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協議書范文
時間:2023-03-31 0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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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甲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碼:
家庭住址: 電話:
乙方: 石家莊 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鑒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在石家莊工地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受傷一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石家莊地方法規等有關規定,雙方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否屬于工傷及其處理結果均已清楚的了解。為解決甲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達成協議如下:
一、賠償金額:
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于20xx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兩次住院醫藥費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還已支付甲方停職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部分賠償款¥ 元。
2、在本協議第一條確認金額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項賠償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勞動關系之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醫療費、后續醫藥費、醫療器具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整。 甲方自愿放棄其他請求,雙方從此無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協議第一條第2項確認的款項,在本協議簽定之日即付人民幣 ;2008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幣 ;余款人民幣 于20xx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項,甲方的銀行賬戶為: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四、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自愿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五、甲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責任。甲方自愿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訴訟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八、以上條款雙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篇2
一、有關員工工傷賠償協議書用人單位:_____
勞 動 者:姓名:_____ ,身份證號:_____,電話: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工傷保險條例》、《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和〈陜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勞動者傷殘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時左右,_____在__________ ,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時,發生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西安市人社局認定,勞動者的此次事故屬于工傷事故。
第二條 經雙方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放棄申請工傷傷殘評定的權利,由用人單位參照有關標準給予勞動者相應的一次性補償。
第三條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充分協商,勞動者同意由用人單位給予其如下工傷待遇:
(1)醫療費及后續治療費用為:__________ ;
(2)誤工費(含醫療期間及出院之后的康復期)為:__________ ;
(3)其他費用(含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為:_______________ ;
(4)前述費用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
對于前款約定的補償款,甲方應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全額支付給勞動者,不得拖延;勞動者本人應領取該補償款,不得委托他人代為領取,若委托他人,應提供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第四條 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即行終止,各項社會保險關系也同時終止,雙方之間也無其他任何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勞動者應當于本協議生效之日起3日內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如工作交接等)。
第五條 勞動者在本協議生效后,同意不再就此事以任何理由向用人單位主張任何補償請求,若勞動者違反本協議的約定,則同意由將已經收取的前述補償費用全額退還給用人單位。
第六條 本協議約定的前述補償為一次性補償,勞動者在取得補償款后,同意不再以此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他費用或者補償,也不再以此為由妨礙用人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否則,應當補償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七條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用人單位執三份,勞動者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因本協議發生的爭議,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 本協議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于甲方辦公室。
用人單位(蓋章):_____ 勞動者(簽字):
經辦人(簽字):
二、有關員工工傷賠償協議書甲方:XXX 乙方:XXX
甲、乙雙方因乙方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經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并嚴格
按照本協議書條款執行:
1、乙方于今年進入甲方維修隊任職雜工員工。于20XX年5月19日在深圳市XXXXXXXXXXXX工程施工時,由于乙方擅自操作抽水機并導致其右手被嚴重擠傷(第2-5指毀損傷)。后甲方及時送往深圳市XXXXX人民醫院接受治療,治療期間甲方派專人對乙方進行護理,并已支付其在工傷治療期間的一切費用(含醫療費)。現已愈合出院。
2、現乙方要求甲方就上述工傷事故給予其賠償并提出離職。雙方經協商一致,確定由甲方支付給乙方一次性工傷賠償款(包括后續醫療費、工傷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和就業補助金、工傷期間工資、護理費、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貳拾萬元整(現金付款),以終結雙方有關工傷事故賠償問題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并放棄追究甲方的一切法律責任。自簽訂本協議之日起,乙方不得就上述賠償問題另行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任何義務。如乙方違背上述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賠償責任。
3、甲方應在簽訂本協議后三天內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上述賠償費,乙方自收到甲方的賠償款之日搬離甲方維修隊。
4、本協議自簽訂時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按手模)
篇3
乙方(工人): ,男, 歲,身份證號:
乙方于 年 月 日在吉利區施工工地施工時不慎發生傷害事故,左手腕骨骨裂。事后,甲方立即將乙方送往醫院搶治,經治療后復查,現無大礙,為妥善解決乙方受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互諒互讓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自乙方受傷之日起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所實際發生的和其它應當由甲方支付的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費 ,在本協議簽訂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協議簽訂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張前述期間發生的任何費用。
2、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誤工費用等依法應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費用(以下合并簡稱“一次性補助金”),合計人民幣5000元(大寫:伍仟元整),由甲方在協議雙方簽字時一次性付完。
3、乙方收到一次性補助金后,應當合理分配、處理,自覺留足可能發生的后續治療、康復、生活等費用。乙方分配、處理前述費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決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
4、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后,終止雙方的權利和責任。乙方承諾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與勞動有關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費用或承擔任何責任。
5、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6、本協議為一次性終結處理協議,雙方當事人應以此為斷,全面切實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糾纏。乙方今后身體或精神出現任何問題均與甲方無關。
篇4
一、未鑒定就私了,勞動者有權要求撤銷
【案例】陳某入職電力電容器公司從事鉗工技術工作。勞動合同約定陳某月工資為2800元。2012年11月3日在工作時摔傷,致右腿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療35天,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由公司支付。其后繼續治療費用先由陳某墊付,然后由公司報銷。治療終結后,經公司提出,陳某同意,雙方于2013年2月上旬簽訂《協議書》約定:公司一次性向陳某支付21000元傷殘賠償金,陳某以后不得再就此事主張任何相關權利。3個月后,經陳某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陳某為8級傷殘。陳某要求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按工傷待遇賠償。公司認為,協議約定了陳某不得再就此事主張任何相關權利,可以認定陳某已放棄了要求工傷賠償的權利,即使陳某被認定為工傷,這個風險就應由陳某自己承擔,公司概不負責。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七十二條、七十三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陳某受傷后雖然與所在公司就賠償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但雙方協議時陳某沒有做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此時陳某對自己的權利內容及狀態的認識并不充分,其處分權利的行為有瑕疵,可能導致其權利受到損害。同時,根據法律規定,陳某的8級傷殘,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項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30800元,而雙方協議約定的賠償金僅為21000元,該《協議書》明顯違反了等價有償原則、顯失公平,陳某有權通過仲裁、申請變更或撤銷私了協議。
二、隱瞞傷殘等級,因欺詐可變更撤銷
【案例】小馬入職某商業集團公司任扶梯維護檢修工。2012年8月13日傍晚臨近下班時,集團下屬一家超市扶梯突發故障,小馬與師傅在修理時不小心造成右手食指、中指近側指間關節離斷。經治療病情穩定后,傷殘等級初步確定為十級。不等勞動能力鑒定出來,公司急忙與小馬簽訂了一次工傷補助支付及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公司一次性支付小馬38000元。事后不久,小馬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才出來,其傷殘等級同時被認定為八級。公司收到此結果后,一直未通知小馬。3個月后,小馬從一位同事那里得知后,要求公司按新的八級傷殘標準增加補充賠償。公司以雙方鑒定一次性賠償協議書為由拒絕。
【分析】《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毙●R雖與公司簽有賠償協議,但雙方是按十級傷殘標準鑒定的,而后來的鑒定結果為八級。從公司急忙與小馬簽訂協議書、以及隱瞞后來的八級傷殘鑒定結果,說明公司具有一定的欺詐性質。對此,小馬可依據上述法律規定,通過申請仲裁、,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帶有欺詐性質的賠償協議書,并要求公司按八級傷殘標準予以賠償。
三、是否工傷認識有誤,私了后可主張工傷賠償
【案例】 方阿姨距離退休不足3年時,與所在單位簽訂了保留勞動關系至退休、提前內退協議后,再就業到某超市上班,但該超市沒有給方阿姨辦理社保。2013年8月7日晚,方阿姨上晚班時突發疾病死亡。事后,超市所在商業集團公司與方阿姨丈夫周某協商,并告知說,再就業屬于臨時工性質,方某又是因病身亡,很難認定為工傷。若同意私了,公司可一次性支付3萬元。周某以為不能認定工傷,當即同意并簽訂了的補償協議書。2013年10月30日,工傷認定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方阿姨在工作時間、工傷崗位突發疾病死亡,視同為工傷。2013年11月14日,周某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請示撤銷該協議,并要求商業集團公司按工傷標準予以全額賠償。最終獲得仲裁委裁決支持。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規定: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依據上述規定,方阿姨與商業集團公司之間應屬于勞動關系,其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屬于“視同工傷”情形,至于該公司未為方阿姨繳納工傷保險費,應按工傷標準承擔賠償責任。由于雙方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尚未進行工傷認定,周某在簽訂該協議時可能對方某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認識不足,而且協議約定的3萬元賠償款明顯低于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故應當認定周某簽訂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協議內容顯失公平。申請仲裁予以撤銷應當得到支持。
四、私了后病情惡化,勞動者有反悔權
【案例】 經老鄉介紹,農民工高某入職某家政公司,2012年11月25日,高某被指派到某小區修復自來水管道時,右腿被石塊壓傷,經送往醫院診斷,高某“右坐骨上下支骨折”。經一段時間治療病情穩定后,高某提出回鄉下老家養傷。家政公司怕發生意外承擔更大責任未同意,后雙方為穩妥簽訂了協議書。該協議約定家政公司除支付高某全部治療費用外,另付人民幣5000元,事后出現一切后果由高某自負。高某回家養傷不到一個月,傷腿出現腫脹、腳趾發黑等癥狀。經再次住院診斷為“右髖骨外傷、右髖外動脈斷裂,需要手術治療,否則,右小腿將面臨缺血壞死危險,甚至危及生命。高某找到該家政公司要求支付手術治療費,該公司以有協議在先予以拒絕。
【分析】 雙方所簽訂的協議,雖具有賠償協議的性質。但協議中的“事后出現一切后果由高某自負”,是在高某對初診病情認為只有輕度骨折、且未申請工傷認定的情況下作出的承諾。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該協議屬于存在重大誤解情形,且顯失公平。高某在病情惡化后,需要大額治療費的情況下,可依法申請仲裁,要求撤銷原協議,并按工傷標準享受工傷待遇。
五、協議簽字但未履行,勞動者有權主張工傷賠償
【案例】青工小劉于2011年9月23日進入某快遞公司,雙方簽訂3年期勞動合同。2012年7月中旬的一個雨天,小劉為客戶送達快件時在樓梯處摔傷腰部及左腿骨折。事后,經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為七級傷殘。2012年9月11日,小劉與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公司于本月內一次性支付曹某88000元,雙方勞動關系、工傷保險關系終止。但事后該公司因某種原因一直未支付賠償金,雙方未實際履行該協議。離職后,小劉申請仲裁,要求某電子公司支付三項工傷待遇11.3萬余元。并獲得支付。
【分析】 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私下與勞動者達成的協議,勞動者有異議申請仲裁或提訟的,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公平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作出判斷。對于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協議,仲裁委或人民法院有權依據勞動者的請求裁判用人單位補足雙方協議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差額部分。本案,雙方雖達成工傷賠償協議,但快遞公司并未按協議約定向小劉支付相關補償金,雙方的勞動關系也未實際終止,更何況該協議明顯有悖公平原則。因此,該協議對小劉不具有約束力,小劉依法享有全額工傷待遇的權利。
六、雖同意“責任自負”,但因約定違法可反悔
篇5
甲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碼:
家庭住址: 電話:
乙方: 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鑒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在石家莊工地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受傷一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石家莊地方法規等有關規定,雙方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否屬于工傷及其處理結果均已清楚的了解。為解決甲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達成協議如下:
一、賠償金額:
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于XX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兩次住院醫藥費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還已支付甲方停職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部分賠償款¥ 元。
2、在本協議第一條確認金額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項賠償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勞動關系之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醫療費、后續醫藥費、醫療器具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整。 甲方自愿放棄其他請求,雙方從此無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協議第一條第2項確認的款項,在本協議簽定之日即付人民幣 ;XX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幣 ;余款人民幣 于XX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項,甲方的銀行賬戶為: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四、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自愿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五、甲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責任。甲方自愿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訴訟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八、以上條款雙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員工工傷一次性賠償協議書范本】
甲方:
性別: 出生年月: 年 月 日 身份證碼:
家庭住址: 電話:
乙方: xxx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鑒于甲方于 年 月 日在石家莊工地由于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導致受傷一事,依照國家有關法律及石家莊地方法規等有關規定,雙方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是否屬于工傷及其處理結果均已清楚的了解。為解決甲方工傷事宜,甲、乙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達成協議如下:
一、賠償金額:
1、甲、乙雙方一致確認,乙方于XX年6月1日前已支付甲方兩次住院醫藥費共計人民幣¥ 元,乙方還已支付甲方停職留薪期工資、經濟補償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部分賠償款¥ 元。
2、在本協議第一條確認金額的基礎上,甲、乙雙方同意:乙方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各項賠償金(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勞動關系之經濟補償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伙食補助、醫療費、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工傷復發醫療費、后續醫藥費、醫療器具費等相關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整。 甲方自愿放棄其他請求,雙方從此無涉。
二、付款期限:
本協議第一條第2項確認的款項,在本協議簽定之日即付人民幣 ;XX年8月31日前付人民幣 ;余款人民幣 于XX年12月31日前付清。乙方可以通過銀行匯款方式支付上述款項,甲方的銀行賬戶為: 。
三、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四、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自愿放棄賠償差額權利;
五、甲方自愿放棄基于雙方勞動關系發生及解除所產生的各項權利;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再無任何糾葛,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責任。甲方自愿放棄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后所享有的仲裁、訴訟的權利。
七、違約責任:
1、乙方遲延付款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余款,并有權要求乙方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兩倍支付利息。
2、因任何一方違約而導致訴訟、仲裁或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調查取證費、交通、通訊費、誤工費(每天50元)、公證費、律師費。
八、以上條款雙方均自愿遵守。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篇6
協議書編號:
茲有:用人單位_____(以下簡稱甲方),與其單位職工_____(男女,出生年月日: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戶籍地址:__________,籍貫:_____.)(以下簡稱乙方)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開始發生勞動合同關系。
20_____年月日_____分,乙方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其結果__________受到傷害_____.事故發生后甲方立即對乙方采取了積極的醫救措施,并已承擔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20年月_____日,_____勞動和社會保障分局依法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乙方工傷醫療期屆滿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依法鑒定為勞動功能障礙(傷殘)_____級。并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送達《無錫市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至乙方。乙方對其鑒定結論無異議,決定不申請重新鑒定基于乙方主動提出要求,繼續留職公司原部門工作。為此,甲方也尊重其意愿,并對其原就職職位與現就職職位作考量,結果為乙方能繼續勝任原職位工作。因此,雙方協定_____勞動合同關系。雙方現依法就乙方勞動功能障礙(傷殘)_____級補償達成如下一致條款,并特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前,甲方已經承擔支付了乙方醫療期間所發生的所有醫療、
護理及其他相關費用。
第二條:甲方于本協議簽署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_____工傷待遇,該款項之金額合計
為(RMB)_____元(_____仟_____佰_____拾_____整)。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三條:乙方同意在勞動合同期滿或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時,甲方一次性支付工傷待遇,該款項之金額合計為(RMB)_____元_____(_____萬____仟______佰_____拾_____元_____角_____分),乙方收到相應款項后應簽署收款憑據;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
第四條:本協議簽訂后,除本協議:請記住我站域名規定的賠償金額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張其本次工傷依法可
獲得的其他工傷待遇,亦不得主張其他與勞動關系相關的工傷待遇權利,雙方之間無其他糾葛。
第五條:本協議自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方向
有關部門備案一份。
用人單位(甲方):
代表:(簽字)簽署日期:20年月日
篇7
其次,該案還涉及工傷職工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問題。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應由其所在單位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確認為工傷后職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各種醫療和補助待遇。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如果經鑒定認為傷殘,工傷職工還可按傷殘等級獲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具體就本案來說,該煤礦應該支付給王華的費用除全部醫療費用之外,還應包括王華因醫療而誤工期間的工資福利、傷殘補助金,如解除勞動合同,煤礦還應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相關法律鏈接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钡诙粭l:“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點評者:西南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民)
張某與方某是20多年的老鄰居,兩家房屋都是坐北朝南。張家住在西邊,方家住在東邊。2006年4月,為了方便生活,張家在自家院子的東邊、緊靠方家宅院的西墻根修建了一座廁所。廁所修好使用后,方某找上門來,說張某家的廁所不僅散發難聞的氣味,而且廁所修在方家宅院西墻根的滴水界內,影響了他家的排水暢通,要求張某將廁所拆除。張某認為廁所建在自已院內,屬于宅基地使用范圍內,拒絕拆除,方某便上訴至新都區人民法院。
新都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修建的廁所雖在自己的宅基地范圍內,但影響了相鄰之間通風、排水暢通,侵犯了方某的合法權益。方某要求張某停止侵權,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判決張某在10日內拆除其建在自家院子東邊的廁所,恢復原狀。
本案點評:法院判決是正確的。這是一起相鄰關系侵權糾紛案,涉及相鄰通風、排水關系的法律問題。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使用人)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經營權、使用權時,因相互間應當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權利角度來看,相鄰關系又稱為相鄰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處理相鄰關系應遵循有利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給相鄰方造成損失或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本案中,張某在自家院內修建廁所,雖然方便了自己,但沒有處理好通風及排水問題,廁所散發出的氣味和排水不暢影響了鄰居方某家的生活,方某有權要求張某停止侵權,排除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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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點]
2006年5月24日,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張某與被告某有限責任公司勞動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中,經法院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一、原、被告在履行2005年7月27日所簽協議書的基礎上,被告某有限責任公司自愿于2006年7月17日前一次性補償原告張某醫療費等費用合計人民幣63000元。二、就本起工傷事故,原告張某放棄向被告某有限責任公司主張其他任何要求的權利。本案受理費等合計306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張某負擔。
[評析]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本案中的張某在某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雖帶有實習性質,但由于張某已與某有限責任公司就勞動關系訂立了勞動合同,且工作了一段時間,因此,張某與某有限責任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成立,雙方之間已形成了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有關勞動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本案中,張某在工傷事故發生后,雖與用人單位某有限責任公司就工傷賠償事宜達成過協議,且已作了履行。但張某回家后,認為某有限責任公司補償其工傷費用與實際賠償標準相差甚遠,遂按照規定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了工傷事故認定的申請,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對事故經認真調查研究,最后得出結論:張某在某有限責任公司發生的傷害事故應屬工傷。某有限責任公司雖不服并向上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復議,但上級主管部門對該工傷認定均作了維持。況且,南通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對張某的工傷作出了勞動鑒定,鑒定結論為張某的傷情構成傷殘五級且符合安裝假肢。
按照規定,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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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爭議調解
44.1 爭議的提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對監理人作出的決定持有異議,又未能在監理人的協調下取得一致意見而形成爭議,任一方均可以書面形式提請爭議調解組解決,并抄送另一方。在爭議尚未按第44.3款的規定獲得解決之前,承包人仍應繼續按監理人的指示認真施工。
44.2 爭議調解組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后的84天內,按本款規定共同協商成立爭議調解組,并由雙方與爭議調解組簽訂協議。爭議調解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家組成,專家的聘請方法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協商確定,亦可請政府主管部門推薦或通過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聘請,并經雙方認同。爭議調解組成員應與合同雙方均無利害關系。爭議調解組的各項費用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擔。
44.3 爭議的評審
(1)合同雙方的爭議,應首先由主訴方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詳細的申訴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主訴方還應將上述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被訴方。
(2)爭議的被訴方收到主訴方申訴報告副本后的28天內,亦應向爭議調解組提交一份申辯報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圖紙和證明材料。被訴方亦應將其報告的一份副本同時提交給主訴方。
(3)爭議調解組收到雙方報告后的28天內,邀請雙方代表和有關人員舉行聽證會,向雙方調查和質詢爭議細節;若需要時,爭議調解組可要求雙方提供進一步的補充材料,并邀請監理人代表參加聽證會。
(4)在聽證會結束后的28天內,爭議調解組應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獨立和公正的評審,提出由全體專家簽名的評審意見提交發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監理人。
(5)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則應由監理人按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擬定爭議解決議定書,經爭議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并遵照執行。
(6)若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爭議調解組的評審意見,并要求提交仲裁,則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評審意見后的28天內將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監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內雙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則爭議調解組的意見為最終決定,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45 友好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44.3款(6)項的規定發出仲裁意向通知后,爭議雙方還應共同作出努力直接進行友好磋商解決爭議,亦可提請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合同爭議調解機構調解以尋求友好解決。若在仲裁意向通知發出后42天內仍未能解決爭議,則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請仲裁。
46 仲裁或訴訟
46.1 仲裁
(1)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簽訂協議書的同時,共同協商確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圍和仲裁機構,并簽訂仲裁協議。
(2)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45條規定的期限內友好解決雙方的爭議,則任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規定的仲裁機構仲裁。
(3)在仲裁期間,發包人和承包人均應暫按監理人就該爭議作出的決定履行各自的職責,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為借口拒絕或拖延按合同規定應進行的工作。
46.2 訴訟
發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發生爭議,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任一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十、風險和保險
47 工程風險
47.1 發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發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發包人負責的工程設計不當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發包人責任造成工程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3)發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4)戰爭、動亂等社會因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但承包人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發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2 承包人的風險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發生以下各種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均應由承包人承擔風險責任。
(1)由于承包人對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照管不周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組織措施失誤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47.3 風險責任的轉移
工程通過完工驗收并移交給發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47.2款規定承擔的風險責任同時轉移給發包人(在保修期發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和損壞除外)。
47.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簽訂后發生第47.1款(3)和(4)項的風險造成工程的巨大損失和嚴重損壞,使雙方或任何一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時,經雙方協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雙方協商處理。
48 工程保險和風險損失的補償
48.1 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
(1)承包人應以承包人和發包人的共同名義向發包人同意的保險公司投保工程險(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投保的工程項目及其保險金額在簽訂協議書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2)承包人應以承包人的名義投保施工設備險,投保項目及其保險金額由承包人根據其配備的施工設備狀況自行確定,但承包人應充分估計主要施工設備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災害造成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對工程的影響。
(3)工程和施工設備的保險期限及其保險責任范圍為:
①從承包人進點至頒發工程移交證書期間,除保險公司規定的除外責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設備)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②在保修期內,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責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設備的損失和損壞。
48.2 損失和損壞的費用補償
(1)自工程開工至完工移交期間,任何未保險的或從保險部門得到的賠償費尚不能彌補工程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費用時,應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根據第47.1款或第47.2款規定的風險責任承擔所需的費用,包括由于修復風險損壞過程中造成的工程損失和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2)若發生的工程風險包含第47.1款和第47.2款所述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風險,則應由監理人與發包人和承包人通過友好協商,按各自的風險責任分擔工程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3)若發生承包人設備(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設備)的損失或損壞,其所得到的保險金尚不能彌補其損失或損壞的費用時,除第47.1款所列的風險外,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其所需的全部費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給發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內發現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損失或損壞外,應由發包人承擔任何風險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設備)的損失和修復損壞所需的全部費用。
49 人員的工傷事故
49.1 人員工傷事故的責任
(1)承包人應為其執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分包人的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擔自己雇用人員的工傷事故責任,但發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傷事故責任。
(2)發包人應為其現場機構雇用的全部人員(包括監理人員)承擔工傷事故責任,但由于承包人過失造成在承包人責任區內工作的發包人的人員傷亡,則應由承包人承擔其工傷事故責任。
49.2 人員工傷事故的賠償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按第49.1款規定,對工傷事故造成的傷亡按其各自的責任進行賠償。其賠償費用的范圍應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賠償費、訴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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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稱的工傷(意外)綜合險(以下簡稱“綜合險”)是指工傷事故保險和意外事故保險的合稱。
工傷事故保險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至十級傷殘、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時,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傷殘等級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
意外事故保險(本辦法)包括意外工亡事故保險和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險。意外工亡事故保險是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亡事故,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年齡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意外非工亡事故保險是指除工傷事故外,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客觀事件等情形直接導致死亡事故,由商業保險公司按年齡賠付應保險金的商業保險。
第三條 綜合險的實施范圍與市《關于貫徹<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意見》(府[117號)文件規定的參保范圍同,即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不能單獨參加綜合險。
第四條 綜合險根據行業特點,可分別實行按年、季、月繳費,每人每月按8.5元,分為工傷事故保險6元和意外事故保險2.5元,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個人不繳費。
綜合險的保險期限按自然月計算,即每月1日零時起至當月底24時止。自然月內,用人單位有人員變更的,應及時辦理關變更手續。
綜合險由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以下簡稱“太保支公司”)負責收費。
第五條 綜合險賠付金可分為工傷事故保險金和意外事故保險金兩類,用人單位在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和意外事故時可申請事故保險金。
按時申報、足額繳納綜合險保費的,在參保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或參保職工發生意外事故后,由用人單位向太保支公司索請補助金。
工傷事故補助金額參考下表:
項目補助等級補助金額
工傷傷殘評定五級80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六級50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七級3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八級2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九級15000元
工傷傷殘評定十級10000元
意外事故工亡給付金額參考下表:
給付年齡給付金額
16歲—30歲50000元
31歲--40歲50000元
41歲—50歲40000元
51歲--60歲30000元
意外事故非工亡給付金額參考下表:
給付年齡給付金額
16歲—30歲80000元
31歲--40歲100000元
41歲—50歲60000元
51歲--60歲20000元
注:如參保單位與出險員工或家屬協商調解且賠付未超保險金額者,以調解金額為準。
第六條 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享受工傷事故保險待遇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復印件;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通知書》復印件;
(3)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原件;
(4)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5)填寫《補充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
(6)病史病歷、出院小結、意外事故證明;
(7)調解協議書及關其他材料。
參保單位職工發生意外事故身故后,可享受意外身故補助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公安部門事故證明、公立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醫學死亡證明,或關部門證明、戶口注銷等;
(2)死亡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3)死亡職工直系親屬的身份證明和關系證明;
(4)填寫《意外死亡事故待遇申請表》等;
第七條 如果參保職工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被認定為工傷的,由工傷基金支付應工傷待遇;若認定為非工傷的,則由意外事故保險支付應賠償。參保職工依法宣布死亡后,若再次出現的,則應原額退回對應的工傷(意外)事故待遇。
第八條 太保支公司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和關結論為依據,不再重新進行調查核實。
第九條 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或職工意外死亡事故)30日內,向太保支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并提供應材料。
第十條 太保支公司應在收齊關材料后,經審核無誤的,于15日內支付應的理賠待遇,特殊情況理賠時限可延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