美國鋼鐵協會”也主動地向專家組遞交了一份意見書,但專家組以超過了時效而拒收。上訴程序中,

“美國鋼鐵協會”和“北美特鋼工業協會”再次向上訴機構遞交意見書。一周后,歐盟向上訴機構提交抗議,認為DSU第13條針對專家組接受法庭之友意見書的規定不適用上訴機構。歐盟聲稱:根據DSU第17.4條限制上訴程序對爭端參與方和第三方參與方的限制,以及第17.10條規定上訴程序保密性的要求,無論是DSU還是《上訴機構工作程序》(下稱《工作程序》)均不允許上訴程序中接受法庭之友意見書。本案的第三方巴西和墨西哥,也支持歐盟的意見認為上訴機構無權接受法庭之友意見書。墨西哥還認為《工作程序》和DSU限制上訴程序中的參與方,排除專家組程序中非爭端方或第三方的國家加入到上訴程序中來,這也是上訴階段中不能接受法庭之友意見書的一個原因。巴西補充到,

“WTO成員方,尤其是爭端方和第三方,才有資格對專家組意見及WTO義務的范圍,作出法律辯解?!倍绹?,認為上訴機構有權并鼓動其接受“鋼鐵行業協會”提交的意見書。美國引用了上訴機構在海蝦一海龜案中的解釋,DSU賦予專家組執行和控制程序的寬泛權限,上訴機構也享有這樣的權限,因為DSU允許上訴機構規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并不認同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會違背上訴程序保密性的要求。然而,上訴機構認為:

“我們的觀點是,我們根據DSU的法律授權在上訴中,如認為相關并有用,有權接受并考慮法庭之友意見書。但在本上訴中,我們并不認為接受這兩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對于我們意見的作出是必要的。”上訴機構肯定其根據DSU第17條第9款的規定以及《工作程序》第16條第1款,在《工作程序》未規定的程序問題出現時,上訴機構有權自行決定采用不與DSU規定的任何程序和規則相沖突的程序。從而,英國鋼鐵案成為第一起確定法庭之友可在上訴程序中未經請求提交意見書的權利。

(三)歐共體石棉案

最具有說服力的例子是歐共體石棉案。1998年5月,加拿大向專家組提交了爭端。1999年,專家組收到“禁止石棉網絡”、美洲勞工聯合會一產業工會聯合會”等非政府組織提交的4份法庭之友意見書。專家組將意見書轉交給爭端方。加拿大認為這對專家組程序沒有幫助,因此應該拒絕。歐盟將第一份和第四份加入自己的提交文件中。專家組回復將考慮包含在歐盟意見中的兩份意見書,而對另外兩份予以拒絕。2000年6月,專家組收到了由非政府組織“只有自然才能持久”提交的第五份意見書。專家組認為超過了時效沒有接受。

2000年12月18日,專家組作出報告,加拿大不服,提起上訴。該案進入上訴程序后,上訴機構致函爭端方,說明可能在上訴程序中接受來自于非爭端方和第三方的資料。上訴機構認為根據DSU第16(1)條制定適當的接受法庭之友意見書程序對上訴程序的公平和有秩序的開展是有幫助的。在收到爭端方及第三方的不同意見并與WTO其他成員方協商后,上訴機構制定了有關非政府組織提交意見書的《上訴審查工作程序16(1)條附加程序》(下稱《附加程序》)?!陡郊映绦颉妨忻魈峤灰庖姇某绦蚝鸵螅舱f明允許意見書的提交不意味著在上訴報告中會考慮或引述意見書的內容。

在公布《附加程序》后,上訴機構退回已經收到的未按照《附加程序》提交的意見書。之后.上訴機構又收到17份提交意見書的申請,其中6份超時。附加程序公布后,埃及大使,代表發展中國家非正式小組,要求總理事會專門組織了一次會議談論有關法庭之友意見書以及非政府組織參與的問題。在這次會議上,大多數成員方批評了上訴機構制定程序規則事項的行為。烏拉圭尤甚,她形容WTO爭端解決機制是烏拉圭回合的珍寶,并不允許令其失去其璀璨或價值。烏拉圭認為上訴機構采取附加程序的決定應該由總理事會作出。⑤除了美國持相反意見,其他成員方均認為法庭之友意見書是個實體問題。會議中,總理事會的主席承諾向上訴機構發出通知,促使其在該問題上謹慎行事。而該案最終也以上訴機構拒絕遞交的17份意見書而告終。雖然石棉案的結果為多數非政府組織贊賞,但她們不滿上訴機構對法庭之友意見書全盤否定的態度。可想而知,她們將更堅定地要求確立法庭之友意見書程序以預防遭受上訴機構未來對其的不公平待遇(James Cameron,Jacob Werksman,2001)。

(四)巴西翻新輪胎案

2006年的巴西限制從歐盟進口翻新輪胎案也給法庭之友意見書問題添加了新的內容。2006年6月22日,專家組收到來自于“人類社會”的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意見書,7月4日,專家組又收到了來自于另外一群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書。在專家組程序

中,巴西將這兩份法庭之友意見書附在其提交的材料中。在專家組的報告中,專家組引用了被巴西所采納的“人類社會”所提出的燃燒廢舊輪胎可能散發導致人類和動物疾病以及以廢舊輪胎做人工暗礁會對鱒魚等水生動物造成損害的意見。在本案中.歐盟作為申訴方,其主要意見也是針對巴西以及“人類社會”對進口翻新或舊輪胎對動植物以及人類健康造成損害的因果關系。

其次,在本案中,作為“進口翻新輪胎是否會造成動植物和人類健康侵害或侵害威脅”的實體爭議,爭端雙方很大程度上圍繞著非政府組織“人類社會”提供的意見和數據展開辯論。專家組的報告中詳盡地引述和分析爭端雙方的意見和抗辯,體現出對非政府組織所提供信息的尊重。

三、WTO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意見書的評述

WTO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在成員療之間引發激烈的爭執。有些學者認為,持反對意見的WTO成員方小題大做,接受經邀請作出的意見書以及未經請求的意見書實質上本無多大差異。如豪斯教授認為:上訴機構妥善評估了WTO的相關條文,防止了專家組對非政府組織的聲音不予置同(Robert Howse,2001)。利夫施茲教授認為包括WTO以及區域性貿易組織中的爭端解決機構采取的程序雖然類似于一個司法機構,但它們主要的任務是行政性的――保障沖突利益之間的均衡,并對將來政策形成產生影響。正因為此,它們應該廣泛的聽取利益相關者意見,而授予利益相關者介入權就是保障(David Livshiz,2005)。對此,筆者認為,WTO主動尋求法庭之友的意見和允許非政府組織作為法庭之友主動提交意見法律意義并不相同。從理論上來說,上訴機構倘若只接受經請求的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書。這意味著,在收到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請求前,非政府組織無權提交自己的意見:也就是說,非政府組織在爭端解決程序中的介入和參與是被動的。非政府組織享有的充其量是被動參與權,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于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權在主體資格、參與內容和范圍等方面享有完全的限制自由。因此,非政府組織的被動介入并非權利.僅僅是為了便利爭端解決程序進行的信息提供工具。但倘若WTO認為可以接受未經請求的非政府組織意見書,則意味著對于任何爭端,非政府組織均有向WTO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這將促使對爭端所涉事項具有利害關系的非政府組織主動申請介入到爭端解決程序中表述自己的意見,而并非僅僅為了提供信息。這樣的參與是非政府組織的主動參與,更接近權利的含義。因此,在理論上,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接受未經請求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拓寬了非政府組織在WTO下的司法參與渠道,使她們在真正意義上享有了司法參與的權利。她們不僅可以應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邀請發表意見,還可以主動參與到正在進行的程序中去;不僅可以在專家組程序中參與,還可以在上訴程序中參與。并且,法庭之友意見書不僅提供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所需信息,幫助了解案件事實;還會對WTO規則的解釋產生影響。甚至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是否接受未經請求的非政府組織意見書,最終會對成員方之間以及成員方與非成員方之間在WTO領域下權利和利益產生影響。

從實證分析的角度,非政府組織在WTO下的司法參與尚不容樂觀。當前,非政府組織作為法庭之友參與WTO爭端解決程序具有以下幾個特征。首先,有權利必有義務,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對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有進行監督和規范的職權。上訴機構雖然肯定了非政府組織的主動司法參與,但通過對時效、程序的規定,向非政府組織說明,她們所享有的司法參與權是受到規范的司法參與權,并伴隨有一定的參與義務。非政府組織如果不懂得尊重這點,那么她們的司法參與就會被直接否決。例如在英國鋼鐵案中,上訴機構便以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書超過了時效而拒絕。

其次,非政府組織的參與權仍以話語權或意見表述權的方式體現,并非表決權。這點與非政府組織在部長級會議中的決策參與是相同的。非政府組織雖有權向爭端解決機構表述自己的意見,但她們的意見是否會被WTO所接受,并沒有保障。上訴機構在若干爭端中反復強調“尋求信息”是DSU授予專家組的一項授予,而不是約束。專家組有接受或拒絕非政府組織意見的完全自由。正因為此,如果從海蝦一海龜案以及隨后的幾個爭端中,就認為非政府組織在WTO中的參與權有實質性進展未免過于樂觀了:客觀的說,上訴機構在這幾個爭端中對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態度僅為非政府組織在WTO下的司法參與奠定了理論基礎,并沒有產生實際效果。WTO爭端解決程序,如今從法律上來說,已經向非政府組織開放;但從非政府組織的角度,這項理論上的進步,卻矛盾的產生了倒退的實際影響(Jeffrey LDunoff,2002)。從上述幾個爭端的結果來說,上訴機構并沒能對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法執行過程的要求給以實質性的讓步。非政府組織所提交的獨立意見在上述幾個爭端中均沒有被考慮??梢?,爭端解決機制仍然是個封閉性的程序,非政府組織目前仍不能獨立地在國際貿易爭端解決程序中提交自己的觀點。

第三,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在WTO爭端解決程序中不是作為獨立第三方意見而對待的。正如前述,在海蝦一海龜案中,盡管上訴機構認為,是否接受法庭之友意見書屬于程序問題,專家組可自由決定考慮還是拒絕向其提交的信息。但上訴機構在是否接受附在成員方意見書中的法庭之友陳述時,對專家組的處理進行了肯定。上訴機構的這項指導導致非政府組織司法參與的實效大打折扣,人為地擴大了非政府組織意見的“選擇性”和“傾向性”。因此,當美國將法庭之友意見書附加在其意見后,上訴機構轉而忽略非政府組織的觀點,而僅僅關注美國政府自己主要提交的文件?!梢姡瑥谋砻嫔峡?,海蝦一海龜案的確為非政府組織參與WTO明顯地向前躍進一步。但綜觀各相關的爭端解決程序,法庭之友意見書實質所發揮的作用,在成員方意見的博弈下,又退后了半步。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僅在被爭端方采納后才能被專家組和上訴機構所接受,因此,非政府組織并沒有作為獨立的主體參與爭端解決,而是作為爭端方的說客。上訴機構所的法庭之友意見書遞交程序更是對支持非政府參與的學者澆了一盆冷水。這個程序損害了非政府組織參與的主要目的,即給WTO提供獨立于政府以外的觀點、信息和意見,反而將非政府組織由獨立的主體轉變為政府意見的應聲蟲(Jeffrey L.Dunoff,2001)。并有學者認為非政府組織在WTO下有了說話的權利,但沒有人保證她們的意見是否被聽到(Jacqueline Peel,2001)。

最后,專家組和上訴機構在對待未經請求法庭之友意見書的態度上體現了非政府組織司法參與權和專家組、上訴機構“事實調查權”或“信息尋求權”之間的背離。一方面,上訴機構解釋專家組可以接受未經請求的意見書,這以非政府組織享有主動提交意見書的權利為前提。但另一方面,上訴機構也解釋專家組的“信息尋求權”并非義務,因此可以不理會非政府組織的意見書。結果,非政府組織為專家組的自由裁量權所付出的代價便是,非政府組織沒有權利知道自己的意見為何不被接受。譬如在歐共體石棉案中,上訴機構在未給出任何理由的情況下,拒收部分意見書。這無論是對于積極參與的非政府組織還是對于理論學界,都是不能讓人信服的。上訴機構既然肯定非政府組織主動提交意見書的權利,卻又不協助并保護其實現該權利。這種看似矛盾的行為深刻地體現了游離在政治壓力和法律解釋兩端的上訴機構的無奈。

篇6

一、關于該管理辦法的適用范圍

該辦法的適用范圍是否包括全公司的全體員工,應予以明確。臨時錄用的員工,也應當屬于該辦法的適用對象。

二、關于勞動紀律的具體內容

辦法第條關于勞動紀律的規定,應當做出詳細的說明。可以用列舉方式,一項一項寫清楚,便于員工遵守。

三、關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責任

增加法律責任的內容。為保證規章的嚴肅性,對于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

篇7

縣政府;

6月10日,市礦業秩序奧運安保督導檢查工作組對我縣礦業秩序奧運安保工作進行督導檢查后,針對在礦業秩序治理整頓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局認真貫徹落實?,F將有關問題落實情況匯報如下:

一、加強礦山企業開采生產規模管理

在加強礦山企業開采生產規模管理工作中,按照每個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規定的年生產規模限制礦山企業每年開采生產量,同時根據年生產規模規定礦山企業每個月的開采生產量,嚴禁礦山企業超規模開采生產,堅決按照《開發利用方案》中規定的開采規模、開采方式進行合理、有序開采生產。

二、做好礦山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度

進一步做好全縣礦山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礦山企業監督管理臺帳,將全縣礦山企業劃分為五片,每片由一名局領導負責,每個礦山企業安排一名監督管理人員。有關國土資源中心所所長為監管責任人,全面加強對礦山企業日常開采生產行為的監督管理,進一步落實動態巡查責任制度。要求有關國土資源中心所要做到3天一次小范圍檢查,5天一次全部檢查,特殊時期要1天檢查1次,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企業的巡查,巡查過程中要做好巡查記錄。

三、搞好礦山企業全面排查,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秩序

6月10日,市督導檢查組督導檢查后,我局立即組織有關國土資源中心所對全縣所有礦山企業進行了全方位的安全生產檢查,重點檢查了礦山企業持證情況,是否存在越界開采、是否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是否存在礦業糾紛、爆炸物品使用管理情況、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內容,填寫了《滿城縣國土資源局安全檢查及整改情況登記表》。共檢查礦山企業63家,檢查過程中做到了檢查人員、企業負責人、國土資源所所長三方簽字。

四、加強礦山企業環保管理

加強礦山企業環保管理,根據我局職能工作,要求礦山企業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必須首先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沒有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不予辦理采礦許可證。

篇8

疏做為古代的一種文體,有三種解釋:

1、臣子分條向帝王分條陳述說明的意見書。

2、對古書經典類的注解和對書籍注解的進一步注釋。

篇9

醫療衛生事業是關系到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公益事業,是涉及到千家萬戶的特殊服務部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是與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密切相關的服務窗口行業,近年來,中心把加強行風建設放在突出地位來抓;把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作為行風建設的重點;把讓群眾滿意作為行風建設的落腳點。然而,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目前醫療衛生行業的作風建設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些醫療機構和部分醫務人員收受回扣、“紅包”、開單提成,開大處方、濫用時有發生。怎樣有效遏制這種現象?值得我們深思,現就怎樣加強行風建設談些看法。

一、 加強行風建設,必須領導帶頭參與

根據《濱湖區2011年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工作要點》,中心制定了作風效能和行風建設實施方案,并通過班子會、中層干部會、職工大會分層傳達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層層發動,營造良好的氛圍。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中心成立了由中心主任任組長,副主任任副組長,中層干部為成員的作風效能和行風建設領導小組,通過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強化活動效果,注重醫療服務品質的提升。

二、 加強行風建設,必須規范診療行為

1. 針對看病貴問題,中心嚴格執行基本藥物制度,藥品進行集中招標采購、統一配送,大大的降低了藥品的價格。對困難戶、殘疾人、70歲以上的老人實行“二免四減半”的醫療費用優惠。

2. 對規范行醫方面,中心嚴格實行依法執業,醫務人員依法持證上崗率達100%。嚴格落實人員準入、技術準入、手術準入等各項規章制度,狠抓醫療質量,認真執行《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務科每季度對各臨床科室病歷質量進行考核,對出現問題的病歷,先對科主任進行傳達,并下發整改意見書,由科主任把關將整改的結果落到實處。

三、 加強行風建設,必須改善服務態度

改進服務作風,改善服務態度,轉變服務觀念,在加強職業道德教育、職業紀律教育的同時,認真落實已制定的規范與制度,對因服務態度惡劣、違反醫德規范及制度被病人投訴者,予以嚴肅處理。要求全院職工主動為病人服務,幫助病人解決困難,將病人對本部門、科室的綜合滿意度列為科室工作考核的內容之一,努力改變“臉難看”、“惜話如金”的現象。為建立良好的醫患關系,我們提出“在病人入院時多說一句撫慰的話,讓病人感到溫暖;在進行操作時多說一句關愛的話,讓病人感到踏實;在進行檢查時多說一句親和的話,讓病人消除顧慮。”同時,加大對病人的宣傳力度,通過入院介紹、致住院病人書等形式,讓病人知道不送紅包同樣能得到優質服務,形成一種病人不送,醫生不收的氛圍和風氣。營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圍,努力做好防范職務犯罪的工作。

篇10

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是公司治理的關鍵。

中國電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電建”)自成立以來,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權責明確、規范運作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制定了《公司章程》等27項有關公司治理、運作、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確了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權限,形成了規范有效的運作、監督、管理機制。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職責明確、權限清晰,在具體運作中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齊心協力,做到了按現代企業制度及上市公司的監管要求規范運行,有效保證了公司的持續良好發展。特別是董事會依法規范運作,在公司治理中發揮了關鍵作用。

董事會制度健全,議事規則切實有效運行

董事會制訂了董事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工作規則,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審計與風險委員會、人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議事規則。董事會及董事會各專委會均能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議事規則,切實做到規范、有效運作,依法按規履責行權,在公司發展戰略、重大事項決策、風險防控、推進公司調整優化結構、加快轉變發展方式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促進了公司治理能力、經營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不斷提升,切實維護了公司、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董事會運行機制健全并規范運作

董事會規范運作,履責行權,必須具有切實可行的運作機制作保證。中國電建董事會十分重視運作機制的構建并做到切實有效運行。主要體現在:

抓議案規范化建設。對董事會議案撰寫及匯報作出明確規定與要求,如制發了投資類議案擬寫模板,對投資類議案的主要內容模塊、框架格式等作了明確規范,不斷提高議案質量和規范性,保證董事會能夠清晰、準確、全面地了解議案內容,提高董事會審議決策效率,保證董事會審議決策的質量。

抓議案審核的規范化流程建設。對經理層提交董事會審議的議案,要求采取審核、評估,法律咨詢等內控程序,要有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論證。要求經理層履行完備的內部審核程序,即“二級單位論證主管部門初評投資評審會評審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并明確意見董事會專委會審議并提出明確意見董事會審議決策。堅持嚴格審核、層層負責的流程,確保提交董事會審議議案的質量。

抓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執行到位。嚴格按照議事規則規定,印發會議通知、議案,保證董事有足夠時間審閱議案。在決策權限、表決程序等各環節,按章依規辦理。董事在董事會會議前對議案作了仔細審閱并認真準備審議發言意見,在會議審議中,每項議案都嚴格按照“經理層匯報―董事質詢―發表審議意見―表決”的流程進行,與會董事對每項議案獨立表達意見,按規表決,絕不走過場、走形式。公司法律顧問和上市保薦人列席所有董事會會議,確保董事會依法按規決策。

董事會秘書充分發揮協調溝通作用

在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審閱議案期間,董事會秘書積極主動溝通協調議案擬寫部門,為獨立董事、外部董事釋疑解惑,提供補充材料,或組織專題匯報,幫助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全面準確了解議案內容,以便在董事會上高效審議,科學決策。

近年來,隨著PPP項目不斷增多,項目投資額度大、不確定因素多,且地方政府要求簽約的時間緊,從而造成了“經理層要搶抓市場機遇與董事會決策程序完備”之間的矛盾。面對這種情況,作為董事會與經理層聯系的樞紐,董秘充分發揮溝通協調作用:一方面協調經營主管部門向董事們提前匯報項目情況,說明相關原因;另一方面,在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序時,協調經理層相關領導加快審核進度,確保相關議案按期上會,以滿足董事會審議時限要求,也滿足地方政府對投資項目給定的簽約時限要求。注重對重大PPP項目的風險因素把關,要求對重大投資項目議案,必須附有法律意見書,對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后所提出的風險關注點,要求在議案中落實風險防控的具體措施。

獨立董事/外部董事依法按規履責行權

公司的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在出席董事會會議前認真閱研議案等資料,在會議期間認真聽取經理層匯報議案,與其他董事和經理層人員深入討論,獨立、客觀、審慎地發表明確的意見,依法按規表決。并且,還結合審議議案,從各自專業角度出發,就公司整體戰略、業務規劃、深化改革等方面提出全局性、系統性、前瞻性的意見和建議,為董事會在公司治理和公司持續良好發展中,發揮了關鍵作用,起到了參謀和督促作用。

董事會每年還安排獨立董事、外部董事對國內外重大投資項目和子企業進行實地考察,了解公司的真實經營管理情況,了解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聽取經營管理層的意見,提出指導性的建議和督促性的工作要求,并形成考察報告提交董事會和公司經理層,幫助公司不斷改進和加強管理工作,促進公司的良好發展。

高度重視董事會決議的執行落實

2014年,董事會建立了決議執行落實情況報告制度,明確規定了董事會決議執行、落實、報告的責任,以及與公司經理層、管理部門、項目執行主體單位間的信息溝通程序,跟蹤了解各環節執行董事會決議的動態,并由董事會辦公室匯總執行落實情況向董事會報告,對董事會及時了解決議的執行落實情況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為提高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的報告效率和針對性,2016年,董事會對原實行的決議執行情況綜合報告制度,改進為決議執行情況實行備案制、報告制、重新審議制,即,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各項決議,公司經理層在負責執行落實過程中或執行落實結束后,分別對不同執行落實情況,按季度向董事會報送備案、向董事會報告,向董事會提請重新審議。通過這一制度的改進,完善了董事會決議執行落實的責任主體及責任,進一步明確了工作機制和流程,優化了決議執行的跟蹤方式,便于董事會從更加準確精煉的反饋信息中,了解決議執行情況,使董事會對于決議事項實現了全過程閉環管理和全方位信息掌握。

依法合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