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收購稅收籌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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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企業股權收購;納稅籌劃;完善思路

企業股權收購在現代企業實現自身重組的過程中占據重要地位,現代企業通過自由實施股權收購的決策與行為,客觀上可以達到企業綜合競爭實力明顯提高目標。但是與此同時,實施股權收購行為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稅法來負擔企業納稅成本,其中包含了多種類型的法定納稅種類。目前面臨激烈的行業市場競爭,現代企業必須要深刻認識企業納稅籌劃工作融入企業股權收購全過程的必要性,運用科學思路來擬定企業納稅籌劃的實施規劃,幫助企業實現納稅負擔減輕的目標。

一、企業股權收購中的主要納稅種類

(一)營業稅與增值稅

在增值稅的法定應稅行為范圍內,目前并不包含股權收購行為。然而對于多數參與股權收購的現代企業來講,企業存貨與企業固定資產都應當包含在非股權支付的范圍領域[1]。股權收購的參與企業由于受到以上因素影響,則必須要遵守現行稅法來進行企業增值稅的足額繳納。經過營改增的重要稅法轉型改革舉措以后,現行稅法條例針對增值稅的法定適用范圍進行了拓寬,并且將支付無形資產與轉讓企業不動產的兩種關鍵行為都涵蓋在增值稅范圍。

(二)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構成了多數現代企業必須繳納的關鍵稅收種類,處理企業所得稅的途徑方法目前可以劃分為一般性以及特殊性的兩種稅務處理手段[2]?,F代企業如果有必要實施全面重組工作,那么企業支付對價的關鍵方式就是企業股權支付。在此過程中,企業收購以前的各種類型負債與資產將會保持原有的稅收計量基礎,從而做到準確判斷轉讓支付股權的企業經濟利潤損失以及收益數額。在一年的時間期限內,實施股權收購行為的企業應當禁止出現再次轉讓股份的現象。

(三)契稅、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

在某些情況下,涉及聯合經營行為或者投資行為的企業會選擇房地產作為參與投資的基本要件,因此就會涉及土地增值稅的依法繳納過程。企業現有的土地使用權、企業股權與房屋所有權如果保持原有主體狀態,那么企業不必繳納特定比例的契稅。除此以外,股權收購的參與企業主體應當準確計算土地增值稅與印花稅,結合產權轉移的收購合同基本條款規定來確認以上兩項稅款繳納比例與方式。

二、企業股權收購中的納稅籌劃要點

近些年以來,參與股權收購的各個行業企業比例數目正在日益增多,客觀上決定了企業股權收購的要素選擇過程表現為復雜性。通常情況下,企業擬定納稅籌劃的總體實施方案應當能夠綜合判斷與考慮被收購企業性質、對價支付的方式、股權收購的預期績效利潤等要點。具體在合理確定企業的納稅籌劃思路方案時,企業負責人員應當重點關注于以下舉措:

(一)被收購企業的選擇

被收購企業的種類與性質將會給股權收購成本帶來直接影響,企業如果要達到稅費節約的目標,那么對于被收購企業的種類性質應當著眼于綜合判斷,從而選擇適宜開展股權收購業務的最佳企業對象。股權收購企業如果選擇了政府重點傾向扶持的被收購企業作為對象,則企業通常可以享有減免特定比例稅費的待遇[3]。與此同時,企業針對境外的被收購股權企業應當謹慎進行選擇,這是由于境外企業涉及差異化的稅收計算方式,企業必須要運用謹慎態度來進行應對處理。

(二)對價支付方式的選擇

企業在收購其他企業的股權時,必須要按照收購合同來進行對價支付工作。但是實際上,收購股權企業如果選擇了差異化的對價支付方式,那么企業的稅收繳納比例與金額也將會體現差異性[4]。通常情況下,企業如果選擇了運用固定資產以及無形資產來償付股權收購對價,那么不利于企業減免自身的稅款繳納負擔。與之相比,企業如果選擇了股權對價支付或者有價證券的對價支付模式,則可以達到靈活減輕企業現有稅負的目標。由此可見,對價選擇方法將會給企業的納稅籌劃總體實施方案帶來不可忽視影響。企業負責人員在選擇各種不同的對價支付模式時,應當經由全方位的判斷與考慮。

(三)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

股權收購績效只有在得到準確科學評定的基礎上,才能為企業科學確定納稅籌劃總體方案提供必要支撐。企業負責人員針對股權收購產生的預期績效利潤應當能夠客觀進行評估,旨在綜合評定企業現有的盈利能力、債務償還能力、資產管理能力與經營獲利能力。企業如果有必要完成自身的重組工作,那么關鍵性的前提因素就要體現在準確評估收購股權績效,據此給出合理完善與優化股權收購思路方案的對策。股權收購企業應當善于利用優惠性的政府稅收扶持與傾斜政策,旨在合理判斷確定股權收購產生的預期績效,運用更加靈活的實踐舉措思路來轉變現有的企業納稅籌劃模式[5]。企業針對現有的會計核算業務手段亟待加以創新優化,依靠全新的企業會計核算手段來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單位會計人員通過匯總會計數據的原始資料表單,應當可以歸納得出詳細與完善的會計基礎數據信息,有益于會計工作運行實效得以明顯提高,切實保障了會計核算基礎數據的精準性。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含義就是企事業單位的財政管理機構通過專門設立會計核算職能中心部門的方式來執行會計核算任務,對于企事業單位原有的出納崗位人員以及單位會計崗位進行取消,并且保留單位財務層面上的自、資金分配使用權利以及資金占有權利。在會計崗位人員的委派模式基礎上,對于報賬員的重要職能崗位進行單獨設立,從而達到集中實施會計核算業務的目標。由此可見,會計集中核算的明顯實踐優勢就是全面融合會計監督職能、會計核算職能、會計服務職能與會計管理職能,會計集中核算具有合理優化利用單位財務資源、保障會計核算結論與數據精準性、確保會計崗位職務獨立性等重要實踐作用。會計集中核算最為關鍵的優勢應當體現為單位會計人員統一展開各項核算業務,會計核算業務不再零散分布于企事業單位各個崗位。會計集中核算的重要實踐舉措在當前階段時期已經得到了全面推行,企事業單位的會計職能部門以及會計業務人員可以做到統一負責會計核算事務。表1為納稅籌劃手段運用于企業股權收購的具體實踐要點。

三、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完善改進思路

企業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要點在于科學策劃企業現有的涉稅業務開展運行方式,旨在完整規劃企業在當前時期階段推行實施的完整納稅操作方案,節約企業納稅經費與成本[6]。因此從根本上來講,企業納稅籌劃應當屬于企業成本管理體系中的核心組成要素,現代企業針對納稅籌劃工作務必給予重視。在現狀下,企業股權收購的開展運行過程一般都會涉及營業稅、增值稅、契稅、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等納稅種類。完善與調整納稅籌劃思路應當綜合考慮多個層面因素,而不要簡單局限于特定層面的企業稅收因素。企業如果有必要進行重組工作,那么通常都會涉及企業原有納稅規劃方案的調整轉變。在此過程中,負責實施企業納稅籌劃工作的人員應當緊密結合企業納稅種類以及股權收購模式,運用靈活的多元化思路來調整企業原有納稅籌劃方案。完善企業納稅籌劃總體方案的舉措思路重點體現為促進主營業務的預期經濟收益提升,同時還會涉及企業本身的債務償還能力提高。為了實現以上的目標與宗旨,那么企業中負責實施納稅籌劃的具體人員應當進行綜合判斷與考慮,合理節約企業納稅成本,促進企業的總體盈利水準與能力提升。四、結語經過分析可見,企業納稅籌劃的重要實踐工作應當完整融入貫穿于企業開展股權收購事務的各個環節過程。企業股權收購在企業重組與合并的實踐中占據關鍵地位,同時也構成了企業擴展現有業務經營種類規模的最佳渠道方式。具體在完善與創新企業現有的納稅籌劃總體思路方案時,關鍵舉措應當體現在被收購企業的選擇、對價支付方式的選擇、準確評估股權收購績效等層面,借助于納稅籌劃手段來促進企業的總體經營實力提升。

參考文獻

[1]賀建濤.國有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相關問題研究[J].現代國企研究,2019(18).

[2]李霞.關于企業股權收購的納稅籌劃及績效探討[J].財會學習,2019(19).

[3]黃存貫,劉俊.對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稅納稅籌劃的一點思考[J].財務與會計,2019(3).

[4]張捷.促進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納稅籌劃[J].東方企業文化,2019(21).

[5]郭濱輝.股權轉讓所得稅稅政及稅收籌劃研究[J].會計之友,2018(9).

篇2

一、股權架構重組中稅務籌劃的必要性

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涉及的稅種繁多,稅務操作復雜,法律風險大,稅收法規對重組影響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當可能導致重組面臨繳納巨額稅款的窘境。作為影響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稅務問題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重視。因此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方案和執行過程中做好稅務籌劃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強國家經濟政策的運行成效

國家實現宏觀經濟政策主要靠稅收調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主動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動地運用,按國家宏觀政策調整自身行為,有助于實現國家宏觀政策目標。

(二)有助于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國家對并購企業會提供稅收政策優惠,并購企業依法實施稅收籌劃,享受稅收政策好處的同時,可以減輕企業稅收壓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稅收活動加大了企業現金流流出量,企業須仔細分析理財活動受稅收的影響。探求遵循稅法前提下,降低企業納稅引發的現金流出量,使企業自身價值增加,有助于企業更好的理財,以提升企業財務管理水平。

二、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的稅務籌劃著眼點和策略分析

(一)稅務籌劃著眼點分析

在企業股權架構重組活動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來思考稅務籌劃:

1、選擇具有籌劃空間的主要稅種作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通常選擇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合并等三種不同方式完成重組,不同的重組交易方式,會涉及所得稅、流轉稅、土地增值稅等不同的稅種。在研究重組稅務籌劃過程中,可以根據重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選擇重點稅種為著眼點展開。但是由于《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重組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的做了明確規定,為企業所得稅籌劃提供了依據和籌劃空間,實踐中最常見的籌劃方案普遍以企業所得稅為主要著眼點。

2、選擇稅收優惠為著眼點

企業所得稅法對農、林、 牧、漁業,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等特殊行業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重組企業可以利用特殊行業企業為選擇對象,進行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稅收整體負擔,享受籌劃收益。

3、選擇企業組織形式為著眼點

企業采取的組織形式不同,稅款繳納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有公司制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稅法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制企業的出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公司制企業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之后將稅后利潤分紅至個人股東,個人需按分紅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再則,公司制企業還可分為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與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經營虧損可沖減總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不能單獨享受稅收優惠;而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享受稅收優惠,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重組時可分析主體的經營狀況,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

4、選擇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重組方式為著眼點

59號文指出,如果企業合并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為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乘以截至合并企業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企業重組可以利用該等特殊政策,達到減少應納稅所得額,降低稅款。

5、選擇不同的支付方式為著眼點

股權架構重組中收購方可以選擇采取股權支付方式、現金支付方式、及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方式。根據59號文和財稅〔2014〕109號《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稅收優惠。因此并購方選擇現金和股權支付相對稅負較輕,選擇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其他資產支付需要繳納流轉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等,可能稅負較重。所以企業重組時應該將資金籌措和支付方式相結合合考慮各種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稅務籌劃具體策略分析

1、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

三種重組形式的稅種對比分析表

從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資產收購的稅負較高,股權收購和合并的稅負較低。因此,從節稅的角度看,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股權收購或者企業合并,避免采用資產收購。當然在重組實務中不能單純只考慮稅務問題,還要考慮法律、經營等方面的風險等。

2、盡可能選擇股權支付方式,減少非股權支付方式。

通過前述分析可知,對價支付方式中,現金和股權支付稅負較少,存貨、房地產、固定資產等稅負較大。因此企業應該盡可能選擇現金或股權作為對價支付方式,而減少存貨、房地產等作為對價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減少當期稅款。

根據59號通知規定,在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況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被合并企業及其股東可以不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這樣如果被合并企業存在為彌補虧損,可以抵免合并企業的部分企業所得稅,降低稅負。

4、通過先分后轉減少應納稅款

根據《關于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企業在轉讓被投資企業股權時,應分享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不得確認為股息所得(居民企業之間的投資收益免稅),而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造成了雙重征稅。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時建議先分后轉,即被進行利潤分配,在進行股權轉讓。

三、企業股權架構重組中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應綜合考慮企業發展戰略目標

企業決策是一個復雜的綜合過程,不僅涉及經營層面,還涉及戰略層面,稅務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在股權架構重組過程中,必須站在戰略決策的高度,結合集團戰略、經營特點,設計選擇對企業最有利的稅務籌劃方案,不能單純只考慮稅負最小化和稅后收益最大化來設計方案,否則容易導致片面短視的決策,影響企業持續發展。

篇3

(一)股息、紅利收入的征免稅規定

該方面的稅收政策遵循的原則是:若投資方為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若投資方為個人,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收入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者股息、紅利收入有三個來源,一是以留存收益直接分紅;二是以留存收益轉增資本的方式間接分紅;三是清算性分紅。

1.直接分紅

即被投資企業將除法定盈余公積外的留存收益分紅。其征免稅的基本依據是《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對股權持有環節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之所以免稅,是因為作為股息、紅利分配基礎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來源于企業稅后收益,若不免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個人投資者之所以納稅,是因為股息、紅利雖來源于稅后收益,但前一環節繳納的是企業所得稅,并不是個人所得稅,不會產生重復征稅問題。

2.間接分紅

即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該方式下企業投資者免稅,個人投資者不免稅。其征免稅原理仍是直接分紅的基本規定。間接分紅的實質應從兩個角度理解:一是被投資企業先將留存收益向投資者分配,即直接分紅;二是投資者將取得的上述股息紅利再投資,進而增加注冊資本。由于企業投資者在直接分紅時是免稅的,所以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亦是免稅的;同理,個人投資者在直接分紅時不免稅,被投資企業將留存收益轉增資本時,仍須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企業的法定盈余公積不能用于直接分紅,但其轉增資本時,征免稅的原理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是相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盈余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分別強調了用盈余公積金派發紅股和轉增注冊資本,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號)也強調,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3.清算性分紅

股權清算是指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撤資或減少出資。若投資者為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視作股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若投資者為個人,上述部分須計入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分為三部分,一是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回;二是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三是剩余部分,確認為資產轉讓所得。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上述公告可知,股權轉讓收入全部計入股權轉讓所得,不得扣除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份額。股權清算環節,由于個人所得稅中的“股息紅利所得”與“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皆為20%,因此,上述公告對個人撤資或清算,未區分兩個具體稅目,一并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確定

無論是企業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股權轉讓時,轉讓價款不得減去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上述兩個份額一律視為股權轉讓收入的一部分處理。

1.企業投資者確認股權轉讓

所得的稅收政策?!秶叶悇湛偩株P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個人投資者確認股權轉讓

所得的稅收政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投資者收購企業股權后將原盈余積累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3號),個人確認投資轉讓所得時,“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余積累應一并計入股權轉讓價格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稅收籌劃空間

上述股權轉讓所得稅稅收政策,對于企業投資者,其在股權持有環節和清算環節從被投資企業直接分紅、以轉增資本方式間接分紅和清算性分紅免稅,減少了稅收負擔;其在股權轉讓環節確認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留存收益份額,增加了稅收負擔。因此,企業投資者轉讓股權,納稅籌劃的關鍵是將應稅所得轉化成免稅所得,將股權轉讓收益中相當于股息、紅利的部分轉化為股權持有收益和股權清算收益。對于個人投資者,上述環節無免稅規定,不存在稅收籌劃空間。

二、股權轉讓

所得稅納稅籌劃假定股東甲以450萬元貨幣資金和股東乙投資成立了聯營公司華勝公司,股東甲占有華勝公司30%的股權。后因股東甲經營策略調整,終止了對華勝公司的投資。終止投資時,華勝公司資產總額5000萬元,負債總額1000萬元,所有者權益總額4000萬元。所有者權益中,實收資本1500萬元,盈余公積1000萬元,未分配利潤1500萬元。該項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是1200萬元。

(一)股東甲是居民企業

股權轉讓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存在四種終止投資的方法,其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計算。四種終止投資的方案是:

1.按普通方法直接轉讓股權

根據前述規定,股權轉讓環節,無論是企業投資者,還是個人投資者,轉讓價款不得減去投資者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份額。企業股東甲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87.5萬元。該種方法下,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對應部分均未享受免稅待遇。

2.以直接分紅方式避稅

即先分配再轉讓股權華勝公司先將1500萬元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企業股東甲收回450萬元(1500×30%),然后以750萬元價格轉讓股權。該方案實質是將450萬元的股權轉讓收益轉化為股權持有收益,分配的450萬元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股東甲最終僅須繳納企業所得稅75萬元,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12.5萬元。本方案中,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享有的盈余公積部分未享受免稅待遇。

3.以間接分紅方式避稅

即先轉增資本再轉讓股權華勝公司先用625萬元盈余公積和1500萬元未分配利潤增加注冊資本,之后企業股東甲以1200萬元的價格轉讓股權。該方案的實質是將637.5萬元股權轉讓收益轉化為持有收益并增加股權計稅成本。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例中的“盈余公積”屬于《公司法》中的法定(盈余)公積金。由于法定盈余公積不能用于直接分紅,所以,本方案采取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同時轉增資本的方式。華勝公司實收資本為1500萬元,盈余公積最多只能轉增資本625萬元(1000-1500×25%)。企業股東甲享有的部分為:(1500+625)×30%=637.5(萬元)。其應繳納企業所得稅28.13萬元,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59.37萬元。本方案中,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的全部及盈余公積的對應部分享受了免稅待遇。

4.以清算分紅方式避稅

即撤資方案企業股東甲從華勝公司撤資,直接收回貨幣資金1200萬元。其股權轉讓收益750萬元轉化成清算環節股息性質的所得。該方案中,投資收回450萬元,股息性質所得為:(1000+1500)×30%=750(萬元),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0,企業股東甲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較普通轉讓方式節稅187.5萬元。企業股東甲享有的華勝公司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全部享受免稅待遇。

(二)股東甲是居民自然人

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由于個人投資者從被投資企業分得的股息、紅利無免稅規定,因此,其終止投資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亦不存在納稅籌劃空間。

三、企業重組中股權收購業務的避稅思路

企業重組中的股權收購屬于特殊的股權轉讓。股權收購支付方式分為股權支付和非股權支付。若采用股權支付方式,在收購企業支付的是其控股企業股權的情況下,股權收購行為中又包含了股權互換的行為,使股權收購行為產生了兩個股權轉讓主體和兩個股權受讓主體。盡管如此,其稅收籌劃的基本依據如前所述,原理是相同的。企業重組的稅務處理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兩種不同稅務處理方式下,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思路為:

(一)一般性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無論是股權支付,還是非股權支付,被收購企業的股東應確認股權轉讓所得和損失,收購方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股權支付方式下,如果收購企業支付的是其控股企業的股權,重組雙方皆涉及到股權轉讓交易。收購企業轉讓了被支付的股權,被收購企業的股東轉讓了被收購的股權。收購方和被收購企業的股東都要就股權轉讓所得計算繳納所得稅。非股權支付方式下,僅被收購企業的股東轉讓了股權,就股權轉讓所得納稅。一般性稅務處理的避稅操作同前述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案原理相同。重組之前,擬轉讓股權的一方應采用直接分紅、間接分紅等方式減少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以降低擬轉讓股權的公允價值及應稅所得,才能取得較好的避稅效果。

(二)特殊性稅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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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重組的概念及類型

200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局出臺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文)明確規定了“企業重組”概念,劃分了企業重組的六種類型。

所謂企業重組,是指企業在日常經營活動以外發生的法律結構或經濟結構重大改變的交易,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六種主要類型。

企業重組過程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屬于流轉稅的增值稅、營業稅,屬于所得稅的企業所得稅,屬于財產稅的契稅。

二、增值稅、營業稅

企業重組中存貨、機器設備等貨物資產的流轉涉及增值稅,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以及產權轉讓涉及營業稅。

(一)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420號、國稅函[2009]585號同時廢止。

(二)營業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該公告同時規定,國稅函[2002]165號文同時廢止。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

從稅收籌劃的角度看,重組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分為一般稅務處理和特殊稅務處理,了解各種稅務處理應具備的條件及由此帶來的稅收利益差異是重組業務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

(一)一般稅務處理

除符合財稅[2009]59號文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企業重組外,絕大數企業重組都要按一般規定進行稅務處理,一般稅務處理即應稅重組。

(二)特殊稅務處理

財稅[2009]59號第五條明確規定了符合條件的各重組業務的特殊稅務處理辦法,例如,符合條件的企業債務重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稅所得額50%以上的,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2.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享受特殊稅務處理的條件和程序

稅務機關對企業重組中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嚴格,享受條件相當苛刻。

1.企業要享受特殊重組帶來的稅收遞延或免稅優惠,必須符合59號文規定的5個條件:(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2.報送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企業重組業務中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重組各方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中關于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要求進行備案,如需要稅務機關確認,可以提出申請報稅務機關給予確認。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四、契稅

在企業重組中,如辦理土地、房產過戶、承受土地、房屋權屬,應當繳納契稅。契稅以成交價為計稅依據,稅率為3-5%,是企業重組中稅收成本較重的一個稅種。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若干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9號)規定了有關契稅優惠政策:

1.企業公司制改造、企業股權轉讓、企業合并、企業分立及企業出售等情況進行了明確,涉及的契稅予以免稅。

2.企業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3.企業出售。被出售企業法人予以注銷,并且買受人按照《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其中與原企業30%以上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征收契稅;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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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也是推進煤炭企業轉型、安全、和諧發展的重大舉措。從2008年影響全國的山西省煤炭資源整合開始,內蒙、陜西等重點產煤省區通過資源整合關閉落后小煤礦來大力提高煤炭產業集中度,開始了新一輪全國范圍內的煤炭資源整合,至此,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成為煤炭領域中的主流,同時兼并重組所涉及的交易金額都比較大,涉及稅種比較多。因此,兼并重組無疑是企業風險最大的事項,而稅務風險是兼并重組的“高發點”。所以在整合過程中涉及的稅收問題是非常值得關注的。目前很多企業關注到了企業的生產、安全、經營、投融資、財務等各種風險,但是對“培育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的大背景下的資源整合、兼并重組和對外收購涉稅風險關注度遠遠不夠,因此,開展對當前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中所涉及的稅收政策、稅務處理和涉稅風險進行系統的識別、歸納和分析,對眾多擬兼并重組的企業在規避資本運作中的稅務風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含義和形式

煤炭企業的兼并重組,是指煤炭集團企業采取各種收購方式有償接收其他中小煤礦企業的產權,使被兼并企業失去法人資格的經濟行為。兼并重組的形式一般分為:企業并購、協議轉讓、聯合重組、控股參股,其中非國有與國有之間可采用資產評估作價入賬的方式,資金支付辦法有被兼并企業將資源、資產評估入股或直接轉讓采礦權兩種。

2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動因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并購動因是通過整合煤炭資源,旨在促使煤炭企業資本運作實現資源互補和優化配置,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目的,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能力。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避稅因素、籌資、企業價值增值、進入資本市場、投機、財務預期效應、追求利潤等。

3 企業在進行并購中的稅收風險

企業并購的帶來的風險很多,追求規模經濟的投資風險,實現多樣化經營風險, 并購過程中稅收風險等風險,這些風險都會影響追求企業利潤的最大化的目標。而稅收風險對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非常大,因此企業并購前及并購過程中,并購各方應該分析、防范各種可能的涉稅風險。一般來講,企業在進行并購中,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稅收風險。

3.1 承擔合并前目標企業重大的涉稅違法行為的風險

如果目標企業存在虛提成本費用、虛提折舊、多攤銷資產、多計可在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多計未過期限的稅收優惠額等故意隱瞞、偷逃稅款等情形,無論是采用那種方式并購,如果并購前的企業存在重大的涉稅違法行為,即便并購前未被稅務機關查處,在并購后一經查出,并購后的企業都將承擔巨額的股東權益損失或財產損失,甚至造成并購后企業無形的聲譽損害以致破產的風險。可見承擔隱形的并前目標企業重大的涉稅違法行為的風險后果是無法估量的。

3.2 合并企業彌補了被合并企業虧損的稅收風險

有不少成熟的企業試圖采用吸收合并虧損企業的方法,達到降低稅負和逃避監管的目的?;谪敹怺2009]59號的規定,合并方要根據嚴格區分一般重組和特殊重組,分清楚只有在特殊重組的合并過程中,被合并虧損企業的虧損也只能在合并企業中限額彌補。如果特殊重組的合并不符合規定帶有反避稅特征,企業不以合理的商業目的只以降低稅負為目的,那么,稅務機關可以將其合并行為認定為一般重組??梢?,企業要想實現降低稅負和逃避監管的目的進行避稅的行為,而通過吸收合并虧損企業的手段,有可能會吸收合并虧損企業背上沉重的包袱。

3.3 并購重組中的增值稅、營業稅、契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稅收風險

在實際合并、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過程中,企業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稅問題的規定在執行中存在多繳或漏繳增值稅、營業稅、契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情況已屢見不鮮。為此合并各方要認真研讀關于兼并重組各項稅收政策的要害,以免承擔過多不必要的稅收風險。

4 煤炭資源整合企業中稅收風險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4.1 聘請稅收專家進行并購重組前盡職調查并進行涉稅風險分析

應當事前對被兼并企業稅務合規性進行詳細調查,應當委托專業、權威的稅收專家、稅務律師事務所進行調查,并要求對調查結果進行風險分析,給出合并后稅務管理整合的規劃和設計。

4.2 準確把握和運用相關稅收政策,注意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在兼并重組過程中,要在發生合并、資產轉讓和股權轉讓時,必須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兼并企業;滿足財稅[2009]59號規定的特殊重組必須具備的條件同時將書面資料向當地的稅務機關備案;只有同時符合條件才能享受免增值稅、營業稅。

4.3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應做好稅收籌劃

由于煤炭行業性質特殊,稅收負擔很重,當代企業的管理者必須扭轉傳統的重事后算賬忽視事前籌劃、重成本輕稅務的觀念。必須高度重視稅收籌劃,應長期持續地研究兼并重組相關稅收政策,做好稅務籌劃,降低企業負擔,降低兼并重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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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根據近年國內經濟和進出口貿易發展的需要,就調整2011年關稅稅目、稅率等有關問題提出建議。進出口稅則的調整將會更好地體現關稅政策服務于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盡管我國已經履行完WTO的關稅減讓承諾,但是,進口關稅稅率有針對性的下調將是我國今后關稅政策調整的主要方向,同時或將伴隨的是提高部分資源類產品的出口關稅稅率。

明確信托融資項目運營方增值稅抵扣政策

日期稅務總局公告稱,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自2010年10月1日起,上述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解讀:注意上述政策的三個要點:一是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繳納營業稅的企業不包括在內;二是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的“經營模式”必須符合相關要件;三是,實際執行日期與增值稅轉型日期相一致,即2009年1月1日(不包括先期轉型試點地區)。

示范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征營業稅

為了進一步促進離岸服務外包產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對注冊在北京、天津、西安等21個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2010年7月1日至本通知到達之日已征的應予免征的營業稅稅額,在納稅人以后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在2010年內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解讀: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服務外包示范城市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上述政策意味著享受免征營業稅政策范圍由以往的“企業認定”擴大至示范城市從事該項業務的所有企業。

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稅收優惠政策出臺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三部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多項支持玉樹地震災后恢復重建的稅收優惠政策,內容包括免征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印花稅、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同時,對受災地區促進就業實施多項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

解讀:與以往財稅政策相比,較有新意的是,自2010年4月14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對納稅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公益性捐贈要走“組織路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的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不需要認定,用于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2008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基金會,在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贈人在基金會首次獲得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當年進行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解讀:根據目前的政策,納稅人捐贈的稅收籌劃應掌握以下要點:一,有些捐贈可以全額扣稅,有些只能部分扣稅;二,個人捐贈扣除個稅應屬于納稅申報期當期的應納稅所得,當期扣除不完的余額,不得轉到其他應稅所得項目以及以后納稅申報期的應納稅所得中繼續扣除,也不允許追溯扣除;三,行善要走“組織路線”,比如企業或個人自己接洽的直接助學行為或直接向災區民眾發放錢物就不能享受稅前扣除;四,個人以實物形式的捐贈,扣稅可能有些麻煩。我國目前尚欠缺規范的捐贈物資估價制度,而稅務機關的相關作業流程似乎也有缺失。

明確科技重大專項進口稅收優惠政策

自2010年7月15日起,對承擔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的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使用中央財政撥款、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進口項目所需國內不能生產的關鍵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項目承擔單位在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進口物資申請享受免稅政策的,應在2010年9月1日前向科技重大專項項目牽頭組織單位提交申請文件。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自2010年7月15日起享受進口免稅政策,可憑牽頭組織單位出具的已受理申請的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憑稅款擔保辦理有關進口物資先予放行手續。

解讀:科技重大專項包括核心電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礎軟件產品,極大規模集成電路制造裝備及成套工藝,新一代寬帶無線移動通信網,高檔數控機床與基礎制造裝備,大型油氣田及煤層氣開發,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水體污染控制與治理,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重大新藥創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解讀

企業重組日的確定

企業重組業務是指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并、分立等各類重組。債務重組,以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日為重組日。股權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日為重組日。資產收購,以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資產實際交割日為重組日。企業合并,以合并企業取得被合并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企業分立,以分立企業取得被分立企業資產所有權并完成工商登記變更日期為重組日。

企業應自證“合理商業目的”

企業發生重組業務,應從以下方面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一)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即重組活動采取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運作方式和有關的商業常規;(二)該項交易的形式及實質。即形式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該項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實際上或商業上產生的最終結果;(三)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四)重組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五)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六)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應采取一致稅務處理原則

同一重組業務的當事各方應采取一致的稅務處理原則,即統一按一般性或特殊性稅務處理。此項規定旨在避免企業利用不同稅務處理方式影響應繳稅金。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除此以外按一般稅務處理: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企業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若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有關資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暫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實質經營性資產

資產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實質經營性資產的交易。其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是指企業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產生經營收入直接相關的資產,包括經營所用各類資產、企業擁有的商業信息和技術、經營活動產生的應收款項、投資資產等。

篇7

一、房地產企業的財務風險

房地產業是一個投資回歸期長、利潤高、風險大的資金密集型行業,資產負債率高,投資、融資金額較大。很多房地產企業的資產負債率達到70%以上,有的乃至高達90%,其存在的財務風險遠高于其他行業。

由于開發地產產品建設時間長、單位總價高、負債經營程度高、受國家政策導向性強,不確定的因素多,如果決策失誤、銷路不暢、就會造成工程爛尾、大量庫存、企業資金周轉不靈,將導致企業陷入困境。

筆者認為,房地產企業財務風險主要表現在融資風險、投資風險、資金回籠風險三個方面。

(一)融資風險

房地產企業的融資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銀行貸款、房屋預售款、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委托貸款等。銀行融資是房地產企業發展鏈中的最關鍵的一個環節,為房地產的發展提供了最重要的資金保障。一般來說,房地產企業在項目開發的過程中,自有資金少于30%,更多的是依賴貸款。負債經營已成為房企的行規,常常是拿到土地立項后就馬上向銀行進行融資。一旦銀行信貸出現壓縮,支持減弱,房地產企業就會面臨資金鏈斷裂。

如最近媒體曝光的光耀地產,曾是惠州當地最大的開發商,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貸款、信托基金和民間借貸。前期過度擴張,近期銷售不順,加之沖擊上市未果,銀行貸款和信托不能提供更多的支持。于是開始向民間進行融資借款,最高時其月息曾超過6分。2013年前后,幾個項目銷售困難,資金無法回籠,大量民間借款沒法如期歸還,從而陷入面對倒閉的窘境。

(二)投資風險

在房地產“黃金”時期,一些房企大規模“賽馬圈地”。股權收購時對合作伙伴或項目開發不了解,全憑“三言兩拍”。對項目缺少周全、系統的研究和分析,投資決策輕率,“跟著感覺走”。前期市場調研走馬觀花,對項目的前景盲目樂觀,抱著一種“搶到就是賺到”的投機心理。在開發實際中,就會出現較大的誤差。項目達不到預期效果,一旦宏觀形勢出現不利,立馬誘發投資風險。

最新出現的“鬼城”天津濱海新區商務區,大量的寫字樓、綜合體主體已竣工,卻被迫停工閑置至今,被戲稱為央企在“種房子”。這是部分央企埋下的投資隱患。

(三)資金回籠風險

主要是指樓盤已達到預售狀態,由于目前宏觀經濟的走弱,銀行信貸緊縮市場背景下,成交量下滑,銀行按揭款額度偏緊,放款速度慢等影響企業資金回收的多種因素,而這些因素的作用無法或難以預料、控制,使得企業成交量和房價大幅度下降,房地產業的資金回籠速度明顯放慢,若資金回收不能與資金需求同步,就會造成企業的償債能力急劇下降,現金支出壓力陡升,進而陷入財務困境,使企業的形象和聲譽遭到嚴重損害,甚至導致破產。這是目前很多房地產企業面臨的實際的財務風險。

二、房地產企業財務風險的防范

結合多年的房地產企業財務工作經驗,筆者以為,提防企業財務風險可以采取如下辦法:

(一)融資風險的防范

做好籌資計劃,把控籌資風險,合理確定融資規模,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量體裁衣。企業融資不僅會有成本,而且有風險,有的還要付出慘痛的代價。故企業在融資時,首先要確定企業合理的融資規模。籌資過多,可能會增加融資成本。還有可能引起負債過多,償還困難,經營風險增大。另一方面,如籌資不足,則又會影響到經營業務的正常展開。不僅要清楚企業資金需要、自身實情,還要考慮融資的難易程度和成本高低。

(二)投資風險的防范

1、加強房地產項目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可行性研究是房地產項目投資的主要依據,是防范開發風險的重要工具。必須正視加強房地產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科學、周全、有針對性地開展可行性研究工作。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尤其要注重對市場需求預測和競爭情況分析,把握公司內部的優劣勢、外部的機會風險(SWOT分析)。一定要獨立、客觀地去調查、分析和研究,必要時尋求第三方來完成,從而保證項目決策的科學化,這是房地產項目理性開發的重要保障。

2、加強房地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

房地產開發項目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具有周期長、投資大、風險高等特點,注定了其中存在巨大的風險。風險管理必須“全民皆兵”。要實施系統的、動態的、全方位、全過程的投資項目風險管理。如專設風險管理機構,制訂風險管理計劃,明確風險管理目標,實行目標責任制。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協調,采取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積極控制風險,強化房地產企業抗風險的能力,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保駕護航。

(三)資金回籠風險的防范

資金回籠風險防范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強化外部環境的預測,并及時調整公司戰略

平時應加強對宏觀經濟環境的監測分析,實時把握行業動態。如果房地產行業市場持續火爆,可能會因搶占市場而短期資金不足,則可以多渠道融資。畢竟通過預售活動,能迅速為公司帶來穩定的現金流,則可以采取較為激進的營銷手段和財務戰略。如果整個房地產市場持續低迷,下行趨勢明顯,則必須有危機感,“快進快出”,加快降價,以價換量,盡快回籠資金。并將回籠的資金投入到尚未完工的在建項目,盡快進入預售環節。同時,要馬上中止開發新項目。這就需要采取較為謹慎和保守的營銷手段和財務戰略。另一方面,公司應該熟悉掌握國家的稅收法律政策,并據其做出正確的稅收籌劃,如土地增值稅的籌劃,減少公司的納稅資金流出,增加資金回流。

恒大地產自驚險上市以來,一直堅持“現金為王”,主動調整和適應市場?!伴_盤必特價,特價必8折”,這是其許多樓盤開盤最吸引眼球的廣告語。今年上半年,恒大地產完成銷售額693.2億元,時間過半,任務完成63%,完成的銷售面積也再次雄居全國冠軍。

2、強化應收賬款的管理,防范資金回籠風險

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應收賬款的管理,需要各部門和每位員工的支持和配合。銷售部要負責收集核對按揭資料、核查客戶信用、催繳預售款、逾期款項。銀行按揭崗要督促客戶在一定期限內(通常不應超過一個月)備齊按揭資料,并在第一時間交予銀行辦理,還要督促銀行提高效率,確保按揭款盡快到帳。超過期限仍無法收回的,客服崗應及時轉交法務部門處理,由公司法務部門制發催款書面函。若仍收不回的,則必須按合同中相應條款追究法律責任。財務部主要負責收取房款、開具銷售單據、核清銷售樓款、分析并報送應收賬款、跟進回收情況等。要每月編制應收賬款清單,作出分析,及時向公司領導和相關部門責任人報送。強化和規范應收賬款的管理,加快銷售款的回收,可避免資金占用,減輕壞帳損失,預防資金回收的財務風險。

3、優化績效考核體系,強化應收賬款管理

加強應收賬款的回收,還要優化績效考核體系,形成有效的約束和激勵。首先要對銷售人員設定雙重考核指標,將銷售提成與銷售人員貨款回收、銷售目標實現掛鉤,改變以往銷售人員只追求銷售目標而不顧及房款回收的結果,引導銷售部門加強應收賬款的回收管理。摸清業主的資信狀況,對其進行嚴格信用評審,不能因為業主的征信情況導致按揭款審批不下,從源頭上壓縮應收賬款的額度和期限,加快資金的回收。