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化的步驟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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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散較為集中的風險,保障金融的穩定性;同時還能有效的構建多層次的資本市場,為金融投資拓寬渠道。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但是在發展過程中,依舊存在著一些問題,如規模小、種類單一等,這些問題制約著國內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因此,在資產證券化發展進程中,應該設立專門的立法,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體系,并且規范相關的信用評級制度;吸收國際上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經驗和教訓,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項監管,促進其健康發展。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現狀;應用;發展趨勢
資產證券化主要是指把流動性較差,但是在未來具有一定的現金流的資產,進行收集然后通過結構性的重組,從而將這些資產轉換為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資產證券化最早是起源于美國,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政府根據按揭住房發行了資產抵押支持證券,這種資產證券化的做法在當時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從此,資產證券化開始被廣泛的運用在經濟領域,并且為資金的籌集提供了有效的途徑。加之資產證券化獨特的創新融資方式,適應了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在金融產品領域的發展極為迅速。近年來,中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較快,已經成功的由在境外設立spv發展到在境內設立,實現了資產證券化整體融資流程的境內化管理。但是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發展起步晚,缺乏經驗,沒有完善的監督體系,與國際水平相差較遠,因此,應該完善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促進其快速、健康的發展。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現狀和運作過程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1.資產證券化的歷程——境外融資歷程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不到半個世紀,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國開展基礎設施建設采用的資金籌集手段是“收費還貸”,經常出現資金與建設的脫節,資金緊張問題嚴重制約著基礎設施的建設。由于當時法律體系和資本市場的不健全,資產證券化還不能有效的實施?;谶@樣的情況,融資企業在境外設立了spv,利用國外完善的法律和成熟的市場,進行境外的融資建設[1]。其中較為有名案例的就是珠海政府建設公路時,在開曼群島注冊spv,籌集資金修建公路。由珠海高速有限公司以珠海市機動車管理費和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為支撐,在美國成功發行了總額2億美元的債券,用于廣州到珠海的鐵路及高速公路建設,開啟了我國基礎設施收費境外證券化融資的先例。20世紀90年代后期,我國高速公路項目通過境外證券化融資共籌集約15.5億美元資金,取得了不錯的效果。
2.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境內融資
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完善和經濟市場的逐步成熟,國內的資產證券化融資模式逐漸顯現:如最先實施的中國聯通計劃,然后是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計劃等等,隨著基礎建設的擴大,境內融資試點也逐步推廣開來,在天津、武漢、重慶等地正在研究以路橋資產等收費權為支撐的基礎設施證券化產品。國內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效的解決了建設資金的籌集難題,提高了固定資產的流動性,也降低了融資成本[2]。2006年12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以信托型spv模式合計發行了37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證券合計3.5億元,由信達和東方自留),盤活了信達公司部分不良資產。
(二)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
資產證券化一般是通過如下的步驟實現的:
1.“資產重組”——構建資產池。根據融資需求和資產的情況,選擇資產的證券化,然后,把資產匯集成資產池。能夠實現證券化資產的條件:(1)未來可以產生穩定的現金流。(2)資產有良好的質量,具有同質性[3]。(3)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率和現金流容易計算。
2.“風險隔離”——設計資產的隔離。這個步驟是實現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須成立一個特定的目的機構spv,用于隔離資產池和其它資產。spv受母公司托付,把資產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出售、流通的證券。
3.“信用增級”——提高資產證券的信用等級。在證券化的交易中,資產的信用、現金流與投資者的需求往往不相吻合。這就需要spv機構把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進行信用增級?!捌飘a隔離”、“擔保公司信用擔?!倍际浅R姷男庞迷黾?。
4.spv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券商發行機構,對資產證券進行評級,然后發行證券,同時將募集的資金用于項目建設。
二、案例分析-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分析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主要過程如下:
1.聘用特定的信托投資機構,并把中國網通未來幾年的盈利收入以具體的協議形式出售給信托投資機構。中誠信國際信用評級公司給予受益憑證的aaa級信用評級,中國國際金融公司是本次受益憑證的計劃管理人。
2.中國網通和中國工商銀行為信托機構發行的證券提供擔保。
3.信托機構把中國網通出售的資產轉化為證券,并在市場中尋找投資者。
中國網通資產證券化的優勢:中國網通在市場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吸引較多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同時是網通直接融資,降低了企業融資的成本,以資產證券化的方式為企業融資提供了低于同期銀行的貸款利率,節省了成本。
三、國內資產證券化監管方面的問題和解決措施
(一)資產證券化監管中出現的問題
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還處于初級階段,因此在很多方面還不健全,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機制,不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面臨的風險進行有效的監管,從而使風險增加,嚴重阻礙了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5]。特別是在證券化進程中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的隔離上,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此外,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制度中都有待進一步完善。例如,信托與證券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使信托監管制度不能成為資產證券化共享的基礎性制度單元。資產證券化監管平臺的不統一,對資產證券化分散風險的功能有一定的影響。
(二)資產證券化的監管措施
由于中國目前尚處于資產證券化初級階段,在信息披露、風險隔離規定、稅收政策、信用評級、增信體系、合格投資者方面仍與國外成熟市場存在較大差距,仍需進一步完善。尤其是目前法律法規不完善,沒有完善的監管體系,影響到資產證券化的監管。
我國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該不斷的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法律的監管職能,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和懲罰。用法制手段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同時也應該不斷的借鑒外國先進的管理水平和積累的豐富經驗,再加上完善的法律制度,這樣才能確保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健康、長遠的發展。
我國應建立權威性的資產、信用評級機構,并且對該評級機構進行監督管理,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的進行評級。同時應引進發達國家先進的管理模式,并用法律規范評估步驟,提高信用評級的可信度。
四、我國資
產證券化發展的趨勢
我國處于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初級階段,與外國成熟的運作有著較大的差距,需要不斷完善法律制度、提高監管力度、規范監管職能。通過不斷的發展完善,逐步做到與國際接軌。具體可以從以下五方面著手:(1)在資產池結構上,改變資產池單一的現狀,豐富資產池品種[6]。(2)完善信用評級體系。(3)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豐富投資主體。(4)有效的實現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降低風險。(5)完善法律法規,增強法律的監管職能,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史晨昱.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現狀及展望[j].金融論壇,2009(04).
[2]蘇雪.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分析[j].河南工程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3).
[3]劉元根.中國資產證券化現狀及發展探討[j].經濟研究導刊,2013(05).
[4]祁小偉,宋群超.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及中國的實踐[j].科學與管理,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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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宏觀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及交易流程分析
目前,學術界對于資產證券化并沒有一個公認的概念,簡而言之為:將具有穩定未來現金流的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集中起來,重新組合成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流通的證券的行為。資產證券化對基礎資產的要求至少應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資產必須為缺乏流動性或者流動性較差,二是資產必須能帶來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
一次完整的資產證券化過程應包含以下十個步驟:(1)確定基礎資產并組建資產池;(2)設立特別目的機構(SPV);(3)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SPV)出售資產;(4)信用增級;(5)信用評級;(6)發行評級;(7)發行證券;(8)資產支持證券的上市交易;(9)管理資產池;(10)清償證券。
二、資產證券化的風險分析
1.資產證券化的微觀風險
資產證券化微觀風險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信用風險、現金流風險、提前償付風險等。本文主要介紹微觀風險中的隔離風險、提前償付風險和法律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實質就是風險隔離,風險隔離在資產證券化風險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如果證券化資產不能與發起人或SPV的破產風險相隔離,那么發起人或SPV一旦破產,證券化資產將可能成為發起人或SPV的資產參加破產清算,從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提前償付風險是指借款人因種種原因在貸款到期之前,償還其部分或全部借款;或借款人破產后其資產被拍賣償債,從而造成貸款者的現金流量出現非預期性變化,導致其信貸計劃遭到破壞的風險。法律風險包括欺詐風險、相關文件或證券失效風險、法律的不確定性和法律條款變化的風險等,屬于非系統性風險。
2.宏觀風險
(1)金融危機。資產證券化產生的初始目的是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散,然而,受到利益的驅使以及在法律制度的漏洞下,資產證券化逐漸被過度利用和濫用,由此產生的風險也逐漸被放大,最終會對金融市場的穩定產生不利影響。
(2)通貨膨脹。資產證券化就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經過結構化重組,將其轉變為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和流通的證券的行為,但可被證券化的資產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具有可預見的未來現金流。正因為如此,資產證券化市場規模近年來迅速膨脹,達到了驚人規模。這些資產證券化的債券可以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一旦貸款成功,大規模的貨幣就會流向市場,最終,如此規模的貨幣增發必然導致嚴重的資產通貨膨脹。
(3)逆向選擇。以美國的次級抵押貸款證券化為例,貸款金融機構為獲得高利潤,會降低信貸標準,這樣大量不合格的貸款者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產生了逆向選擇。證券化機構又將這些信貸作為基礎資產證券化,通過獨特的風險隔離,再加上信用?級,使得資產支持證券結構變得很復雜,進而透明度降低,導致投資者對基礎資產的價值、風險等信息了解甚少,市場的信用評級機構便成為獲息的唯一渠道。于是投資者通過選擇那些高收益的證券,使得高風險的次級抵押貸款盛行,再通過市場上反復的交易和買賣證券,風險得到不斷的放大和傳遞,最終可能釀成不可控制的風險。
(4)資產證券化的監管風險。資產證券化監管風險,是指政府或監管部門在監管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它不確定原因而造成的各參與方損失的可能性。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具體經濟損失和社會福利損失等。
(5)資產證券化的道德風險。由于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發起人可能隱藏資產的負面信息和債券的交易風險,比如抵押貸款的款項可能是貸給了還貸能力很差的貸款者。另外,信用評級機構在“發行人付費”模式的激勵下給予超出債券本身信用的評級,之后證券發行機構在沒有盡職調查的情況下就直接進行了產品的承銷,放松了相關風險管理的要求導致資產的高風險轉移給了沒有充分信息的投資者。
三、總結
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既要從源頭上對其進行控制,也要在其實施過程加強管理,比如在住房抵押貸款發放中,貸款機構要嚴格要求借款人的貸款標準,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產品質量,從而從源頭上降低風險;在信用評級過程中要加強監管評級機構公正合理的執業;在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過程中承銷商要充分揭示證券的風險等等。在資產證券化的風險管理上政府應該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在加強和完善監管體制、構筑資產證券化所需要的法律環境、規范發展金融中介機構等方面的措施,對于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高 巒 劉宗燕:資產證券化研究.第1版.天津:天津大學出版社,2009.
篇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SPV基礎資產資產池風險
“如果你有穩定的現金流,就將它證券化?!边@句流行于美國華爾街的名言已經在中國金融市場上生根開花。這項最早起源于美國的金融創新產品,正在逐漸被國人所了解和運用。有專家預言,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即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亮點”,并有可能成為外資金融機構競相爭奪的“金礦”。
資本證券化文獻綜述
關于資產證券化國內外金融專家從各個角度出發,抽象出不同的含義。
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1988)認為,資產證券化“是一個精心構造的過程,經過這一過程,貸款和應收帳款被包裝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RobertKuhu(1990)的定義為:“資產證券化使從前不能直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大宗的、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的過程。”Gardener(1991)對資產證券化作了比較寬泛的解釋:資產證券化是使儲蓄者與借款者通過金融市場得以部分或全部匹配的過程或是一種金融工具。開放的市場信用(通過金融市場)取代了由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封閉市場信用。這個定義的突出地方,是把資產證券化放在資金余缺調劑的信用體制層面上。但是,把有別于銀行信用的市場信用就看成資產證券化,似乎模糊了上個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的資產證券化與有著幾百年歷史的傳統證券化之間的區別。LeonT.Kendall(1996)從技術角度的定義頗有代表性:資產證券化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包括對個人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進行打包,將被打包的資產轉化為一種證券或各種證券,同時提高這些證券的信用等級或評級等級,并出售給第三方投資者。國內學者王安武(1999)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將原始收益人(賣方)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目前國內比較流行和相對簡單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量收入的資產組建資產池,并以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作為支撐發行證券的過程和技術。
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和表述方法雖有所不同,但我們通過分析可以看出來,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四個特征: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是貸款、應收賬款等具有可預計的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資產證券化是一種重構的過程,將貸款、應收賬款等重新組合、打包并以證券的形式出售;資產證券化可實現再融資的目的;資產證券化可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將原先難以兌現的資產轉換為可流動的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運行機制
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基本流程一般包括確定證券化資產,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Securities,簡稱ABS)的發行以及后續管理等環節。
(一)確定證券化資產
從理論上講,一項財產權利,只要能在存續期間給所有者帶來持續穩定的或者可以預見的收益,不論權利載體是實物產品還是金融產品,都適合于“證券化”,可以重新組合用于“支持”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以此標準來衡量,可以進行證券化的資產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從各類抵押/信用貸款到融資租賃設備;從信用卡應收款到石油天然氣儲備;從特許權到收費基礎設施;從人壽保險單到各種有價證券等都可以作為證券化資產。從實踐來看,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人們大多選擇安全性高、穩定性好的金融產品作為證券化資產,如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個人消費信貸、信用卡應收款等。這些金融工具信用關系單純、支付方式簡單,具有借款人多樣化、償付違約率低、現金收入穩定等特點。投資者比較容易接受以這些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近年來,隨著資產證券化的技術不斷成熟和完善,以前不大為人們看好的一些期限較短、收入流量不易把握的資產,如貿易應收款、中小企業短期貸款等,在國外也納入了資產證券化的范圍。
(二)組建特殊目的實體(SPV)
SPV是專門為證券化交易的運作而設立或存在的一個特殊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被證券化的資產能夠吸引投資者,并非因為發起人或發行人的資信,而是因為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等)本身的價值和信用。為保證和提升基礎資產的信用,在制度上就要有效隔離可能影響基礎資產質量的風險,其中最主要的是隔離發起人的破產風險,SPV正是由于風險隔離機制的需要而產生的。為使基礎資產與發起人的風險相隔離,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將基礎資產從發起人處剝離出來,使其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但因為資產本身沒有人格,即沒有權利,于是需要構建SPV這一載體作為其法律外殼。在法律上,SPV應該完全獨立于包括發起人在內的其他交易主體,應確保支持資產不受包括發起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是否破產倒閉的影響,以實現投資人與發起人以及其他交易參與者的風險相隔離的目的,從而保障投資人的權益。SPV也因此被稱為交易的“防火墻”。可以說,SPV的設立是證券化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環節。
(三)證券化資產池的構建和篩選
在組建證券化資產池時,資產范圍的選擇一般是未來現金流量穩定、風險較小的資產,那些依據法律規定或相關當事人的約定或依其性質不能流通、轉讓的資產不能進入資產池。在期限結構方面,資產證券化的期限應當與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匹配。在行業分布方面,加入資產池的資產應符合分散風險和宏觀經濟政策調整的要求。在資產質量方面,優良資產和不良資產都可以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進入資產池,但在試點階段應從優良資產做起,樹立資產證券化的良好形象。在地域分布方面,如果資產的地域相關性小,可以通過擴大地域的選擇,分散風險。
(四)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
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分為準備、委托承銷、發售和資金入賬四個基本步驟。證券發行的準備包括證券發行的可行性研究、證券發行條件和方案的選擇及確定、相關文件的制作、證券信用增級和評級、證券發行的申報審批或注冊登記等工作。證券發售的主要工作包括確定證券承銷商、證券承銷方式、承銷期限、承銷價格和費用;確定最終的發行契約或招募說明書、發行公告;印刷證券及有關憑證,安排發售網點,進行證券發售宣傳;安排證券認購等。資金入賬的工作主要有清點發售資金、結算發行費用、資金入賬、向發起人支付支持資產“銷售”價款,SPV相應調整財務賬目等。
(五)后繼管理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結束后,在存續期內會持續收到本息的償付,直至最終全部清償。在此期間SPV必須用支持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量支付投資者的本息。SPV可以委托發起人繼續負責資產池的管理,也可以聘請專門的服務機構承擔該項工作。資產支持證券到期,SPV清算支持資產,若支持資產的收益在清償證券本息和支付各種費用后還有剩余,應按事先約定在發起人、SPV和投資者之間進行分配。一旦資產支持證券得到完全的償付,SPV的使命也告完結。在支持資產清算完畢,SPV向投資者提交證券化交易終結報告后,全部交易結束。
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風險
(一)法律風險
目前我國對SPV“真實出售”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SPV是專門為證券化設立的中介機構,是實現破產隔離的核心手段。由于我國資產證券化還處于起步階段,SPV的企業性質(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組織形式、注冊地、資本額限制、稅收等問題)和法律地位都未做出明確規定。因此,SPV的破產隔離也就無法真正實現,從而產生法律風險。原始權益人和原始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協商,變更為SPV和原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這種變更構成了“真實出售”的實質。對于這種資產轉移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等都沒有明確的界定。沒有嚴格的法律保障,銀行通過“真實出售”的方式,是否真正轉移了風險,轉移了多少風險還是一個很大的變數。
(二)信用風險
它是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利益相關人可能發生違約的風險,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可能無法按時對證券本息進行支付。信用滲透于資產證券化的全過程,并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主要面臨的是基礎資產(如貸款、應收賬款)的信用風險。證券的信用評級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客觀、獨立、公正的信用評級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目前我國的信用評級制度仍不完善,評級機構的體制和組織形式不符合中立、規范的要求,評級機構的運作很不規范,信用評級的透明度不高,缺乏統一的評估標準,難以做到客觀、獨立和公正,甚至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肆意美化證券化資產,隨意提高其信用等級,損害投資人的利益。
(三)操作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過程中,投資者可能面臨三種具體風險。
一是重新定性風險。是指發起人與SPV之間的交易不符合“真實銷售”的要求而被確認為貸款融資或其他屬性的交易,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的可能性。
二是混合風險。是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與發起人的自有資金相混合,導致SPV在發起人破產時處于無擔保債權人的地位,從而可能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
三是實體合并風險。是指SPV被視為發起人的從屬機構,其資產、負債與發起人視為同一個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在發起人破產時被歸并為發起人的資產和負債,一并處理,從而給證券化投資者帶來損失。如2001年美國發生的安然公司事件。
(四)利率風險
它又稱為市場風險,是指由于市場利率的變動而引起的風險。證券化產品的價格與利率呈反方向變動。如果投資者將證券化產品持有至到期日,那么證券到期前的價格變化不會對投資者產生影響;如果投資者在到期日之前出售證券,那么利率的上升會導致收益下降。
(五)政策風險
在資產證券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我國政府始終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主要表現在提供制度保障方面,如法律、稅收、利率、監管、對投資者的保護等。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還是摸著石頭過河,沒有嚴格的制度保證,主要是靠政府審批的形式來推動,因而面臨較大的政策風險。
(六)系統性風險
是指爆發金融危機的可能性。一方面,由于人們的非理,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的產品長期定價過低,或者價格大幅度下跌,從而難以提供足夠的利潤來抵御來自市場的各種潛在損失,引起大量的風險不斷積累;另一方面,可能由于借款人和中介機構債權債務關系混亂,并蔓延到整個金融體系。這種風險處理不當,最終會引起金融危機。
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措施
(一)建立完善相關的法律、政策體系
我國應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的法規,并對現有的與實施資產證券化有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補充與完善。同時,明確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會計、稅務、報批程序等一系列政策問題,制定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銷售、融資的會計處理原則以及交易后資產負債的處理方法,并在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豁免支持政策。加強法律、政策體系的建設,是防范資產證券化各種風險的根本保障。
(二)規范信用評估體系
為促進資產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政府應該采取各種措施完善信用評級制度及其運作過程。政府應該強化對國內現有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評估事務所等)的管理,盡量減少信用評級工作中弄虛作假、亂收費等違法亂紀的事件發生。為建立一個獨立、公正、客觀、透明的信用評級體系,也可以考慮設立一家專業從事證券化信用評級服務的機構,或者選擇一家或多家國際上運作規范的、具有較高資質和聲譽水平的中介機構,參與到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服務中來。規范信用評級制度和運作過程,是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基礎性工作。
(三)加強監管的協調和力度
資產證券化銜接貨幣市場與資本市場,涉及面非常廣。根據現階段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需要,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和證券監督委員會是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主要機構,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等各負責相應的監管職責。加強這些部門的綜合協調,形成合力,達到資源共享、有效監管的目標,是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的重要舉措。
從監管方式的發展方向來看,我國資產證券化應該采取以市場主導的集中監管模式。就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實行注冊登記制尚有困難,可以考慮采用審批或審核制。我國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內容應該包括主體資格的認定、證券化品種、交易結構的審查、各種合約關系結構的審核等。
監管的最重要職能有三個方面:一是審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二是對虛假欺詐行為進行處罰;三是監管理念應該向國際先進的監管理念靠攏,逐漸由合符規范性監管到資本充足監管再到風險導向型的審慎監管轉變。只有實施行之有效的監管,才能防范包括操作性風險在內的各種風險。
(四)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回避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可以運用期權、期貨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進行分解和轉移。具體的操作辦法是:首先,測量證券的風險狀況。在此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競爭優勢和風險偏好,確定合理的風險對沖目標,并根據對沖目標,選擇合適的對沖策略。策略確定后,構造一種或多種合適的金融衍生工具實現對沖目標,并實施對沖效果的評估。
資產證券化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一大金融創新,但金融創新始終是和風險相伴相隨。隨著我國資產證券化試點的進一步擴大,資產證券化的各種風險必將逐步暴露出來。規范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過程和大力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是我國有效防范資產證券化風險和健康發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當務之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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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資產證券化 特殊目的載體 風險隔離 真實銷售
資產證券化本質上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見性的穩定現金流和收益的資產,分類組合成資產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的載體一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然后由后者購買的組合資產為擔保發行證券,從而實現融資等金融互通的過程。中國內地資產證券化起步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在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以當地丹洲小區內的800畝土地為標的物,每畝折價約25萬元人民幣,發行了總金額2億元的三亞地產投資債券,預售地產開發后的銷售權益這種模式開創了房地產證券化之先河。1996年8月,珠海市人民政府在開曼群島注冊了珠海市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利用本市機動車的管理費及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作為支持,按照美國資產法律的144A規則發行總額為2億美元的資產擔保證券大獲成功。隨后中遠集團和中集集團都依樣開展相關項目,但這些項目大多采用了離岸證券化的方式。2005年被稱為“中國資產證券化元年”,2005年4月,中國銀監會頒發《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接著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臺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2005年12月,國家開發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分別以信貸資產及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和為支持,發行了銀行市場第一期的資產證券化產品。2005年12月21日,中國內地首只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RWITs)廣州越秀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開始在香港交易所上市交易。近幾年來,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發行規模、種類大幅增長,基礎資產涉及信貸資產、不動產、租賃資產、應收賬款、收費項目等等;除了商業銀行和企業之外,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均成為新的發起或承銷主體。資產證券化基本流程是: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或者其他投資機構確定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以此構建SPV;再將證券化資產真實出售給SPV或者由SPV主動購買發起人可證券化的資產,然后將這些資產統一匯集,稱之為資產池;進行信用評級和增級后,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穩定收益利潤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最后用資產池所產生獲利的現金流來清償所發行的有價證券,這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在全球化的金融市場大受歡迎,因為其能帶來多方經濟共贏的局面,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在設計上有“風險隔離”和“信用擔?!边@兩層制度。更有利于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資產證券化為發起人提供了全新的融資渠道,增加了資產的流動性,同時由于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資產原始權益人可以將該部分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上剝離而改善資產負債表的結構。資產證券化帶來最核心的變革在于破產成本的降低。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制度安排,破產隔離的作用就在于降低發起人破產對投資者的影響,這恰恰是人類的聰明才智在制度和法律上不斷完善和進取的真實體現和智慧結晶。
基礎資產的風險隔離是通過兩個步驟完成的:
一、構建SPV,使其成為破產隔離的載體。設立方式有發起人設立和獨立第三方設立這兩種模式。實踐中,前者設立的SPV一般是發起人的全資子公司。因此是否真正做到資產轉移往往受到置疑,在發起人破產清算時,法院就會重新確認資產的歸屬性。在英美法系國家,法院可能使用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否認SPV人格,進而否認證券化資產的獨立性,將資產納入破產程序之中,這樣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便宣告失敗。我國法律也已認可這種刺穿公司面紗制度實行實質合并的方式,那么SPV的風險隔離目的便無法達成。相對而言后一種方式,在獨立第三方設立的SPV,法院無法采用刺穿公司面紗制度進行實質合并,因此極大地提高了風險隔離度,符合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隔離目的。
二、將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轉移給SPV,實現資產的“真實銷售”,所謂的“真實出售”是指發起人將與擬證券化的有關權益和風險或控制權一并轉移給SPV,使SPV獲得對資產的利益。這種真實銷售是保證能將資產從發起人的破產中隔離出來,使投資者更加關注資產池的質量而不是發起人的信用。在實踐中,各國法律大致分為:一類以英國為模式,對證券化交易的界定重形式而輕實質,即便交易在商業效果和法律性質上與資產擔保的融資相同,但只要金融資產證券化堅持采用銷售形式,法院也可將證券化交易視為銷售。另一類以美國為例,其界定標準重實質而輕形式,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表明其意愿是出售證券化資產,但法院審理過程往往忽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要求交易過程滿足成文法或判例法規定。而影響這種認定的因素有:追索權、贖回權和對剩余的索取權、管理和控制賬戶收入定價機制等,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將被認定為真實出售:SPV對發起人的追索權不是對資產的履行和信用質量的保證;發起人沒有對所轉讓資產的贖回和回購權,而且對于在投資和收益后的剩余收入,發起人也沒有索取權;SPV有權管理和控制所轉讓財產的賬戶收入,在轉讓資產的定價機制問題上,價格是固定不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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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資產證券化作為國際上不良資產處置的重要方式,在金融市場上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不良資產證券化是以不良資產的產權所有人作為發起人,以不良資產的處置收益作為償本付息的擔保,并以此擔保發行證券進行融資的過程。當前,我國銀行的巨額不良資產已經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發展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健康發展。當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全面實施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對于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引領融資方式的變革,促進資本市場的有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1.盤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增強抵御風險的能力
不良資產證券化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辟了新的融資渠道,在不增加現有負債的情況下提前收回貸款資金,加速了資金回籠速度,提高了流動性水平。另外,緩解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增加過快帶來的籌資成本的壓力,有助于增強商業銀行抵御風險的能力。
2.提升不良資產的處置速度,加強流動性管理
不良資產證券化能夠將不良資產轉化成流動性較強的現金或者債券,將金融風險大大分散和轉移,增強了不良資產的流動性,拓寬了不良資產處置的資金來源,實現的發行收入可以緩解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現金流量壓力,進而增強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積極性,也有利于進行流動性管理。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不良資產的處置具有透明性和公開化,可以使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規避道德風險。
3.促進資源優化配置,加快國有企業改革
不良資產證券化是金融市場上的一種創新工具,不良資產證券化對于改善當前市場結構,滿足投資者日益正常的多樣化的需求,提升市場的運行效率,進而達到優化資源配置的目的都具有重要意義。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施,能夠大大減輕了國有企業的債務負擔,對于加快國有企業的改革,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當前不良資產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1.不良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近年來,我國的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完善,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不良資產證券化作為金融市場的新鮮事物,在實施的過程中還存在著較多的法律障礙。特設交易載體(SPV)作為證券化交易的中介,其特點是不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對經營場所也沒有嚴格限制,造成了有些公司基于成本的考慮,投入較少形成了“空殼公司”,對于這種實體,我國《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目前,不良資產證券化缺乏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有些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的細則,甚至有些規定還會阻礙不良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進行。
2.無法組建合規的資產池
當前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資產與國外用于證券化的資產質量相比差距太遠。我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資產是真正意義的不良資產,未來獲取穩定現金流的不確定性風險較高。因此,當前我國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標的資產池中資產“良莠不齊”,使得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效果大打折扣,因此,當前要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要進行適當的分類,剔除獲取未來現金流較小可能性的不良資產,只將很有可能獲取未來收益的不良資產作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標的,從而建立符合證券化要求的資產池。
3.SPV缺位,缺乏規范的金融中介機構
SPV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在資產證券化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是資產證券化順利運行的根本保障。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具有SPV功能的機構,現行的法律法規下設立SPV還存在不少的問題,也沒有具有操作細則的實施方案。另外,在資產證券化實施過程中,一般要進行初始評級和發行評級兩次信用評級。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從事信用評級的高資質的專業機構,現有的資產評估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對于資產證券化方面的評級問題也缺乏一定的運作規范,造成了資產證券化業務很難滿足透明、客觀、公正等要求。
4.資產證券化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缺乏復合型人才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新興的融資方式,需要有穩定的資金供給和資金來源,但目前中國資本市場上穩定、持續、大量的長期資金較為缺乏,影響了對資產證券化的穩定需求。由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復雜性,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缺乏專業知識,風險防范能力較弱,無法根據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策略,因此,資產證券化往往是機構投資者在進行投資。不良資產證券化程序復雜,專業化水平高,技術性較強,在操作過程中會涉及經濟、法律等方方面面。但目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這種復合型的人才比較匱乏,這也是造成資產證券化開展緩慢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策略
1.完善法律法規體系,為資產證券化提供法律保障
當前,繼續推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證券化工作的前提和保障是完善法律法規體系,解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諸多法律障礙。根據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實際情況,可以分階段,分步驟的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立法,完善法律法規環境,提高政策的透明度,為資產證券化的實施提供保障。SPV作為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要進一步明確該機構的法律地位,并對其性質、發行、流通轉讓等相關制度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另外,要加強體制建設,對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包括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評估等制度和政策做出明確規定,降低資產證券化的不確定性和交易成本,更好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推動資本市場的發展。
2.規范金融中介,營造良好信用環境
當前,我國的信用體系尚未完全建立,政府擔保在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專業的金融擔保公司出現不久,也不太規范,伴隨著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不斷推進,政府在其中的監管者的角色也越來越重要。目前,我國還沒有權威性的信用評級機構,政府要積極成立擔保機構,通過政府為抵押貸款提供保險,利用外部信用增級手段推動金融創新。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資產證券化初期,政府擔保等在推進資產證券化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采用政府擔保作為信用增級的手段交易成本較高,因此,隨著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外部信用增級的手段在減弱,利用國外成功資產證券化總結出的內部增級方法是大勢所趨。
3.改善交易結構,完善資產市場和定價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市場發展還不成熟,一個良好的交易結構對于降低產品的流動性溢價,增加產品的可交易性,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在不良資產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可以適當增加提前贖回,產品質押等功能,增強流動性,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另外,資產證券化還需要良好的市場環境來配合。要建立起高效的投資制度,強化內外部評估結合,建立合理、規范、有效的定價機制。最后,隨著市場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市場化的定價原則要逐步引入到不良資產處置中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要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則具體評估方式,根??項目的具體情況,談判情況,綜合確定資產處置的價格。
4.培養專業復合型人才,豐富理論和實踐經驗
資產證券化是金融領域的創新,涉及到證券、評估、會計、稅務、法律等很多學科和專業,既需要扎實的理論知識,又需要豐富的實踐經驗,其復雜程度對專業人才的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國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缺乏具備高素質的復合型專業人才。今后,在人才培養方面要注重人才的選拔和培訓:一是要廣泛引進人才,可以從發達國家和地區引進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的專家,將他們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帶入到實踐中,二是加大對現有專業人才培養的力度,領導要重視對現有人才的培訓力度,著力打造一支專業素養高的人才隊伍。另外,資產證券化的參與主體除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還包括中介機構、投資者、監管機構等,這些機構也需要相應的提高各自人才的素質,形成合力才能為不良資產處置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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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筆者研究,資產證券化的法律沖突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特設機構的資格如何確定
在資產證券化處于核心地位的是特設機構,即特殊目的機構(SPV)。在國外,該機構是一個范圍廣泛的法人或非法人實體,一般的公司、信托或者合伙組織都可能充當該角色。SPV經常是作為一個空殼機構存在,不從事其他的業務,只是為了實現證券化資產與發起人法律上的破產隔離目的而創設。
從目前我國的法律看,以信托方式擔任SPV有其天然優勢。以信托公司設立特殊目的信托方式,解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的SPV問題。但是,在一般企業的資產證券化中,由誰來擔任SPV?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以一般的公司擔任SPV是否可行?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該規定將導致SPV操作上的難題,因為既然SPV只是一個特設機構,其存在目的只是為了滿足法律上的破產隔離要求,并非是SPV的存續發展,提取法定公積金的要求與其目的相悖。
證券化資產如何實現真實銷售
資產支持證券之所以能實現以企業資產為信用融資,其重要步驟是實現該證券化的資產的真實銷售,也只有實現真實銷售的資產才能與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相隔離。
如前所述,在以特殊目的信托方式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由于《信托法》的原理決定,資產支持證券容易實現真實銷售,但以一般公司形式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如何認定真實銷售?目前,我國尚無法律規定真實銷售的判斷標準。也無相關的會計準則規定真實銷售的標準。但在資產證券化中,因一般會考慮證券的評級和服務費用問題而以超額擔?;蛞砸欢ǖ恼劭垆N售資產,這將會與《破產法》第28條、第35條的規定相沖突,甚至導致該銷售行為被法院撤銷,交易安全得不到保障,證券持有人的合法利益也會處于危險狀態。
資產證券化信息如何公示
資產證券化中所涉及的資產不僅有既存的資產,如信貸資產,也有尚未發生的應收款或金錢收益。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也是一個將該等資產上已存或將發生的債權轉讓的過程。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而通知義務將增加證券化的成本。因此,如何通知債務人是一個難題。有關規定顯示,我國四大資產管理公司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時可以用刊登公告形式履行該通知義務。但資產證券化中是否可以采用刊登公告的形式完成通知義務?目前尚無相關規定。
從國外經驗看,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條要求各種交易的交易人只要按規定將“融資陳述表”向有關政府部門備案即可達到公示的目的,這一規定使資產證券化的公示環節無需支付高昂的成本。當然,美國這一相對理想的公示制度是建立在中央登記系統制度之上的。《統一商法典》采用了中央登記系統,使“其他債權人有機會從公共資源中獲悉,他們的債務人或潛在的債務人的財產是否已經設立了擔保?!敝醒氲怯浿贫韧晟屏俗C券化資產的轉移公示制度,從而有力地推進了資產證券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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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運營是以價值為中心的導向機制,它以資產價值形態的管理為基礎,通過資產的優化配置和資產結構的動態調整,實現資產增值最大化,從而最終實現整個經濟的資源最優配置。
對于資產存在多種分類方法,我們按照資產的價值形態不同,將其分為現金資產、實體資產、信貸資產和證券資產四類。所謂現金資產,是以非消費的目的存在的現金,也就是用于投資的現金;所謂實體資產,是指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以及由二者結合在一起共同組成的經營實體,主要以企業形式存在;信貸資產就是我們通常意義上所說的債權資產,主要以銀行貸款和應收賬款等形式存在;證券資產則是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等。這里要特別說明的是這四種資產的價值形態并非完全相互對立和排斥的,事實上,同一資產可以以不同的價值形態同時存在,比如上市公司的廠房,既以實體資產的形態存在,同時又以證券資產的形態存在。
因此,所有的資產運營方式都可以概括為通過資產在四種價值形態之間的配置以及在各形態間的互相轉換,實現經濟各資源的最優配置的過程和行為,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是指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從原有的價值向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態轉化的資產運營方式。從證券供給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和證券資產證券化三類,從證券需求的角度來看,資產證券化就是現金資產轉化為證券資產的過程,即現金資產的證券化過程。
狹義上的資產證券化則是專指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市場上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其主要內容是信貸資產的證券化。
二、資產證券化的四大類業務
“實體資產的證券化”、“信貸資產的證券化”、“證券資產的證券化”和“現金資產的證券化”也稱為資產證券化的四大類業務。
實體資產的證券化是以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為基礎發行證券并上市的過程,它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股票發行與上市,包括直接上市、間接上市、買殼上市、借殼上市等;(2)債券的發行與上市,按不同的融資方,債券的發行分為政府債券的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和國際機構債券的發行;(3)不動產證券的發行與上市,即以投資于某一項房產和地產的未來的現金流為基礎發行證券;(4)產業投資基金的發行與上市,指以投資于一個產業的未來收入為基礎發行證券以募集資金組成基金。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近三十年來國際金融市場最重要的金融創新之一。簡言之,“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動性但具有未來穩定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如銀行的貸款、企業的應收賬款)經過重組形成資產池,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按照被證券化資產種類的不同,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撐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 MBS)和資產支撐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ABS)。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流程中,通常由發起人將預期可獲取穩定現金收入的資產,組成一個規模可觀的“資產池”,然后將這一“資產池”銷售給專業操作資產證券化的“特殊目的載體”(SPV),由SPV以預期現金收入為保證,經過擔保機構的擔保和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向投資者發行證券、籌集資金,并將日后收到的現金流給投資者以償付,從而實現發起人籌到資金、投資人取得回報的目的。
證券資產的證券化,就是將證券作為基礎資產,再以該證券的現金流或與現金流相關的變量為基礎發行證券。證券資產證券化有以下幾種形式:(1)證券投資基金,即通過對現有證券資產組合的未來收益為基礎發行新的證券;(2)金融期貨,按被交易的金融商品的不同,分為貨幣期貨、利率期貨和股票指數期貨三大類;(3)金融期權,即標的物為證券的期權。
現金資產的證券化是指現金的持有者通過證券投資將現金轉換成證券的過程,它包括投資者在證券發行市場上買入證券,更主要的則是指投資者在二級市場上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有以下幾種方式:(1)證券交易所交易;(2)柜臺交易;(3)第三市場交易;(4)第四市場交易。
三、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和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在經濟生活中由于基礎資產、經濟中的稅收、法律環境等的不同,而相應采取多種不同的方式來實現,但這些方式無疑不包含和體現了如下原理――一個核心原理、三個基本原理。
1、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原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
被證券化的資產可以采取多種價值形態,但這些資產必須具備一個先決條件――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流。所以,從表面上資產證券化似乎是以資產為支撐,但實際上是以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支撐的,這是資產證券化的本質和精髓。換句話說,資產證券化所“證券化”的不是資產本身,而是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因此,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成為資產證券化理論的核心原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資產的估價和資產的風險/收益分析。
資產的價值是由它所產生的現金流所決定的,資產的價值問題也就可以通過資產的現金流分析來解決。由此,我們就可以得出資產估價的基本觀點――資產的價值就是它未來產生的現金流的現值。在這個基本觀點的基礎上,對不同的資產可以采取不同的估價方法。
總的來說,資產估價可以歸為三類。第一,現金流貼現估價法,這種方法認為一項資產的價值應等于該資產預期在未來所產生的全部現金流的現值總和;第二,相對估價法,這種方法根據某一變量,如收益、現金流、賬面價值或銷售額等,考察同類“可比”資產的價值,借以對一項新資產進行估價;第三,期權估價法,它使用期權定價模型來估計有期權特性的資產的價值。
使用的估價方法不同,得出的結果可能會有顯著差異,所以,如何選擇合適的估價方法成了資產估價中的關鍵問題。一般來說,信貸資產證券化和部分的證券資產證券化(尤其是穩健性的證券投資基金)可以采取現金流貼現估價法;實體資產證券化更多地運用相對估價法;而證券資產證券化中很多衍生品的估價常常運用期權估價法。當然,上面的三種方法不應該被看作是相互排斥的,而是互相補充。應該說,每種估價方法都有其用武之地,而且在很多情況下,對某一資產進行估價時,幾種方法可能同時會用到。
而風險/收益分析則是從風險需得到補償的角度出發,來計算一種資產或資產組合的收益率,而這個收益率,從資產估價的角度來說,就是資產未來現金流的貼現率。因此說,資產的風險/收益模型在現金流分析中的作用是用來確定證券化資產未來現金流的貼現率。
在資產估價中,風險/收益模型主要是用在現金流貼現估價法中,同時,在相對估價法和期權估價法中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參考作用。在現金流估價法中,如果不能進行正確的風險/收益分析,就不可能對證券進行正確的定價。換句話說,如果不能對資產的風險/收益進行分析,就無法用現金流貼現法來估價。
2、資產證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
資產證券化的三大基本原理分別是 “資產重組原理”、“風險隔離原理” 和 “信用增級原理”。
資產重組是資產的所有者或支配者為實現發行證券的目標,根據資產重組原理,運用一定的方式與手段,對其資產進行重新分割與組合的行為。在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原理是從資產收益的角度來進一步對現金流進行分析,其核心思想是通過資產的重新組合實現資產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組,從而使資產證券化的過程達到最佳、最優、均衡和低成本的目標。
資產重組原理一般包括如下內容:(1)最佳化原理。通過資產重組使基礎資產的收益達到最佳水平,從而使以資產為基礎發行的證券價值達到最佳化。(2)均衡原理。資產重組應將資產的原始所有人、策略投資者以及將來的證券持有人的利益進行協調,以有利于證券的發行和未來的表現,并至少應該保持原有的均衡不被破壞。(3)成本最低原理。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必須堅持“低成本”的戰略,也就是說必須降低資產重組的操作成本。(4)優化配置原理。按照“邊際收益遞減”理論,在某種資產連續追加投入的過程中,邊際投入所能帶來的邊際收益總是遞減的,當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趨于一致時,資產投入的效益就達到最優化狀態。在產出不變的情況下,各種資產相互組合或轉換已經不能導致成本進一步降低的狀態就是最優的資產組合狀態。因此,資產重組的目的不僅是要一般地提高資產的利用效率,更重要的是通過對資產的不斷調整與再組合實現社會資源的配置最優化,促進經濟協調、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當然,資產的收益和風險總是“捆綁”在一起的,當資產的收益通過資產運營轉移時,資產風險也必定隨之轉移,收益的轉移過程同時也就是風險的轉移過程。例如,當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實行證券化后,資產的收益轉移給了證券的投資者,而風險也同時轉移給了證券的投資者。因此,在一項資產運營的具體業務中,既可以以收益的轉移為主要出發點, 同時考慮風險的轉移,例如:投資業務;也可以以風險的轉移為主要出發點,同時考慮收益的轉移,比如:風險管理。
如果說資產重組原理是以資產的收益為出發點來考察資產證券化的話,那么風險隔離原理就是以資產的風險為出發點來考察資產證券化業務,即著重從風險的角度來進一步分析現金流。因此,風險分割原理也可以說是關于資產風險重新分割和組合的原理。
風險隔離原理的核心內容是在資產證券化中,如何通過隔離基礎資產的風險和其他資產(主要是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的其他資產)的風險,來提高資產運營的效率,從而最大化資產證券化參與各方的收益。風險隔離從兩方面提高了資產運營的效率:首先,通過風險隔離,把基礎資產原始所有人不愿或不能承擔的風險轉移到愿意而且能夠承擔的人那里去;其次,證券的投資者能夠只承擔他們所愿意承擔的風險,而不必是資產原始所有人所面臨的所有風險。
正是通過這種資產收益和風險的重新分割和組合,使得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池具有的風險和預期收益組合對投資者更富吸引力,并以此為基礎發行證券。但一項成功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在發行證券前往往還有一個重要的步驟――運用信用增級原理對將要發行的證券進行整體的信用增級,以提高所發行證券的信用級別,從而增加該證券對投資者的吸引力,降低證券發行成本。從直觀上來講,信用增級會增加金融資產組合的市場價值,在資產證券化的實際運作中,幾乎所有的資產證券化都包括某種形式的信用增級。如果資產證券化不進行信用增級,證券投資者可能承擔一種流動性的風險,即由于基礎資產的收益流沒有如期達到目標金額而使得證券的收益流也沒有如期達到目標金額,于是,就需要對此風險進行補償,這無疑會提高證券發行者的成本。如果這個時候通過信用增級來獲得信用和流動性的支持,就能降低成本。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上面提到的資產組合和風險隔離也包含了信用增級的內容。
四、資產證券化趨勢的理論分析
在所有的資產運營方式中,資產證券化已經成為一種世界性的趨勢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得到了迅速的發展。資產采取證券這種價值形態(即資產證券化),是人類優化資源配置實踐的產物。
資產證券化趨勢的出現,從微觀層次上來看,來自證券化參與各方的利益驅動以及政府
的金融監管和推動;從宏觀層次上來看,主要是由于它提高了經濟中資產運營的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
1、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微觀動因
從投、融資雙方來看。資產證券化過程實質上是對被證券化資產的特性(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進行重新分解和組合的過程,也是金融工具由初級向高級進行深加工的過程。各種資產通過采取證券資產的價值形態,使得其期限、流動性、收益和風險的重新分解和組合變得更為容易,通過資產證券化,市場為籌資者和投資者提供了大量不同期限、不同流動性、不同風險收益率并且可分性強的金融產品和組合,從而滿足了各種不同市場主體的偏好和需求。從資產的選擇可行集角度來看,通過資產證券化,使得本來不可能或者很難進行的資產收益一風險空間細分成為可能,使原來間斷的收益一風險分布逐漸連續起來,籌資者和投資者在投資空間中所能選擇的資產組合點或集合大大增加,從而滿足了各種不同市場主體的偏好和需求,提高了投資者和融資者的效用。
從金融中介機構角度來看:面對日益激化的市場競爭,獲得更多的金融資源與更好地滿足融資者和投資者不斷變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就成為其競爭取勝的關鍵。而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有效的融資渠道和專業化金融服務手段成為金融中介間競爭的焦點。創新意識強烈、創新技術雄厚的競爭者通過證券產品的創新、證券化技術的提升打破競爭僵局,市場競爭的被動接受者又會通過模仿、改進與新的創新挽回頹勢。這樣證券化的廣度和深度就在市場競爭中得到了不斷推進。
從政府監管的角度看:證券化各方的利益驅動是推動證券化進程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發展的重要力量,但是各方的利益膨脹又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帶來社會經濟效率的損失,因此各國政府都通過一方面嚴格監管,另一方面,對有利于經濟發展的資產證券化積極推動,協調各方利益驅動,以使其有效發揮對金融市場發展的推動作用。施加嚴格的監管,雖然減少了金融體系的風險并使經濟更平穩的運行,但同時監管本身又增加了市場上融資者融資的難度,以及金融機構開展傳統金融業務的成本。因而,監管的壓力促使證券化參與各方為了規避管制,突破傳統方式,進一步尋求新的證券化方式,而政府的推動則使資產證券化能突破制度、法律上的約束,從而兩方面共同促進了證券化的發展。
2、資產證券化的宏觀動因
首先,資產證券化促進了資產運營的分配效率。所謂資產運營的分配效率是指通過價格調節對資源進行有效配置的能力。因此,評判資產運營是否具有分配效率的關鍵是看能否對各種金融工具(產品)作出基于潛在風險/收益基礎上的準確定價,從而引導資金向經風險調整后收益最高的項目或部門流動。
具體說來,資產證券化在如下幾個方面促進了資產運營的分配效率。
(1)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將資產的收益和風險有效識別和細分的機制,在此基礎上,對資產的定價將更趨準確,而準確的價值信號能更有效地引導資源向高收益的部門流動。
(2)資產證券化為資產運營主體根據不同的需求,分散和有效轉移風險提供了條件。證券資產的可分性與多樣性,使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分散化投資成為可能,而證券投資基金的出現更進一步增強了這種優勢(證券投資基金實際上是證券資產證券化的一種形式)。而金融衍生證券的出現,則大大提高了風險轉移的效率。
(3)資產證券化一方面通過擴大投資者的資產選擇集,充分動員儲蓄、發掘資金來源,加快儲蓄向投資轉化速度、降低轉化成本;另一方面,適應了融資者的日益多樣、復雜的融資需要,從而使融投資雙方的交易地位都得以改善,交易者的滿足程度和福利水平得以提高。
(4)資產證券化通過對政府監管的規避,打破了金融市場之間的界限,促進了金融資源的自由流動,同時資產證券化引起了新的金融機構的大量出現和發展,模糊了傳統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增進了金融業的競爭,因此逐漸推動了市場化、自由化的金融交易制度的形成,而這種自由競爭的市場機制將有利于改善資源分配狀況,實現資源配置的最優。
其次,資產證券化促進了資產運營的操作效率。所謂資產運營的操作效率是指資產運營能通過最小成本達到資產配置的最優狀態。從整個社會的角度來看,資產運營的成本就是金融中介的運作成本。中介成本越小,利用資產的中間耗費就越小,資產運營的效率就越高,反之,則存在效率損失。而資產證券化則通過以下兩個方面降低了金融中介的運作成本。
(1)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不適應 資產運營趨勢的金融組織、金融機構和金融制度,促進了金融中介機構間的競爭,有利于金融產業的結構調整和快速成長,從而必然帶來金融中介運作成本的降低。
(2)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效地改善了金融交易的信息條件,實際上證券化本身就是 “信息”,通過證券化可以獲得成百上千項單獨資產以及他們在一個資產池中的表現和變化規律的精確信息,這些信息逐步消除了市場上的“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現象,加快了信息傳遞的速度和覆蓋范圍,從而為金融中介更快更準確的獲取市場信息提供了可能,有效降低了其信息成本。
綜上所述,資產證券化趨勢的出現,從根本上來講是由資產證券化提高資產運營的效率,從而優化整個經濟資源配置的優勢決定的,而這一趨勢也必將因為這一優勢而得以不斷發展。
本文作者:黃 嵩 北京大學經濟學院
博士
篇8
摘要:資產證券化是資本市場上創新性的投融資工具,作為投融資成本的稅收直接影響著其效率的發揮。特殊目的機構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機構,作為融資安排的通道,特殊目的機構在主體上僅具有形式意義,不必作為納稅主體。我國應給予特殊目的機構必要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以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資產證券化起源于1970年代美國的抵押貸款證券化。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為了緩解流動性不足,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它的推出使銀行一改資金出借者的身份為資產出售者,從而創造出一項新型融資技術[1]。如今,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品種和方式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僅僅作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并成為在金融市場投資者和籌資者有效聯結,促進社會資源配置效率提高的有力工具。2005年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正式啟動,而在之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發展緩慢,稅收問題是阻礙證券化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稅收直接決定了各參與主體的投融資成本,決定了證券化融資結構是否有效[2]。為配合試點工作的開展,2006年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下發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簡稱《通知》)。不過《通知》只針對國內銀行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試點而制定,另一個更活躍的券商資產證券化業務卻不在稅收優惠對象之內。因此在實施細則和新的規定出臺之前,本文著重對證券化過程中的核心機構――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進行探討。
一、資產證券化的基本框架
按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所下定義[3],資產證券化是“將企業(發起人)不流通的存量資產或可預見的未來收入構造和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存量資產被賣給一個特設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然后SPV通過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持證券以獲取資金?!?/p>
資產證券化操作的基本步驟是:(1)進行資產組合。支持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應屬于同一種類,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現金流;(2)將資產組合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SPV。SPV通過發行以資產組合為支持的證券為購買該資產提供融資。設立SPV目的在于使發起人實現表外融資,隔離發起人與投資者法律上的關聯。在這一階段,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通常會為發起人提供咨詢,分析資產的信用質量和設計交易的結構;(3)服務人和受托人的參與。服務人通常為發起人負責收取資產組合所產生的本息還款,扣除服務費后將其交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信托契約代表投資者行使權利。
二、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及其影響因素
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三個方面的稅收問題:第一,發起人的納稅問題。發起人向特殊目的機構轉讓資產,該轉讓行為在稅法上是屬于需要確認收益和損失的銷售行為,還是只作為擔保融資。為了達到表外融資的目的,一般要求“真實出售”。第二,特殊目的機構的納稅問題。就實體層面的納稅而言,是指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特殊目的機構是否有納稅的義務。目前我國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有信托形式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兩種形式。根據《信托法》,設立信托作為特殊目的機構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否必須作為稅收實體繳稅尚不明確;同樣問題也出現在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上,也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其納稅行為。第三,投資者的納稅問題。一般來講,投資者持有證券的利息收入(債權性證券)和資本利得(權益性證券)應當繳納所得稅。特殊目的機構是證券化中的核心機構,其稅負的大小直接決定了證券化融資的成本,所以本文主要討論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問題。
為證券化而設計的特殊目的機構最好能夠避免或減少被征收實體層面的稅款,因為任何形式的課稅都會增加證券化的成本,這有可能使證券化變得不經濟。在諸多稅中,最重要的是企業所得稅。若不精心策劃,證券化所產生的一些或全部收入將要繳納兩次稅款:一次由持有資產的特殊目的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另一次由持有證券的投資者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產生重復征稅。
為了使特殊目的機構所得稅負最小化,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第一,特殊目的機構盡量采取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組織形式,如在美國,有限合伙、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等均是避免實體層面稅負的理想形式。第二,所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的類型也影響特殊目的機構的稅負。如果特殊目的機構發行債務類證券,它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如果發行權益類證券,它所支付的股息和紅利則不能從應稅收入中扣除。因此,發行債券可以更好地規避所得稅。關于前兩點,由于《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已經將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限定在采用信托方式和發行債券的方式上。所以,整個資產證券化的結構應該是成本偏低化的。第三,由于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的凈收入進行征稅,因此,如能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凈收入最小化,也可少交甚至免交企業所得稅。例如,可采取發行票據的方式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利息和其他收入盡量等于票據利息和其他可扣除費用支出,從而使特殊目的機構的凈收入為零或接近零。不過這樣一來,特殊目的機構就無力吸收因債務人不履行或遲延支付本息而造成的損失,為此就需要采取相應的資金流動性支持和信用增強措施。雖然采取流動性支持和信用增強措施的成本很高,但實踐證明這是一種很十分有效的方法。第四,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對象也會影響特殊目的機構的稅負。如果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對象是外國投資者,那么特殊目的機構向投資者支付的利息部分就要繳納預提稅。第五,特殊目的機構的設立地點也是一個可考慮的因素。特殊目的機構最好設在沒有企業所得稅的地方。一種在國際證券化中雖然復雜但卻常見的避稅方法是利用海外“稅收天堂”[1],即通過將特殊目的機構設在沒有所得稅或在一段時間內向發行人提供稅務延期繳納待遇的避稅天堂,從而避免或延緩繳納企業所得稅[4]。
三、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地位
之前提到重復征稅,這里要對特殊目的機構的稅收地位進行探討。作為證券化載體和投資通道的特殊目的機構,其基本業務內容是消極地受讓并持有證券化資產,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委托專業機構管理和處分證券化資產、收取資產現金流并分配到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特殊目的機構從事證券化相關業務需要各方面費用的支出,但其自身一般并不從事各項投資經營活動獲取收益。在形式上,特殊目的機構是一個法律實體,但實質上這只是一種資產銷售的交易安排,而不是旨在從事普通的經營貿易和投資活動。因為證券化交易其實并不是產生的一種新的交易,只是為了降低風險、提升信用,對已存在的交易主體進行一種轉換,從而將交易的執行和交易結果的承擔加以分離。特殊目的機構是為這種轉換和分離而設立。因此對特殊目的機構按實體水平征稅,將會使證券化交易因成本過高而變得不可能。
實際上從所得稅角度來看,信托和券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并不是獨立的應稅單位,但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特殊目的機構受讓資產的現金流與向受益人還本付息的時間不相匹配,而需要再投資來獲得收益進行還本付息,這就產生是否要對這種投資行為所產生的收益進行征稅的問題,而特設機構又不是稅收實體。本文認為,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簡化稅收環節,特殊目的機構進行再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還本付息,在規范其投資行為后,可把特殊目的機構不作為稅收實體,而由投資者最終來繳納相應稅收,從而簡化整個稅收過程。
另外,資產證券化是一項能夠給參與各方帶來利益的制度安排,特別是有助于金融機構管理風險資產,化解金融風險。但對特殊目的機構征收實體層面的所得稅將會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成本,降低資產證券化的現實可行性,甚至使其變得不經濟而被扼殺。因此,如果僅僅因為稅收問題而使市場主體喪失了一種有益的制度選擇,這也是社會福利的減損。
總而言之,為特殊目的機構提供免稅政策支持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力求中性,避免重復征稅,最大限度地降低特殊目的機構各個環節可能涉及的數量不菲的稅收支出,是使理想中的證券化設計方案變為現實的必由之路,也是通過減少投資者的稅收負擔增加其投資收益的必然要求。
四、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在資產證券化發展初期,應簡化稅收環節,可把特殊目的機構不作為稅收實體,而由投資者最終來繳納相應稅收,從而簡化整個稅收過程。當然,不把特殊目的機構作為稅收實體,但需要對其進行嚴格規范,以防止其利用稅收優惠功能進行避稅,具體包括:(1)規定資格,即對特殊目的機構規定形式、規定持有資產性質等;(2)規范投資行為,即嚴格限制特殊目的機構的交易目的、交易范圍、交易品種等。通過嚴格規定使特殊目的機構在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下功能單純化,只是為資產證券化服務的一種機構。
參考文獻:
[1]馮維江,李婷婷,佘敦.由風險監管角度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EB/OL]./upfile/75094.doc2005-9-27.
[2]劉建紅.資產證券化中的稅收問題[J].證券市場導報,2005(1):12~14.
篇9
1.1何謂會計要素
可以使預期穩定現金流產生的金融資產才能稱之為被證券化的資產。目前,對于含有資產證券化在其中的一系列金融負債、金融資產、金融工具,我國會計規章里的第22條準則進行了詳細的定義。對于金融工具里面義務和權利兩者在會計方面的劃分,傳統會計沒有進行妥善處理,而該規章準則的出現就解決了這一問題,也使得金融負債、金融資產在披露以及確認方面有了基礎和保障,能更好地進行創新和發展。
1.2會計計量
作為一類具有時代特征的金融工具,資產證券化會計結算的關鍵問題就在于怎樣使相關的公允價值得到確定。當前的會計規章確定了會計核算的根本準則不再是以往的成本,同時也對公允價值進行了嚴格定義。參與交易的雙方要在了解對方情況的基礎上進行資產交換活動,而該過程需要具有公平性、自愿性才稱之為公允價值。一般來說,對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主要可分為以下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活躍市場存在時,就需要依照市場經濟的利率以及價格來進行確定;第二種情況則是活躍市場不存在時,對金融工具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就需采用一些估價技術了,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中的會計計量工作有了保障和基礎。
1.3會計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資產的報酬、風險以及管理權通過不同的、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劃分,并分給了每一位持有者,而這也使得合約設計的復雜程度得到了降低。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內在本質做出判斷,就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的核心,當原始權益人也就是發起者轉給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資產時,倘若屬于“真實銷售”,就一定要停止對資產進行確認,繼而從資產的負債表中將其刪除;但假如是視同擔保融資,就與負債方、資產一同增加的表內融資形式不一樣了,屬于表外融資。不過,在信息披露方面,對于當作“銷售”處理的資產支持證券,當前的會計準則并沒有做出太多的要求。
1.4會計確認
在資產證券化里面,發起人是否有資格在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轉讓時,將金融資產從發起者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賬戶里面進行轉銷,就是資產證券化里面會計工作中的關鍵問題。在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里第23號規章納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報酬風險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等終止確認的方法,以此作為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工作的標準和規章。這樣一來,就使我國金融負債以及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工作得到了完善,將推進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進步。
1.5會計合并
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在資產證券化中出現了,這給合并的標準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我國會計準則里面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文件對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的原則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此準則的運用指導文件里詳細闡述了總公司所管理的特殊目的主體也需被合并財務報表所囊括。另外,還對總公司控制管理特殊目的主體成功與否進行了分析,這一系列的準則使得合并會計報表具有了科學性、可操作性。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取得了相應的進步,產品也更具創新性,在構造設計安排方面,特殊目的主體會面臨更為復雜的情況,與此同時,對特殊目的主體進行評測的合并范圍也將越來越困難。
2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里面存在的會計問題
2.1主觀因素是會計確認工作中的一大障礙,將造成會計報表出現差異化問題。使資產的流動性提升是原始權益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目的,因為這樣可以使融資的成本得到降低,依靠表外融資活動使財務報表的結構得到優化,同時還能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在交易結構方面,最核心的步驟就成了發起人向SPE進行資產的轉讓。那么,做轉讓的資產是否屬于一項擔保性質的融資,留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里面,還是應被看做是一項銷售業務于原始權益人的報表里面終止確認,對原始權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很大,也決定了原始權益人應不應該依靠資產證券化工作來實現自己的目標。
2.2SPE的相關合并范圍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使得計劃的財務目標得不到實現。一般來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SPE和發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非常緊密,而資產證券化會計里面的一個難題就是SPE應不應該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使原始權益人的資產組合得到分離就是SPE設立的目標,即讓會計、法律方面的“真實銷售”以及原始權益人的財務目的得到實現。倘若SPE被看作是發起人的分公司繼而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那么,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就變成了一個經濟體,使得一個經濟體內部的經濟交易取代了兩者之間的交易,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一定要作抵消。這樣一來,就沒有符合證券化資產的最初目標,也無法完成“真實銷售”了,因為在合并以后,不管SPE以及原始權益人兩者原來的報表是怎樣確認的,對合并報表來說銷售和融資產生的結果都不會帶來什么影響。
2.3對會計計量里面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工作是不太容易的,而這也就使得報表披露的差異變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做成了相關要求,要其應用到公允價值,不過卻沒有說明當公允價值無法進行確定時,將作出怎樣的會計處理。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也就是難以對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倘若僅僅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參考借鑒,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里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使用傳統成本法對公允價值的金融業務進行確定,就會導致計報表的披露信息出現問題。
2.4使金融風險率增大的一項原因就是對表外披露的不重視。一般來說,依靠財務會計報告才可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利潤表是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部分,做補充工作的則是會計報表的附注,因此“表外披露”和“表內反映”也就產生了。因為會計工作計算和確認的成果就是表內信息,所以在很多人看來相比于表外信息,表內信息更為重要。但我們切不可忽略表外披露的作用,這是由于表外融資業務中的風險難以進行估測,并且極有可能變成表內風險。但一直以來表外披露都沒有受到重視,就使得披露資產有許多缺失,也使金融的風險增加了。
3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3.1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法律規章
使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措施在彈性選擇方面得到降低,制定出初始、終止的確認標準。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發展時期,一些情況例如報酬分離、資產管理權等還沒有發生,所以在會計確認方面,需運用到以分析報酬、風險為主的辦法。另外,還有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就是對金融資產轉移方面的確認問題和金融資產本身進行區分。如果對被轉移的資產作后續涉入則被我們稱為后續涉入法,與被轉移資產有關聯的資產就需要進行擔保融資的處理了。對SPE的合并范圍進行確定需考慮到報酬以及風險。在2003年,FASB了相關的合并標準,對合并的范圍進行了確定,從中我們可知在SPE的合并問題上要充分對資產證券化里的預期報酬和風險進行考慮,而不僅僅對控制權進行強調。一般來說,享有大部分預期報酬、承擔大部分風險的實體才有資格對SPE進行會計合并。另外,如果SPE里的大部分報酬都被某一企業享有了,而另外一個企業則承擔大部分的預期風險,那么主要承擔風險的企業就成了對SPE做出會計合并的總公司。當會計處理工作的公允價值難以進行確定時,我國就需要對此做出相關的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可參考借鑒FASB以及IASB的做法: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就將這些資產的價值計做零。
3.2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他們對資產證券化工作的熟練度得到提升
首先,對于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企業的領導要重點關注,及時開展教育活動,并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考核。其次,對于會計規章準則,會計從業人員要努力進行學習,領會其要點并積極運用到實際工作里面,使自身的專業素質得到提升。最后,要對會計從業人員的人格素養、誠信度進行培訓提升,讓他們以客觀事實為基礎開展工作。
3.3資本監管、表外披露
篇10
1.1會計信息披露
在資產證券化的交易過程中,資產的報酬、風險以及管理權通過不同的、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進行了劃分,并分給了每一位持有者,而這也使得合約設計的復雜程度得到了降低。對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內在本質做出判斷,就是資產證券化會計信息披露的核心,當原始權益人也就是發起者轉給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資產時,倘若屬于“真實銷售”,就一定要停止對資產進行確認,繼而從資產的負債表中將其刪除;但假如是視同擔保融資,就與負債方、資產一同增加的表內融資形式不一樣了,屬于表外融資。不過,在信息披露方面,對于當作“銷售”處理的資產支持證券,當前的會計準則并沒有做出太多的要求。
1.2會計確認
在資產證券化里面,發起人是否有資格在對證券化的資產進行轉讓時,將金融資產從發起者的資產負債表以及賬戶里面進行轉銷,就是資產證券化里面會計工作中的關鍵問題。在依據國際會計準則的基礎之上,當前我國的會計準則里第23號規章納入了金融合成分析法、報酬風險分析法以及后續涉入法等終止確認的方法,以此作為金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工作的標準和規章。這樣一來,就使我國金融負債以及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工作得到了完善,將推進資產證券化工作的進步。
1.3會計合并
帶有特殊目的的實體在資產證券化中出現了,這給合并的標準帶來了新的挑戰。當前,我國會計準則里面的《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文件對合并財務報表應遵循的原則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在此準則的運用指導文件里詳細闡述了總公司所管理的特殊目的主體也需被合并財務報表所囊括。另外,還對總公司控制管理特殊目的主體成功與否進行了分析,這一系列的準則使得合并會計報表具有了科學性、可操作性。不過,隨著時代的發展,資產證券化取得了相應的進步,產品也更具創新性,在構造設計安排方面,特殊目的主體會面臨更為復雜的情況,與此同時,對特殊目的主體進行評測的合并范圍也將越來越困難。
2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里面存在的會計問題
2.1主觀因素是會計確認工作中的一大障礙,將造成會計報表出現差異化問題。使資產的流動性提升是原始權益人進行資產證券化的核心目的,因為這樣可以使融資的成本得到降低,依靠表外融資活動使財務報表的結構得到優化,同時還能使資金的使用效率得到提升。而這也使得資產證券化在交易結構方面,最核心的步驟就成了發起人向SPE進行資產的轉讓。那么,做轉讓的資產是否屬于一項擔保性質的融資,留在原始權益人的資產負債表里面,還是應被看做是一項銷售業務于原始權益人的報表里面終止確認,對原始權益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這對會計報表的影響很大,也決定了原始權益人應不應該依靠資產證券化工作來實現自己的目標。
2.2SPE的相關合并范圍沒有得到明確的界定,使得計劃的財務目標得不到實現。一般來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過程中,SPE和發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非常緊密,而資產證券化會計里面的一個難題就是SPE應不應該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使原始權益人的資產組合得到分離就是SPE設立的目標,即讓會計、法律方面的“真實銷售”以及原始權益人的財務目的得到實現。倘若SPE被看作是發起人的分公司繼而合并到原始權益人的財務報表里面,那么,兩個不同的獨立法人就變成了一個經濟體,使得一個經濟體內部的經濟交易取代了兩者之間的交易,在對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一定要作抵消。這樣一來,就沒有符合證券化資產的最初目標,也無法完成“真實銷售”了,因為在合并以后,不管SPE以及原始權益人兩者原來的報表是怎樣確認的,對合并報表來說銷售和融資產生的結果都不會帶來什么影響。
2.3對會計計量里面的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工作是不太容易的,而這也就使得報表披露的差異變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等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做成了相關要求,要其應用到公允價值,不過卻沒有說明當公允價值無法進行確定時,將作出怎樣的會計處理。資產證券化會計計量過程中面臨的核心問題也就是難以對公允價值進行確定。倘若僅僅對國際會計準則進行參考借鑒,在資產證券化的業務里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使用傳統成本法對公允價值的金融業務進行確定,就會導致計報表的披露信息出現問題。
2.4使金融風險率增大的一項原因就是對表外披露的不重視。一般來說,依靠財務會計報告才可進行會計信息的披露。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利潤表是構成財務會計報告的主要部分,做補充工作的則是會計報表的附注,因此“表外披露”和“表內反映”也就產生了。因為會計工作計算和確認的成果就是表內信息,所以在很多人看來相比于表外信息,表內信息更為重要。但我們切不可忽略表外披露的作用,這是由于表外融資業務中的風險難以進行估測,并且極有可能變成表內風險。但一直以來表外披露都沒有受到重視,就使得披露資產有許多缺失,也使金融的風險增加了。
3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的解決措施
3.1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法律規章
3.1.1使資產證券化的確認措施在彈性選擇方面得到降低,制定出初始、終止的確認標準。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還處于發展時期,一些情況例如報酬分離、資產管理權等還沒有發生,所以在會計確認方面,需運用到以分析報酬、風險為主的辦法。另外,還有金融合成分析方法,就是對金融資產轉移方面的確認問題和金融資產本身進行區分。如果對被轉移的資產作后續涉入則被我們稱為后續涉入法,與被轉移資產有關聯的資產就需要進行擔保融資的處理了。
3.1.2對SPE的合并范圍進行確定需考慮到報酬以及風險。在2003年,FASB了相關的合并標準,對合并的范圍進行了確定,從中我們可知在SPE的合并問題上要充分對資產證券化里的預期報酬和風險進行考慮,而不僅僅對控制權進行強調。一般來說,享有大部分預期報酬、承擔大部分風險的實體才有資格對SPE進行會計合并。另外,如果SPE里的大部分報酬都被某一企業享有了,而另外一個企業則承擔大部分的預期風險,那么主要承擔風險的企業就成了對SPE做出會計合并的總公司。
3.1.3當會計處理工作的公允價值難以進行確定時,我國就需要對此做出相關的規定了。一般情況下,可參考借鑒FASB以及IASB的做法:當以上情況出現時,就將這些資產的價值計做零。
3.2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使他們對資產證券化工作的熟練度得到提升首先,對于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企業的領導要重點關注,及時開展教育活動,并對他們進行相應的考核。其次,對于會計規章準則,會計從業人員要努力進行學習,領會其要點并積極運用到實際工作里面,使自身的專業素質得到提升。最后,要對會計從業人員的人格素養、誠信度進行培訓提升,讓他們以客觀事實為基礎開展工作。
3.3資本監管、表外披露
3.3.1對于表外信息方面的披露,證監會需要加大監督管理的力度,使表外披露信息在質量方面得到提升。真實性、科學性以及可靠性是披露的表外信息需要具有的。為了對一些對企業有害的信息例如誤導性信息、隱瞞行為以及虛假信息進行預防,披露工作就需要依據以下幾點準則進行:首先,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有可靠性、安全性;資產證券化披露的相關信息要容易理解;重要性準則也是其需要遵守的,主要表現在對所有的證券化資產進行分類的披露。
3.3.2為了使表外披露的主要內容得到確定,在會計報表的相關附注里面,銀行等金融機構就需要對每一種資產進行以下幾種披露:首先是資產所有權里面報酬以及風險的性質;其次就是資產本身的性質;第三就是資產以及相關負債各自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