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管理范文
時間:2023-03-25 01:00:3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生物安全管理,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顒拥墓芾恚袚⒔∪踩芾碇贫?,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顒拥墓芾?。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1調查方法
1.1調查對象
呼倫貝爾市轄區內15個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
1.2調查方法
赴各旗市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現場考察實驗室基礎硬件設施、相關生物安全防護裝備設備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運轉情況。并以《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和農業部《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管理辦法》等法律規范要求的相關標準制作統一格式的調查表,對各基層實驗室開展問卷調查。
1.3調查內容
包含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實驗室人員狀況、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實驗室生物安全應急演練和實驗室生物安全培訓等方面的共14項調查內容。
2基層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基本情況
2.1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情況
共考察15個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的實驗室建筑面積總和近3600m2,平均每個實驗室240m2。其中6個實驗室在近五年內對實驗室進行過新建或改擴建,2個實驗室十年內從未對基礎設施進行改造修建。全部實驗室中,有8個實驗室不具備獨立的給排水或應急供電系統。
2.2實驗室人員情況
被調查的15個基層實驗室,共有專職實驗室工作人員52人,平均每個實驗室3.5人,工作人員最多的6人,最少的只有2名兼職人員。全部人員中,高級職稱13人,占總人數的25%;中級職稱22人,占總人數的42.3%;初級職稱7人,占總人數的13.5%;其他工作人員10人,占總人數的19.2%。其中,畜牧獸醫類專業人員共45人,占總人數的87%。
2.3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情況
參加調查的15個基層實驗室生物安全等級全部為BSL-2級,均于2013年通過了農業部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并取得了證書。全部實驗室均建立了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成立了生物安全管理委員會,并根據各實驗室實際情況制作了實驗室生物安全手冊,并能通過一系列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相關制度和應急預案來規范實驗室活動及處理應急突發事件。全部實驗室均簽訂了獸醫主管部門-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實驗室-實驗室工作人員的三級生物安全責任狀,對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各項責任進行了明確劃分并落實到人。全部實驗室均具備二級生物安全柜、高壓滅菌器、臺式離心機等必要的生物安全設備,以及一次性眼鏡、口罩、帽子、鞋套、手套、防護服等個人防護裝備。
3討論
通過調查發現,在農業部獸醫系統實驗室考核工作的推動下,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得到了重視和規范,各實驗室均能保持現有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正常運轉,生物安全管理現狀總體較好,但在個別方面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3.1存在問題
3.1.1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有待完善
部分基層實驗室多年未進行實驗室基礎設施的改造修建,或隨行政辦公單位不斷搬遷,導致實驗室設備設施丟失或損壞。部分實驗室布局不合理、硬件設施損壞,一些常用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多年未進行檢修、檢測或已經無法正常運轉。部分實驗室沒有獨立的給排水系統和應急供電系統,幾乎全部的實驗室都不具備專業的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仍依靠傳統的先高壓滅菌,再深埋或焚燒的處理方式,然而一些廢棄物在離開實驗室后,有可能會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會在基層實驗室開展實驗活動時,帶來巨大的生物安全隱患。
3.1.2實驗室專職工作人員少,相關生物安全培訓有待加強
通過調查發現,部分實驗室專職工作人員過少,且老齡化程度較高。平均每個實驗室專職工作人員不足4人,有的只有2名兼職人員。在被調查實驗室中,某基層實驗室,沒有專職實驗室人員,只有2名兼職人員,因專業技術人員缺乏,該實驗室目前已無法開展相關實驗室活動。其他實驗室僅有的“專職人員”在日常的實驗活動中,往往身兼數職,在做好主要動物疫病采樣、檢測、診斷、監測及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的同時,還需開展其他日常工作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難以保障全部工作順利進行,也造成了一定的生物安全隱患。同時,一些實驗室人員對生物安全知識認識不足,開展實驗活動時,往往不按規定穿戴防護服、手套、帽子、鞋套等個人防護裝備;在處理未知樣品時,不充分利用通風櫥、生物安全柜等安全設備;部分實驗室未將實驗廢棄物進行分類處理,感染性廢棄物、病理性廢棄物不經滅菌或消毒即作醫療垃圾處理甚至隨意丟棄,缺乏警示標簽等行為極易造成人員受傷感染和導致病原微生物擴散。
3.1.3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不適宜,可操作性差
部分實驗室在建立生物安全管理體系時,過于注重參考一些先進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模式。雖然這樣的體系涉及的內容更加全面,對實驗活動各方面的生物安全要求更加嚴格,但體系過于龐大,與現有的實驗室實際運行機制不匹配。對基層實驗室而言,運行如此龐大的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不僅得不到預期的管理效果,更造成了原本并不富裕的人力物力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3.2建議
3.2.1加大實驗室資金投入,設立實驗室運行專項保障經費,用于完善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定期對實驗室儀器設備進行檢測、維護、更新等工作,確保基層實驗室環境安全、運轉正常。完善基層實驗室獨立給排水和應急供電設施設備建設工作,確?;鶎訉嶒炇覐U水、廢氣等非常規廢棄物得到妥善處理,確保實驗室應急用電保障。為基層實驗室配備專業的無害化處理設備設施,開展規范的實驗室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工作。
3.2.2積極引入專業人才,建立保障措施,防止人才流失,提高實驗室人員隊伍素質。開展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周期性的培訓,確保實驗室人員熟悉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使其能夠規范正確的開展相關實驗室活動。加強實驗室基本操作技能、實驗室儀器設備使用保養維護等培訓,定期開展實驗室生物安全應急演練工作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自查工作,不斷提高實驗室人員的生物安全意識,自覺遵守相關實驗室管理制度,做好個人防護工作。
3.2.3在充分總結現有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定期修訂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冊、生物安全應急預案及相關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確保生物安全管理體系符合自身實驗室活動實際情況,正常有效運行。
參考文獻
[1]楊澤林,等.重慶市基層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現狀調查分析[J].中國動物檢疫,2010(4):18-19.
篇3
當前是一個經濟全球化的時代,高校教育發展要與時俱進,跟上時代前進的腳步。生物實驗室作為高校培養創新實踐人才的核心場所,會涉及到水、電、氣等安全使用,同時,實驗人員在實驗過程中還必須確保各項實驗儀器的規范操作,避免失誤操作引起安全事故。因此,高校要不斷加強對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環保管理,積極建立健全管理體制,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制,對現場的各項儀器、實驗試劑以及藥品進行科學管理,確保實驗后廢棄物得到妥善處理,通過安全環保教育活動向廣大實驗人員積極推廣應用高效清潔的實驗方法。
一、高校生物實驗室的特征
隨著高校規模的不斷發展壯大,越來越多的高校開始新建各種類型的實驗室,投入大量財力、物力、人力去培養現代科研人才。高校生物實驗室承擔著較為繁重的教學與科研任務,因此,在日常使用過程中其安全環保管理工作是至關重要的。高校生物實驗室最為顯著的特征就是其人員流動性大、突況較多以及安全控制管理難度大等。與其他各類實驗室相比較,高校生物實驗室儲存了大量的現代化精密實驗儀器、各種各樣的生化試劑、易于燃燒爆炸的實驗物品以及具備毒性的化學物品等。此外,高校生物實驗室所要涉及到的科研項目眾多,不同項目要求的實驗條件也會具有差異性。在部分生物實驗中某些實驗材料是活性器官或者活生物,在該部分實驗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廢棄物,如果不妥善處理便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危害人們的生命健康。
二、高校生物實驗室環保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軟硬件方面問題
高校高層領導未能夠充分認識到生物實驗室環保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日常安全環保管理資金投入上較為匱乏,實驗室內部各項安全設施不夠完善,不能夠有效避免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節能環保和防護設施已經無法滿足現代生物實驗的要求,容易對實驗人員與周圍環境造成威脅。與此同時,高校領導過于注重科研與教學工作的順利開展,一定程度上忽視了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環保管理工作,管理人員安全環保意識普遍偏低,未能夠根據實驗室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嚴格督促現場實驗人員按照制度規范操作,從而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由于缺乏定期對生物實驗室管理人員和實驗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導致一部分工作人員綜合素質不高,未能堅決履行好自身的職責,因此,導致不能有效提高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環保管理水平。
(二)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問題
眾所周知,保障各類實驗室高效穩定的前提就是必須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安全環保管理制度,切實落實好各項安全管理措施。然而,由于當前高校實驗室管理人員整體安全意識淺薄,工作觀念落后,未能夠正確認識到生物實驗室安全、環保的重要性,導致各項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就相互推卸責任。此外,相關部門崗位人員職責不夠明確,未能落實好責任制度,做到權責統一,不斷加強實驗室現場的科學規范管理,這樣無疑降低了實驗室安全管理的工作質量和效率,不利于各項實驗有條不紊地進行。
(三)廢棄物處理問題
生物實驗室常見的廢棄物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是生物活性材料及其代謝物。在生物實驗過程中,實驗人員常常要使用到活性動物和各項植物等實驗材料?;钚詣游镌诮馄屎髸z留下來大量的廢棄器官,動物也會產生一定的代謝物,這些廢棄物如果不能進行妥善處置,就會造成對其他實驗項目的干擾和影響,嚴重情況下還會導致各種傳染疾病的發生,不利于實驗室的安全環保管理。二是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實驗廢棄物。在部分實驗當中,實驗人員需要應用到一些有毒有害的物品,例如,常見的氰化物、重金屬、甲酰胺、四甲基乙二胺以及丙烯酰胺等。該類實驗物品具有較大的毒性,倘若不規范管理、處置,不僅會威脅到人們的生命安全,還會對周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此外,實驗人員在使用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實驗后,會產生各種污染廢棄物,不及時處理的話也不利于生物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工作的開展。三是放射性物質及其廢棄物。在生物實驗室中存在著各種具有放射性的樣品,實驗人員在進行生物實驗操作過程中經常要使用放射性元素作為標記物,只要經過放射性元素處理的實驗物品、材料以及儀器等都會受到一定程度放射污染,現場安全環保管理人員如果不及時將放射性污染進行科學處理,就會導致該污染對人類健康與生態環境造成極大的危害。
三、加強高校生物實驗室環保與安全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實驗室基礎設施規范建設
高校高層領導要高度重視生物實驗室安全環保工作,根據學校自身發展水平和條件,適當加大對實驗室設施規范建設的投資力度,首先,要確保生物實驗室選址的科學性,積極引入先進的安全管理設施和事故防范設備,加強對實驗室內部環境的優化改善。對于陳舊的生物實驗室,高校要通過改造更新確保各個電路、管道的安全性,還要不斷完善實驗室通風系統與現場監控設備。其次,管理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環保安全管理意識,履行好自身的職責,加強對現場各項高端儀器設備、化學藥劑以及實驗物品的規范管理,保證實驗室基礎設施的完好無損,能夠正常投入到實驗中進行使用。最后,高校要注重生物實驗室的安全事故防范管理工作,要根據國家防火相關需求及時配備好消火栓、滅火器等設備,對于存放貴重物品、藥品的庫房要貼好警示標志,在實驗室外明顯位置要張貼好各種安全標識,時刻提醒管理人員與實驗人員規范管理操作,杜絕實驗安全事故的發生,不斷提高高校生物實驗室的安全與環保管理水平,實現各項功能的充分發揮利用。
(二)建立完善的實驗室安全環保管理制度
高校要想實現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環保管理,就必須針對以往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有效建立起科學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例如,相關管理部門要制定出《實驗室安全管理辦法》《實驗人員相關守則》以及《實驗廢棄物處置管理條例》等具體實驗操作守則和管理辦法。管理人員要切實落實好各項制度,嚴格督促現場實驗人員規范操作使用各種物品、藥劑和儀器,確保實驗過程的安全環保性。此外,安全制度的制定必須涵蓋生物實驗教學內容的安全管理、活體動物及植物安全管理以及藥品試劑等。
實驗室管理部門針對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環保管理特殊性,要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的規范性、系統性以及科學性,要嚴格執行安全責任制,明確各部門、各崗位工作人員的職責任務。例如,通過根據不同部門的屬性,逐級去簽訂安全責任書,這樣能夠保證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明確落實責任,避免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高校要組建起專業的實驗室管理委員會,加強對實驗室安全制度的監督執行工作。
(三)強化廢棄物處理的管理工作
1.規范處理生物活性實驗材料。在高校生物實驗中,教師會經常組織學生進行活性生物實驗,對于廢棄的生物活性材料,尤其是微生物與細胞等,教師要科學指導學生進行嚴格的消毒或者滅活處理。例如,對于細菌的處理可以通過使用15%次氯酸鈉進行30分鐘的消毒作業,有效稀釋過后進行排放,這樣能夠最大化降低實驗廢棄物對生態環境的污染影響。
2.科學處理有毒有害實驗廢棄物。在生物實驗環保管理過程中,管理人員必須嚴格督促實驗人員按照規章制度科學處理有毒有害廢棄物,將不同的廢棄物進行分級分類,收集處理,不能將所有廢液倒在一起進行集中處理。例如,過氧化物與硫化物、有機物以及氰化物等。實驗人員為了避免有害有毒廢液的泄露,危害到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環境安全,就必須及時對其進行處理,收集在不會被廢液腐蝕的容器當中。
四、結語
綜上所述,高校在生物實驗室的建設發展過程中,要充分認識到其安全環保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高校實驗室管理部門要努力為廣大實驗人員創建出安全和諧的實驗環境,確保各項實驗教學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因此,生物實驗室管理部門必須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強對管理人員與實驗人員的專業安全培訓,促使他們樹立起先進的實驗管理理念,自我規范操作管理,避免實驗事故的發生。學校要加大對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力度,完善各項安全設施,將不安全因素扼殺在萌芽狀態,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生命健康和環境健康。
參考文獻:
[1]潘勛,張淑平,趙慶雙.高校生物
學實驗室廢棄物安全管理的幾點建議[J].實驗技術與管理,2014,21(4):115-118.
[2]許業河,黃建榕,廖秀萍,等.淺
談高?;瘜W生物類實驗室安全的危機管理[J].實驗室研究與探索,2015,28(6):165-167.
[3]楊平,陳燕靈,黃建平.建立實驗
篇4
論文摘要:列舉微生物實驗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分析事故原因,對高校實驗室的安全事故的防范措施提出自己的見解。
隨著現代教育的改革,學生的動手能力、創新能力及科研能力的培養越來越受到高校的重視。高校實驗室是學生的這些能力鍛煉和提高不可缺少的平臺。資金投入逐年增多,實驗設備不斷更新,儀器和藥品也不斷增多,實驗室變得更加復雜,隨之安全隱患也越來越多。為保護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和國家的財產安全,安全問題成為實驗室建設中的重中之重。
為提高儀器使用率,實現實驗資源共享,廣東海洋大學水產學院微生物實驗室,除承擔水產養殖、海洋科學和生物工程專業的微生物學以及水產動物病害防治專業的細菌分類學實驗教學外,每學年還有部分本科學生在此進行畢業論文設計,所以實驗室使用頻繁,進出人員較多,給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筆者總結7年的工作經驗,談談如何做好微生物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做到零事故的發生。
1 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及原因分析
1.1 消防安全
1)供電線路老化,以致漏電著火。近年來,高校實驗室由用電引起的事故占實驗室安全事故比例較高,可見實驗室用電安全不容忽視,特別是線路老化而又未及時改造的。
2)設備原因導致失火。①任何儀器設備都有一定的使用壽命,對超過正常使用壽命的儀器,要及時報廢。有的工作人員只要儀器還沒出問題就照常使用,以致設備“超期服役”,留下安全隱患,容易導致失火。②設備出現故障未及時發現和維修。如恒溫培養箱和恒溫干燥鼓風箱等儀器有時需要工作過夜,如果未及時發現故障,在夜晚無人值守時出現溫度失控,就容易導致失火。
3)未關電源引起失火。下班離開實驗室時忘記關閉電源,致使設備通電時間過長,可能因溫度過高而失火。
4)儀器操作不當,溫度設置過高引起失火。如使用控溫范圍為0~300 ℃的恒溫干燥鼓風箱,若將溫度設置超過300 ℃,就有可能失火。
5)操作不慎,使火源接觸易燃物質,引起著火。例如在進行微生物無菌化實驗時, 一般需要在酒精燈旁操作,同時還需用酒精消毒手。如果未等手上酒精揮發就進行操作,就可能將火引到身上。
6)爆炸事故。高壓蒸汽滅菌器是微生物實驗室的常用設備,如果壓力表失靈,安全閥堵塞,或者操作不當,極易引發惡性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1.2 藥品危害普通微生物實驗室內較少使用劇毒藥品,但是也有許多常用藥品是有毒的。如用來擦拭顯微鏡鏡頭的二甲苯容易揮發,人體吸入過多,會直接影響健康;作為芽孢染色用的孔雀石綠,為致癌物質,如果不慎濺到皮膚上,就會給師生的健康留下隱患;常用于顯微鏡油鏡鏡頭的香柏油也為劇毒藥品;另外,若操作不慎,濃硫酸、苯酚等試劑飛濺出來會嚴重腐蝕實驗儀器,甚至傷害實驗者的皮膚、眼睛,等等。往往因為是常用藥品,操作者容易掉以輕心,不仔細閱讀藥品說明,釀成不良后果。
1.3 細菌感染和污染許多師生認為普通微生物實驗室內菌種致病性不強或無致病性,所以容易麻痹大意,消毒意識淡薄。但是細菌是可能產生變異的,在某些特定條件下由非致病菌轉變為致病菌,如果人體感染就非常危險,特別是身體上有傷口危險性就更大。另外,由于實驗的需要,學生做畢業論文設計時,經常要從水體、土壤或動物身體上分離細菌或真菌菌株。因為數量大,常常沒有對分離到的每株菌都進行鑒定;但在分離過程中有可能會得到少數致病菌,因未被鑒定而不易被發現。如果沒有被嚴格消毒處理,那么這些致病菌就可能會危害師生健康,甚至污染環境,危害周圍更多的人與生物的健康。
1.4 輻射損傷微生物的實驗操作經常要在無菌的工作臺上進行,在操作之前常用紫外燈照射消毒。由于強紫外線對人體有害是一個基本常識,所以實驗指導教師有可能不會預先強調。正因為這點忽視,有的學生可能不會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甚至直接在紫外燈下操作部分實驗,而導致身體受損或受傷。
2 防范措施
2.1 重視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識面對安全問題,應防范于未然,千萬不要等到問題出現后才重視。安全意識的淡薄是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警惕性高、防范意識強,許多安全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非常重要。在新生進實驗室之前,必須由實驗室負責人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并且每次實驗課之前由任課教師提前強調實驗的注意事項。畢業班學生在實驗室內做畢業論文設計時間較長,而且晚上和節假日都有可能要進行實驗操作,所以應當專門進行安全培訓,內容包括安全操作和各種應急措施。
2.2 規范操作流程,嚴格操作步驟實驗儀器的使用都有一定的規程,應嚴格按照說明進行正規操作。最好將每一臺儀器的操作步驟和注意事項打印出來貼在儀器上面,讓學生一目了然。每個學生和工作人員都要在了解實驗流程、熟悉儀器操作后才能正式開始實驗,降低因操作不規范而引起的安全事故。
2.3 完善規章制度,實施規范管理
1)制定和完善各項制度。由于高校實驗室的使用人數較多,使用次數頻繁,管理也較為復雜,所以完全有必要制定一些規章制度,對實驗操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約束。發達國家的著名高校早在多年以前就制定了嚴格規范的生物安全制度和相應的管理機構。如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專門設立了一個環境健康與安全部,主要致力于保護學生、教員、職員和來訪者以及大學財產的健康和安全[2]。廣東海洋大學也制定了《學生實驗守則》《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等,張貼在實驗室最顯眼的位置,時時提醒學生避免不規范行為。
2)規范管理。實驗室難管理往往不是因為制度太少,而是因為監督管理不到位。有些規章制度如同虛設,所以要落實各項制度,必須規范管理。有毒和易燃試劑要專柜保存、專人管理;精密儀器集中在一個房間,定期抽濕防潮;嚴格執行登記制度,包括藥品、儀器的使用,記錄每次使用的日期、時間、使用者姓名和使用前后的狀態等情況,實驗員經常對記錄進行核對和檢查。
3)安全檢查。做好實驗檢查監督工作,有備無患。每次進入實驗室都要打開門窗通風,離開時檢查水、電、門、窗是否關好。經常檢查消防器材是否過期,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定期檢查各儀器的使用狀態,發現問題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確保每一件儀器設備都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冰箱經常清理,對不明菌種進行滅菌處理。
篇5
第一條為了加強病原微生物實驗室(以下稱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保護實驗室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條例所稱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主管與人體健康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主管與動物有關的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監督工作。
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國家對病原微生物實行分類管理,對實驗室實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國家實行統一的實驗室生物安全標準。實驗室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
第六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實驗室日?;顒拥墓芾?,承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檢查、維護實驗設施、設備,控制實驗室感染的職責。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類和管理
第七條國家根據病原微生物的傳染性、感染后對個體或者群體的危害程度,將病原微生物分為四類:
第一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非常嚴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微生物。
第二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嚴重疾病,比較容易直接或者間接在人與人、動物與人、動物與動物間傳播的微生物。
第三類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但一般情況下對人、動物或者環境不構成嚴重危害,傳播風險有限,實驗室感染后很少引起嚴重疾病,并且具備有效治療和預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類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引起人類或者動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類、第二類病原微生物統稱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八條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動物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制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相適應的設備;
(二)具有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員;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證病原微生物樣本質量的技術方法和手段。
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樣本的工作人員在采集過程中應當防止病原微生物擴散和感染,并對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作詳細記錄。
第十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通過陸路運輸;沒有陸路通道,必須經水路運輸的,可以通過水路運輸;緊急情況下或者需要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往國外的,可以通過民用航空運輸。
第十一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輸目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用途和接收單位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應當密封,容器或者包裝材料還應當符合防水、防破損、防外泄、耐高(低)溫、耐高壓的要求;
(三)容器或者包裝材料上應當印有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警告用語和提示用語。
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運輸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需要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運輸或者運往國外的,由出發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后,分別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在檢驗檢疫過程中需要運輸病原微生物樣本的,由國務院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準,并同時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通報。
通過民用航空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除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取得批準外,還應當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關于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即時批準。
第十二條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應當由不少于2人的專人護送,并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通過公共電(汽)車和城市鐵路運輸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
第十三條需要通過鐵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公共交通工具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承運單位應當憑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批準文件予以運輸。
承運單位應當與護送人共同采取措施,確保所運輸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安全,嚴防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事件。
第十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指定的菌(毒)種保藏中心或者專業實驗室(以下稱保藏機構),承擔集中儲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的任務。
保藏機構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向實驗室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
保藏機構應當制定嚴格的安全保管制度,作好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進出和儲存的記錄,建立檔案制度,并指定專人負責。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設專庫或者專柜單獨儲存。
保藏機構儲存、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其經費由同級財政在單位預算中予以保障。
保藏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保藏機構應當憑實驗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的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批準文件,向實驗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并予以登記。
第十六條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
保藏機構接受實驗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應當予以登記,并開具接收證明。
第十七條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在運輸、儲存中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應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時內分別向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護送人所在單位和保藏機構的主管部門報告,同時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發生被盜、被搶、丟失的,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同時向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內,向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的容器或者包裝材料,應當及時向附近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實驗室的設立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
第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并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
(二)經國務院科技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符合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建筑技術規范;
(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
(五)生物安全防護級別與其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
前款規定所稱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制定國家生物安全實驗室體系規劃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資源共享的原則,并應當召開聽證會或者論證會,聽取公共衛生、環境保護、投資管理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專家的意見。
第二十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應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三級、四級實驗室進行認可;實驗室通過認可的,頒發相應級別的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證書有效期為5年。
第二十一條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三級、四級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目的和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
(三)具有與擬從事的實驗活動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四)工程質量經建筑主管部門依法檢測驗收合格。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三級、四級實驗室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發給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實驗室,需要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應當向原批準部門報告。
實驗室申報或者接受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關的科研項目,應當符合科研需要和生物安全要求,具有相應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動物防疫機構在實驗室開展檢測、診斷工作時,發現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需要進一步從事這類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經批準同意,并在取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實驗室中進行。
專門從事檢測、診斷的實驗室應當嚴格依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證實驗室生物安全。
第二十四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需要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實驗活動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時起2小時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2小時內未作出決定的,實驗室可以從事相應的實驗活動。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申請提供方便。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應當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將備案情況匯總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并互相通報實驗室數量和實驗室設立、分布情況,以及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資格證書的三級、四級實驗室及其從事相關實驗活動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已經建成并通過實驗室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其他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對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從事相關實驗活動。
為了預防、控制傳染病,需要從事前款所指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批準,并在批準部門指定的專業實驗室中進行。
第二十九條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符合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保證生物安全和操作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并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經論證可行的,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需要在動物體上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應當在符合動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三級以上實驗室進行。
第三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負責實驗室的生物安全管理。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科學、嚴格的管理制度,并定期對有關生物安全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定期對實驗室設施、設備、材料等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以確保其符合國家標準。
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實驗室日常活動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實驗室負責人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實驗室從事實驗活動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國家標準和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實驗室負責人應當指定專人監督檢查實驗室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三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采取安全保衛措施,嚴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保障實驗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備案,并接受公安機關有關實驗室安全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三十四條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每年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保證其掌握實驗室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生物安全防護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并進行考核。工作人員經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崗。
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每半年將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的情況和實驗室運行情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應當有2名以上的工作人員共同進行。
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經實驗室負責人批準。實驗室應當為其提供符合防護要求的防護用品并采取其他職業防護措施。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還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健康監測,每年組織對其進行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應當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預防接種。
第三十六條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只能同時從事一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
第三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建立實驗檔案,記錄實驗室使用情況和安全監督情況。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檔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八條實驗室應當依照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對廢水、廢氣以及其他廢物進行處置,并制定相應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環境污染。
第三十九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
第四十條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應當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向該實驗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一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與運行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病原學、免疫學、檢驗醫學、流行病學、預防獸醫學、環境保護和實驗室管理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本地區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承擔本地區實驗室設立和運行的技術咨詢工作。
第四章實驗室感染控制
第四十二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承擔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定期檢查實驗室的生物安全防護、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保存與使用、安全操作、實驗室排放的廢水和廢氣以及其他廢物處置等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具有與該實驗室中的病原微生物有關的傳染病防治知識,并定期調查、了解實驗室工作人員的健康狀況。
第四十三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與本實驗室從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時,實驗室負責人應當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同時派專人陪同及時就診;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將近期所接觸的病原微生物的種類和危險程度如實告知診治醫療機構。接診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救治;不具備相應救治條件的,應當依照規定將感染的實驗室工作人員轉診至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具備相應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當接診治療,不得拒絕救治。
第四十四條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并同時向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報告。
第四十五條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接到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人員對該實驗室生物安全狀況等情況進行調查;確認發生實驗室感染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報告,并同時采取控制措施,對有關人員進行醫學觀察或者隔離治療,封閉實驗室,防止擴散。
第四十六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關于實驗室發生工作人員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報告,或者發現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造成實驗室感染事故的,應當立即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機構依法采取下列預防、控制措施:
(一)封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實驗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擴散的場所;
(二)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三)對病人進行隔離治療,對相關人員進行醫學檢查;
(四)對密切接觸者進行醫學觀察;
(五)進行現場消毒;
(六)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采取隔離、撲殺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七條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醫務人員發現由于實驗室感染而引起的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的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動物,診治的醫療機構或者獸醫醫療機構應當在2小時內報告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通報實驗室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接到通報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采取預防、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條發生病原微生物擴散,有可能造成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理。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檢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需要進入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對實驗室認可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正、公平、公開、文明、高效。
第五十三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時,應當有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出示執法證件,并依照規定填寫執法文書。
現場檢查筆錄、采樣記錄等文書經核對無誤后,應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人、被采樣人簽名。被檢查人、被采樣人拒絕簽名的,執法人員應當在自己簽名后注明情況。
第五十四條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執行職務,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不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十五條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屬于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需要處理的事項的,應當及時告知該部門處理;下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及時處理或者不積極履行本部門職責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權直接予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三級、四級實驗室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已經取得相關資格證書但是未經批準從事某種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資格證書的,應當吊銷其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準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撤銷原批準決定,責令有關實驗室立即停止有關活動,并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違法作出批準決定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作出批準決定的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室不頒發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或者對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為了檢驗檢疫工作的緊急需要,申請在實驗室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開展進一步檢測活動,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不符合相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有關活動,監督其將用于實驗活動的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實驗室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
(一)未依照規定在明顯位置標示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和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生物危險標識和生物安全實驗室級別標志的;
(二)未向原批準部門報告實驗活動結果以及工作情況的;
(三)未依照規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樣本,或者對所采集樣本的來源、采集過程和方法等未作詳細記錄的;
(四)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一級、二級實驗室未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或者工作人員考核不合格允許其上崗,或者批準未采取防護措施的人員進入實驗室的;
(六)實驗室工作人員未遵守實驗室生物安全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的;
(七)未依照規定建立或者保存實驗檔案的;
(八)未依照規定制定實驗室感染應急處置預案并備案的。
第六十一條經依法批準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衛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被盜、被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該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資格證書;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該實驗室設立單位的主管部門還應當對該實驗室的設立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未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或者承運單位經批準運輸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未履行保護義務,導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被盜、被搶、丟失、泄漏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采取措施,消除隱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托運單位和承運單位的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實驗室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有關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活動,監督其將病原微生物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實驗室在相關實驗活動結束后,未依照規定及時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和樣本就地銷毀或者送交保藏機構保管的;
(二)實驗室使用新技術、新方法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未經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論證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四)在未經指定的專業實驗室從事在我國尚未發現或者已經宣布消滅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
(五)在同一個實驗室的同一個獨立安全區域內同時從事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關實驗活動的。
第六十四條認可機構對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予以認可,或者對符合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以及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實驗室不予認可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認可資格,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實驗室工作人員出現該實驗室從事的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有關的感染臨床癥狀或者體征,以及實驗室發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時,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工作人員、負責實驗室感染控制的專門機構或者人員未依照規定報告,或者未依照規定采取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接受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有關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擴散的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等活動或者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有關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室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有許可證件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有關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發生病原微生物被盜、被搶、丟失、泄漏,承運單位、護送人、保藏機構和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或者獸醫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實驗室的設立單位或者承運單位、保藏機構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保藏機構未依照規定儲存實驗室送交的菌(毒)種和樣本,或者未依照規定提供菌(毒)種和樣本的,由其指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收回違法提供的菌(毒)種和樣本,并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實驗室及其實驗活動監督檢查職責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軍隊實驗室由中國人民衛生主管部門參照本條例負責監督管理。
篇6
中圖分類號 R446.61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2075-2156(2009)04-0109-01
醫療機構臨床實驗室(通常意義上指檢驗科)是醫院運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環,是醫院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人員不僅是與患者直接接觸,而且還要與患者的血液、體液、分泌物、組織和排泄物等接觸。這些因素可能造成檢驗科工作人員自身感染,醫院病人的醫源性感染和環境污染,所以檢驗科是生物安全和醫院感染管理科重點監控的科室,如2003年香港、臺灣的醫學實驗室和2004年北京、安徽兩地由CDC醫學實驗室工作人員感染SARS的有關報道。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基層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存在一些突出的共性問題,主要是領導重視不夠,規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員知識欠缺、觀念陳舊、防護意識淡薄,防護設施不全等。醫學實驗室能否做到生物安全防護已成為其工作人員的身體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關鍵;同時,檢驗科作為醫院的重大傳染源,是防止醫院交叉感染的重要環節。醫院檢驗科由于其工作特殊性,存在較多問題,我們就這些問題進行探討、分析原因,旨在提高檢驗科預防醫院感染效能,嚴防生物安全事故的發生。
1 生物安全管理現狀
1.1 領導重視不夠,人員認識不到位 長期以來部分醫院領導存在重診療、輕預防的思想。特別是醫療衛生改革的深入,醫院進行成本核算后,往往認為實驗室生物安全這項工作只有投入而沒有產出而不予重視。盡管隨著醫學科學的迅猛發展,醫院領導對實驗室生物安全有了新的認識和重視,加強了對醫院實驗室生物安全感染監測和管理工作。但還是在對檢驗科醫療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購買控制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儀器和設備等方面投入很小,例如:縣、鄉兩級醫療機構經??赡芙佑|結核病人,結核菌的檢查按國家相關規定應在生物安全柜中進行操作,但很多基層醫院沒有生物安全柜,據不完全統計,在遵義市縣、鄉兩級醫療機構近百余家在開展結核菌的檢測工作,其中有生物安全柜者只有極少數,存在嚴重不足。在有關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的培訓方面,科室人員很少有機會參加的相關學習班和會議,許多人員并沒有得到與本科業務相適應的消毒隔離和無菌技術的崗前培訓教育。
近幾年來,尤其在SARS大流行后,國家各級疾控中心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強人員的相關培訓,但大多數認為,生物安全是微生物檢驗專業的事情,培訓時重點是臨床微生物檢驗的工作人員,而目前大多數醫院檢驗科的工作人員是輪換工作,結果造成整體工作人員的認識還是不到位,正如某些技師所說“在學校和教科書上從來沒有教我們采一個患者的血要洗一次手或消毒”,而多年養成的習慣使某些技師對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無法適應,在工作中經常不戴手套、口罩、帽子、防護眼鏡;接觸感染性標本時不戴防護手套;清洗處理廢棄標本時消毒處理不嚴格;在實驗中途用污染的手接聽電話;工作人員穿污染的工作服進休息間,或在實驗室內進食、飲水或吸煙等。剛畢業的醫學生中對實驗室生物安全方面認識不足更是一種普通現象。
1.2 規章制度不健全,存在制度漏洞 科室控制實驗室生物安全的措施和規章制度不健全,缺乏預防感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規范、安全的標本管理制度、消毒及清洗制度、感染后檢測制度等沒有具體規定,對突發事件如血液或體液的飛濺污染、細菌分離鑒定時的污染、強酸強堿配制時的損傷、玻璃器皿破碎誤傷等沒有明確的消毒和監測等處理制度。有的把科室消毒劑的保存和配備完全交由臨時工管理;沒有制定科室內大掃除的制度或制定了卻沒有很好地落實。另外,標本的接收、分離、處置存放等制度亟待完善。
1.3 防護意識落后,防護設施不全 有的人員只重視本科檢驗業務,輕視實驗室生物安全;只重視自身保護,輕視對患者的隔離;有的人員甚至以操作方便為理由,既不保護自己,也不保護患者。另外還存在隔離衣、防護眼鏡、洗手設備、通風設備不足;由于基層醫院檢驗科用房比較緊張,有的工作間在建筑設計方面存在衛生學上的缺陷,這也間接地增加了生物安全事故的發生幾率和醫院感染的機會。
2 管理對策
2.1 更新觀念,健全規章制度 科室領導掛帥,堅決改正檢驗科“重檢輕防”的思想。讓全科人員十分清楚地認識到實驗室生物安全是非常重要的工作。近年來我國先后頒布了《微生物和生物醫學實驗室安全通用準則》、《實驗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實驗室技術規范》及《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它規定了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中保護實驗人員和公眾健康的宗旨,使我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的管理工作真正步入法制化軌道。它的頒布和實施將有利于促進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標志著我國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和實驗室生物安全認可工作步入了科學、規范發展的新階段。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全科人員認真學習貫徹執行相關文件及管理辦法,根據科室的性質和特點,制定出切實可行的相關制度,落實到人,定期監測、檢查、杜絕工作中的隨意性。
2.2 強化知識培訓,提高專業水平 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其內容涉及到實際醫療工作的方方面面。醫療機構應當對臨床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并每年進行生物安全防護知識的培訓。檢驗人員應不斷吸取新知識,而不能僅僅局限在舊的知識層次上。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歸根到底是對“人”的管理,只有人的認識得到提高,才能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提高認識首先是提高領導的認識,領導應帶頭學習和遵守廢物處理和消毒隔離制度以及無菌技術等;其次是科室要提供必要的防護條件,人的健康權是第一人權。而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聽到“多用一副手套多花冤枉錢”的說法,這種認為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是提高醫療成本、降低收入利潤的認識是對患者和工作人員自身健康極端不負責任的表現,是對醫院感染工作的不了解和曲解。另外醫學繼續教育在我國已形成制度化,有必要借助這一平臺,確保檢驗工作者日常實用知識點的不斷更新。
2.3 增加資金投入,購置防護設備 實驗室工作人員所處理的實驗對象含有致病的微生物及其毒素時,通過在實驗室設計建造、使用個體防護裝置、嚴格遵從標準化的工作及操作程序和規程等方面采取綜合措施,確保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受實驗對象侵染,確保周圍環境不受其污染。適當加大資金投入添置一些設備,如購置生物安全柜、安裝免提電話機,安裝自動洗手裝置等設備是非常必要的。
2.4 加強對勤雜人員的管理 對衛生勤雜人員進行崗前培訓,講解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基礎知識,如醫院規章制度、清潔區、污染區、半污染區、醫用垃圾、生垃圾、正確先手方法、消毒隔離觀念、消毒液的配制和使用、感染性疾病的預防等。使他(她)們認識到保潔工作質量與科室環境和實驗室生物安全的密切關系及重要性。做到地面無垃圾,墻壁、門窗、玻璃無灰塵,廁所清潔無異味,廢品垃圾及時處理,減少污染源,做好保潔工作,使環境整潔優美。
2.5 規范一次性醫療用品管理和醫用廢棄物處理 檢驗人員工作時,應衣帽整潔,嚴格遵守消毒來菌制度和無菌技術操作。靜肪采血必須一人一針一管一巾一帶,微量采血應做到一人一針一管一片,對每位患者操作前洗手或手消毒,對使用過的注射器、采血針、吸管、加樣器吸頭等醫療廢棄物放入消毒桶內,經高溫消毒高壓消毒后,再做廢棄物處理。
2.6 檢驗器具的消毒處理 各種器具應及時清洗和用高效環保消毒劑消毒。
篇7
關鍵詞: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規;美國;啟示
0 引言
轉基因生物技術產業是21世紀增長最快的經濟領域,對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安全管理始終伴隨著轉基因生物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已計劃投入300億人民幣實施轉基因等專項,通過巨額的政府資金進行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研發及推廣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構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轉基因農產品產業鏈,進而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出更高要求。然而,現行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于2000年制定,在當時的背景下我國采取了嚴格的控制措施,加之近年審批操作不夠規范,管理成本較高,不利于與發達國家縮小差距。
美國是全球轉基因作物商業化推廣面積最大的國家,同時也是最大的轉基因農產品出口國。近幾年來,轉基因生物技術產業得到發展,美國轉基因生物安全風險隨之提高,轉基因生物技術的安全管理受到美國政府的高度重視。一方面,美國農業部(USDA)動植物衛生檢疫局(APHIS)根據聯邦法規第7篇第340章(7 CFR Part 340)的法規,對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環境釋放、州際轉移和進口)進行管理。然而,自1987年以來,對“已知植物病蟲害”的生物分類名單從未變更過,這意味著在商業化推廣過程中會釋放出可能產生風險的轉基因生物。不僅如此,在現行法規下批準轉基因生物的引入主要是通過審批制以及審批程序相對簡化和審批時間相對縮短的報告制,而目前只有10%左右的授權是通過審批制完成,大部分轉基因生物則是通過報告制釋放到環境中。另一方面,歐盟出于公眾知情權及貿易利益等方面的考慮,于2005年出臺嚴格的轉基因產品全程追蹤與標識政策,這與美國實行在最短時間內將轉基因作物新品種進行商業化推廣,最終為占領技術制高點的現實利益相抵觸。美國為保證轉基因作物商業化推廣有序進行,以實現其全球戰略的目的,美國政府決定對現行的“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規進行修訂,力求將未知的安全風險降到最低。本文從美國修訂“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規著手,系統闡述法規修訂的內容,同時結合目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現狀對我國的影響進行分析,最終為完善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鑒。
1 美國“關于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規修訂要點
1.1規范審批程序
1.1.1取消報告制
目前,經APHIS授權的申請中近90%都是經過報告制完成?,F行法規(§340.3(e))明確指出,APHIS對管理對象的環境釋放和進口的報告程序必須在30天內完成批復,而州際轉移的批復必須在10天內。根據新法規,所有的授權都將按照審批制來完成。與之相符,審批條件將提供關于審批書持有者必須遵守何種程序表述的更為詳細。在新法規中,需要詳細描述要實施的核心條件類別,以及審查員對審批書持有者設置的補充條件,其目的是使通過審批書授權采取的行動不大可能會導致植物病蟲害或劣性雜草的引入或傳播。
1.1.2修改審批制APHIS對將近10%的授權是通過審批制完成,具體見§340.4?,F行的法規詳細規定了APHIS審查進口和州際轉移的審批期是60天;環境釋放的審批期是120天。在現行法規中,A-PHIS對修改、轉讓及撤銷審批書的行政行為的規定并不明確。APHIS建議對法規進行完善,以增加審批申請和評估的透明度并提高效率。擬訂的改動更多的是一種修訂,而不是實質性的變動。為了建立既可提高效率又可保持適度安全的明確管理程序,審批的程序依然是通過確認和獲取與進口、州際轉移或環境釋放有關的信息,來決定和備案在何種條件下這些活動可以被批準。擬訂的改動使該法規井然有序,更清楚地反映出申請、評估和發放審批書的各項程序步驟。首先,審批的不同類型(進口、州際轉移及環境釋放)在第§340.2(b)中被列為環境釋放的新的亞類。其次,必須隨同審批申請提供的信息類別列在§340.2(c)中。審批種類以及環境釋放的性質(如果環境釋放申請)可影響對申請信息的要求。再次,§340.2(d)概述了發放審批書的程序和行政步驟。最后,對審批書附上的條件也取決于審批的種類和釋放的種類。這些條件列在§340,3中。
1.1.3審批申請所需信息更全面現行法規和新法規在信息要求方面的差別體現在現行法規§340.4節和新法規中§340.2(c)之間的不同。新法規修訂案中對所有審批申請需要的信息、每一類申請所需的額外信息以及各個類別環境釋放審批所需的信息都做了更為詳細的要求?,F行法規一般只有在申請人遞交了申請之后,APHIS才會明確需要申請人提供信息。而新法規中增加了關于記錄、報告以及審批書持有人和人之間的安排的信息需求等信息,不僅如此,新法規還要求申請人更為詳細地說明其計劃,如何避免未經審批的環境釋放,以及如果發生此類環境釋放如何進行應對的方法。此外,對于§340.2(b)(3)表中C類或D類的環境釋放申請,規定將要求申請人就該申請包含的所有活動提供更詳細的相關信息,包括受體生物、插入基因、地理位置和管理措施,以及對審批書持有人和相關人的培訓和他們之間的交流。同時,該生物在環境中生存或傳播的能力以及轉入性狀可能造成危害的細節也需要申請人加以說明。
1.2過程監管嚴格
1.2.1重新定義及特別排除部分現行法規管轄的轉基因生物種類;在現行法規中,認定一種生物是否屬于管理對象,沒有對審查員和責任人之間的相對責任做出明確的界定。根據新的修訂意見,一種轉基因生物的責任人可以正確地利用§340.0的標準來判斷該轉基因生物是否在新法規適用范圍之內,或由審查員根據該轉基因植物存在可能帶來植物病蟲害或劣性雜草的風險來決定一種轉基因生物應當接受管制。值得注意的是,對為生產藥用或工業用途化合物而實施轉基囚工程的轉基因植物,APHIS繼續對其環境釋放實施嚴格的審批條件。現行法規§340.2中有一個植物病蟲害的分類表。根據新法規的適用范圍,不再需要這一列表。在評估轉基因生物的過程中,APHIS對供體或受體的物種是否可能是植物病蟲害或劣性雜草進行評估,同時參考PPQ(APHIS植物保護與檢疫處)所擁有的關于有害物種的最新信息。PPQ擁有較之現行法規中植物分類名單更為全面、動態、可靠的信息。
1.2.2修改環境釋放的審批體系APHIS繼續保持審批制的三種類型:州際轉移、進口和環境釋放。前兩種審批的程序相對簡單,而且審批通常規定的條件所針對的風險在各次運輸之間是非常相似的,
APHIS建議對州際轉移和進口審批程序只稍作調整,但對轉基因生物釋放進入環境要采取更謹慎的監管。新法規的環境釋放審批分類系統包括五個類別:四個轉基因植物釋放類別(類別A~D)和一個其它轉基因生物釋放類別(類別E)。轉基因非植物生物的釋放(類別E)將會單列成一個類別,并且對申請進行逐個評估。APHIS提議用植物生長習性和(轉入)性狀的危害或傷害性作為對轉基因植物的環境釋放進行分類的兩個主要因素,這兩個分別被衡量的因素大致認為是轉基因植物的“暴露度”(Exposure)和“危害性”(Hazard)。利用這兩個因素對轉基因植物環境釋放的審批進行分類(見表1)。在根據表1確定了某種轉基因植物的環境釋放所屬的類別后,APHIS將審查并評估申請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確定監督和審批的條件。申請人需要提供的信息并不僅限于與上述兩個因素相關的信息,還應包括與惡劣性雜草和植物病蟲害相關風險評價有關的所有信息。在某些情況下,對信息的審查可能讓APHIS改變對某種轉基因植物環境釋放最初的歸類。
1.3保障公眾知情權
1.3.1清晰界定概念新法規建議刪除現行法規中可能對公眾理解造成混淆視聽的術語定義:特別審批書、表達載體、引入、管理對象、穩定結合的、媒介或媒介物以及特征描述明確的和只含有非編號的管理區域。
1.3.2公開審批信息,鼓勵公眾參與在新法規中,APHIS努力使審批條件透明化和可預期,同時也保留了足夠的靈活性以保證新法規的廣泛適用性,APHIS同時在網站上公開根據咨詢程序做出判定的信息,幫助公眾和相關機構了解哪些生物屬于法規管理之列。同時也將對審批條件的建議向公眾說明。除科學嚴謹、提倡高效外,新法規鼓勵公眾參與。APHIS將繼續向公眾提供正在考慮中的科學信息、環境分析以及決斷依據。尤其是當APHIS制訂有條件免除的具體相關條件時,采取一系列透明的步驟,包括科學審查、公眾意見以及適應性等,有關新通過的有條件免除審批申請程序的決定將在聯邦公報上并整理成名單向社會公布。在決定通過一項審批申請程序的新免除情況之前,公眾有向APHIS提交評議的權利。
2 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影響
2.1清晰的轉基因生物引入規范將對我國轉基因技術研發及產品出口造成限制
美國“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規修訂對其進口、州際轉移或環境釋放的轉基因生物進行了更為清晰的規范,這個規范建立在其發達的生物技術與完善的管理體制基礎之上。尤其是美國將APHIS植物保護與檢疫處(PPQ)關于“劣性雜草”的考察程序應用于轉基因作物的考察,這將直接形成技術壁壘,限制他國轉基因產品的進口。更重要的是,由于美國已列出了詳細的受管制轉基因生物名錄,這意味著我國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發也將考慮到與其兼容。
2.2對轉基因植物低水平存在的標準及執法措施將影響我國轉基因產品出口
美國“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規修訂特別強調對轉基因植物低水平存在通過制定相關標準及執法行動細則進行規范管理,尤其強調會對個案進行特別管理并可能采取法律制裁。低水平存在將是我國轉基因作物商業化推廣必須面臨的重要問題,在我國目前轉基因作物的研發與風險管理尚未形成規范的體制的現狀下,美國這一政策的實施,將在相當長一個時期內影響我國農產品出口。
2.3更全面的申請審批信息對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管理工作帶來挑戰
法規修訂稿中要求申請人事先提供包括研發以及釋放在內的詳細信息供APHIS審核,這要求研發者有強大的研發實力及推廣能力。對我國目前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發而言,無疑是一個巨大的挑戰。我國現行的“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中規定了申請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所需要提供詳細資料清單,但對于商業化推廣環節的審核卻沒有明確規定,很難切實評價大規模釋放帶來的風險。更為重要的是,我國目前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發與推廣是脫節的,研發者一般不直接參與推廣工作,導致大部分研發者對其技術的擴散難以切實把握。同時由于我國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發機構數量眾多且實力參差不齊,這使得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3 啟示
3.1監管重心在于環境釋放審批
作為全球轉基因作物商業化推廣最早也最成功的國家,美國對轉基因生物安全風險防范極為重視,構建了較為完善的防范體系。2009年,美國對“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規進行再修訂,一個重要的改進就是更加規范了轉基因生物向環境釋放的審批程序。這意味著轉基因生物的環境釋放審批將是轉基因作物商業化過程中安全監管的重心。我國將大面積推廣轉基因農作物,而我國數以億計的分散小規模農戶,以及數量龐大的中小規模食品加工企業決定了不可能對轉基因作物產業鏈實施全程監控,為此,將監管重心放在轉基因生物大規模釋放之前的嚴格審批是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有效方式。
3.2長效工作在于過程監管
美國對“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規修訂的另一個重要方面是政府加強對轉基因作物商業化過程中的監管,要求審批書持有者建立并保留審批相關記錄、允許APHIS審查這些記錄等,尤其強調APHIS對其管理行為的記錄進行審查和審計的權利。與美國不同,我國的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發主要由研究機構完成,而推廣則是由種子公司進行,二者之間存在脫節現象。為此,在轉基因作物商業化推廣過程中要牢牢抓住種子公司這一源頭,強制其建立管理檔案,由有關政府機構負責定期抽查,最大限度防范風險。
3.3建立轉基因生物安全釋放名錄
美國“特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引入”法修訂稿中重新修訂了受管制的轉基因生物名單,這個判斷標準可以幫助研發人員事先判斷他們研發的轉基因生物是否在法規的適用范圍之內。我國目前只是在轉基因安全評價管理規定中確定了轉基因生物的風險等級,沒有形成一個受管制轉基因生物名錄。盡管復雜的名錄會增加工作量,但隨著申請工作的開展,審查員將會越來越容易認定申請是否屬于受管制的轉基因生物,事先判斷其是否可以安全釋放,從而為后續的安全管理工作奠定基礎。
篇8
關鍵詞:五態 安全生產 預防 管理
隨著企業的發展,安全愈來愈受到重視。相應的安全管理也正在被人們所關注。而在安全管理過程中,對人的管理尤為重要,現代生產企業具有優良的機械設備,機械化生產已成為企業成本的必然組成部分。但機械生產運行會產生物的不穩定,機械與人處在同一環境工作時,人與機械相比總是處于相對弱小的地位,如果此時人的思維和行為處在不安全狀態下,往往是安全之禍,事故之源。所以,保證企業系統正常運行只有抓好職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職工生產過程中情緒、行為的管理,預防生產過程中職工出現“五態”行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五態”的特征及危害
1.1病態
疾病是機體在一定的條件下,受病因損害作用后,自穩調節紊亂而發生的異常生命活動過程。在這種狀態下,人體的形態或功能發生一定的變化,正常的生命活動受到限制或破壞,或早或遲地表現出可覺察癥狀,這種狀態的結局可以是康復(恢復正常)或長期殘存,甚至導致死亡。人在“病態”下工作,由于疾病影響所導致人身體和情緒上發生變化,一旦在工作中遇到突發事件,精神、心理受到過度刺激,很容易造成突發性急性病變產生。例如:一些特殊工種群體,職業使他們長期精神、心理緊張,在執行任務過程中,長時間應付不測事態和變化的環境,在壓力刺激下,其體力和精神始終處于緊繃、集中狀態。由于情緒長時間處于緊張狀態下,這種緊張心理影響最大的就是心臟和大腦,長期處在這種工作環境中,極易引發高血壓、心臟病等疾病。帶病工作是件很可怕的事情,一旦工作中突然發病,很容易失控釀成慘劇。所以,作為企業,首先要正確認識到,職工的生命高于一切利益,要在思想上樹立“有生命才有一切”的觀點,珍惜生命,做好對職工身體疾病的了解、預防和控制。企業職工只有在具備健康的身體、良好的身體素質條件下,才能在各種工作環境中遇到挫折時全神貫注,沉穩操作,杜絕悲劇的發生,才能做到不影響正常工作,不給企業安全生產秩序帶來傷害及損失。
1.2 疲態
疲勞是“疲態”的重要表現行為,疲勞又分為生理疲勞和心理疲勞。
1.2.1生理疲勞
生理疲勞是一種非常普遍的病癥。當人體過度疲乏時,生理機能下降,組織細胞供氧減少,紅細胞攜氧能力下降,血管收縮,細胞新陳代謝功能降低,人就會感到疲勞,從而出現生理疲勞癥狀。生理疲勞癥狀表現為頭昏頭痛、眼花、記憶力減退、血壓下降、心率過速、情緒低落等。人在進入生理疲勞狀態時,會出現頻繁打哈哧,眼皮沉重,思維滯后,手腳反應緩慢,動作不連貫,操作不準確現象,對突發狀況反應遲鈍,當遇到各種異常或突發狀況時不能準確判斷和迅速處置,導致安全事故發生。
1.2.2心里疲勞
心里疲勞則是指人在長期從事一些單調、機械的工作或活動中,伴隨著肌體生理方面的變化,中樞局部神經細胞由于持續緊張而出現抑制。人在進入心理疲勞時會心情煩燥、神情恍惚,精神萎靡不振,在這種精神狀態下工作,頭腦不清醒,注意力渙散,對正在從事的工作產生抵觸、惰性心理,對工作的熱情和興趣明顯降低,直至產生厭倦情緒。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產生心理疲勞時,對待工作的態度是能省力就省力,能湊合就湊合,缺乏自主性、導致工作效率降低。心理疲勞很多時候是不知不覺潛伏在人們身邊的,它不會一朝一夕就致人于死地,而是到了一定的時間,達到一定的“疲勞量”才會引發人的不良情緒反應,所以往往容易被人們忽視。如礦山、建筑、井下、鋼廠等作業一線的職工,單調、繁重的勞動往往是在引發身體疲勞的同時伴隨著心里疲勞產生。生理疲勞和心里疲勞如果不加以重視繼續工作造成疲勞狀態產生,會增加事故發生的危險性,給安全生產帶來隱患。
1.3酒態
“酒態”是指人體血液中乙醇濃度在0.05-0.1%時,人的思維開始朦朧、眼充血、表情無憂無慮、欣、言行粗魯、眩暈等;而達到0.3%時,表現出口齒不清、步態蹣跚、動作不穩、神志錯亂時出現的狀態,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醉酒狀態。
酒的主要成分是乙醇,乙醇作用于人體是無需經過消化系統而可以被腸胃直接吸收進入血管,由血液循環至大腦及神經中樞。在乙醇的影響下人會出現眼睛充血、神情亢奮、言行過激、眩暈、頭腦昏沉、視力模糊、精神疲乏、神志不清、失去自控能力等狀態。如果職工在飲酒后從事生產活動,身體在酒精的作用下出現上述癥狀時,很容易出現判斷失誤,對危險防范、預防能力下降等現象,特別是在過量飲酒后,中樞神精在酒精的刺激下產生過度亢奮,人在亢奮情緒支配下往往會做出一些過激行為,給生產帶來極大安全隱患,對自己,對生產造成重大危害。
1.4氣態
情緒波動,大多數是由思想問題引起的。在日常生活中,每個人都難免會遇到不順心的事,情緒也會隨之發生變化。當一些人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順的事情或是受到外界的、人為的和出乎意料的各種因素的影響時,極易產生焦慮不安、沖動、急躁情緒,在這些情緒控制下會誘始人的心理反映發生嚴重改變,產生過激、忿怒情緒,這種情緒、狀態我們稱之為“氣態”。伴隨著“氣態”情緒活動,將會發生一系列心理變化。當人處在“氣態”情緒狀態時,會產生強烈的逆反心理,這種心理會造成一種無視法律法規或管理制度規范的對抗性心理狀態,當職工把這種狀態帶入到工作中去時,行為就會表現出“你讓我這樣,我偏要那樣,越不許干,我越要干”,對管理者當面頂撞,不但不改正錯誤,反而發脾氣或罵罵咧咧,繼續違章等高應激性反應。強烈的應激狀態阻礙和干擾了正常水平發揮,至使安全防范失控等問題出現。
1.5興態
“興態”是當人因為生活或工作上遇到令自己滿意、快樂的事情,或是在服用了興奮型藥物、食品時,情緒上會出現興奮狀態,會使認識操作賴以活動的神經中樞受到過度刺激,大腦皮層相關部分的正常值受到干擾,神精系統會出現暫時性不平衡,造成思維錯亂,從而降低了思維效能。由于思維能力的降低導致自身抑制力下降,調節控制中樞神經作用減弱,這時就會產生難以自制的亢奮情緒,行為表現出現輕率、好動、異想天開、忘乎所以等應激反應,從而出現一系列動作失調和行為紊亂現象。職工一旦將興奮狀態帶入工作中,由于受興奮情緒左右,情緒上會產生驕傲自滿,過高估計,逞能心理,不能正確認識和判斷客觀事物;會爭強好勝,積極表現自己,能力不強但自信心過強;不思后果、非理智性蠻干冒險作業;受激情的驅使,有強烈的虛榮心,怕丟面子,硬充大膽,這時便會目無各種規章制度,做出一些危險的操作動作和行為,導致事故的發生。
2.“五態”的預防與管理
2.1加強“五態”危害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如何讓企業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能從思想上真正認識了解“五態”在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危害,認識到預防“五態”、管理“五態”的重要性呢?首先要做到廣泛宣傳“五態”的危害性,要加強宣傳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方式,把“五態”在生產運行中的危害及所產生的事故隱患,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展示、講解,以達到啟發、教育目的。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在思想上能真正理解、重視對“五態”的預防與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以往眾多事故都表明,管理者對安全生產方針認識不足,沒有將其落到實處,口頭上喊安全第一,實際生產中,片面追求進度和效益,忽視被管理者的行為狀態,對生產和安全形成不了統一認識,出現生產與安全“兩張皮”現象。而眾多被管理者則是在明確知道自身狀態不佳的情況下,卻抱著僥幸心理,認為自己只是身體上的一點小毛病,情緒上偶爾不穩定,不會影響到生產,存在麻痹和僥幸心理,致使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處于一種松懈狀態,導致事故的發生。由此可見思想結構的不統一,往往導致行為的不統一,其行為后果就是造成事故隱患的升級爆發。所以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只有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到“五態”對安全管理的重要影響,真正從思想根源上樹立起預防“五態”、管理“五態”對安全生產的重要作用,才能在生產過程中重視安全,管理安全,從根本上預防、控制“五態”形為發生。
2.2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責任制,完善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要減少 “五態”行為,企業首先要建立起對“五態”危險源的危險辨識、評估、控制、防范和應急管理等分級行政管理負責機制。即層層問責制: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問責各分廠負責人;各分廠負責人問責車間負責人;車間負責人問責各班組長,各班組長要對全班組成員負責。真正做到一級抓一級,一級管一級,層層管理,層層負責,把檢查“五態”行為落實到每個人,責任分解到每個人。同時,企業要充分完善、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企業的管理者在貫徹落實規章制度的同時,不能只是落實在紙上,更要帶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才能讓規章制度充分發揮效果,不成為一紙空文,才能使職工從熟悉制度到最終認可制度,并做到嚴格遵守制度。讓職工在安全生產中有章可循,避免將“五態”行為帶入工作崗位。
2.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素質
預防和控制“五態”行為,單純靠職工的自覺能動性是不夠的。建立起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和配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才是控制“五態”行為,降低事故發生率最有效的辦法。企業管理者必須認識到,管理好“五態”,減少因“五態”行為造成的安全隱患,杜絕事故發生,才能確保企業穩定生產,增加經濟效益。建立安全管理機構,配置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是確保企業安全有序生產的最有力保障。安全管理機構的建立不能搞形式主義,應在企業的管理制度中明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人員的管理水平,增加安全工程技術人員的數量,使安全管理系統能夠在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充分發揮其監督、檢查、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的安全管理作用。企業在安全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配備上,應注入新鮮血液,招收高校畢業的專業安全管理人才,以充實安全系統的安全理論基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素質決定著其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作用是否能夠有效發揮,企業要通過培訓不斷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素質,促使安管人員不斷更新安全知識,積累寶貴經驗,提高技術水平,使其在安全生產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游刃有余,樹立權威的工作形象。通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對職工進行時時監督、管理,并隨時將安全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五態”現象進行管理。同時上報相應的管理部門,使企業管理者能在第一時間撐握職工的行為、狀態,預防事故發生。
2.4做好職業道德教育,從源頭扼制“五態”現象產生
預防“五態”,就要從職工的思想根源抓起。每名職工所受教育以及所處環境不同,對事物的接受、承受能力也不同,所以對道德標準的認知也不同。企業要想做好對職工的規范管理工作,必須要做好職工職業道德教育工作,通過對法律、法規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的學習、培訓,同時各班組、車間、廠礦要大力開展職工競賽、評比、績效考核等活動,要通過獎優罰劣來深化職工職業道德教育,讓職工懂得忠于職守、服從領導、團結協作的重要性。讓職工建立起良好的職業道德準則,能共同遵守行為規范,打造出一個良好的職業道德環境。職工職業道德素質的提高,是職工在工作中自覺做到遵守所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做到我不傷害自己,也不傷害別人,同時也不被別人傷害,并進行互相監督,從思想上警醒自己扼制住“五態”行為產生,自我規范、自我約束“五態”行為的保證。此外,企業還要大張旗鼓地開展起反“五態”活動,對“五態”人員發現一個處理一個,處理時要突出一個“嚴”字,做到“領導抓不好就下臺,工人違章就待崗”,等嚴格規定,大力扼制“五態”現象的發生。
3.結語
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項貫穿企業各部門和各個生產環節在企業人機系統工程活動中能否順利運行的工作。單靠機械本質安全是達不到最佳安全管理效果的,只有加強人的意識,真正從思想上認識到控制和管理“五態”的作用,才能發揮安全工作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現代企業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在思想上能夠充分認識到“五態”對安全的危害,做到領導嚴格管理,職工認真執行,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將管理思想滲透到各個部門、各個環節,與具體業務相結合,結合各部門自身工作性質和特點各有側重又相互積極支持配合,做到以個人保班組,以班組保車間,以車間保全廠,切實以主人翁風貌在安全工作中盡主人之責,保障企業經濟穩定發展,才能最終創造出一個萬眾一心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參考文獻:
[1]百科大全[M];
[2]社會心理學[M];
[3]安全生產管理學[M].國家安全生產管理監督總局
[4]北營公司安全管理規定[M].本鋼集團北營公司
篇9
生產管理是電務生產調度指揮系統的核心模塊之一。該模塊為設備的維修檢修、工區的日常維護工作提供合理化管理及支持。生產管理子系統有機結合生產維護過程中的各元素,將數據流閉環流轉,實現三表一致,合理自動生成計劃、安排派工。計劃、任務、派工的數據流轉如圖2所示。數據流轉過程及步驟:系統根據管內設備最后維修時間及維修周期自動生成年計劃表,工長可對生成年計劃表進行手動調整。其中,設備最近一次檢維修時間在系統第一次上線時可由人工輸入,后續各次檢維修時間都由管理數據流中的派工單完成情況自動回填。在臨時任務的下發流轉中,系統自動提供責任機構為本工區的任務至工區待派發列表中。問題庫子系統數據自動納入生產管理,系統自動提供問題責任機構至工區待派發列表。工長派工時,根據系統提供的當日該工區可以作業的檢維修任務、臨時任務、責任問題處理,列表進行任務派發。派工完成作業結束后,工長負責確認完成情況,完成情況數據會自動流轉回檢維修任務、臨時任務、問題庫模塊,下一次派工時,系統會根據完成情況的回填數據,自動調整待派發任務列表。其中,月表完成情況統計、臨時任務完成統計報表、工作日志等報表可自動生成。上述流程在電務生產調度指揮系統中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并應用,使得生產管理過程在以下幾個方面得到了顯著提升。1.年度財務計劃(年表)的制定更合理。系統自動生成的年表數據,是管內所有設備嚴格按檢維修時間點作業時,所需花費的工時及勞力的統計。為年度財務計劃制定提供了合理的數據。2.月度工作任務制定更合理。每月末系統會自動生成下月月表任務,系統根據當前時間實際完成的任務情況自動調整下月任務計劃,為下月計劃提供符合實際的更合理的任務安排,也有效防止了人工制定計劃時發生漏檢、過檢的可能。3.工長派工的有效性及效率得到顯著提高。系統會自動羅列出每日工區需作業的任務,工長只需根據待派發任務列表進行人員安排,大大降低了工長任務安排的工作量,同時提高了工長任務安排的有效性。4.通過系統卡控,保證了“天窗”及作業派發的一致性。在工長派工時,只有有“天窗”點的站,才能安排設備檢修等必須在點內才可作業的任務。5.臨時任務、問題庫等任務的處理及時性得到提高。通過信息化手段實現了臨時任務的下發,問題庫問題整改等過程,并與工區派工功能相結合,保證了臨時任務、問題庫能及時有效的被工長查閱到并安排作業,防止遺忘。6.月度工作情況統計、工區工作日志等報表的自動生成。它能有效減少統計工作量,并提高統計數據的準確性。7.系統提供了上級的有效監督手段。上述所有的操作,包括工區指定年月表、派工安排及完成確認、臨時任務發起和下發記錄、問題庫流轉記錄等都實時的記錄在系統中,系統提供上級對下級數據的查詢權限,上級在需要抽查下級工作、了解下級工作完成情況時,可登錄系統隨時進行監督考核。
2檢維修任務管理
2.1檢維修任務作業周期初始化電務段維護人員根據電務段的《主要信號設備檢修工作周期表》、《信號中修計劃表》等文件內容,將管內各設備類型的維修周期和定額工時錄入系統中,作為系統的檢維修周期字典。檢維修類型分為2種:按設備、按任務。按設備作業的檢維修,是將作業細分至單個設備,為每個設備安排作業并進行卡控銷號;按任務作業的檢維修,將作業細分至單項任務,最小責任單位為工區。電務段管理人員可根據作業性質設定作業項類型。2.2年表生成工區編制年表時,可點擊“自動生成”按鈕,系統會根據數據庫自動生成本工區年度計劃。生成年度計劃后工長可在其基礎上進行調整修改,點擊提報提交至車間審核。系統提供在線流程審核功能:工長提交車間審核,車間提交段審核,通過后年表生效。年表生成算法的簡要說明:根據“設備最后一次檢維修日期”,加上“該設備的檢維修周期”,計算出本年度內該設備應該作業的所有日期。詳細生成算法如下:1.遍歷檢維修周期表中設定的作業項,取出作業項關聯的設備類型及作業周期。2.遍歷本工區管轄的車站/區間。3.查找車站/區間設備臺賬,如果該車站/區間存在“作業項設備類型”的設備,則繼續執行,否則忽略該站/區間。4.遍歷站/區間的“作業項設備類型”下的設備臺賬,找出每個設備的最后維修日期。5.如果“最后維修日期+作業周期”的日期落在本年度內,則在年表對應的月份作業設備數累加1。6.循環處理第5步驟,直到該設備的維修日期大于本年度。2.3月表生成工區編制每月工作計劃時,可點擊“自動生成”按鈕,系統會自動生成下月的工作計劃;生成月度計劃后,工長可在其基礎上進行調整修改。系統提供在線審批流程功能,工長提交車間審核,車間提交段審核,通過后月表生效。月表生成算法與年表類似:獲取該工區的年度計劃任務,獲取該任務中各設備的最后一次維修時間,最后一次維修時間加維修周期落在本月度內的設備,作為本月維修工作。
3臨時任務管理
電務生產作業中,除了按周期計劃執行的設備定時檢維修作業外,還有計劃外的臨時性任務。例如,年中發起的專項整治活動。電務生產調度指揮系統具備臨時性任務管理功能,大致過程如下:①電務段、車間可發起任務,并將任務下發給下級單位;②工區在派工作業時,能自動得到上級下發給自己的任務,進行派工安排;③工區在作業完成時,派工單完成填報后,自動將完成情況回填至臨時任務中;④上級單位可查閱具體派工單的實現,也可查閱臨時任務各下級單位的完成情況。系統提供臨時任務管理的信息化手段,并有效地將臨時任務與派工作業相結合,保證臨時任務的派發及完成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4問題庫
問題庫模塊用于記錄、跟蹤、流轉、處理電務工作中發現的所有待解決的設備問題、管理問題等。問題庫數據來源于其他模塊:包括干部下現場檢查、定期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段、車間人員也可直接在問題庫模塊錄入發現的問題,并按電務段問題處理流程分派問題至責任機構。問題被流轉至工區后,會自動出現在工區待派工列表中。派工完成確認后,同樣會將問題克服情況回填至問題庫。系統提供了問題庫管理的信息化手段,并有效地將問題庫與派工作業相結合,保證問題的派發及銷號的準確性和及時性。
5派工管理
5.2工作任務派發
工長登錄系統后,點擊派工界面,系統會自動列出工區管內各個站需要在當日作業的任務,包括:①當日到了檢維修周期的任務及設備。例如“1#道岔”在2014-05-01檢修過,檢修周期為3個月,系統在2014-08-01之后的派工界面中都會列出“1#道岔需要檢修”,在5日之內“2014-08-01至08-06”會以黃色標記提醒工長盡快安排該設備檢修,超過5日后“2014-08-06”之后會以紅色閃爍標記提醒安排檢修作業。②當日還未完成的臨時任務。系統會從臨時任務數據庫中,將責任工區是本工區,并截止當日仍未完成的臨時任務羅列給工長,工長派工可安排人員對臨時任務作業。③當日還未完成的問題庫問題。系統會從問題庫中,將責任工區是本工區,并截止當日仍未銷號的問題羅列給工長,工長可安排人員對問題進行克服。在系統提供的任務派發界面上,工長對人員的安排可分成2鐘:按組派工、按個人派工。按組派工:每組會設置組長、室外防護員、組員,派工時選擇組長進行整組派工。按人派工:派工時可選擇個人,并為個人作業配備室外防護員。包保人的信息會自動提示給工長,工長可選擇默認由設備包保人作業或另外選擇人員作業。
5.2派工單打印
完成工作派發后,可按電務部門要求格式打印每個人的派工單。派工單分為4種格式:①個人派工單,顯示個人作業的任務列表及作業員注意事項;②組派工單,顯示組作業的任務列表及作業員注意事項;③防護員派工單,顯示防護員防護的任務及防護員注意事項;④駐站聯絡員派工單,顯示所在站所有任務及聯絡員注意事項。派工單注意事項會根據每個人被安排的任務,自動從系統默認注意事項字典中關聯至派工單中。
5.3派工完成確認
在每日作業完成后,工區收集所有作業人員的派工單,并把作業任務完成情況填報至系統中。派工作業完成情況確認后,系統會將數據自動回填。①檢維修設備及任務回填,例如“1#道岔”在2014-08-10確認完成檢修后,數據將回填至檢維修月表完成情況中,并且系統會根據本次回填日期自動安排下次檢修作業日期至“2014-11-10”。②臨時任務回填,如果是對臨時任務派工的完成情況確認,確認情況會回填至臨時任務模塊。③問題庫回填,如果是對問題庫派工的完成情況確認,問題庫責任人流轉會自動完成,并自動流轉至驗證人處進行驗證銷號。
6總結
篇10
關鍵詞:物料提升機;安全管理;對策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2-0207-02
一、物料提升機制造管理
1.物料提升機(以下簡稱提升機)制造管理薄弱。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對提升機設計、制造的標準有待進一步規范?,F行的物料提升機多種多樣,安全裝置參差不齊,安全性能指標各異,在設計和制造上存在著較大的缺陷和安全隱患?,F行物料提升機是非標準產品,未納入國家生產許可證產品之列,也沒有完善安全監督管理。多數產品是施工企業自制、小型生產廠家制造,部分產品由鄉鎮企業制作,生產廠缺少基本生產技術、設備,工裝落后,沒有建立健全相應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內控質量標準,無法保證其產品質量。健全、規范和完善提升機設計、制造安全標準,保證施工安全,滿足額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參數的要求。提升機應有產品標牌,標明額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設高度、制造單位、產品編號及出廠日期。提升機出廠前,應按規定進行檢驗,并附產品合格證。
2.提升機架體金屬結構穩定性差。提升機的制造,沒有經過正規的設計計算,在用料、截面尺寸、形狀等方面均不符合GBJ17《鋼結構設計規范》等國家標準的有關要求,整機結構的剛度和強度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架體多數不是由標準節連接組成,而是由單根桿件現場逐件組裝而成。桿件間的聯接使用普通螺栓,不能形成穩定結構,在負荷力作用下易造成扭曲變形,甚至傾翻。架體金屬結構穩定性設計和實驗,確認金屬結構無開焊和無變形方可投入生產。
3.提升機安全裝置不齊全。提升機的安全裝置一般有,安全??垦b置,斷繩保護裝置,上下極限限位器,超載限位器,吊籠安全門,緩沖裝置等。目前,由于使用的物料提升機存在著裝置不全,安全性能差等問題,導致了物料提升機安全事故不斷發生,成為安全施工中一個較為突出的隱患。
二、提升機安裝管理
目前,施工現場的提升機安裝人員參差不齊,沒有專業安裝隊伍安裝,大多數由施工現場的架子工安裝。由于這些人員不是專業安裝,沒有經過安裝培訓,不懂標準和規范要求,同時也缺少必要的安裝經驗和熟練程度,在安裝過程中存在隱患。安裝人員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方可施工。安裝前應檢查提升機產品合格證,確認金屬結構的成套性和完好性;提升機構完整良好;電氣設備齊全可靠;基礎位置和做法符合要求;地錨的位置、附墻架連接埋件的位置正確,埋設牢靠;提升機的架體和纜風繩的位置未靠近或跨越架空輸電線路。必須靠近時,應保證最小安全距離,并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提升機應安裝附墻裝置?!洱堥T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提升機附墻裝置的設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其間隔一般不宜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的頂層必須設置1組,附墻后立柱頂部的自由高度不宜大于6米。當提升機安裝高度大于9米時,應及時加設一道附墻裝置,并應隨安裝高度增加加設附墻裝置,而在實際安裝過程中經常是安裝完后再加附墻裝置,出現在安裝過程中架體倒塌事故。另外,附墻裝置與建筑結構的連接應采用剛性連接,并形成穩定結構,附墻架嚴禁連接在腳手架上。
2.提升機吊裝管理不當。卷揚機穩裝的位置按照要求應該滿足“從卷筒中心線到第一個導向滑輪的距離,帶槽卷筒應大于卷筒寬度的15倍,無槽卷筒應大于20倍”的要求,同時卷揚機還應安裝鋼絲繩防脫裝置。由于施工現場比較狹窄,很多施工現場卷揚機與物料提升機安裝距離達不到這一要求,經常由于距離太近而出現鋼絲繩纏繞錯疊和脫離卷筒現象。另外這也不利于司機操作,司機在卷揚機處操作會出現吊籃擋住視線,對吊籃的停靠位置掌握不準。司機離卷揚機太遠,不能隨時檢查發現卷揚機工作情況,極易發生事故。
3.提升機進料口防護棚搭設不規范。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不搭設防護棚或防護棚搭設的強度,即防墜落物的沖擊能力不足,另外就是防護棚搭設的面積不夠。規范規定:物料提升機架體地面進料口處應搭設防護棚,以防止物體打擊事故,防護棚使用5CM厚木板或相當于5CM厚木板強度的其他材料。防護棚搭設要求是低架前后3米,高架5米左右,寬度稍大于架體寬度,防護棚兩側還應掛立網防護,防止人員從側面進入。
4.提升機卸料平臺搭設不規范。卸料平臺搭設穩固與否直接影響到操作工人的安全,這也是井架高空墜落事故的主要原因。嚴格要求來說,卸料平臺應該做成獨立式平臺,即該平臺的搭設只能是單獨從地面立桿搭起或采用與建筑物拉結的形式,不能與腳手架連在一起,以免影響腳手架的穩固。
5.提升機未安裝超高限位器。超高限位器是為防止意外情況下電源不能斷開吊籃仍繼續上升,造成卷揚機仍繼續運行拉斷鋼絲繩或拉翻物料提升機。
6.提升機未立網或立網防護不全。物料提升機安裝完后,在其外面應搭設腳手架并張掛立網全封閉防護,以免從運行的吊籃內落物傷人。
7.提升機四門安裝不全。物料提升機四門包括進料口防護門,卸料平臺防護門和吊籃前門、后門,現在施工現場的物料提升機大多數只有吊籃前門,而缺少其他三門。為了使用安全,施工現場應保證四門齊全且正常使用。
8.提升機在安裝完畢后,必須經正式驗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時,使用單位應對每臺提升機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備查,其內容應包括:驗收、檢修、試驗及事故情況。
三、提升機使用安全管理
提升機使用環節的管理十分重要,正確使用和操作提升機,司機要經培訓合格,現場安全監督要到位。由于建筑工人安全意識較淡薄,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意識,未進行現場隱患整改,極易造成事故。
1.提升機司機未培訓合格。提升機司機普遍未經過培訓合格,無上崗證,非專業司機現象普遍。司機不固定,經常更換,也給提升機的管理帶來很大隱患。由于不了解物料提升機的使用情況,再加上不能及時維修保養,設備會經常出現缺陷影響使用,甚至造成事故發生。
2.隨意拆除或不使用安全保護裝置。比如安全??垦b置,超高限位器,安全防護欄門等,提升機的安全保護裝置是發生事故時的第一道防護線,當發生誤操作或違章作業時可以及時發生作用,避免事故的發生。因此,安全防護裝置不能拆除?,F在施工現場對安全??垦b置的使用還不了解,安全停靠裝置是井架運行至各樓層位置裝卸物料時,將吊籠牢固地固定在立柱上,防止吊籠上下擺動及側向擺動,影響操作人員作業。
3.物料放置不規范。物料在吊籠內應均勻放置,不得超出吊籠外,當物料在吊籠中放置時,應采取安全措施,排除運行障礙,并制定防墜落措施,散料應裝箱或裝籠,嚴禁超載使用和人員攀越吊籠上下。
4.信號不好。由于提升機司機在地面操作,不象施工升降機那樣司機在吊籠內操作,因此司機對物料提升機吊籠內操作人員的操作不能準確掌握,經常出現??坎粶驶蛉宋闯鰜?,吊籠已運行現場,存在很大隱患。
5.提升機安裝后檢查。查看金屬結構有無開焊和明顯變形;架體各節點連接螺栓是否緊固;附墻架、纜風繩、地錨位置和安裝情況;架體的安裝精度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防護裝置是否符合要求;卷揚機的位置是否合理;電氣設備及操作系統的可靠性;信號及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良好清晰;鋼絲繩、滑輪組的固接情況;提升機與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及防護情況。
6.提升機使用前檢查:地錨與纜風繩的連接有無松動;空載提升吊籃做一次上下運行,驗證是否正常,并同時碰撞限位器和觀察安全門是否靈敏完好;在額定荷載下,將吊籃提升至離地面1m~2m高度停機,檢查制動器的可靠性和架體的穩定性;安全??垦b置和斷繩保護裝置的可靠性;吊籃運行通道內有無障礙物;司機的視線或通訊裝置的使用效果是否清晰良好。確認提升機正常時,方可投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