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意見范文

時間:2023-05-04 13: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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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意見

篇1

關鍵詞:偷稅罪、立法缺陷、修改建議

稅收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進行經濟建設資金的重要資金來源,是促進社會發展、調整物質財富分配的重要經濟杠桿。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稅收在國家政治和經濟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一段時間以來,偷稅行為日益猖獗,不僅嚴重破壞了稅收征管秩序,而且給國家造成了大量的稅款流失。雖然偷稅已經成為目前經濟活動中較為常見的一種違法行為,但是因偷稅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卻不多見。出現這種現象的原因,除了部分稅收征管人員以罰代刑、執法不力以外,我國刑法關于偷稅罪的規定過于原則及其與稅法和稅收征管實踐銜接上的不嚴密也是一個重要因素。為此,筆者在對偷稅罪的認定和處理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的基礎上,對偷稅罪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問題簡略闡述自己的觀點,以供參考

一、我國刑法關于偷稅罪的處理和認定

刑法第201條第1款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并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根據刑法第204條第2款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后,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未超過繳納稅款部分,也按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

以上規定表明,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收稅款,偷稅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我國偷稅罪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1、數額加比例標準缺乏嚴密性,導致出現空白地帶,司法實踐難以準確操作

現行刑法在認定偷稅罪時采取的主要是比例加數額標準,即是以偷稅的數額及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作為定罪的標準,這是刑法中唯一采取此類標準的罪名。在偷稅罪中,刑法對于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且在1萬元以上但又不足10萬元時,或者納稅人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且偷稅數額在 10萬元以上時的偷稅行為,都沒有作出明文的規定。其結果是出現了定罪上的空白地帶,導致司法實踐中會出現依法無據的情形。

按現行標準勢必會造成大額納稅人偷稅數額巨大但因比例不夠而不能定罪,小額納稅人偷稅數額不太大但因比例高則被定罪,甚至達到加重量刑的情形。這種將大額納稅人與小額納稅人區別對待的做法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小額納稅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也包括違法處罰時的平等。同樣的違法犯罪行為應受同樣的處罰,就犯罪而言,處罰只能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而不同。雖然大額納稅人上繳的稅款多,對國家貢獻大,但不能因此而放寬對大額納稅人的定罪標準。

以偷稅比例作為判定標準還會為個別行政執法、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提供機會。刑法沒有明確規定偷稅數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期間,以及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等問題,導致采取不同的時間段,不同的稅額相加方法,就必然產生罪與非罪不同的兩種認定結果現行比例加數額標準。

2、敘明式罪狀容易產生疏漏,不能與稅收征管很好銜接

我國刑法對偷稅罪采用了敘明式罪狀的方式。筆者認為,這種方式雖然具有“明示其一,排除其它”的功能,有助于貫徹罪刑法定的原則,但其也具有很大的缺陷,尤其是用于經濟犯罪的立法。這是因為:

(1) 敘明式罪狀容易產生疏漏,不能適應現實的需要。在經濟飛速發展和世界科技突飛猛進的今天,納稅人偷稅的手段是多種多樣、推陳出新的。無論羅列多少偷稅方式,也無法涵蓋偷稅之全部外延,容易產生疏漏。如果僅對犯罪手段作列舉式的規定,將會使那些雖出自相同的犯罪目的并都發生了稅款流失后果的偷稅行為,但由于采用了不同表現形式而受到不同性質的處罰。其結果,肯定會出現大量新型偷稅案件得不到應有的刑事制裁,稅收制度與刑法的相關規定嚴重脫節的矛盾將更加突出。

(2)采取這種方式易與稅法不協調。稅收法律制度,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社會經濟體制的不斷變化,隨著稅收制度和征收制度的不斷變化而發展變化的;其他與稅收相關的財務會計制度也在不斷變化之中,如目前的會計電算化和電子報稅等就是以前沒有的。所以在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制度不斷變化的過程中,完全從稅收征管形式的角度限定偷稅方式是不可能的……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 的立法規定不嚴謹,容易產生歧義。

在理解“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這一偷稅方式時,應當理解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與“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并列關系。但從字面上和邏輯上來看,理解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是“拒不申報”和“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前提條件也是行的通的。這樣一來,虛假申報也必須經稅務機關通知后才有可能構成偷稅罪。這顯然與立法者的原意是相悖的,但這種歧義卻是由于立法時的表述不嚴謹所致。

另一方面,這一規定還混淆了納稅申報義務和納稅義務的界限。納稅申報和納稅兩個概念的含義是有區別的。納稅申報是指納稅人依照稅法的規定,向征稅機關提交有關納稅事項的書面報告的一種法定行為。在納稅申報期間,無論有無應稅收入、所得、其他應稅項目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均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事宜。納稅義務是以應稅事實的實際發生為產生前提,而納稅申報則是政府對稅收的一種管理方式,并不以應稅事實的發生為產生前提。例如,自行申報納稅人在未發生應稅事實的情況下亦應申報,即零申報??梢?,違反了納稅申報義務并不一定就會違反納稅義務。再者,偷稅罪的行為本質在于欺詐性,表現為隱蔽性和非公開性。而“拒不申報”則是對稅務機關管理權的公然抗拒,表現為公開性,這與偷稅行為理所當然具有的欺詐性、隱蔽性截然相反,不符合偷稅罪本質特征的要求。

三、我國偷稅罪的立法修改建議

1、采取列舉加概括方式規定偷稅行為方式

既然敘明罪狀所采取的完全列舉方式存在諸多弊端,就應當進行相應的修改??紤]到經濟生活的多變性以及稅收法律的發展性,從增強刑法與稅收法律制度的協調性、以及刑法自身的周延性、功能性角度,應該采取空白罪狀與敘明罪狀之長處,在對偷稅行為手段進行列舉的同時,概括性規定“兜底條款”以保持刑法的穩定性與周延性。這樣一來,既顧及到了現實存在的各種偷稅行為,又為將來可能出現的新的偷稅行為方式能夠得到法律的懲處留下了空間。

2、取消比例加數額的確認標準,實行單一的數額標準

偷稅罪是經濟犯罪,通常是通過對其犯罪結果的量化、數額化來衡量其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偷稅數額是衡量和判斷偷稅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最重要標準之一。所以在刑法規定尚不完善的情況,可以考慮以偷稅數額作為考查其社會危害性的標準。因為,如果以偷稅數額作為認定偷稅罪的標準,在查處偷稅過程中,就只存在偷稅數額的認定,從而避免了偷稅比例的計算。另外,由于沒有比例標準,而偷稅數額又具有一定的客觀性,因此減少了納稅人規避稅法的空間;對司法機關而言,可以更高效率地查處偷稅犯罪。

3、取消“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規定

由于該條規定可能產生歧義理解,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偷稅中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進行了解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收登記、扣繳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如前所述,“拒不申報”是對稅務機關管理權的公然抗拒,表現為公開性,這與偷稅行為所具有的欺詐性、隱蔽性的本質特征全然不符。且納稅申報和納稅是有著不同含義的兩個概念,違反了納稅申報義務并不一定就會違反納稅義務。

所以,筆者認為上述司法解釋中關于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的解釋有擴大解釋之嫌,建議無論辦理納稅登記與否,對于一般性的不申報行為,經查實達到偷稅數額標準的行為可以以偷稅罪處罰,但是如果確經納稅機關書面通知而拒不申報,情節嚴重的,應該通過修改抗稅罪的罪狀以抗稅罪來處罰。

參考文獻

1、高銘暄主編:《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3、張守文著:《稅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4、吳亞榮主編:《中國稅收犯罪通論》,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年版

5、陳興良著:《規范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版

6、劉世春編著:《偷稅與反偷稅最新案例》,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2年版

7、周洪波:《偷稅罪立法的幾個問題》,法制日報2004年4月8日第10版

篇2

為進一步加強我鎮行政執法隊伍正規化、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建立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廉潔高效的執法隊伍,充分調動全體執法人員工作積極性、創造性,特制定如下規章制度。

一、工作制度

1. 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嚴守工作紀律、顧全大局,服從組織,對于鎮黨委、政府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必須無條件圓滿按時完成。

2. 所有人員在執勤、值班或外出時,應做到舉止文明、依法辦事,嚴守紀律,文明執法,不得主動挑起紛爭,為城管執法隊伍樹立良好新形象。

3. 執法隊員必須秉公執法,不準吃、拿、卡、要,不準以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損公肥私,接受賄賂。

4. 嚴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日中午飲酒,嚴禁接受所辦理事件當事人或與利害關系人吃請,如有違反者,一次扣除當月績效工資,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產生嚴重后果的,予以辭退或開除。

5. 每日無特殊安排工作,每人按時簽到,并對個人負責轄區實施兩次以上全方位無死角巡查,并據實填寫巡查日志,如發現違建情況第一時間報告。

6. 鎮財政保障參照區執法大隊著裝發放標準及時配齊執法隊員制服。執法隊員工作期間一律著統一執法制服,標志佩戴齊全,保持儀表端正和服裝整潔。如未按規定著裝,出現一次扣除當月績效工資50元。

7. 工作期間不準脫崗打牌、下棋等其他與工作無關事項,出現一次扣除當月績效工資300元。

8. 忠于職守,盡職盡責,勤奮工作,努力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工作能力、辦事效率,不準辦事拖拉,推諉扯皮。

9. 相互尊重,團結友愛,努力保持良好的工作氛圍,嚴禁自由主義,歪曲事實,制造不團結氣氛,為人誠實,作風正派,公正廉潔,克己奉公,嚴于律已。

二、考勤制度

1. 實行上班電子簽到制度,在鎮政府一樓大廳簽到點簽到。每遲到、早退一次罰款50元(簽名時間隨作息時間調整而相應變動),一個月內遲到、早退三次(含三次)以上,扣200元;如無法簽到,需填寫書面請假條存檔,上午、下午兩次簽到均無故不到者,視為曠工一天,罰款300元。

2. 分管包片領導、聯系村(居)領導及鎮紀委不定時查崗,擅離職守和請假未批不上班者一律視為曠工,曠工一次,扣300元,誡勉談話,全鎮通報批評;曠工兩次,在職在編人員年終考核定為不稱職,聘用人員解除聘用關系。

3. 每月考勤情況將由專人統計并在月底公布,處罰情況在本月工資中兌現。

4.每日上報巡查日志,缺報一次扣10元。

三、請銷假制度

1. 請銷假范圍:享受探親假和休假待遇的;因公外出的包括開會、培訓、學習考察、招商引資、緊急事務、爭取項目等;因病、因事的;其他。

2. 請假1天以內(含1天),需由本人或在釘釘軟件內按規定填寫請假條,經執法中隊隊長批準簽字后,報分管領導審批,連同有關證明備案登記后方能離開工作崗位;1天以上,經執法中隊隊長同意,報分管領導審核后,由鎮黨政主要領導審批。因重病或急事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代為請假或辦理補假手續。請假人要嚴格遵守請假時間,不得擅自超假。凡不按要求辦理請假手續私自外出的,按曠工處理。

3. 執行輪休制度,每人每周可輪休半天,但不可累計,輪休時間需填寫書面申請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離崗,輪休期間各人所負責區域控違拆違工作需個人安排妥當,如出現違建情況仍依相關規定處理。

4. 因病、婚、喪、產等原因請假,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后方能離開(以上假期以依照相關標準執行)。

5. 病假一律出具縣級以上(包括縣級)公立醫院病歷證明。當時未能提供證明的,需在歸隊后兩日內提供證明,未提供證明者不按病假記。

6. 隊員因公受傷,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7. 假期滿后需按時銷假,因特殊情況需續假,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處理。

四.設備車輛管理制度

1. 車輛由執法隊長、分管領導調配,隊員不得私自調配;無人機由專人負責管理使用,執法記錄儀由每名使用人員負責管護。

2. 車輛加油、維護及執法設備管護等相關費用需手續正規齊全,手續不全者,不予報銷。車輛、無人機維修、更換零部件須報分管領導批準,方可到正規修理廠商修理,否則不予報銷;隊員每日自行到村巡查,每年每人發放交通補貼500元。

3. 車輛指定專人駕駛,嚴禁轉借他人使用,工作時間外不準私自開車,發現一次罰款100元,未經批準私自開車者,停職檢查。出現交通事故者,責任自負。

4. 嚴禁駕駛員工作期間飲酒,嚴禁酒后開車;執勤時,嚴禁開飛車、快車,如違反規定者,每次罰款100元。

5. 駕駛員、無人機操作員應對車輛及無人機定期保養管護,保持車輛、設備狀態良好。

五、學習匯報制度

1. 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月例會,全體隊員參加,匯報一月工作情況、下月工作重點,及本人負責區域需協調問題。

2. 定期組織學習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自身素質能力。

六、獎懲制度

1.與每名執法隊員簽訂勞動合同。

2. 全鎮個行政村和個社區分XX片區、XX區及XX片區三個片區,每個片區指定一名負責人,每個村(社區)或股份合作社原則上安排一名包片隊員,在執法隊員個人負責的片區村(社區)或股份合作社內,全年未發生一起違建情況的,第一檔片區個人年終考核獎勵元,第二檔片區個人年終考核獎勵元,第三檔片區個人年終考核獎勵元。

凡新增1處違法建筑,且未能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的,對包保該區域隊員記“黃牌”1張,并扣除年終績效獎元,每增加1處加記“黃牌”1張,以此類推,每張“黃牌”扣除元,累計扣除年終績效獎最高不超過所屬檔位的最高金額(結合區執法局下發獎懲辦法執行)。

片區負責人對所屬片區負有片區調度管理責任,如片區控違拆違工作平穩高效,全年未出現被區級通報嚴重違建或影響惡劣違建事件,年終獎勵金在個人包村(居)獎勵金基礎上增加元。如因重點工作調配人員或隊員不足導致一人兼顧兩個村(居)的情況出現,可酌情提高獎勵金額。執法中隊隊長因負有全鎮控違拆違總體調度管理責任,如全鎮拆違控違工作平穩高效,全年未出現被區級通報嚴重違建或影響惡劣違建事件,年終獎勵金在個人包村(居)獎勵金基礎上增加元。執法隊文書因需處理辦公室各類文件檔案及其他相關工作,負有對各類器材的使用及管護責任,根據全年區控違拆違考核情況,年終獎勵金在個人包村(居)獎勵金基礎上增加元。執法車駕駛員如全年無一例安全事故,年終獎勵金在個人包村(居)獎勵金基礎上增加元。

物管站及社區辦相關物管人員負責包片小區控違拆違工作,年終獎勵按元每人執行,管理辦法參照執法隊。

因隊員個人玩忽職守,被區級以上通報,無個人年終考核獎勵,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對涉事人員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篇3

附:《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安徽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及安置移民辦法

全文

第一條  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證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用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是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設施。一切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包括行蓄洪區莊臺建設,都應按照節約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則,進行規劃、設計和施工,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輸征地手續。嚴禁亂占濫用土地。

第三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凡涉及淹占土地、遷移居民的,都必須認真編制移民安裝規劃,提出占用土地、拆遷房屋和移民人口的數量,移民安置設想,移民費用框算等,作為工程設計任務書的組成部分,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報批。設計任務書經批準后,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應組織工程設計等單位,核實征地、移民的實物數量,根據當地資源和經濟狀況,制定切實可行的移民安置方案。

第四條  安置移民應立足于利用當地資源和水、電建設優勢,開展多種經營,發展鄉鎮企業以及各項服務事業,以保證移民群眾的生活不低于搬遷前的水平,并扶持他們逐步富裕起來。

安置移民的主要辦法是:

(一)后靠安置;

(二)在受益區內安置;

(三)有墾荒條件的,經過批準,開墾荒地、荒灘安置。

第五條  居民遷移、安置工作由有關地方的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工程建設單位應密切配合。移民安置數量較大的市、縣,應設立必要的專管機構。

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根據批準的移民安置規劃和方案,與承擔移民安置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簽訂協議,由地方人民政府保證按期完成征地和移民安置任務,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按時撥付資金和材料給移民安置主管機構包干使用。

第六條  下列水利水電工程的建設,由國家付給各項征地費用:

(一)大中型水庫,大中型涵閘、機電排灌站;

(二)皖南山區和大別山區灌溉面積二萬畝以上、其他地區灌溉面積五萬畝以上的灌溉渠道;

(三)挖壓土地比較集中的山丘區流域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里以上、其他地區流域面積三百平方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

(四)五百千瓦以上的小水電站。

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由用地單位或受益單位負責解決或負擔各項征地費用。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

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其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茶山、桐山、桑園、果園、菜地等,為其年產值的五倍。年產值按縣核定的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定的現行價格計算。魚塘、藕塘、葦塘、菱塘,有砍伐任務的林山、柴山、草山、藥材地等以及宅基地,參照耕地的標準補償。

對灌溉用水塘、溝渠和水利設施,凡占用后不影響未征地灌溉、排水的,不予補償;確實有影響的,由建設單位修建新的相應工程或給予適當經費補償。凡屬國有荒山、荒地、灘涂和其他單位使用的國有土地,以及三年以內的開荒地,無收益的荒山、池塘、河灘、空地等,不付土地補償費。

第八條  青苗(魚苗)補償費

油、糧、蔬菜等作物的補償標準;青苗期按當季作物產值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接近成熟期的,原則上待作物收獲后施工,確需立即施工的,按該季作物實際產值補償。煙、麻、藕、菱、茴草、藥材和棉花等經濟作物,能夠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該季作物產值補償。

魚苗補償:放養兩年以上的,由魚主捕撈,不另補償,不足兩年的,按魚苗費二倍補償。

林木補償:用材林,由林主確伐,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十至二十補償,主干平均直徑二十厘米以下五厘米以上的,另按實有材積價值百分之五十至八十補償。幼樹和不能砍伐的竹林,由縣(市)制定補償標準。

第九條  房屋補償費

對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按原質原量給予補償。補償標準,土墻草頂房屋每平方米三十至四十元,半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四十至六十元,磚瓦結構房屋每平方米六十至八十元。閣樓層高一點八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積計算,層高一點五米以上不足一點八米的,按百分之三十建筑面積折算,層高一米以上不足一點五米的,按百分之二十建筑面積折算。國家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公房,按原規模和標準補償。

房屋中的磚混二層以上結構,補償標準可略高于磚瓦結構,但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第十條  其他補償費

牛欄、豬圈、廁所、烘池、爐灶等,每個補償二十至四十元。土井、石井、磚井,井深不足五米的,每眼補償一百至二百元;井深五米以上的,按當地工本費標準折舊補償。磚瓦窯,每座補償二百至一千元。廢井、廢窯不補。一般墳墓,每卒補償六十元,烈士墓可適當照顧。

對施工中臨時占用的耕地,按該耕地當年產值逐季補償。臨時占用期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一條  安置補助費

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大中型水庫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四倍,灌區、排灌區、河道、閘站建筑物等工程征用的土地,為該耕地每畝產值的二倍。有條件結合施工造地的,應幫助群眾造地,并按造地畝數相應扣減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水利水電工程投入運行后,可以從水費、電費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返還給移民安置區,用作安置移民的補助經費。

第十三條  各項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等,必須嚴格按國家規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挪用。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征地涉及城鎮和企事業單位以及鐵路、公路、碼頭、橋梁、渡口、輸電線、廣播線、電訊線的遷建時,水利水電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協商,并按遷建部分原有規模、等級和標準予以補償,但應考慮舊設備、舊材料的利用。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安徽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篇4

從罰1000元到罰500元并扣4分

在深圳市人大在10月12日提交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里,對于“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或者不服從執勤交通警察指揮的”交通行為,即市民們所謂的闖紅燈行為,將采取“重罰”舉措:一次罰1000元,一年內闖紅燈4次以上每次罰2000元,8次以上每次罰5000元,10次以上每次罰10000元。對比國家和廣東省“罰款200元”的相關規定,單是“起步價”1000元,就已經是國家和廣東省規定的5倍。

這一“重罰”條例如一個重磅炸彈,引發了全國熱議。“闖紅燈罰款問題,是此次公開征求意見議論最多的問題。”深圳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傅倫博在草案的修改情況說明中提到,針對這一重罰規定,在反饋中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是認為罰款重了,因為有的闖紅燈行為是由于駕駛人被前面的大巴擋住視線、紅綠燈設置不規范不合理等客觀因素造成的;另一種意見認為,闖紅燈是影響交通安全、引發交通事故、危害生命安全的嚴重違法行為,重罰才能起到威懾和教育作用。

綜合考慮各方意見以后,深圳人大在目前召開的會議上,對闖紅燈行為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見,減低了罰款的“起步價”,但引入了扣分處罰?!缎薷囊庖姼濉芬幎ǎ菏状芜`法處500元罰款,對該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一次記4分;一年內有同一違法行為2次以上的,每次處以1000元罰款;3次以上的,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學習駕駛理論和相關技能并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5次以上的,除罰款外,每次暫扣機動車駕駛證3個月,扣留機動車7日。

此外,修改稿中還賦予“非故意”違規者“申訴”的權利,對“交通信號燈因故障而失效或者被障礙物遮擋影響駕駛人判斷的”等4種情形的違規行為,當事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lD日內,可以提出異議,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證屬實的,可以免予處罰。

闖紅燈高發只因違法成本低

“這一罰款規定實則明降暗升,以退為進。”車主丁先生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每個駕照一年內最多只能被扣12分,一旦12分被扣完,駕照就要被暫扣,必須重新考試才能拿回駕照,而重新考試則不僅是金錢的代價,還要付出更多的時間成本,這對于“有車一族”而言,無疑更是一個“惹不起”處罰。

面對類似丁先生的質疑,傅倫博在《草案》的修改說明會上,拿出了這樣一組數據:據深圳交警部門統計,影響深圳交通安全的違法行為中,最突出的就是闖紅燈。2007年、2008年市交警部門查處的機動車闖紅燈達179萬多宗,分別占查處交通違法行為總數的27.6%和31.1%,占近三分之一。2008年和2009年1月至10月,因闖紅燈引發的交通事故,共造成了117人死傷。

“闖紅燈違法的數量很大,造成的死傷也很嚴重,這與交通設施不完善等客觀因素有一定聯系,但闖紅燈的主要原因還在于一些駕駛人的法制意識淡薄,闖紅燈的違法成本較低?!备祩惒┱f。在香港,屢次闖紅燈,闖紅燈造成交通事故,就會被認定為“危險駕駛”,違規駕駛人將面臨最高25000元罰款和最長3年監禁的嚴厲處罰。在香港黃燈亮時搶過去,也算闖紅燈,對闖紅燈每次記5分,2年內記滿15分,即行吊證。因此在香港,一般不敢闖紅燈。而在澳門,對闖紅燈的定義是“危險駕駛”,罰款1000元至5000元,重犯的累進加倍處罰,并處禁止駕駛2個月至6個月。相對之下,深圳的處罰已經算“輕”了。

篇5

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堅持過程和結果兼顧的原則。制度廉潔性評估不是單純的事后評估,應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對政策方案、立法草案等制度雛形的審視,其實這是對立法、決策等抽象行為的審查評估,即對制度形成過程的評估;二是對制度自身的評估,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在最早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的海南省,省紀委和監察廳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辦組織開展制度廉潔性審查工作,既注重對立法和決策結果的評估,更注重對立法和決策過程的評估。除對18742件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清理并決定廢止137件、修改627件、新建256件外,還先后對(《海南省消防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等16件草擬中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廉潔性評估,共發現問題89個并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既較好地解決了一些生效的制度存在的擴張權力、減免責任、謀取不正當部門利益、監督問責乏力等突出問題,又有效地堵塞了規范性文件可能產生的漏洞和缺陷,發揮了防范廉政風險的良效。

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堅持立法和決策并重的原則。制度有很多表現形態,制度是立法的產物,表現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更多的制度是公共決策的結果,以規范性文件為載體,表現為大量的政策性文件。相對于行政決策而言,立法具有更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加強對立法過程及法規、規章的廉潔性評估更為重要,但從現實來看,政府決策的規范化程度較低,政策文件存在的民主JI生不強、科學性不夠、合法性不足、廉潔性不足等問題更加普遍和嚴重,所以,必須將制度廉潔性評估同促進民主科學依法決策結合起來。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確立了通過程序規范約束決策權力和決策過程的原則,推進行政決策程序建設,健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則,實現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實際上,對立法和決策的監督與評估具有同等重要性,在強調立法和制度建設的同時,必須強調決策及政策文件的民主性、科學性、合法性及廉潔性,立法評估與決策評估兩者不可偏廢。

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堅持全面和重點結合的原則。制度廉潔性評估是由地方創制的工作機制,目前主要是在地方展開試點,其評估的對象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展開,逐步實現面向立法和決策領域的全面評估,凡是公共制度及其產生過程與相關行為均應納入廉潔性評估的視野,以全面評估保障和實現制度廉潔性評估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當然,不同權力的性質、特征和分量不同,權力濫用和腐敗的可能性與程度會有所不同。所以,制度廉潔性評估應當在實現全面評估的基礎上有所側重。在試點實踐中,各地將廉潔性評估的重點放在要害部門、重要權力部門和腐敗易發的領域,比如廣東省選定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衛生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作為試點;湖南省部署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試點工作,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廳、省物價局等被確定為首批試點單位。重點評估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收費以及政府采購、人事管理等權力相對集中的制度,側重評估醫療衛生、食品監督、工程建設、土地出讓、政府采購等領域的制度,是制度廉潔性評估貫徹全面和重點結合原則的體現。

篇6

一、依法決策情況

一是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加強合法性審查。蒙城縣制定并全面落實《蒙城縣人民政府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程序規定》和《蒙城縣推進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機制全覆蓋工作方案》。件行政機關內部重大事項合法性審查機制,明確了審查范圍、審查標準和審查流程。2018年以來,經法制辦審核重大事項92件,提出修改意見100余條,各承辦單位對縣法制辦提出的合法性審查修改意見基本全部采納。二是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h政府與4名法律顧問簽定聘用合同、發放聘書,并積極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向縣直單位、鄉鎮延伸。目前,我縣多個縣直部門及鄉鎮(街道)也建立了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和專家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推進依法行政中的積極作用得以進一步發揮。我縣也在積極推行公職律師制度,我縣目前有6人申報公職律師。三是堅持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制度。我縣重大行政決策均經政府常務會議、部門領導班子會議討論,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二、法治政府建設及依法行政情況

(一)全面部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各項工作,并完善了考核制度。我縣研究制定了《蒙城縣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并對《實施方案》所涉及的任務進行梳理,逐項明確了責任單位和完成時限。印發了《蒙城縣人民政府2018年依法行政重點工作安排》,對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二)依法履行政府職能,不斷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據中央、省、市文件要求,我縣及時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制定了權力運行監管細則。深入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逐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推進多證合一,簡化辦事流程,方便群眾辦事。 (三)加強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進一步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我縣深入貫徹落實《綱要》中關于全面清理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要求和省委、市委有關部署,統籌推進縣政府文件專項清理工作。對自2000年1月以來印發的1052件縣政府文件進行了專項清理。并根據省市工作部署,對涉及產權保護的規范性文件、涉及著名商標(知名商標)制度的規范性文件等進行了專項清理,有力地激發了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有效地維護法制統一、保障政令暢通。(四)推進公正文明執法,行政執法水平不斷提高 。一是嚴格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管理。二是積極開展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三是進一步規范執法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四是開展證明事項清理工作。(五)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再上新臺階,社會矛盾和糾紛得到有效化解 。一是創新復議工作制度。引入調解機制,充分發揮行政復議在化解行政爭議、緩和社會矛盾中的重要作用;創新復議工作程序,引入聽證、集體討論程序;行書面審理與聽證審理相結合的審理模式。通過公開聽證、調解等機制創新,我縣行政爭議得到有效化解。二是加強行政應訴工作。我縣積極貫徹《蒙城縣關于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實施意見》,嚴格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辦理行政訴訟案件過程中,我縣能夠積極應訴,做好舉證答辯等工作,政府相關負責人積極出庭應訴。有效地維護了政府、機關合法權益,樹立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三、法制部門對出臺地方性法規、地方性立法文件、重要政策和重大舉措合(憲)法性審查情況

縣政府各項重大決策、重大政策、規范性文件出臺前均通過法制部門合法性審查,保證重大決策、重大舉措同憲法規定、憲法精神相符合。2018年以來,經法制辦審核重大事項92件。

篇7

一、選好適應聽證法規

選擇好適應聽證的法規是關系到聽證效果的重要環節。立法法中對立法聽證的規定比較原則,究竟哪些法規必須聽證,哪些可以聽證,哪些不用聽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為了把聽證更好地運用到地方立法中,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聽證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規草案可以舉行聽證會:一是對制定、修改或者廢止法規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的;二是對法規草案的內容有較大爭議的;三是涉及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且有較大爭議的;四是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和對社會有較大影響的;五是其他需要舉行聽證會的。長春市舉行的四次立法聽證會,選擇的都是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是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爭議較大的法規,而沒選擇單一的、專業性強的法規。

在聽證時機的選擇上,一般視意見的分歧情況分別在起草階段和審議階段舉行。如《長春市養犬管理規定》和《長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是在起草階段舉行的聽證會,原因是這兩部法規草案在起草過程中,就有一些爭議較大的問題,這些問題如果在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前不進行充分論證,未能形成共識,勢必將問題帶到常委會會議上,影響審議效率。而《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和《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案)》都是在審議階段舉行的聽證會,原因是常委會在一審中,對法規草案一些主要條款設定的意見分歧較大,需要對這些問題進行進一步論證,為常委會組成人員決策提供參考。

二、確實找準聽證事項

聽證事項如何確定,是聽證會成功舉行的前提,也是聽證會的難點。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在組織聽證會的聽證事項選擇上,一是突出重點,選擇涉及法規中既是重點事項,而又有爭議或者意見分歧的問題;二是確定聽證事項數量不宜過多,一般2―4項。長春市舉行的四次聽證會,聽證事項都是3項,內容均是法規草案審議中爭議較大的、涉及市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問題。近年來,隨著長春市城市發展速度的加快,關于房屋拆遷補償等方面問題的投訴居高不下。因此,在召開《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案)》聽證會時,經認真研究,最后確定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特殊困難戶安置等三個與市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且審議中意見分歧較大的問題作為聽證事項。

城市供水問題也是近幾年來長春市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一度引起人大代表和媒體的廣泛關注,也是審議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為切實解決好這一問題,保障城市居民的飲用水安全,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決定對《長春市城市供水條例(草案)》中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和維護,是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還是由物業管理部門負責等三個爭議較大的問題作為聽證事項,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總的來看,長春市人大常委會每次聽證會確定的聽證事項都是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屬于社會廣泛關注的,且審議中分歧大、爭議多的問題。由于聽證事項確定準確,數量控制合理,陳述人圍繞聽證事項進行了積極的發言和辯論,會場氣氛熱烈,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合理確定聽證陳述人

陳述人的確定是聽證會能否成功的關鍵,陳述人在發言中能否進行有理、有力的闡述,直接影響到聽證會的效果。如果確定的陳述人對聽證內容了解得不夠深入,發言中就很難提出高質量的意見,對重點問題就難以展開辯論,聽證機構就很難通過聽證會對聽證事項的當否做出準確的判斷。長春市每次聽證會確定陳述人,都是按著報名先后順序,持不同觀點人數對等,具有代表性,同等條件下,綜合素質高、表達能力強的優先原則。同時,根據報名人提交的材料和與報名人員進行交流,了解其對聽證事項的觀點、主要工作經歷及綜合素質等情況,確定陳述人。長春市召開的四次聽證會,最多一次陳述人為16人,最少一次陳述人為12人。陳述人中既有工人、干部、教師、學生、律師、退休職工,又有專家學者、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相關企業負責同志。另外,還邀請公民作為旁聽人員參加聽證會,并以書面形式收集旁聽人員的意見。

四、認真做好組織工作

為了保證聽證會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長春市人大常委會根據聽證辦法的規定,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起草聽證會工作方案。方案主要內容包括:聽證會的指導思想、時間、地點、聽證人、陳述人、旁聽人的確定原則、人數,聽證會材料、宣傳報道等。工作方案由主任會議通過后施行。二是聽證公告。聽證公告是聽證會組織工作的一個主要環節。如舉行《長春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草案)》聽證會時,由于是首次舉行,經驗不足,聽證公告只在《長春日報》和長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進行了刊登,由于公告信息不夠廣泛,報名人數只有30多人,使確定陳述人工作受到限制。在總結首次聽證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在第二次舉行《長春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草案)》聽證會時,聽證公告除在《長春日報》和長春市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外,還在《新文化報》、《長春晚報》、《東亞經貿新聞》、長春人民廣播電臺、長春電視臺等多家媒體上進行了,且增加了次數,效果很好,報名人員非常踴躍,報名人數達到200多人。三是解決好聽證中的辯論環節。辯論是聽證的靈魂,聽證會的實質就是對法規草案制定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充分論證的過程,即通過對重點問題進行深入辯論,使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使聽證機構可以全面了解和把握各方的觀點,做出正確的判斷。要達到這樣一個目的,除要選好陳述人外,主持人還要善于引導陳述人進行辯論,把辯論引向深入。通過深入辯論,可以使各方利益的代言人進行面對面的討論和交流,使其意見得以充分表達,這樣法規草案中的矛盾必定會暴露得更加充分,達到提高立法質量的目的。四是做好宣傳報道工作。為了更好地做好聽證會的宣傳報道工作,長春市人大常委會組織新聞媒體會前就對聽證會背景、報名工作、聽證事項等作了報道;會議期間,對聽證會全程進行現場跟蹤報道;會后,又對聽證人、陳述人、旁聽人進行采訪,摘登陳述人的發言內容,對聽證本身和聽證事項進行評論等等。由于媒體的積極參與,進一步擴大了立法聽證的社會影響力,使關心立法和利害關系人能廣泛參與到立法中來,使聽證能更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

五、最終形成聽證報告

篇8

近日,商務部成立了反壟斷調查辦公室,全面開展反壟斷立法及其相關工作。新設立的反壟斷調查辦公室是商務部非常設機構,主要承擔有關反壟斷的國際交流、反壟斷立法以及調查等相關工作。據悉,由于開展反壟斷有關工作正是由國務院核定的商務部職責之一,在此辦公室成立之前,商務部就非常重視反壟斷立法工作,并將該法作為建立全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經過積極認真的立法調研和起草、論證工作,在征求國內外專家、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以及企業意見的基礎上,商務部對《反壟斷法》草案反復修改論證,最終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送審稿)》,并已于今年三月上報國務院審議。據有關部門領導透露,中國反壟斷法已被正式提上立法議事日程,《反壟斷法》已被列入立法規劃,并可能成為近期要出臺的重要經濟立法項目。

判定壟斷者的標準

既然《反壟斷法》即將出臺,大家現在最為關心的問題就是;微軟公司會不會在中國也將受到反壟斷呢,就像在美國、歐盟和韓國一樣?作為我國第一部反壟斷方面的法律,《反壟斷法》出臺之后,有哪些IT企業會卷入反壟斷案件呢?這都取決于《反壟斷法》如何對“壟斷者”進行定義。

目前,已經頒布了反壟斷法律的國家對于壟斷的規制主要有兩種法律模式,也就是結構主義規制制度和行為主義規制制度。兩者的區別在于對壟斷判定的側重點和對壟斷企業的制裁措施不同。結構主義側重對壟斷狀態的判斷,即;企業是否占有一定的市場份額,造成其它企業無法與之競爭;行為主義則關注企業是否濫用市場支配力,限制其它企業的競爭。在制裁措施方面,結構主義往往采取較為嚴厲的措施,從根本上改變市場結構,恢復競爭秩序;行為主義則通常采取責令停止和損害賠償的方法。

盡管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專門的反壟斷法,但是以往的和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已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規定,中國的競爭法規范已具有一定基礎。與此相關的規范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規章之中,主要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涉及到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等諸多方面。在這些法律規范中,我國目前對壟斷行為的規制標準主要還是結構主義,即根據市場份額來斷定“壟斷者”。

在北大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教授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提到,微軟公司的Windows在中國市場占有率已經高達95%。如果根據這個標準,微軟公司勢必將受到反壟斷。但是,如果考慮到社會上許多人使用的是盜版的Windows,微軟公司的壟斷地位未必屬實。

相比之下,在中國軟件市場上,市場份額能夠超過50%的企業,除了微軟寥寥無幾。但是,如果把壟斷標準定得太低,“壟斷者”和反壟斷官司比比皆是,肯定也是不利于軟件產業的健康發展。僅僅采用依據市場份額定義企業是否壟斷的結構主義規制制度,對于軟件業顯然是值得商榷的。反壟斷法律制度必須完善對“壟斷行為”的抑制。壟斷行為應定義為包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企業過度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其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就是指通過不正當利用在某一市場上的壟斷地位,將壟斷優勢擴大到其他行業市場,排擠其他市場內競爭者。這種壟斷方式具有很強的隱蔽性,而被各大跨國公司使用。因此,判定“壟斷者”應該依據一定的市場份額標準,并需要根據一些諸如市場結構、企業政策、行為等輔助因素來綜合判斷。

知識產權保護要有限度

我國一直非常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自1980年開始,我國就先后加入了各種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然而,許多跨國的IT企業卻有意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實施一種變相的壟斷活動。1999年開始,一些國際大公司紛紛加重在中國進行專利布局。目前,每年在我國發明專利申請中,國外企業占到50%左右;批準的發明專利中,國外企業差不多是國內企業的三倍之多。與此同時,我國專利技術轉化率很低,只有10%左右。由于這些專利的存在,中國企業的發展受到了嚴重的約束,特別是IT企業。由于我國的IT產業后于歐美和日韓發展,因此在企業規模、產品和技術實力方面明顯落后于這些國際性大公司。許多跨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成為一種變相的壟斷行為。

目前來看,保護知識權利毋庸置疑。但是,北京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張平曾表示,隨著知識產權權利的擴張,世界上出現了這樣的呼聲;知識產權的保護不能沒有邊界,知識產權的保護應該限制。對于目前,沒有限制的知識產權保護,國內法律專家和業內人士都表示了擔憂。

值得一提的是,自由軟件的專利權也不是完全免費的,有的可能埋藏著“專利水雷”。

在新經濟的發展中,基本上沒有傳統技術,即使標準化組織在采集標準的時候必然也會涉及到企業的核心技術和專利。這些組織中,許多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非常強,只要有創新就馬上申請專利。標準化組織不可避免要碰到這些專利,特別在移動通信、錄像機、攝影、DVD、互聯網、銀行信用卡等方面。這就意味著其它國家和企業一旦使用這種標準,就必須給專利技術所有者交納專利費。也就是說,即使在Linux平臺和應用產品等自由軟件領域也可能存在壟斷的現實存在。這就給反壟斷立法工作帶來的更高的要求。

舞好這把雙刃劍

經濟學角度,“完全競爭”的存在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首先,市場上有無數的買者和賣者,他們都是市場價格的被動接受者,無力影響市場價格;第二,每個廠商的產品均無任何差異、可以完全互相替代;第三,廠商無需任何成本就可自由地進入或退出某一行業;第四,市場信息完全暢通,每個人都是完全知情者。從這幾個條件可以看出,這種“完全競爭”狀態幾乎從來沒有出現過。

競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推動力,壟斷則是一把雙刃劍,對IT產業經濟的影響既有負面的,也有正面的。因此,壟斷有合法壟斷與非法壟斷之分,競爭可分為有效競爭和過度競爭。合法壟斷是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保護合法壟斷有利于鼓勵人們積極參與競爭,也有利于遏制過度競爭,維護有效競爭;非法壟斷則是指擁有壟斷優勢的企業濫用其優勢,以不正當手段抑制競爭對手企業,打亂有效競爭的市場秩序,這才需要人們運用法律武器維持正常秩序。

反壟斷法本來是用來對付壟斷者“高價格、低質量”的行為的。反觀針對微軟、英特爾等企業的反壟斷訴訟,我們不難發現者往往都不是消費者,而是一些競爭對手。是因為他們日子越來越難過,便向政府尋求行政幫助。軟件產業是我國的朝陽產業,雖然擁有美好的前景,但是基礎相對仍然比較薄弱。在推動產業發展,幫助企業發展壯大的同時,必須規范市場秩序,既要積極打擊非法壟斷行為,也要提防打著反壟斷旗號為自己謀取非法利益的人。

軟件公司的開源之路

2004年9月22日,微軟高級副總裁兼CTO克瑞克?蒙迪在北京表示,微軟計劃向已經與微軟簽署了政府安全計劃(GSP)的各國政府公開約90%的Office源代碼。但他并沒有給出向中國政府公開的具體時間。

2004年8月9日,CA公司宣布已經按照CA Trusted Open Source License(CATOSL,CA可信開放源代碼許可)的要求公布了Ingres r3的源代碼。開放源代碼社團成員可檢查該版本的源代碼,并提交有關修改意見。CA公司將在推出Ingres r3正式版時將這些修改意見加以考慮。這是業界第一次大型企業軟件供應商直接與開放源代碼社團合作,共同提供企業級數據庫技術。

2004年8月,IBM公司在“LinuxWorld”博覽會上宣布,公司決定將價值8500萬美元的Cloudscape數據庫軟件的50多萬行源代碼捐獻給Apache軟件基金會。而Apache將把Cloudscape作為一個開放源碼項目進行研究。

2004年6月,有消息稱,Sun公司可能在年內公開其Solaris操作系統幾乎所有的源代碼。一位匿名的Sun公司雇員稱,Sun計劃開放幾乎所有該操作系統的源代碼,包括“所有核心技術(all the rocket science)”。

篇9

一、評選范圍

(一)先進單位: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駐黃有關單位。

(二)先進工作者:上述單位從事或分管法制工作的人員。

二、名額分配

全市擬評選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單位18個,其中區縣3個,市直15個;先進工作者50名,其中區縣30名,市直20名。

三、評選條件

(一)先進單位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踐行科學發展觀。

2、圍繞本地區、本部門的中心工作,為本級政府或部門在改革、發展和穩定等重大事項決策中出謀劃策,充分發揮依法行政參謀助手作用;

3、認真貫徹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在推進依法行政、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工作中成績突出;

4、認真做好本級政府或本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審查、備案工作,有件必報,質量較高;

5、建立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制度,積極組織開展本級政府或本部門的行政執法培訓工作;

6、認真研究論證并及時反饋立法征求意見,修改意見被采納;

7、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建立和執行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8、認真開展行政復議、應訴工作,行政復議正確率90%以上,行政訴訟維持率90%以上;

9、認真開展行政執法統計和信息報告工作,上報統計報表及時、準確,報送信息數量較多、質量較高;

10、重視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有與新時期法制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且政治、業務素質高,作風穩健;

11、圓滿完成當年政府法制工作的各項任務,工作成績突出。

(二)先進工作者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積極踐行科學發展觀,政治、業務素質高,作風穩健,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2、勇于開拓創新,提出科學合理的法制工作建議得到采納,并取得成效;

3、從事法制工作3年以上,工作認真負責,成績突出;

4、積極鉆研業務,努力研究法制理論并有一定成果;

5、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評比辦法

(一)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重水平、重質量。

(二)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充分發揚民主,嚴格掌握推薦、評選條件,廣泛征求群眾意見。

(三)先進單位的評比,根據年至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情況并結合本次評比條件,由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推薦。被推薦單位根據先進單位的基本條件,提交年—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總結(不超過2500字)及相關證明和附加材料、本地紀檢監察、綜治、安監、計生部門意見,填報《市-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先進單位呈報審批表》。上述材料一式二份于2011年2月25日前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在匯總有關情況,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提交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研究審定。

(四)先進工作者的評選,由各地、各部門按照評比條件,在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并征求本地紀檢監察、計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填報《市-年度依法行政先進工作者呈報審批表》(一式二份),于2011年2月25日前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法制辦在匯總有關情況,聽取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提交市依法行政領導小組研究審定。

篇10

關鍵詞:涉外因素外國法的適用

一、界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兩個標準

(一)含有涉外因素的標準

國際私法是隨著國家間 經濟 貿易交往的頻繁,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在質和量上發生了顯著的變化,而有關國家也逐漸意識到國內的法律已經不足以調整現實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基礎上,確定一個新的法律部門調整這些關系而產生的。然而跨國的交往就注定了其本身所涉及到的外國因素,其法律關系所包含的主體、客體、法律事實的涉外。具體到連接點上,傳統的觀點,在主體方面是主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國 自然 人或法人,;在客體方面,作為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在法律事實方面表現產生、變更或消滅民商事權利與義務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隨著國際交往的深入, 現代 各國立法實踐中增加某些新的連接點,主體方面增加了外國國家、國際組織或無國籍人,或者住所、慣常居所或營業所在國外的自然人或法人;客體方面增加了爭議標的發生了跨國移動;在法律事實方面在傳統調整范圍上有所擴展,在知識產權、遺產、婚姻等原不適用國際私法調整的,現在在這些領域不同國家都有所涉及。WWw.lw881.com

在某種程度上講,國際私法的產生就注定含有涉外因素就是其調整涉外關系的固有的衡量標準,這一標準在學界的爭議不大,如:“涉外民事關系就是指其主體、客體和內容這三要素至少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因素與國外有聯系的民商事法律關系?!?/p>

(二)適用外國法的標準

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不僅涉及到內國法律而且也必然涉及到外國法律,在此情形下,倘若相關數國民商事法律規范的內容各異,且主張依其本國法調整,則必然引發沖突,為維護當事人的正常的利益就需要依據一定的規則在不同國家的法律中作出選擇,任何主權國家既要對居住在其境內的人(享有司法豁免權的除外)、物、事件、行為實行法律管轄和保護,也有權對在國外的本國人實際法律管轄和保護,既國際公法中的“屬人優越權”和“屬地優越權”。就涉及到法律的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問題,即外國法的適用問題,而承認外國法律的適用,是國際民商事交往 發展 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繼續自然經濟時期嚴格堅持屬地主義原則,不承認外國法的適用顯然背離經濟 規律 和經濟發展的要求,況且市場經濟追求資源的合理配置,在國際商事交往日益頻繁和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大量出現的情況下,如何維護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穩定性,保護內國人的利益,同時兼顧外國人的利益,在國際社會“互惠”交往的今天,內外國之間相互承認對方國家某些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并在一定條件下適用外方國家的法律成為可能,而支持這一觀點有法律選擇適用。

但必須提到的是外國法有被適用的可能性,并不意味著一定適用外國法。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與數國法律發生著聯系,在各國法律規定不同且都依據國家主權原則享有管轄權時,就不可避免地出現法律沖突,就需要依照國際私法規則選擇適用,哪一國法律在選擇法律適用時,外國法就有被選擇的可能。李浩培先生給國際私法所下的定義:“指在世界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下,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關系,解決應當適用哪國法律的法律”。即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應是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選擇適用關系。

從某種程度上講,可能適用外國法的標準是隨著國際私法的產生而發展起來的,有其與生俱來的特點。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是否涉及外國法的適用,除須具有外國法效力所及的法律事實外,還需要內國法律承認該外國法律法可以在內國有效的許可性規定,雖然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與數國存在聯系,但對其調整通常并非數國的共同行為,而是實際上管轄該法律關系國家單方行為。內國在一定范圍內承認外國法適用效力,以求得調整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不同法律制度的內在統一。

二、標準的優缺點:

(一)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標準的優缺點:該標準的涵蓋的范圍比較廣,擴大了國際私法的調整范圍,只是在涉及到有些民商事法律關系表面上看起來應該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但卻不適用外國法的情形,成為該標準的固有缺陷。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 法》第2條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一切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和有關條例規定”。因此,中外合資經營法律關系不涉及到外國法的效力。如此,光利用是否含有涉外因素的標準不足以解釋這類法律關系。

(二)是否適用外國法的標準的優缺點:國際私法是法律選擇適用法,將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定位于國家間的法律適用關系,才能真正理解沖突規范是國際私法特有規范的含義及國際私法理論的特有制度。沖突規范指向某一國法律時,如果將該國的法律理解為既包括實體法又包括沖突法在內的全部法律,且指向了該國的沖突規范,便會出現和經過反致、轉致或間接反致,最終指向某一國家的實體法。以某一國的實體法確定涉外民商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同時也與法院地國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密切相關,因此,可能會出現當事人通過自己的行為故意制造或改變某種連接點的,從而達到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適用的法律規避行為的發生,還可能會出現適用該外國法將與法院地國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觀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從而排除其適用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運用。該標準的最大的缺點就是導致當事人“挑選法院”,法院地國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膨脹。

筆者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應是在國際民商事交往中產生的,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選擇適用關系。其中,“涉外因素”和“適用外國法”是確定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依據,兩者缺一不可。前者是前提,后者是關鍵;沒有涉外因素,便無法律選擇適用問題,僅有涉外因素,但不涉及不同國家當事人的利益,不會發生法律沖突,就不會出現可能適用外國法的問題。

三、《(試行)》通知第178條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進行界定的修改意見及相關理由。

《(試行)》第178條規定只對涉外民事關系的在“涉外因素”方面進行了界定,且其中的涉外因素也不完全,更沒有顧及是否適用外國法的問題。

我的觀點,借鑒民法(草案)的立法體例修改如下:

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涉外民商事 法律 關系

(一)民商事法律關系的一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其他外國組織、外國國家、國際組織、;

(二)民商事法律關系一方的住所、慣常居所或者營業所在地位于不同國家;

(三)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或者爭議的標的發生跨國移動;

(四)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中華人名共和國領域外。

但以下的幾類民商事法律關系不是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

(一)由于事件而不是行為所形成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

(二)在內國法律制度下所進行的現場交易行為。如外國人在內國的 旅游 、住宿、購物等。

(三)由于嚴格的地域性限制,內國不可能承認外國法效力,或者說是不涉及外國法效力的那類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

(四)用國內專門實體法調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 自然 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和外國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訂立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下列合同,必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1、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 合同;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

3、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

4、中外合作開發房屋和土地合同;

5、外國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非法人組織承包經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的合同。

理由:明確設定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中的“涉外因素”,適當增加涉外因素中主體因素,及客體的客觀連接點,有助于法官識別法律關系時的適當性,況且當事人的住所、慣常居所在處理當事人的國籍、民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等方面已是趨勢。當事人的慣常居所地或營業所在地已成為處理與產生糾紛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最密切聯系的重要考慮因素。這些客觀連結標志的增加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有些國家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方式,有些則是“民商分立”這樣各國民法的調整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有寬有窄。國際私法是調整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的法律,不能只考慮到某個或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而應把視野放在世界各國民商法的總體上來考慮,以確定國際私法的范圍。一味強調各國法律之間的差異,國際私法就不可能有統一的調整對象,明確界定為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十分必要。

應用排除法對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進行適當的限制是必要的。利用是否涉及外國法適用效力的方法進行排除限制,因為有些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表面上看起來應是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但由于只適用內國法,不涉及到外國法的適用效力問題,它們之間不存在法律適用的沖突。因此不屬于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同時予以規定也有助于法官更好的識別法律關系,適用法律。

四、結論

對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的研究是國際私法研究的基石,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該從正反兩方面進行界定,而可以利用的標準就是國際私法不僅是含有涉外因素的,而且還涉及到可能適用外國法的問題,根據這兩個標準對其加以界定無疑更為合理, 科學 。

參考 文獻 :

「1劉想樹著《國際私法基本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2李雙元著《國際私法(沖突法篇)》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年11月修訂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