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款的程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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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款的程序

篇1

論文關鍵詞 民間借貸 強制執行 效力公證

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申請,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進行審核后而出具的依法予以證明真實性、合法性,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一種非訴活動。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是一項常規的公證業務,但實踐中因該項公證適用法律較為繁雜、辦證風險較高,再加上當事人知之甚少,導致該項公證成為了公證業務中的“雞肋”,近幾年鮮有當事人來辦理。

但隨著溫州成為了金融改革試驗區,我市各區、縣紛紛成立民間借貸中心,政府開始積極引導民間融資規范發展,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做為保護民間借貸債權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漸漸地從“幕后”來到了“臺前”。那么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在實踐中的作用有哪些?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民間借貸合同又應具備哪些條件?我們在辦理該公證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現筆者就相關法律的規定并結合實踐情況作以下闡述。

一、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作用

溫州地區民間資本雄厚,民間借貸十分活躍,自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越來越多。打官司,不僅浪費時間和金錢,也牽扯當事人很大的精力。而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作為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好處多多。

(一)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當事人申辦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公證機構將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是否完善、主體資格是否具備等進行審查,并指導當事人完善合同,使之內容更具真實和合法,從而規范了民間借貸行為,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二)強化證據效力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借款人給出借人出具借條、借據,或者與出借人訂立借款合同、借款協議等,雖然也具有證據作用,但這些債權文書往往隨手所寫,不規范也不完整,雙方容易為有無發生借貸、借貸本金數額多少、借貸利率高低、擔保責任是否成立等發生糾紛,其原因是復雜多樣的,其中證據不力、證明效力不強是主要問題?!睹袷略V訟法》(2012年)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問題,強調經過公證的書證,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由此可見,經過公證的民間借貸債權文書具有很強的證明效力,這將大大地預防和減少民間借貸糾紛。

(三)增強借款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主張申辦公證的大多是出借人。出借人主張辦理公證,目的就是防止今后發生糾紛,防止借款人賴賬,防止擔保人推脫擔保責任。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后,因公證文書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借款人、擔保人無可抵賴,如果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故可促使借款人自覺按約履行義務,這將有效地保障出借人實現債權。

(四)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民間借貸合同經過公證但未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該公證文書只具有證據效力,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到期未清償債務,出借人仍需提起訴訟。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訴至法院,從受理、審理到判決,時間通常比較長。有些借款人為了賴賬或者拖延還款時間,故意躲避“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用公告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一起債權債務關系非常明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經過這么折騰,半年時間都無法使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還有的借款人利用這個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債務,致使出借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如果民間借貸合同經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就可以避開訴訟程序,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對出借人實現債權是十分有利的。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現為,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包括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保全性措施,也包括拍賣、變賣、變價等處理性措施,從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來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二、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條件

既然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好處甚多,那么一份民間借貸合同具備了什么條件,才能賦予其執行效力呢?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三十九條和《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規定,一份民間借貸合同是否可以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民間借貸合同本身就是債權文書,而且標的只是給付貨幣,因此,這個條件對民間借貸合同來說是不成問題的,當屬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范圍。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民間借貸合同已經公證機構公證,在一般情況下,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明確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對償還借款也無疑義。但是,民間借貸合同在公證后,也可能發生債權債務爭議,如借款人主張已經償還一部分借款,而出借人說全部沒有償還,那么就會產生糾紛。對此類糾紛,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出具執行證書。在出借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雙方當事人對清償借款及其支付利息無疑義的,公證機構應當出具執行證書。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這是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表明債務人在公證時就自愿接受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必須有債務人在債權文書中載明,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如果公證債權文書沒有載明這種承諾,公證機構就不能出具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更不能出具執行證書。所以,在民間借貸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必須還要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這樣公證機構方可辦理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三、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辦理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來分析,民間借貸合同公證及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最容易出問題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實踐性與承諾性問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边@條規定說明,民間借貸合同屬于承諾性合同,出借人與借款人經協商達成借貸協議并簽訂合同(包括借據、借條等),此時民間借貸合同成立,但不一定已經生效,只有出借人把出借資金交付借款人時,該借貸合同才生效。

在公證實踐中,公證員如果把民間借貸的承諾性合同作為實踐性合同進行公證,這就會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出現《民事訴訟法》和《公證法》規定中的“確有錯誤”,結果會造成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筆者主張,應當將民間借貸分為承諾性債權文書與實踐性債權文書兩類情況進行公證。出借人未提供借款資金的,作為承諾性合同公證;借款人已經提供借款的,作為實踐性合同公證。在做實踐性合同公證時,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已經交付借款資金的證據,如借款人出具給出借人的“收條”、銀行匯款憑證等,以證明借貸合同已經生效。

(二)利息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在借貸發生時的基準利率而不是浮動利率,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應當按照這條規定處理相關利息問題。

1.高利貸問題。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4倍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超過部分屬于高利貸,法律不予保護和支持。

2.預先扣除利息問題。預先扣除利息俗稱“抽頭”,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時就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逗贤ā返诙贄l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背鼋枞祟A先扣除利息,無論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定的無效行為。

3.復利問題。復利是出借人將應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計算利息,俗稱“息加息”、“利滾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七條規定:“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會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睆屠麅H是利息的計算方法,只要雙方當事人自愿采取這種方法計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符合合同自由原則,應當受法律保護,但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的,應當作為高利貸處理。

4.逾期利息問題?!逗贤ā返诙倭闫邨l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間借貸合同約定支付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但是,正常利息與逾期利息合計不得超過“4倍利率”,法律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5.違約金問題。民間借貸合同約定利息同時約定違約金,或者只約定違約金的,合計或單獨計算均以不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為限,而超出部分則不予支持。

“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借款利率的4倍”是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的基本準標準。當事人約定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等超過這個限度的,公證員應當勸導當事人降至“4倍”以內,當事人不同意降至“4倍”以內的,不得予以公證,更不能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否則,人民法院將以“確有錯誤”為由裁定不予執行。

四、虛假借貸問題

我們在實踐中發現,在借款人是多債主的情況下,一些多債主借款人為了個別出借人多于其他債權人分得其財產,兩者相互串通,出具假借款合同,將小額借款假造為大額借款,也有些借款人給沒有發生借貸關系的所謂的“債權人”簽訂假借貸合同,由所謂的“債權人”分得其財產后返還給借款人。為了以假亂真,強化假借貸合同的證據效力,這些當事人往往申請公證。當事人出具假借貸合同很方便,雙方又一致承認,公證員一時也難以發現,于是發生“虛假公證”,甚至“虛假訴訟”?!疤摷俟C”不僅侵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公證秩序,公證員應當嚴加防范,確保公證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五、關于強制執行的相關問題

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是賦予民間借貸合同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案件的最終環節,同時對于債權人而言,這也是實現債權的關鍵一環,這關鍵的一環中更有許多需要我們注意的地方。

(一)公證機構審查事項

公證機構在接到當事人要求申請出具執行證書時,應當審查以下事項:

1.借款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事實確實發生。

2.出借人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和證據,借款人是否依照民間借貸合同已經部分履行的事實。

3.借款人對借款合同約定的償還借款義務有無疑義。

此外,因現行法律未對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前核實債務人是否違約的程序作出規定,因此,公證機構核實的程序和認定的權限主要源于當事人事先的約定?;诖?,公證機構在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時,應建議當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內容:“公證處或出借方對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還款義務的核實方式為[(1)公證處信函核實方式;(2)公證處電話核實方式;(3)借款人履約備案方式;(4)查詢指定賬號轉賬情況的核實方式(可由公證處任選一種)]。借款方對履行情況有異議的應及時提供有效證據,否則視為沒有異議。”在合同中應注意預留合同各方的通訊地址、聯系電話、指定查詢賬號等詳細情況。有了上述約定,公證機構出具執行前的核實程序變得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強,且簡單易行,易為當事人接受認可。

(二)出具執行證書的內容

《公證程序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三)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和申請法院執行的期限問題

《民事訴訟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此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超出這個期限,又無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法院將不予執行,那么,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就會失去強制執行效力。由此可見,債權人申請出具執行證書以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當在申請執行二年期間屆滿前提出。

(四)執行證書是否出具的情況

1.借款人確實沒有履行還本付息義務,且無疑義的,應當依法簽發執行證書。

2.借款人履行部分還本付息義務,仍有部分沒有履行,且對沒有履行部分沒有疑義的,公證機構在扣除已經履行的部分外,對沒有履行部分,簽發執行證書。

3.當事人對債權債務有爭議的,可以進行調解,或者告知出借人通過訴訟程序或者其他途經解決爭議,但不能簽發執行證書。

六、民間借貸強制執行公證的失落與挽回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民間資金的不斷積累,民間借貸正在由生活需求型向生產經營需求型轉變,至今大量出現,且面廣額大,呈現前所未有的頻繁和活躍,特別是在正規金融服務供給總量不足的情況下,民間借貸成為銀行貸款之外的第二大融資,為我國民營中小微企業以及個體企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大量的金融支持。據有關部門預測,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資金量非常龐大,2011年中期余額達3.8萬億元。然而,絕大部分民間借貸沒有采取公證方式保障債權,更少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而是選擇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篇2

關鍵詞:民間借貸擔保;公證

中圖分類號:D96.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25-000-01

前言

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間以及這三者之間存在的資金融通行為稱為民間借貸[1]。自古以來,民間借貸就存在于我國社會中。而對于民間借貸,不同階段的社會均有著不一致的認識。近年來,由于國家出臺了關于民間借貸的相關政策,因此使民間借貸的關注度越來越高,并大幅度地增加了民間借貸的業務量。有資料說明,近年來我國出現了數量相當多的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產生以上現象的原因為:改革開放使人民群眾的經濟收入普遍升高,從而使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需求逐漸增長;我國相對滯后的金融體制導致中小企業的融資較為困難。融資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尤為重要,而正確地引導民間資本的投資保值,并公開民間借貸的擔保業務,則能夠對國家的指導監督起到促進作用。據報道,在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國家銀監會已批準設立貸款公司,不僅減輕了對民間借貸行業的束縛,而且使我國金融市場的氛圍得到活躍,同時為公證工作提供了發展機會。

一、存在于民間借貸行業中的問題

1.不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具有相對較強的自發性,而政府卻沒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對其進行規范。若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則會產生諸多鉆法律空子的情況。而正確認識民間借貸主體資格的有效方法是在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工作,若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得到完善,則會使公證工作得到良好地發展。

2.監管不足

相比于西方發達國家,我國的監管制度相對而言發展較為緩慢且落后,并存在著較大的差距[2]。尤其是在對機構信息來源進行監管時,較低的技術水平嚴重地影響了數據的可信度與可靠度。若民間借貸不經過政府合理、正規地安排與規劃,并根據我國目前的監管方法,監管部門則很難獲取其真實情況。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主體具有較強的廣泛性,因此,監管部門應尤其注意這方面資金來源的合理性。

3.信用危機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良好的信譽對于企業而言尤為重要。民間借貸行業的規模較小,若政府沒有對其相關法律制度進行徹底地完善,則會導致其發生情況極為嚴重的信用危機。因此,應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進行公證,才能更好地避免以上情況發生。

二、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進行公證的必要性

“一對一”、“擔保抵押”、“擔保公司進行擔?!?、“公證部門進行公證”是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3]。某個出借人對應某個借款人,或者經一致協商后幾個出借人對應一個借款人,即“一對一”;借款人將車輛、房產等抵押提供至出借人名下,即“擔保抵押”;擔保公司給予出借人連帶責任的擔保,允許借款人逾期不償還借款,而擔保公司則在三天內承擔起無條件代償的責任,即“擔保公司進行擔?!?;擔保公司、出借人以及借款人三方一起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一旦借款人不按相關約定將借款本息進行償還,則出借人可以不用經過訴訟程序,并借用公證機構出具的執行證書直接向有權處理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款。

在以上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基本運行過程中,有效地規避了“非法收集公眾存款”與“非法集資”的政策風險,并取得借貸雙方的認同。該運行過程不僅使投資擔保市場得到繁榮地發展,而且為我國開拓公證工作提供了機會[4]。然而,實際上,由于部分擔保公司的宣傳較為模糊,而且對于公證工作,借貸雙方均有著較高的期望,對公證的認識也較為模糊,甚至認為只要經過了公證,借款就能夠安全地收回。因此,若想更好地發展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則應該進行公證工作。

三、民間借貸擔保業務公證工作的注意事項

1.注意公證過程中的告知問題

由于人們對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公證工作仍未有全面地認識,因此,在實際擔保公證工作中,應根據相關規則進行告知外,還應將以下幾點進行告知:①申請辦理具有強制執行作用的債權文書的后果以及法律意義;②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債權人的舉證責任、期限以及具體程序;③應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供給公證機構,以便順利地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2.注意公證受理中的資料審查問題

①審查擔保公司的資質。只有經過國家工商管理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擔保公司(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才能夠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并將相應的民事責任進行承擔;而擔保業務不在投資咨詢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此類公司并不能進行民間借貸擔保,且無法使用公司名義簽訂擔保合同。②審查借款方。公證單位應對借款方(自然人)的身份、婚姻狀況以及財產等資料進行嚴格地審查;若借款方為法人單位,則應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進行審查。③審查借款人的人是否公證地代簽。公證方應對借款方人簽訂的委托書進行仔細地審查,并明確當事人的各種權利,④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公證方應注意審查當事人提供的借款合同中各種細節,以免產生后患。

四、結語

綜上所述,雖然在我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仍然存在著正規約束缺乏、經營手段不規范以及法律體系不完善等問題,但是可以采用公證工作將因民間借貸產生的訴訟、糾紛問題進行解決并減少,從而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利益。與此同時,若有效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則會激發其繼續從事民間借貸擔保業務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民間借貸行業在政府中重視度較低的狀況進行彌補,從而能夠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起到進一步地促進作用。將公證機制進行完善、健全,才能使公證法律的效力在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得到充分地發揮,從而使我國民間借貸行業能夠得到更為長遠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能武.公證與民間借貸[J].法制與社會,2015(09):96-97.

[2]張捷平.民間借貸公證中需要注意的問題[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6,29(02):70-72.

[3]劉永奇.淺議民間借貸擔保業務中的公證工作[J].鄭州師范教育,2014,03(05):94-96.

[4]焦b.民間借貸公正淺析[J].法制與社會,2015(05):105-107.

篇3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測工作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h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超級秘書網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篇4

關鍵詞:民間借貸 監測工作 高利貸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古老的融資方式,長期以來活躍于基層金融市場,對居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資金短缺進行了有利調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借貸迅速膨脹,并呈現出新動向。它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引起了社會的關注。

一、民間借貸的新動向及原因分析

一是借貸主體多元化。從調查情況來看,民間借貸的主體情況十分復雜,不僅包括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而且涉及較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私營企業由于資金需求大、獲取銀行貸款支持難,只好選擇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并且日益發展成為民間借貸市場的主角。二是借貸手續趨向書面化。過去民間借貸一般以口頭約定為主,現在大多數要簽訂書面協議,協議條款包括擔保、保證、借款額、歸還期、違約金等。有的協議借貸金額條款將本金與利息合二為一,使人難辨利率高低。三是借貸手續規范化。農民群眾的自我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因而在借貸行為上更為謹慎,借貸手續更為規范。大多數借貸行為有正式的字據憑證,有的還要求有中間人作為擔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專門為借貸雙方擔保的經濟人。四是發展勢頭呈現職業化。一些個體工商戶進入食利階層。由從事生產經營轉為僅從事資金借貸,逐步形成“私人錢莊”,使風險更集中。五是借貸利率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15%至30%之間,比同期銀行利率高出2至4倍,極大地擾亂了金融秩序。

當前民間借貸迅速發展并呈現出的上述新動向有著深刻的原因:一是民間借貸手續簡便、快捷。據調查,借貸雙方一般為本鄉或鄰鄉甚至是本村人。貸方對借方情況相對熟悉。借方如需要資金,通過中介人擔保向貸方說明資金用途、借款金額、還款日期及利息,即可簽訂借款協議(合同),得到所需要的資金。相對于銀行貸款,這一借貸形式比較靈活,符合農戶季節性生產經營資金需求急的特點。二是部分農民理財意識發生轉化。在當前存款利率較低,其他投資渠道較窄等情況下,部分農戶把閑置的資金轉向民間借貸以獲得高收益。并且,隨著人們社會信用意識的提高,民間借貸行為更趨理智化、規范化,從出借到歸還.都采用書面協議這一合規方式進行。避免了不必要的爭執,出借方的收益能夠得到法律保護。三是農村個體營業戶資金需求增大。據調查,某地區部分邊遠鄉鎮一般的種養殖、運輸專業戶,經營成本在2萬元左右,其周轉資金約為5000元。而農村金融部門對這些專業戶的貸款額度較小。一般在5000元以下,且期限較短,不能滿足農戶生產經營所需。因而多數農村專業戶只好進行民間借貸。四是銀行貸款復雜,條件要求較高。從某鄉部分農戶那里了解到,農民向信用社貸款,先要由信用社信貸員對其家庭收入、資信狀況、資金用途等進行調查取證。再找有償還能力的中介人作擔保,最后出具擔保人、貸款人的身份證、印鑒,簽訂借款合同,方才能辦理一筆貸款。相對嚴格的貸款程序,使部分資金需求者在無法獲得銀行貸款支持的情況下,不得不轉向民間借貸。五是金融機構集中收縮、信貸權限全面上收,造成金融融資功能萎縮,促使民間借貸日趨活躍。

二、民間借貸的發展存在的問題

由于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宏觀調控之外,借貸行為受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影響較小,隨意性特征明顯。因此民間借貸存在著大量風險。這些風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的經營性風險??h域民營企業普遍存在管理水平較低、人員素質較差、財務體制不健全、信用等級低等問題。同時,縣域大部分民營企業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收購和初級加工,產品附加值低,這就注定了企業生產經營的效能相對低下,贏利能力差。這也是正規金融信貸難以注入資金的主要原因。因此,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張,民營企業逐漸成為民間借貸的主體,從而資金的風險系數增高,經營性風險因素也呈上升趨勢。二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資金成本風險。目前,縣域民間融資的利率大多呈高升趨勢,有的利率已遠遠超出了當地實際經濟發展水平和借款方的實際承受能力,加重了資金借入方的成本支出,獲取利潤的空間被壓縮或虧損;但對于資金的供給方來說,利率高,能夠為其實現資金效益的最大化,然而過分追求資金的效益性,卻忽視資金的安全性,最終結果只能是兩敗俱傷。三是民間融資的程序簡化導致了道德性風險。民間融資方式程序簡單,且極不規范,決定了道德性風險的存在。民間借貸之所以被推崇,主要是受資金需求方無可供抵押或擔保的標的物所致。同時,民間融資的供資方并沒有一套類似于銀行業機構的信貸管理辦法,對資金的借人方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管,一旦借入方以此來詐騙錢財,將給資金供給方帶來不可挽回的損失。四是民間融資的高利率導致了民間融資缺乏法律保障,存在制度性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如果公民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就無權收取利息。而當借款人決定不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往往也不依靠法律手段去解決。他們習慣于雇傭社會上的無業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這種行為在不少地方出現了導致借款人死亡的情況。

三、民間借貸的規范建議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發展中出現的問題,為了有效的規范其發展,筆者提出以下的建議:

第一,加大金融監管力度,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據我國有關經濟法規的規定,人民銀行對全國的金融業有監管的職責。而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則是基層人民銀行的職責所在。當前對民間借貸監測存在的問題是,借錢者認為“借錢不光榮”,不愿意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都需要資金的支持和信貸投入,而縣域各國有商業銀行小額貸款業務幾乎沒有發生,農村信用社支持“三農”后資金也非常緊張,因此只好轉向民間借貸,但在實際選監測點進行監測時,監測到的戶數極少。再如:中小企業貸款難問題日漸突出,在銀行貸款無門的情況下,企業為了自身發展,也加入到民間融資的行列來,而且資金額比個人借貸更大。但在深入企業調查時,明知企業有民間融資行為,企業卻不予承認,所以也就無法統計。同時,債權人也堅持“財不外露”的思想,不愿向外透露借貸信息,實際監測大多采用側面打聽的方式,加大了監測的難度。對此,基層人民銀行一方面應該耐心宣傳國家政策,講明監測與個人財產和借貸行為無關,并對個人資料嚴格保密。另一方面讓群眾明確在什么情況下民間借貸行為受國家法律保護,并且怎樣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二,政府部門應妥善處理好社會上的待業青年。當借款人不能返還借款的時候,出借人會把目光盯向這些青年,以暴力的方式逼迫借款人還錢。而在逼迫的過程中,很容易引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因此,政府部門應盡力對這部分青年人做好就業安置工作。

第三,制定適應民問借貸行為發展的法律規范。明確民間借貸出借金額、管理機構.規定只要是有利息收入的,必須到管理機構進行登記,納稅,規范民間借貸行為。

四、結語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民間接待也呈現生機。如果規范得當,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會更加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規范不當,則會阻礙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們必須提高警惕。

參考文獻:

[1]王可為.西部欠發達地區經濟金融發展探索與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8.2.

篇5

三、完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的建議

(一)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庇捎诜蚱迣ω敭a的約定屬于夫妻間內部協議,第三人是很難知曉的,而我國法律又沒有規定公示程序,那么該規定便形同虛設。

目前世界各國和各地區都明確規定了夫妻財產契約要公示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各國對夫妻財產約定采用的公示方式主要有兩種:第一,公證方式。如《德國民法典》第1410條規定:“婚姻合同必須在雙方同時在場訂立,并由公證人作成筆錄?!薄斗▏穹ǖ洹?394條第1款規定“夫妻間的所有財產協議,均應在公證人前,有訂立協議的諸當事人或他們的委托人到場,并均表同意的情況下作成?!蔽覈拈T特區的《澳門民法典》也采用公證程序,規定選擇夫妻財產制的婚前協議必須以公證書形式訂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第二,登記方式。如《日本民法典》第756條就規定,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申報前登記財產契約,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臺灣民法典》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筆者建議,我國婚姻法應對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公示作出明確規定,宜采取登記方式,由締結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部門進行夫妻財產約定的登記,這種方式程序相對簡單,也便于第三人查閱知曉。夫妻非舉債方對于舉債方的借款要免于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在取證上便有了可行性。

(二)實行民間借貸夫妻共同簽字制度

“夫妻共同生活是準確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首要前提和唯一標準,只有據此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才能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予以同等保護,確保立法目的的實現?!?“在債權債務法律關系中,債權人處于優勢地位,可以自由決定是否交易,而且完全能夠通過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的交易對象;但生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則不一樣,其已經被束縛在婚姻之中,無法再行選擇。”?民間借貸案件中,處于優勢地位的債權人不需要對借款用途等盡到謹慎義務就可以要求夫妻另一方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使夫妻非舉債方時時處于為配偶連帶償還其完全不知情的各種債務的風險之中,不符合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和債務人配偶的財產權予以同等保護的立法之意。

筆者認為,目前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做法值得借鑒。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的借款合同均要求夫妻雙方簽字確認,債的形式要件非常完整,有些借款時沒有夫妻非舉債方簽名的,也會通過事后補簽的方式予以追認并承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這樣,不管借款真實用途為何,夫妻非舉債方在庭審中均不會有抵觸情緒,判決后也能服判息訴。筆者建議,若借款時只要求夫妻一方償還的,則只要一方簽字即可;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則應當要求夫妻另一方也簽字。若借款時只有夫妻一方簽字而又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應當由債權人承擔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的舉證責任。

(三)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對司法實踐進行指導

篇6

關鍵詞:民間借貸;困境;法律規范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民間借貸并不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概念,并且從現在已有的文獻看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與清晰的界定,本文認為可以從概念的含義和形式對民間借貸的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認為狹義上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按照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進行的貨幣或者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間金融的形式。廣義上的民間借貸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

民間借貸的交易主體具有多樣化的特點,比如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以自然人的身份獨立開展資金融通活動;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依托民間借貸組織為中介而進行,有的民間借貸交易是在自然人與企業法人之間進行[1],如此多樣化的交易主體相應地導致民間借貸的形式多樣化,民間借貸的形式包括:自由借貸、民間中介借貸、民間互助會,典當行等。

二.當前中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與現狀

當前我國民間借貸市場規模越來越大,對經濟發展影響也是越來越大。1995年,中國的民間借貸資金約有700至1000億。90年代中后期以來,民間借貸的發展速度更快,規模更大,而且形式越來越多,信用工具越來越復雜,對社會經濟余融生活的影響越來越大。2002年,在廣東、福建和浙江私營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融資規模大約相當于國有銀行系統融資規模的1/3左右[2]。中央財經大學課題組對全國20個省份的實地調查顯示,2003年底中國民間借貸的規模在7405至8146億元之間,占同期正規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增加額的比重近30%左右[3]。央行的調查統計表明,到2010年3月末,民間借貸余額為2.4萬億,占當時借貸市場比重5%以上,而近兩年來,我國民間借貸資金量逐年增長,存量資金增長超過28%。特別的部分地區民間借貸規模發展迅猛,據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7月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借貸規模已達1100億元,溫州有89%的家庭或個人、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浙江省之外,還有江蘇、福建、河南以及內蒙古等省區,其中內蒙的鄂爾多斯民間借貸規模據保守估計大概是2000億,且最高年利率在60%以上,已超溫州地區,50%以上的居民都參與了放貸與借貸的資本運作。

通過以上數據,我們可以發現民間借貸市場規模已經很大,并且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是我國民間借貸的極速發展和迅猛擴大的結果卻潛藏著巨大的風險,一旦爆發就會產生很嚴重的后果。比如近兩年來溫州老板的跑路、自殺多和民間高利貸有關。除了溫州,江蘇"寶馬鄉"高利貸市場崩盤事件,其涉及人員之廣、資金量之大著實讓人觸目驚心,還有福建、河南、山東、內蒙古等地接連發生的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這些事件的爆發直接破壞了民間信用機制,沖擊了當地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雖然政府的最終介入及其扶持政策暫時穩定了市場信心,但民間借貸的制度風險及其法律規制問題實已無法回避。

三.民間借貸的困境

民間借貸盡管有自己的一套運行方式,但是,這種運行方式是建立在慣例和自律基礎上的,并不像正規金融機構那樣在政府的制度設計和安排下產生,所以民間借貸活動的程序不規范,

在加上民間借貸缺少像法律這樣的硬約束,缺乏立法上的監管,使得民間借貸在利益的驅使下,以及一些不法分子的利用下,已經脫離了生產和自用的途徑而是用于投機圈錢,滋生短期行為,非法集資的現象屢禁不止。使得部分民間借貸往往伴隨著高利貸甚至帶有黑社會性質。這些不法及不規范行為引發了一系列嚴重的經濟糾紛和社會問題,甚至危害到了社會的安定。然而,長期處于地下隱蔽活動狀態的民間借貸由于往往會與高利貸、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聯系起來,而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嚴格監控,并且屢遭非理性的治理整頓,使得民間借貸只能游離在法律之外,進行地下運行,這樣使得民間借貸的問題更加得不到的解決和保護,民間借貸的發展陷入了沒有盡頭的惡性循環,并且為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埋下了隱患。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正面臨著嚴峻的形勢和困境。

(一)法律上缺乏對民間借貸的規范與保護:

現階段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規定不統一。目前,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的法律和司法解釋數量較少,并且相當零散,尚未形成系統的制度體系。從內容上看,沒有明確民間借貸在金融體系中應有的地位,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權益保障、交易方式和合同要件、利率水平等方面規定都不明確,二是在對民間借貸的調節實踐中,主要是政策在發揮作用。對有的民間借貸問題的處理沒有法律依據,僅依據政策進行,從而缺乏穩定性。并且已有相關法律規范和政策之間相沖突。既表現為法律與司法解釋的沖突,也表現為法律與政策的沖突。三是法律嚴重滯后現實,與民間借貸實踐活動相矛盾。民間借貸法律規范缺少,但我國的民間借貸卻大量存在,因此與之相關的糾紛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問題也日益增多[4]。

(二)監管的障礙

主要體現在對民間借貸監管的相關制度和法規的缺乏,監管技術不夠先進和監管態度的非理性嚴格。

首先,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法律不健全。當前我國關于民間借貸民間借貸沒有專門的法律去明確其在現行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去約束和規范民間借貸,為民間借貸的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其次,當前中國民間借貸的監管專業化水平低?!〗涍^多年的金融改革,我國的金融監管水平雖然提高不少,但是同發達國家相比仍顯得落后,主要表現沒有一個專門的平臺統一對現場監管、非現場監管以及市場準入信息進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僅能根據監管人員的經驗了解民間借貸的歷史情況。并且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組織之外的非正規金融活動,金融監管部門依靠現有的監管力度和監管手段,難以獲取民間借貸的真正活動情況和準確的數據資料[5]。

再次,由于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沒有專門的法律可以遵循,造成監管部門對民間借貸的監管力度不能很好的把握,容易因為打擊高利貸和非法集資而管制過嚴,殃及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而無視民間借貸對經濟發展的功績,不區分民間借貸的優劣之處,非理性地封殺了民間借貸合法存在的空間,堵上了民間借貸進入正規金融市場的道路。

(三)民間借貸的不規范

1、借貸當事人信息不對稱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對借款人的信息不甚了解,即信息不對稱。民間借貸關系中的貸款者在放貸前并沒有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等信息進行詳細了解,這為不講信用的企業肆無忌憚地通過民間借貸渠道大量貸款埋下了隱患。而且,民間借貸的放貸人在放貸后也不能掌握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更無法約束貸款人合理使用借款。

2、借貸合同不規范

由于我國民間借貸行為多產生在熟人之間,因此民間借貸的行為通常比較隨意。借貸過程中經常簽訂的是不規范的借貸合同,或者簽訂"借條"作為借款和雙方權利義務的憑證,甚至只是當事人之間口頭約定便產生效力,這些不規范的行為往往會影響了借貸行為的順利實現,導致借款糾紛的出現。

3、償還協調機制不完備

民間借貸中,貸款人大多是憑借對借款人的信任而發放貸款的。盡管沒有直接的抵押品,但人們通常認為應該由貸款的自然人及其家人來償還全部債務,這實際上是擴大了"抵押品"的范圍,相對于正常貸款中僅以抵押品或企業全部資產為債務追索限度,這實際上是無限追索了。當發生或可能發生違約時,貸款人缺少與借款人的協調。貸款人想到的只是如何索取自己的本金和高額利息,卻不知此時企業可能連本金都難以償還。如果此時能夠減免企業的高額利息,并改以較低的利息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則有可能實現貸款人和借款人的雙贏。

4、民間借貸經營上的分散性

提供民間借貸服務的個人中介和機構中介在經營和服務上具有分散性的一面,基本都是各自為政、分散經營,組織結構也很不完善。這樣既不可能產生科學的管理模式,也不可能形成規模經濟效應,從而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和長遠發展。

5、信用的缺乏導致民間借貸不能的順利進行

民間借貸很多都靠信用來維持借貸行為的進行,但是有些個人缺乏信任,有些中小企業,由于其自身規模小、競爭能力相對較弱、自有資金不足、銀行融資不易、市場信息不暢、人才缺乏等先天缺陷,使得信用缺失行為更為嚴重。這一系列的信用問題,不僅影響了民間借貸的順利進行,而且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四)引發犯罪問題

當前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潤的驅動之下有的民間借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朝著非理性的空間發展,從事民間借貸的主體很有可能涉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高利轉貸罪和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罪、貸款詐騙罪等罪名,民間借貸帶來了高度的資金風險,擾亂了正常金融秩序甚至影響當地社會穩定。

我國民間金融市場由于長期缺乏有效的監管,合法民間借貸容易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混雜于民間金融市場之中。其中絕大部分的"高利貸"民間借貸交易出現問題后難以尋求國家公權力救濟,放貸方通過黑惡勢力來幫助追索債務。高利貸現象和高利貸犯罪對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都造成了沖擊,干擾了貸款管理制度和貸款秩序。除了高利貸之外,非法集資也是民間金融市場上的一顆毒瘤。近年來不少企業再融資困難的情況下,不得不鋌而走險非法集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不僅不利于合法民間借貸發揮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還會影響正常金融市場秩序,阻礙經濟健康發展。

(五)引發的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從一定程度上分流了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使得企業從正規金融機構更難貸到款,轉而通過民間借貸融資,進而形成民間借貸不斷擠出正規金融機構正常放貸、企業不斷通過民間借貸融資的惡性循環。

一方面,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從事借貸交易的個人或者組織可能會通過合法或不當的行為手段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出資金,然后再利用這筆資金去從事高利潤的民間借貸。銀行存款的減少直接導致了銀行信貸總量的減少,進而導致對企業貸款的減少。另一方面,人們可采取多種渠道向銀行貸款,并將貸到的款再投入到民間借貸市場上,賺取二者之間的利率差。在銀行信貸總量一定的前提下,這使得銀行向企業發放的貸款更加少了。于是,企業就得更加依靠民間借貸來籌集資金,這就使得民間借貸市場更加擴大,并擠出銀行貸款,最終形成民間借貸融資額不斷擴大,銀行貸款額不斷減少,企業不得不更依靠民間借貸,融資利率不斷上升的惡性循環。

(六)引發社會問題

上述的金融風險的發生,以及民間借貸引起的犯罪率的不斷攀升,最終會導致一系列的社會問題。這種民間借貸由于涉及的人員通常較多,而其活動又局限在一定的地域范圍內,風險無法有效分散,當償付危機發生時,會產生多米諾骨牌一樣的效應,使參與者的利益嚴重受損,甚至導致黑社會性質的行為、惡性暴力行為、以及不堪高利貸壓力自殺身亡事件(比如包頭億萬富豪金利斌的自焚事件)的屢屢發生,對社會安定產生了極其嚴重的負面影響。民間借貸的犯罪率呈現不斷上升的趨勢,浙江"億萬富姐"吳英非法集資案就是典型。對于民間借貸來說,目前在我國從正常的合法的借貸行為演變為非法的,帶有欺詐性的犯罪行為好像并不遙遠。

四.民間借貸的法律解決機制

目前,我國民間借貸規范性差,從而導致各種問題的滋生,民間借貸進入了一個惡性循環的困境之中,要想讓民間借貸打破怪圈走出困境最根本的辦法,就是建立健全的法律規范體系,構建和完善具體制度,使民間借貸主體權利義務規范化,將民間借貸納入規范化軌道上來,促進民間借貸的正常發展。

(一)確立民間借貸的合法地位,劃清與非法民間金融行為的界限

由于當前落后于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制度建設,造成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期處于合法與非法相交界的模糊狀態。目前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還有賴于確定民間借貸真正的合法地位。

為了有效管理民間借貸行為,首先重要的一環是,將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的民間金融行為嚴格區分開來,其中比較重要的就是明確民間借貸與高利貸和非法集資的界限。其次,要在法律上明確區分現有民間借貸的合法成分與非法成分,對其分別準確定義,明確合法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和范圍,從法律上予以保護。"對民間借貸,在法律上要界定出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對資金來源是否正當,使用是否合法等方面加以規范。"張健華教授建議[6];而對非法的民間借貸特別是危害性極大的民間借貸活動,比如,無真實借貸內容、以詐取他人錢財為目的、對抵押品提出不當要求、收取超出法律規定范圍的高利息等借貸活動,均要以法律形式明令禁止。

(二)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條文僅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等。然而這些法律法規還遠遠不能滿足目前的實際情況,相關職能部門應針對目前民間借貸的情況,盡快建立和健全適應民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法規,來應對民間借貸普遍存在且迸一步擴大的趨勢。具體地說,可以從設置民間借貸機構和規范現有民間借貸活動兩個方面來建構相關法律制度:

1、允許民間資本設立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創設相關法律規范民間借貸機構。

可以允許民間資本創建合規的民間借貸機構,并與現有正規金融機構共存;明確其職能是專門從事合法的民間借貸工作。這樣將民間借貸的地位用法律予以明確,指明民間借貸的活動內容是與正規借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可以實現民間借貸和正規借貸的良性共存。除了明確其地位之外,還可以對其機構類別、組織形式、設立條件、審批登記程序、業務范圍、市場退出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為我國民間借貸機構的建立和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2、建構相關法律以規范發展現有民間借貸的活動。

可以在民法中增設民間借貸部分,同時在金融法律制度中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引導現有民間借貸組織及其行為規范化。具體而言可以從借貸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交易方式、合同要件、利率水平、借貸最高額、違約責任和權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確[7],對合法的民間借貸與其他非法融資手段的區別與界線進行明確的法律解釋,從而用法律手段規范、保護符合經濟發展的民間借貸行為,保護合法民間借貸雙方的利益,引導民間借貸走上正常的運行軌道。

民間借貸基本以信用為主,一般沒有擔保和抵押,這加大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因此,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對于資金數額較大的民間借貸必須有抵押或者擔保。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可以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讓應有的權利得到法律保護。

隨著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而我國的訴訟程序復雜,耗時長,費用高,加上民間借貸本身手續不全,難以取證,使得民間借貸的債權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甚至出現采取非法手段追討借款等現象,致使本來的合法行為轉向了非法甚至犯罪。因此建立民間借貸的救濟渠道是很重要的,我們可以對民間借貸糾紛采取調解為主訴訟為輔的程序。通過立法授權某些部門或機關在管轄范圍之內進行調解,對于不能調解的,可以通過簡易法庭,適用簡易程序及時審理,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完善民間借貸監管的法律制度

建立起對民間借貸行為的有效監管和制約機制,其主要目的是要規范民間借貸的活動,保證民間借貸資金的良性流動,防范民間借貸風險,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而只有在立法先行的情況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在監管方面的完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明確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監管主體和對象。

長時間的民間借貸運行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則和習慣,我們可以發展民間借貸行業的自律組織,發揮民間借貸自律組織在借貸監管中的主體作用。對于民間借貸進行監管的政府主體必須是確定的,這樣可以杜絕不同監管主體之間的相互推諉。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形成互動,可以充分發揮自律組織的作用,共同維護民間借貸的良好運行。

我國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主要監管對象是合規民間借貸機構,之前在法律制度的設計上要求創設民間借貸機構,并且制定相關法律來規范這些機構,其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更為高效的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監管。對這樣的民間借貸機構按照一般金融機構的監管方式進行監管。這樣,一方面可以促使民間借貸機構向規矩金融機構的轉化: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民間借貸與正規金融處在同一競爭水平上,消除對民間借貸的歧視。

2、從利率控制入手,強化現有民間借貸的監管。

中國人民銀行要對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規定要進一步具體化,要針對不同類型的借貸確定具體的利率上限,對違規者要進行嚴懲。只有抓住利率這個核心,才能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監管。建立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監測體系,不僅對引導我國民間借貸有序健康發展有積極作用;同時,對改進提高金融調控水平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建立一種有效的民間借貸利率信息的檢測體系,引導民間借貸有序規范發展。

3、改進和完善監管手段,健全內部審計監督機制。

首先,應提高有關法規的可操作性,加強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等手段的綜合運用。其次,改變目前的手工操作,盡快實現監管手段的電子化,實現監管的網上運行,提高監管效率。再次,應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將內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情況作為工作重點。要暢通信息反饋和報告渠道,保證審計結果及時、完整地為最高決策層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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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9年4月,吳某將人民幣1.2萬元借與朋友張某,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1年。還款期限屆滿后,吳某多次向張某索要錢款未果。無奈之下,吳某向公證處咨詢求助。公證員在對張某出具的借據及借款用途等情況作了調查后,確認雙方借貸行為合法有效,建議雙方當事人達成新的借款協議,并出具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2011年11月,新的借款協議期滿,但張某仍以無力支付為由未將欠款及違約金歸還吳某。為此,公證處根據吳某的申請,依法出具了執行證書。吳某持執行證書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很快使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

案例2:董某經營著一家造紙企業。2010年6月,因業務需要,董某以現有房屋和設備作抵押,向投資公司申請貸款60萬元,借款期限6個月,按季結息。雙方在簽訂借款協議時,協商增加了“如果借款方不按約定期限償還本息,凡符合強制執行條件的,貸款方有權持強制執行公證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承諾條款,并申請辦理了借款協議公證。合同到期后,投資公司多次上門催款未果。在這種情況下。投資公司立即申請公證處出具了執行證書。人民法院據此對借款方的抵押財產依法進行了執行,向投資公司全部償還了借款本息。

案例3: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所在鎮中學的綜合教學樓工程。工程按期竣工并經驗收合格后,由于建設方尚欠承建方25萬元工程款,承建方以此為由拒絕交付使用。后經雙方協商。達成了建設方6個月內分期還清工程款的還款協議。為解除后顧之憂,雙方均同意辦理還款協議公證。公證處受理申請后,經審查認為雙方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所簽協議合法有效,遂根據當事人的要求,賦予該債權文書有強制執行效力。今年2月,雙方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債務人仍未償還工程款。為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證處在多次調解無效后,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出具了強制執行證書。人民法院接到債權人的申請后,依法對債務人的部分財產及賬戶上的存款予以查封。懾于法律的威力,第二天,債務人自覺還清了全部債務。

通常情況下,不管是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還是法人與法人之間發生借貸糾紛后,大多數債權人往往會選擇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樣不僅要經過一審、二審等“繁瑣”的訴訟程序,還需要當事人投入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除了打官司和申請仲裁以外,債權人還有一條迅速實現債權的捷徑——申辦強制執行公證。

所謂強制執行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于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經審查核實認為無疑義的,對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并依法賦予其強制執行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公證文書規定的義務時。債權人即可不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證明活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弊罡呷嗣穹ㄔ?、司法部的《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執行有關問題的聯合通知》中規定,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包括:(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二)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三)各種借據、欠單,(四)還款(物)協議。(五)以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六)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上述3個案例,均符合公證機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條件,通過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從而不必經過訴訟程序而直接啟動執行程序,在較短的時間內維護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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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xx市民間融資狀況的調查與分析

分析和研究目前xx市民間融資活動的變化趨勢,探索規范和引導民間融資的方法、途徑,對于堅持科學的金融發展觀,準確貫徹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優化信貸資源配置結構,促進轄區融資渠道順暢及經濟金融協調穩定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xx市經濟發展資金供求與民間融資基本狀況

至20xx年末,xx市金融機構各項存款余額xxx億元,比年初增加xx億元,增長7.3%;各項貸款余額xxx億元,比年初增加xx億元,增長7.8%;存貸比例只有xx%。據測算,20xx年末,xx市經濟發展資金需求總額約xx億元,20xx年全市金融機構累計發放貸款只有xx億元,資金缺口達到xx億元。據問卷調查,至20xx年末,xx份家庭問卷中有xx戶參與了民間融資,比例達到xx%,家庭(個人)融資總額達到xx萬元,其中借入民間資金的有xx戶,占xx%,借入金額達到xx萬元;借出資金的有x戶,占xx%,借出金額達到xx萬元。xx份企業問卷顯示,有x家企業參與民間融資,占比為xx%,融資總額達到xxxx萬元。

二、xx市民間融資的主要形式和特點

xx市民間融資的主要形式有三種:一是中小民營企業急需資金時難以獲得銀行信貸,相互之間或向社會居民籌資;二是資金比較富裕的私營企業主或個體戶把民間融資作為一種投資形式;三是社會居民之間因一時之需而進行的“互通有無”行為。從調查情況看,xx市民間融資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融資主體廣泛。目前xx市約有xx%以上的家庭、xx%以上的中小民營企業涉及民間融資,融資主體不僅涉及農戶、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甚至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也有參與,融資主體相當廣泛。值得一提的是,農村學校、鄉村政權機構也成為民間融資的重要借方。在xx市較為貧困地區,很多的農村中小學都有向教師和其它社會成員借款維持運轉的經歷。絕大部分的農村中小學負債都源自民間融資。一般都是期終的冬夏時節借,開學的春秋時節還?!耙毁M制”導致農村學校收費銳減,財政保障程度偏低,再加上學校沒有用以抵押的資產,歷年負債沉重,所以農村學校的負債流動性差,借債渠道窄,利率明顯偏高。

(二)融資規模大。隨著經濟規模的擴大和融資目的的變遷,以前民間融資金額一般單筆幾百、幾千元,但現在擴大到最多單筆達到幾十萬元。

(三)融資方式靈活。從xx戶樣本企業期限結構看,期限6個月以下的x戶,6至12個月的x戶,12個月以上的x戶,不定期的x戶,普遍在12個月以上,不定期的最多,根據借入者的需要,隨用隨取,借入的企業信用程度較高,償還能力較強。家庭融資期限基本為6至12個月,且大部份以一年期限為主,再用續借,這樣既能有效防范風險,又可較好地滿足借入戶的不同資金期限需求;但也有一部分未定期限,主要是親朋好友之間的資金融通,要用即還,這樣增加了資金融出者資金調度靈活性。同時,融資手續趨于規范化,大部分融資行為都立有字據憑證,有的還有中間人作擔保;企業民間融資多采取向社會、職工集資等借款手段,如xx股份公司向社會集資xxxx萬元、向職工股東集資xx萬元;xx市xx有限公司向職工集資xxxx萬元。

(四)融資交易方式簡單化。根據融資對象不同及金額大小有所變化。

(五)融資用途多樣。據調查測算,企業民間融資用于生產、經營的占xx%;家庭民間融資中農民用于購買農業生產資料的占xx%,用于婚喪嫁娶、修建房屋、子女上學、找工作、住院治病的占xx%,用于還債的占x%。借款用途轉向多樣化。

(六)融資趨利增強。以往民間融資絕大多數是互質,但當前的民間融資已向生產經營或投資獲利方向轉變,超過一半的民間融資以各種形式和方式參與到企業或個人的生產經營活動,投資特征和趨利目的十分明顯。

(七)地域差異明顯。從調查情況看,民間融資受地區經濟發展程度的影響較大,具有明顯的地域差異性。一般來說,經濟發展相對較慢、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私營經濟比較活動的地區,民間融資相對活躍。

三、xx市民間融資日趨活躍的原因分析

(一)經濟的發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為民間融資提供了資金基礎。近年來,xx市經濟保持10%以上的增長速度,尤其是國家支農政策的貫徹落實,農村經濟得到了快速發展,城鄉居民收入顯著提高,成為民間融資活躍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

(二)基層金融機構金融服務欠缺為民間融資提供了生存空間。近年來,xx市國有商業銀行加快了改革步伐,經營重心向大城市、大企業集中,對縣級及縣以下機構進行撤并、降格、上收貸款和資金管理權限,削弱了對基層的信貸投入。特別是農業銀行近幾年來,大量撤并農村網點機構,鄉鎮網點減少了近xx%??h及縣以下金融機構主 要職能只是吸收存款,加上遍布鄉鎮的郵政儲蓄機構的大量吸存,造成縣域金融主體缺位。而農村信用社由于規模小,難以承擔起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的重任,客觀上為民間融資提供了發展空間。

(三)中小企業獲取銀行信貸支持的難度提高。在xx市金融機構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對信貸投放適當緊縮的背景下,近年來新增貸款大部分發放給規模大、效益好的支柱產業和熱點行業,中小企業獲得銀行資金支持的難度增加。同時,為降低貸款風險,各商業銀行和信用社紛紛提高信貸門檻,大力推行抵押和質押貸款,嚴控信用貸款。對于那些可供抵押的資產少而又急需貸款的個人和部分個體、私營企業而言,難以從金融部門獲得貸款。加上原輔材料大幅度上漲,而產品銷售價格在買方市場下基本持平,大多數企業資金需求旺盛,反映資金緊張,因此只能求助于民間融資。

(三)金融機構貸款程序復雜,工作效率低,使急需資金者轉向民間融資。目前一些金融機構貸款方式,尤其是對散戶及眾多的農村經營戶的貸款方式,基本上是抵(質)押貸款,但一般農戶和個體私營企業戶缺少有效抵(質)押物。特別是近年來,金融機構為防范信貸風險,上收貸款審批權,客觀上增加了貸款的審批時間和審批環節,為不貽誤時機、商機,急需資金者就通過民間融資解決資金急需。

(四)貸款考核要求過高,打擊信貸工作人員積極性。近年來,金融機構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完善,業務經營管理日趨規范化、制度化,信貸管理制度對信貸員的職責有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個別金融機構甚至對信貸員制定了“包放、包收、包效益”的終身責任制,過分追求貸款“零風險”,嚴加處罰。很多信貸人員出于明哲保身,怕負信貸風險責任,存在“慎貸”、“恐貸”的保守思想,造成資產市場拓展不力,出現銀行“難貸款”,企業、個人“貸款難”的“兩難”現象。在向金融機構貸款困難的情況下,資金需求者只能轉向民間融資。

(五)存款利率低,投資渠道窄,利益驅使成為民間融資活躍的動力。

四、民間融資對經濟金融的影響

(一)對經濟金融的正面影響。

1、民間融資在一定程序上融通了社會閑散資金,緩解了農民和中小民營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活躍了城鄉經濟,填補了金融支持的空白。在國有商業銀行信貸資金向大城市、大企業、大項目集中,農村信用社力量薄弱、覆蓋面窄、獨力難支的情況下,農戶通過民間融資解決了生產或生活的一時資金急需,私營企業通過民間融資渠道組織資金,實現了規模的擴張和效益的提高,促進了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的發展。

2、促進了中小金融機構服務水平的提高。由于民間融資服務對象主要是農民和個體私營企業,其活躍和發展必然占領中小金融機構的部分信貸市場,加大它們的經營壓力,同時也會促進其改善服務,加大信貸營銷力度,提高自身競爭力。

3、拓寬了投資渠道,帶動了民間投資的發展。存款利率偏低及利息稅的征收,迅速發展的個體工商業對資金的巨大需求,促使部分民間資金轉向生產和經營投資,既緩解了銀行信貸壓力,又擴展了民間投、融資渠道,帶動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二)對經濟金融的負面影響。

1、沖擊國家產業政策,造成資源浪費,不利于國家產業結構、經濟結構的調整和資金的有效配置。如一些國家限制發展的產業,在國家貨幣政策調控下,金融部門收回貸款或減少貸款。個別企業在利益驅動下,通過民間融資繼續生產經營,甚至擴大生產規模,造成資源浪費和影響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

2、影響社會穩定。民間融資法律約束力差,手續不規范,大都采用白條方式,擔保簡單,在借款期限的掌握上人為因素較大,不能合理確定借款周期,而且資金所有者不能對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監督,一旦借款人由于天災人禍等原因不能按時還款,有可能引發糾紛,釀成不穩定因素。

3、造成利率失控。民間融資的利率普遍不受約束,都高于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對婚喪嫁娶、治病求醫、子女上學等生活性貸款和企業的急需貸款,由于借款時間的突發性和使用的急切性,借款戶對融資利率基本上沒有任何選擇余地,易誘發高利貸行為。

4、加劇了農村資金外流的趨勢。目前民間融資的使用對象主要是私營企業和農民生活消費借款,涉及到農業生產投資的寥寥可數,大部分農村資金通過民間融資渠道流入非農領域,加劇了農村資金外流的趨勢,造成農村資金日益減少。

5、干擾金融秩序,影響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效果。民間融資使很大一部分資金游離于金融機構之外,造成大量資金“體外循環”,一定程度上分流了農村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也容易滋生非法金融活動,干擾國家的利率政策,擾亂金融秩序。同時,也影響了社會信用和社會資金總量統計的準確性,削弱了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能力。

6、導致國家稅收的流失。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儲戶利息收入必須繳納20%的所得稅,但在民間融資活動中,國家沒有相應措施進行有效規范,資金持有者的利息收入逃避了國家稅收。

7、借貸風險不容忽視。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活躍了融資市場,但其潛在的風險卻不容忽視。

民間借貸最大的風險還來自于借貸本身法律手續的不齊全,一旦出現行業性和信用風險,則借貸資金的安全性將受到很大威脅。

五、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的主要對策

(一)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拓寬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在防范信貸風險的同時,商業銀行要改進當前的信貸管理體制,賦予基層行一定的經營自主權,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農村信用社在取得人民銀行票據置換資金后,信貸資金實力大大增強,應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加強內部管理,強化貸款營銷理念,進一步加大信貸投入,努力滿足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增強金融對經濟的支持力度。

(二)金融機構應不斷改進金融服務。各金融機構應積極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快金融業務創新,特別是農村信用社,應加大市場營銷力度滿足農戶小額資金需求,努力拓展個人委托貸款業務,使之成為一種新型的個人投資理財手段。

(三)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積極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通過利率市場化,金融機構根據資金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存、貸款定價,吸引更多資金以減少民間游資,擴大對農戶和中小民營企業的支持,縮小民間融資的生存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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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法律工作者 法律服務 民間借貸

近幾年來,在東部經濟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迅速發展,糾紛頻發,因民間借貸而引發的各類案件劇增。隨著欠發達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西部地區的民間借貸必然隨之迅速發展。在此背景之下,如何借鑒東部地區民間借貸實踐探索的經驗并吸取其負面教訓;在充分發揮民間借貸促進經濟發展作用的同時,如何避免和減少其可能帶來的問題及負面影響?就成為非常必要和迫切的問題。有鑒于此,本文擬從民間借貸特點及現狀入手,對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民間借貸的工作重點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能在以法律工作者專業法律服務促進民間借貸良性發展,并同時拓展法律服務專業領域和范圍的問題上有所探索。

一、分析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

法律工作者在民間借貸中提供法律服務的工作重點則是必須對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和具體個案的具體特點進行全面分析。只有在具體分析之后,才能抓住工作重點,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個案的具體特點是個性的,是千變萬化的;而民間借貸的基本特點是共性的,是相對穩定的。

民間借貸糾紛的基本特點,按不同的歸納總結方法、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人可能分析歸納的特點不一樣。因此,對于實際工作當中的分析,應根據自己所在地區,自己接觸的資料等相關情況,從自己的運用角度進行歸納。筆者認為:從有助于風險控制的實用角度出發,民間借貸可歸納出以下特點:

一是方便快捷。與銀行貸款相比,民間借貸的最大特點就是方便快捷,沒有一系列的審批放貸程序。只要雙方就借貸事宜協商一致,通常借款人很快就能獲得貸款人提供的貸款。

二是手續簡單。很多民間借貸,尤其是小額借貸,往往沒有書面借款合同,沒有擔保合同,甚至有的連借條都沒有,大多憑當事人一言而決。

三是大多發生在熟人之間,雙方彼此了解,信息對稱;而借款方居于自身信譽和維護相互之間關系等因素的考慮,一般也都積極按時還款。

四是存在擔保的,擔保形式基本為保證人保證;民間借貸中很少有規范有效的其他擔保形式。

對于上述基本特點,可在具體實踐中各自分析民間借貸基本特點時有選擇地參照。

二、了解當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為做好民間借貸的法律服務工作,了解當地的民間借貸現狀,尤其是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情況是非常重要的。

在民間借貸中,由于現有法律規定遠遠落后于實踐發展。因此,在實踐中,當地民間借貸的具體狀況和所呈現的特征可能會影響當地法院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判態度。而在民間借貸糾紛高發,且民間借貸糾紛有虛假訴訟可能性,或者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可能還會引發其他案件的地方,法院可能就會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某些環節的審查力度,不輕易以單獨借條定案。

民間借貸是否發生糾紛并通過訴訟手段解決,當地法院的審判態度是極其重要的因素:如果借款人覺得以貸款人掌握的證據,在當地法院很難判決貸款人勝訴,那么,借款人拖欠還款、發生糾紛及最后導致訴訟的可能性就較大;反之就較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為當事人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設計時,當地民間借貸的狀況及法院對該類案件的審判態度是必須考慮的因素。

三、法律工作者自身加強對民間借貸有關規定的學習

民間借貸案件表面上看起來是非常簡單的案件,舉證責任分配明確,證據種類相對單一、簡單,事實判斷非此即彼。但在實踐當中,民間借貸案件卻異常復雜,比如:有的案件本是其他法律關系(如買賣、租賃、承攬等)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最后卻以債務人出具借條或欠條等方式表現為借貸關系;比如:有的案件當中,當事人之間本無借貸關系,而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等目的而虛構與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事實等。

與此同時,關于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卻非常零散、混亂,有的規定甚至相互矛盾。關于民間借貸的現行有效的直接和間接規定,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刑法》等法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行政法規;《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司法解釋;《貸款通則》等部門規章以及一些規范性文件當中。這些規定,很多并不常用,因此即便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也難以全面掌握。而相關規定的零散、混亂,導致民間借貸缺乏穩定的法律制度支持,并表現出極強的政策導向性。而政策所固有的原則性等特點,又導致當事人在民間借貸活動中無所適從。

具有上述兩點原因,法律工作者對于民間借貸相關問題的學習不同于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其他法律問題的學習是工作的前提,不是工作本身;而關于民間借貸相關規定及問題的學習,學習本身就是工作的重點之一。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從事民間借貸非訴法律服務工作中,除了必須預先掌握現行有效規定(能夠比較準確地區分民間借貸與高利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之間區別)外,還必須隨時跟蹤學習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政策,以及一些地方法院做出的規定和做出的生效判決。工作當中的跟蹤學習,雖不能直接提供法律以及,卻可以提供民間借貸易發糾紛環節等相關信息,有助于民間借貸糾紛中的風險規避設計。

四、幫助、指導當事人進行借貸風險分析

由于民間借貸的方便、快捷、方式靈活、手續簡單等特點,讓其在具有閑置資金的貸款人和急需資金使用的借款人之中都備受歡迎。但民間借貸這些競爭優勢的過度發展,必然也帶來風險增大和當事人忽視風險存在等負面影響。如:貸款人或礙于情面不便推辭,或因追求借貸利息,急于為閑置資金找到出路而忽視對本金安全的相應考慮;借款人為幾塊擺脫資金困境而忽視對資金使用獲利能力、自身承受能力及利息支付壓力的正確考量。因此,法律工作者在提供民間借貸法律服務過程中,應當將借貸風險提示作為一個工作重點,指導當事人進行相關風險分析。

對于貸款人,應引導他樹立本金安全高于利息回報的風險意識,并指導他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資金獲利能力、借款人本身的還款能力等可能影響按期還款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在確定是否借貸時,不宜將相互信任等非實質因素的作用過分放大,更不宜一味追求較高利息回報而忽視本金安全;在有多個借款人可以選擇時,應首先從本金安全的角度考慮,不宜非要堅持利率標準的隨行就市。

對于借款人,應提示其對自身利息承受能力和還款能力的估計必須客觀、理性,并有相應數據參照或有足夠依據支撐。借款人在陷入資金困境決定舉債時,往往會有一種“渡過這一關,情況會很快好轉”的自我安慰,而這種自我安慰,必然導致其對還款能力的估計失真。因此,對于急于舉債的借款人,應詳細詢問他做出“能夠承受利息壓力并能按時還款”判斷依據,從旁觀者的角度對其估計進行分析后提出建議,并提醒他:飲鴆止渴般的舉新債還舊債,摧垮其資金、財產體系的速度遠遠大于自己想象的速度;對于利息支出明顯超過自身財產承受能力的,選擇放棄比選擇堅持更加明智。

五、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

由于民間借貸系實踐合同,借貸合同自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因此,民間借貸當中的非訴法律服務有別于其他合同案件,其他案件的主要工作是合同審查,而民間借貸中擬定和審查借貸合同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導當事人做好借貸行為控制。借貸行為控制的核心是借貸款項的交付。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在交付款項時留下足夠的依據,比如:在借貸合同中約定款項支付至某賬號,在通過銀行付款后將相關依據同借款合同一起保管;以現金方式支付的,要求借款人書寫收條并注明系某借款合同的借款;在借款合同中直接寫明借款已于何時何地交付;以及款項交付時盡量有第三人在場見證等方式。

對借款人,應提示其注意款項交付后在書寫借條或收條的先后順序,所寫憑證記載金額同時用大小寫注明并與實際收到金額一致等,防止相關憑證書寫并交付給貸款人后貸款人不提供貸款,或者在交付款項時預先扣除部分或全部利息。

六、指導當事人做好貸后風險管理

民間借貸產生后,其核心風險就是款項是否能按期償還。該風險不僅僅是貸款人的風險,對借款人同樣是風險。因為如果不能按時還款,借款人必將遭受訴訟等方式的強制追索,影響自身經營持續及財產管理、使用計劃,同時還會遭到自身人際關系圈的排斥。因此,貸后風險管理,不論借貸哪方都應進行。

對貸款人,應提示其注意在貸后對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情況,借款人的財產及活動情況等進行必要跟進核實,適時提示借款人還款期限和還款金額,有擔保人的,應及時將自己了解的借款人相關情況向擔保人通報,以使擔保人也能幫組督促借款人還款。此外,還應采用適當方式讓借款人周圍盡可能多的人知道借貸情況,以促使借款人自覺還款。必要時,可與借款人協商提前分批還款,或者提供或增加擔保。

篇10

關鍵詞:農村民間借貸;現狀;對策

一、農村民間借貸的現狀

我國的民間借貸擁有著非常悠久的歷史,建房住房,經營生意,投資生產,許多經濟活動的民間融資行為就從未沒有間斷過。近年來隨著農村商品經濟和生產力的發展,民間借貸的規模和發展方式也逐漸壯大和豐富,各種經濟成分不斷上升以及在農村地區的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不斷深入,民間借貸的形式越發活躍,多樣的融資的范圍和內容也不斷擴大。

1.民間貸款會繼續增加

據初步統計,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在農村地區, 2007年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家庭只有全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余額達到12260億元。其中,農戶小額信用貸款203.8億元人民幣,聯保農戶貸款達135.1億人民幣。農民獲得貸款達到了7742萬,占農村家庭總數的32.6%,占有合理的需求和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民人數的近60%,受益農民超過300萬,農村巨大的需求金融是顯而易見的。

2.民間借貸類型的多元化

第一種,口頭協議類型。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親戚和朋友,同事,鄰居和其他熟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感受和信用行為,沒有任何手續。第二種,是簡單的遵從。這種借款是較常見的一種,雙方只是履行手續,大多是單獨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占營業額的證明。貸款期限或長或短,貸款利率或高或低,取決于兩家關系的深度或者借貸雙發的關系好壞。第三,高利貸的類型。高利貸信貸是最古老的信貸形態,是通過貸放貨幣或實物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一種信用關系。一般,利率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就屬于高利貸。

3.民間借貸的服務對象相對比較是復雜的,但主要是城鎮及農村的個體工商戶,私營小企業主

農村民間借貸服務的對象相對比較復雜,包括所有的農村居民,城鎮居民,居委會,部分的鄉鎮企業,街道小廠,以及個體工商戶,私營小企業主等,但主要是個體工商戶,私人小企業主。

4.民間借貸的借款的用途廣泛,但主要用于生產經營

農村民間借貸用涂廣泛,包括發展居民個人消費、孩子的教育經費、經濟生產、蓋房建屋、婚喪嫁娶、實體投資、企業的擴大再生產、生病的醫藥費、企業的流動資金以及諸多互濟幫困的資金融通行為。但主要的借款還是用于生產和經營。

5.民間借貸的借貸信用相對簡單

我國農村的民間借貸程序一般都是很容易的。主要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寫借條簽名或者蓋章,然后由擔保人簽署,以獲得必要的資金,民間信貸的時效性和實用性都是比較強的,相比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貸款的信貸管理系統貸款操作程序就要簡單得多。這也是農村民間借貸在我國如此發展迅猛的原因之一。

6.民間借貸期限較短,利率較高

我國民間貸款的期限的一般為2~8個月。一般最長不超過1年,當然也有5年,10年,20年的借貸關系,只是很少見。利率一般較高,具有一定的高利貸性質。

二、規范農村民間借貸的有效對策

1.應帶適當調整和放寬農村地區準入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金融機構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盡快制定農村財政政策,依靠執法和政策指導,逐步推動建立農村借貸的穩定增長機制。應充分重視擴大農村金融的覆蓋面,引導金融資源的流動對農業和農村的財政激勵需求和結構調整措施的出臺,財政補貼,擔保或稅收優惠,金融支持的作用。凡是“三農”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你可以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業務準入等政策,以建立積極的激勵措施。制度約束和政策引導,市場失靈會得到更好的糾正金融資源外流的趨勢將有所緩解,并在農村地區的金融服務的供給和需求可以是雙向的優化。

2.要積極倡導農村合理的消費觀念

我們應該要樹立正確的農民的消費。農村存在不同程度封建思想的不良生活習慣和習俗,某些村民過度追求婚禮和葬禮的排場,以至規模過大,導致過度消費。同時,一些地方在農村地區的賭博,封建迷信活動也更加嚴重。因此,建議在各級領導和相關部門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實踐中,進一步加強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文化建設,凈化農村社會氛圍,倡導新農村婚姻,奉行簡單的葬禮,杜絕封建迷信活動,不賭博行為,引導農民大力發展生產積極勞動,在資金有限的情況下,完成最大利益的實現,繼續增加自己的收入,在致富的道路上前進了大步前進,早日實現我國共同富裕和社會主義的奮斗目標。

3.通過立法來規范民間借貸,加強金融監管

政府應該為我國特色的民間借貸,參照“合同法”,建立適合其發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法律上認可和規范民間借貸活動。建議,以制定和實行“民間借貸法”的方式,其形式,對象,原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確定,讓它為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的法律,和引導民間借貸規范,安全,誠信,健康發展,為新農村建設發揮更大的作用。

4.建立民營金融機構的存款保險制度

雖然中國沒有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但實際隱含的擔保已經由國家承擔。由國家承擔的背景下,金融市場的逐步開放,所有制和產權制度的日益多樣化,過時的隱含擔保。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迫在眉睫。先由農村建設試點,探索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在農村地區。在農村地區的存款保險制度不僅是保護農業存款和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私人銀行的先決條件。

5.加快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發放信用貸款

信貸供應和信貸市場的需求,成功的交易依賴于供應和需求雙方信息對稱的程度。較高的信息不對稱,勢必會增加信貸交易成本,因此,信息對稱的程度決定市場規模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村金融機構為許多小規模農戶經營了大量的農村中小型企業,數量龐大,地域高度分散,最缺乏抵押品的借款人。這就決定了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的城市金融市場更加突出。

參考文獻:

[1]夏榮靜.關于我國農村小額信貸發展的研究綜述[J].經濟研究參考,2011(12):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