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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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資產證券化于2008年金融危機前在發達國家迅猛發展,而我國的證券化業務起步晚,相關的會計處理原則還不完善,僅有《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用以規范和指導相關業務,而其他交易結構(如企業類、新型交易結構)下的會計處理準則還相對匱乏。因此梳理國內證券化會計處理原則,結合當前我國證券化業務相關會計準則的現狀提出有益建議,對于規范各類別證券化發行行為、完善相關會計準則的制定有重要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一、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設計
(一)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類型
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核心在于“出表”結構,其一般交易結果見圖1,不同的交易結構決定了其采用何種會計處理方式更為合適。以美國為代表的歐美資本市場,具有資產證券化的豐富實踐經驗,并且配備了較為完善的配套法律和規則,形成了與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不同的交易結構。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以下簡稱SPV)是整個交易結構的核心,構成特殊目的機構的組織可以是獨立的第三方機構,也可以是發起人或由其組織而成的資產管理機構,而不同的機構則直接影響到資產的會計處理方式。按照SPV的構成可以將資產證券化分為SPT型證券化和SPC型證券化。SPT是SpecialPurposeTrust的簡稱,該種模式下的發起機構會發起成立資產證券化信托機構,由該信托機構獲得發起機構的基礎資產債權,并向投資者出售信托資產份額獲得資金。信托資產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實質性的轉移,信托受益人不能向原始權益人主張貸款資產的權利,而債權人也不能對該資產向其主張權利。因而,符合“出表”的條件。SPC是SpecialPurposeCompany的簡稱,由原始權益人或者第三方獨立機構充當SPV,如果由原始權益人充當SPV時,資產證券化就不符合“出表”的條件,而如果SPV由第三方獨立機構充當,則可以實現資產證券化意義上的“出表”。按照SPV的作用可以將資產證券化產品細分為現金流型、市值型和合成型。不同產品類型的劃分主要影響到原始權益人對基礎資產的后續影響或控制?,F金流型資產證券化產品模式下的SPV在獲得原始權益人的基礎資產之后,按照基礎資產的優劣發行不同信用品質的債券產品,SPV并不對基礎資產進行主動管理,而原始權益人則具有后續的影響力,此時,資產證券化產品就不能完全實現“出表”。市值型資產證券化產品則不同,SPV具有主動選擇基礎資產的權利,甚至能夠自己建倉選擇原始權益人來組合基礎資產,這一模式下基礎資產的實際控制人是SPV而非基礎資產的原始權益人,因此能夠實現完全意義上的出表。合成型模式是上述兩種模式的組合,在這一模式下,需要采用一定的方式對基礎資產進行區分,按照單個項目具體的交易來選擇確認是否符合出表條件。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類型
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發展時間短,交易結構較為簡單,SPV多由信托機構擔當,SPV并不對基礎資產進行主動管理,而是通過信托合同支付信托對價來取得信托資產。發起機構無需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該資產進行合并,當該資產相關的風險與收益權轉移時則終止基礎資產的確認。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的主體主要包括:發起機構/發起人、SPV(信托機構/受托人)、貸款服務機構等?;A資產的原始債權人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發起人,在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即為發起銀行,其基礎資產為其所擁有的貸款。在確定了基礎資產之后,發起人將該資產交付給特殊目的機構SPV,由其負責基礎資產的交易安排。當前,我國的SPV多由信托公司成立的信托計劃作為SPV,SPV作為單純的交易安排人而不對基礎資產進行主動管理,即多為現金流型資產證券化產品。實際業務中,市值型資產證券化產品在我國尚不多見。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組織或個人成為該產品的投資者/證券持有人。由于我國投資者群體對于資產證券化的認知程度有限,個人投資者購買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較少,目前,多數投資者為銀行、保險公司、券商等機構投資者。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存續期,資產證券化業務產生的現金流是由第三方進行管理的,第三方稱為資金保管機構/資產管理人。資金保管機構/資產管理人負責現金流的核算、管理,將款項按照SPV的要求轉給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并定期出具資產管理報告。而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交易結構中還涉及到信用評級機構、信用增級機構等。其在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中表現的更為明顯。信用評級機構需要對基礎資產進行評估,對現金流進行壓力測試,并對違約情況進行估計,進而對各檔證券進行評級,這將影響投資者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定價。正因為如此,對于部分資產證券化產品,發起機構相關聯的股東或關聯方,或者獨立第三方可以對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或者整個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增級,從而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市場吸引力。
(三)會計處理的視角及基本思路
資產證券化業務一般涉及多項不同的會計問題,會計師事務所針對不同的問題出具相應的意見書。目前我國證券化業務的會計問題主要聚焦在確認、計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等四方面。會計問題產生與其自身特點密不可分,另外發起機構基于多項目開展證券化業務,而在此過程中涉及的不同會計問題就會形成會計處理中的多個視角。因此,“出表”與否,即基礎資產終止確認問題是這類產品核心的會計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擴大試點后,發起機構對于證券化產品可以幾乎不再保留風險報酬,進而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報酬轉移模型的評測達到“出表”;另外,如資產支持票據的交易結構不設SPV,該融資方式以基礎資產的預期穩定的現金流為主要還款來源,主要目的是發起機構希望拓寬除普通貸款及債券融資外新的融資渠道,且仍希望掌控擬證券化的資產所有權。因此對資產選擇合適的計量原則是該類證券化產品核心的會計處理問題,如依照賬面價值后續計量或公允價值計量問題。金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確認、計量、合并及信息披露的處理對應為會計問題處理的基本思路。確認原則是會計處理的核心。由于金融資產不僅分析過往事項的現金流,而且還要對預期事項的現金流進行考量,因此是確認的難點;同時,涉及金融產品的確認終止問題,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22號》進行認定。金融資產的計量是針對其屬性及分類的選擇,通常依據公允價值并嵌入衍生的金融工具。在具體執行中,由于衍生的金融工具含有正履行的合約使得公允價值實現難度較大?;诖?,會計事務所往往利用評級組織對預期現金流測算模型進行綜合評判。尤其是發起組織為促進銷售,要自持部分證券作為新的資產在會計報表中確認,需要多種模型進行公允價值獲取。關于SPV合并,假若SPV控制發起機構,則合并SPV,否則需要把SPV作為獨立主體核算。盡管如此,是否對SPV進行合并仍需謹慎處理,如考慮到證券化產品對發起機構影響力強,僅在財務報表披露不合并SPV信息會影響其目標實現,因此發起機構可設立特殊SPV調節利潤。另外,關于信息披露,國內實踐通常做法是,如果未確認金融資產,則在報表中進行描述。由于證券化產品的后續計量嚴重影響財務比率,因此在報表中是否詳細披露較有爭議,需依據實際情況進行把握。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會計政策選擇
(一)出表動機
證券化出表動機受發起機構性質、資產證券化目的、監管規范度及市場接受度等因素共同影響,這是由發起機構商業行為主動選擇的結果。第一,基于不同的發起機構,企業類機構的資產證券化可使融資成本下降,尤其是對信用評級低的機構,基礎資產被證券化后更利于獲取低成本資金,因此企業類機構希望以擔保融資形式進行資產證券化,傾向不“出表”;相反,銀行類機構對資產數訴求相對低,資產證券化可獲取貸款額度,基于風險資本控制,銀行類機構希望實現“雙出表”。第二,基于證券化目的,大多數機構的資產證券化“出表”可以提高股東利益、利潤或凈資產收益率,降低流動比率或資產負債率,更便于企業融資。而對于金融類機構,資產證券化可盤活不良貸款,提高抵御風險能力。因此就證券化目的而言,發起組織希望證券化資產要在其單獨的負債表外進行確認。第三,基于監管情況和市場接受度,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監管層面要謹慎處理,發起機構要進一步保留業務仍處于蓬勃發展時期,監管層面考慮美國次貸危機等的影響,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仍相對謹慎,便于控制其風險。在市場接受度層面,發起機構自持基礎資產及保留部分剩余收益,使得投資者接受度提高,更利于信用檔次的提升。
(二)不同出表模式下的會計處理
目前證券化存在兩種主要出表模式,一是SPV與證券化資產同時出表,二是SPV不出表而證券化出表。前者通過發起機構設置不附加條件,對基礎資產全部出售,進而實現風險報酬轉移,或利用會計事務所的轉移模型保留少部分次級資產,依然符合國內會計準則相關的風險報酬轉移;后者是發起機構保留大部分剩余收益權,以至于在會計層面不能確認為風險報酬全轉移,因此依據相關規定進一步確認新的負債或資產,而表外的將把分攤及確認支付對價的賬面差值納入損益。
(三)常用數理模型
目前依據我國會計準則,基礎資產“出表”與否在實務中的首要判斷準則為確認基礎資產的風險報酬是否幾乎全部轉移。具體的評價需經過相對嚴格的測評,并最終通過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報酬轉移模型”確認且出具意見書。除此之外,評價機構及主承銷商會相應地設計“證券分層級”及“現金流拆分”模型以配合“轉移模型”共同評價。其中,風險與報酬轉移的比例會較大程度地受“證券分層級”模型的次級比例的影響,另外,轉移模型評價后的“后續涉入法”及“金融合成法”的流程也會進一步地受“證券分層級”模型中的各層次級別及相應的附加擔保條款的影響。
(四)會計披露問題
證券化業務中的會計披露要嚴格遵循銀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披露要求和企業會計準則。其中銀監會對信貸資產類證券化產品發起機構的文件上報有詳細嚴格的規范和窗口指導,相關的發行說明、交易文件及會計意見書等均可通過債券信息網站查詢;另外,銀監會也對企業資產類證券化產品的信息披露進行詳盡說明,投資者可于債券信息網等網站查詢發行說明書、會計意見書、交易文件等相關文件。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證監會和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對披露內容亦有充分說明。到目前為止,財政部對相關發起機構在合并及單獨財務報表中披露SPV并表與否及出表依據等僅作原則性要求。因此,國內發起機構信息披露標準尚未統一。
三、資產證券化產品會計處理業務問題及對策
(一)確認思路的問題及對策
當前國際上對基礎資產進行會計確認的準則中,美國的“金融合成方法”更能真實公正地反映出交易實質,而就使用的便捷度及成熟度而言,“風險報酬轉移”更占優勢。而我國則采用以“風險報酬轉移”為基本并結合國際上的“后續步入方法”及美國的“金融合成方法”的綜合思路,即首先判斷證券化資產是否轉移所有的風險報酬,繼而判斷發起機構的控制權與否,如有則利用“后續步入方法”綜合評判。上述的步驟突出了風險報酬轉移判斷,但風險報酬轉移是基于風險報酬與控制為一體的觀點,這在具體實務中過于理想化,因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由于各種擔保等其他衍生產品,風險回報與控制已脫離。因此,這種綜合思路在復雜證券化產品的確認中將有失公允。隨著我國證券化實務的交易結構不斷發展,當前的綜合性思路需要進一步優化和改革。加強修訂我國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的第23號文件,參考美國FAS165、FAS166相關的會計準則,建立以“金融合成方法”為基礎的確認思路。第一,要進一步補充23號準則中的對于“金融合成方法”的描述性條款,在準則中第九條與“控制”相關的條款前列入其概念,進而凸顯“合約拆分”和“控制”作為確認的評判依據;第二,修改23號準則中第七、第八條,淡化“風險報酬轉移”的核心作用,調整判斷標準為“金融資產已不受企業控制”;第三,關于“控制”的評判依據要在第十條后進行相關條款的增加,此部分可參照美國相關會計準則規定,例如企業破產中被轉讓的資產與企業無關,實現“破產分離”;或者金融資產可以被接受方無限制地轉讓抵押,而該資產發行的證券收益權則可被投資商有權轉讓抵押;亦或者擬轉讓資產將不受企業有效的控制,如在資產到期前企業有回購該資產的義務。最后可根據修改的控制概念及評判依據,并結合上述“風險報酬轉移”的評價進行綜合分析。
(二)分割監管的問題及對策
當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處于多頭監管狀態,這種局面的產生是由于業務中的基礎資產、發起機構及交易結構均屬于不同部門分割監管。另外,基于各類項目的差異性較大,使得統一的準則無法滿足現實需求。這種情況在國際上也是存在的,如在大多數證券化業務發達的國家,也沒有分門別類的會計細則進行對應處理,然而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具有統一的監督組織及完善的市場監督法規。針對我國當前證券化發展的初期,分割監管可以更專業及細化地對相關的產品進行有效管理,基于此,有針對性地、分類制定相關會計細則將更利于會計處理的科學選擇。本文建議分別以基礎資產、發起機構及交易結構為出發點,分類別地進行相關細則的補充。第一,在23號準則中要具體區分基礎資產和發起結構的類型。根據發起機構的不同類型,我國分類監管不同的證券化產品。信托類及銀行類等由銀監會及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并制定其業務類型等規則。財政部可將針對于信貸類資產證券化制定的專項處理意見補充到23號準則中。另外,發起機構為非金融企業的,發行證券化產品的目的在于用低成本拓展新融資渠道,實現資產快速升值,在證券化過程中,此類企業為擺脫負擔往往選擇出售現金流不穩定、質量差的產品。因此,對于此類高風險資產,制定準則機構應出臺有針對性的意見,把控SPV出表細則。簡而言之,將稅務總局、財政部、證監會等編寫的有關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等相關規定,如《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按照基礎資產及發起機構的性質分類編入23號準則中。第二,根據交易結構的不同編寫指引?;谖覈斍皶嬚咝蝿?,根據基礎資產和發起機構的差異性來制定差異性會計準則時間成本較高。而交易結構的不同可以體現出不同的出表動機,因此,當前可先根據交易結果制定會計指引。交易結構主要通過“自持”及SPV體現,當交易為“主動管理型”產品時,SPV具備對基礎資產的實際控制權利,SPV與基礎資產“雙出表”應被確認;當交易為發起機構可關聯控制權的信托發行類產品時,SPV一般不能“出表”。另外,當交易為發起機構有一定比例自持的產品時,可對基礎資產分為三類規范,即“出表”、“不出表”及“部分出表”。綜上,國家財政部等部門可根據SPV自持比率及基礎資產的控制實質,專門補充編寫相關的指引,尤其對擔保、贖回等條款設置進行會計處理規范。
(三)數理模型的問題及對策
當前我國數理模型的指導開發不夠充分,并未形成統一標準。各中介間的交流少,且過分保護重要模型的開放,進而使數理模型在開發上難以一致化。另外,風險報酬轉移模型考量中假設及方法較為隨意,且在實務中未明確規定具體的計量指標,導致在不同的規則和假設下,數理模型本身的異質性會產生不同的結論,但客觀計算“風險報酬轉移”比例在實務中十分必要,盡管這一比例不能刻板將“幾乎所有”等價于“轉移比例90%”進行評價。事實上,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仍處于初步快速發展階段,在相關部門對梳理模型的有效指導開發下,信息對稱性可在會計確認中有效提高。針對當前證券化業務發展的新形勢,相關部門和機構應對指導性數量模型設計進行研究,盡快形成一致性規范,尤其是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及國內開展證券化業務較多的大型事務所應盡快著手進行。不可否認的是,證券化業務形式多樣復雜,任意單獨的參數或模型都不可能涵蓋全面,甚至發起機構會根據某一模型在設計產品中進行人為操縱,如刻意改變機構自持比例,進而從表面上看似乎“剛好”滿足條件。鑒于單一數理模型自身的局限性,改進措施為盡量設計相對復雜的模型,既能更全面地涵蓋業務的種類,更能有效監督發起機構操縱套利。具體判斷原則的規范要等待進一步的標準完全制定,監管機構也要更為嚴格地監管交易實質。從具體操作上分析,財政部與注冊會計師協會要對我國具備證券業務資質的事務所提供窗口指導及專門培訓,對事務所中不同的轉移模型進行一定程度的參數規范,進一步提高模型間的可比性。
(四)會計相關信息披露的問題及對策
關于會計信息披露準則,國際上及我國均對風險信息披露做出要求,如國際準則要求,對由證券化產品發行引起的發起機構風險的信息進行詳盡披露,國內準則也明確指出企業要對各類金融風險相關的信息進行披露,而對于風險外的信息描述未做披露要求。盡管風險信息外披露會提高發起機構的成本,但考慮到金融危機中全球證券化業務的教訓及整條市場信息鏈的公開投入產出比例,披露風險外信息能降低由于低信息流通而產生的高交易成本,更有效的促進證券化市場規范快速發展。2008金融危機與會計規范的導向性相關。當時的金融危機產品為房地產貸款等基礎資產再證券化,而國際及美國會計準則委員會過于強調公允價值在金融計量中的權限,未對再證券化產品信息披露及SPV合并做出明確嚴格的要求,進而導致為凈化會計報表而出現的大量的大風險資產,這些高風險未采取足夠的警示提示或平衡足夠的對價。當前我國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主要有兩項原則,一項是不同類別證券化產品的主管機構各自的披露規則;一項為37號會計準則中的財務報表附錄的要素性披露,其中第一項操作性更強,但各機構還未對信息披露進行細則統一。雖然再證券化產品在我國明確禁止,但是基于我國證券化產品的監管及發展經驗不足,應相對保守謹慎地制定會計準則,并具體要求披露風險外信息,進而及時把控會計處理中對金融市場產生的一切可能風險。具體而言,應加強證券化產品風險外信息披露的相關規范要求,如在37號會計準則中增設“會計信息披露指引”,發起機構需按增設的“指引”要求在當年財務報表附注中對披露信息進行列示,應著重列示產品的交易結構、事務所對交易結構資產“出表”的評判依據,并且提示模型局限性對會計信息處理的風險。四、結論目前,我國快速發展的多樣化資產證券化產品進一步推進了國內會計實務處理的實踐性發展。本文重點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中會計處理的基本規則,包括交易結構設計、會計處理思路、出表動機及信息披露等,并結合自身實際,對當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實務中的缺陷逐一進行分析及提出相應建議,從而對各類別資產證券化的發行進行規范,并推動完善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準則的制定。
參考文獻:
篇2
關鍵詞:銀根緊縮;國資資產證券化;發展訴求;策略研究
JEL分類號:R5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6-1428(2011)11-0021-04
一、“銀根緊縮”政策對我國地方政府GDP增長的影響分析
在幾十年潛移默化的思想觀念和考核體系中.GDP增長速度和總量似乎已成為衡量各級政府政績的核心指標。政府以單純追求經濟的高速增長來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作為政府公共服務的唯一職能.以GDP增長幅度作為衡量地方政府及其官員政績的主要標準,甚至形成了所謂的“GDP政績崇拜”。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國已經進入工業化中后期和城鎮化進程加速推動的十二?五時期,地方政府要發展經濟.實施重大項目建設,改善當地民生就必然需要較高的GDP作為“支撐點”。
由于GDP仍然是我國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支撐點”,也仍然是衡量各級政府政績的核心指標,所以,十二?五時期,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將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沿襲以往“以政府投資為主導,以行政運作為主線”的發展思路來決定社會資源和資產的配置去向。這樣,地方政府對投融資和金融的依賴性仍然存在。
由于中央銀行通過大幅度提升銀行準備金率和多次提高基準利率以達到緊縮“銀根”和抑制流動性過剩的目的,從而實現國家從整體上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的要求。使得對地方政府正在實施的“大項目帶動大投資”的關鍵戰略和GDP政績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具體表現為:首先是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收入明顯減少。地方政府的土地財政收入主要是土地出讓金的收入。根據中國指數研究院對全國130個城市的數據監測顯示,2011年上半年,全國130個城市土地出讓金2011年與2010年同期相比下跌了5.5%。其次是地方政府的民生工程大批量開工而資金吃緊。以中央政府2011年施政舉措中的保障性住房為例。保障房所需要的投資在1.3萬億元到1.4萬億元之間。中央財政預算擬安排補助資金1030億元,其余1.197萬億元(約占總投資的90%)的資金需要通過各種途徑配套解決。如果地方政府配套的資金跟不上,將成為制約保障房建設的關鍵問題。但事實上,許多地方政府的財力已經捉襟見肘,加上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已超過10萬億元的債務,不堪重負的地方政府財政更是舉步維艱。
二、我國地方國資證券化的發展訴求與成效分析
(一)我國地方政府推行國資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訴求
在地方政府所掌控的資源當中,除了土地和礦產資源之外,國有資產既是一張比較順手的“好牌”,也是一張效益和效率并存的“王牌”。因此,推動國資整合和國資證券化無疑成了地方政府實現直接融資的首選途徑。同時,從近期的發展目標看,國有資產證券化改革有助于改善國有企業治理結構,提高國有經濟的質量、效益和效率;有利于各類投資者通過購買國有企業的股票、債券、信托及理財產品,享受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及其增值所帶來的投資收益,而地方政府通過資產證券化途徑實現直接融資,可以化解當前的財政困境,滿足民生工程等一大批項目的資金需求。從遠期的發展目標看,國有資產證券化決定著國有企業整體改革的成敗,決定著地方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成敗,關系到地方政府調控經濟的能力和控制國有經濟發展的影響力,也關系到國有經濟整體實力和核心競爭力的提升。所以,地方政府推行國資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訴求歸根結底就是一種價值創造過程。即:地方政府通過國資資產證券化首先要能夠實現資源有效配置或具有流動性,即要價值發現;其次要能夠滿足政府直接融資或者具有變現性,即要價值實現。面臨央行加息和貸款收緊的雙重壓力,地方政府將會通過國有企業整體上市融資、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減持已上市國有企業的股份進行套現來籌集資金。
目前,上海、重慶和廣東實施國資證券化的實驗與成效也表明,國資證券化在增強國有企業融資能力、放大國資控制能力、搭建國資進退出平臺、提高國資效率、加大公眾監督力度以及促進股權激勵制度優化等方面有著獨特的優勢,尤其是利用市場發現價值的功能促進國資的保值增值。促進了國有資產與社會資本的對接。總之,地方國資通過證券市場重組整合。最終實現國有資產證券化乃是大勢所趨。
(二)當前我國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成效分析
以國資資產證券化走在全國前列并已初具成效的上海、重慶、廣東為例。
根據2009年統計數據,上海市地方國有資產總量為12596.79億元,全國第一,占全國國資總量的1/10,占上海國民經濟的1/4。2011年1至8月,上海市已實現國資證券化率34.5%的目標,同時實現利潤總額605億元。按照上海市國資委“十二?五”時期的整體工作思路,“十二?五”期間上海國資90%以上的產業集團將實現整體上市或核心資產上市。目前,上海推進國資證券化的基本路徑除了推進整體上市外,還有通過“合并同類項”實現分板塊上市、跨集團重組、推進IPO等方式。根據安信證券的統計和研究,在過去5年內,進行過各種重組的37家上海國資企業平均取得了17%的超額收益。
重慶市提出,到2012年,重慶上市公司的總市值要達到8000億元左右,適宜上市的市屬國有重點企業將全部上市。為此,重慶市確定了國資證券化改革的四種主要路徑:一是上市融資。重慶市擬定了首批10個企業集團整體上市。二是私募股權融資,以避免國企都去擠公開上市的“獨木橋”。三是利用收益權信托、市政收益權債券等方式對高速公路收費權、供排水收費權、房地產信托等存量國有資產證券化,籌集現金投入再發展。四是加快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積極籌備區域性場外柜臺交易市場及家畜產品遠期交易市場。
廣東省提出,力爭到2015年末,新增20家國有控股上市公司,80%以上集團至少控股1家上市公司,證券化率突破60%。廣東國資證券化思路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省屬國資吸收市屬國資,借殼上市。其次是學習央企和其他省區市的經驗。如通過定向增發方式注入優質資產、吸收合并、資產置換及出售等方式,提高國有資產的證券化水平。第三就是IPO。省廣股份上市是近年來廣東省國資自己推動優質資產上市的一次成功嘗試。
三、我國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策略與前景展望
(一)我國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策略
可以預見,未來地方國有資產的運營和收益將會在地方政府財政中扮演著更加重要的角色.而且最終會接力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積極財政”的主渠道和錢袋子。伴隨著“銀根”緊縮和國有商業銀行逐步淡出中
國地方政府的“積極財政”之后,地方政府的融資結構已在逐漸發生變化,推進國企重組整合、鼓勵國企上市融資、提高資產證券化率等已成為地方政府主要的直接融資渠道。而地方政府主導的國有資產證券化既能夠滿足傳統產業升級以及戰略型新興產業、創新企業和現代服務業發展的投融資需求,推動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也在客觀上降低了地方政府的融資成本.同時為以銀行信貸為主的間接融資體系降低了金融風險。保證了新增貸款規模增長速度明顯下降并間接地降低了廣義M2的總體增長水平。在這一背景下,我國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策略是:
首先,拓寬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渠道,實現直接融資。具體包括國有企業上市融資、國有企業上市前的私募股權融資、國有企業收(益)費權等權益性資產證券化融資、地方金融機構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存量資產(存貨、應收賬款等)證券化融資等。積極探索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資產證券化、地方政府行政及事業機構經營性資產證券化、地方政府國有資源(礦權、產權)證券化的融資渠道,實現直接融資。
其次,健全地方性金融體系,服務于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完善的地方性金融體系能有效聚集、配置金融資源.大力發展屬于本土的地方性金融體系已經受到了各省(區、市)委、政府的高度重視。而地方政府出于本地區經濟利益的考慮。把追逐金融資源的占有規模壯大金融體系作為其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首選政策。
第三,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滿足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要求。我國國有企業的困境在很大程度上在于存量資產的僵化和增量資產的不足,資產證券化最大的功能就在于提高資產的流動性。要使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順利推行,就必須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的多層次資本市場,以滿足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交易要求。這就要求必須進一步優化資產市場結構,建立一個結構均衡合理高度完善的資本市場,做到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協調發展,債務市場與股權市場互為補充,發展市場與交易市場緊密銜接。并加強監管,規范運作。
第四,培育合格機構投資者,使其成為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投資主力。機構投資者的參與是繁榮整個資本市場的關鍵。由于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后勁不足,造成了證券市場的不規范運作,也影響了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速度。目前,在國內A股市場上,實際控制人為地方國資委或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有622家.市值達到約2.7萬億元。因而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會吸引一些實力雄厚、運作規范的機構投資者參與進來。在強化金融監管體系的前提下推動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逐步向保險、社保、住房公基金、國家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開放。
第五,推動地方國有企業向“平臺化”發展,增強其綜合實力。從全國范圍來看,很多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被賦予了金融控股、產業發展、國資經營和土地一級開發等職能,在地方政府投融資體制改革中依舊發揮著工具、平臺、杠桿的作用。因而在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很多地方國有企業擔綱了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的角色,通過行政協調和市場運作獲得了優質資產和項目資源,推動了國有資產資源向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和優秀企業家集中,多種途徑增強了國有企業的綜合實力。而地方國資委的工作重心從過去的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逐步轉向國有資本調整和運營,也助長了地方國資“平臺化”趨勢。
(二)我國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的前景展望
首先,資產證券化是國家發展戰略的融資平臺。通過采取政策性政府信用增級措施,資產證券化可以在相對發達的地區和相對落后的地區之間建立起一座橋梁,以幫助相對落后地區實現市場化乃至全球化的直接融資。從國外的發展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既是化解銀行信貸和政府債務的一種避險工具,也是連接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的一個金融工具。
其次,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將引導地方政府經濟活動逐步由產業經濟時代向資本經濟時代轉變。資產證券化作為直接融資的債券類金融創新工具。目前已經成熟的國內外資本市場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它的出現改變了金融市場的發展格局,也改變了地方政府經濟活動的發展思路。在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浪潮的沖擊下,包括各類地方國有金融資產,以資產證券化方式進入資本市場,參與資源在全社會的優化配置,促進了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的有效對接,滿足了地方國有企業產能擴大和規模擴張的投融資需求,適應了地方政府經濟活動的要求。同時,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也實現了資本與資產之間的交易.使得地方政府在經濟活動中不僅要掌握產業運營的規律還要掌握資本運營的規律,以適應資本經濟時代的發展變化。
第三,國有資產“社會化”將成為地方國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主題,實現發展成果由投資者所享有的目的。區域振興規劃實施、保障房建設等都面臨嚴重的資金缺口,要解決資金供給的問題,地方政府融資仍然要發揮較大的作用。通過地方國有資產證券化途徑來提供資金來源,推進區域振興規劃實施和保障房建設。從社會化角度看,地方國資將不再僅僅是地方政府的“錢袋子”,更多的是投資者所享有的“社會財富”。作為股東,投資者通過購買股票、債券等享受地方國有資產及其經營所帶來的收益,同時他們還多了一張在地方國有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大量社會隱含財富正在被重新分配的入場券。他們持有的不僅僅是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更是一張社會財富重新分配的有效憑證。
第四,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進程將會推動地方國企金融創新,產融結合成為地方國資發展的新趨勢。目前,以地方國資資產證券化為主要特征的地方國企金融創新,已主要集中在金融、地產、核心產業和交通四大領域,這既是實現地方國資實施產融結合的主要領域,也是地方政府經濟活動的主要根基。因此。對于地方政府而言,無論是產業投資金融還是金融支持產業,都會加快資源的轉化率和資金的流動性并能產生良好的協同效益,也會擴大地方政府對金融資源的占有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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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有助于處理不良資產,對金融資產優化配置
通過對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的方式,能將長期貸款轉換成現金或債券,有助于增強流動性及其管理,加快處理不良資產的速度,使資產管理公司提高處理不良資產的積極性、主動性。與此同時,資產證券化是以追求預期收益為目標的一種融資方式,對證券化政策的預期收益將直接決定資金的流向,原始權益人的資信水平的地位將退其次。由此實現了資產層面上的競爭,通過資產證券化能夠將優質和劣質資產在獲得資金支持的差異方面突顯出來,其結果就是資金必然流向優質資產,在資產之間無疑會形成優勝劣汰的形勢,最終優化金融資源配置。
1.2有助于推動企業和金融機構深化改革
長期以來,在銀行不良資產中國有企業占了相當大的一部分,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將會給國有企業卸下沉重的債務負擔,讓它們從債務中解脫出來,同樣也促進企業創新融資機制,改變傳統融資方式。對于金融機構來說,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初級階段,將會給以銀行為首的金融機構帶來嚴峻挑戰,甚至會造成一場危機。但是伴隨資產證券化的不斷深入發展,在證券化的潮流中銀行等金融機構已經逐步成為主力軍。隨著時間的推移,金融機構將逐漸以信息與服務中介來代替傳統的融資中介。
2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
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還處在初級階段,其發展是在上世紀九十年代,是在借鑒國外經歷的基礎上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發展起來的,在這十幾年的發展道路中,雖然我國政府大力推動證券化市場發展,取得一定成效,并且該項創新金融工具日漸成熟,但它作為一項創新金融工具的本身就具有一些缺陷,所以在實踐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2.1缺乏完善的資本市場體系
首先,缺少投資主體。需求是新的金融工具是否能成功推出的關鍵。因此資產證券化需要穩定的資金供給,或者說需要有對資產證券的穩定需求——證券投資者。在金融市場中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一同構成了需求主體。因資產證券化本身的復雜性,對于這種金融工具個人投資者要想充分認識還需要一定時間,只有在保證資產支持證券能達到一定收益水平時,他們才愿意積極參與其中。因此在資產證券化起步階段,只依賴于個人投資者不可能實現市場規?;?,這就需要機構投資者的參與。但當前我國的法律嚴格限制機構投資者準入,所以因我國各項政策限制,當前投資者以個人為主,機構投資者很少,這就形成了需求不足的問題。其次,資本市場存在的體制障礙。當今我國實施的是證券業、銀行業、信托業及保險業分業經營管理的制度。資產證券化是一項創新金融制度,它提供給發行人的金融工具是靈活多樣的,但現實中金融工具的不同在我國就有不同的管理,人為將其分割成不同的部門,給資產證券增加了不少發行障礙。
2.2缺乏監管體系和法規監督
對資產進行證券化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涉及到金融機構、債權和債務人、廣大投資者及信托機構。在實際操作中會設計到多方利益,所以必須要制定出相應的法規政策給予保障,以及有效監督運行過程,而目前我國實施的資產證券化才剛起步,缺乏相關完善的法規體系對其運作進行規范?,F有的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證券發行、對證券化資產進行破產隔離、二級市場的轉讓流通及監管等方面。我國現行的有關立法沒有針對資產證券化的專業性法規對其收益來源和分配、證券化資產進行組合、從業單位的組織形式等方面實施嚴格規范,從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2.3中介服務機構存在缺陷
中介服務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市場主體,其發展狀況對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起到積極的作用,而它也同樣存在著急需解決的問題。首先,中介服務機構的質量偏低。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需要健全的中介服務機構。資產證券化由其自身復雜性決定了會涉及到很多中介服務機構,主要有信用評級機構和資產評估機構等。但是當前我國缺乏有實力的中介服務機構,它們資質水平不夠,整個證券評級行業運作缺乏規范,評估標準沒有形成統一。評級機構很難獲得投資者認可,評估機構的公信力不高,難以做到公正客觀的評估,我國在實施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中受到以上問題的嚴重制約。其次,缺少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專業人才。資產證券化涉及面較廣,它是一項程序復雜、專業化程度高及技術性強的融資工具,涉及到各方面專業知識,如金融、財務、法律、證券、評估、房地產等專業知識。掌握大量資產證券化相關專業知識的專業人才是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前提。但因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才剛起步,缺乏經驗,再加上人們對掌握實際操作水平和相關理論知識有限,導致我國當前在實施資產證券化方面嚴重缺乏專業人才,這當然成為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原因。
3應對我國資產證券問題的建議
3.1加大發展資本市場的力度
通過加大消費信貸業發展力度,逐漸擴大我國汽車和住房抵押貸款等消費貸款,用有效資產作為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保障基礎,并且使其規范化和標準化。鼓勵一些擁有穩定現金流量的大型企業先行試點資產證券化業務,如電信、電廠、石油、高速公路等企業,給企業直接融資創造新的渠道,這樣就可以降低企業財務成本。進一步加大發展資本市場的力度,大力培育和發展機構投資者,在監管得到進一步強化的基礎上,適當調整某些法規政策,逐漸向商業銀行、養老基金、信托基金及保險基金等機構投資者放開資產證券化市場,積極推動機構投資者參與其中,并且讓投資額度逐漸增加。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規范、安全、高效的市場體系,以便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參與其中。國外成熟市場的發展歷程表明,機構投資者擁有強大的需求,如果沒有機構投資者參與到資產證券化市場中,資產證券化就難以形成規?;?。所以大力培育與發展機構投資者,能為實施資產證券化提供長久穩定的資金來源,對其發展意義深遠。在我國實施證券化中,應把培育投資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視為一項重要使命,應調整相關法規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制度保障,從而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成長環境,以便保障他們投資行為的可行性、合法性。
3.2建立健全有關法規政策,強化操作中的監督
借鑒國際成功經驗不難發現,很多國家、地區都頒布了各自相應的資產證券化法規條例,為發展證券化業務提供基礎保障。我國也應該依據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具體操作要求,并結合金融市場的特點頒布相關資產證券化法規,同時要及時合理的修正現行的與資產實施證券化中存在沖突的法規。除此之外,應當提高相關交易中的監管水平,保障債權人和投資者的利益。進行的監管主要有:有效監管資產證券化發行、交易,監管資產轉讓機構,監管第三方,監管證券化的資產,監管融資結構等。
3.3大力培育和扶持中介服務機構
明確中介服務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的地位,中介服務機構需要強化獨立性,在資產證券化中理清各個環節。在資產實施證券化中,在合同內應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中介服務機構在其中的作用,評級服務機構應按照國際規范對評級的內容和標準做出嚴格規定。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行業在我國一直是薄弱的環節,這就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制定出相應的規章制度對中介服務機構的運作進行規范,中介服務機構要嚴令禁止信用評級中的弄虛作假。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是一項高難度的金融活動,它涉及到金融、法律及會計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要想成功實施資產證券化必須與中介服務機構加強合作,這就需要積極采取相關優惠政策給予中介服務機構大力扶持。雖然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尚處起步階段,但發達國家相對成熟。所以可以從發達國家引進既具備豐富實踐經驗,又有大量專業知識的專家幫助我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推動資產證券化在我國能盡快發展起來。另外,通過一些專業化的培訓機構對現有人員加大培訓力度,培養一批涉及資產證券化的基礎人才和高級專業人才,以便提高從業人員的整體水平。
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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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防范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美國,美國是全球最大的資產證券化市場,其產品類型也非常豐富。中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起步較晚,2005年被認為是“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后因美國次貸危機爆發而暫停業務,2011年重新啟動,并在2014年對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改審批制為備案制,資產證券化業務蓬勃發展,受到越來越多融資者的青睞。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管理現狀
資產證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ABS)是指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獨立的未來現金流入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并依托該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的結構性融資活動。如信貸資產證券化,物業費、水電費、公園門票收入證券化,企業應收賬款證券化等。華爾街有一句名言“如果你有一個穩定的現金流,應將它證券化”??梢娰Y產證券化業務的實質就是依托未來現金流發行的證券。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采取兩條路線:根據監管方的不同,形成以證監會為主導的企業資產證券化模式(即證監會模式)和以央行、銀監會為主導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即銀監會模式)。兩者的區別主要在于:一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單位是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監管單位是證監會。二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是企業所有的收益權、債權資產等。三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市場是銀行間債券市場,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后,優質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可在交易所上市交易;企業資產證券化的發行市場是交易所市場。四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專項計劃發起機構是信托公司;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專項計劃發起機構是證券公司或基金子公司。
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關鍵流程
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項結構性融資活動,不同于普通的信貸行為,業務流程環節相對復雜。在我國改審批制為備案制和實施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之后,資產證券化產品品種日益豐富,但關鍵流程實質差別不大。
(一)選定基礎資產
基礎資產是指企業用做資產證券化發行載體的財產或財產權利,可以是單項財產或財產權利,也可以是多項財產或財產權利組成的資產池。應具備的條件:一是基礎資產能在未來產生可預測的現金流。二是企業對基礎資產擁有真實、合法、完整的所有權。三是基礎資產可合法轉讓。四是基礎資產具有獨立、真實、穩定的現金流量歷史記錄。五是基礎資產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益,有關合同應當真實、合法,未來收益金額基本確定。目前,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證監會實施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負面清單里面的資產不實施證券化,如礦產資源開采權收益等就在負面清單范圍內。這個清單會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或其他實際情況進行動態更新,審計應關注清單內容。
(二)設立SPV隔離風險,同時真實銷售基礎資產給SPV
特殊目的載體(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是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計劃管理機構,SPV必須具有法律上以及財務上的獨立性。同時作為不破產實體,在資產支持證券尚未清償完畢的情況下,SPV不能進行清算、解體、兼并及資產的銷售或重組。原始權益人與SPV之間不存在收益風險關系,即使原始權益人破產清算,SPV不被列為清算資產,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與股東均不能對證券化資產提出或行使追索權。這有助于保護投資者的權利,因此原始權益人需把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給SPV,將與該資產相關的全部風險與收益轉讓給SPV,實現資產出表融資。
(三)增信措施
增信措施是資產證券化業務提高資產信用等級的方式,主要分為內部增信措施和外部增信措施。內部增信措施主要有優先次級的分層結構、超額覆蓋、儲備賬戶、回購條款、差額支付承諾等;外部增信措施包括第三方擔保、流動性支持、保險、信用證等。審計視角下應更關注這些增信措施的可靠性以及擔保機構自身的信用情況等。
三、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實施,可以提高金融機構或是企業的流動性,降低資產負債率,所以資產證券化業務市場越來越大。但資產證券化業務是一把“雙刃劍”,在作為金融衍生產品的同時還需防范業務對投資者或監管者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穩定性帶來的風險。
(一)信用風險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在于未來現金流,而未來現金流是由基礎資產帶來的,所以基礎資產的特征和風險對于證券的信用風險影響巨大。1.應收賬款類的債權基礎資產對信用風險的影響。首先,應收賬款的期限一般較短,不確定性較大。循環期內,SPV回收的應收賬款現金流在支付完投資者利息后,不會支付證券的本金,而是再購買新的應收賬款;而如果在循環期觸發信用事件(如應收賬款壞賬增加、原始權益人破產、發起人資產重組等),就有可能提前結束循環期,進入攤還期,而此時的資金有可能已經用于購買新的應收賬款而不在托管賬戶中。因此,采購循環結構中的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的業務信用風險具有不確定性。如購房尾款類應收賬款,以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購房尾款作為基礎資產,大多涉及循環結構。同時由于監管政策、銀行審批流程、貸款截留等原因,這類基礎資產的不確定性更大。其次,應收賬款的回收不能與發起人完全隔離,發起人的信用等級對證券的本息償付會產生影響。主要是因為投資者基于應收賬款的收益仍依賴于發起人的持續經營能力。如企業經營產生的貿易類應收賬款,這類應收賬款的回收和企業的持續經營、風險控制息息相關。2.收益權類基礎資產對信用風險的影響。收益權類基礎資產品種比較豐富,比較常見的有公園、景區等門票收費權、城市基礎設施(電力、熱氣等)經營收益權、特定項目或資產如PPP項目、房地產等收益權。這些基礎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賣出后,收益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如果這部分收益占總收益的比例較大,那么如何保證原始權益人對于持續經營的關注,在原始權益人已經將收益權和風險轉讓、持續經營動力下降的情況下,不會產生道德風險。如果經營業績下降,將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收益,所以收益權和經營權相分離,對于證券信用風險的影響值得關注。
(二)交易結構風險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普遍采用的是由原始權益人“代持所有權”的交易模式,即原始權益人把基礎資產通過證券化的方式出售,后續基于資產的債權或是收益權帶來的現金流入仍由原始權益人先代為收取,經其過手后,把現金流入轉入資產證券化的收益托管賬戶。因為對于基礎資產的對手方,如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通常情況下信貸資產的債務人并不知道原始權益人把這部分資產進行資產證券化出售;此外原始權益人在后續維護、資金收取方面可能比外部機構更為專業,所以通常采用“代持所有權”的模式。在“代持所有權”的模式下,審計人員要準確判斷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一般來說,發起機構將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通常95%及以上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即可確認該項資產終止,將該項資產從資產負債表移出,同時將賬面價值與所收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另外,發起機構與該項資產實現了破產隔離,或者SPV按合同約定能夠單獨將該項資產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關系的第三者,且沒有額外條件對銷售加以限制時,應視同發起機構放棄對該項資產控制,確認出售該項資產,并將賬面價值與所收對價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只有“真實銷售”實現了,才能把相關資產出表,否則就是違規確認資產銷售出表,不符合會計計量原則。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結構中,參與主體較多,包括原始權益人、發起人、管理人、承銷機構、服務機構、評級機構、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審計人員還需關注這些機構在市場上的聲譽情況及其歷史上有無違約或違規情況披露等。這些機構如果履職到位,對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控制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監管風險
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金融衍生產品,其自身具有很強的杠桿功能,能夠創造極大的流動性。在金融監管滯后的情況下,這些工具的杠桿功能容易被金融機構不當利用,造成各種風險暴露。如當銀行能很容易地將資產證券化時,為獲取利益不斷擴充信貸規模,可以將貸款打包出售給SPV,再次擴充信貸規模,從中賺取價差和費用,如此循環,將導致信貸擴張。而信貸的擴張將創造市場需求,如果是房地產市場,住房抵押貸款的擴充所創造的住房需求并不是有效需求,而是被夸大的需求,一方面造成房地產市場供不應求的假象和房產價格持續上升的局面,另一方面使居民實際當期收入對住房購買決策的約束減弱。但如果政策導向引導得好、監管到位,將釋放的流動性投向實體經濟或其他消費領域,則會刺激市場的積極性。此外,不良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可以降低不良率,提高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但是如果商業銀行大規模通過這種方式降低不良率,那么對于外部監管或投資人來說就無法掌握真實的不良資產數據,造成信息不對稱。監管部門對于不良數據應制訂能真實反映業務數據的報送口徑,嚴格監管不良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對央企的考評指標中包含應收賬款回收率、資產負債率等指標,而企業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資產周轉率等,這就導致許多企業利用資產證券化來完成考核指標,但這是建立在一定代價之上的。如2016年年末中國建筑的報表顯示,當期期末實現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1070億元,其中420億元是通過金融資產轉移進行確認的,同時該業務是真實的出表業務,但在出售應收賬款的時候,財務報表顯示存在折價損失16.87億元。如同金融機構一樣,企業過度利用資產證券化,也是監管者需關注的問題,應防范由于監管不當或監管不到位帶來的風險。
(四)新準則下會計核算風險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金融工具(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9FinancialInstruments)核算的會計準則,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制定,我國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新準則下,金融工具由“四分類”變為“三分類”。按業務模式與現金流特征分為三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分類規則如圖1所示。新準則對投資資產證券化業務機構的會計處理提出了與以往不一樣的要求,因此會計人員要仔細研究準則,結合自己投資證券所簽定的合同特征和現金流特征來判定所持證券應該放入哪個科目核算、投資收益如何核算等。比如,企業持有的是風險自留部分的次級債券,合同條款一般不約定償還固定收益義務,沒有穩定的可預測現金流入,那么通常情況下要放入“以公允價值計量其變動計入損益”科目。對于優先級債券,則要仔細分析其合同簽訂情況和現金流特征再做出判斷。投資核算正確與否直接關系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金融機構持有的金融資產按新準則要求進行核算,對于其資產和利潤都會帶來巨大影響。
四、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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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金融監管;宏觀效益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概述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與世界金融市場的接軌,面對國際金融行業快速發展和完善的發展布局、結構和管理模式,我國的金融機構也積極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開展業務以尋求發展的契機。開發新興業務是銀行間的競爭之策,而資產證券化作為新興業務受到國內外銀行的關注,資產證券化也必將成為國內外銀行發展的核心業務,更是我國投資銀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即期流動性但是可以帶來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銀行的貸款或者是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形成資產池,并依托其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買賣的有價證券的一種融資活動。資產證券化目前的發展,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中的中介服務問題
我國資產證券化中介服務存在問題。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度。資產證券化業務要涉及多家中介服務機構,如: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等。就我國目前而言,會計師事務所和投資銀行行為較規范,但資產評估和資信評級相對較落后。資產評估中主要存在如下問題:評估管理尺度不一、政出多門;機構過多過亂,業內秩序較混亂,存在同業不正當競爭現象;重復收費。資信評級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機構信譽及獨立性差;投資者對資信評級機構認識不足。
(二)資產證券化供給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可投資金融產品供給不足。全社會絕大多數金融資產聚集在銀行業,大部分融資通過銀行體系進行,資本市場上的金融產品無論是品種、還是規模都嚴重滯后于經濟發展的需要。此外,資本市場中債券市場較股票市場發展更為滯后。債權類金融產品是一國金融市場的重要構成部分,尤其長期債券是投資者進行長期穩健投資的主要工具。缺乏債券產品,投資者將無法按照風險收益匹配的原則對其資產進行有效配置。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融資方式,需要穩定的資金來源或資金供給,也就是需要比較穩定的對于資產證券的需求,即證券投資者。而在我國,由于各種政策的限制,目前投資者主要是個人及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存在著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
(三)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
稅務問題是資產證券化必須妥善解決的問題,因為稅收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鏈條中,直接決定了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因此,成為影響證券化效率的關鍵因素。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稅務主要涉及三個環節:一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轉移到SPV機構;二是SPV機構作為證券發行證券之后經營證券化資產時是否作為證券主體繳納稅金;三是投資者是否作為納稅主體繳納稅金。而投資者在資產證券時所應繳納的所得稅并非因資產證券化的特別結構安排而產生的費用,因而非本文所討論問題。
其一,發起人的稅收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發起人如果將一項資產轉移到SPV機構后,構成真實出售,則該項資產就將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剝離,所得轉讓收入成為發起人的一項收入,進而將有相應的稅收問題。
其二,SPV機構的稅收問題。目前在我國現有的框架下,可能成為SPV機構的有兩類,一類是經過中國銀監會批準的機構,另一類是信托投資公司。發起人將證券化資產轉讓到SPV機構,只是為了與發起人的資產相隔離而進行的資產流轉,與一般資產的流轉有區別的。對這種只是為發行資產證券所進行的特殊的資產的轉讓行為,因其與真正的資產存在實質的區別,如仍需繳稅實質上是重復納稅。
三、我國正確推行資產證券化的幾點建議
對于我國目前的經濟現狀,資產證券化不僅有利于盤活不良資產、解決銀行資本充足率問題,還有利于投融資體制的改革。但是,任何金融創新工具都有利有弊。要確保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和問題進行深入的分析和防范。
(一)建立規范的中介機構, 加強相關配套環境和服務機構的建設
大力規范發展國內中介服務機構。中介服務的質量和中介服務在國際上的聲譽,是我國推行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問題,是促進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條件。在這其中,資產評估業和資信評級業是明顯的薄弱環節。在完善資產評估和資信級業務的政策上,應逐步建立一定的規范框架,并建立統一的標準體系。大力培育中介服務機構,并加強監管資產證券化是一項高度復雜的金融活動,涉及會計、金融、法律等多個領域的專業知識。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的順利完成離不開多家中介服務機構的通力合作。因此,我們應該積極采取政策扶持、稅務優惠等多項措施,促進我國中介服務機構的健康發展,同時也要進行必要的引導和監控。在鼓勵發展資產證券化中介機構的同時,必須規定中介機構的從業準入門檻,并嚴格要求和規范執業行為,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另外,在構建資產評估和資信業務機構的基礎上,需要加強其他相應服務機構的建設。要通過培訓等多種方式培養能夠從事規?;?ABS 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以及其他法律咨詢服務人才。國外經驗表明,律師的專業服務在ABS成功實施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
(二)培育完善資本市場,放寬機構投資者人市限制
資產證券化在解決金融投資產品供給不足方面能夠發揮重要作用。首先,資產證券化能夠提供高信用等級的投資產品。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信用等級并不受發行人和基礎資產的制約,通過信用增級技術,發行人能夠發行高于自身信用等級和基礎資產信用等級的產品,投資安全得以保障。其次,發行人可對投資者量身定做投資產品。整理提供整理提供整理提供運用資產證券化技術,發行人能夠對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進行靈活分割,根據投資者需求發行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分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需求。第三,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更為便利。與普通債券不同,資產證券化是將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提前變現,只要有合適的資產,即可進行證券化,因此適應范圍更廣,發行更為便利。
(三)正確處理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
資產證券化成功的關鍵是能否解決資產證券過程涉及會計、稅收問題。因為稅收與會計制度的確立,是關系到各參與者收益與責任確認的問題。稅收方面,制定合理的稅收政策,可以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成本,提高投資者的積極性。解決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的發起人的稅收問題和SPV機構的稅收問題。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涉及到的稅務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資產銷售過程中的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印花稅和營業稅;二是資產支持證券投資者的個人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三是SPV 的所得稅。對于上述問題,在處理時必須堅持稅收中性原則,即交易各方不因證券化融資而多繳稅或少繳稅。
四、結論
總之,雖然資產證券化是國際上比較成熟的結構融資工具,但在我國起步較晚,與我國的金融體制、法律環境還不能完全契合,需要在實踐探索中領悟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和不斷解決遇到的重要問題,才能盡快完善資產證券化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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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發行人;SPV;稅收分析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2)03—0077—03
一、資產證券化及特設公司的概念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與世界金融市場的接軌,面對國際金融行業快速發展和完善的發展布局、結構和管理模式,我國的金融機構也積極尋找新的利潤增長點,開展業務以尋求發展的契機。開發新興業務是銀行間的競爭之策,而資產證券化作為新興業務受到國內外銀行的關注,資產證券化也必將成為國內外銀行發展的核心業務,更是我國投資銀行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
資產證券化是指把缺乏即期流動性但是可以帶來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收入的信貸資產(銀行的貸款或者是企業的應收賬款)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形成資產池,并依托其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買賣的有價證券的一種融資活動。資產證券化目前的發展,按照被證券化的資產種類不同,可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特設公司(SPV)以相關的資產為抵押發行債券,用于向資產收購交易提供足夠的資金,在交易中會存在比如住房按揭、租賃合約等資產從資產的原始權益人手中轉入到特設公司中,但是法律上規定的通常情況是特設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與相關資產原始權益人不存在關系,而且也不受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的影響。由于獨立法人主體等原因,其發行的證券會獲得原始資產權益人的信用評級,而且不論資產品質優劣都可以證券化,只是優劣資產證券化的出售價格不同。由于在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存在交易成本,而稅收成本這種交易成本在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每一步都會涉及,因此稅收成本的高低將直接影響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成敗。
二、資產證券化中三個交易主體的稅收分析
(一)SPV的稅收政策及問題的分析
我國SPV征收的稅種有所得稅、印花稅等。首先分析SPV在各環節的收入,如SPV證券發行環節會有現金流的流入和債務人償付的現金,表現為SPV實現其權益得到的收入,以上均視為SPV的應稅收入課征企業所得稅。其次分析SPV在各環節的支出,資金的支出在繳納稅收的時候享受一定的納稅扣除,應考慮不同的資產轉移方式和支付方式的支出性質。因我國規定,經營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不同的支出性質所使用的納稅扣除的方法也是不同的。在我國簽訂合同會涉及印花稅或登記稅,因此SPV的證券發行可能存在印花稅,目前我國只對交易A、B股征收印花稅,對債券交易免征印花稅,印花稅的征收應根據證券的不同性質進行判定是否征收,對SPV簽訂資產轉讓合同環節要根據應稅憑證的性質繳納相應的印花稅。
目前我國普遍存在的信托型SPV,稅法上沒有規定所得稅類型,這就必然存在開展資產證券化交易的當事人繳納稅收的不確定性。我國發行債券所支付的利息可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在征收所得稅時可少繳稅,減輕SPV的稅收負擔。但是信托型SPV一般發行的是權益類證券,無法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利息和股利,因此從發行證券的類型看,信托型SPV難以有效地規避所得稅。我國境內公司型SPV都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使其存在雙重征稅問題。我國SPV發行證券若要實現合理地規避所得稅,就應盡量發行債權的證券而不是股權的證券。公司型SPV能實現在稅收成本不增加的情況下發揮更大的靈活性,但是就我國目前的情況,由于取得發債資格需經過嚴格的審查,其他形式的制度設置也影響公司型SPV發行債券。借鑒美國稅務處理,關于支付股東股息的不能扣除和債券持有人的利息應可扣除,將這項優惠運用到調整證券化現金流償付結構,有助于實現SPV的穩定發展。
(二)發起人的稅收分析
發起人稅收處理問題是轉讓資產過程中轉讓價差和作為中間商取得服務費引起的征稅問題,發起人涉及主要的稅種有印花稅、所得稅、營業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銷售方交納25%的企業所得稅,可從相應的銷售收入中扣除成本及費用再征稅。所得稅方面,稅法沒有特別地規定發起人在轉讓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以從應稅收入中予以扣除,因此證券化發起人在發生銷售收入繳納所得稅時無法扣除。營業稅方面,統一的征收率不符合發展層次,可針對不同的發展水平設定不同的標準,規定行業差別稅率、地區差別稅率等,對部分剛起步的SPV可免征營業稅。根據我國對印花稅的征收政策可知,印花稅的征收是根據發行債券的性質,而不是根據發行單位的不同分別規定不同的征稅政策,因此與SPV征收印花稅的政策一樣,債券分股權性質與債權性質來征收印花稅。
(三)投資者的稅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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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不良資產;信用風險;操作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現金流的應收賬款等資產匯集起來,通過結構性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出售和流通的證券,據以融通資金的過程。
二、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具有很多優點,但是在資產尤其是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面臨很多的風險。主要有下面幾種風險,是商業銀行在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要密切注意的。
(一)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由于借款人或市場交易對手違約而導致損失的可能性,它也包括由于借款人信用評級的變動和履約能力的變化導致其債務的市場價值變動而引起的損失。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信用風險即由于證券化各參與主體信用狀況惡化從而違約導致損失產生的可能性。按照證券化參與者的情況,信用風險可分為債務人信用風險、發起人信用風險和第三方信用風險。
(二)技術風險
技術風險是指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產生的風險,包括資產池構建風險、破產隔離風險、信用增級風險。
1、資產池構建風險
資產池構建風險是指證券化資產池構建過程中,可證券化資產選擇是否合理,給證券化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資產池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著證券化的成敗。一般來說,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應滿足三個原則:第一、分散性原則,避免資產過度集中于某一地域引起局部風險,從而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整體風險。第二、規模性原則,利用規模經濟的效應,擴大資產組合的規??梢愿蟪潭鹊胤謹傎Y產證券化過程中產生的固定成本,會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第三、可預測性原則,資產組合進行構造時,一般選擇的資產要具備某種特征,使得這些資產組合的未來現金流能被預測。
2、破產隔離風險
破產隔離風險是指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與否,以及給證券化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破產隔離風險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是SPV的設置問題,國際上SPV的組建形式主要有公司形式和信托形式兩種。采用公司形式時,則SPV是發起人專門設立的一個"空殼公司",只擁有名義上的資產和權益,自身并不擁有職員和場地設施。這是違背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的,由此可見,我國的SPV只有采用信托形式是可行的。但是目前我國的信托制度不夠完善,信托業務發展不充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能否真正的充分利用好信托這一形勢還存在很大的疑問。
3、信用增級風險
信用增級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技術之一,也是資產支持證券不同于傳統證券的特征之一。信用增級利用內部或外部信用的支持來保證投資者應該得到的未來現金流,信用增級分為內部增級和外部增級兩種形式,內部增級的方式主要包括信用分層、超額抵押、儲備基金等;外部增級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擔保、關系方擔保等。目前,我國《擔保法》對采用超額抵押和政府擔保方式進行信用增級有著較大的限制。我國《擔保法》第8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三)環境風險
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環境風險包括經濟環境風險、法律環境風險、政治環境風險。經濟環境風險是指宏觀經濟運行狀況給各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經濟環境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和通貨膨脹風險。法律環境風險是指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給各交易主體造成損失的可能性。政治環境風險主要是指戰爭、政局動蕩以及政策變化等因素引致的風險。政治環境風險的不確定性通常并不直接導致虧損,但可通過影響其它風險造成損失。
(四)操作風險
新巴塞爾協議征求意見稿中對操作風險的定義是,由不完善或有問題的內部程序,人員及系統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從這項規定出發,可以將操作風險分成四類,(1)人員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包括操作失誤、違法行為(員工內部欺詐、內外勾結)、違反用工法、關鍵人員流失等情況;(2)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風險,分為流程設計不合理和流程執行不嚴格兩種情況。
三、減少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風險的對策
從上面的分析中能夠看出在我國現行的市場條件及法律環境下,開展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會面臨諸多的風險,為了極力避免各種風險,努力推進此項業務的良好發展,本人認為應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健全法律法規體系
國家應通過制定專門的"不良資產證券化條例",對發行銀行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做如下規定:第一、對適合證券化的銀行不良資產進行嚴格的法律限定,可以證券化的銀行不良資產有兩類:第一類應該是未來具有良好收益,但現在流動性差的沉淀性資產;第二類應該是質量相對較好的、采取批發方式處置的不良資產本身,此種處置方式也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但必須要對銀行不良資產本身進行信用增級或實行政府信用擔保;第二、對銀行不良資產的"真實銷售"進行法律界定。第三、對債權轉讓作出相關規定,形成一整套關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制度規定。
(二)完善金融監管體
在金融混業經營漸成風潮的背景下,我們應當本著前瞻性、現實性、有效性的原則制定有關監管法律法規,建立高效、規范、安全的市場體系。具體至資產證券化,在集中精力制定好市場規則、建立完善監管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以強制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框架。監管機構重點履行兩種職能:一是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管,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從而保持最低限度的干預和管制,而將更多的選擇自由留給市場。
(三)規范發行主體的經營行為,創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為防止商業銀行道德風險,必須制定相應的手段促使金融機構提供真實、準確的信息,同時,資產處理公司應提高其信息組織和處理能力以正確選擇證券化方案和提高投資者對證券的信心。為了防止發生違約風險,使不良資產證券化價格能充分地反映收益性和安全性的有機統一,需要提高透明度,使投資者能夠及時了解不良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主體的經營情況,形成有效的價格機制。
(四)規范中介機構服務,完善信用評級
為了使得資產證券化能夠順利的得以實施,必須進一步規范專業服務機構。嚴格執業標準,提高中介機構的服務質量,使廣大投資者能夠及時、準確、完整的得到有關信息資料,提高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和效果。國家對金融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等建立統一的操作規程,杜絕在信用評級過程中出現的弄虛作假、亂收費等現象,可以考慮設立一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的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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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小企業 資產證券化融資困境 對策
中小企業問題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非常重視的問題。隨著我國進入“WTO后過渡期”,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和深入,我國不僅迫切需要一批大企業來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確保國家經濟主流發展,同時也需要更多的中小企業來為大企業產業鏈提供必要的、優質的零部件配套服務和為國家分擔市場競爭帶來的社會壓力。近三年來,我國把近50%的國內生產總值用在了國內工廠的建設和設備的購置上,這樣的投資數額居全球之最,甚至超過了計劃經濟時期的投資水平,這樣寬口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信貸。
從貨幣供給的角度看,2005年,廣義貨幣M2的增速提高(從當年1月份的14.13%上升到8月份的17.34%),狹義貨幣M1的增速下降(同期,由15.32%下降到11.5%),導致貨幣流動性(M1/M2)比例下降。這一指標表明,企業流動資金、社會資金供給趨緊。銀行信貸趨緊與股市長期低迷形成的融資約束,已不僅表現在微觀層面上,而在宏觀層面上也呈現出來。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陷入困境,這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的發展。
一、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困境的新思路——資產證券化
打破金融瓶頸需要金融創新,創新需要提高整個金融體系的資產流動性,進而拓寬抵押資產來源。創新的關鍵步驟在于實現資產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金、技術與管理的結合,把投資者、風險資本家(中介機構)和企業管理層三方納入同一系統,建立一套以績效為標準的激勵機制,從而有效避免了股權融資中所有權對經營權的弱化而產生的“內部人控制”現象,同時也擺脫了債權融資中投資者對企業激勵的弱化。大大降低了企業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在機制上更好地解決了信息不對稱問題,顯著提高了融資效率。通過資產證券化,貨幣流動性將得以提高,金融與實體經濟兩大齒輪間才會注入充足的劑,“寬貨幣、緊信貸”的金融困境才能逐步舒緩。
二、制約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的因素
1、內部因素
首先,中小企業最顯著的特點就是財務狀況缺乏透明度,財務信息公開程度遠遠落后于大型企業,造成市場對信息的有限需求得不到滿足。相比較而言,大企業的經營狀況、財務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公開化程度及真實性遠高于中小企業。銀行自然愿意向大企業貸款。
其次,風險和成本偏高。銀行的首要目標是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中小企業的高倒閉率和高違約率(據工商部門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訂立的合同約40億份,合同標的100萬億元,但是平均履約率只有50%左右),嚴重影響了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使得銀行難以遵守安全性和收益性原則,導致銀行不愿放貸。據統計,中小企業相對于大型企業而言貸款頻率是大型企業的5倍,而平均貸款數量僅占大企業的0.5%,銀行對中小企業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業的5-8倍,且對中小企業貸款風險遠遠大于大型企業,所以,銀行對中小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惜貸現象。
2、外部因素
首先,所有制歧視。我國中小企業實際上是一個復合群體,既包括國有中小企業、集體中小企業,還有大量的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和“三資”企業等。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非國有企業卻受到不同的待遇。大部分的銀行貸款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得到的貸款最少。
其次,資金規模有限。我國養老金制度剛起步,數額小,社會保障基金規模有限,其余額占資產證券的比率僅為1%左右,加之近年來該基金支出劇增,因而社會保障基金參與證券市場的能力有限;我國保險公司的保險準備金余額雖大有增長,但其保費收入增長速度不斷放慢,同時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在下降,有些形成了不良資產;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上最為市場化、專門化的機構投資者,出于資產組合中的對債券資產的需求,證券投資基金可能成為起初試點資產證券的最大需求者,但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體規模較小,不能滿足資產證券的需求。
再次,準入門檻較高。1993年頒布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20條規定,企業發行企業債券所籌集資金不得用于房地產買賣、股票買賣和期貨交易等與本企業經營無關的現行投資。1995年10月生效的《保險法》中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且投資基金投資國債不得低于20%。這種規定大大限制了保險機構的加入,迫使主要的投資機構無法進入。
三、發展我國中小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對策
1、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我國中小企業的融資結構比較單一,就股權融資而言,沒有發達國家的天使資金、風險基金和公眾資金。在債務融資方面,我國中小企業所能得到信貸資金品種也比較單一。政府已經開始對中小企業融資給予高度關注,從1999年到現在了一些文件如:《關于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的指導意見》、《關于加強和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等。國家經貿委正在重點抓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聯網和國家、省兩級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的建設工作?!?、促使信用升級
⑴應建立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充當中小企業證券化融資的中介機構。在市場上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的各種無形資產,并對其進行證券化。政府有關部門出面組建這類中介機構,一方面可以廣泛收購中小企業用于證券化融資的資產,實現資產更加充分的組合,使各類成分的資產的風險得到最充分地對沖;另一方面,在起步階段組建有政府背景的中介機構,能夠有效地推動新的融資手段在國內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資產支持證券信用等級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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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監管套利;激勵兼容;信息披露;監管資本套利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09)15-0129-02
過去三十多年金融創新發展歷程表明,逃避監管是金融創新最主要的動因之一,而資產證券化自《巴塞爾資本協議I》頒布以來,已經成為商業銀行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重要技術和方法。新資本協議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主要針對的,也是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和資本監管的有效性,資本監管成為證券化監管的核心。
監管資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是指商業銀行在風險資產面對的監管資本要求及其成本與該資產的實際風險(經濟資本)要求及其成本不一致時,力求降低監管資本數量及其成本的行為。在巴塞爾協議中,即使計量監管資本需要量的資產風險權數劃分再細,也不可能完全準確反映銀行資產的實際風險。于是,便導致某些資產之間監管資本要求相同而實際風險不同的情況。當銀行被要求維持超過他們自身意愿水平的股權緩沖儲備時,即當監管資本大于銀行自己所評估的資本要求(經濟資本)時,銀行便將為達到監管資本所付出的成本看作是一種“監管稅收”(Donahooa和Shaffer,1991),因此,銀行就會通過對資產組合先進流量、信用關系和風險進行重新組合和配制,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的前提下降低資本持有量及其成本。
一、資本套利動因
在銀行監管資本要求計算方法既定的情況下,監管資本套利的動因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通過資產管理提高潛在資本收益率
如上所述,當某幾類資產監管資本要求相同,而實際風險不同的情況下,在相同資本權重的資產中盡量減少低風險、低收益的資產,而增加高風險、高收益資產,可實現以低資本要求量支撐高收益的資產業務,提高資本收益率。譬如說,在標準法中,BBB級和BBB-級資產同樣面對100%的風險權重,這樣減少BBB級資產而增加BBB-級資產,將組合轉向較低質量的資產,資產組合的風險提高了,收益提高了,但銀行的加權風險資產和監管資本要求卻沒有變化。這種做法是傳統的資本套利方式,稱為“采摘櫻桃”(Cherry-Picking)。
(二)進行業務規模擴充
當監管資本套利使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挪出,降低了監管資本要求,資本便被釋放出來以進行信貸業務規模的擴張,只要銀行能順利將信貸資產繼續證券化,理論上便可使信貸規模無限擴大。特別是當經濟處在繁榮周期時,市場貸款需求不斷擴張,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銀行便可一邊擴張信貸規模一邊通過證券化釋放資本,通過資產價差賺取利潤及收取各種費用牟取利益。
(三)滿足監管資本需求
通過資產證券化調整資產負債表內的資產組合,將風險權重大的的資產轉換為權重小的資本,或將較高權重的風險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使風險加權資產額降低,資本充足率提高,滿足監管資本需求。
二、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資本套利的方法
(一)傳統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傳統資產證券化中,銀行進行風險轉移的條件是“真實出售”資產,實現“破產隔離”,但實際上,銀行往往在進行證券化時采用優先/次級結構安排,實際上保留了一定的風險,證券化資產的隱性支持(implicit support)將會影響“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效果的信用增強措施,因而實際上保留了部分證券化資產池的風險,并產生相應的監管資本要求。當這一資本要求小于原證券化資產的監管資本要求時,就可以用證券化方式進行監管資本套利。
(二)合成型資產證券化中的監管資本套利
在合成型資產證券化結構中,原資產池中的資產并沒有移出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只是證券化結構中的“參考信貸資產”(王秀芳,2006)。SPV通過購買高信用證券和信用衍生合約(如CDS),構成了風險收益與資產池相同的資產組合,產生現金流來支持證券的支付。銀行通過衍生工具的信用風險緩釋技術降低了資產池風險與監管資本要求,釋放了部分法定資本,提高了資本充足率。在合成資產證券化中,只需要通過簽定信用衍生合約就可釋放資本金,手續簡便,交易成本低,監管套利效率更高。
三、通過資產證券化進行監管資本套利對金融體系的負面影響
(一)增加了銀行系統性風險
銀行通過監管資本套利的主要方式是在監管資本比例不變的情況下,通過將高質量資產證券化,保留高風險資產,以在監管資本比例一定的條件下提高資產的收益率。因此,證券化的結果使銀行普遍降低了資產負債表保留的未證券化資產的平均信用質量,導致通過資本充足率對銀行進行風險監管的效率降低,而資本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也被扭曲,當銀行實際風險水平被掩蓋,表面資本比例提高,銀行財務狀況惡化會被掩蓋,延緩銀行調整的速度,出現問題時將使整個銀行系統混亂,產生系統性風險。
(二)使資本監管的有效性降低
銀行通過證券化等金融創新調整資產組合比例,在遵守資本充足率8%國際標準的情況下追求高收益,銀行風險并沒有因為監管而降低,違背了資本監管的初衷,使資本監管標準的監管效率降低。證券化等金融創新使風險資產沒有反映到銀行資產負債表之中,風險難以度量和管理,監管者無法判斷銀行是否達到某種程度的“穩健”水平。即使實行了新資本協議,如無法對資產證券化及其創新工具和其他衍生品的風險進行準確度量,資本監管的效率也難以提高,監管紀律被削弱。新協議提高了證券化風險暴露資本配制的敏感度,強調風險計量的精確性、敏感性和標準化,突出內部評級法的核心地位,還規定了監管當局對證券化操作的監督檢查和信息披露要求,有一定改善作用。
(三)造成銀行業競爭環境惡化,大銀行壟斷
由于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資產規模要求巨大,大銀行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明顯優勢,由于規模效應,大銀行可創造出更具吸引力的證券化產品,交易成本也較低;而投資者,顯然也傾向于投資大銀行的資產證券化品種。結果導致大銀行能更有效率地進行資本監管套利,而小銀行則處于競爭的劣勢。新資本協議采用激勵相容監管的方式,同時允許銀行使用標準法和內部評級法,但不同風險計量方法之間總還留有套利空間,大銀行在風險計量技術、創新能力方面大大優于小銀行,也將導致競爭環境的惡化。
四、對資產證券化監管套利的監管對策
監管套利使商業銀行在滿足監管條件的情況下提高了資產組合的風險,違背了監管的初衷。從有效市場角度看,套利機會的存在是源于不同定價方式或不同市場之間非均衡狀態下的價格差異,具體來說,就是當銀行發現監管資本與自身經濟資本出現差異時,利用監管漏洞、借助衍生工具達到在滿足監管資本要求下提高風險和資本收益率的目的。因此,如需追求更完善的監管,則應盡量使銀行監管資本與經濟資本一致。根據當前國際監管的狀況,在進行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計算所需監管資本時,監管當局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理清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風險轉移的確認
銀行通過資產證券化將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出,但風險是否真正轉出,不能只看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隔離”,而應看其在經濟本質上是否真正實現了完全的風險轉移。監管當局應關注銀行是否為其資產出售提供了隱形支持,如仍有留存風險,應做適當扣減或進行風險計量,計提監管資本。
法律意義上的風險隔離,側重于資產證券化交易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而監管過程中,為實現監管目標,穩定金融體系,監管者應更注重的是銀行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留存風險。
(二)注重對銀行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方法和過程的監督檢查
在關注隱性支持,準確計量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所需監管資本的情況下,監管當局還需注重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監管機構應定期檢測銀行的風險計量模型的準確度,以及數據的準確性和有效期是否達到要求,在計算過程中是否根據證券化交易的經濟實質進行風險計量,隱性支持等對證券化風險的影響是否被準確評估等。
(三)促進外部及內部評級體系的建設
在次貸危機中暴露出的“發行者”付費評級的機制存在難于調解的內在矛盾,監管者應參與重構評級體系,提高評級質量,建立對評級機構的監管制度。此外,還需改變投資者對外部評級過分依賴的狀態,促使銀行發展內部評級系統,提高銀行自身風險管理的能力。
(四)建立激勵兼容監管機制
“激勵相容”監管是新《巴塞爾資本協議》的核心思想之一,也是國際監管體系發展的趨勢,它將內部管理和市場約束納入監管的范疇,發揮兩者力量,使商業銀行主動改善風險管理,達到有效監管的目的。監管當局如能建立激勵相容的監管機制,銀行自主選擇內部管理中所運用的風險計量模型計算監管資本需求,監管當局將重點防在數據的真實性及模型的可靠性上,使銀行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管有機結合,不僅有效促進銀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平臺建設,還使監管效率得到了提高。
(五)加強對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在銀行體系日益市場化的條件下,依靠市場外部約束機制的重要性變得日益突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更為重要。次貸危機表明,大型金融機構風險信息的透明度不夠,誤導了市場參與者的判斷,加劇了市場波動。特別是對于資產證券化這一類場外交易產品,價格透明性不如場內產品,當市場發生波動時,容易由于流動性缺失而加劇價格的波動,市場監管者應建立資產證券化參與機構的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制度,指導市場披露行為。
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曾說過:“監管不可能總是正確的,也不可能對所有的監管目標都行之有效外部的監管,永遠不可能代替銀行自身的謹慎管理以及市場對銀行的監督?!北O管當局除了加強對銀行監管資本要求的管理,盡量減少導致監管套利的漏洞外,促進商業銀行自身改善風險管理意識與水平也是十分重要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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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功能 環境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市場。之后該金融衍生品為許多國家相繼采用并予以了發展完善,目前已成為全球金融制度創新和金融產品創新的重要潮流。與美國相比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起步較晚,1992年海南地產投資券項目開始了證券化的嘗試,成為我國第一份資產證券化產品;到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準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這也標志著中國本土證券化的試點正式開始。
文獻綜述
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問世以來,學界就對該產品展開廣泛的討論研究。美國著名經濟學家Gardener(1991)將資產證券化分解為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一級證券化和二級證券化,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則僅指二級證券化。
陳昀(2007)通過對我國資產證券化推薦過程的分析,總結了資產證券化在國內和國外的發展狀,認為目前在我國只有信貸資產證券化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會計處理方法出臺,對于企業資產證券化還沒有;資產證券化的關鍵在于基礎資產的選擇,尤其是企業資產證券化,要能夠實現真實銷售,對基礎資產有一定的要求。張韶華(2007)通過對中外資產證券化市場法律地環境的比較分析,結果顯示我國資產證券化應采取統一的立法模式,制定資產證券化的單行法;實踐中我國所走的是一條制度和試點并舉、交替進行、互為促進的漸進式的立法道路;列舉了我國未來單行立法中所應包括的框架內容。何韻(2009)認為美國次級貸款危機是資產證券化濫用的結果,但資產證券化本身并沒有錯,錯誤的是它被不恰當的利用。周茂清(2010)通過對美國次貸危機的深入分析,結果顯示雖然次貸危機給美國和全世界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但不能否定資產證券化這項金融創新技術的可行性。我們要認真分析造成美國次貸危機的真實原因,深刻反思其中的教訓,并據此提出發展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策略
目前,關于中國資產證券化主要集中在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介紹、問題剖析、法律環境對比以及相應政策建議方面,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環境的研究比較少,從國際經濟和國際政治兩個方面來看當前全國資產證券化發展趨勢,以及國內經濟走勢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影響的研究較少。本文將從以上兩個方面入手,分析研究我國資產證券化未來的發展走勢情況。
理論分析
李佳,王曉(2009)將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劃分為風險轉移和增大流動性兩個最基本的功能。其中風險轉移功能是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者通過向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發行證券,并通過一定的風險隔離和破產隔離機制,將證券化產品的基礎資產隔離出發行者的資產負債表,由此實現基礎資產信用風險的隔離和轉移;增大流動是指證券化產品的發行者通過把具有未來現金流收入和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進行打包和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并把這些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由此實現基礎資產現金流的回籠。
縱觀中美兩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歷程,作者認為,資產證券化的兩個主要功能在不同的資本市場條件和不同的貨幣政策條件下發揮的主導性有所差異。為了應對網絡泡沫的破滅和促進經濟增長和就業,從2001年開始,美聯儲連續13次將利率由6.5%下調至1%。寬松的信貸條件刺激了民眾的投資熱情,收入并不穩定的居民也較容易取得房貸。當時的美國金融機構為了規避風險,將該類信貸資產證券化,用以規避風險,同時融通資金。
如圖1所示,近年來我國存款準備金率一直處于較高水平,一度達到歷史最高。在我國,資本市場本來就不夠完善,企業融資渠道有限,再加上銀根縮緊,增加了企業對于資金渠道的渴望程度。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放開資產證券化后,企業必然首先將他視為一種融資渠道,讓資產流動起來,獲得現金。
比較兩個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功能可以發現:在資本市場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寬松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風險規避為主導;在資本市場欠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緊縮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動性為主導,結果如圖2所示。由此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增加流動是對資本市場中銀行信貸規?;蛘咔赖难a充;而風險規避功能是對銀行信貸風險的分散與規避??傮w來說,資產證券化是對傳統金融市場的補充。
環境分析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國際環境分析
1.國際經濟環境分析。目前各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質疑主要源于2008年美國金融危機。早期用于規避風險的金融工具將原本屬于銀行借貸系統內的風險在整個社會內分散后系統化,目前主流觀點認為以上情況是導致金融危機的原因之一。出于對金融危機的反思,目前各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使用非常謹慎,在這種情緒的影響下,未來一定時期內,資產證券化的腳步可能會緩慢一些。2009年12月8日全球三大評級機構之一的惠譽宣布將希臘信用評級由“A-”降為“BBB+”,以此為代表的歐洲債務危機使得還未從金融危機中蘇醒過來的全球經濟再次陷入低谷,歐債的負面消息使得以債券證券化為主流產品的西方資產證券化產品再次面臨挑戰。對于我國而言,在全球經濟低迷的背景下,銀監會嚴禁做“捆綁”貸款,嚴禁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和無收益房屋信托。2009年“中國資產證券化暫時停滯”,成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冬天。
圖3中,世界經濟三大主體的美國、歐盟和日本在金融危機后產出均出現了顯著的負增長,最低值出現在2009年第一季度,離金融危機爆發差不多一年左右,符合經濟學中的滯后效應。隨后在各國的救市政策下提高到正常水平后,在2010年左右又受到歐洲債務危機的影響,開始下滑。經濟產出的下滑導致社會對于債券的安全性信任降低,對于貨幣流動性的需求也下降,在兩個因素的作用下,目前國際上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需求相對處于疲軟狀態。
2.國際政治環境分析。2010年底突尼斯爆發茉莉花革命,由此引發埃及、阿爾及利亞、約旦、蘇丹、阿曼、毛里塔尼亞、摩洛哥、也門、北非和利比亞相繼出現動蕩,甚至政治動亂。一個國家政治穩定情況決定了該國的經濟走向,從而影響到全球經濟。我國在利比亞等發生動亂后有相當數量的企業的項目受到嚴重影響,從而影響到了我國的對外投資情況。另外一個方面,出于對中國經濟的壓制和對本國經濟的保護,美國和歐盟紛紛對華展開反傾銷策略,部分商品征收高達400%的反傾銷稅,直接影響我國商品的出口。以佛山陶瓷為例,2011年9月16日,歐盟對產于中國的瓷磚做出反傾銷終裁,執行時間從2011年9月15日0時起至2016年9月14日24時止,懲罰性關稅高達69.7%。對從中國進口的瓷磚征收為期五年的正式反傾銷稅,讓我國的陶瓷業雪上加霜。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國內環境分析
1.國內經濟環境分析。我們從三個維度來對國內的經濟環境進行分析,如圖4所示,分別為2005-2011年我國GDP環比增長率,基建完成額增長率和M2增長率。一個國家M2的供應以滿足GDP的增長,其中在我國,我們通過前面的理論以及實際情況分析得出,目前我國主要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指標為基礎建設或者公共設施,我們就又引入了基建完成情況這個指標,作為GDP指標的進一步闡釋。從2008年進入危機以來,多種因素導致我國的GDP增長率有所下滑,到2009年達到最低值。2009年3月開始,我國實施4萬億救市計劃,到2010年底有顯著效果,并保持到2011年;受救市計劃影響,2008年以來,我國的基建情況保持高位狀態,到2009年底達到最高峰,2010年回歸后,又再2011年開始上揚;同樣,在金融危機發生,或作為救市計劃的一部分,我國M2增發明顯上升,但是到2009年以后,為了保持物價穩定,保持房價合理回歸,我國實施緊縮的貨幣政策,M2明顯下降。這種情況下,GDP開始回升,2012年GDP保持7.5%的增長,在GDP和基建保持相對高位,但是M2偏低的情況下,對于銀行借貸業務的互補產品——資產證券化來說,無疑是一個非常利好的一個消息。所以說,未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市場需求量非??捎^。
2.國內政治環境分析。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一直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位置,一直致力于完善市場經濟體制。2005年1 2月1日銀監會所制定《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的實施,正式啟動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隨后國家也加大對于各項環境的建設。在這種把經濟建設放在首要位置的國度中,對于金融衍生品來說是一個非常利好的消息。在黨的十報告中強調“政治體制改革是我國全面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繼續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國內政治體制改革也可能將要迎來一個更加積極的未來。對于已經步入市場經濟的中國來說,政治制度與經濟制度的協調接軌必將帶來更多的機會。
結論
文章通過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環境的分析,以美國、歐盟和日本三大經濟主體為參考對象和研究對象,分國內外兩個層次,政治和經濟兩個維度分析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環境,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在資本市場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寬松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風險規避為主導;在資本市場欠發達的情況下,當貨幣政策處于緊縮狀態下時,資產證券化功能以增加流動性為主導。第二,受到金融危機、歐洲債務危機和國際政治格局變化的影響,全球資產證券化面臨著信用危機和經濟走低的消極作用,我們需要理性面對,認真分析我國所處狀態,找出符合中國國情的相應引導政策。第三,國內需求和投資開始回暖,但是貨幣供給仍然處于低位,作為借貸業務補充產品的資產證券化將原來需求上的春天,但是我們需要防微杜漸,加強監管,防止出現向美國金融危機一樣的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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