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債資產風險范文

時間:2023-06-01 1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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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債資產風險

篇1

主要風險

抵債資產接收不合規是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業務中比較容易出現的風險點。一是不通過法院、仲裁機構裁決(定)或協議兩種法定方式接收抵債資產。主要是部分農村信用社接收的抵債資產只在核算上納入抵債資產科目,但無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裁決(定)或抵債協議書。二是取得抵債資產后不及時辦理過戶手續。三是違規接收政策法規明令禁止接收的資產。個別農村信用社違規接收非建設用地性質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作為抵債資產。還有個別農村信用社違規接收變現困難、估值風險較大的商標權作為抵債資產。此外,違規接收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也是問題之一,這主要表現為抵債資產存在法律糾紛或接收村辦企業房地產抵債未經村民代表表決簽字,違反了《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關于“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一般不得用于抵償債務”的規定。

會計核算不規范是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業務中的另一個風險點。個別農村信用社收回抵債資產后,沒有按規定及時轉入待處理抵債資產科目,仍在原貸款科目核算,主要原因是抵債手續不完善或權屬不明導致暫無法入賬。此外,還存在個別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已處置完畢,損失額未作抵債資產處置,損失處理仍在抵債資產科目反映的問題。

抵債資產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薄弱也極易引發風險。《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規定:“在抵債資產的收取直至處置期間,銀行應妥善保管抵債資產,對抵債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钡?,部分農村信用社風險意識和責任意識較差,對接收的抵債資產保管不善,日常檢查、維護不到位,形成滅失或部分損失。主要表現為抵債房屋倒塌、抵債機器設備和交通工具被盜、報廢、毀損等情況。

抵債資產處置不及時也會給抵債資產帶來損失。一是抵債資產處置的主觀意愿不強。部分農村信用社擔心抵債資產處置損失較大,會直接影響到當年經營效益,不愿意按時處置;有的對于抵債資產處置損失的責任認定存在顧慮,不敢輕易處置,而將抵債資產長期閑置或對外租賃,雖然避免了當年的處置損失,但增加了丟失、毀損和部分資產貶值的風險。二是部分農村信用社接收抵債資產后長期掛賬不予處置,違反了《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關于“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的規定,造成處置時不能全額收回。

未經審批并履行合法有效手續,擅自將抵債資產自用現象也在個別信用社存在。這一行為違反了《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關于“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的規定。

防范對策

農村信用社在抵債資產的接收、處置和管理上應牢固樹立全局和長遠觀念,加快抵債資產的處置及周轉速度,使抵債資產成為一池“活水”,將抵債資產余額保持在一個合理的額度,以保障正常收益水平。

加強甄別,謹慎接收。一是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債資產時應加強甄別與選擇,避免盲目接收造成損失。嚴格把握抵債資產的范圍,區分地域位置,盡量以房地產、有價證券等不易貶值的資產抵債,避免將低值易耗品、機器設備(特別是專用設備)等作為抵債資產,嚴格限制城市較低類別地段、縣級以下和經濟落后地區及劃撥土地上的資產抵入。二是審慎接收抵債資產,特別是權屬不明晰或實際處置變現價值遠低于抵債價值的抵債資產應嚴格限制,對已接收權屬不明晰的抵債資產要盡快完善相關手續。

篇2

以資抵債是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無法以貨幣資金償還到期債務時,銀行為保全資產,通過合法途徑取得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權利資產,用以抵償全部或部分債務的行為。

以資抵債是銀行資產保全手段之一。通過以資抵債,債權轉換為物權,貨幣資產變成抵債資產。以資抵債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被動性

銀行發放貸款是一種主動的資產業務,其目的是獲利。而以資抵債則是銀行面對債務人償債危機時所作出的一種被動而無奈的選擇,其目的是盡可能減少損失。

2、過渡性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其資產經營周期以貨幣為始終。以資抵債僅僅是銀行從發放貸款到收回貸款的一個中間過程,收取抵債資產是一種過渡行為,抵債資產最終將被處置還原為貨幣資產。

二、現存主要問題

綜觀國內商業銀行的以資抵債業務,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通過以資抵債掩蓋不良資產

不少經辦行為完成上級行下達的不良資產余額與不良資產率等考核指標,在尚未充分追索債務人現金資產的情況下,輕易辦理以資抵債,以此“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資產率,甚至借以開脫責任。以資抵債成了不良資產的“羊皮”,成了不良資產制造者的“避風港”。不少債務人也往往抓住銀行的此種心理,用質次價高,變現困難的資產抵債,變相逃廢債務。

2、抵債資產質量低劣

由于政府部門行政干預,債務人逃廢債、銀行核查不實或經驗不足等原因,抵債資產普遍質量低劣。其中相當一部分抵債資產屬殘次滯銷品,如假名牌服裝,積壓庫存產品、陳舊落后的機器設備,即將過期的保健品等。另有一部分抵債資產則存在種種瑕疵,如違章建筑、欠繳稅費的土地使用權。產權有爭議的商品房及重復抵債的房屋租賃權等。

3、抵債資產價格高估

抵債資產價格高估是商業銀行以資抵債業務中普遍存在的另一問題。目前,抵債資產的價格確定方式主要有法院裁定,協商定價、評估定價等。由于受行政干預、評估機構按評估標的收費等因素的影響,不少抵債資產的價格明顯偏高。質次價高的抵債資產,對銀行而言有如“借出金磚、拿回破瓦”。

4、抵債資產“管理難”和“不管理”

除一般商品外,抵債資產中更多的是房產、土地使用權、不宜拆遷的機器設備等不動產,且分布分散。由于地方行政保護、債務人故意設置障礙等原因,加之有的經辦行只注重名義抵債、不落實物權,商業銀行抵債資產普遍存在管理難或不管理的問題,致使不少抵債資產“名抵實空”:有的抵債設備長期閑置在原企業;有的抵債房產長期被原債務人無償占用;有的抵債設備被企業偷偷出售。這類現象在產權不明或地處偏僻的房產、機器設備等抵債資產中尤為嚴重。

“難管理”和“不管理”對原本就質次價高的抵債資產而言,猶如雪上加霜,進一步加大了抵債資產的損失風險。

5、重抵債、滯處置

由于抵債資產質次價高,加之保管費用、處置成本及名目繁多的費稅等原因,抵債資產處置損失率一般較高。如,某銀行在1999年接收了一批作價200萬元的抵債設備,到2002年年末處置時僅變現10萬元,損失率高達95%。

為避免處置損失影響當期利潤和獎金,及怕承擔“資產流失”責任等原因,不少經辦行在取得抵債資產后滯于處置,長期掛賬,抵債資產成了“泡沫利潤”。如,某法院于1998年10月裁定以某債務人所有的倉庫、車庫、招待所及集體宿舍作價280,8萬元抵償M銀行的債務,但直至2002年12月31日,上述抵債資產仍未被處置。然而,由于“冰棍效應”,未處置抵債資產的價值不斷縮水,損失越來越大,并最終形成“處置越晚。損失越大,損失越大、越不愿處置”的惡性循環。

上述問題的存在,使得相當一部分抵債資產實質上成了商業銀行的另一種不良資產——不易變現、不斷貶值、風險諸多的非貨幣資產,而且越積越多。

三、管理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以為,商業銀行對以資抵債業務要嚴格辦理條件、審慎利用,要善于區別情況、主動出擊、搶占優質資產,要落實抵債資產的物權并加強管理,同時更要以多種手段加快處置抵債資產。為此,商業銀行要建立高效的決策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合理的激勵機制。

1、嚴格以資抵債條件,審慎利用

收取抵債資產并非銀行的終極經營目標,抵債資產不僅要占用資金,機會成本較高,而且日后處置時往往還會產生相當大的損失。因此,商業銀行應完善以資抵債業務的規章制度,嚴格條件,加強審查與審批,審慎采用。

商業銀行在選擇抵債資產時,應遵循“合法性、穩定性:易售性”的原則:

(1)合法性。用于抵債的資產必須是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擁有,且有關法律文件齊全、產權明晰、未涉及債權債務糾紛。

(2)穩定性。用于抵債的資產的物理性能應保持相對穩定,不易變質、損耗;資產價格較穩定,市場風險小。

(5)易售性。抵債資產的市場需求應相對穩定,易于在短期內處置變現,且處置成本較低。

2、主動出擊,搶占優質資產

對絕大多數銀行而言,以資抵債往往是一種被動。無奈的選擇,“有總比什么都沒有好”經常是銀行辦理以資抵債的重要理由,因而抵債資產往往是價格高估、質量欠佳。

要想扭轉這種被動局面,商業銀行務必樹立“主動出擊、搶占優質資產”的意識。為此,商業銀行在貸前調查時要全面、深入地查清債務人的所有資產及其主要資產的分布,發放抵/質押貸款時則要盡可能選擇優質資產作為抵/質押品,貸后管理中則要實行及時、有效的風險預警管理,一發現債務人發生或可能發生到期不能以現金方式償還債務時,馬上將債務人的主要資產予以訴前保全,并通過協商或法院裁定等途徑辦理以資抵債,化被動為主動,搶占優質資產抵債。

3、落實物權,加強管理

法院判決抵債或雙方簽訂抵債協議并不等于抵債資產的實際取得,更不代表抵債業務的完結。經辦行只有切實落實抵債資產的物權并加強管理,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抵債資產的保值、增值。

(1)及時辦理過戶和登記備案等相關手續。對國家規定應辦理過戶手續的抵債資產,原則上經辦行要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過戶和登記備案手續。但對能在極短時間內處置變現的抵債資產,經辦行可在取得土管局、房管局,法院等有關部門的支持,并實際控制資產的情況下,暫不過戶,盡快處置變現,以節省成本,提高回報率。

(2)及時辦理抵債資產的交接手續。對服裝、辦公設備、汽車等可移動且非大體積類資產,經辦行要及時和債務人辦理實物交接和提貨等手續。對房地產、大型機器設備及權益等抵債資產,經辦行則要和債務人及時辦理抵債資產權屬證書、登記證明等法律文件的交接及其他相關手續。

(3)分類保管。面對形態各異、大小不等、四處分散的抵債資產,如何妥善保管是當前商業銀行以資抵債業務中的難點之一,不保管將導致資產的破損甚至滅失,而要全部集中保管又不現實。筆者以為,對抵債資產應實行分類保管:①集中保管。對服裝、辦公設備、汽車等可移動且非大體積類資產應按區域實行集中保管,即將某一地區內所有服裝,辦公設備。汽車類抵債資產集中到某一倉庫,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保管。②原地托管。對房地產。大型機器設備等則要實現原地托管,即在辦妥過戶和登記備案等手續后,和第三人或原債務人簽定托管協議,委托其具體保管、維護。③專庫保管。對有價證券類資產,要按重要憑證及時交由出納部門入銀行專庫保管。

(4)辦理保險。抵債資產的保險問題是商業銀行以資抵債業務中的盲點。有的經辦行在取得抵債資產后既不積極處置,又不落實保險,最終因火災等意外事故導致資產滅失和全損。因此,對短期內無法處置變現的房產等大額抵債資產,經辦行一定要及時辦理保險,防范風險。

4、多渠道、多手段地處量抵債資產

銀行如果只是一味地接收而不予處置變現,抵債資產將越積越多,并成為另一沉重的不良資產包袱,危及銀行的資產質量和持久穩健發展。因此,各商業銀行應通過多種渠道和多種手段,盡快盡早地處置抵債資產。

除傳統的協議轉讓、拍賣、自用等處置手段外,筆者以為商業銀行應積極探討并采用打包出售、出租、托管經營等方式。

(1)打包出售。打包出售是指銀行根據市場需求或投資者偏好,將多項抵債資產組成一個資產組合予以出售。銀行既可以將具有類似特征的抵債資產分別打包,如組成房地產類資產包、汽車類資產包分別出售;也可以將多種類型的資產混合打包,如將房產與服裝,辦公設備等不同類型的資產組合為一個資產包出售?;旌洗虬兄阢y行將那些難以處置變現的抵債資產與相對比較優良的資產一起捆綁出售,有利于提高處置率、降低處置成本,減少損失。打包出售方式技術含量較高,其關鍵點在于:①資產包中必須有一項能吸引投資者的核心資產。②資產包的價格確定。

(2)出租。由于質量、價格或產權等原因。不少抵債資產無法在短期內出售。為避免資產閑置,對其中具有使用價值、有一定需求的抵債資產,商業銀行先予以出租,等到各方面條件成熟后再行出售。通過出租,銀行既可節省保管費、倉儲費等費用的支出,又可增加出租費等營業外收入。而且從長遠分析,“先出租、再出售”的綜合收益比單純的出售收益要大,有利于實現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值最大化。

(3)托管經營。對那些在一定時期內無法處置變現,但具有經營價值的抵債資產,商業銀行可以委托給資產管理公司等專業中介機構經營管理,實現保值、減損。通過托管經營,商業銀行不但可以充分利用專業中介機構的的管理經驗,管理人才、客戶資源等優勢,對抵債資產實行市場化管理,提高效率和效益,而且還可避免陷入在處置抵債資產和違反《商業銀行法》等金融監管法律。法規之間兩難的境地,規避政策風險。

5、建立有效的配套機制

如前所述,以資抵債業務管理的根本原則是:要慎用而勿濫用,要優選資產而勿來者不拒,要盡早以最佳方式和最佳價格處置變現,而勿一抵了之、長期擱置。為此,商業銀行必須建立一套有效的配套機制,包括高效的決策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合理的激勵機制。

(1)高效的決策機制。如果以資抵債項目,無論金額大小,一律都要上報上級行審批。而上級行的審批程序繁瑣、耗時又長,下級行何以搶占優質資產、何以盡早盡快處置。因此,無論是優選抵債資產,還是加快處置,都需要高效決策機制的支持。高效決策機制包括合理授權、高效審批。

(2)有效的約束機制。有效的約束機制是控制“利用以資抵債消極壓縮不良資產”和“抵而不管”等問題的必要手段。

①按風險權重考核抵債資產。取得抵債資產并不意味著風險的全部釋放,在其未處理變現之前依然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對抵債資產的考核應從按資產占用形態考核改為按風險權重考核,即對抵債資產的質量狀況要按照其風險權重與資產數量之積進行考核。此舉可在一定程度上杜絕經辦行利用以資抵債“美化”資產質量的問題。

篇3

關鍵詞:銀行;抵債資產;管理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7-0-01

一、當前抵債資產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隨著外部經濟形勢下行,銀行接收的抵債資產快速增加。從目前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抵債資產接收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部分抵債資產存在較大瑕疵。部分法人機構接收抵債資產時盡職調查不夠,沒有認真了解資產的產權及實物狀況,包括是否設定了抵質押等他項權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稅款、土地出讓金及其他稅費,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糾紛,是否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是否屬于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接收的個別抵債資產存在產權不明爭議、權證不齊全、不具有獨立使用功能、不易于保管及變現等問題,個別抵債資產屬于公益性質,或以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單獨用于抵償債務,以及接收的是即將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權等。

2.接收的抵債資產價值虛高。部分機構協議抵債時,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抵債資產的評估價格遠高于實際市場價值;或者采取“倒算賬”方式接收抵債資產,即簡單按照剩余的貸款本息、欠繳的各種稅費相加確定抵債資產價值,即使抵債資產不足值也放棄了繼續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3.接收抵債資產不審慎。部分分支機構過分依賴于接收抵債資產化解不良貸款風險,沒有充分考慮抵債資產接收、保管和處置變現環節的高額稅費問題。從目前向的抵債資產情況看,僅接收環節的相關稅費就占到了貸款本金的20%-25%,再考慮保管和處置變現環節的稅費,接收抵債資產普遍會面臨程度不同的貸款本息損失。

4.接收抵債資產產權未過戶。部分機構為節省相關稅費,對接收入賬的抵債資產未進行產權過戶,存在抵債資產可能因查封保全、重復抵債等導致抵債資產滅失的法律風險。

(二)抵債資產保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抵債資產管理職責不明晰。部分法人機構接收抵債資產后沒有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特點等確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沒有建立登記、盤點和定期檢查制度,沒有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的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并明確各自職責,導致抵債資產管理責不清。如某分行就發生了一起接收的抵債房產被原風險部經理私自出售,收入歸己所有,而聯社卻沒有及時發現的案件。二是定期盤點、檢查制度執行不到位。不能及時掌握抵債資產實物形態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影響抵債資產價值的風險隱患,并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補救措施,導致抵債資產實物滅失或價值大幅縮水。

(三)抵債資產賬務處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個別機構協議抵債后確認入賬的抵債資產價值高于公開評估價值。二是對接收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總額的部分,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而不是按照相關制度規定,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將變現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后,將實際超出債權本息的部分退給對方。三是沒有或少計提減值準備。沒有執行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的要求。

(四)抵債資產處置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沒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處置抵債資產。未履行內部審批程序,或按照固定資產購建管理辦法的規定履行專項申報審批手續,個別管理者私自決策,隨意處置給內部員工或親屬、朋友,或以不公開方式對外出租,或私自轉為自用。二是抵債資產處置后,法人機構墊付的訴訟費等各種費用、表外利息長期掛賬不予處理。

二、關于加強抵債資產管理的辦法及途徑

(一)進一步健全完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

各機構要在已修訂完善的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和機構職責,細化抵債資產接收、保管和處置操作流程,切實提升抵債資產管理水平。

(二)審慎接收抵債資產

要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受償方式以現金受償為第一選擇,債務人、擔保人無貨幣資金償還能力時,要優先選擇以直接拍賣、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回收債權。當現金受償確實不能實現時,方可考慮以物抵債,且要切實做好實地調查工作。

(三)切實加強已接收抵債資產的管理

要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并明確各自職責。要建立抵債資產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

(四)切實加強抵債資產的出租管理

抵債資產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對單項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在100 萬元(含)以上的,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方式進行租賃,由法人機構理(董)事會授權的專業管理委員會或經營班子在綜合考慮抵債資產價值和市場詢價結果等各方面因素基礎上,集體決策抵債資產出租價格。對采取不公開招租方式租賃抵債資產的,應與承租人充分協商確定,且租賃價格要在內部進行公示。

(五)切實規范抵債資產的賬務處理

農村信用社接收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對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同時,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農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債資產不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內表外利息)的差額,應依法繼續追償,追償未果的,按規定進行核銷和沖減。

(六)加快已接收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

篇4

關鍵詞:抵債資產出售;將來物出售;“買希望”合同

中圖分類號:F83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1)03-0049-02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11

所謂“抵債資產”,即商業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未到期但債務人已經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且擔保人或第三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商業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一致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資產折價抵償商業銀行的債權,商業銀行因此而受償的實物資產及財產權利。

大量的實證研究表明:抵債資產處置越拖延,解決問題的程序將越復雜、成本越高昂,因而及時迅速的“抵債資產出售”自然成為我國抵債資產持有人(商業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資產處置的優先選擇。但抵債資產系一種特殊標的,有著復雜的權利主體、多樣的權利狀態,遠非普通買賣合同所能解釋和涵蓋,而有待于更深入和更細致的研究。辨明抵債資產出售的法律性質無疑是研究的首要工作。筆者認為,對抵債資產出售法律性質的剖析絕不只是單純法律概念的厘清,它還有助于回答從抵債資產轉讓合同條款構成、轉讓要件及效力直至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等關于“不良債權”轉讓的政策法規能否適用等一系列重大問題。

一、抵債資產的性質

抵債資產出售的法律性質取決于抵債資產的法律性質。在實踐中,抵債資產①往往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抵債資產持有人接收抵債資產后已辦理過戶登記,已取得國土使用權證和房產權證;二是抵債人在抵債前已取得國土使用權證和房產權證,但抵債資產持有人接收后未辦理過戶登記,僅有抵債協議或法院關于抵債的裁定;三是抵債人在抵債前僅有土地出讓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抵債資產持有人簽訂抵債協議后,又以自己名義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四是抵債人在抵債前僅有土地出讓合同或建設用地批準書,抵債資產持有人僅有抵債協議,且未辦理任何手續;五是抵債的房產僅以抵債資產持有人名義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或預售合同),尚未領取房產權證;六是抵債房產在抵債前僅有抵債人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抵債資產持有人簽訂抵債協議后未辦理任何手續。綜合來看,抵債資產持有人對抵債資產的權利無外乎物權和債權兩類(見表1)。

二、抵債資產的出售

在抵債資產持有人享有物權的場合,其轉讓抵債資產的性質顯然應為普通買賣合同或物權轉讓,可在抵債資產持有人僅享有對特定抵債人、房產開發商或土地管理部門債權的情形下,其轉讓抵債資產是“物權轉讓”還是“合同權利轉讓”還存在疑問。

(一)抵債資產出售并非合同權利轉讓

所謂“合同權利轉讓”,即不改變合同內容,債權人通過轉讓合同將其享有的權利讓與給受讓人之謂?!逗贤ā返摹昂贤淖兏娃D讓”一章就合同權利轉讓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是讓與人須存在有效的合同權利;二是被讓與的合同權利須具有可讓與性;三是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合意,并且不得違背法律的有關規定;四是履行對債務人的通知。在具備上述條件后,受讓人得以取代讓與人成為合同主體,債務人也應向受讓人履行債務、并有權向其主張原合同項下的抵銷權、抗辯權、損害賠償權等相關權利。如果說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分析法律性質的關鍵,那么抵債資產轉讓正是在這兩個方面與合同權利轉讓迥然有異。

首先,抵債資產持有人享有的房產開發商或土地管理部門債權目前仍不具備讓與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2005]26號)均規定:商品房預購人不得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在預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預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房地產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轉讓等手續;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最高法院相關判例,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繳清土地出讓金的土地亦不得轉讓[1]。其次,抵債資產轉讓一般表現為現狀權益轉讓,實踐中雙方并未就抵債協議、房屋預售合同、土地出讓合同項下的合同權利轉讓達成書面合意,而且從便于抵債的角度出發,抵債資產往往是秘密轉讓,抵債資產持有人并不對抵債人進行債權轉讓通知。最后為遵守國家稅收政策和法規,抵債人并非將抵債資產直接過戶至抵債資產受讓人,而是采用“二次過戶”,即先過戶給抵債資產持有人再過戶至受讓人的形式,因此,受讓人無權以債權人的身份主張抵債人向其履行,這與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果完全不符。

(二)抵債資產出售系“將來物轉讓”

“將來物”是相對于“現在物”而言的,意指“現時不存在,將來才能存在的物,也指事實上已存在,不過訂約時還不屬于當事人所有的物?!卑拈T地區“民法典”第202條對“將來物”進一步規定如下:一是將來物分絕對將來物及相對將來物;二是在做出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時仍未存在之物,為絕對將來物。三是在做出法律行為之意思表示時已存在之物,但未受有關處分人所管領或處分人對其不擁有權利者,為相對將來物。

將來物的買賣制度具有悠久的傳統,古羅馬《學說匯編》就提到“買希望之物”與“買希望”之分。所謂“買希望之物”,即買賣之標的物在協議達成之時尚未存在,而當事人又約定由出賣人承擔遭受全部損失的風險,換言之,假如“被希望之物”最終不出現,買受人將無需支付價金。而所謂“買希望”就是買賣之標的物在協議達成之時尚未存在,但當事人約定由買受人承擔風險。換而言之,無論標的物最終是否出現,買受人均需支付價金[2]。近代以來,由于將來物的買賣契合市場快速流通的需求,日德等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都不同程度地承認了“買希望之物”與“買希望”兩種交易類型的合法性,相關國際公約也對此予以認可。透過上述“將來物買賣”的棱鏡觀察“抵債資產出售”可發現抵債資產出售具備“將來物買賣”的相關特征:首先,抵債資產出售以辦理資產權屬變更登記――所有權移轉――為目的,因此它應為物的買賣;其次,在抵債資產出售之時,抵債資產或尚未存在(如在建工程),或尚屬抵債人或國家所有(如未過戶的不動產、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使用權),前者為“絕對將來物”,后者為“相對將來物”;最后,抵債資產出售以風險自負為原則,抵債資產持有人并不承諾受讓人必然能夠依法取得抵債資產的所有權,因而其屬于“買希望”類型的“將來物出售”當無異議。

三、“將來物出售”在我國法項下的合法性

盡管“將來物出售”已在各國得到廣泛確認,但在我國仍然存在是否符合法律體系的質疑,甚至還有以資產管理公司不享有抵債資產物權為由判決轉讓合同無效的判例。為此,本文將從作為其否定依據的“無權處分”的角度論證“將來物出售”的合法性。

鑒于“將來物出售”涉及出售他人之物,它由此和“無權處分”聯系了起來。所謂“無權處分”,即行為人在訂立物權變動合同時對標的物欠缺處分權的情形。雖然《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首次規定了無權處分問題,但由于其未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作明確規定,理論界對此出現了無效、效力待定、有條件有效、一般有效等種種分歧,實務上則傾向于采取“反對解釋”認為未經權利人追認或嗣后未取得處分權的無權處分合同無效,這也是上述判決轉讓無效的法律依據。然而,隨著《物權法》的施行以及物權“區分原則”的確立,無權處分合同的合法性將不存在疑問。

物權區分原則即指在發生物權變動時,物權變動的原因與物權的變動的結果作為兩個法律事實,它們的成立生效依據不同的法律根據的原則?!段餀喾ā返?5條將其表述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备鶕@一原則,處分權僅為物權變動發生的要件,而非處分合同有效的要件。就抵債資產出售而言,只要資產轉讓合同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等生效要件,合同即告有效。資產持有人不享有對資產的物權,僅承擔物權無法轉移的違約責任而已,并不因之導致合同無效。

四、結論

本文的分析表明:在抵債資產持有人享有物權的場合,其轉讓抵債資產的性質應為物權轉讓;而在抵債資產持有人僅享有特定債權的情形下,“抵債資產出售”系“將來物出售”中“買希望”類型的物權轉讓合同,該等合同的合法性建立在物權法區分原則的基礎之上。因此,筆者做出以下推論:一是鑒于“抵債資產出售”為“將來物”出售,為避免承擔不可預知的瑕疵擔保風險,資產持有人應在抵債資產轉讓合同中聲明資產現狀轉讓,對不動產面積、使用性質、使用年限嗣后的任何變更、不符不做保證;對資產是否登記在其名下,資產是否由其占有進行明確說明;并盡可能詳細地披露資產在交付、占有、使用、過戶登記、稅費等方面存在何種風險、瑕疵,以免除可能的擔保責任。二是鑒于“抵債資產出售”為“買希望”類型的轉讓,抵債資產持有人應要求受讓人自行、獨立全部承擔由資產瑕疵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特別是資產無法過戶)的所有后果,明確約定無論何種情形,雙方對約定的轉讓價款均不作任何變動,持有人也不對受讓人進行任何補償或承擔任何責任。三是鑒于“抵債資產出售”為“物權轉讓”,其無須符合通知債務人等合同權利轉讓生效要件,但應特別注明系資產轉讓,并承擔過戶的協助義務。此外,因其并非債權轉讓,《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不良債權案件涉及對外擔保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轉讓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針對債權轉讓的政策法規也將失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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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債資產管理和處置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商業銀行對于回收的抵債資產,由于缺乏專門人才和對實物管理的有效措施及經驗,加上國家處理抵債資產的政策不到位,其管理狀況令人堪憂,處置變現前景也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

(一)抵債資產的受償價格大大高于其實際價格,價值背離相當嚴重。商業銀行收回的抵債物中,絕大多數是質次價高、物所不值、物不足值。原因:一是借款企業發生經營風險,出現虧損、倒閉等情況時,用于抵債的資產往往可選擇性差,甚至無從選擇;二是評估機構在對抵債資產進行評估時,受利益驅動的影響(評估費用按評估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往往高估抵債資產的價值;三是某些債務人利用以物抵債作為逃廢銀行債務或變相牟利的手段等等。

(二)抵債資產保管難,形成現實損失和潛在損失的威脅日益加大。商業銀行回收的抵債資產大多集中在基層行,由于人員少,專業人才缺乏、場地有限等原因,基層行無法設立專人保管,也無法提供抵債資產的存放場所,難以實施有效管理。同時,商業銀行現行的對抵債資產的操作規程也沒有明確該部分資產由哪個部門負責管理,結果形成誰都管、誰也管不好的尷尬局面,使得抵債資產隨著時間的流逝,逐漸發生不同程度的自然損失和人為損失。

(三)抵債資產手續不全、權屬不清,處置政策不明確,難以處置變現。據筆者調查,有相當多的抵債資產案例存在手續不健全、權屬不清晰的情況,這其中既有主觀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觀因素。主觀上,銀行缺乏專業人員和專門技術手段,無法辨別質量優劣、產品真偽,難以鑒別相關權屬文件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同時,也存在著新官不理舊賬,認為不良資產是前任造成的,去處置會揭前任的短,因而不積極采取措施落實抵債資產的相關手續、不努力追索抵債資產權屬文件現象??陀^上,一方面許多相關政策不明確、不配套,制度規定滯后。如損失額度、比例的管理權限不明確,呆賬核銷的損失出口無規定等。另一方面借款人、地方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為了各自的利益,極力促成企業以質次價高的資產了結銀企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無形中給商業銀行處置變現抵債資產埋下了隱患。

(四)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費用高、稅負重。商業銀行在信貸資金運作過程中,已按稅法有關規定分別繳納了印花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在抵債資產的處置變現過程中,交通工具仍要按變現額的6%、其他資產按4%繳納增值稅。另外,還要繳納諸如評估費、過戶費、產權登記費、變更費,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等。如果抵債資產經拍賣公司拍賣,還要按拍賣收入的5%給拍賣公司提取傭金。更有甚者,某些抵債資產還存在著原所有權人的各種欠費(稅)需銀行補交的問題??偟乃銇?,抵債資產處置變現需繳納的各種稅費占到變現額地20%以上,進一步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產損失。

二、對策及建議

借款人或擔保人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商業銀行貸款,銀行采取回收抵債資產的方式來保全信貸資產,為盤活信貸資金開辟了一條新的有效途徑。抵債資產的經營管理不同于一般銀行信貸資產管理,其關鍵環節在于資產的最終變現,即從實物(權利)資產向貨幣資產的最終轉換,變低效資產為有效資產。筆者認為以資(產)抵貸(款)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既有生存的條件,必將有一定的生命力。抵債資產對商業銀行保全信貸資產的不良影響,在工作中還不能根本杜絕,而且將是商業銀行今后面臨樹立市場經濟的觀念,建立一整套適應現代經濟規律的有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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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問題

由于我國存款保險機制不健全,對信用社實施市場退出,只能依靠中央銀行再貸款解決。我國目前存款保險機制尚不健全,未設存款保險機構,當金融機構發生系統金融風險時,從維護金融體系穩定出發,只能依靠中央銀行再貸款解決。而由于關停信用社貸款清收難,最后不可避免地將貸款風險轉嫁給人民銀行,造成人民銀行再貸款清收難。如五原縣城市信用社由于經營管理不善、資不抵債嚴重而實施停業整頓和撤銷關閉,停業整頓和撤銷關閉工作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兌付個人債務資金缺口達3487萬元。如不能及時給予兌付,將會導致存款戶上訪,容易引發地區金融支付風險,影響社會穩定。但地方政府受財政影響,根本無法解決存款支付資金缺口,為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只能由中央銀行發放2628萬元再貸款用于解決資金缺口。

二、實施撤銷關閉(停業整頓)信用社貸款清收困難,再貸款難以歸還

一是關停信用社債權得不到有效保護。金融企業是特殊企業,它不同于一般工、商業或流通企業,部分工商企業往往出于“逃廢債”目的,搞假破產,可以逃避銀行債務,其債權通過其隱性代表部門即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將其落實到縣級管理部門;而金融企業不隸屬于地方,與地方財政關系不大,一旦宣告其停業整頓,撤銷關閉,其對外債務―――主要是公眾存款受國家政策保護,須無條件兌付,只能依靠中央銀行再貸款解決,而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撤銷關閉是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由于受利益分配的驅使,致使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撤銷關閉后的債權保護、資產保全,操作起來缺乏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支持和專門隊伍和專職人員負責,致使能收回、應收回或準備還、有能力還的貸戶,因無人催要或因機構停業整頓、面臨撤銷關閉等原因的影響,導致貸款收回進度緩慢。二是停業整頓信用社貸款清收和資產保全司法執行難。為了化解信用社的風險,按照總行的統一布置,對嚴重資不抵債的信用社進行停業整頓,這對化解金融風險,保一方平安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是對于嚴重資不抵債而已被實施停業整頓的信用社,經過清理整頓后可以撤銷,人員可以另行安排,但資產的清收變現成了難點。我縣城市信用社實施停業整頓已近四年的時間,雖然資產管理工作組通過不失訴訟時效進行催收、等方式進行資產保全,但由于長時間的停業整頓也使這些措施顯得軟弱無力,并造成借款人思想上的麻痹和誤解。認為信用社已停業或撤并,貸戶抱有僥幸心理,能不還則不還,想利用機構退出逃廢信用社債務,對貸款采用拖延時間的辦法或等待失去訴訟時效自然免除償還責任或貸款不用還的誤解,再者是司法上的不作為,致使貸戶被后抵債物資一直處于封存扣押階段,遲遲難以執行,導致資產長期存放形成自然損失,影響資產處置進度。到目前為止,近四年期間資產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清收貸款1033萬元,利息76萬元,占貸款總額的31%,現有余額1317萬元。而用于解決支付缺口的2628萬元再貸款期限已近四年,貸款收回本金1518萬元,余額1110萬元,累計欠息211萬元,通過對貸款和其它資產的清收變現,還有望歸還再貸款160萬元,仍將有950萬元再貸款難以收回,如果再加上在城市信用社經營期間形成的852萬元風險再貸款,人民銀行將有1802萬元再貸款形成損失。

三、停業整頓(撤銷關閉)法律法規亟待修改,法律依據缺失,致使關停信用社久撤不撤、久停不決、勞民傷財

《金融機構撤銷條例》系2001年11月14日國務院頒布,自2001年12月15日實施,可操作性不強,并且由于金融體制改革,人民銀行與銀監委分設,職能轉變,該條例已不能適應新的金融形勢需要。目前由于缺乏新的有關金融機構撤銷法律法規,形成法律真空,導致基層政府、人行、銀監對正在實施進行的撤銷關閉和停業整頓信用社無所適從。信用社實施停業整頓時間已遠遠超過規定的半年時間,實際已近四年,政府、銀行、銀監部門至今沒有一個明確說法,而停業整頓費用仍在發生,停業整頓成本在增加,人民銀行再貸款和被關停信用社信貸資產風險再逐步加大。一是機構分設前形成的停業整頓(撤銷關閉)信用社市場退出在機構分設后,由于職能調整,轉換工作思路,未能及時引起上級相關部門的注意,使得基層人行和銀監等部門不知如何操作。二是地方政府思想認識不到位。認為停業整頓(撤銷關閉)是金融部門之間的事,所以,造成政府、人行、銀監等相關部門缺乏溝通、協調和有機配合。

四、停業整頓工作缺乏監督工作機制,導致工作效率低下

停業整頓工作是由地方政府部門組織,多個部門參加的工作,由于缺乏一個行之有效的監督約束工作機制導致工作效率低下。由于個別部門責任心不強,相互推諉,不能認真履行自身職責。沒有一個與撤銷關閉和停業整頓工作相匹配的行之有效的撤銷關閉(停業整頓)工作監督機制,從根本上不能杜絕某些部門、某些人員不良作為,使貸款清收效果不理想問題的存在。

五、抵押品物不足值,拍賣價格偏低以及大固定資產評估值高致使資產處置變現難,損失嚴重

在停業整頓前形成的質次價高,物不足值的抵債資產1084.67萬元,原貸金額1090.45萬元,間接損失5.78萬元,后經停業整頓工作領導小組認定處置變現72.7萬元,直接損失1011.97萬元,剔除冷飲廠抵債資產評估值88萬元,實際損失達929.75萬元。目前尚有冷飲廠852萬元貸款以部分廠房設備,抵頂全部貸款,經評估值為88萬元外,另有一宗五原城市信用社辦公大樓一座,評估值204萬元,難以處置變現,長期處于閑置階段,已有部分設施自然損毀,如不及時處置,損失程度將隨時間的推移其使用價值越來越低,損失進一步加大,給工作組操作上帶來了一定難度。其原因:一是這兩宗資產金額大,情況復雜。辦公大樓原本就是抵債資產后轉入固定資產,另外就是冷飲廠被一分為三(工行、發行、信用社各一部分)抵頂貸款,地理位置不優越;二是評估值高于市場價。資產管理部門難以作出科學合理的準確價位,資產處置變現工作遲遲難以進行。

六、幾點建議

一是上級應積極采取措施,對現有資產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對,鎖定損失。對能夠清收處置的有效資產,重新制定一個《資產處置方案》,并且要實行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力爭資產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促進信用社早日退出市場。

二是建立存款保險機構,使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工作由被動變主動。一旦金融機構發生系統金融風險時,直接由存款保險機構實施救助,資金不足時,再由人民銀行再貸款解決。同時,由存款保險機構負責督促金融機構制定風險防范措施,維護金融穩定。

三是實行金融機構撤銷清算和停業整頓工作責任制。對政府及參加停業整頓工作有關部門建立金融機構撤銷清算(停業整頓)工作責任制,明確職責,量化指標,嚴格考核,從嚴獎懲,確保撤銷關閉(停業整頓)工作順利進行。建立金融機構撤銷關閉(停業整頓)工作監督機制,由上級防范地方金融風險小組對下級進行考核的監督工作機制,明確監督工作目的,量化監督指標,嚴格獎懲措施,防止個別部門不作為現象,提高工作效率,確保金融機構撤銷關閉和停業整頓工作順利進行,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

四是地方司法部門對撤銷關閉和停業整頓信用社資產管理工作從政策上給予支持。鑒于金融企業特殊性,從法律上明確規定撤銷關閉(停業整頓)金融機構的資產整體移交法院受理,對貸款和抵貸資產實施依法清收或依法拍賣,訴訟費和執行費按清收回貸款進度、比例交納,同時要切實加大司法執行力度,避免撤銷關閉信用社,贏了官司賠了錢,對法院立案、審理、執行均實行指標考核,防止司法上不作為現象發生,最大限度減少國家財產損失。

五是加快金融立法,抓緊修訂《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制定金融機構撤銷關閉和停業整頓工作政策法規,增強金融機構撤銷關閉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使基層政府部門、人民銀行和銀監等部門有法可依,以便撤銷關閉信用社安全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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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抵債資產管理,避免和減少資產損失,及時化解金融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信用社比照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于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

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是指銀行的債權到期,但債務人無法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債權雖未到期,但債務人已出現嚴重經營問題或其他足以嚴重影響債務人按時足額用貨幣資金償還債務,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或經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依法裁決,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作價抵償銀行債權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入賬價值是指銀行取得抵債資產后,按照相關規定計入抵債資產科目的金額。

抵債金額是指取得抵債資產實際抵償銀行債務的金額。

抵債資產凈值是指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扣除抵債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凈額。

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銀行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所繳納的契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金,以及所支出的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等直接費用。

第五條以物抵債管理應遵循嚴格控制、合理定價、妥善保管、及時處置的原則。

(一)嚴格控制原則。銀行債權應首先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受償方式以現金受償為第一選擇,債務人、擔保人無貨幣資金償還能力時,要優先選擇以直接拍賣、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方式回收債權。當現金受償確實不能實現時,可接受以物抵債。

(二)合理定價原則。抵債資產必須經過嚴格的資產評估來確定價值,評估程序應合法合規,要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合理定價。

(三)妥善保管原則。對收取的抵債資產應妥善保管,確保抵債資產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時處置原則。收取抵債資產后應及時進行處置,盡快實現抵債資產向貨幣資產的有效轉化。

第六條銀行應建立健全抵債資產收取和處置的內部申報審批制度,明確申報流程、部門職責、審批權限,并對申報方案的內容、要件和所需材料作出規定。

第二章 抵債資產的收取

第七條以物抵債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方式:

(一)協議抵債。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作價,償還銀行債權。

(二)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由終結的裁決文書確定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抵償銀行債權。

訴訟程序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參照協議抵債處理。

第八條債務人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無力以貨幣資金償還銀行債權,或當債務人完全喪失清償能力時,擔保人也無力以貨幣資金代為償還債務,或擔保人根本無貨幣支付義務的,銀行可根據債務人或擔保人以物抵債協議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決,實施以物抵債:

(一)生產經營已中止或建設項目處于停、緩建狀態。

(二)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財務狀況日益惡化,處于關、停、并、轉狀態。

(三)已宣告破產,銀行有破產分配受償權的。

(四)對債務人的強制執行程序無法執行到現金資產,且執行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按司法慣例降價處置仍無法成交的。

(五)債務人及擔保人出現只有通過以物抵債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銀行債權的其他情況。

第九條銀行要根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償資產的實際情況,優先選擇產權明晰、權證齊全、具有獨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變現的資產作為抵債資產。

第十條下列財產一般不得用于抵償債務: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資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資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四)偽劣、變質、殘損或儲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資產。

(五)資產已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且抵押或質押價值沒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資產(銀行有優先受償權的資產除外)。

(七)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

(八)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已確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資產。

第十一條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能單獨用于抵償債務,如以該類土地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一并用于抵償債務,但應首先取得獲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并在確定抵債金額時扣除按照規定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第十二條銀行辦理以物抵債前,應當進行實地調查,并到有關主管部門核實,了解資產的產權及實物狀況,包括資產是否存在產權上的瑕疵,是否設定了抵押、質押等他項權利,是否拖欠工程款、稅款、土地出讓金及其他費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糾紛,是否被司法機關查封、凍結?是否屬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況?span class=br第十三條銀行應對抵債資產建立登記制度,并對每筆以物抵債設定抵債資產收取責任人,負責以物抵債的申報和抵債資產的收取、移交、登記等工作。

第十四條銀行應合理確定抵債金額。

(一)協議抵債的,原則上應在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值的基礎上,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確定抵債金額。評估時,應要求評估機構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要求評估機構提供資產的快速變現價值。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應在確定抵債金額時予以扣除。

(二)采用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償債權的,如債務人和擔保人確無現金償還能力,銀行要及時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以拍賣或變賣所得償還債權。若拍賣流拍后,銀行要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司法慣例降價后繼續拍賣。確需收取抵債資產時,應比照協議抵債金額的確定原則,要求法院、仲裁機構以最后一次的拍賣保留價為基礎,公平合理地確定抵債金額。

第三章 抵債資產的保管

第十五條銀行要按照有利于抵債資產經營管理和保管的原則,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并明確各自職責。

第十六條銀行在辦理抵債資產接收后應根據抵債資產的類別(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特點等決定采取上收保管、就地保管、委托保管等方式。

第十七條在抵債資產的收取直至處置期間,銀行應妥善保管抵債資產,對抵債資產要建立定期檢查、賬實核對制度。

(一)銀行要根據抵債資產的性質和狀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掌握抵債資產實物形態及價值形態的變化情況,及時發現影響抵債資產價值的風險隱患并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補救措施。

(二)每個季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對抵債資產的賬實核對,并作好核對記錄。核對應做到賬簿一致和賬實相符,若有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并據實處理。

第四章 抵債資產的處置

第十八條抵債資產收取后應盡快處置變現。以抵債協議書生效日,或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裁決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

第十九條銀行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

抵債資產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系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選用。拍賣抵債金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單項抵債資產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

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采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地市場狀況、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

不適于拍賣的,可根據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協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托銷售等方式變現。采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

第二十條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

第二十一條銀行不得擅自使用抵債資產。確因經營管理需要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的,視同新購固定資產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第五章 賬務處理

第二十二條銀行以抵債資產取得日為所抵償貸款的停息日。銀行應在取得抵債資產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嚴禁違規賬外核算。

第二十三條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

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第二十四條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總額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須支付補價的,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將變現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后,將實際超出債權本息的部分退給對方。

第二十五條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后,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

第二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規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抵債金額不足沖減債權本息的部分,應繼續向債務人、擔保人追償,追償未果的,按規定進行核銷和沖減。

第二十七條抵債資產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計入營業外支出;抵債資產未處置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第二十八條抵債資產處置時,抵債資產處置損益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凈值、變現稅費以及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額,差額為正時,計入營業外收入,差額為負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公式表示為:

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變現稅費-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

涉及補價的,抵債資產處置損益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凈值、變現稅費、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實際支付的補價超出(或少于)預計應支付補價部分的差額,差額為正時,計入營業外收入,差額為負時,計入營業外支出。公式表示為:

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變現稅費-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實際支付的補價-預計負債)

第二十九條銀行應當在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抵債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抵債資產處置時,應將已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一并結轉損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銀行應當對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在收取、保管、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截留抵債資產經營處置收入的。

(二)擅自動用抵債資產的。

(三)未經批準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

(四)惡意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高估抵債資產價格,或在處理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低估價格,造成銀行資產損失的。

(五)玩忽職守,怠于行使職權而造成抵債資產毀損、滅失的。

(六)擅自將抵債資產轉為自用資產的。

(七)其他在抵債資產的收取、保管、處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當地銀行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和處罰。

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對當地中央管理的金融企業分支機構抵債資產收取、保管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銀行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主管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有關抵債資產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財政部關于印發《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煤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篇8

大家好!

我要競聘的崗位是計劃信貸處處長。我是第一次登上這個競聘演講臺,參加市聯社機關處(室)負責人的競爭,對于我來說,既是一種壓力,同時又是一種動力。因為,我知道競爭上崗是人事制度改革的大勢所趨,形勢所至,要想贏得自己的崗位,就必須接受挑戰,必須練就真正的本領。今天,我能夠勇敢地站在這里,也正是說明了這一點。

那么,假如我競聘成功,我將在市聯社黨委的正確領導下,立足部門工作職責,從四個方面抓好計劃信貸處工作。

一、努力打造支農品牌,優化信貸投向結構

我市農村信用社自去年初全面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以來,較好地解決了農民貸款難和農村信用社難貸款問題。今后我將進一步加深對小額農貸工作的認識,要辯證地分析推廣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片面甚至錯誤的觀點,正確處理好推廣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工作方法,規范操作行為,把小額農貸作為農村金融制度改革和創新的一種方法,作為農村信用社準確市場定位、集中資金支農的基本信貸制度,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不僅要把小額農貸打造成為“三農”服務的一個知名品牌,而且還要把小額農貸打造成改善農村信用社經營狀況的一個知名品牌。同時,加強信用村鎮建設,結合上年度小額農貸推廣和收回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原則,做好信用村鎮的評定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為小額農貸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信貸投放渠道上,我將督促各地農村信用社形成以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為主,擔保貸款并駕,農戶聯保貸款積極發展的格局,在貸款投向投量上,策應當地黨政制定的農業產業政策,重點向特色農業、生態農業、高效農業傾斜。

二、大力盤活不良資產,降低經營風險

近年來,在全市農信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不良貸款清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資產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同時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全市農信社不良貸款總額仍然較大,不少信用社仍處在高風險平臺上艱難運行,清非工作任重道遠。為此,我將把大力盤活不良資產作為降低農信社經營風險的戰略任務來抓,實施多管齊下,多方清收,其工作重點為:一是充分發揮資產保全部在清收工作中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指揮作用。按照“先內后外、先易后難、先錢后物”的原則,通過制訂清收計劃、下達清收任務、組織清收隊伍、協調各方關系、采取各種措施,使轄內清收工作有條不紊、有的放矢、有實效。二是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減少資產損失。目前全市抵債資產總額越來越大,而且轉列的多處置的少,嚴重影響了信貸資金的安全性。為此,今后在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嚴格按照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盡量減少因抵債資產貶值帶來的資金損失。三是加大對“三外”資金的清收力度。督促有“三外”資金的聯社通過成立清收專班,落實清收責任人,加強與政府和人民銀行的工作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需要訴諸法律,盡快提起訴訟,保全債權。

三、強化信貸管理,實現穩健經營

目前,我市在信貸管理工作方面,已經制定了一整套的制度、辦法和規定,但由于各地基層信用社風險意識不強,存在著重發放輕管理甚至違規違法現象,為農村信用社產生新一輪的不良貸款埋下了隱患。為此,我將進一步加大信貸規范管理力度,計劃在今年內抓好章貢區聯社信貸管理規范化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農信社全面推行信貸規范管理。在內容上,嚴格貸款合規合法手續,嚴格貸款審批和貸后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大額貸款監控臺帳、信貸員貸款臺帳,規范管理的重點是大額貸款、小額農貸和不良貸款;在方法上,采取以現場檢查為主,非現場管理為輔,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計劃在2年內,對轄內網點的檢查面達到60%以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組織一至二次整改情況回頭看,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四、拓寬融資渠道,用好用活富余資金

目前我市農信社富余資金較多,為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今后,我將加大資金融通的工作力度,通過全國銀行間拆借(國債)市場和人行武漢分行金融機構資金拆借電子備案系統,積極為縣級聯社尋找資金出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把資金融通工作做大做強。

篇9

那么,假如我競聘成功,我將在市聯社黨委的正確領導下,立足部門工作職責,從四個方面抓好計劃信貸處工作。

一、努力打造支農品牌,優化信貸投向結構

我市農村信用社自去年初全面推廣農戶小額信用貸款以來,較好地解決了農民貸款難和農村信用社難貸款問題。今后我將進一步加深對小額農貸工作的認識,要辯證地分析推廣工作中存在的各種片面甚至錯誤的觀點,正確處理好推廣工作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地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完善管理制度,改進工作方法,規范操作行為,把小額農貸作為農村金融制度改革和創新的一種方法,作為農村信用社準確市場定位、集中資金支農的基本信貸制度,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不僅要把小額農貸打造成為“三農”服務的一個知名品牌,而且還要把小額農貸打造成改善農村信用社經營狀況的一個知名品牌。同時,加強信用村鎮建設,結合上年度小額農貸推廣和收回情況,按照實事求是、循序漸進的原則,做好信用村鎮的評定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為小額農貸實現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

在信貸投放渠道上,我將督促各地農村信用社形成以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為主,擔保貸款并駕,農戶聯保貸款積極發展的格局,在貸款投向投量上,策應當地黨政制定的農業產業政策,重點向特色農業、生態農業、高效農業傾斜。

二、大力盤活不良資產,降低經營風險

近年來,在全市農信員工的共同努力下,不良貸款清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資產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但同時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全市農信社不良貸款總額仍然較大,不少信用社仍處在高風險平臺上艱難運行,清非工作任重道遠。為此,我將把大力盤活不良資產作為降低農信社經營風險的戰略任務來抓,實施多管齊下,多方清收,其工作重點為:一是充分發揮資產保全部在清收工作中的管理、組織、協調和指揮作用。按照“先內后外、先易后難、先錢后物”的原則,通過制訂清收計劃、下達清收任務、組織清收隊伍、協調各方關系、采取各種措施,使轄內清收工作有條不紊、有的放矢、有實效。二是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減少資產損失。目前全市抵債資產總額越來越大,而且轉列的多處置的少,嚴重影響了信貸資金的安全性。為此,今后在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工作中,嚴格按照抵債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對抵債資產的管理和處置,盡量減少因抵債資產貶值帶來的資金損失。三是加大對“三外”資金的清收力度。督促有“三外”資金的聯社通過成立清收專班,落實清收責任人,加強與政府和人民銀行的工作聯系,取得他們的支持,需要訴諸法律,盡快提訟,保全債權。

三、強化信貸管理,實現穩健經營

目前,我市在信貸管理工作方面,已經制定了一整套的制度、辦法和規定,但由于各地基層信用社風險意識不強,存在著重發放輕管理甚至違規違法現象,為農村信用社產生新一輪的不良貸款埋下了隱患。為此,我將進一步加大信貸規范管理力度,計劃在今年內抓好章貢區聯社信貸管理規范化試點的基礎上,在全市農信社全面推行信貸規范管理。在內容上,嚴格貸款合規合法手續,嚴格貸款審批和貸后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大額貸款監控臺帳、信貸員貸款臺帳,規范管理的重點是大額貸款、小額農貸和不良貸款;在方法上,采取以現場檢查為主,非現場管理為輔,專項檢查與綜合檢查相結合,計劃在2年內,對轄內網點的檢查面達到60%以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組織一至二次整改情況回頭看,對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四、拓寬融資渠道,用好用活富余資金

篇10

    一、小額貸款公司特點

    (一)法律地位及其組織結構

    1、從法律地位上看,小額貸款公司是一種具有放貸功能的公司制企業

    《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知,小額貸款公司屬于準金融性質的公司制企業。它具有銀行業放貸功能,以自有資金和合法融資為其資金來源向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及農戶提供貸款;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公司制企業的特點,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2、從組織結構上看,小額貸款公司結構簡單,內控相對薄弱

    我國各省的金融和工商主管部門,根據當地情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權結構做了明確的規定。例如,2008年7月出臺的《浙江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主發起人及其關聯股東的出資比例不得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及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且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5‰。2011年11月6日浙江省政府又出臺文件《關于深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及其關聯股東首次入股比例上限由原20%擴大到30%,鼓勵經營層和業務骨干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由此可見,小額貸款公司在股東結構上體現為股權較為分散,無絕對控股股東。在組織結構上,一般采取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的模式,相對比較簡單。并且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歷程較短,不像商業銀行那樣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健全的規章制度和內控制度,由此,小額貸款公司在內控制度的建設和執行方面,與一般商業銀行相比,就會顯得薄弱。

    (二)經營業務的特點

    目前,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發放貸款,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包括不得對外投資??梢娖浣洜I范圍狹窄,而且要受當地人民政府金融管理機構和工商部門多方面的監管??傮w來說有以下幾個特點:

    1、業務經營的地域性強。不得跨省經營

    在同一個省份內,各市區縣也要按政府擬定的名額成立小額貸款公司,已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未經批準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區域只能限制在其所在區域,不得跨區經營。

    2、貸款業務資金來源渠道有限,資本規模不大,總體經營規模較小

    《指導意見》明確規定了小額貸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資金發放貸款。 “只貸不存”,資金來源限定在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目前江蘇、浙江、內蒙和四省等省區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提高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比例,將資本金與融資額的比率由1:0.5逐步提高到1:l。)。各省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最高限額往往也有限制。從2012年上半年全國5000多家小額貸款公司實收資本來看,平均每家實收資本8082萬元,意味著平均對外融資不足5000萬元,可用于發放貸款的資金平均不超過13000萬元。與對資本充足率要求較低(目前要求的資本充足率為10%)的中小銀行相比,也顯得資本規模極小,總體經營規模也相對較小,使得小額貸款公司抗風險能力薄弱。

    3、貸款對象分散、單筆金額小、期限短、平均年利率遠高于商業銀行

    小額貸款公司放貸時必須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例如浙江省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發放給貸款余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2011年底浙江省共有小額貸款公司183家,注冊資本總額370億元,年末貸款余額約14萬筆,總額560億元,全年累計發放貸款約225萬筆,總額1826億元;小額貸款的覆蓋面超過10萬戶,其中向農戶、個體戶、中小企業等貸款發放比例近60%。這些貸款期限大多數在6個月以內,多為解決客戶的現金流短缺之急。

    根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利率區間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至4倍。由于客戶往往缺少抵質押物,大多數客戶選擇了保證貸款,因此小額貸款公司實際執行的年利率大多在20%左右。

    (三)從其會計核算上分析

    為了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財政部于2008年12月下發了《財政部關于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的通知》,通知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和《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2008年修訂版)》、《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等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具體的財務會計核算實施辦法,由各省財政廳自行制定。因此,從全國范圍來說,暫無統一的會計核算辦法。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作為準金融企業,業務上只貸不存,不得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諸如票據貼現、信托、股權投資、融資租賃等其他金融業務,核算內容主要是圍繞“資金投入-發放貸款-收回貸款”這一資金循環過程展開,其會計核算內容具有單一性。

    與一般企業相比,其會計核算方法又具有一定的獨特性。除基本業務的會計核算外,核算重點在于貸款、利息收入、貸款損失準備和抵貸資產等與貸款業務相關交易和事項,特別是貸款損失準備的計提方法與一般企業完全不同,需在貸款五級分類的基礎上按不同的比例計提,例如,正常貸款計提比例為0、關注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貸款計提比例50%、損失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在會計科目設置上,按與資產負債表的關系分為表內科目和表外科目。表外科目是指與資產負債表有關項目無關聯,用以記載不涉及資金運動的重要業務事項的科目。如:抵押有價物品、質押有價物品、已核銷貸款呆賬等科目均為表外科目。在記賬方法上,表內科目采用借貸記賬法,表外科目采用單式收付記賬法。在會計憑證使用上,以單式憑證為主,并以大量原始憑證代替記賬憑證。此外,由于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對象分期、期限短、筆數繁多,且外部監管要求嚴格,因此小額貸款公司要做到準確及時地進行會計核算,并按規定提交和報告業務信息,必然要做到會計核算系統的高度信息化,并與業務管理系統緊密相聯。

    二、小額貸款公司審計策略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具有上述特征,使得其審計工作有別于普通企業的審計,為了提高審計效率,有效防范審計風險,其審計策略大體可分為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充分評估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和確定恰當的重要性水平

    在風險評估階段,必須結合上述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經營業務的地域性、經營規模、貸款業務特點等方面來分析,作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環境及其內部控制調查和評估工作,從而充分評估財務報表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并確定恰當的重要性水平,為實施進一步審計程序提供有力支撐。在這一過程中要特別關注由于其組織結構簡單,內控薄弱所可能導致的舞弊風險。對舞弊風險的失查,可能導致整個審計工作失敗。

    (二)在實質性審計階段,則要把握好以下審計重點與審計方法:

    1、股東資格和注冊資本合規性審計

    小額貸款公司的主發起人一般都要求管理規范、信用優良且實力雄厚,其凈資產、資產負債率和盈利能力要符合規定。如浙江省明確規定主發人的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連續三年盈利且利潤總額在15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應以貨幣出資,且由發起人一次繳足。因此,審計過程中要通過查閱、詢問和調查等方法,審核公司股東資格和注冊資本出資情況等是否符合政策規定。

    2、貸款業務的審計

    貸款業務的審計,主要涉及貸款、利息收入、貸款損失準備和抵債資產四個方面的審計。

    對貸款業務的審計目標重點要放在其合規性、完整性上。要按照小額貸款公司內控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要求,認真進行“貸前調查、貸款審批、貸后檢查、催收”等關鍵環節的內控測試工作,分析其薄弱環節之所在,檢查其是否存在操作風險,諸如在發放抵押貸款時,是否有員工與客戶串通,抬高抵押品價值,從而達到多貸款目的的情形,及其可能產生的審計風險。嚴格審查各項貸款業務是否符合合規經營的監管要求,是否存在向股東貸款、以及“搭便車”的狀況。這里所謂“搭便車”,是指一些經濟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量大,而小額貸款公司自身可用于貸款的資金無法滿足客戶需求,從而出現一些關聯方借助小額貸款公司的渠道放貸,并收取高額利息,這種舞弊現象,是明顯違反監管規定的。

    貸款利息收入的審計目標,重點是在收入確認的準確性和合法性上。在收入確認方法上,在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大時,應該關注是否按貸款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來確認利息收入;關注利率是否在國家規定范圍內,是否有異常波動;如果出現低于正常的平均利率的情況,往往預示著可能存在賬外經營、收入不入賬、以及“搭便車” 等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