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范文

時間:2023-04-06 06: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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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高管理任職報告

篇1

我于××××年×月起擔任授信管理部副總經理,分管授信管理部的審查組、出賬審核組工作,主要職責包括:負責公司授信業務審查;授信出賬審查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公司授信業務的審查要點;負責對全行審查員業務培訓和指導;負責市行貸審會組織協調工作;配合部門負責人完成本部門的工作,部門負責人交辦的其它工作,向部門負責人負責。另外還主動擔任了授信管理部的規章制度修訂和全行客戶經理培訓的組織協調工作。

××××年×月經分行批準,擔任授信管理部副總經理主持全部門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除履行分管工作職責外,還承擔對分行信貸管理部部門和市行領導負責,負責所轄城區支行信貸業務的正常健康運作;主持本部門全面工作,對上級行下達的各項計劃指標和監測指標的完成情況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人行、銀監會與總行有關信貸政策和管理規定,并組織制訂實施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規程;組織對支行和各經營單位的信貸業務考核;對向人行、銀監會和上級行報送的信貸業務報表;對信貸業務的分析報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按上級行授權權限對有關信貸業務進行審核,負責組織本行貸審會日常運作;組織管理本部門的日常工作,負責規劃實施本部門人員職能分工、崗位配置和職責考核;組織信貸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上級行信貸管理部門和本行賦予的其他職責。

××××年本人主要管理工作為分管審查組和出賬審核組的工作,主持全部門管理工作的時間較短,所以今年的述職主要對分管工作進行回顧和評估。就分管工作的崗位職責要求,本人基本上盡職地完成分管工作,保證了全行公司授信業務審查和出賬審核工作順利開展,配合分管貸后管理組和綜合管理組的楊遼濱副總經理完成了授信管理部全部管理工作?,F將20*年本人主要工作匯報如下:

一、具體分管工作完成情況

全年組織47次貸審會,審查420個授信項目,授信項目總金額140億元。其中:審議通過289個項目上,總金額122億元;上報上級行項目64個,總金額70億元。

審核辦理3700筆出賬業務,金額223.9億元人民幣,外幣1.25億美元。其中:貸款260筆,金額83.55億元;貼現450筆,金額38.8億元;國際貿易融資450筆,金額1.25億美元;承兌2500筆,金額110億元;保函80筆,金額8.3億元。

二、完善基礎管理工作

××××年是全行“規范管理深化年”,總行針對公司授信業務管理工作下發一系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本人立足于授信管理部的基礎管理工作,主動承擔了全部門基礎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修訂、增補工作。對提高授信管理部的基礎管理工作,理順內部業務流程,規范各項業務操作細則,明確各崗位責任等方面發揮一點作用。主要基礎規章制度建設情況工作如下:

1、在上級行下發的各種零散信貸業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吸收同業先進科學管理辦法的基礎上,結合我行現行管理框架,制定了《XX銀行XX支行公司授信業務管理辦法》,作為指導我行公司授信業務全流程管理的系統性法規,并在××××年進行了貫徹執行。

2、結合上級行對分支機構信貸管理部職能和崗位設置要求,信貸管理部及時修訂了<<XX銀行授信管理部組織管理框架和崗位職責>>,對信貸管理部的信用審查、貸后管理、數據統計、出賬管理、系統維護、檔案管理等管理模塊進行明確的職能定位,落實各崗位管理人員,明確交叉輔助崗位,將本職崗位與對口管理、服務機構(部門)落實到具體的人員,明確部門內各崗位信息傳遞流程,將行內外由部門承擔配合的工作指定到具體工作人員,實現授信管理部組織體系和信息傳遞的有序運行,實現了管理工作的落實到人。

3、通過總結上年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形勢,對我行上年信貸業務管理中存在問題進行深入分析,依據總行下發下年年信貸指導意見,在對下年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經濟走勢預測的基礎上,我部及時下發《XX銀行XX支行××××年授信業務指導意見》,從源頭上指導一線客戶經理進行業務開發,保證上半年我行信貸業務運行始終按照年初制定規劃運行,實現了信貸風險管理工作風險前移、制度先行,保證我行全年信貸工作在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和監管政策下有序運行。

4、通過總結以往年度同行業在出賬管理中發生操作環節風險,我行在上級行下發的出賬管理要求基礎上,對我行出賬審核流程進行優化,明確了出賬環節審核要求,通過相互制約的崗位控制操作風險,制定了《XX銀行XX支行出賬審核實施細則》,在各經營機構內建立獨立的出賬操作人員隊伍,實現客戶經理業務開發和出賬操作環節的分離。對額度內頻繁出賬、低風險業務出賬操作存在手續繁瑣問題,及時下發《XX銀行XX支行額度內出賬集中處理的通知》、對符合再轉授權條件的經營機構進行《低風險業務再轉授權通知》。

5、針對當前各家銀行依靠壘大戶追求規模和對集團關聯客戶授信額度不能量化管理問題,防止對大客戶的集中授信風險發生,及時規避集團客戶的系統風險。制定了《XX銀行XX支行公司客戶授信額度測算管理辦法》,以量化的數據模型測算我行對公司客戶的授信額度上限測算方法,保證了我行對集團客戶敞口授信總量理性控制。對總體債務超出我行所測算總體債務上限的客戶堅決不進,對存量授信客戶重新審定,對超出總體債務上限的客戶制定逐步壓縮計劃。從源頭和制度上防止對壘大客戶和集團客戶集中授信風險的發生。

6、依據“XX銀行民營100”的指導思想,我行公司授信業務確定了“差別化”營銷策略,將發展中小客戶作為我行重要戰略決策,制定了《XX銀行XX支行中小客戶授信業務操作指引》,作為中小客戶開發、中小客戶管理、中小客戶決策全過程管理指導原則,有效地防范了我行公司業務授信風險的集中,促進了遼寧省中小客戶發展,響應了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要求。

篇2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F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考評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三)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實行微機管理。一是要進一步完善高管人員監管檔案內容,拓寬信息收集來源,特別要增加高管人員履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資料;二是開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檔案管理軟件,對監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對高管人員及時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違規違紀情況、責任案件或事故等記錄在案,并作為對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重要依據,以此增強高管人員履職考評的科學性和準確性。同時要實現全國范圍內的資源共享,提高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效率。

篇3

關鍵詞:政治關聯;上市銀行;董事會;公司治理;銀行競爭力

文章編號:2095-5960(2016)04-0069-08;中圖分類號:F830.3;文獻標識碼:A

一、董事會治理中的政治關聯分析

政治關聯是現代公司治理中不可避免的現象,它游離于正統公司治理規范之外,但對公司治理績效存在著不可低估的影響[1]。目前,政治關聯在學術研究中并沒有統一的定義。在西方,政治關聯最為接受的定義是指企業與政府內部擁有政治權力的官員之間所具有的隱性政治關系,一般是由企業高管人員曾經或目前在政府部門任職或兼職而形成,或者通過選舉募捐而獲取,但排除政府持股所形成的關系[2]。在這里,高管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及其他公司重要人員。由于特殊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影響,中國企業的政治關聯較西方企業更為復雜,不僅包括公司高管人員與政府的外在關系,也包括政府對企業的操控,還包括隱藏在高管人員治理行為背后的裙帶關系[3]。在中國現時的治理環境下,忽略或忽視政治關聯的公司治理研究是缺乏現實價值的,背離了中國經濟運營的現實環境。

上市銀行公司治理是銀行創造力培育的源泉,在現代金融環境下,銀行公司治理被托舉到較高的地位,遠超于銀行企業管理,這是金融市場演化的必然結果。在銀行公司治理中,董事會治理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為在傳統的公司治理結構中,董事會均處于核心位置。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發展的決策中心,也是股東利益保護的執行中心,產生于公司股權分散化的過程之中, 既是股東的受托者,也是股東和管理者之間權力和責任的平衡者。中國的上市公司脫胎于國有企業和以家族控制為主的非國有企業,股權結構是典型的“控股股東―非控股股東”二元結構,因此,約束控股股東的利益攫取行為,并保護非控股股東的利益,是董事會必須承擔的責任[4]。

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是上市銀行公司治理的核心內容之一,在銀行公司治理中一直占據主體地位。在理論和實踐上,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對整體公司治理成效均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近年來,關于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的研究也如雨后春筍,涉及董事會治理的各個方向。宋增基、陳全、張宗益(2007)研究了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與銀行績效之間的相關性,發現我國上市銀行股權結構的制衡能力較好,獨立董事對銀行績效的成長存在著微弱的促進作用,且銀行董事會的監督功能有所弱化。[5]潘敏、李義鵬(2008)基于美國銀行業的樣本數據檢驗了商業銀行董事會治理特征與運營績效之間的關系,發現美國商業銀行董事會的規模普遍大于非金融企業,且外部董事的比例也較高,董事會規模和銀行績效之間存在著倒U型的關系,但外部董事的比例對銀行績效缺乏顯著的影響。[6]李志國、張春雨(2009)研究了商業銀行董事會治理對財務質量的影響,發現董事長和CEO兩職合一可以降低銀行風險的發生,董事會獨立性對銀行財務質量存在著不顯著的影響,而銀行的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和財務杠桿對銀行財務變化存在著顯著影響。[7]朱博文、程子奇(2013)研究了銀行董事會對銀行貸款和貨幣政策的影響,發現董事會規模和獨立性差異影響了銀行貸款行為對貨幣政策沖擊的反應,董事會規模越大、獨立性越高的銀行,對貨幣政策的反應越遲鈍,導致董事會的功能無法充分發揮。[8]陳守東(2013)研究了公司治理對銀行運營穩健性的影響,發現董事會組織結構和運作效率對銀行穩健性存在著顯著的影響,且組織結構對銀行穩健性在第一期產生較小的正向促進作用,但不具有長期性的影響,而董事會運作效率對當期和未來的穩健性均可產生正向促進作用。[9]

現有研究探討了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對銀行績效的影響、董事會治理對財務質量的影響、董事會治理對貸款政策的影響及董事會治理對銀行組織結構的影響等,涉及董事會研究的諸多方面,但是沒有關注到董事會治理的政治關聯效應,因而導致現有的研究結論與運營實踐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目前,在我國各個行業董事會治理研究中,關于董事會政治關聯的研究成果較少,在銀行業董事會研究中更為罕見。肖作平、蘇忠(2009)認為,國內學者在研究董事會與公司價值之間的關系時,主要考慮了董事會規模、董事會結構、獨立董事比例、董事長與CEO兩職合一、董事會會議次數等治理特征對公司價值的影響,但忽略了董事會成員的政治背景在公司價值增值中的作用,在中國這樣一個非完全市場導向的社會,必然存在研究上的缺憾與不足。[10]因此,為了更有效地揭示我國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在銀行運營中的現實作用,就需要考慮董事會政治關聯的治理效應。

二、研究模型的設計

董事會治理是公司治理的六大要素之一,董事會的職能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負責公司長期發展戰略的制定和實施,二是協調股東和高層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在英美國家,董事會的職能被分解到若干個專業委員會中,如投資和戰略發展委員會、執行委員會、財務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等;而在我國,董事會往往未能設立專門委員會,所有的董事會成員作為一個整體共同承擔各項職能。

由于我國公司在制度和體制上與西方國家存在很大差異,因而董事會治理特征也與西方有所不同。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治理問題一般包括:個人權利凌駕于公司制度之上、董事長涉嫌盜用資金、隱瞞對公司不利的信息、沒有輔助執行經營戰略、利用關聯交易掏空上市公司、高管人員造假、濫用管理層收購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惡意炒掉注冊會計師及明顯侵害中小股東的不公正分配[11]。這些問題不同程度上出現在我國上市銀行公司治理機制之中。

現有研究探討了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的各種影響因素,為政治關聯視角下董事會治理的深入探討提供了平臺。潘敏、李義鵬(2008)將上市銀行董事會特征分為董事會規模、外部董事比例、董事會與總經理兩職合一、次級委員會設置合理性、外部董事兼職狀況、董事會會議頻率、董事會成員持股比例等要素。[6]李志國、張春雨(2009)在研究董事會治理對銀行財務質量影響時,認為董事會特征包含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董事會成員股權比例、董事長與CEO是否兩職合一等因素。[7]張娜、關忠良、郭志光(2011)在研究上市銀行董事會特征與銀行績效關系時,采用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比例、董事會議年均次數、董事長與總經理職位合一和女性董事會比例等變量來描述董事會的特征。[12]陳守東(2013)在研究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對銀行穩健性的影響時,將董事會特征歸納為董事會組織結構和董事會運作效率兩個變量,但包含了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董事會領導結構、董事會會議次數、專業委員會設置合理性等要素。[13]宋增基、袁茂、徐葉琴(2007)在研究中國上市銀行董事會的運行效率時,認為董事會運行效率的影響因素包括兩職分離、董事會規模、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銀行實際控制人的國有或民營性質、銀行資本結構、獨立董事比例、獨立董事任職年限與總經理任職年限的比值、銀行網點數、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持股比例的比值。[14]

我國是轉型經濟國家,公司治理被列入轉型治理的類型,與英美治理模式、日德治理模式和東南亞家族企業治理模式均存在著較大差異。在這種治理模式中,董事會政治關聯面臨著復雜形態。西方研究者在研究董事會政治關聯時,一般認為董事會政治關聯是董事長在政府部門的任職背景,但在中國公司治理機制中,情況要復雜得多,不僅包括董事長的政府任職背景,也包括政府對企業的行政性干預,還包括各種若隱若現的尋租行為。這些復雜型政治關聯現象,在中國上市銀行業尤為普遍。

董事會政治關聯的測度在其他行業中也曾出現,這為上市銀行董事會政治關聯要素的分析提供了借鑒。殷楓(2012)認為董事會成員曾經或現在黨委、紀委、政府機構、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部門任職,或者曾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國有控股銀行任職,均可視為存在政治關聯。[15]肖作平、蘇忠(2009)認為,中國企業的董事會均具有政治關聯特征,一般而言,在9個人組成的董事會中,具有政治關聯背景的董事成員占32.5%。[10]

我國上市銀行多屬公有制銀行,或者公有股權占據絕對控股優勢的銀行,因此,董事會政治關聯的特征也與其他行業有所不同。陳銀博、宋清華(2012)認為,我國商業銀行董事的政治關聯分為隱性和顯性兩種狀態,前者是指銀行董事由政府部門委派,且曾在政府或政府部門任職,這種政治關聯是我國上市銀行政治關聯的主要形態,后者指隨著我國銀行業多元化程度的加深,民營控股銀行的董事或高管憑借其個人資歷、背景、經濟實力當選為各個級別的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16]

中國上市銀行業政治關聯的復雜性、隱秘性、敏感性也為公司治理中政治關聯的研究帶來不便和障礙。目前,針對中國上市銀行董事會政治關聯的研究尚不深入,或缺乏完整性和適用性?,F有董事會政治關聯的研究主要基于一般類型公司治理而展開的,且在研究設計上過多地借鑒西方公司治理政治關聯的測度方案,因而很難合理地應用于我國上市銀行領域。然而,由于中國并非完全市場經濟國家,市場有效性較低,公司治理中存在許多尋租行為,因此,也很難完全對我國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中的政治關聯進行精確地測度。在這種情況下,最佳實施策略是最大限度地萃取董事會治理中的政治關聯成分,力爭在現有的研究平臺下達到最優研究效果。

根據以上分析,考慮到上市銀行樣本量的影響,本研究將董事長政治關聯作為上市銀行董事會政治關聯的測度因素,即董事長如果曾經或現任各級政府、人大、政協、金融監管機構的職務,就認為董事長存在政治關聯。在我國上市銀行中,董事長政治關聯是一個較為普遍的現象,對董事會治理的影響也為金融界所公認。在政治關聯的視角下,結合對以上研究成果的分析,本研究認為董事會治理的主要影響因素包含董事長與總經理是否兩職合一、董事會規模、獨立董事比例、董事會次數和董事長任職時間五個因素。

上市銀行公司治理的總體目標是促進上市銀行競爭力的提高,因此,董事會治理不僅對整個銀行公司治理存在促進作用,也對銀行發展戰略、人力資源管理、風險管理、盈利能力、流動性、產品和服務、市場影響力等核心競爭力影響因素存在促進作用。在本研究中,選擇上市銀行公司治理效應、市場影響力和盈利能力三個要素作為董事會治理效應的檢驗目標。

根據以上分析,政治關聯視角下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效應研究模型設計如下式所示。

三、模型檢驗

(一)樣本數據來源

本研究擬以我國16家上市銀行的相關信息作為樣本數據,數據源包括如下各個出處:①SCMAR數據庫;②Wind數據庫;③中國上市銀行2014年報和季報;④《中國上市銀行年報分析2014》,由史英哲、王勝春編著,系中央民族大學民泰金融研究所系列報告之一;⑤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金融藍皮書《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2014》,由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博導、《銀行家》主編王松奇教授主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⑥《中國上市公司董事會治理指數報告》,由高明華、蘇然著,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⑦根據本課題組訪談資料整理;⑧根據其他各種公開資料整理。

(二)變量取值說明

在本研究中,虛擬變量的取值根據公開資料的綜合判斷,再由銀行業資深人士確認而得到,一般變量的取值在公開統計數據的基礎上,由歸一法轉化為7點量表而得到,或者由原始數據直接應用。此后,部分缺失數據再進行調查補充。具體取值說明如下:

(1)政治關聯虛擬變量的取值主要根據各種公開報道的資料匯集而成。

(2)兩職合一虛擬變量的取值主要根據上市銀行的年報和其他公開資料的綜合而成。

(3)董事會人數以《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2014》中“全國性商業銀行董事會與監事會結構”中提供的數據為準,但南京銀行、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的數據取自2014中國上市銀行年報。

(4)董事會人數以《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2014》中“全國性商業銀行董事會與監事會結構”中提供的數據為準,但南京銀行、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的數據取自2014中國上市銀行年報。

(5)獨立董事比例以《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2014》中“全國性商業銀行董事會與監事會結構”中提供的數據為準,但南京銀行、北京銀行和寧波銀行的數據取自2014中國上市銀行年報,然后,通過歸一法轉化為7點量表。

(6)董事長任職時間的取值根據上市公司年報及其他各種公開資料整理而成。

(7)公司治理效應、市場影響力、盈利能力的取值根據《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2014》中“2014年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評價結果”的評價數據,通過歸一法再轉化為7點量表而成。

(三)樣本特征分析

根據樣本數據,樣本特征如表3所示。

根據基礎數據,利用SPSS軟件,得Pearson檢驗系數如表4所示。各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普遍不高,可見,研究模型不存在多重共線性的問題。

(四)回歸分析

基于樣本數據,在樣本特征分析的基礎上,借用于Eview軟件,分別對研究模型進行檢驗,得回歸分析結果如表5所示。

在由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博士生導師、教授、《銀行家》雜志主編王松奇主編的金融藍皮書《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2013―2015》中,均在附錄中給出了“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評價結果”。附錄1是“全國性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評價結果”,將上市銀行核心競爭力分為七個要素:公司治理、發展戰略、風險管理、人力資源、信息科技、產品和服務、市場影響力,不僅對16家上市銀行核心競爭力進行了綜合排名并給出分值,也對七個核心競爭力要素進行了排名并給出分值。附錄2是“全國性商業銀行財務評價排名”,將財務實力分為總資產、風險、資本、盈利、流動性五個要素,不僅對16家上市銀行的綜合財務實力進行了排名并給出分值,也對五個財務實力要素進行了排名并給出分值。在本研究模型中,因變量數據的采集主要根據《中國商業銀行競爭力報告》披露的公開數據經過轉換而成[17]。

四、結論分析與策略改進

(一)檢驗結論的分析

根據檢驗結果可知,上市銀行董事會治理對銀行競爭力的成長產生了一定促進作用,其中,兩職合一的促進效應最為明顯,獨立董事比例、董事會次數的效應次之,董事長任職時間的效應又次之,而董事會人數對銀行競爭力缺乏促進效應,同時,以董事長政治關聯為主要標志的董事會政治關聯對銀行競爭力的形成也產生了顯著的促進作用。可見,在我國上市銀行中,政治關聯是董事會治理中不可忽視的因素。具體而言:

(1)董事長政治關聯對上市銀行公司治理、市場競爭力和盈利能力的改進和形成均產生明顯促進作用??梢姡谖覈鲜秀y行業董事會治理中,政治關聯呈現“扶助之手”效應,有助于銀行績效提高。金融業是國民經濟的命脈,而銀行業是金融業的主體,在我國這樣一個轉型經濟國家,在上市銀行公司治理中,董事長的政治背景對銀行的整體發展存在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董事長和總經理兩職合一對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市場影響力和盈利能力均產生了正向推動作用。可見,在中國現實經濟和金融環境下,董事長和總經理的兩職合一有利于上市銀行成長。根據李維安教授的論點,中國上市公司治理存在著濃重的“政府治理”的特征,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社會的治理經驗和方法。盡管兩職合一在傳統公司治理體系中備受詬病,但在中國公司治理中存在著茁壯的生存環境。

(3)董事會人數對上市銀行的公司治理效應、市場影響力和贏利能力均未產生明顯的促進作用??梢?,我國上市銀行董事會存在著一定的虛置性。目前,在上市銀行董事會中,獨立董事一般占三分之一左右,內部董事占三分之二。由此可見,內部董事的存在僅是一個數字,除董事長和副董事長之外,其余內部董事可能處于職務游離狀態,并沒有真正實施董事的職責。

(4)獨立董事比例對上市銀行公司治理、市場影響力的改進和成長存在著明顯的促進效應,但對銀行贏利能力缺乏促進作用??梢?,獨立董事制度的設置在我國上市銀行業中產生了積極作用,但有待完善和提高。自本世紀初證監會限定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制度以來,我國獨立董事一直被冠以“花瓶董事”,被認為過于俯首帖耳,對董事會治理無足輕重。但是,這種現象在上市銀行業并非主流。

(5)董事會次數對上市銀行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的改進和成長存在著明顯促進作用,但對市場影響力的成長缺乏促進效應??梢?,總體而言,上市銀行董事會會議頻率呈現適度、有效、合理狀態,有利于董事職能發揮。一般而言,上市銀行董事會平均一個月或一個半月召開一次,基本適合于公司治理的進程。但是,董事會的議題設置不太全面,過分注重眼前的利益,短期行為較為突出,不利于銀行的長遠發展。

(6)董事長任職時間對上市銀行市場影響力存在著明顯的促進效應,但對公司治理效應和盈利能力缺乏明顯的促進作用??梢?,董事長任職時間越長,對于創造良好的銀行外部運營環境越有利,但對于自身業務能力的提升和銀行內部運營機制的改進,效果不太明顯。對于董事長連任問題,不僅要考慮銀行外部環境的協調,即各種經濟、政治、社會環境的協調,也要考慮內部變革,相互兼顧。

(二)政治關聯視角下董事會治理改進策略

(1)在我國現有的金融環境下,上市銀行董事長的聘任不僅要考慮西方傳統公司治理所崇尚的因素,如專業背景、股權、履歷、職業生涯等方面,還應考慮董事長的政治背景,將政治履歷和生涯作為一個重要參考因素。如果董事長具有較為豐富的政治經驗,就會洞悉國家宏觀經濟、金融、財政決策的流程和要點,從而容易使銀行的戰略目標與國家的宏觀決策相一致,減少銀行發展阻力。當然,在董事長政治關聯的識別上,不僅需要考慮董事長過去和現在的政治職務,即表層政治關聯,也要考慮董事長深層次的政治背景。

(2)我國上市銀行董事長的選聘要注重兩職合一的積極效應,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實施自我激勵的獨特機制。目前,我國僅有少數上市銀行實施了董事長和行長一人兼任的方式,正向效果比較明顯。但是,這并不一定說明兩職合一在我國所有的上市銀行都具有普遍性。在實施兩職合一時,要謹慎行事,在業務背景、政治關聯、職業生涯、道德品行等方面均進行嚴格的審核后,才可以實施,否則,可能帶來適得其反的結果。

(3)充分發揮內部董事的監督作用,提高董事會治理效率,進而提高銀行競爭力。上市銀行內部董事職能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銀行內部的官本位思想,等級分明,扼殺了董事會的民主氣氛,導致除董事長外,其他內部董事形同虛設。內部董事不僅對經理層存在監督職能,對董事長也存在監督職能,這是公司治理的本源性思想。但是,我國上市銀行濃重的政府機構特征弱化了內部董事的監督效應。

(4)進一步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能,挖掘獨立董事的潛力,建立嚴格、公開、透明、競爭、合理、有序的獨立董事聘任制度。在我國其他行業中,獨立董事的效能普遍較低,主要原因在于選拔聘任機制的僵化,甚至暗箱操作、任人唯親,但在上市銀行中,獨立董事一般都具有較高的社會聲譽和較濃的專業背景,選拔機制也較為科學,因而所產生的治理效應也較為明顯。因此,上市銀行獨立董事制度的實施在各個行業中處于領先地位,應更加精益求精。

(5)合理界定上市銀行董事會的議題,將短期行為和長期行為相結合、內部環境和外部環境相結合、企業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結合,謀求銀行的長遠發展。根據上市銀行多屆董事會議題的分析,本文發現會議過多專注于財務績效,忽略了非財務績效,有悖于平衡計分卡的績效測評思想。在現代企業中,企業的競爭力不僅表現為財務資本,還表現為非財務資本,財務績效和非財務績效的成長是相輔相成的。

(6)在董事長連任問題上需要考慮銀行外部環境協調與內部變革的融合性問題,再進行合理決策。一般而言,董事長連任有利于銀行外部環境的保持、改進和利用,但不利于銀行內部的變革,反之,董事長更換可能導致外部環境的蛻變、弱化和衰退,但可能在銀行內部掀起激進式的變革。因此,在董事長連任問題上,上市銀行要審時度勢、全盤著想、放眼未來、前后銜接,才能實現平穩、有序、遞進地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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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殷楓.董事會政治關聯和投資效率關系研究[J].榆林學院學報,2012(3):54-73.

篇4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促進證券行業專業管理隊伍的形成,提高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水平,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對公司決策、經營、管理負有領導職責的人員,包括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公司財務負責人、公司合規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責的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選聘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下簡稱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高管人員;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不得擔任高管人員。

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

第四條 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審慎勤勉,忠實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高管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

第六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長高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水平測試;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四)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5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五)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六)沒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情形;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高管任職資格的,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六條(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

(二)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

(三)曾擔任證券、基金、期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于兩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行使公司經營管理職權的董事長或者副董事長應當具備本條規定的任職條件。

第八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應當由任職1年以上的兩名現任高管人員予以推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

第九條 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申請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兩名推薦人的推薦意見;

(三)曾任職單位的離任審計報告、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最近5年內曾任職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就申請人從業經歷和是否受過處罰或者是否存在不良行為記錄等情況出具的監管意見;

(四)身份證明復印件;

(五)學歷證書、證券業執業資格證明、資質水平測試合格證明、專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六)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的推薦意見、離任審計報告、鑒定意見、監管意見應當由出具意見的單位或者個人代為寄送中國證監會及申請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其他申請材料應當由申請人同時報送其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十條 推薦人出具的推薦意見應當重點說明申請人個人品行、遵守法紀、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情況,并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第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人進行考察、談話,并將審查意見和考察、談話工作底稿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條件的,準予許可,頒發高管人員任職資格證書。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品行、工作能力、工作經歷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三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申請或者不予核準任職申請,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高管任職資格。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應當與聘任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合規負責人簽訂聘任協議,就任期、績效考核、解聘事由、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進行約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選聘高管人員的,應當自作出選聘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和被選聘高管人員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送下列任職備案材料:

(一) 高管人員任職備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選聘高管人員的職務與職責范圍;

(二) 選聘決定文件、聘任協議;

(三) 被選聘高管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四)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高管人員任職備案材料進行審查。任職程序不符合規定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任職公司改正。

第十七條 高管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管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一)有《公司法》、《證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或者經理的情形;

(二)受到刑事處罰;

(三)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之日起5年內未擔任過證券公司高管人員;

(四)對所任職的證券公司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而被托管、行政接管、撤銷或者責令關閉負有責任;

(五)未依照規定參加年度考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基本行為規范

第十八條 高管人員應當切實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職責,促進公司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確保相關制度有效執行,維護控制系統有效運作,對所分管業務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十九條 高管人員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不得授權未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 高管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依法保護因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客戶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高管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挪用公司或者客戶資產,不得將公司或者客戶資金借貸給他人,不得以客戶資產為本公司、公司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不得在除證券公司參股公司以外的其他營利性單位兼職或者從事本職工作以外的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且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

(一)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

(二)被行政、司法機關立案調查;

(三)被自律管理機構處分;

(三)被公司免職、處分;

(四)辭職、離職、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五)其他可能影響其正常履行職責或者任職資格的情形。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不在證券公司從業的人員發生上述情形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并說明原因。推薦人應當督促被推薦人及時報告,如發現被推薦人未按時報告,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被推薦人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高管人員出現職責分工調整的,公司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應當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決定由副董事長、其他具有高管任職資格的董事履行董事長職權。

證券公司總經理不能履行職責或者缺位時,董事會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決定由公司內其他高管人員代為履行其職責。

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90日,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或者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處于行政、司法機關調查期間的,公司董事會應當暫停相關高管人員的職務。

證券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公司董事會限期更換高管人員或者指定人員臨時履行高管人員職責:

(一)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且未實施有效控制、化解措施的;

(二)高管人員不能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風險隱患的;

(四)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證券公司變更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應當自中國證監會任職核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對高管人員工作及守法合規等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高管人員應當自任職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證券公司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但尚未擔任證券公司高管人員的,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1個年度起,在每年的第1個季度內,向住所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經兩名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對高管人員的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中國證券業協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組織的業務培訓。

第三十一條 高管人員離任的,公司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計,并且自離任之日起60日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離任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所分管業務的規模、盈虧情況、資產質量等基本情況;

(二)所分管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情況;

(三)所分管業務合規情況,包括其職責范圍內是否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以及本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審計結論。

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離任審計和因違法違規行為被解除職務的高管人員的離任審計,應當由公司監事會委托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辦理。

第三十二條 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負有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出具警示函、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者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四)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監控指標。

第三十四條 證券公司被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紀律處分,或者被稅務、審計、工商等行政部門行政處罰的,應當自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被處分、處罰的原因及負有領導責任的高管人員名單書面報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第三十五條 高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認定其為不適當人選:

(一)累計3次被中國證監會出具警示函或者進行監管談話;

(二)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三)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或者被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四)有證據證明缺乏專業勝任能力、管理不善或者違反承諾;

(五)未能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相關制度;

(六)擅離職守;

(七)離任審計報告表明對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或者違法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八)授權不具備高管任職資格或者高管任職資格失效的人員、不適當人選代為行使職權;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決定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

(十)對公司其他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重大經營管理責任隱瞞不報;

(十一)拒絕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及其他不配合監管的情形;

(十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中國證監會擬認定有關高管人員為不適當人選的,應當在向證券公司發出不適當人員建議函前告知公司及本人。該高管人員可以自收到告知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說明,進行申辯。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建議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免除該高管人員職務,并應當自收到建議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免職情況書面報告中國證監會及公司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

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兩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選聘該人員擔任高管人員。

第三十七條 高管人員因高管任職資格失效、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被解除職務的,應當配合公司完成工作移交,接受離任審計。

第三十八條 自推薦人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被推薦人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者被撤銷、吊銷任職資格的,中國證監會自認定或者撤銷、吊銷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年內不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或者簽署意見的年度考核表。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將責令公司進行整改。整改期間,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該公司的業務資格、新設機構等申請事項暫停受理、暫停審核。

第四十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高管人員數據庫,記錄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人員的身份信息、任職資格信息、執業行為、違法違紀情況等內容。

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適當方式,對高管人員的有關信息進行披露。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高管任職資格的,給予警告。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高管任職資格的,撤銷任職資格,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6個月內暫停公司相關業務資格,并對負有責任的高管人員處以警告、暫?;蛘叩蹁N高管任職資格:

(一) 公司出現較大經營風險、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發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二) 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三) 向中國證監會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四)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

(五)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備案義務;

(六)未按規定對離任高管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蛘叩蹁N其高管任職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篇5

關鍵詞:銀行員工;對外擔保;潛在風險

中圖分類號:F2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2)01-0075-02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01.20

近一段時間,由于貨幣政策緊縮,民間借貸活躍,高利貸、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有所抬頭,金融市場秩序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1-2]。而在民間借貸背后或多或少存在銀行員工的身影,個別銀行機構由于員工對外擔保行為而受到沖擊,由此折射出的風險隱患不容忽視。

一、銀行員工對外擔保及產生的原因

銀行員工對外擔??梢詣澐譃閮深悾阂环N是通過銀行渠道為他人進行擔保,銀行可通過征信系統了解到員工的擔保情況,稱之為顯性擔保;另一種是銀行員工私下為他人進行擔保,如為擔保公司放貸做擔保,屬于民間借貸范疇。此類擔保行為除非銀行員工自己承認或出現糾紛,否則銀行很難掌握員工此類擔保情況,稱之為隱性擔保。

(一)銀行員工對外擔保行為的主要目的

1.獲取傭金收益。利用工作便利,銀行員工對哪些客戶擁有存款和閑置資金最為熟稔,對在銀行有貸款的企業或個人情況也較為熟悉。銀行員工掌握了這些信息,無形中成了民間借貸的信息提供者。這給銀行員工以中間人或擔保人的身份,將客戶介紹給企業或擔保公司,坐收不菲的傭金。

2.完成考核任務。作為銀行員工都有一定的考核任務,如果銀行考核激勵機制不合理或導向有偏差的話,銀行員工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取得考核獎勵或職務升遷,就可能為自己的客戶提供擔保,以促成銀行放貸,完成自己的考核任務。另外銀行員工也可通過為企業或擔保公司提供隱性擔保,找到企業和擔保公司做存單質押貸款,以完成銀行內部對存款規模和貸款規模的考核。

3.獲取信貸資金。部分銀行員工自己有資金需求,但受銀行內部關聯交易的限制,會采取以其他人名義貸款,而自己為其擔保的方式取得貸款資金。

(二)銀行員工對外擔保行為的深層次原因

1.發展目標確定不合理,激勵不當。部分銀行的管理層在設立經營目標方面缺乏理性,一味地爭存款、壘大戶、增規模、做利潤,只注重市場競爭的表現,而不注重競爭能力的培養;對員工考核指標設置不合理,有重業績、輕品德作風管理的傾向,導致員工弄虛作假或出現一些短期行為,這樣極易引發惡性競爭和操作風險。

2.員工日常管理尤其是職業操守教育薄弱,缺乏起碼的風險意識和制度觀念。部分銀行長期存在“一手硬、一手軟”的現象,只抓業務,忽視員工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教育,放松對員工的管理。結果導致部分銀行員工缺乏自覺履行行為準則的意識,自律能力較差,執行制度的自覺性不高,風險防范意識不強,違規違紀現象時有發生。

3.監督管理體系不夠完善。部分銀行內部監督管理主要依靠內審部門的事后檢查,不重視合規部門的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合規部門前期把關、日常督導作用,監督管理體系無法完全橫向覆蓋到每個部門、縱向覆蓋到每個層級和崗位,未形成集中的、有威懾力的監管機制。

4.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以下簡稱“三違”行為)范圍界定不清晰,責任追究不徹底。部分銀行對“三違”行為的內容、違規程度未能清楚界定、明確劃分,未制定詳細的處罰措施,導致處理相關問題時無法可依或重罪輕罰?;趦炔咳朔稿e,部分銀行對“三違”行為的責任追究執行不嚴、不到位,導致員工心存僥幸或放松自律,查而不改、屢查屢犯和操作風險事件時有發生。

二、銀行員工對外擔保的危害

銀行員工對外擔保主要是出于獲利或滿足自身需求,如完成任務、獲取資金等。而銀行員工擁有銀行背景,掌握著客戶資源和信息,其對外擔保行為必然會對銀行的穩健經營產生不良影響,甚至會直接沖擊銀行的安全運行。

(一)導致存款流失,埋下信貸風險隱患

銀行員工通過銀行系統了解、掌握擁有閑置資金的客戶,再將其引薦給自己擔保的民間借款人,這樣的行為將導致銀行存款流向民間融資系統。銀行員工甚至為了吸收資金,可能會引導資質較好、獲貸容易的企業向銀行借款,而后將信貸資金轉借其擔保的民間借款人,從中獲取利差。一旦民間借款人無法按期歸還,銀行信貸資金也面臨一定風險。

(二)放松內部管理,增大信貸風險和聲譽風險

由于銀行員工在貸款環節中擔任了擔保人角色,在貸款審核時,基于對內部人的信任,銀行容易為內部人擔保的貸款放寬條件,方便其獲得貸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付息,出于為自己免除擔保人責任的考慮,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很可能不作為,弱化對借款人的監督,或與借款人內外勾結欺瞞銀行。而借名、冒名貸款更是明顯違背“三辦法一指引”①的要求,使銀行失去了對貸款流向和使用的控制,同時易造成借款人與銀行糾紛,信貸風險和聲譽風險增加。

(三)對銀行資金安全和信譽構成威脅,易形成實質性損害

由于銀行員工對外擔保主要是出于獲利或滿足自身需求的目的,而銀行和監管機構很難掌握銀行員工的隱性擔保,因此銀行員工極可能提供超出自身擔保能力的擔保。一旦借款人資金鏈出問題,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將要承擔還款責任。在對外擔保銀行員工沒有足夠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其可能導致以下幾點危害:一是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涉及法律訴訟,職業生涯中止,同時對銀行聲譽略有影響。二是銀行財產的重大損失。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利用熟悉銀行操作的便利,在銀行內部作案,挪用銀行的資金還款,對銀行的資產安全構成巨大威脅。一旦案發,銀行將面臨大額資金損失和較大聲譽影響。三是銀行信譽的極大損害。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偽造公章或私蓋公章以銀行名義繼續進行隱瞞,直到對外擔保的銀行員工一走了之或債權人向銀行追討,使銀行陷入民間融資糾紛,對銀行聲譽造成極大危害,導致客戶對銀行的極度不信任,造成銀行經營不穩定,甚至會發生客戶擠兌的危險。

三、消除潛在風險的對策

(一)確定合理的發展目標,完善績效考核機制

銀行董事會應制定清晰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制,根據經濟形勢適時調整發展目標,實現效益、質量和規模的協調發展。銀行對現有績效考核機制進行完善,考核指標的設置不能僅從業務指標角度考慮,還要加強對員工基本業務素質、道德品質等方面的考核,明確員工擔保的貸款不納入指標考核范圍,把階段性考核轉變為周期性考核,建立與完整業務周期相銜接的薪酬機制,在有效防范員工為“沖業績”而帶來的風險隱患的同時,切實提高機構整體競爭實力,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

(二)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操守,規范員工對外擔保行為

一是從企業文化建設著手,銀行從道德、知識和業務方面全面提高員工素質,認真做好合規教育及風險教育,增強員工對職業道德的認識和理解能力,培養員工良好的職業操守,減少員工個人對外擔保沖動,從而限制違規行為的發生。

二是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基礎上,結合機構自身情況,細化《員工行為守則》,嚴禁借名、冒名貸款,嚴禁員工充當“掮客”,參與民間融資或提供隱性擔保,并確定詳細的處罰措施。要求員工定期報告對外擔保情況,了解掌握員工對外擔保情況,防止員工提供超出還款能力的擔保,明確員工擔保的貸款應實行回避制度,加強對此類貸款的審查,嚴禁員工代客戶支取或償還貸款本息,明示違者所應付出的代價,以增強約束力。同時,應根據形勢變化隨時修改、補充和完善相關內容。

(三)建立完善的內部監督體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

1.完善內控機制。及時梳理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確保內控制度、操作環節的改進與業務發展同步推進,使各類決策權力、各項業務過程、各個操作環節及每個員工的經營行為始終處于縝密的內部制約與監督之下。

2.重視和充分發揮合規部門前期把關作用。明確各業務的開發和各項制度的制訂需經合規部門的討論、把關;加大內部審計頻率、力度,在強化內審部門權威的基礎上,將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力量相結合,積極引進外部審計作為內部稽核的有益補充,促進內控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3]。

3.強化高管人員職務權力制約,加強對經營管理權的監督制約。一是要求銀行董事及管理層以身作則,認真履職,勇于承擔,做遵紀守則的模范。二是將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自律情況、風險和案件防范力度、成效納入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重點考核內容,通過定期提醒、內部公告、定期培訓、定期檢討、內部審核等方式,約束高管人員行為。三是明確高管人員對“三違”行為查而不處、查而不報、瞞報、輕報或未按規定進行處理的,需承擔連帶責任,督促管理人員帶好隊伍,規范經營。

4.拓寬信息渠道,增強社會監督力量。一是建立和完善員工舉報制度,明確銀行內部人員發現同事有“三違”行為或有明顯企圖,不報告將會受到紀律處分。二是通過在各營業網點擺放宣傳牌、公布舉報電話,發動群眾對員工進行監督舉報,拓寬查處“三違”的信息渠道,督促銀行員工都必須自覺履行守則。三是監管部門或銀行業協會建立銀行業從業人員“灰名單”制度,將行為不良的銀行員工納入“灰名單”,直接影響其職業生涯。

5.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對涉及隱性擔保、為完成考核而弄虛作假的員工,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并在全行進行通報,充分發揮責任追究的震懾效果。同時要從嚴追究相關高管人員的責任,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加強法律、制度、規定的威懾作用,為銀行創造良好的經營管理環境。

(四)加大宣傳力度,有效降低聲譽風險

針對銀行員工對外隱性擔保易對銀行信譽造成損害的特點,銀行要主動采取措施:一是讓員工做出相關承諾,表示其所有對外擔保均為個人行為不涉及銀行,并可將相關承諾公告于眾;二是加大對外宣傳力度,開展客戶知識普及。讓客戶了解、熟悉銀行業務流程和權限,銀行對員工的個人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改變社會大眾將銀行員工行為等同于銀行行為的看法,有效降低銀行員工不良行為對銀行聲譽的影響。

參考文獻:

[1]張德強.對民間金融利率特性的分析[J].金融發展研究,2010(12):30-33.

篇6

關鍵詞: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舞弊風險因子

基金項目:嘉興學院2015年度校級SRT項目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3月7日

縱覽全球資本市場,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行為普遍存在。自2010年至2014年,被證券監督委員會處罰的公司數量從53家持續上升至104家,面對逐年增加的財務舞弊案件,找到應對財務舞弊的方法刻不容緩。

一、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誘因

根據Bologna的舞弊風險因子理論,企業財務報告舞弊主要受內部和外部環境的影響,因此將財務報告舞弊的誘因分為兩種風險因子,即一般風險因子與個別風險因子。

(一)一般風險因子。舞弊的一般風險因子是指那些主要企業用以自我防護或用作實體來控制的因素,包括舞弊的機會、發現的可能性以及受到懲罰的性質和程度三種因素。

1、潛在舞弊者進行舞弊的機會。潛在舞弊者進行舞弊的機會大都是由于組織內部控制出現漏洞而被財務人員或者企業高管利用,以達到自己的目的的機會。最典型的一種形式為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與股東大會成員之間的相互勾結,比如天一科技的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獨立董事共同參與了財務報告舞弊的行為;河南天豐節能板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監事會主席、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等眾多高層的共同串通使得舞弊行為得以發生。內部控制本來是用來防范企業內部舞弊的,但是如果相關高管之間相互串通,就有了逾越內部控制的可能性,內部控制本身存在的漏洞就可能被擴大,內部控制失效也就使得舞弊行為將難以被內部控制發現。

2、企業發生舞弊時被發現的可能性。企業發生舞弊被發現的可能性是指企業舞弊發生時被發現的概率,其中包含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內部控制失效及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失職三個方面。首先,注冊會計師應嚴格按照《審計準則》的規定對上市公司進行審計,如若企業的某些舉措或情況對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有一定的影響,而注冊會計師由于某些原因置之不理,則其獨立性有可能缺失,上市公司舞弊被發現的可能性也隨之降低;其次,內部控制是企業預防舞弊的一道防線,根據畢馬威在1998年對5,000家美國公司和機構的舞弊調查顯示,內部控制能夠發現舞弊的平均概率是51%,也就是,如果企業內部控制執行力度不夠,執行有效程度低,那么舞弊實際被發現的概率可能會大大降低;最后,畢馬威的研究也表明內部審計發現舞弊的平均概率為48%,如果企業的內部審計人員沒有完全做到勤勉盡責的話,這個概率還會更低,這就為舞弊行為的發生創造了更多的可能性。

3、舞弊者在舞弊被發現后受到懲罰的性質和程度。企業舞弊者在舞弊被發現后受到懲罰的性質和程度,是企業舞弊行為人的舞弊成本??v觀2010~2014年的證監會對舞弊公司的處罰決定書,處罰的程度及性質與舞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益極不對等,涉及企業舞弊行為的金額多,受到處罰的金額小,比如2011年證監會發現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進出口有限公司向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借款8,000萬元,理由為發展業務,而事后又轉借給五糧春,最終,款項用于證券投資,連同其自有資金1,000萬元,共9,000萬匯入成都證券有限公司智溢塑膠資金賬戶,期間轉出750萬元至智溢塑膠建設銀行七支行磨子橋分理處賬戶,且于2004年隨著亞洲證券的破產,賬戶中的5,500萬元成為破產債權,而證監會最終的處罰決定是給予五糧液警告并罰款60萬元,其與相關責任人最高罰款25萬元。另外,對高管人員及協助其舞弊的注冊會計師所處罰的程度過低,現有法律制度對高管人員處罰金額相對較小,高管舞弊被發現后受處罰的成本過小,這易使高管為了自己的利益鋌而走險,如若注冊會計師協助其舞弊,這將導致企業高管更加能夠心安理得地貪圖利益,也無疑讓舞弊行為人進行舞弊的可能性增大,大大增加了舞弊的風險。

以上因素受組織實體的影響大,是組織控制范圍之內的因素,而這些因素大都使得注冊會計師與組織內部控制的監督失效,以至于上市公司的舞弊行為人能夠在“陽光”下利用財務報告虛報、虛構、虛列等違規手段進行舞弊。

(二)個別風險因子。個別風險因子是指由于舞弊人員的主觀行為導致舞弊行為發生的因素,包含的是道德品質和動機兩種因素。這些是企業控制范圍之外的因素,更注重分析舞弊人員的主觀行為,強調主觀行為人自身原因導致的舞弊行為的發生。

1、舞弊行為人違背道德品質的因素。道德品質是個人的道德素養,是人內心的“法”,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一旦約束內心的“法”解體,將有可能出現舞弊。2013年證監會發現,為促使綠大地發行股票并上市,綠大地相關人員注冊了一批由綠大地實際控制或者掌握銀行賬戶的關聯公司,并利用相關銀行賬戶操控資金流轉,采用偽造合同、發票、工商登記、資料等手段,達到少付多列、將款項支付給其控制的公司、虛構交易業務、虛增資產、虛增收入等。由案例可以得出,云南綠大地通過相關人員注冊綠大地的關聯公司,并以此作為財務報告舞弊的手段,然而這些手段的實施必然少不了綠大地相關人員的配合。雖然這是一種違法行為,但是綠大地相關人員不惜觸碰外部法律來配合舞弊行為,可見其內心的“法”也必然已經解體。

2、促使舞弊行為人進行舞弊的動機。動機是指促使行為人進行財務舞弊的多方面因素的影響,能形成舞弊行為人進行舞弊的動機可以有很多種,比如舞弊行為人為自己從其他地方謀取利益、上市公司為了使自身的聲譽得以維護或者希望能夠從外界籌集資金以避免公司倒閉等。2010年,中國證監會發現安徽省科苑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美化”報表數據,利用虛假記載的手法分別在2000年度、2001年度、2002年度,虛增在建工程9,140萬元,虛增其他應收款2,020萬元;虛增固定資產3,560萬元,多計管理費用83.38萬元;證監會在2014年發現,河南天豐節能板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了掩蓋銀行賬戶金額與《招股說明書》所述原始資本的差異,偽造了建行賬戶2011年度銀行對賬單,此外為了配合前述財務造假行為,天豐節能還偽造了新鄉市區農村信用聯合社賬戶等相關銀行賬戶的2010~2012年的全套對賬單。

二、應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措施

由以上誘因可以得知,應對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措施要從一般風險因子及個別風險因子兩個方面來看:

(一)基于舞弊的一般風險因子提出建議

1、明確上市公司決策層、管理層、監事會等機構職責。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與監事會四者聯系密切。在股東大會中,應盡量優化股權結構,盡量避免一權獨大的現象,積極引入投資者,甚至是機構投資者,發揮機構股東的作用。管理層、治理層和監事會三個機構的任職人員應保持自身獨立。在崗位設置上,董事會、經理層與監事會人員的崗位要使得不相容崗位相分離;董事會內部成員應引入職工代表,且應當至少包括1/3及以上的獨立董事,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監事會應注意保障監事會成員的獨立性,完善監事會機構體系,以確保監督職能的正常履行;經理層要做到嚴格執行董事會的決策方向,依據市場及公司現狀靈活調整,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接受內部審計單位與監事會的監督管理。

2、建立健全內部審計部門,完善內部控制。上市公司應按國家政策的要求,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制定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并給予該部門一定的權限及獨立性,充分履行該部門職責,以有最大的能力監督公司內部各方面的運行狀況,能夠盡可能地發現問題,完善公司內部制度及內部監管體系。

3、保持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會計師事務所在分派注冊會計師審計公司前,應仔細嚴查,保證注冊會計師在實質上有獨立性的可能,在審計過程中應選配一定的審計監督人員,盡可能地保證注冊會計師形式獨立,在完成審計工作后,應確保小組外部復核人員與審計單位能夠保持獨立,且不直接或間接參與該項審計業務,以此來確保注冊會計師在對上市公司的審計過程中能夠有一定的獨立性,對企業的現狀有一個合理的鑒定,出具合理的審計報告,增大舞弊行為被發現的可能性。

4、加大舞弊處罰力度,增加舞弊行為人舞弊的成本。首先,應增加舞弊處罰的金額,使得由于舞弊得到的金額與受到處罰的金額相當,加重舞弊后果的程度,大大增加舞弊被發現后所要付出的成本;其次,要加重舞弊被發現后受到處罰的性質。發現舞弊后受到處罰的性質與舞弊的成本呈正相關,處罰的性質越重,舞弊的成本越高。同理,針對不按照《審計準則》出具審計報告的注冊會計師也應加大處罰的力度,同時要合理確定會計師事務所在某一上市公司能夠連續接受聘用的年限,以防止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及舞弊公司的舞弊成本降低。

(二)基于舞弊的個別風險因子提出的措施。個別風險因子是針對企業個人的舞弊行為提出的,是企業舞弊者個人所具有的,因此要從舞弊者行為人的角度出發,應對由于舞弊行為人而發生的舞弊行為。

1、企業應營造一個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企業應建立一個有積極信念的、有良好價值觀的、有優良道德品質的、有完整規章制度的、有規范行為準則的、有濃厚文化環境的企業文化,以此來構建一個良好的企業氛圍,促使企業高層和員工相互影響、相互促進,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

2、企業應制定符合企業現實狀況的目標和要求。符合企業現狀的目標能夠相應減輕職業經理人的壓力,能夠避免可能會出現短期行為,有利于企業著眼于實際,以此來減少企業因為自身因素所產生的不得不進行舞弊才能夠達到的目標和要求的動機。

3、企業應注重對企業高管及員工道德素質的培養。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舞弊是全世界所正在面臨的難題,對企業高管及員工的道德素質的培養計劃有一定的必要。就個別因素而言,從企業的角度看,企業應該營造一個良好的企業文化氛圍,培養優秀的企業文化,立足實際制定方針、政策,要正視自身發展經營狀況;從企業高管及員工這方面來說,要注重對企業高管及員工的道德品質的培養,要制定計劃來進行道德素質教育,盡可能地預防舞弊行為的發生。

主要參考文獻:

[1]韋琳,徐立文,劉佳.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舞弊的識別――基于三角形理論的實證研究[J].審計研究,2011.2.

篇7

關鍵詞: 社會責任;財務業績;CEO薪酬;利益相關者

一、引言

伴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與此同時,商業銀行的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也備受各界關注。自2006年起,監管部門相繼出臺文件,逐步將社會責任納入監管范圍。2006年9月深圳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倡導上市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2007年12月中國銀監會《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要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適當的方式社會責任報告;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承擔經濟責任、社會責任和環境責任,并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各商業銀行積極響應相關監管規范,并逐步重視社會責任對自身發展的影響。2006年浦發銀行了該行2005年度社會責任報告,成為國內首個社會責任報告的商業銀行;2007年建設銀行國有大型商業銀行首份社會責任報告;自2008年起所有上市銀行均了社會責任報告。那么,各上市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現狀如何?哪些因素決定了上市銀行的社會責任水平?財務業績和CEO薪酬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承擔有沒有影響?本文試圖通過實證分析回答以上問題。

二、理論基礎與文獻回顧

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本質上是各利益相關者所締結的“一組契約”,企業發展取決于利益相關者的長期合作,企業目標是為各利益相關者服務,企業各項制度安排要平等對待每個利益相關者的權益。那么,誰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利益相關者是“任何能夠影響組織目標或被組織目標所影響的團體或個人(Freeman,1984)。[1]”按照最寬泛的定義,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員工、債權人、消費者、供貨商、政府部門、相關的社會組織、企業所在社區等等。眾多的利益相關者是不同質的,他們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性具有很大差異。Clarkson (1995) 根據與企業聯系的緊密程度,將利益相關者分為主要利益相關者和次要利益相關者。前者是指若沒有這些群體的參與,企業就無法生存,包括股東、員工、顧客、供應商;后者是指間接影響企業的運作或受到企業的間接影響的群體,他們對企業的生存起不到根本性的作用,比如媒體等[2]。Wijnberg(2000)認為股東、債權人、員工、客戶、供應商和政府及社區等為第一層級利益相關者,他們是公司生存和永續經營不可或缺的人[3]。企業存在的意義在于能夠通過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專用性投資而創造某種準租金或組織盈余,并且作為某種增長機會集而存在和發展。對企業而言,利益相關者不僅是契約的締結者,而且是企業這部機器中的齒輪。只有為利益相關者創造價值,企業這部機器才能正常而高效地運轉。利益相關者理論明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責任對象,幫助社會責任理論找到了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有效方法和社會責任促進企業發展的理論依據。

Howard R.Bowen(1953)的劃時代著作《商人的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標志著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概念構建的開始,開啟了企業社會責任(CSR)時代。此后,伴隨著企業社會問題的加劇,學術界對CSR問題的研究越來越深入,而CSR與公司財務績效之間的關系成為研究的熱點。然而,研究結論并不一致。Griffin 和Mahon(1997) [4];Roman、Hayibor 和 Agle(1999) [5];Margolis 和Walsh(2001) [6]對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財務業績關系的相關研究文獻進行了綜述和梳理,歸納出三種不同的研究結論:正相關、負相關、無關或沒有結論,但在采用了更加嚴格的分類方法之后,他們發現了更多的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財務業績關系正相關的證據。即總體來看,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可以促進企業績效的增長。

國內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研究較晚,大部分文獻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定性分析,實證研究較少。沈洪濤(2005)首次對我國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的關系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發現:我國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之間呈顯著正相關關系,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之間互為因果,彼此影響,互相促進[7]。李正(2006)以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2003年521家上市公司為樣本,研究了企業社會責任活動與企業價值的相關性問題。結果表明,從當期看,承擔社會責任越多的企業,企業價值越低;但從長期看,承擔社會責任并不會降低企業價值[8]。田虹(2009)分析了通信行業上市公司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相關性,研究表明當期公司社會責任指數與企業利潤、企業競爭力、企業成長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關系,前三期企業社會責任指數與企業競爭力、企業成長的正相關關系也比較顯著[9]。

國內外相關文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業社會責任對財務績效的影響,而對社會責任的影響因素研究較少,很少考慮高管薪酬在企業社會責任承擔方面的作用。另外,由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相關文獻在進行實證研究時通常都會剔除金融行業,使得針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實證研究很少。本文試圖從財務業績、高管薪酬的角度,研究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影響因素,解釋CEO薪酬在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方面的激勵效應。

三、研究設計

(一)樣本選取與變量定義

本文以滬深兩市上市銀行2006-2009年數據為研究樣本 ,共50個樣本觀察值。為增加樣本觀察值的數量,提高分析的精度,在回歸分析時采用橫截面和時間序列的混合數據。樣本數據來自各上市銀行年度報告和社會責任報告,經作者手工錄入。

本文的研究涉及社會責任變量、財務業績變量、高管薪酬變量、銀行規模變量、治理結構變量等。

1.社會責任變量

衡量企業社會責任的方法有兩種。第一種是聲譽指數法,由專家學者通過對公司社會責任方面的相關政策進行主觀評價后打分排序;第二種是內容分析法,通過分析公司已公開披露的各類報告或文件,來確定每一個特定項目的數值。本文采用內容分析法衡量上市銀行的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公司社會責任明確了責任的指向,根據利益相關者理論,商業銀行應對其利益相關者尤其是關鍵利益相關者承擔社會責任。商業銀行的關鍵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股東、員工、客戶、社區等,由此,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可分為對政府的責任、對股東的責任、對員工的責任、對客戶的責任、對社區的責任等。基于可計量和可操作的原則,本文在計量上市銀行對國家、股東、員工、客戶、社區的貢獻時,僅考慮能夠用貨幣計量的部分,忽略一些不可計量的因素。對國家的貢獻以納稅總額(包含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表示;對股東的貢獻以凈利潤衡量;對客戶的貢獻以向客戶支付的存款利息總額表示;對員工的貢獻以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總額表示;對社區的貢獻以企業的對外捐贈總額衡量。為避免絕對數指標在不同銀行之間的不可比性,本文采用相對數指標“每股社會貢獻”和“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作為衡量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綜合指標。每股社會貢獻等于銀行年度社會貢獻總額除以年末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等于年度社會貢獻總額除以年度營業收入。上市銀行社會責任衡量指標如表1所示。

2.財務業績變量

財務業績指標通常有總資產收益率(ROA)和凈資產收益率(ROE)等。有學者認為,有些上市公司為迎合監管部門的規定,對凈資產收益率存在著大量的利潤操縱行為(陳小悅等,2001)[10],所以,較多文獻采用總資產收益率作為衡量公司財務業績的變量。本文為了更全面地說明問題,分別采用總資產收益率、凈資產收益率指標作為銀行財務績效的變量??傎Y產收益率是凈利潤與資產總額之間的比率,反映的是總資產的獲利能力;凈資產收益率是凈利潤與股東權益之間的比率,反映的是所有者投入資本的獲利能力。這兩個指標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業銀行的獲利水平,也是銀行資金運用效率和財務管理能力的綜合體現。

3.高管薪酬變量

CEO是銀行的最高管理者,在銀行決策中起著關鍵性作用。相應地,CEO在社會責任承擔方面是最關鍵的決策者。本文以上市銀行CEO薪酬作為高管薪酬變量。對于那些在年度中間任職的CEO,年報披露的報酬非全年報酬,而只是任職后的當年報酬,為增強數據的可比性,本文將這些數據折算為年報酬。

4.控制變量

本文以銀行規模(總資產的自然對數)、控股股東性質、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和上市年限為控制變量。其中控股股東性質為虛擬變量,當控股股東是國有股(包括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時其為1;當控股股東為非國有股時其為0。

(二)研究假設

承擔社會責任需要一定的經濟實力,需要花費企業的一定成本,這些必須以企業的財務業績作保證,良好的財務業績可以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所需資源,即企業的財務業績越好,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越強。沈洪濤(2005)對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也證明,我國公司社會責任與財務業績之間互為因果,彼此影響,相互促進。由此,本文提出假設1。

假設1:財務業績與企業社會責任正相關。

是否承擔社會責任以及怎樣承擔社會責任是企業的高層管理者決策的結果。換言之,高層管理者尤其是最高層次的決策者CEO在制定企業相關政策,承擔社會責任行為方面發揮了關鍵作用。而薪酬作為一種激勵工具對CEO的決策行為會產生影響。Lois Schafer Mahoney and Linda Thorn(2006)對加拿大公司的實證研究證明,高管薪酬在激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11]。企業對利益相關者的貢獻越高,越能夠得到利益相關者的支持,他們對企業的投入也越多,企業的長期價值也越高。CEO薪酬越高,他們越有動力致力于企業的長遠發展,提高企業的聲譽,從而更有動力做出有利于利益相關者價值的決策。因此,本文提出假設2。

假設2:CEO薪酬與企業社會責任正相關。

公司的規模制約著企業參與社會責任的程度(Krishna Udayasankar,2007)[12],較大規模的企業受社會大眾的關注相對較多,他們為社會公眾所熟悉,具有更強的社會影響力,往往承擔較多的社會責任;在組織方面,大企業可能有更完善、更成熟的對外應變機制,所以對社會責任問題的理解與處理能力也更強(Donaldson L.,2001)[13]。據此,本文提出假設3。

假設3:企業規模與企業社會責任正相關。

(三)模型構建

根據研究目的,本文構建兩個模型:模型1和模型2。與模型1相比,模型2增加了財務業績與CEO薪酬的交互項PERF×COM,用于檢驗不同財務業績下,CEO薪酬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影響。

模型2中的解釋變量增加了一個交互項PERF×COM,其中銀行業績變量(PERF)分別用總資產收益率(ROA)和凈資產收益率(ROE) 表示;控股股東性質(OWN)、控股股東持股比例(TOP1)、資產負債率(LEV)、資本充足率(CAR)、上市時間(AGE)為控制變量。

由于被解釋變量CSR分別用每股社會貢獻(SRPS)和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SCRR)衡量,銀行業績變量(PERF)分別用總資產收益率(ROA)和凈資產收益率(ROE)衡量。因此,模型1和模型 2 又可具體表示為4個方程,分別用模型1.1、1.2、1.3、1.4,模型 2.1、 2.2、2.3、2.4表示。

四、實證分析

(一)描述性統計分析

描述性統計結果(表3)顯示,就全部樣本來看,上市銀行每股為利益相關者貢獻3.2356元,但是各銀行每股社會貢獻差異較大,最大值9.9543元,最小值僅0.6949元;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在1.057至2.1295之間,各樣本之間的差異相對較小??傎Y產收益率平均值為0.98%,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值為16.4178%。各樣本之間CEO薪酬相差懸殊,最大值是最小值的44.8倍,平均值為413.4萬元。控股股東持股比例在5.9% 到67.53%之間變化,平均為27.29%,資產負債率平均為94.24%,資本充足率平均為12.2878%,各銀行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時間差異較大,最長的為18年,有6家銀行2007年后(含2007年)才上市。

(二)回歸分析

本文的回歸分析結果(表4、表5)顯示:

1.上市銀行財務業績顯著影響其社會責任承擔,但對社會責任的不同指標影響方向不同。當社會責任變量以每股社會貢獻(SRPS)表示時,模型1和模型2的回歸結果均表明總資產收益率(ROA)、凈資產收益率(ROE)與社會責任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而當社會責任變量以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SCRR)表示時,模型1顯示了總資產收益率和凈資產收益率與社會責任之間顯著的負相關關系。出現以上結果的原因可能是這兩個衡量社會責任的指標(SRPS和SCRR)缺乏統一的口徑,雖然兩個指標的分子相同,都是企業社會貢獻總額,但SRPS是將社會貢獻總額除以企業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數,而SCRR則是將社會貢獻總額除以企業的營業收入。由于不同企業每股所代表的凈資產不同,因此,相比較而言,SCRR 在不同企業間的可比性更強。本文之所以用SRPS作為衡量銀行社會責任指標之一,是因為目前幾家大型上市銀行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均報告了該指標的數值,同時也便于將研究結果進行對照和比較。當社會責任以每股社會貢獻(SRPS)表示時,本文的假設 1 成立。

2.CEO薪酬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顯著正相關。當社會責任變量為每股社會貢獻時,模型1的回歸結果顯示,CEO薪酬與社會責任的正相關性不顯著,而當加入財務業績與CEO薪酬的交互項 ROA×COM、ROE×COM 時(模型2),CEO薪酬與社會責任之間呈現了顯著的正相關性。當社會責任變量為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時,模型1和模型2均顯示了CEO薪酬與社會責任之間的顯著正相關關系,說明CEO薪酬在激勵決策層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本文的假設 2 成立。

模型2中,無論是以每股社會貢獻作為社會責任變量,還是以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作為社會責任變量,交互項ROA×COM和ROE×COM的系數均為負數,且均通過了顯著性檢驗。由此我們得出結論:CEO薪酬對社會責任的激勵作用,財務業績好的公司顯著小于財務業績差的公司。換言之,與財務業績好的公司相比,CEO薪酬在財務業績差的公司對社會責任的激勵更為有效。

3.資產規模與社會責任顯著負相關。模型1.1、1.2、1.4、2.1、2.2 的回歸結果均說明,資產規模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顯著負相關,這與 Krishna Udayasankar(2007)等的研究結論不相符。也就是說,規模大的上市銀行并沒有承擔起與其規模和社會影響力相對應的社會責任。本文的假設3不成立??赡艿慕忉屖牵号c規模大的銀行相比,規模小的銀行可能會對變化的環境迅速作出反應,根據市場變化靈活調整其應對方式,迅速將社會和環境利益融入其產品或服務之中(Goffee R., Scase R,1995)[14]。相比而言,規模小的銀行對利益相關者的相對貢獻更大。

4.控股股東性質顯著影響上市銀行社會責任。模型1和模型2的8個回歸結果均顯示了控股股東性質與銀行社會責任之間的顯著正相關性,其中7個回歸結果在5%的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1個回歸結果在10%的水平上通過了顯著性檢驗,說明國有控股上市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程度較強。這與我國長期以來對國有企業的定位有一定關系,國有企業傳統上一直是具有大量社會角色和義務的意義廣泛的社會組織,盡管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對企業的干預,但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仍然具有其歷史傳承性。

5.資產負債率、資本充足率與社會責任顯著正相關。模型1和模型2的所有回歸結果都表明,資產負債率、資本充足率均在5%的水平上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產生正向影響。銀行資本越充足其履行社會責任的能力就越強,資產負債率越高其支付給顧客的利息越多,對利益相關者的貢獻總額也越多。

實證研究結果還顯示,銀行上市時間長短對每股社會貢獻產生顯著的正向影響,但對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無顯著影響;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對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無顯著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本文利用滬深兩市上市銀行的數據,首次對財務業績、CEO薪酬與商業銀行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進行了實證研究。研究發現:(1)上市銀行財務業績顯著影響其社會責任,但對社會責任的不同指標影響方向不同。當社會責任變量以每股社會貢獻表示時,總資產收益率和凈資產收益率與社會責任均呈顯著正相關關系;而當社會責任變量以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表示時,總資產收益率和凈資產收益率與社會責任之間呈顯著負相關關系。(2)CEO薪酬對社會責任具有顯著的正向激勵作用,但對財務業績好的銀行的激勵作用顯著小于財務業績差的銀行。(3)影響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因素還有資產規模、控股股東性質、資產負債率、資本充足率等。資產規模與社會責任之間具有顯著的負向相關性;控股股東性質顯著影響上市銀行社會責任的承擔程度;資產負債率、資本充足率與社會責任顯著正相關。

根據研究結果,結合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承擔的現實,本文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規范商業銀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雖然目前所有上市銀行均披露了社會責任報告,但各銀行所披露的內容和方式還缺乏統一的標準。有些上市銀行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定性描述較多,缺少具有綜合性的量化指標。為增強不同銀行間信息的可比性,建議監管部門規范商業銀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和方式,要求同時披露“每股社會貢獻”和“社會貢獻與營業收入之比”兩個衡量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指標,進一步提高社會責任信息的有用性,有效保護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第二,建立基于社會責任和財務業績的商業銀行高管薪酬決定機制。本文的研究表明,CEO薪酬與上市銀行社會責任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由此,為充分發揮高管薪酬對社會責任承擔的正向激勵作用,商業銀行在建立高管薪酬決定機制時,應將社會責任和財務業績共同納入考核范圍,從而使高管層進行經營決策時,不僅僅考慮決策的財務后果,還要考慮決策對利益相關者的貢獻,即決策的社會責任后果。

第三,加強商業銀行自身建設,提高商業銀行競爭力。財務業績與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每股社會貢獻)之間具有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財務業績的改善能顯著提高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水平。商業銀行財務業績的提高有賴于其較強的競爭能力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因此,商業銀行需通過不斷創新業務、優化服務、強化管理來增強自身的競爭能力和經濟實力,為社會責任的履行提供堅實的基礎和保障。

本文的不足在于:本文基于利益相關者理論,以對關鍵利益相關者的貢獻作為衡量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履行程度的指標,但對利益相關者貢獻的衡量僅局限于顯性的、能夠用貨幣計量的部分,忽略了一些不可計量的因素。如對員工貢獻僅考慮支付給員工的工資和福利總額,忽略了員工滿意度等其他方面;對顧客貢獻僅考慮支付給顧客的利息,忽略了為顧客提供的服務等其他因素;對社區和環境的貢獻僅考慮了企業的對外捐贈,忽略了綠色信貸、對中小企業的扶持等因素。因此,本文對社會責任的衡量指標尚不夠全面。另外,由于本文是針對上市銀行進行的研究,鑒于金融行業的特殊性,本文研究結論的普適性還有待進一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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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ncial Performance, CEO Compensation and Commercial Bank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Chinese Listed Banks

Zhu Mingxiu

(Accounting college of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210029, China)

篇8

由于銀行集團并表監管完全是金融業發展所產生的需求,所以其研究成果多以指導實踐的監管指引、指令和指導性文件的形式公布,前沿研究主要依賴于國際監管機構的推進,較少有相關理論研究。理論研究也集中在跨境分支機構的并表監管方面,內容大多是東道國、母國監管責任的劃分和各自監管職能等。銀行集團不僅面臨著單個銀行的所有風險,而且由于其選擇的所有權結構和組織結構,還存在著資本重復計算、杠桿效應、傳染效應、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監管套利等特殊復雜的風險暴露 ,給監管帶來了挑戰。并表監管則是應對這些挑戰的重要監管工具,分為定量監管和定性監管。[1]前者關注于測量銀行集團的資本充足率、大額風險暴露、關聯交易等,在并表基礎上綜合評估集團整體實力。后者則關注于銀行集團運行的風險,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進行判斷,考慮內外部環境,主要分析不能量化的風險,如高管層的管理能力、計算機系統建設和聲譽風險等。并表監管與單一監管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其重要之處在于它力圖識別銀行集團的特殊風險問題,并對內部風險的傳染、杠桿效應和監管套利等進行處理,從而有助于集團穩健經營與樹立公眾信心。世界各國漸趨確立了并表監管原則,并將有效的母國監管作為準許外資銀行進入本國的重要條件,東道國對跨國銀行的監管相當程度上依賴于母國的并表監管,跨行業并表監管能力也影響著銀行綜合化經營的管制程度。

一、銀行集團并表監管的國際經驗

(一)巴塞爾委員會并表監管的評估標準

巴塞爾委員會了一系列文件,①明確了有效并表監管的標準,主要涉及跨境業務的并表監管和監管合作。在此基礎上,《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第24條“并表監管”提出;“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并表監管,有效地監測并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并具體給出了良好實踐的評估標準。②第21條和第25條要求銀行定期提供單個和并表的信息,并提出只要監管當局認為對銀行集團有實質性影響,就有權要求關聯公司提供信息,對監管合作也提出了有效性的標準。核心原則中股權轉讓、關聯交易、并購重組等方面的條款,實際也涉及并表監管問題。

(二)聯合論壇(Joint Froum)的并表監管原則

巴塞爾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和國際證券監管者組織(BIS、IAIS、IOSCO) 三大監管組織針對多元化金融集團聯合公布了《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包括7個專題文件,③主要內容如下:

1.資本重復計算問題?!顿Y本充足原則文件》規定了評估金融集團資本充足的原則及可供選擇的三種不同度量方法,即以合并報表為評價基礎的“基礎審慎法”(Building Block Prudential Approach)、以會計信息為評價基礎的“風險基準加總法”(Risk-Based Aggregation Approach)和“風險基準扣減法”(Risk-Based Deduction Approach),可根據銀行集團特征,選擇、組合和相互驗證,從而恰當地剔除內生資本和調劑資本余缺,解決資本重復計算問題。該文件還指出當母公司是不受監管的非金融性公司時,以發債方式向金融性子公司補充的資本金既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外部資本,也不具備實質上的風險緩沖作用,監管當局應防止多重杠桿效應。

2.管理人員的適宜性(fitness and properness)。[2]《工作崗位任用原則》要求監管者對集團高級經理、有控制權的董事以及重要股東適用適宜的標準,并確立了這些標準的指導原則,要求這些管理人員所承擔的法律和道德責任應該是清楚的和可被執行的,應能夠在利益沖突中保持公正,在集團管理中保持足夠的權威。

3、監管者信息分享和協調機制?!侗O管信息共享的框架安排》根據業務和控制是否本地化或全球化,將金融集團分為不同類型,指出它們都有監管上的共性問題和自己的特征,應進行分類監管。《監管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建議將母公司的監管者或某個主要子公司的監管者作為金融集團的主監管人,④并特別提出了一套適應銀、證、保監管當局之間信息分享的原則?!秴f調人》文件建議由于監管體制的差別,不設立單獨的統一監管機構,但針對分業監管存在的問題,可建立“協調人”(coordinator) 制度, 以加強合作與溝通。

(三)歐盟并表監管的基本原則和技術

1.并表監管的適用范圍和主要內容。1983和1992年《并表監管指令》、《資本充足率指令》明確了并表監管的宗旨,先后將并表監管適用范圍從信用機構推廣到投資公司、擁有銀行或投資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就并表監管內容,歐盟要求至少應包括整個集團的清償力、資本充足性、大額風險、內部交易的監管及內控的評估等,并提出有效的內控機制和內部管理制度、向監管者的報告制度以及有效實施監管的權力是規制金融集團內部交易的三大支柱。

2.從同質金融集團到異質金融集團的資本充足率的計算。[3]一是規定了資本充足率三種計算方法和綜合法。歐盟指出會計并表法(Accounting consolidation based method)、扣除與累加法(Deduction & Aggregation method)、資本要求扣除法(Requirement deduction method)分別與聯合論壇的三種方法相對應,目的相同且可產生類似結果,盡管術語上存在差異。二是為了解決某一行業的資本在何種程度上可以用來滿足異質性金融集團的資本要求,歐盟確認了適用于銀行、投資公司及保險機構的共同資本成份,即跨行業資本(cross-sector capital)。金融集團的資本可以分成跨行業資本、銀行/投資公司的行業性資本及保險行業資本??缧袠I資本包括實繳資本、儲備、先期取得的利潤、其他項目等。在何種程度上利用行業性資本而不使用跨行業性資本來滿足資本要求,將決定整個金融集團可利用的余額性的跨行業資本的數量,然而會計并表方法并不總能區分資本的來源。

此外,歐盟在管理人員的適宜性與監管合作方面也提出了要求。如要求集團主要股東和高管人員必須滿足誠信、能力、決策公正、勤勉盡責等一定的“適宜性”標準,推進監管者之間的信息交流,規定監管者有權讓銀行或個人實現任何監管職責內的合理的信息要求等。

巴塞爾委員會、聯合論壇以及歐盟共同為并表監管確立了重要的制度和技術基礎,有相互吸收之處,但是側重點各不相同。巴塞爾委員會只是對有效并表監管的標準提出了要求,并沒有明文界定并表監管基本要素及實施方法;聯合論壇以防止金融風險在多元化金融集團內傳播為目的,提出了比較統一的并表監管做法;歐盟的并表監管指令則帶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得各成員國之間有一套規范的制度,從而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統一。

二、我國并表監管實踐及影響監管有效性的因素

在混業經營的法律限制和提高競爭力的現實需求下,我國銀行業主要通過以下方式實現一定程度的綜合化經營,客觀上形成了銀行集團:一是在境外設立、參股、投資控股或收購非銀行機構。④二是在國內設立基金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三是國家特許經營非銀行業務。《商業銀行法》雖然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經營證券、保險業務,但第四十三條明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⑤我國銀行業并表監管主要存在于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主要有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等涉及到子公司的并表問題。⑥

影響我國銀行集團并表監管有效性的制約因素主要如下:

(一)并表監管的職責和權力界定模糊

主監管者模式實質上反映了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趨勢沖突下一種折衷的監管理念,與監管適度分工基礎上銀行集團綜合化經營現狀是相適應的。目前銀監會銀行集團的主監管者身份和并表監管的具體權力并未通過法律法規予以明確,使得其實施并表監管時還存在制度障礙。銀行集團跨行業新業務的推出或新法規的出臺通常需要較長時間,對于風險的跨市場傳播缺乏統一監測,監管部門之間也需要投入較多精力用于部門協調。

(二)并表監管的范圍不明晰,控制權缺乏透明度

確定并表范圍最重要的標準就是控制權標準,包括數量標準和質量標準,其核心是實質性控制權的掌握問題。[4](17-18)我國在并表范圍方面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對法定標準的規定是“半數以上表決權”,而《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的規定是“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兩者存在一定區別,后者未能充分體現控制權的實質性。首先,權益性資本不等同于表決權資本,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不一定能夠實施控制。如普通股和優先股雖然都是權益性資本,但前者有表決權而后者沒有表決權。其次,“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和“半數以上表決權”在母公司―子公司―孫公司之間間接控股時存在明顯差異。子公司在孫公司擁有多少表決權,母公司就在孫公司擁有多少表決權。而母公司在孫公司擁有的權益性資本則需要用母公司在子公司擁有的權益數額和子公司在孫公司的權益數額按乘法原則進行計算。二是控制權缺乏透明度,監管當局準確判斷銀行集團實質性控制權的能力和條件尚不具備。實質性控制權標準的提出有利于真實全面反映控制權狀況,但同時也賦予了外部審計和監管當局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一方面,目前我國會計信息失真和外部審計掩蓋真實信息現象較為嚴重,僅以合并報表為監管依據,可能會漏失重要信息;另一方面,對于股權結構復雜、附屬機構眾多的銀行集團,監管者全面了解真實控制權情況存在較多困難。除了由于并表監管權力不明晰以外,另一個重要因素在于股權結構缺少透明度,監管者主要依賴銀行集團自己報送和披露的信息了解情況。

(三)異質性銀行集團資本要求等審慎監管標準不一致

分業體制下,對銀行是以資本充足率、對保險是以償付能力、對證券是以凈資本、對基金公司是以凈值為最基本的風險監管指標。信托、財務和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都有各自的風險監管要求。并表后集團層面的資本如何評估以及資本計提可采取哪些方法,大額風險暴露、風險集中度、流動性比例等審慎監管指標如何監控等,目前均沒有建立相關制度。

(四)并表基礎上的風險監管制度和監管工具不完善

一是現有涉及到并表監管的制度散布在市場準入、信息披露、資本充足率、關聯交易等商業銀行的各項監管制度之中,沒有建立系統、正式的并表監管規則,各項零散的制度規定還存在不完善之處。如對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參股、控股除基金公司以外的其他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沒有建立相關制度,也沒有明確規定強制披露要求。二是由于監管資源有限、與所屬監管部門溝通不足、銀行保密法的制約以及信息交流機制尚未正式建立,目前還未形成涵蓋境內外非銀行機構的非現場監管制度安排和監管合作框架,審慎監管標準、操作依據和監管經驗的缺乏,使得實踐中非現場監管往往也難以操作。三是對境外非銀行機構的檢查、調查與訪問尚未納入現場檢查框架之中,現場檢查與調查不充分。原因主要有:境外現場檢查成本較高;未能定期系統收集境外機構信息,現場檢查缺乏針對性;長期以來分業體制下現場檢查集中于境內銀行以及培訓較少,使得了解非銀行業務、境外業務、無語言障礙的檢查專家非常缺乏;對于并表范圍和方法、有無應并表而未并表的問題等還缺乏現場檢查手段。

三、監管建議

(一)確立銀行集團主監管者的職能及權力

應明確銀行集團的主要監管部門和監管協調機構是銀監會,并對主監管人的職能、權力進行規范。包括:審批銀行集團的業務范圍、跨行業子公司及銀行控股公司的設立;審核銀行集團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對銀行集團及并表范圍內的境內外附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獲取其各類信息,并根據規定實施處罰。

(二)對并表范圍提出可操作性的數量標準和質量標準,增強透明度

一是從控制權的實質性考慮,以“表決權”代替“權益性資本”作為并表范圍質量標準的衡量指標。二是提高控制權結構的透明度,明確規定銀行集團股權結構、組織結構、各類投資事宜的信息報送和披露責任,明確提出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控制權信息方面的溝通義務。

(三)明確異質性銀行集團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風險監管標準

一是梳理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租賃、財務公司、基金公司等不同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監管指標,明確異質性銀行集團單個機構和集團層面的監管標準。二是建立銀行集團資本計量方面的指引,對跨行業資本的構成和集團資本充足率要求予以明確,并要求由所有附屬機構剩余資本構成的集團自由資本必須大于零。三是監測、評價銀行集團的并表管理與控制能力,以相應監管措施確保境內外機構受到母行的有力管控。

(四)完善并表基礎上的風險監管工具

一是整合分散的并表監管條款,明確定量和定性監管的具體內容,形成正式、系統的并表監管制度。二是境外機構、非銀行子公司、控股公司的監管信息應加入監管信息系統和非現場監管之中,并據此制定每年的現場檢查方案,有針對性地加強專項現場檢查。應增加對現有監管人員的培訓和鍛煉,并可借助外部專業審計人員的力量提高現場檢查質量。

(五)建立各行業、各國監管當局之間更加深入的監管合作機制

首先,法律層面對監管協調與合作的框架做出原則性要求,諒解備忘錄對在法律中難以細化的事宜予以明確規定,讓監管合作真正制度化。其次,操作層面國內各監管當局可以通過定期召開分級聯系會議、互相參加有關監管會議、聯合審核和檢查、合作處理有問題機構、相互提供咨詢、簽署信息共享協議、共同開發信息平臺以及人員相互借調等實現跨業監管合作的具體安排,同時通過對東道國監管當局的定期訪問、現場檢查時的相互配合以及對東道國銀行監管水平的定期評估,加深與東道國監管者的合作。

(六)完善銀行集團高管層和重要股東的資格審核制度

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制度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對銀行集團董事、高管層和重要股東的資格審核制度,對其任職資格、守法經歷、從業經驗、財務狀況以及商業信譽等方面進行評定和實施持續監管。與單個銀行不同的是,為促進銀行集團自身具有控制其特殊風險的能力,對董事和高管層的資格審核應考慮其是否具有足夠的并表管理的能力。

注 釋:

①即《銀行國際業務的并表監管》、《監管銀行國外機構的原則》、《國際銀行集團及其跨境機構的最低監管標準》 、《跨境銀行監管》、《母國與東道國共享信息,有效執行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等。

②見其必要標準和附加標準。

③即《資本充足原則》、《對資本充足原則文件的補充》、《工作崗位任用原則》、《監管信息共享的框架安排》、《監管信息共享的基本原則》、《協調人》和《監管調查問卷》。

④如中國銀行1998 年在香港成立中銀國際(集團), 開展投資銀行業務,1999年與英國保誠集團合資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后又在海外成立保險公司等;工商銀行2000年收購香港上市銀行友聯銀行,重組更名為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開展投行業務。

⑤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斯坦利1995 年合資成立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 經特許可以從事投行業務。

⑥招商銀行持有招銀國際金融財務有限公司100%的股權。

主要參考文獻:

[1]Ronald MacDonald: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Issued by the Centre for Central Banking Studies, Bank of England,1998.

[2]王 曄.多元化金融集團監管的模式研究[J].財經問題研究,2003(1).

[3]Scott,David H.The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Domestic Financial Conglomerates.World Bank,Working papev.2002.

篇9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根據基金公司公告統計,今年以來,有23位行業高管發生變更,涉及19家基金公司。

德圣基金研究中心江賽春認為,一旦高管和基金經理的頻繁變動形成一種負行業效應,將是對基金投資人最大的傷害。

公開信息顯示,2007年底,中國59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總份額達2.23萬億份,管理的資產總規模近3萬億元。2010年底,中國的基金公司增加到了63家,管理的基金總份額為2.29萬億份,管理的資產總規模卻下降至2.44萬億元。

有分析人士指出,基金業離職潮的再度升級,或許能折射出以人力為核心資本的公募基金業的隱痛。

中小基金壓力大

6月16日,招商基金公告稱,從籌備期就加入公司的總經理成保良于6月14日離任。據稱其將成為上海瑞力投資有限公司主要籌備人,該公司是上海國際集團按照上海市相關政策發起設立的產業投資基金。至此,堅守在公募基金業的元老級人物將所剩無幾。

作為國內第一家中外合資的基金公司,招商基金從2002年底成立至今已經8年多,擁有社保、企業年金、專戶理財、QDII的管理資格,是業內較早的全牌照公司,目前旗下有17只開放式基金。

“成保良是一位融合中西文化的基金人,這也是招商基金自2003年成立以來中外股東間雖有摩擦,但總能化解的原因?!鄙钲谝晃换鸱治鋈耸恐赋觯斑@同時也意味著,夾在中外股東之間的成保良想要有大的作為,難。”

在銀行系基金公司中,招商基金的公募資產排名甚至還遜于渠道較弱、牌照不全的中郵基金。招商基金截至2011年一季度的資產規模不過390.40億元,只能排在業內中游水平。與其他合資基金公司相比,上投摩根、工銀瑞信以及交銀施羅德等后成立的基金公司,無論是在規模上還是品牌的知名度上,已遠超招商基金。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員王群航認為,“本輪高管特別是總經理調整多發生在中小基金公司身上,這些公司在過去幾年大多業績平平,規模增長緩慢,而其股東方對于公司業績的期望值都相對短期且偏高。當股東失去信心時就希望通過更換高管來重尋增長?!?/p>

3月4日,萬家基金了關于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董事長、總經理雙雙換人。公告顯示,萬家基金原董事長孫國茂和原總經理李振偉由于任期屆滿均于3月4日離任,由齊魯證券財務負責人畢玉國出任董事長,原副總經理楊峰出任總經理。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翻查萬家基金業績發現,2010年除債券型基金取得不錯的收益外,萬家基金的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全部虧損。

此外,國海富蘭克林5月4日公告宣布總經理金哲非女士卸任。資料顯示,金哲非是受外方股東派遣,于2008年空降國海富蘭克林基金?!半m然金哲非為國海富蘭克林搭建了一套近乎完美的風控體系,但她在任的三年內,公司擴張并不顯著。”

據Wind數據,金哲非在任三年里,發行5只新產品,基金總份額上升了7.2億份,而公司資產規??s水了96億元。

“近幾年雖然新基金發行不少,但總量無明顯變化。在行業此種狀況之下,中小型基金公司在品牌、實力方面沒有太大優勢,反映在公司管理層面,高管的壓力就顯得比較大?!焙觅I基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曾令華指出,隨著基金盈利能力的降低,中小基金公司規模和業績無法得到有效提升,是迫使基金高管離任的原因之一。

2011年基金一季報顯示,排名前十位的基金公司管理規模高達1 .16萬億元,占公募基金行業比重達48%,行業資源向大型基金公司集中,中小基金公司生存空間進一步被壓縮。在激烈的競爭下,一些公司已在戰略調整層面做出思考。

股權變動影響

除業績不佳、規模增長乏力外,股東權力之爭也是引起基金公司核心人物變更的重要原因之一。

對于申萬菱信基金公司來說,其5月4日總經理毛劍鳴離職就早在外界意料之中。2010年,外方股東法國巴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三菱UFJ信托銀行株式會社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所持有33%的股權全部轉讓。其后,申萬巴黎更名為申萬菱信基金。

由于毛劍鳴來自于原股東法國巴黎資產管理,因此,業內人士認為此換帥之舉是順理成章之事。

“股東分手是導致申萬換帥的直接原因。”有知情人士對記者透露,由于股東雙方在眾多問題上的分歧,自前法方代表、總經理唐熹明2007年辭職后,法方基本上就已經放棄了對于管理權的爭奪,而隨后接任的毛劍鳴,“主要工作就是走走簽字流程。”

據Wind數據,毛劍鳴任期內,申萬菱信發行了6只新產品,但公司總份額卻下降了26.9億份,資產規??s水38.9億元。

“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其實都面臨這樣的問題,很多公司外方股東看起來很強大,但是派駐的管理人員其實很多資歷一般,尤其是在面對新興的A股市場之時,他們所謂的管理投資經驗能否有效是個問號?!卑舶钭稍冄芯繂T表示。

股權變更有時不可避免,如何應對由此帶來的核心人才流失問題,對基金公司是個重大考驗。

“人荒”背后

華泰聯合證券的研究報告顯示,從2003至2011年5月,公募基金行業的高管累計變更752人次,基金經理累計變更1269人次。而這合計高達兩千余人次變更的背后,是大量公募基金培養出來的人才,正快速流向私募等其他證券投資機構。目前,公募基金60%的總經理和超過80%的投資總監平均任職期都少于4年。

“整個基金行業經過這十幾年的發展,遭遇了行業瓶頸,公司規模發展空間受到限制,經營上難以取得突破?!北姷摶鹧芯恐行姆治鰩熣J為,“同時,基金公司制度設計上存在制約,無法實現股權激勵,這與私募或其他行業就形成了較大落差,基金公司總經理有合適的機會就往利益更大化的行業或企業走,私募基金、PE和VC則成為基金公司高管的主要流向?!?/p>

篇10

時至2017年,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上市公司已實施16載。獨立性是獨董的靈魂。專業知識與經驗以及獨立于股東與管理者的身份,使獨董能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服務于全體股東的利益、公司的長遠發展。獨立性所a生的良好治理效果,是以勤勉盡責為前提的。如果獨董不具有應有的勤勉,將自己獨立于任職公司的治理之外而成為不聞不問的“花瓶”董事,獨董機制無法產生預期的效果。

盡管獨董承擔著巨大的責任,但由于“兼職”性質,對其履職過程勤勉性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難度。雖然能夠對是否親自出席董事會、缺席現場董事會次數、董事會上是否投反對票等關鍵點考察獨董的勤勉履職狀況,但大多數行為是無法考察和判斷的。例如,是否主動掌握任職公司行業特色及行業監管方面的知識、是否在參會前認真閱讀董事會會議資料、是否就決策中的重大事項事前與有關人員溝通等。對獨董而言,勤勉是憑良心,而不是靠監管。作為勤勉盡責的獨董,必須同時服務于公司治理的合規性和效益性,缺一不可:必須在把好合規關的基礎上,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貢獻于公司的效益性。

如何把握合規性更加重要

什么是獨董的合規性職責?保證董事會在決策過程中遵循現行法律、法規或專業、行業標準,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客觀地說,絕大多數獨董在公司運行的合規性方面投入的時間與精力不少。他們對年報、關聯交易、擔保等交易和事項的關注度非常高,在合規性把握上做出的努力和成效有目共睹。獨董基于合規性的盡責履職主要原因有:合規方面的監管規定明確、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風險意識總體上講比較強,愿意利用獨董的知識與經驗共同把好合規關;獨董本人自身的風險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在董事會這一群體中,獨董與其他董事不是對立關系,也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是與其他董事一道,共同把好合規關、最大限度降低違規風險。

對獨董而言,如何把握合規性比把握合規性本身更重要。理論界和實務界流行一種看法,將獨董投反對票理解為對合規盡責,而把長期未投棄權票、反對票的行為當成“花瓶”的證據。事實上,這是一種簡單的、形而上學的看法。我認為,作為獨董,不能簡單地通過行使否決權來達到合規的目的,而應該在董事會就有爭議事項投票形成決議之前,通過與其他董事、管理層溝通、共同商量,找出具有合規性的解決辦法。例如,本人曾任職獨董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一家下屬三級企業需獲得一筆銀行貸款,但銀行要求上市公司擔保,按持股比例計算,上市公司在該三級公司中的權益不到30%。在該方案上董事會之前,我們獨董通過與其他董事、高管多次溝通,提出應該由下屬二級公司與該三級公司的其他股東共同按出資比例擔保,而上市公司本身不應該參與該筆貸款的擔保,最后我們的建議得到各方的讓可,公司撤銷了該項議案。

事實上,獨董投棄權票和反對票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不是最佳的履職方式。不能將獨董是否投棄權票、反對票作為衡量是否勤勉盡責的標準,中國的協商制民主的文化決定著決議之前充分溝通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決議,是最佳的決策方式。

價值創造需重效益性履職

效益性指的是,獨董確保董事會在決策中有效地使用企業資源以滿足企業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在給定的戰略框架下,使得企業在中長期發展中作出資源配置最優化的決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有兩點涉及對獨董提高企業經營效益方面的要求:獨董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要求相關人員就新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項目收益及風險預測等進行分析論證,并發表獨立意見;獨董應對授權、重大融資和資產重組及相關資產評估事項的合理性進行考慮并提出建議。

勤勉盡責要求獨董同時為合規性和效益性而努力。合規性和效益性的區別表現為:獨董在合規性職責方面不作為意味著跌破了履職底線,將會產生個人法律風險,而在效益性職責方面不作為通常只會對獨董的聲譽和能力產生損害;合規性職責的履行能夠保證企業建立基本的制度和正常運作,只有在此基礎上履行好效益性職責才能發揮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有的獨董認為對效益的追求是股東董事的責任,置身于企業經營外部、與企業無利益關系的獨董必須關注的是企業在追效益過程中不得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本身。

上市公司聘請獨董通常會考慮獨董的知識結構,獨董中通常有財會、法律、行業方面的專家。某一上市公司的獨董群體中,既講求分工,也講求合作。獨董的效益性方面的履職,主要體現在投資決策參與度和籌資決策參與度。盡管提交議案的同時管理層會提交內容詳細的可行性報告,然而獨董事前不僅需要詳細研讀方案和相關可行性報告,還需要重點關注可行性報告形成過程中基礎數據的客觀性。例如,對于項目投資方案,獨董要更多地關注投資方案的行業前景、政策現狀與趨勢、方案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同時對投資回報測算中所采用的產能、銷量、價格、市場占有率、貼現率等基礎數據的可靠性進行驗證,必要時需要查閱相關資料、實地調研、與管理層溝通,避免因過于樂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上市公司需正確對待獨董

勤勉履職、追求合規與效益雙目標是獨董應盡的義務。獨董履職過程與作用發揮程度呈正相關關系。但不可否認,獨董履職過程關鍵點并非獨董自身所能完全把握的。獨董勤勉履職的程度,以及履職的最終效果,與任職公司對獨董機制的認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狀況,以及為獨董提供履職條件有著密切的關系。本人曾對獨董參加董事會會議情況進行過調研,發現同時做若干家上市公司獨董的人士,在有的公司任職兩屆從未缺席現場董事會,而在另一家公司則每年都有缺席董事會的情況,原因是有的公司會就董事會的開會時間與獨董充分溝通,從而保證全體獨董均能參加會議,而有的公司未進行充分溝通的情況下下達會議通知,致使有的獨董因時間沖突未能參加會議。

為了使獨董勤勉履職能夠產生合規性和效益性雙重效果,上市公司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端正認識。聘請獨董不僅是從形式上滿足外界監管要求,更重要的是運用獨董的知識、經驗優化公司決策,為公司創造最大化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