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環境污染的建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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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在當今世界飛速發展之際,環境污染以成為了全世界以及全深圳市共同面臨的重點問題。深圳作為一座國際花園城市,卻出現了另一番不協調的景象:深圳河水變得混濁、發臭;汽車尾氣彌漫著整個城市的上空,變的灰蒙蒙的;公園里隨處可見果皮垃圾;到處都有牛皮癬小廣告……。善待城市環境,對于每一個家庭都非常重要,我們不能為了一時的痛快給自己帶來災難。為了讓天更藍,讓水更清,讓我們的深圳更加清潔美麗,所以,我建議大家:一、愛護環境,保護水資源,節約的用水,不要讓眼淚成為最后一滴水。
二、垃圾分類,廢物利用,保護再生資源,要有限的資源,無限的循環。
三、少用一次性物品與筷子,多多種樹,讓樹更好的美化深圳。
四、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降低噪音,減少汽車尾氣污染。
我們只有一條深圳河,她如果被污染了就不再清澈;我們只有一個深圳,她如果被破壞了就不再美麗……。保護環境取決于我們每個人的行動,取決于你、我、他。為了綠色,為了這美麗的深圳,讓我們行動起來,從我做起奉獻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篇2
關鍵詞: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保險模式;保險險種;承保機構;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效;責任限額
一、引言
黨的十提出:“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各方面和全過程,努力建設美麗中國,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苯ㄔO好生態文明是更好地發展其他建設的保證和推動力。公民對環境訴求不斷提高,而環境事件多呈突發性特點,環境問題已成為威脅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保護環境需要以不斷完善和發展的政策法規以及保險制度來支持。正因為如此,許多學者致力于研究適合中國國情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黨和國家不斷出臺政策來支持發展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保險,被稱為綠色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根本目的仍然是保護環境,造福大眾。世界范圍內的環境責任保險起源于20世紀60年代,到了70年代,環保浪潮席卷西方發達國家。各國不僅紛紛出臺一系列環境保護法案,還對環境污染行為給予嚴厲處罰,高昂的罰金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業面臨破產倒閉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產生了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建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能使企業將這些不確定的風險轉移出去,也能及時對受害人進行賠償。此外,保險公司會對參保企業進行監督也有利于企業防治污染。
二、江蘇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發展狀況
江蘇省作為2007年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全國試點省市之一,一直積極推進試點工作,走在全國前列。近年來,江蘇保險業分別以推進內河船舶污染責任保險和高環境風險企業責任保險兩條線,推進環責險的試點工作,逐步形成了“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環責險江蘇模式。
三、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
下面就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模式、保險險種、承保機構、保險責任范圍、索賠時效、責任限額等方面做出更為細致的可行性建議。
(一)保險模式
根據實施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可實施性、社會條件等因素,可以將保險分為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保險模式必須在充分把握我國國情的基礎上,考慮鎮江當地的現實情況。建議采取以強制保險為主,以自愿保險為輔,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二者并存的制度模式。同時,對不同的行業和企業規??梢詫嵭小皡^別對待”,實行“雙軌制”。根據“環境污染危險系數”,劃定何種企業必須參加強制保險。一方面對高危行業(如化工、造紙、有毒危險廢棄物的處理等)采取強制環境責任保險; 另一方面,對其它污染程度較輕的行業(如城建、公用事業、商業等)或已采取清潔生產等有效環保措施的單位則由政府利用自身的威信積極加以引導,使得企業自愿購買環境責任保險。
(二)保險險種
目前,我國的環境損害責任保險一般只限于海洋油污污染和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方面,承保的范圍比較窄。借鑒西方國家的經驗,在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上,保險公司在環境責任保險具體險種的設計上應予以完善??梢葬槍︽偨胁煌袠I的實際情況進行一攬子險種設計。如應設計和完善水污染責任險、聲震污染險和大氣污染責任險等。
(三)承保機構
目前,從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發達國家的實際運行來看,環境責任保險承擔的賠付金額過大 ,承保的范圍又過窄,并且發展歷史比較短、經營管理方式還不成熟,經營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風險大大高于其他商業保險,所以,如果現在在我國將此類保險完全交由商業保險公司經營,不能很好地推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發展。為了使環境責任保險穩步發展,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得到政府及其環保部門的有力支持。鎮江市政府可以牽頭在鎮江的國有控股的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由現有的保險公司組成聯保集團。政府作為社會管理者,有義務維護社會穩定。因此,可以由政府參與監督管理。這樣的聯保集團有一定的市場競爭力,能更好地應對市場的變化和處理新的保險逐步進入市場。
(四)保險責任范圍
鎮江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除承保突發性污染事故外,還應該承保持續性事故,對漸進性損失予以賠付。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作為對環境污染損害的救濟方式,如果能夠將所有環境污染損害都納入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承保范圍,當然是最理想的。但是我國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還很不發達,相關法律規范并不完善,鎮江市還沒有完善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實踐經驗。就承保持續性環境污染事故來說,也需要一段時間去完善相關的工作。因此,在保險責任范圍上,建議鎮江市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兩步走的策略。先承保突發性的環境污染行為,等到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鎮江市發展成熟,再承保持續性的環境污染行為,并且在承保累積性污染事故時,附加嚴格的限制條件。
(五)索賠時效
要解決環境損害賠償的長期潛伏性對推進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影響,可以調整保險責任期間制度。在各國的實踐中,保險責任期間制度通常有三種:(侵害)行為發生制度、損失產生制度和提出索賠制度?!靶袨榘l生制度”流行于20世紀50~60年代。在這種制度下,保險人只需要對發生在保險合同期間內侵害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這種保險責任期間制度為被保險人提供了較有利的保障,但是也會加重保險人的負擔?!叭章錀l款”正是這一保險責任期間制度的表現。所謂“日落條款”,就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約定,自保險單失效之日起最長30年的時間為被保險人向保險人通知索賠的最長期限的條款。“損失產生制度”則要求保險人對出現在保險合同期間內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疤岢鏊髻r制度”是指保險人僅為在保險合同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或保險人提出索賠要求的損害承擔保險責任。
以上可以看出“損失產生制度”和“提出索賠制度”對保險人和受害者存在明顯的不公平,這兩種制度不能促進企業投保。而“日落條款”又會損害保險人的利益,可能因過高的賠付費用而減弱保險人開展保險工作的積極性。因為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具有分散風險的社會作用,同時環境損害具有特殊性,可以認為,只要是能證明是在保單的有效期限內發生了對被保險人的環境責任索賠事件,保險人都應該承擔保險責任。但如果對所有類型的損害都采取統一的長期甚至終身負責的制度又會使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在推廣中造成混亂,顯然這種做法不可取。因此,建議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采取對不同的損害采用不同的責任期間制度,使得保險制度更為精細可行。
(六)責任限額
我們也應該認識到,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將環境污染風險完全地轉移給保險公司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實行責任限額制。責任保險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對受害人的給付金額,僅以保險單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受害人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即產生污染的企業自行承擔賠償責任。在環境侵權中實行責任限額制,讓被保險人自擔部分風險,也會使得被保險人出于減少自己損失的考慮,在保險期間內注意采取積極的防范措施,避免環境侵權的發生及其損害結果的擴大,減少環境侵權的危害。賠償限額制的實行也有利于維持保險機構的賠付能力,使得商業性的保險機構能夠按照市場法則經營。對于政策性的保險而言,更是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財政負擔。
“環保”不是一個人的事,也不是一個企業的事,它是全人類的共同事業??偟膩碚f,在鎮江全面實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依賴于環境制度的健全。建立鎮江市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需要政府及相關部門積極支持,以政策法規進行引導。也需要公眾參與,離不開新聞媒體的宣傳及學者對這一制度的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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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委員們圍繞常委會工作報告和提案工作情況報告進行了熱烈討論,大家一致認為報告立意高、內容實、寫法新、接地氣,并就土壤污染、水污染等與農業息息相關的問題展開了討論,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建議。
如今,環境污染問題已經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碍h境污染問題已經嚴重制約了農業的健康發展。”省政協委員、省農科院院長張新友表示,農業與環境的關系非常密切,實事求是地講,農業既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同時也是重要的污染源。很多面源污染問題就是農業造成的,如水污染問題、土壤污染問題,同時,這些問題又反過來使農業受害,因為水的污染、土壤的污染,我們生產不出合格的產品、綠色無公害的產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受到環境制約。因此,對于環境問題我們要給予充分關注,加大治理環境污染力度,還農業健康發展。
近年來,人們對食品安全的關注度越來越高,而土壤環境是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源頭。關于土壤污染治理問題成為此次委員們討論的熱點。
“現在農田重污染非常嚴重,國土資源部數據顯示,全國耕地污染比例接近1/5,這是相當驚人的。而且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極高,濟源一片50畝的嚴重污染土地治理成本就高達800余萬元,確實應該下大力氣從源頭上加強治理?!笔≌f委員、鄭州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副主任牛河鈞表示。
“我們現在的土地治理其實只是解決了平整土地的問題以及打井的問題、修路的問題。但是土壤里面,比如化肥、農藥、除草劑以及灌溉水的污染等都非常嚴重,土壤一旦污染,需要五年、十年甚至二十年才能修復治理。對于土地治理只進行平整是不行的,我們需要做的根本問題是解決土壤問題。有好的土壤才能生產出好的糧食。因此,土壤污染治理應該提到議程上?!笔≌f委員、省國土資源廳老干部處處長彭顯文的發言引起全場委員共鳴。
水質保護任重道遠。南水北調工程為河南輸入大量水資源,促進了河南農業、工業的發展,改善了沿線居民的生活品質。省政協委員、省南水北調辦主任劉正才建議,省政協和政協委員要繼續關注南水北調工程建設,進一步加大調研力度,為南水北調生態廊道建設建言獻策。
篇4
【關鍵詞】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實施方案;技術框架
突發性環境事件由于其不可預見性,發生的形式多樣、危害性嚴重,處置處理的難度比一般性環境污染大,嚴重影響了人民生活、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對當地生態環境、人類健康都造成了一定影響和危害。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是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是政府的基本職責。據統計,全國每年發生的環境事故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呈逐年上升趨勢,大多數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來自于突發性環境事件。發達國家非常重視突發性環境監測,并建立良好的應急監測機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也有很多學者開展了相應的研究。本文闡述了長沙市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原則、事故分級、組織機構職責,對應急監測的啟動、準備、現場監測、分析、報告制訂等內容進行了初步探討,提出了強化環境應急監測的建議,為長沙市建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體系提出了技術框架,具有一定現實意義和針對性。
1應急監測原則
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以人為本的原則,統一指揮、責任明確、響應迅速、配合協調、數據準確、報告及時、常備不懈[1]。
2事故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應急監測分為特別重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Ⅰ級)、重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Ⅱ級)、較大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應急監測(Ⅳ級)四級。
3機構與職責
市環保局局長任指揮組長,監測站成立應急監測大隊,下設現場監測組、實驗室分析組、技術報告組(突發事故報告組、枯水期水質報告組)、后勤保障組、質量保證組。應急監測大隊在市環保局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指揮部領導下開展應急監測工作[2]??h(市)級環境監測站成立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組。在統一指揮下,參加本轄區范圍內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
4應急監測
4.1應急監測啟動
(1)應急監測技術指揮組接到應急監測指令或事故報告時,應問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盡可能了解事故的原因、污染物種類、性質、數量、污染范圍、影響程度以及事發地地理概況等情況,以便初步判斷事故級別。應急監測大隊隊長立即按本預案啟動應急監測工作程序。
(2)指揮組對相關資料信息進行分析,如果能獨立監測,則立即通知各應急監測組負責人;若事故發生在長、望、瀏、寧各縣(市)轄地,須同時通知事故發生地的縣(市)級應急監測組協助做好應急監測工作;如果不能獨立完成,則向上級匯報或請求其他部門協助。
(3)各應急監測組負責人接到指令后,立即通知本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應急監測準備。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縣(市)級應急監測組同時啟動應急監測預案。
4.2應急監測準備
(1)后勤保障組組長接到指令后,20分鐘內將應急監測車輛等交通工具準備就緒,以保證監測人員及采樣設備迅速送達事故現場。
(2)現場監測組成員半小時內到站并完成現場采樣儀器設備、個人防護、通訊照明、照相攝像器材等的準備工作,確保市區一小時內、縣(市)境三小時內到達現場。對現場進行初步勘查,記錄現場情況,詳細了解污染事故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地點、事發原因、事故危害程度、人員傷亡情況及初步的污染狀況等,結合事故發生地的氣象和地形特點判斷污染物的擴散范圍、擴散速度,及時向技術指揮組反饋信息。
(3)實驗室分析組成員一小時內到站,做好應急監測實驗室分析準備工作,隨時對現場采集的樣品進行分析。
(4)突發事故報告組成員一小時內到站,盡快了解污染事故有關資料和信息,為報告編制做好前期準備。
4.3應急監測方案
指揮組根據環境污染事故的污染物類型,確定所采用的應急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的主要內容為:①確定監測項目;②選定監測分析方法;③確定相應的監測儀器和采樣設備;④根據污染情況確定監測點位的布設(具體的點位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作適當的調整)、采樣方式和頻次;⑤根據事故情況確定監測人員的防護裝備。
4.4現場監測與采樣
(1)現場監測人員進入污染事故現場時,應根據現場情況佩戴防毒面具、穿著防護服,做好自身防護。
(2)現場監測人員進入污染事故現場后,立即進行現場勘查,了解事故事由和污染態勢,按應急監測方案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被污染的空氣、水體、土壤等實施應急監測采樣和全過程動態監控,隨時掌握污染事故的變化情況。詳細填寫《污染事故應急監測現場情況記錄表》?,F場勘查主要內容為:①污染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原因;②污染事故發生源基本情況;③污染程度、影響范圍初步判斷;④周邊環境狀況及環境保護目標:周邊區域居民點(區)、自然村、學校、機關等環境敏感區域的名稱,與污染發生源的距離和方位圖,常住人數,周邊企業的基本情況;⑤污水排放去向,下游水體供水設施服務區及人口、設計規模及日供水量、地點及距離、地理位置等;⑥氣象參數;⑦周邊區域道路情況及距離,交通干線流量等;⑧其他周邊環境敏感區情況及位置說明。
(3)當發現預定的應急監測方案與現場實際情況有較大出入或污染態勢與預期發生較大變化時,及時向指揮組報告,提出應急監測方案建議。
(4)可現場快速監測的項目(含定性和半定量)必需即測即報,對需連續跟蹤監測的結果需連續報告。在現場監測時要做好現場監測記錄,連同現場監測結果及時提交技術報告組。
(5)無法進行現場監測的污染物,應將現場采集的樣品連同采樣原始記錄表快速送回實驗室進行樣品交接。現場采集的樣品,要有唯一性標識。
(6)所有的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均應在對污染源進行監測的同時對周邊可能受影響的環境敏感點(敏感區域、流域)進行監測。
4.5實驗室分析
(1)樣品管理員認真核對樣品和采樣原始記錄,確認無誤后,送交實驗室分析。
(2)實驗室分析人員以最快的速度進行樣品分析,分析結果出來后即交質量保證組進行質控審核。分析過程應嚴格按應急監測質控要求,確保分析結果準確、可靠。
(3)樣品分析結束后,剩余樣品應按監測質量保證要求妥善保存,直至污染事故妥善處理后,方可進行報廢處理。
(4)事故發生地為縣(市)轄區時,按照就近、快速的原則,對縣(市)監測站具備監測能力的項目,由縣(市)站承擔分析任務、市站負責質量監控,分析結果即出即報突發事故報告組。
4.6報告編制
(1)突發事故報告組需在接到監測結果后兩小時內向指揮組上報應急監測報告。報告要對應急監測結果、污染事故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污染范圍、污染程度作出必要的分析評價和說明,并提出消除或減輕污染物危害的建議,可采取圖、表、文字等表征手段,必要時以口頭、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的形式報告,然后補報書面報告。
(2)突發事故報告組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編寫監測快報。
(3)污染跟蹤監測則根據監測數據、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范圍以及指揮部的意見定時編制報告。
(4)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完畢后,突發事故報告組應將相關技術材料和檔案進行歸類、整理,按要求存檔備案。
4.7結果報送及信息
應急監測報告經指揮組審核后,由突發事故報告組歸口上報上級各相關部門,強調“環境污染事故信息由政府的相關部門負責對外統一”的原則。
4.8應急監測終止
(1)應急監測終止程序:一般性污染事故由指揮組決定并宣布應急監測終止時間。較大、重大、特大污染事故在接到上級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指揮部應急監測終止的指令后,由應急監測大隊長宣布應急監測終止,并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安排正常的環境監測或跟蹤監測。
(2)現場應急監測終止后,由指揮組組織相關人員總結應急監測的經驗教訓,評價應急監測期間的監測行為,提出完善現有應急監測預案的建議[4]。技術報告組編制應急監測總結報告。
4.9跟蹤監測
對區域、流域性污染的重大污染事故,及事故發生后滯留在水體、土壤等環境中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進行跟蹤監測,直到污染物消解擴散、基本恢復到環境原狀和相關部門認可的安全水平為止。具體頻次視情況確定。
5應急監測能力建設
5.1人員培訓
總工根據本應急監測預案、上級部門年度培訓計劃及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全市環境監測系統應急監測人員進行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監測培訓,每年至少1次,培訓內容包括應急監測程序、應急監測技術和方法、應急監測儀器與防護設備的使用與維護、自身安全防護等,培訓應“以老帶新”與自學相結合[5],努力造就一支的應急監測隊伍。
5.2演習
為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的能力,鍛煉監測人員的快速反應能力,加強各個環節之間的配合,及時解決演習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提高實戰水平,全市環境監測系統應急監測人員除積極參加省、市組織的應急演習外[6],還需結合區域污染源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站(含網絡站)的應急演習,具體演習方案由總工負責制定。
5.3儀器設備
根據長沙產業結構和污染事故發生的可能性,以突出重點和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完善應急監測設備的配置。
5.4溝通與協作
建立與國家、省、其他市環境應急監測機構以及市其他應急機構的聯系,參與本市應急活動,開展交流與合作。
5.5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中,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對防止或挽救突發環境事件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免受或者減少損失的;對事件應急準備與響應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和其他特殊貢獻的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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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目前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困境
就法律層面而言,環保立法滯后、環保執法受制于地方、環保司法救濟難,已經成為防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困境。
環保違法成本低。雖然我國已有較為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但我國現行環保法律法規對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沒有作出應有的反應,缺乏專門性或針對性的禁止性規定,這是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不能得以防止的一個重要原因。
目前,我國所有的環保法律所規定的對違法排污行為的處罰太輕。“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國環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即使是2008年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設定的最高罰款也才100萬元。對污染環境者的處罰力度過低,是這些年來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不但沒有得到制止反而有加速趨勢的重要原因。
環保執法受制于地方。近些年來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問題突出,但許多環境污染事件并不是由政府的環保執法部門查出來的。在現實生活中,還有更多的污染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尚未受到環保執法部門的查處。為什么我國的農村環保執法不力,各地環保局在制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方面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呢?究其原因,其中既有農村環保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的因素,更有當地環保部門隸屬于并受制于當地政府而不敢執法的深層背景。那些高污染企業往往是當地的納稅大戶,當地政府正是為了經濟利益而才將那些高污染企業從城市招商引進到農村地區去的,怎么會允許自己下屬的環保部門去嚴格執法呢?更有甚者,不少地方的環保部門,除了平時收取一點排污費外,其主要功能就是在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成為當地政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說些“對環境影響不大”等假話的“化解部門”,一些環境保護局成了“污染保護局”。
顯然,如果現行環保執法體制不改革,不解決環保執法受地方保護干擾的問題,那么我們寄希望于各地環保執法部門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制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這一美好愿望就要落空。
環保司法救濟難。目前在我國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環保維權難呢,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傳統的民事訴訟制度難以應對環境污染侵權這一新問題,諸如歸責原則、因果關系等規定,往往對受害人不利。例如,2011年7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環境污染侵權案件,受害人就因為無法證明化工廠排放廢水廢氣與受害人種植的桃樹不能正常掛果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被判決敗訴。二是由于傳統訴訟理論將原告資格限定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對于農村生態環境等方面的污染侵害,農民個人通常被認為與案件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其原告資格不被承認,導致在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過程中生態環境等社會公益遭受侵害時,沒有人或者人們無法出面向法院提訟。
二、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法律思路
基于上述對我國目前法律困境的分析,我們應分別從立法、執法和司法三個層面采取應對和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對策。
明確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加大對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建議國家立法機關盡快對頒布于1989年、至今已20多年未作任何修訂的現行《環境保護法》進行修改,明確規定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并建立更加嚴格的農村地區建設項目審批制度,特別是應明令禁止在農村居民集中居住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任何工業項目,以切實保障包括農村農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生命、健康、財產、環境等基本人權。同時,建議借鑒國外環保立法的有益經驗,盡快在法律上改變長期以來我國環保法律對違法排污行為處罰太輕的狀況,在《環境保護法》等所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加大對環境污染行為(包括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處罰力度,污染必重罰,要達到“不治污染者關閉、違法排污者虧本、污染嚴重者判刑”的法律效果,強化環保法律的權威,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尷尬局面,落實我國憲法關于“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切實保護包括農村地區在內的生態環境。
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加強環保執法。目前國家所制定的環保法律主要依靠地方政府來執行,這種環保行政執法體制導致的結果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往往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慮而陽奉陰違地“變通”執行、“打折扣”執行,甚至根本就不執行國家的環保法律,從而也就產生了當今中國的諸多環境污染問題,包括城市污染向農村加速轉移并且危害后果越來越嚴重的現象。顯然,要加強環保執法,讓環保部門在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中發揮應有的作用,除了要強化環保部門執法人員的責任意識之外,更重要的是應當改革現行環保執法體制。
2010年10月10日,國務院在2004年《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提出“合理劃分和依法規范各級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限??茖W合理設置政府機構,核定人員編制,實現政府職責、機構和編制的法定化”等規定的基礎上,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強調:“完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繼續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合理界定執法權限,明確執法責任,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切實解決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和不執法、亂執法問題?!?011年12月15日,國務院印發的《國家環境保護“十二五”規劃》提出:“建立跨行政區環境執法合作機制和部門聯動執法機制?!惫P者認為,我們應當依照憲法第3條第4款關于“中央與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的規定,科學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執法權限,正如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青鋒同志所指出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的重點是執法權的重新配置”。建議借鑒國外環保執法部門直屬中央的有益經驗,明確中央政府在環境保護上的專屬執法權,環保部門實行垂直管理體制,直屬中央政府,以給予環保部門相對獨立的地位。只有這樣,才能從組織上確保環保執法不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保障環保部門嚴格執法,敢查敢罰,真正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勢頭。
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環保司法救濟機制。針對傳統民事訴訟制度應對環境污染侵權的不足以及保護污染受害人權益的乏力,建議借鑒國外有關無過錯責任、忍受限度論、疫病學的因果關系等新型訴訟理論和制度,改造和完善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在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借用這套理論來論證污染企業與農民受害之間的關系,從而簡化許多不必要的鑒定和法庭論證程序,最大限度地減輕農民的舉證負擔,及時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也達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效果。
為了保護環境鼓勵公眾對環保問題的參與和監督,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值得我們借鑒。一般認為,環境公益訴訟可分為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和政府組織,為了保護公共環境權益,對違反環境法律、污染侵害公共環境權益的企業和個人,依照民事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追究污染環境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是指無直接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和政府組織,為了保護公共環境權益,針對行政機關環保執法的不作為,依照行政訴訟程序向法院提起的、要求判令行政機關積極履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職責的訴訟活動。鑒于目前我國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的分散性和隱蔽性以及農村環保執法力量的不足,特別是針對一些環境污染侵權無人管、無人訴、無法訴的狀況,建議盡快建立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允許10人以上的公民個人、5名以上的律師、民間環保公益組織、檢察機關等對污染環境的企業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對政府環保部門的行政不作為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院所判的賠償費用和相關罰款,用于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和恢復被破壞的生態。為保障公眾的環保參與權和監督權,考慮到其公益性,建議環境公益訴訟免收原告的訴訟費和鑒定費,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由被告負責舉證,真正讓環境污染者承擔起應負的法律責任,以確保在法律層面切實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三、從法律層面多管齊下
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我們必須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環保法律的規范、制裁和救濟功能,明確立法禁止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加大對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建立垂直管理的環保部門,加強環保執法,改造傳統民事訴訟制度并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完善環保司法救濟機制,多管齊下,形成制度合力,以切實有效地遏制城市污染向農村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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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護生態環境不僅僅是為了我們賴以生存的地球,更是為了我們及我們的子孫后代。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城市工業化進程不斷加速,環境的污染問題也隨之而來,各種各樣的環境污染,無時無刻不在危害著我們的生活,然而怎樣才能解決這一系列的環境問題呢?現在,生態環境危機已成為21世紀人類生存的直接威脅,成為我國重點思考的問題之一。從而,環境工程也將成為21世紀重點發展的高新科技之一,也是改善惡劣生態環境的必備條件。本文針對環境問題,淺談我的幾點看法及建議。
關鍵詞:生態危機 對策及預防 環保工程 存在意義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生態文明,必須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用制度保護生態環境。要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從報告中可以看出,經濟發展到現階段,保護環境同樣重要,針對環境問題,我提幾點看法及建議。
一、目前生態環境情況分析
空前的生態災難和生態危機使人類自身的生存受到了嚴重的威脅。如果任由危機蔓延和加劇,那么在不遠的將來,人類有可能從地球上消失,成為地球上滅絕物種之一。
(一)當代生態環境問題是非常復雜的,其主要因素有以下幾點:
(1)人類活動對生態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利用,造成能源緊張、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淡水減少、森林減少、野生動植物滅絕等現象。人類從未停止過身大自然的索取,不管是在古猿時代還是在已經進入發達的文明時代。人類不停的過度開采能源,過度砍伐樹木,導致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不斷加劇。
(2)由于人類活動,將污染物過度排放,且不斷擴大污染源,造成嚴重的水體、空氣、土壤等污染。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步伐不斷加快,化工廠的建立越來越多,對其污染物處理不當,導致污染性加大。
(3)由于相關應用技術失控或濫用引起負效應,如核技術污染、轉基因技術、電子技術等,稍有不慎,都有可能帶來嚴重的環境污染。
(二)我國的環境問題主要表現在:污染物排放量大,已經遠遠高于環境的自凈力;工業污染治理任務仍相當繁重,城鎮生活污染比重明顯增加;白色垃圾、農藥等等污染也在迅速向農村蔓延,有的飲用水源也遭受污染,多數地區仍未采取相應措施;不少地區農業水質、土質污染日漸突出,有些地方的農副產品有害殘留物超標,影響人體健康和產品出口;部分地區水土流失,荒漠化仍在加劇等等,加之有些經過治理的地方又出現反復,所以環境污染仍是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從總體上看,我國城鎮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已初步得到遏制,部分地區有所改善,但目前我國環境形勢仍然相當嚴峻,不容樂觀,污染迅速向農村轉移。嚴峻的環境形勢迫使我們必須做出選擇:是綠色發展還是自我毀滅。毫無疑問,我們應當刻不容緩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環境污染與破壞。否則,日益惡化的環境將使我們在其他領域中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黯然失色。
二、生態環境危機對策及預防
“地球可以滿足人類的需要,但是無法滿足人類的貪婪”。當今世界,保護環境和生態安全,爭取可持續發展,是最具全球性的問題。因此,對于我國的形勢來說,在推進現代化建設中,在保持國民經濟持續較快增長的同時,也必須把環境保護放在突出的位置。我們應該認識到:保護和改善環境也是保護和發展生產力。要做到這些,我們要從以下幾點入手:
(1)解決過度開發和利用的問題。防止由建設和開發活動引起的環境破壞,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線、大型港口碼頭、機場和大型工業項目等工程建設對環境所造成的破壞;防止農墾和圍湖造田活動、海上油田、海岸帶和沼澤地的過度開發、森林和礦產資源的過度開發等,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防止新工業區、新城鎮的設置和建設等對環境造成破壞和影響。對于已經過度開發和利用的,要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通過環保工程進行處理,種樹栽草,甚至還原原始地貌,使過度開發的區域逐漸恢復良好的生態系統。
(2)防止由生產和生活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包括防治工業生產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以及產生的噪聲、振動、惡臭,交通運輸活動產生的有害氣體、液體、噪聲,海上船舶運輸排出的污染物,工農業生產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學品,城鎮生活排放的煙塵、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要對排污量大的工業生產進行停業整頓,制定相關規章規范管理,促進企業轉型,提高生產效益;另外,對于農村污染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通過宣傳、教育等途徑使人民群眾認識到環保的重要性。對于已經被污染的領域,要通過環保治理工程,及時對水源、空氣、土壤進行科學凈化,且應該形成長效管理機制。
(3)要控制核技術、轉基因技術、電子技術等帶來的污染,有計劃地開展實驗及試驗。避免該技術的濫用與污染,并盡快研究出更有效的防范措施,通過環保工程方式應對生態危機。
三、環保工程的存在意義
環境是人類生存與發展的基本前提。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問題已經是我們不可忽視的問題,怎樣才能有效地減少及避免更多的環境問題出現呢?環保工程在這一角色中的意義何在呢?
環保工程的定義是:指特定為環境保護所做的工程,由于工業發展導致環境污染,而以某種設想目標為依據,應用有關的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通過一群人的有組織活動將環境污染問題去處理解決的一些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體廢物的處理和利用工程,以及噪聲控制工程等。從定義中我們不難看出環境工程是在目前生態環境背景下的重要工程。我們可以設想一下,如果沒有環保工程,這一系列的環境污染防治及處理等相關工作將會是怎樣?當我們身處在一個即將被污染而無相關防治工程或是已經被污染而又得不及處理的環境當中時,我們的生活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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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環境司法;環境司法保護;司法建議;環保法庭
一、環境司法保護的概念
環境司法保護是指包括行政主管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內的國家行政、司法機關,根據各自法定職責以行政執法、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審判和執行等形式,依法保護國家環境的行為。環境司法保護的目的,就是通過我國司法部門的有效審判或者作為最大限度地懲戒破壞環境的行為,減少環境問題,或者使已有的環境問題逐步得到緩解和解決。我國環境的司法保護,在實踐中根據受案范圍劃分為民事訴訟司法保護、行政訴訟司法保護、刑事訴訟司法保護三種類別。
二、環境司法保護現狀中的一些問題
環境司法保護,還必須取決于整個國家和社會所構建的環境保護系統、保護機制的配合與完善。目前,我國環境司法保護還面臨著許多問題:
第一,與立法的配套銜接還有待加強。首先,保護環境法律系統復雜,且實施細則較為龐雜,總體而言較民法、刑法等部門法的發展落后。目前《環境保護法》還是1989年通過并實施的,對于當前社會發展很多具體的操作已不再適應,2012年出臺了新的修正案草案,希望能夠盡快正式出臺。
第二,司法隊伍建設不足。環境問題不僅僅依據法律作出審判即可,而是涉及到了具體的環境標準、相關部門的監測數據、污染源鑒定、損害評估。走到審判的環節后,對法官提出了較高要求,不僅要考量各項指標,對于具體的污染范圍造成的損失都需要專業的鑒定機構出臺建議,這對于基層法院尤其是基層法官而言具有很大的挑戰性,其基層條件艱苦,很多環境污染的案件還是跨區域作業或犯罪,往往鑒定機構的意見就是決定性的證據,這決定了當事人是否在具體案件中應當負起責任,同時還在判決中面臨著平級單位的行政干預。在環境民事案件中,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得到支持的多,意味著法官對于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所可能造成的不可逆轉的后果認識不足,對于環境民事糾紛兼具個人私益與環境公益的性質不明,對于如何維護正常的環境法律秩序的后果還缺乏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法官的司法能力問題再次凸顯。
第三,進入審判程序難。如對于毀壞林木等行為,要根據損壞數量或者平方米來選擇是否進入刑事訴訟,對于損害額度較小的行政機關就可以進行處理,很容易出現多頭并管的現象?,F實生活中,某些案件就消化在了行政系統內部,真正走入刑事偵查、刑事訴訟的少之又少,據環境部的全國環境統計公報,2008年環境司法案件判決的只有2件,2009年只有3件,2010年只有11件,再后面就沒有了公開的信息。這也說明了環境信息的公開透明行政機構并沒有持續的有效作為。對于環境保護信息不能公開,會更容易造成環保案件的不重視。環保部門若不主動移送那些應當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很難及時掌握并加以處理。
第四,司法建議的尷尬地位。對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案件審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在審理中發現的有關環境治理等問題,應及時向有關單位或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對于平級機構,很多司法建議是在審理案件之中才出具的,而此時的案件已經進入審判程序,司法建議的效用不大。對于一案一審理的司法建議而言,具體行政行為的干預也往往不能產生真正的效力。這體現出法院的協調難度。我國環境的司法保護工作,不可能脫離整個國家或社會的生態環境保護系統或法律保護系統來單獨做好;人民法院的司法保護活動,也不能脫離行政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共同構成的司法保護系統來單獨做好。在面臨協調的時候,往往還要考慮當地政府的意見,這對基層法院審理、判決、執行產生了很大的阻力。
第五,審判組織形式多樣性。目前我國倡導的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組織形式對于我國環境的復雜性還需要很長時間的適應過程。如云南省獨立建制的環保人民法庭、無錫各區的環保合議庭,都是將環境保護的案件分配至專門的環境保護法庭或在合議庭進行審理。目前,我國很多地區都沒有專門的審判組織形式來針對環境保護的案件進行審理,大多都不均勻地分配到了民庭、行政審判庭、刑庭,而且也是根據審判后的法律文書予以執行,很多現實生活中的環境保護只能依靠我國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理,在執行上由行政主管,司法上的執行具有一定的滯后性。
三、環境司法保護建議
第一,加強環境立法,明確司法審判的鑒定標準,合理配置舉證責任。目前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說為我國環境污染提供了具體的可操作性標準。同時對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規定了由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或者由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檢驗報告,這為我國環境案件的審理提供了參照標準。在環境公益訴訟中,當前仍然沿用的是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因此,對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舉證責任分配方式必須予以革新。筆者認為,在環境訴訟中,環境損害的認定具有很強的技術性,由于原告獲取信息的有限性且不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讓他們承擔這樣的舉證責任是極為困難的。因此,為了實現原、被告雙方力量均衡,我國應實行無過錯責任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明確規定環保訴訟主要證據由被告提供,包括被告應該對是否排污、能否造成環境污染、排污行為與環境損害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法定免責提供證據,讓原告對損害的事實和損失的大小負舉證責任。這樣就可以保障在實踐中的環境公益訴訟能夠真正進行下去,否則,只能停留在呼吁和紙面上。
第二,擴大環境公益訴訟的啟動主體,建立社會團體、環保行政機構、檢察司法保障的立體模式。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二稿中規定了公益訴訟,但是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卻只能是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這一規定沒有將環保行政機構、檢察機關納入到啟動范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不利于環境司法保護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筆者認為,環境保護作為一種特殊的公共利益,由于其利益的“公益性”,環境公益訴訟的利益也歸于全社會共享。因此除行政機關及社會公益性團體外,任何個人都應有權力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這是拓寬環境保護的有力形式。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公民就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降低了司法審判程序的門檻,對于損害環境的單位或個人都將起到震懾作用,有利于人民群眾廣泛參與到環境的司法保護中來。但是,我們除了建議社會團體、環保行政機構參與的基本模式之外,應該最大限度地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在當前的司法權力配置中,檢察機關作為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在環境公益訴訟權利保障中,可以通過檢察建議、支持起訴、督促起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直接起訴等多種方式參與環境公益的保護。因此,可設置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設定前置程序,以此來豐富環境司法保護的方式,找到最佳的保護路徑。比如,向環保機關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履行監管職責;對污染或破壞環境的自然人、法人或組織發出停止侵害、排除危害、恢復環境等檢察建議;督促有關環保機關起訴,等等。當然,檢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直接參與或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如此還可避免行政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案件不暢或不作為。
建議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明確規定:“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等損害環境公共利益的行為,有直接環境利害關系的公民和有關環保行政機關、經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法律監督檢察建議,可以支持、督促有關主體提起訴訟。其他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沒有起訴或者認為確有必要的,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p>
第三,加強環境公益訴訟隊伍建設,提高整個參與環節人員的專業水平和法律能力。在審判環節中,有很多問題涉及到專業知識,這需要與專業技術人員的合作才能判斷清楚案件事實,所以,在加強建設司法隊伍的同時也要注重與專家人才的合作。應建立專家人才數據庫,當面臨司法案件時,可隨機抽選專家人員進行配合。在檢察機關在參加環境公益訴訟的過程中,環保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和支持檢察院提起環境民事公訴。特別是應通過參加調查和提供環境技術監測數據等方式,有力地支持檢察機關的環境公訴。檢察機關應當考慮設立“非刑事公訴人制度”或者“環境公益責任公訴人制定”,即在立法上明確規定檢察機關除了可以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刑事公訴外,還可以代表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行使非刑事公訴職能,保障環境公益訴訟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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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烹飪油煙影響PM2.5”并非空穴來風?
事實上,“烹飪對PM2.5的貢獻不小”并非第一次被提及。早在去年夏天,中科院“大氣灰霾追因與控制”專項組之“大氣灰霾溯源”項目組報告執筆人、中科院大氣物理研究所研究員王躍思就曾其研究成果,稱北京冬季霾的主要來源是一次污染物,罪魁禍首是供暖燃煤產生的污染氣體,而夏季和冬季不一樣,烹飪源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不過,王躍思認為,“烹飪源的控制只要加強監管就行”,如對居民油煙排放進行集中管理,對餐館油煙過濾系統加強制度化監管,可減少很大一部分PM2.5。
而根據環保部門的相關分析,在廣州市總的污染物排放中,油煙污染占到12%,是繼工業排放、汽車尾氣排放之后的,空氣污染的第三“元兇”。其中大型餐飲企業所產生的油煙,還會直接影響到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
據廣州市環保部門統計,餐館油煙類擾民投訴,占環保局相關接訪量比重約20%~30%,且投訴率歷年來居高不下。為此,廣州于今年5月至9月專門組織開展了為期四個半月的餐飲業污染綜合整治專項執法行動。根據專項整治方案,安排專項資金用于油煙治理設施的安裝改造,提高餐飲業戶的積極性。
同樣,在《北京市2013-2017年清潔空氣行動計劃》中,北京市提出要嚴格控制露天燒烤、餐飲油煙等污染,今年年底前城市核心區公共場所全面取締露天燒烤;同時,要求環保局加強餐飲油煙監管,督促餐飲企業和單位食堂安裝高效油煙凈化設施,并聯合市發改委等部門逐步實施經營性餐飲油煙排污費征收。烹飪產生的油煙對PM2.5帶來的問題日漸受到人們的重視。
對于市民烹飪,北京公眾環境研究中心的馬軍認為,中國人烹飪與西方和日本不同,更多的是用“炒”,因此產生的油煙要多一點。他解釋說,在擴散條件好、居住稀疏松散的情況下,烹飪排放的油煙很容易擴散,對PM2.5不會有太多影響。但在擴散條件不好,人口密度很大的地方,適當建議綠色餐飲,少用炒煎的方式做飯,而采取蒸煮涼拌的方式,對減輕霧霾天氣還是有好處的。特別是現在北京市的環境容量非常有限,所以只能各方都做出努力。馬軍也認為,如果政府部門在做好排污企業監管的同時,倡議呼吁市民綠色餐飲,市民的積極性會更高。
從長期來看,我們更應該在機動車、燃煤、工業揚塵這些主要污染源上加大治理力度,通過控制這些污染源將PM2.5降下來之后,就可以騰出較大的環境容量,減少空氣治理對市民生活方式的影響。
烹飪油煙傷害幾多?
對于烹飪究竟會不會產生PM2.5,而哪種烹飪方式產生的PM2.5比較多,不少人進入廚房親身實驗。環保公益組織“自然大學”研究人員,在家中使用蒸、煮、炸、炒這4種烹飪方式,監測PM2.5的數值變化。
結果顯示,烹飪確實能產生PM2.5,但蒸、煮方式,產生的PM2.5并不多,而油炸、炒菜時,PM2.5濃度則迅速飆升8倍到近20倍,達到嚴重污染甚至爆表的級別。其中炒菜產生的PM2.5最多,5分鐘內PM2.5數值就從開始時的38微克/立方米增加到了787微克/立方米。可見,雖然油煙對整個大氣環境的貢獻不大,但對于室內小環境來說,確實影響較大。在對不同菜系烹飪時產生的油煙量進行比較后,研究人員發現湘菜的油煙濃度最高,粵菜最少。因為湘菜用油量大,火勢猛,翻炒頻繁,油煙的產生量自然就多。而粵菜大都比較側重清淡適口,烹飪時放的油不多,而且火勢適中,翻炒力度緩和,油煙產生量也相對少。
江蘇省營養學會公共營養師培訓辦公室主任顏曉東說,做湘菜和川菜,還經常要加辣椒、花椒等調料,自己熬辣油,熬出來的油確實香,但對于熬油的人來說,吸入的PM2.5量也必然驚人。因為熬油時油溫至少會達到250℃,這時就會產生大量PM2.5,因此建議廚師還是戴上口罩,減少對自己健康的傷害。
炒菜、油炸產生的油煙里還有苯并芘、雜環胺等大量致癌物質,以及丙烯酰胺等致衰老的物質,這些物質會吸附粘到PM2.5上,被人體吸入后容易引發肺癌、胃癌或致人衰老等。尤其是炒菜時油炸溫度在200℃以上,再加上油長時間高溫加熱,會產生數百種有毒物質。
所以,有不少營養專家都指出,做菜最好用蒸煮,既不影響空氣,也將食物的營養保存得最為完好。即使一定要油炸,油溫也不宜過高,且菜下鍋時間也不能太久。在高層建筑的居民樓里,如果煙道是共用的,在集中做飯的時間段,即使不做飯,也最好打開抽油煙機。
改善室內環境,
環保烹飪或成綠色生活新方式
“烹飪影響PM2.5”論,其實更多的是一種鼓勵普通市民踐行低碳綠色生活的建議,就像我們提倡應該少開車、節約用水用電、少用塑料袋一樣。而市民參與減少PM2.5踐行低碳生活,可從廚房環保做起。節省燃氣的用量、節省清潔用品的花費和用水量、減少食材和食物的浪費等都是廚房環保的小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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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的現狀
**市農村畜禽養殖業在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民增加收入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為發展規模集約化畜禽養殖探索了新路。然而,由于畜禽養殖環境污染防治起點低,隨其衍生的環境污染、環境糾紛也較為普遍,防治和調解該類問題更是困難重重。
全市20個鎮(街道)有1500余家養殖場,其中規模養殖(牛50頭、豬500頭、雞、鴨、鵝5000羽)養殖專業戶300家左右,養殖場、養殖專業戶業履行環保審批手續的只有47家,占養殖業的16%,有糞尿無害化處理設施的場52個,占規模場總場數的17.3%,全市規模養殖場糞尿綜合利用率88.5%以上。
1.規?;B殖場能在建場時就確立循環經濟的理念
規?;B殖場基本能利用現代化的手段建立起生物間相互依存、相互利用的生態循環方式,盡力達到生態平衡,杜絕污染環境狀況的發生。如**惠豐生豬專業合作社圍繞解決養殖污染這一重點,尋求變廢為寶的途徑,并經多年的實踐,逐漸形成了符合當地實際的生物鏈工程,生豬——產生糞便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酵——其沼氣用于養殖照明、取暖等,廢液用于牧草種植——進入養殖新一輪循環。
2.小型養殖場點大部分環境管理不到位
小型養殖場大都存在廢水廢渣亂排亂堆問題,加速了當地水環境、氣環境、衛生環境惡化,蚊蠅滿天飛,惡臭順風飄,門窗無法開啟,用水全靠自來水,群眾正常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干擾。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畜禽養殖非規模化和養殖高度密集化,畜禽所產糞便數量大大超過其處理能力和合理使用能力;畜禽養殖分散化,導致糞尿隨意排放和較難處理廢棄物。2008年,全市每年產生的畜禽糞尿量萬噸,折算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噸,其中進入水體的化學需氧量流失量噸,相當于全年工業企業廢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的,產生的固體廢物量為萬噸,相當于全市工業固廢的倍,對全市的環境容量帶來了很大的壓力。(2)養殖場基本無污水廢渣處理設施,只是人工清理后隨意堆放,沒有起到堆肥的完全效果,常因雨水造成二次污染。(3)養殖場糞便污水氨氮含量很高,病原體多,流入溝河造成水體污染。(4)距離民房較近,養殖場的異味難聞。(5)養殖場糞便因大部分直接還田,造成局部土地污染嚴重。(6)養殖場的設計和布局不盡合理。為了便于加工、銷售和運輸,大多數建在人口較密集區域,農田占有量相對較少,使養殖業與農田利用脫離。全市300多個大、中、小型養豬場中%以上的養豬場位于人口集中區附近或城郊結合部、鎮村結合部。以生豬養殖為例,養殖場點鎮個,鎮有個,鎮個。
二、養殖污染的主要成因
1.法律法規的不夠完善
規?;笄蒺B殖場的建設管理在《禽畜養殖業污染管理辦法》、《禽畜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中有明確規定,但對于養豬500頭以下、雞3萬羽以下、牛100頭以下的養殖場未作規定,特別缺乏微小型養殖場管理的標準和要求。地方性法規一時難以出臺,基本上是民不報官不究,即使環保局到現場查處因無法可依,只能協調衛生防疫部門共同查處,對養殖業主進行教育和建議其改善環境衛生,從而放任了微小型養殖場污染狀況的存在和擴展。**鎮**村某養雞場,建辦于***年,主要從事蛋雞養殖,目前存欄數約***羽,該養雞場對養殖過程中產生的雞糞未作任何處理,露天堆放于雞舍西側,下雨時部分雞糞被雨水沖入北側溝河,致使河水發黑發臭,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響。由于業主養雞場未達到規模,環保局只能教育建議養雞場業主建設集糞池化糞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確保養殖過程中產生的雞糞經有效處理后或外運以及加強衛生管理,做好滅蠅殺菌工作,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2.養殖業主環境意識薄弱。
2.1.無履行環保審批意識
全市除了規?;B殖場履行了環境影響審批手續,**%以上的微小型養殖場未申報、未環評,無審批手續。其中一部分養殖場建場時雖未達到規模養殖,但在以后擴建中達到了規模養殖卻仍未履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批手續。全市家畜養殖場中****養殖場進行了環評,履行了“三同時”手續,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使養殖場廢物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可以徹底解決畜牧業的環境問題,其它**個肉雞養殖場、**個蛋雞養殖場、**個肉鴨養殖場、**個蛋鴨養殖場均未辦理環評和審批手續。
2.2養殖場點選址不當
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設置有管理法明確規定,但對于微小型(豬500頭以下、雞3萬羽以下、牛100頭以下)養殖場未作規定,從實際情況看,眾多的微小型養殖場地點設置均無書面的審批手續,養殖戶建址隨意,大都距居民集中區較近,有點養殖場點原遠離城鎮和居民小區,但隨著城鎮開發建設,現今又相鄰城鎮或居民小區,有的養殖場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擴大規模,其產生的污染對周邊的影響也相應擴大,雖然**市自2007年開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共關閉(搬遷)了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46個,治理限養區內養殖場15個,非禁養區內新建成畜牧小區5個,從一定程定上減少了散、小、臟養殖場,但也還存在一些選址不當的問題,應加大力度關閉(搬遷)選址不當的養殖場。
2.3.污染防治投入不足。
養殖業主注重規模擴大、增加產出,而污染防治考慮不多,污染防治的投入明顯不足,從全市生豬養殖場情況看,**%以上的小型養殖場缺乏干濕分離污染防治設施,實行了干濕分離的養殖場大部分仍未建規范的廢渣儲存場所,還有**%的養殖場相應的集糞池和化糞池也未建成,生豬糞便任意排入外環境。
三、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建議
1.基層鎮村把好第一關,屬地管理,防治提前介入
鎮村基層政府要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把好第一關,協調國土局、農業局、建設局、環保部門應加強“三同時制度”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各行政村,群眾積級參與,防治提前介入,在管理上、技術上以及養殖場地的建設上逐步深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凡是在農村建設養殖場的,屬規模養殖的,應督促業主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相關符合國家標準的污染防治措施,環保局要嚴把審批關,對防護距離和污治設施達不到要求的禽畜養殖場不予審批;對有一定數量但沒有達到規模養殖數量的養殖場,要督促其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凡是不能做到的,鄉鎮政府要在用地等方面給予限制。對于未達到規模養殖的散養戶,建議鎮村積極引導為主建設集糞池等基礎性防污設施。
2.按照慈政辦發[2007]120文件,引導一家一戶松散型養殖模式改為區域化集約型養殖
根據我市實際盡快制定地方性補充規定,如進一步明確衛生防護距離、設置集糞池、廢渣的儲存地面進行水泥硬化,糞尿干濕分離等,明確各養殖戶應盡的職責和義務,促使養殖戶規范行事,使管理者有法可循,對違規者有法可查,保證各項整治措施和要求得以認真貫徹落實,努力形成科學的規范的環保生態型飼養模式。對違規者提出相應的處罰辦法,
3.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以廢棄物“減量化”原則為指異,積極改造現有的畜禽場棚,建成三大收集系統,糞便干物質收集系統、尿液污水收集系統、現有養殖場污染進行綜合整治,削減敏感區域的飼養總量,推行清潔生產和生態化養殖,糞尿采用無害化方式處理,其它散養戶要以外送或聯建沼氣池等治污設施的方式,使無害化處理率達到80%。督促養殖業主要采用科學合理的飼料配方,提高畜禽的飼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飼料中氮的利用率,并積極實施固體和液體、糞與尿、雨水和污水三分離,降低污水產生量和降低污水氨、氮濃度。對已集約化畜禽規模養殖場,應按照規定從嚴管理,從源頭控制污染及污染問題的產生。對微小型養殖戶協調鎮村對其清理整頓,要求業主進行污染治理,對那些難以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養殖條件的應限時關閉或轉產。
4.養殖場要有規模且選址必須合理。
結合新農村建設,養殖場點必須合理選址,盡量遠離城區和居民集中生活區。也可以由鎮村統一協調,將目前的一家一戶松散型養殖模式改為區域化集約型養殖,也可以打破鎮、村、組的界限,建立幾個集中養殖小區,建設共用的污染處理中心,減少一家一戶配套設施投入,減少養殖成本投入。
**市目前已按慈政辦發[2007]120文件,建立了畜牧集中養殖區,市級六部門聯合踏勘同意結合,將目前的一家一戶松散型養殖模式改為區域化集中型養殖。目前,該養殖區占地約**畝,位于牛3家村,進場的養殖戶有6家。該村的養殖戶方江年,養雞養豬養羊,前些年在房前屋后小規模飼養,但由于群眾嫌養殖臭味難聞,鄰里關系日趨緊張,當村里建議其搬遷畜牧集中區養殖,他第一個積極響應,積極利用豬糞喂雞,雞糞羊糞肥魚塘,形成了小型生態循環養殖產業鏈,減少了養殖成本的投入,增加了經濟收入,鄰里關系日趨和睦。
5.加強環保宣傳教育,引導養殖戶發展生態養殖。
畜禽污染整治既關系到農村生態環境衛生改善和畜牧業可持續發展,也關系到農民生活質量的提高,是一項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有機結合的公益事業,要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教育和引導,引導養殖戶科學養殖,采取農牧、林牧、漁牧、肥牧結合等方式,重點建設循環性畜牧業工程,實行生態養殖,促進農村畜禽養殖場環境綜合治理。
篇10
關鍵詞:養殖 污染 措施
中圖分類號:V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3)04(c)-0149-01
1 畜禽養殖污染現狀
任何事情均有兩面性,畜禽養殖業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進步,使畜產品得以暢銷。然而,也給周圍環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畜禽養殖的安置處大多數在城市與鄉村交界或人口比較集中的地區。伴隨養殖業的逐漸壯大,畜禽也慢慢向集約化轉變、養殖區也隨之呈現出城市化現象,畜禽產生的糞便不能夠得到徹底快速的清理;還有農業施肥期間,大量的引進農業藥物的摻雜,很少考慮到糞便的重新利用,久而久之,糞便量越積越多,環境破壞更加嚴重。畜禽養殖業期間,所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包括糞便、污水以及空氣質量的下降。
1.1 糞便污染
畜禽糞便產生量很大,經統計折算,林州市每年畜禽養殖產生糞便量約46.8萬噸,畜禽糞便中又含有很多的有機污染物,畜禽糞便隨意堆放,清糞水隨意排放,極易造成畜禽糞便流失,進入水系。養殖糞便產生量市場計算公式:W=Nqi;式中:W為養殖糞便產生量(噸/年);N為養殖場存欄數(頭、只),qi為養雞、養牛、養豬養殖糞便產生特征排放系數(克/年、頭(只))
1.2 水質污染
畜禽產生的糞尿、畜禽場后期造成廢水很多,經可靠消息透露,林市一年因養殖所造成的污水達660.37萬噸。養殖產生的污水不僅COD、BOD、氨氮濃度較高,較多的病原體、細菌、病毒也出現在了里面,含有大量的病原體的污水深入到地下或地表農田中,將帶來很嚴重的水質污染現象。
1.3 大氣污染
畜禽產生的糞便一旦積壓時間長后,將會發酵,隨之NH3、H2S、氨氣等有害氣體,以上氣體將嚴重造成大量動物應激,對人們的身體健康帶來了很大的傷害。處于不斷擴大的養殖行業,因為糞便長期堆積,不能清除,好多養殖場時常發出惡臭氣體,對周圍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引發的環境和糾紛也急劇增加,約占總量的60%。
2 林州市造成畜禽養殖污染的原因
2.1 畜牧業由分散經營轉為集約經營
我市畜牧業原來的規模小,僅作為一種家庭副業來經營,加之糞便可以得到充分利用,所以污染影響不大。近年來我市畜牧業逐漸轉為集約化,規模較大,所產生的大量糞尿等排泄物如不及時處理,隨時都能對人類和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2.2 規模小、點多面廣、布局不合理
我市養殖場平均規模養雞在1000只左右,養豬80頭左右。大多數畜禽養殖場(戶)選址不當,所排養殖廢物和廢水破壞了周邊環境質量。
2.3 養殖業在我市周邊化造成養殖業和農業脫節
隨著我市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蛋、奶、肉等畜產品的需求量逐漸增多。為了便于畜產品的產、供、銷一條龍的配套,使集約化養殖業由農村、山區逐漸向城鎮郊區轉移,并且呈畜禽養殖業城市周邊化趨勢,造成養殖業和農業脫節,畜禽糞肥不能及時施用于農田而造成污染。
2.4 畜禽養殖廢物無害化處理率低
我市97%以上的畜禽養殖場(戶)均未建有有效的污染防治設施,對養殖廢物未采取有效的利用和治理化處理措施,隨意堆放、儲存,造成流失,形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大。
2.5 農業對畜禽糞便的利用率大幅度減少
我市農業現代化由大量使用有機肥逐漸轉向大量使用化肥,對畜禽糞便的利用率大幅度減少,結果使大量畜禽糞便等有機肥積壓浪費,造成公害。
2.6 獸藥、飼料添加劑使用不當
近年來由于經濟利益驅動、監管不嚴和科學知識的不足,濫用藥物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畜產品的藥物殘留及環境污染。獸藥的殘留,通過人們攝食轉移到人體內,影響人們的健康。另外有害物質通過畜禽的排泄,造成土壤和水源污染,對人類生存環境構成威脅。
3 林州市畜禽養殖業發展的環境保護措施
3.1 科學規劃,合理布局
控制養殖規模,優化整合畜禽分散飼養場(點),建設標準養殖小區,劃定禁養區、限養區和準養區。目前,我市已出臺了《林州市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暫行辦法》,劃定了禁養區、限養區和準養區。
3.2 加強畜禽排泄物污染的控制和治理
目前,針對我市養殖污染現狀,對畜禽排泄物的污染進行控制和治理,主要有以下措施。
(1)深入研究多方位、高層次的污水及糞便消除和清理技術,最大限度控制病原體及病毒對環境及人們的危害,充分將糞便進行合理利用,提高糞便作為農田廢料的利用率,增強養殖業的發展空間和純利潤的獲得,保證環境質量不受威脅。
(2)降低飼料中的礦物質及粗蛋白含量,以達到降低糞便中的氮和礦物質含量的目的。
(3)采取收排污費的方式,能有效地減少糞便不恰當處理和貯存所造成的污染。
(4)采取動物營養性環保措施,包括合理配制飼料;加強環保型飼料的研究應用;加強生物飼料的研究應用;建立生態型畜牧場或“綜合農業”系統等。
4 林州市畜禽養殖業環境污染治理建議
(1)畜禽污染應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吸取畜牧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先污染后治理的教訓,結合實際情況,高度重視畜禽養殖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問題,將畜禽污染的管理納入環境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2)加強畜禽環境污染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強對畜禽養殖場的管理,對新建畜禽養殖場進行環境評價,畜禽糞便、廢棄物處置實行申報制度等。
(3)加強畜禽污染的宣傳教育。要加強畜禽污染的重要意識,貫徹及時處理的必要性,階段性的進行畜禽養殖工作人員的專業管理素養及文化知識的學習和落實,逐漸推薦畜禽養殖行業向農牧結合方向發展,進行全面徹底的清理,避免污染事件的發生。
(4)制定環境污染治理費用的收取原則。因為畜牧業是一個微利行業,環境污染治理是全社會受益,因此可以實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作為“誰污染,誰治理”原則的補充,即環境治理費用由企業和社會共同承擔,既促進畜牧業健康發展又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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